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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篇一
本人于xx年9月参加电大小教专科学习,在三年的学习中,我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面授,保质保量完成了各科作业,期末考试严肃认真,独立完成答卷,论文准备充分,答辩自如,以优异的成绩顺利地完成了三年来的学业。
一、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参加面授,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成功的保证。在三年的电大学习中,我坚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面授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上课时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细心地做好学习笔记,及时写出。在课下,我能及时复习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认真完成课任老师布置的作业,作业做到认真、工整、正确。另外我还充分利用中央电大庞大完善的远程教育网络,参与在线学习,解决学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二、坚持专业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做到教学相长。
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我坚持将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教学实践中,指导教学工作,获得了显著的教育教学成果。例如在学习了《小学儿童教育心理学》之后,我了解到小学儿童在心理发展过程中,既呈现出了发展的共同规律,又存在着明显的群体差异和个体差异,这就为我们从事教育教学实践工作和对学生的因材施教提供了理论的指导思想。通过对所任年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分析、研究和,我撰写并成功地发表了教学论文《浅议如何转化后进生》。通过对《现代教育思想》的学习,我彻底地转变了旧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领会到新课程改革下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针对性的专业课程设置给我们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极为平稳的成长平台。在三年的学习中,我逐渐成长为一名专业合格、素质过硬的人民教师。
毕业论文是对我们三年来所学专业知识学习效果的综合考查。在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的同时,我加强了专业理论知识与教学实践的结合性研究,针对新课改理念下小学语文教学,撰写了《浅谈小学语文如何实施素质教育》一文,受到了指导老师的好评。在论文答辩时,我结合平时的教学实践,沉着应对,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论文观点和理论依据,顺利地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凭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我轻松地跨过了专科学业考查的最后一道门槛。
三年来的电大生活使我深深懂得了学习的重要性,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坚持学习已成为我们每个人都应慎重思考的问题,而电大灵活的在职学习方式、学业考查方式给我们的专业学习提供了极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让我们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在教学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也提升了自身的专业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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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认真听取老师和同学们的意见。老师看问题比较透彻,对学生的各方面情况有着比较全面的了解;同学之间朝夕相处四年,情同手足,互相之间比较了解,临别之际,也能讲肺腑之言。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写好自我鉴定无疑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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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态度要端正,字迹要工整。有些同学对自我鉴定不太重视,常常是条理不清,文笔不畅,字迹草,口号连篇,马马虎虎,敖衍了事。这种鉴定给人留下的印象抑或缺乏责任心,抑或玩世不恭,抑或水平不高,让人怀疑你的能力。实际上自我鉴定就是你的“自我推销广告”,可千万要注意广告效果哦!
4、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如受过处分应主动说明原因,着重讲讲认识态度和改正决心,切不可隐瞒,主动讲明说明你态度诚恳,能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和信任,不会影响就业。反之,通过档案了解到后,用人单位会认为你不老实。
法学的论文篇二
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作用[2]。
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的执行机制。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参考文献。
法学的论文篇三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在县域经济中,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及对税收的贡献已占到七成以上。在提供城乡居民就业、带动经济增长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积累较少、规模较小,企业的生命周期短、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资金支持,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锦州市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锦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是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例如。截止到末,锦州市共有2家担保机构。一是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该中心成立于4月,是由市政府投资1000万元组建的锦州市唯一一家融资担保机构,该中心隶属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锦州市担保中心当年与市商业银行合作,共为10户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担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为936万元。但由于当时该中心刚刚起步缺乏实际管理经验,加之风险防控措施不得力。为此担保贷款到期后大部分资金没有按期收回,发生贷偿损失840万元,给该中心正常开展担保业务造成极大困难;二是义县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隶属于义县财政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该中心于月组建,于初开始运作。已为2户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担保,担保责任余额为480万元。
从上述锦州市担保机构现状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第一,现有担保机构规模偏小,担保能力弱,很难满足锦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需求;第二,担保机构目前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没能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特别是1:1担保防贷比例,使担保中心承担了100%的贷款清偿责任;第三,一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缺乏偿债意愿。这也是给担保机构造成清偿风险的重要因素。第四。缺乏担保资金的补偿机制,没有资金的持续投入,担保中心运行艰难,一旦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关门歇业。从锦州市现有担保机构来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无法满足于全市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因此,大力推进锦州市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体系。尽快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有效的缓解并逐步解决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是全市中小企业高度关注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探索解决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
锦州市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市经委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先后去丹东、营口、朝阳等地进行调研和考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经验,并积极筹备吸纳知名企业、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组建民间融资担保机构。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次,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解决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年锦州市经委下发了《关于建立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锦经发[2007]21号,要求各(市)县区都要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并将组建融资担保机构列入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业暨民营经济目标责任状》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但由于信用担保属于高风险行业,另外县、区财力紧张也是造成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困难的重要原因。为此到2007年末,只有义县政府完成了由财政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工作;再次。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2007下半年,由锦州市经委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锦州支行及锦州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召开了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大会。通过政府的推动。进一步促进了银企对接,即为金融机构推介了金融服务产品、也为企业贷款搭建合作平台,实现了双赢。会上,部分企业与银行签定意项贷款协议,协议贷款额为65200万元;此外。在今年初,锦州市代市长王文权组织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银行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了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总之,为有效的缓解并逐步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建议省、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列入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第一,从完善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互利合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方面制定确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全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第二,建议市政府根据本市财力状况。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省政府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配套。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为担保机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三,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投资组建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引进境内外资金或吸引民间资金创建担保公司,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以缓解现有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低的实际问题;第四,建议驻锦的各专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放大合作比例。以支持锦州市的融资担保工作的快速发展。
法学的论文篇四
从踏入学校的大门起,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自参加法学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三年学习,现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顺利通过各科考试,既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又完成了对自己人生的一次充电。
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来,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电大法学自我鉴定参考例文]。
法学的论文篇五
传统的`以单一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法学专业教学方式,已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应采用灵活多变的新的教学方式,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辩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此,本文根据法学教育自身规律和电大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对电大法学专业教学方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旨在针对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选择适用的多种教学方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我国现今的法制环境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深入人心。切实推行这一治国方略的坚定施行离不开我们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离不开像电大开放教育这样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以最普遍的广大劳动者为教育对象的法学教育。
电大自99年实施法学开放教育以来,为我国基层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专门人才。具不完全统计,仅笔者所在的贵州省黔西南电大分校截止2008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就有1919人,其中专科毕业生949人,本科毕业生970人。[1]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在校生人数还在快速增长。在电大法学开放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一方面为基层提供了急需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随着法学开放教育办学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上的一些不足。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2]。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的制定不符合电大学生实际,有待商榷。
首先,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们不妨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来了解一下。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系统的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的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3]。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电大开放教育本科的培养目标非常笼统,并不向其他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那样的具体。
其次,“达到四年全日制法学本科学生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这个培养目标对于只有2年半学制的电大法学本科学生来说要想达到是很不现实的。来到电大学习的大部分学生肯定都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机会接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后才会选择电大,而且在电大学习的学生也主要是以成人学生为主,成人学生既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在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兼顾学习和生活,这势必会造成他们的学习时间肯定没有全日制本科生的充裕。最重要的是还要在两年半的时间内达到四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水平。一个是全日制四年,一个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2年半,可以说,电大的学生到毕业的时候是很难达到全日制4年专业学习的水平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是急需要进行修改的。
我们知道,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法学16门核心必修课分别是: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学。[4]这16门核心课程是所有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要修满规定学分的专业课程。但是在我们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5个学期里只看到了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和劳动法学这6门的核心课程。其他的10门核心课程在本科阶段的学习中都没有涉及。
开放教育的优点就在于学习者的学习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考虑到电大学生学习的特殊性,学校提供了类型丰富的学习模式工大家选择,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学习手段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在网络平台上学习;也可以坐在教室里听老师面授;还可以通过多媒体视频教学,观看远程教学信息。但是目前我们很多学生通过这些渠道得到的知识往往还仅限于理论掌握这一阶段,实践教学环节重视程度不够。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就像是一门技能一样。理论知识掌握得再透彻,没有实际的操作和运用,那知识也只能是停留在理论阶段。无法发挥出它强大的实用功效。在现实的教学环节中,我们对学生如何把知识转化成实际技能的训练非常欠缺。很多学校都是把一门课程的考试是否过关作为评定学生对掌握这门课程是否掌握的最终裁决。忽视了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胜任“基层专门法律工作者”这样的工作。
另外,电大至今的考核方式任然还停留在闭卷笔试,注重考察学生知识再现的能力上。每个学期的试卷都是由中央电大统一出题,试卷中分值比重较大的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这些着重考验学生死记硬背能力的题目,真正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案例分析等题型分值相对较少。很难通过考核判断学生是都真正具备了利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综上所述,我认为现今的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无论是从培养目标上还是从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上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得到的一些经验来谈谈我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看法:
一、学生培养目标的制定要从实际着手。电大的学生之所以选择电大是因为他没有享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的机会,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和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肯定是有一定差距的。在制定培养目标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学生基本知识的实际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到学习时间短,学生毕业后流向社会主要从事的工作等实际情况,结合这些主要因素来考虑培养目标的制定。同时,老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培养目标这个大前提下适当调整学生的学习目标。比如,这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基层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应该是在对审判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展开;另外一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行政执法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会移到行政法方面,特别是如何执法等务实性的问题上来。在电大的学习过程中,不要过多的去要求学生在毕业后应该要达到什么水平,而是要侧重于学生来到电大以后他的水平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提高。我想,只要是学生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那么他到电大来学习,对他来说就是值得的,有帮助的;对老师来说也是完成了培养目标,真正让学生在电大收获了知识。
电大的学生有他自身的特殊性,我们不顾实际,将培养目标定得很高,结果到学生毕业的时候发现他们其实并没有达到我们预设的培养目标,那么长久下去。这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学校的质量肯定也会受到质疑。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类型。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以电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制定出符合电大发展的,能够培养出适应基层法律工作的专门法律人才才是我们现今改革培养目标的重点。
二、前面已经阐述了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几个不尽合理之处,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效果。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电大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育部规定的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差距巨大。我国非常重要的几大部门法,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和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没有在教学计划中体现出来。不难想象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校里没有接受过这些法学的核心课程的培训,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到底是否真正具有能够专门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的能力。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都以市场为导向的今天,修改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培养出的学生和专业接轨、和市场接轨已经势在必行。所以,我建议教学计划的修改应该要把16门核心专业课程全部纳入教学计划,设置为统设必修课程。另外,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修一些对在以后实际工作有帮助的科目,完成学分任务。
三、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都应该灵活多样。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虽然教学计划上也把实践环节作为一门课程单列出来,但实际上真正组织学生去做的学校估计为数不多。所以,我认为电大法学教育中除了开展常规的,符合电大实际情况的教学方式以外,还要切实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例如,组织学生参观实际庭审现场、组织模拟法庭、在老师的指导下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等都是不错的教学手段。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能在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知识到技能的转化。
电大现在实行的考核方式主要是以中央电大统一命题的闭卷笔试为主,考核的最终成绩是由平时作业成绩占20%和考试卷面成绩占80%组合而成,题目也大多是由一些死记硬背的填空题、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显然,这种呆板、僵硬的课程考核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现在开放教育教学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也很难考察出学生真正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我认为可以适当提高平时作业占考核成绩的比例,卷面题目应侧重于案例分析和论述等能够考察学生实际掌握知识能力的题型,适当加大分值。
只有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法学专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才能使我们的电大法学专业真正成为为广大基层培养和输送掌握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在基层中解决实际问题的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摇篮,为我们电大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
以上是我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现今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手段方面提出的一些个人建议及看法,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法学的论文篇六
中国人目前学习英语的热情十分高涨。但是,在英语热的背后,如果用当代世界外语教育研究的最新成果作为对比的话,中国的英语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则显得非常滞后,与这股“英语热”很不相称。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对外语学习的研究就已经进入了人脑思维、个性心理、社会环境,政治文化等更有深度的层面。
与此同时我国的外语教学研究却一直未能有什么实质性的发展。实际上,虽然我国从事英语教育的人很多,但大多数人对外语教学问题的研究和认识仍然停留在很肤浅的经验层次。在今天的中国,从幼儿园到大学,从学校到社会培训机构,英语教学学制各种各样,教学法也是名目繁多,“创新”不断。但仔细观察,便可以发现,中国英语教育目前存在的教学方式其实只有两种,一是“考试英语”,二是“口语英语”。前者本质上属传统的“语法翻译法”,长期以来在各级学校里占有绝对统治地位,大多数社会英语培训也属此类,后者本质上属“听说法”,如“疯狂英语”。“语法翻译法”是最古老的外语教学法,它简单易懂且方便实行,用这种方法教学,给人的感觉是教学过程的知识性很强,因此一向很受正统学校课堂的欢迎,至今仍有相当大的市场。不过,在诸多外语教学法中,“语法翻译法”存在着疏于培养语言交际能力的致命弱点,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相比之下,“听说法”在西方的兴衰,倒有点像中国的“疯狂英语”,多少带些传奇色彩。然而,“听说法”并不能培养人们真正的语言交际能力。“听说法”的主要特点是刚开始时给人的感觉很好,使人以为学语言真就那么回事,令人振奋,其现场演示效果似乎也很突出,但事实证明,“听说法”的效果是短暂和表面的,跟真正的语言交际能力并不是一回事。从表面上看,“语法翻译法”和“听说法”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教学法,一个重在书面技能,一个强调口语,但是,如果从它们的基本教学理念和教学过程来看,这两种看似极不相同的方法却有着本质上的共同之处,那就是两者的教学其实都是流于语言的表面形式,严重忽视了内容学习的“形象工程”。事实上,近几十年来,世界外语教学研究中出现的革命性突破,已对传统的外语学习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结果,只是我国外语学界还未对此有足够的认识罢了。
二、出路何在。
转变观念是改革中国英语教育之根本,不过,从目前国内外语学界的现状来看,情况并不乐观。正如中国的一切“运动”一样,在英语热的背后,是我们对外语学习科学探索和研究令人难以置信的落后和缺失。
我们并非没有这一领域的专家、教授,可我们不知他们到底做了些什么研究。我们看到的现状是,一方面有的人出于利益考虑而不负责任地信口雌黄,另一方面是严谨学术的莫名失语。敢于对外国人的东西说“不”似乎成为有学问和胆量的标志。可问题是,我们常常连别人的`东西到底是什么都没有弄清楚。有人曾检索了近十五年来中国的核心外语期刊,认为在英语教学理论方面有所成就的寥寥无几,我国的英语教育大多是铺天盖地、良莠不齐的教辅考试资料,我们的研究成果,不少是《怎样快速学完全部音标?》《怎样在一个星期里学完初中三年的全部单词?》这类没有科学水准的东西。如此状况,怎么与世界先进的教育理念接轨?在教学方面,最典型的,应该是代表国家级专业水准的大学英语专业教学状况。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在我们不少大学的英语专业里,《高级英语》作为最重要的基础课程,二十多年来几乎毫无变化!从教材内容、教学参考到教学模式,竟然保持了二十多年一贯制!如此情形,在美国的任何一所大学里都是不可想象的。中国英语教育改革必须要有大动作,改革必须以国际先进教育理念为参照,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教学理念和教学实践两个方面同时进行。笔者以为,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树立科学的外语学习理念。学习外语需要遵循内在的科学规律和基本原则,但是我们也需明白学无定法,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语言本来就是个十分庞杂的系统,听、说、读、写是它的四个基本要素,但其构成绝不是简单的拼装。至于学习者个人的情况,就更为复杂,单是考虑到各自不同的直接学习目的,每个人的学习方法都可能有所不同。如有的重说,有的重听,有的要交际,有的却旨在阅读专业文献。为了尽快使学习者获得相应的语言能力,学习方法应具有针对性,这是很自然的事情。从根本上讲,拥有语言实际交际能力才是外语教学最主要的目的。但是,鉴于考试本身的局限性,迄今为止,还没有哪种语言考试能够真正检测出一个人的实际语言交际能力,而对以考试为重心的我国英语教育来讲,语言能力的培养实际是在应试教育中被牺牲掉了,最终成为教学的“盲点”。如前所述,只有以内容为主的,以真实、自然的有效输入为重点的学习途径才是培养语言能力的最佳基本模式,而这些恰恰是我国今天的英语教育最欠缺的元素。2.充分认识语言考试的本质局限,决不能夸大其作用。凡是学校教育,必会涉及到考试,但是,如果整个教育系统都是建立在各种考试之上,靠考试串联和支撑的话,那无疑是一种灾难。在我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考试成灾的局面。对于语言学习来讲,适当的考试的确能够检测某些方面的语言技能,但是,任何标准化考试都无法衡量出人们的实际语言交际能力,这是当代世界外语学界的共识。
例如,一个三五岁的美国小孩,其英语母语交际能力,足以令在我国学校里学过一二十年英语的成人汗颜,但是,如果去参加任何一种标准化考试,他肯定不是这些在考试中成长起来的成年人的对手。再比如,即便同样是考母语,一个著名作家,如王蒙,很可能会考一份不及格的中学语文试题,这难道能说他的汉语语言能力不如大多数初中学生?其实,无须做深入研究,这些现象本身就足以使我们对当前语言考试的实效性保持相当的警惕。因此,考试只应被有限制地用来检测某些方面的语言技能,而绝不能用来引领和控制整个学习过程,否则,其被过度放大的作用将给整个教育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当今大学英语四、六级的根本问题,就是其功能被过度放大,从而控制了人们的英语学习过程和目的。事实上,中国的整个学校教育都被考试引领和控制着,致使教育整个成为一个非常封闭的考试系统,这个系统无时不在扼杀着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创造能力。大力淡化和严格限制考试的功能及作用,是中国当今教育的当务之急。3.大力倡导学以致用,学用并行。以内容为主的学习方能获得最佳语言学习效果,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忘掉语言的学习过程是培养语言能力的最佳状态。中国学生到美国留学,遇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真正用英语去学习、生活。入学时,没有人会一路手把手地告诉你该做些什么,只能自己去“揣”,单是报到时的各种资料就是一大堆,没人给你讲解,抱上本词典,自己一边读去吧,如果连这点能力都没有,还来上什么学。报到程序,课程选修,学籍管理,医疗保险,活动安排等等,错过时间,一概责任自负。不过,奇怪的是,留学生们很快就发现,硬着头皮,磕磕绊绊地这么一通搞下来,竞对英语有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感觉,这种感觉和过去那种为考试而学英语的感觉完全不同。从这一刻起,他们很快便将在国内时控制了他们十几二十年的那种为学语言而学语言的学习方式彻底抛弃,否则,将无法越过语言关。当前中国大学里各个学科的教师无不抱怨学生都把时间花在学英语上去了,荒于专业。但是,如果这些大学教师自己是在经常用英语进行教研活动的话,他们一定又会觉得学生的英语水平太差,不堪一用。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大多数学科里,我们更应该“用英语去学专业”!
当今世界,人类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主要是通过英语来传播和交流,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接受,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因此,用英语直接去了解、接触这些最新成果,无疑比通过别人的翻译或老师的转达强得多。中国走出英语教育困境的一个关键,就是要把英语原版学科内容直接汇入专业教学和语言教学之中。目前,这样做的确存在着一定难度,如,专业教师不懂英语,英语教师不懂专业,而真正有过用英语从事系统学术研究经历的学者就更少,所有这一切,都是我们前进的障碍。但是,这一切不能成为我们保持现状,不去改变的理由。教师决不是词典和百科全书,教师的真正使命是帮助学生超越自己,而不是将学生限制在自己所知的范围内。这不仅要求为师者有开放的头脑和宽阔的胸襟,也需要我们的社会对教师的角色有一种新的视角。最重要的在于,首先必须重塑我们的教育理念,然后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4.重视人类语言学习的共通性,不可画地为牢。关注差异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先要了解人类的共性和普遍规律,否则我们很难真正进步。中国目前的问题是人们过分看重这种差异,而无视人类学习外语的根本共性,这是我国在外语教学理念上至今难以变革,难以有所突破的重要原因。从当代世界外语教育发展的状况来看,目前我们那些具有典型中国式特点的做法,大都属于比较落后的东西,如把考试放在第一位,单词靠死记硬背,口语全凭机械重复(“疯狂”只是程度问题)等。对引进教材的改造也值得商榷。
我们总是在按照自己惯常的思维去改造从国外引进的教材,这种改造其实就是在别人的教材里加翻译,加习题,加中文解释等,如对《走遍美国》和《新概念英语》的改造。或许有人以为这样做是中西合璧,科学有效,实质上却是在不知不觉中把陈旧的学习理念强加于先进的学习理念。这就像用曾国藩的《得胜歌》去训导掌管着现代炮舰的北洋舰队士兵一样,其结果可想而知。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以一个国家或民族为应用范围的特有的英语教学法。一方面,无论身处何地,地球上所有人学习语言的基本规律都是相同的,全世界的儿童都是用同样的方式学会母语的,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不会因国家、民族的不同而不同。另一方面,对每一个人来讲,在学习外语的过程中,从内在的学习动机、学习习惯、性格特征到外部环境如社会需求、教师水平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一切,又使得每个人学习历程都可能不一样。因此,对中国来讲,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人类语言学习的共同特性,另一方面,每个教师都要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地实施教学活动,而并非寄希望于哪天一下子搞出一个所谓中国人的英语教学法,这才是中国英语教育真正的出路。
法学的论文篇七
1月1日我国新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新法在立法理念和原则上有所创新,规定了生态保护及其违法责任,较为正确地处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大了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同时,该法也存有许多不足,例如公众环境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生态保护等原则性条文缺少细则支撑等,需要在今后继续完善。
全国人大于201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研究新法的不足并予以完善,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在公民环境权问题上缩手缩脚。
环境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环境好坏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公民的环境权指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不仅仅包括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还包括使用权与救济权等。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不仅可以改进政府对待环境的态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反过来又能调动广大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环境权益。环境权概念的缺失,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最薄弱环节。然而,这次四审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还是没有能用鲜明的文字明确宣示我国公民应该具有环境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
1.原告资格范围规定过窄。修改后《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部门或团体,这是法律立法模式的新突破。但修改后的环境公益诉讼仅仅是笼统概括诉讼主体资格,并无明确规定什么性质的行政机关和什么样的团体组织可以提起具公益性质的环境诉讼。另外,公民健康权、公民环境权、公民教育权等基本公益性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而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管辖法院不明确。实践中,很多环境污染侵权案例都是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然而,环境污染侵权是应当由该地区中级法院管辖还是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虽然环境污染诉讼标的符合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环境污染侵权对某一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力时,需要哪一级法院受理该案件?该地区中级法院管辖是否合适?新法对环境公益侵权诉讼这些方面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3.诉讼费用的问题。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为使原告权益在胜诉后得以实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按标的额计算诉讼费用、受理费征收标准、诉讼费用预交、减免诉讼费用等。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都不产生私人利益,但是,无论胜诉败诉与否,却都将承担较大额的聘用律师费、因诉讼而引起的其他费用等。如果没有解决好诉讼费用缴纳问题,将会造成虽有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却不能得到社会群体的广泛使用的局面。
(三)生态保护立法缺少配套细则。
在生态保护方面,首次提出“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补偿”的概念,是一个新的说法,是一个好的开端和进步。但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加,对如何采取有力措施,缺少具体条文支撑。没有具体实施条文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往往难以确保原则的落实。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情况,在具体规定生态保护赔偿方面,尤其是生态红线的划定、越线责任、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方式等方面未能深入进行细致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可操作性不强。
(四)监管体系未做调整。
区分和协调各层级各监管部门的关系,是执法效率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环境监管体系功能是对各个环境监管部门进行职能划分、明确各自功能和职责,使其互相协调,不至于流于形式。旧的监管体系在过去的时间里已经被证明不能解决现在的环境问题,但在新环境保护法里,对此监管体系并未作调整。区域间的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同样是一个较大的难题,大范围的雾霾、大面积的土壤沙化,需要区域联动,共同协调,在法律上如何加以具体细化。谁来牵头、谁负主要责任,是临时组合、还是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规定。
二、相应的完善建议。
新环境保护法相比旧法虽然有不少亮点,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不少方面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些不足,需要有关部门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地改进,加以完善。
(一)明确规定环境权及其具体内容。
为了搞好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公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公诉权。环境权规定越详细,越有利于环境保护。对于干扰、侵害公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形成全面、科学、有效的规制体系,以保障环境权的落实。对屡查屡犯长期侵犯公民环境权的企业(部门),不仅要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规定其民事责任,受害者提出赔偿的,根据污染情节法院应该判决赔偿。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二)完善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相关内容。
1.放宽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美国环境法律规定,个人或社会自治组织团体通过立法院或法律规章的特殊委托,以“私人总检察长”的角色,对违反环境利益的人提起“公”诉,从而监察督促和推进环境自然资源法规的施行,消除环境污染的侵害。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私人总检察长”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资格范围。(1)检察院。在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院可以以公权力角色主动介入,这样能够及时惩罚行政机关的违法作为,避免法律授予权利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敢起诉。(2)公民。《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条款可以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法保障。在有些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侵权行为既损害私益,又危害到公众利益,法律应当保护受害当事人提起兼具保护私益及公益两方面的公益诉讼。同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行为最后均会影响到个人,公民是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最后的受害者。因此,公民理当拥有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资格。
2.法院管辖。由于管辖制度主要是为了便于原告起诉和被告应诉,便于法院审理,确保案件获得公正裁决。因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管辖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因为环境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环境利益,属于该区域重大、繁杂案子,理应让该区域中级法院受理。
3.诉讼费用。在诉讼费用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让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支付诉讼费用。一般来说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是被告,因此,可以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美国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采用特别的诉讼收费制度,胜诉时,可以判决败诉方支付全部的诉讼费用;败诉时,免予被告方的诉讼费。
(三)积极配齐生态保护相关的细则。
1.建立生态红线管理与法律保障制度。生态红线是一种“底线”思维。划定生态红线后,还需要依赖配套的制度,才能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有:第一,生态红线区域的分级管控制度及限制审批制度。对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对红线区域进行划分:一级管控区实施最严格的管控,禁止一切开发建设;二级管控区实施差别化管控,可以进行符合生态红线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但要制定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做好环境保护及修复。第二,生态红线的监测预警制度及监察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红线管理平台,建立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定期调查生态红线区域的生态安全状况,建设生态红线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建设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状况变化的动态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评估,并及时更新数据。在监控信息与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正确的调整。第三,生态红线的协同监管制度,多部门联合执法、联防联控。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健全联合执法的联防联控制度,推动各环境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实现监测数据共享,联合执法,及时制止红线区内的环境破坏行为,并作出相应制裁。
2.构建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逐步增加财政转移的支付力度,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根据不同地区财政收入实际进行转移支付,同时,通过合理的市场手段,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社会性收费制度,对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利用者、环境受益者进行收费,作为生态补偿资金。
3.明确生态法律责任的内容。承担生态责任的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或个人。第一,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的:(1)生态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同时对生态进行修复。(2)生态税。通过税收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以保护生态。(3)生态刑事责任。主要是依据环境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来处罚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由政府承担的:(1)党政领导干部承担的自然资源资产保养责任。对党政领导干部施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用以约束官员,使其在任期间谨慎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其辖区的生态环境。(2)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将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分解后落实到辖区政府部门的具体科室,并与其年度工作考核成绩挂钩。(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何时都应终身追究其责任。
(四)建立独立、统一的环境监管模式。
1.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综合协调职能。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环境资源保护的职能,其他部门服从环保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与监督。
2.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化、网格化管理。国家一级保留重大事项和跨区域、流域的事项管理权,其他的环境保护监管职权下放到省一级,国家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进行监督,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强化监测监督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
法学的论文篇八
血液透析是治疗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有效替代疗法之一。随着人类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患者需要透析治疗也逐渐增加。而老年患者由于受疾病本身、透析并发症以及家庭、社会的影响,患者容易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其后果不仅导致引发免疫力下降、影响生活质量,更为严重的是引发透析并发症,从而增加治疗风险,因此做好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的心理护理至关重要。
1影响患者心理的因素。
随着年龄的增大,机体抵抗能力减弱,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相同的疾病与年轻人相比造成的并发症较多、后果较重。老年人最忌孤独,加之文化水平有限和对疾病的恐惧,极易产生失落感,对生活失去信心和乐趣。由于其肾功能多为不可逆性损害,患者一旦了解到除肾移植外,透析是维持生命的最后治疗方法,而它只能代替正常肾脏的部分排泄功能,不能代替正常肾脏的内分泌和新陈代谢功能,往往产生绝望、恐惧的心理。
昂贵的透析费用是透析患者的`沉重负担,一旦无法支付治疗费用随时面临生命危险。患者往往会唯恐自己成为家庭,社会的负担,更加重其恐惧,绝望的心理。透析治疗中的反复动静脉穿刺给患者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各种急性并发症和远期并发症的出现常导致患者紧张和丧失信心。
2心理护理。
1创造温馨的透析环境。
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护理人员要主动热情耐心地向患者详细的介绍血透室的环境及工作人员的情况,讲解血液透析技术的一般知识、治疗作用、操作程序及安全性、可靠性,并为患者提供安静、舒适、整洁的治疗环境。病情较重和行走困难者,应用平车或轮椅接送患者,对可以行走者予以搀扶,使老年患者产生安全感和信任感。
2做好老年患者的健康教育。
由于老年血透患者对疾病的认识以及血液透析相关知识的缺乏,常造成各种心理问题的产生,因此做好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维护患者的身心健康显得尤为重要。患者开始接受透析治疗时,由于不了解肾功能损害的不可逆性和血液透析的长期性,常表现出盲目乐观,此时护理人员应通过宣传教育使患者正确认识疾病和科学的治疗方法,不要去做有害无利的尝试。一旦患者认识到只能通过肾移植或依赖透析来维持生命,常表现出焦虑、抑郁的心理,此时护理人员应详细讲解血液透析的原理、方法、作用及新的技术进展,让其明白如果做到充分透析,能达到很高的生活质量,从事力所能及的有意义的活动,以体现其自身价值[3]。同时应告诉患者治疗中的各种注意事项,如饮食的宜忌、体重的控制、内瘘的保护、药物辅助作用的重要性,使患者能积极配合治疗。特别值得重视的是部分自费患者一方面求生欲望强烈。
3做好老年患者的心理护理。
法学的论文篇九
通过学习《医事法学》这门课程,我了解到了一些原因。
伤,执着追求”的精神品质。
况是有权利要求健康的活人呢?
不交医疗费用,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无理取闹以及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他们才是弱势。
赔的目的。
进广大群众对医院的了解。
规不够健全。
完全错误的一方。
的服务融洽医患关系。
心中的信念――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奋斗终身!
法学的论文篇十
正文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该卫生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
主体的某种利益;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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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篇十一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和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严格责任条件下,违约方只有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款下,才能免责。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前者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典型的形式就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的主要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三节民事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指不法侵占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故应承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故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状态的一种责任形式。
八、赔礼道歉。
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
第四节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
广义的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个法律责任的现象。
狭义的责任竞合仅指选择性的竞合。广义责任竞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态:
1.规范排斥的竞合,也称为法条竞合,是指其中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殊性而排斥其他请求权的适用。
2.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即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也不能再选择另外一个请求权。
3.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如果一项请求权行使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原则上受害人不可以请求另外一种请求权。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仍可以行使其他的请求权。
4.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二、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损害后果的多样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责任聚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二)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
第二编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人格概念的涵义。
(一)人格的概念。
简言之,人格就是人在法律上的资格。
(二)人格概念的涵义。
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2.人格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资格。
3.人格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三)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人格就是民法所保护的法人实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法人意志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界定。
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就是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指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意愿,为实现自己人格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格权的义务是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格利益。
第二节人格权的种类。
二、人格权的种类。
(一)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
(二)物质性人格权。
是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概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权利。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
(三)精神性人格权。
就是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节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就是指用民法上以人格权自身的请求权方法和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法,以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请求权的形式,对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人格权的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时,可以向加害人或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就是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以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损害得到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保护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认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第三,是侵害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为。第四,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四节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一)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相同之处。
1.两者同为专属权。
2.两者都为支配权。
3.两者均非具有直接的财产性。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作用不同。前者以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基本人格为其基本功能,使其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后者是为维护特定的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不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权利客体不同。前者是人格利益,表现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后者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
(一)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联系。
1.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财产权行使和取得的基本前提。
2.某些人格权的行使可以使权利人获得财产利益。
3.财产权对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不以财产利益为基本内容。
2.人格权都是固有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事后取得的权利。
3.人格权是专属权,只能为权利人所享有,不能转让或者抛弃,也不能继承。
4.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三、人格权与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普遍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
人权是指第一文库网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综合,既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一)人格权与人权的联系。
1.人格权是人权的基础。
2.人权是人格权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力量。人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尊重个人的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
1.人格权仅仅是人权中的一个具体内容,除了人格权外,还有宪法上的权利、公权利。
2.人权与人格权的基本性质不同,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也不同。人格权是法定权利,是民事权利。
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一)解释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时,应当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为原则。
(二)创造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从中可以创造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三)补充功能。
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说。
二、人格独立。
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地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人格独立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2。不受他人的干涉。3。不受他人控制。
三、人格自由。
(一)人格自由的概念。
具体内容是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
(二)人格自由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2。发展人格的自由。
四、人格尊严(三者中的核心)。
(一)人格尊严的概念。
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二)人格尊严的内容。
1.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2。具有客观的因素。3。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一、生命权。
(二)生命权。
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法律特征为:
1.生命权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2。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3。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
三、身体权。
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十六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作为支配权的物权。
所谓“支配”是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对权利进行管领或处置;
物权特定原则是指,每一个独立的物上都存在单独的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能设立在唯一的、特定的物之上,而不能设定在数个物的集合之上。
(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
也称为对世权,是指能够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种权利的权利。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向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第一,物权是静态的因素而债权是动态的因素。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具有如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须为有体物。
三、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第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第二,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第三,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第四,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上的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所谓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一人之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被称为主物。
(三)原物与孳息。
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产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前者是指按照对该物通常的适用方法只可使用一次即不得再行同一使用的物。
(五)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前者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时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加以确定的动产。
(六)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其他事实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也称种类物,它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指定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前者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独立成为个体的物。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在社会观念上视为一个独立个体的物。集合物是指有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效力是指,在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物权,这就是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第二,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原先存在的所有权因而消灭。
第三,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时其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表现。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第一,不相容的物权之间的效力。在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项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后设定的物权无效。
第二,可相容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其一,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其二,同一物上存在两项担保物权时,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其三,同一物上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也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于存在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均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合意改变物权的内容及公示方法。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前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后者也称限制物权(他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前者是指以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能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获得相应的收益。
后者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的限制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时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应与其所从属的权利共担法律命运。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前者是指,虽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
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前者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后者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第十七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涵义。
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它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而不是基于原物权人对其物权的转让取得。
2.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它是指基于他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该项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所发生的改变。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应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即物权从此不再存在。
二、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前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后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如实事行为或事件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取得时效、征收或没收,因继承等。
第二节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涵义与存在的合理性。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变动后物上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公示方法所具有的使物权变动发生实际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是“公示力”。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则。
(一)公信原则的涵义。
是指,依物权变动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即便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内容有欠缺,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并以之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依旧承认其进行的物权交易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便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的原则。
(二)公信力。
物权的公示不仅产生了物权转让效力,而且具有了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此种功能就是“公信力”。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三项要件:首先,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须办理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它是指权利人申请有关机关将其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二、登记的公信力。
第五节动产的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其要件有三:首先,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原则上须交付。交付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现实交付。
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它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物权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1.通过占有辅助人进行的现实交付。2。通过占有媒介人进行的现实交付。3。通过被指令人进行的现实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二)占有改定。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
(三)指示交付。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它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六节物权的消灭。
物权因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而消灭。
一、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二、抛弃。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第十八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一、自力保护。
也称为自力救济,它是指当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个人力量对权利加以保护。
(一)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留或毁损的行为。
二、公力保护。
也称“公力救济”,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运用公权利加以保护。
第二节物权请求权概述。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也称“物上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有三种: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目的不同。前者是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恢复与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后者以恢复原状或者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受害人回复到损害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存在妨害的危险时,就可以行使。
3.效力不同。在破产的时候,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别除权或取回权。
4.能否让与不同。前者原则上不能让与。
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
第三节返还所有物请求权。
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物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第四节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前者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一项请求权。主要适用不动产。
后者是物权人针对有妨害其物权的危险事由享有的加以防止的请求权。
第十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
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1.完全性。是指所有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2.受限制性。在法律的限度内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3.整体性。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4.弹力性。对所有权的限制在经过了一定期限后会回复到其圆满状态。
5.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2.使用。是指在不毁损物或变更物的性质的情形下,依照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以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行为。
3.收益。是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二)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主要就是物权请求权。
四、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动产为他人所有。
(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不动产。
(六)取得时效的中断。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已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待该事由消灭后,取得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情形。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者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出让人是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3.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已将动产交付给了受让人。
5.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时为善意。
二、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2。须为无主的动产。3。该动产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4。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三种: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上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在时间或金钱上都花费很大,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加工是指对于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改造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共有。
一、概述。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二、按份共有。
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三、共同共有。
是指数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之约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
2.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同。
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四、准共有。
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例如,数人共同享有一个抵押权。
第二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其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4.用益物权通常以他人所有的物为客体。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内容不同。前者是在于取得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则是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
2.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后者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权利。
3.独立性不同。前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而后者则从属于债权。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一旦某人取得了用益物权,其权利即告实现,而后者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七节地役权。
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设定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由于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权并非一类独立的物权形态,是一种法益而非权利。
2.相邻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相邻不动产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因此是法定关系;而后者则是约定关系。
3.前者无需登记,后者须办理登记。
4.相邻权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后者可以自由加以设定。
5.前者无需支付金钱等代价,后者要支付一定的代价。
6.前者不存在期限。
第八节典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转典,是指典权人以自己的责任将其所承典的不动产再行出典于他人的行为。
第九节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的使用权。
捕捞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采矿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合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权利。
法学的论文篇十二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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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篇十三
摘要:
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1998年,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2003年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8-13.
[3]何宁.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设计与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0,30(2):208―210.
[4]杨芳,周新生,潘荣华.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10―11.
法学的论文篇十四
法学论文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法学。
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三)从总结前人的经验观之,要写出质量高的法学学术论文,论文的作者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择其要者是:。
1.具有相当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并能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实践中(如公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匡正旧说。在研究中能以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用发展的、辩证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片面的等错误。
2.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发现新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明,能独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结论。
3.具有经过严格科学训练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观察问题思维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较高,论证问题逻辑严密,创造新见能力很强。
4.具有不畏艰难,坚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惧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难,即使遇到困难,也能想方设法地去克服,为取得研究某个问题的成功而奋斗不止;在法学科研和写作中,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旧说,不畏权威,只唯实,只唯新;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敢于坚持,对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结论敢于作出。
由此可见,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必须加强上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
(四)要写出好的法学学术论文,作者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它们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学学术界在自己的论文题目所含内容方面已有的成就。法学学术界已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很多,对自己来说,应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论文在法学学术界是否有人研究过?如果有人研究过,还应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对此有争论,应了解各种观点的论点及论据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在了解上述情况的条件下才能确定自己选择研究什么新问题(即选题),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不再作重复的劳动甚至是无效的劳动。
2.充分掌握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主要资料。掌握必要的资料是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基础。所谓必要的资料,是指写作论文所必不可少的资料。欲掌握这些资料,首先应收集与论文有关的所有资料,经过筛选,择取主要资料,在写作论文时对它们妥贴地加以利用。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备料工作,必须做好。否则,写出的论文就缺少坚实的根基,质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写作时间。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从选题、收集资料、编写提纲到行文写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长的时间。关于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时间,且不说写博士、硕士论文需要一至两年,即使是写一篇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也必须花费几个月乃至一年的时间。既想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内一举成功,即使是写出来了,质量也不会高,其结果,必然是欲速则不达。这是因为,写法学学术论文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科研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是无法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写作精力。写作法学学术论文,既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一旦写作提纲定型,从行文开始,就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夜以继日地将论文一气呵成。如果自己没有充沛的精力,是难以完成此任的。由此可见,充沛的精力也是写出高质量法学论文的一个重要条件。
法学论文选题,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选题,是指法学科学研究中选定的课题。所谓课题,是指需要研究或讨论的法学学科领域中比重较大的项目。狭义上的选题,是指选定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所谓题目,是指法学论文的标题(或称“名字”)。本文所言之选题,特指后者而不是前者。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选定了某个题目,就确定了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标。方向定得准,目标愈集中,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它需要自己围绕学术论文的题目进行深思熟虑的和绞尽脑汁的构思和论证。选定一个好的法学论文题目,就能促进上述构思活动的深入顺利开展。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考虑应当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前半部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中间或后半部分;考虑怎样论证和运用哪些论据论证更有说服力,等。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原则诸多,择其要者主要是:。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学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写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学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9.题目大小适中。它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与所写出的内容要恰当。题目太大,由于篇幅或时间有限,就会草率成篇、面面俱到、蜻蜓点水,研究不会深刻;反之,题目过小,内容难以展开,说理不会透辟,因此,论文的质量也不会高。有鉴于此,必须注意所选择的题目大小应当适中。在是否选择大题目或者小题目的问题上,对于写出字数在一万至二万的学术论文而言,笔者主张小题大作。力争做到:“题目小,内容新,挖掘深,论述精。”
1.选题应避免盲目性。所谓选题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和外界的客观条件,灵机一动就定下选题。其结果,要不是写不下去,就是无法展开,造成写作半途而废。
2.选题应避免随意性。所谓选题的随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轻易定题。这样做,因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所选定的题目或者包括的内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写作难度太强或太易。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多,写出来的论文会面面俱到没有重点;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少,就深写不下去,写不出更多的深刻内容;题目太难,可能因为力不胜任写不下去;题目太易,即使写出了论文,其质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观点不会有创见。所有这些,都有碍于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3.选题应当避免偶然性。所谓偶然性,是指本人阅读了他人的文章或听了别人的发言后偶有所获,但认识不深,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选定题目,这样做,往往因考虑欠周,资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应当作好多方面的准备,其中,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是指研究的方法、步聚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筹划。制定研究计划,包括预先自我规定从哪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先研究什么,后研究什么;从哪些方面着手收集资料;再怎样合理地安排时间,等。只有这样,研究起来就会重点明确,方法和步骤井然有序,防止研究时顾此失彼和做重复劳动等情况发生。
(二)广泛收集材料。
广泛收集法学论文资料,是指广泛收集与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有关的材料。充分占有丰富的材料是写出高质量论文的雄厚基础。这是因为:。
1.充分占有资料,能了解到与论文有关的问题学术理论界研究到何种程度;哪些问题没有研究过;哪些问题虽已有人研究过但不深刻;哪些问题虽有旧说但需要匡正,等。这样,就能明确自己研究的重点和主攻方向。
2.充分占有了资料后,能拓宽研究问题的视野并提高认识问题的整体高度,为使自己站在前人已研究过的问题的更高层次,为写出更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打下基础。
法学论文资料的来源,从大的方面观之,有直接地从社会调查、访问、实验中获取,也有间接地从书籍、报刊、文件、法规、电影电视、广播和其他文献中得到。收集法学论文资料的途径主要有: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去查找;通过做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通过自己的平时观察和做实验获取。
1.自制资料卡片,上面写明资料的题目及简单内容,资料的出处、页码、年、月等;2.自己抄录;3.全部或部分复印;4.剪下自己订阅的报刊上的有关材料,等。在当今信息时代,收集资料的方法可购买有关资料的光盘,可从电脑上查阅或者下载,等等。所收集的材料内容包括:典型事例或案例、有关引文、法律条款、领袖的语录、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历史资料、数字、至理。
名言。
或
格言。
对立观点的论点和论据等。
收集法学论文资料应当注意:1.要全面地收集与自己的论文有关的材料;2.对资料进行整理、分类;3.再选择出写论文所必需的典型资料,以备待用。只有这样,才不会使自己被浩瀚的资料所困扰,甚至被它们搞得头脑发懵,良莠不辨,主次不明。
编制法学论文提纲,是指在收集到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论证论文主题的需要编写和制作该论文结构的框架和体系。实际上,它相当于由序码和词语所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制作论文提纲十分必要。这是因为:1.它能促使自己从宏观上对全文进行谋篇布局。由于编制提纲需要对材料进行选择;接着按论证主题的需要,对必用材料的使用按先后顺序进行安排和调整;对不必要的材料忍痛割爱,等,因此,这就促使自己对全篇作合理的布局。2.它能使论文的框架视觉化。好的论文提纲能使论文的中心论点、下属论点及论据安排得先后井然有序,层次分明,因而能使自己一看就一目了然,清清楚楚。3.能帮助自己在写作时,按已定的论文框架沿着先后顺序行文和避免重复。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有了一份详细的和纲目分明的论文提纲,能使自己按图索骥,流畅成文。
如果没有论文提纲,虽有腹稿,写作起来,由于写作时间较长,在论文写到中间或后半部时可能忘记前半部分已写的内容而又重复写上;或因时间长将应该写上的内容因遗忘而漏写,这样,就必定出现重复或漏写的情况,影响论文的质量。
编制法学论文提纲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准备:1.确定基本论点,就是确定全文的表达中心。在此之后,再确定下位论点,即阐发基本论点的若干个小的论点。下位论点最好写出论点句子,使其固定下来。确定下位论点时,应根据论证基本论点(上位论点)的需要选用与上位论点逻辑关系最密切、说服力最强的论据。2.选定材料。选定材料,就是选定将要写入论文中的材料。此项工作应从收集到的大量材料中选出最能证明观点(上位论点、下位论点)的材料,并将它们作为立论的依据。这些材料,应当少而精。选择和整理材料应当分清主次。在选定材料的过程中,可采取如下几种办法:把选好的材料按问题分开;将证明每个问题的材料划分为一组;每一组的材料按使用的先后次序排列好。经过对材料作上述整理,又使其与论点连在一起,就便于下一步编制提纲。
编制提纲。要编制一份好的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提纲,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1.有合理的项目。
一般在法学论文题目之下,编制出两个或三个层次的小项目。例如,写明:第一,题目(中心论点);第二,三至四个分论点(下位论点);第三,一至四个论据。第二和第三项的写法,既可用标题写法,即用简要语言,以标题的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又可用句子的写法,即用一个比较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式把该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两者各有所长,各人可视自己的需要择一。
2.采用有效地编制论文提纲的方法。
其方法主要是:。
(1)拟定标题,即自己给论文起名字。它要求标题能传内容之神,名副其实,使读者看了一眼便知:论文所概括的全文主要内容。
(2)考虑构篇大小和顺序安排,既考虑全篇从哪几个方面,或按什么顺序展开、阐述基本论点(全文的逻辑结构框架);又逐个安排每个下位论点,再依次考虑每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构思的顺序标上序码并排列好,以备行文时使用。
(3)全面、反复地检查提纲,作必要的增、减或调整。
3.编写内容详简适当的论文提纲。
提纲分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的内容只包括论文题目、下位论点,详细提纲除此之外还包括论证下位论点的各种证据。一般说来,宜编制详细提纲。因为编制这种提纲,一则能帮助自己全面地进行谋篇布局,二则能帮助自己在写作过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
法学论文起草,就是在已掌握的材料基础上,按照论文提纲的框架,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初稿。起草,就是狭义上的写作,亦即论证论题。起草在整个写作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1.起草,能把自己欲论证的问题,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草稿,并使其初步固定下来。2.起草如同“一朝分娩”,能使科研工作草创初成。这比在收集资料、编制提纲那个“十月怀胎”阶段的工作又前进了关键性的一步。
(一)起草必须对论题进行充分、有力地论证。
所谓论证,就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进行说理的证明。古人云:“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做学问和写论文就是要“聚”、要“辨”。“聚”,就是收集资料;“辨”,就是分析、研究、起草的过程,就是提出论点、论据和运用论据进行论证的过程。提出的论点,应当符合正确、严密、鲜明、集中和深刻的要求。提出的论据,应当符合真实、典型、恰当、新鲜的要求。进行论证应当符合讲透道理和使“据”与“证”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
(二)在进行论证过程中,可采用事实论证、事理论证、比较论证和因果论证等形式。
1.事实论证。所谓事实论证,就是运用客观事实资料作为论据而展开的论证。它是常用的、简便而又准确的论证方法之一。事实论证过程中,可采用夹叙夹议、纵横并举、点面结合、连续排比、优劣对比、有总有分等方法进行。事实论证的一般要求是:既可以用重大的客观事实、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等,也可以用平凡的客观事实(如一般事例、案例、数据等);应尽可能选择运用人们知晓的客观事实;事实材料应力求新颖,富有说服力。
成语。
警句等)两种方法。采用事理论证应当注意做到:思想敏捷,说理透辟;引证的内容准确典型恰当和自然,能点石成金。
3.比较论证。所谓比较论证,是将甲事物与乙事物进行比较的一种论证方法。比较论证常用的有类比论证、对比论证和差比论证三种类型。(1)类比论证,是指把本质上有相同或相似点的同类事物进行比较,通过已知的甲事物的某种属性推导出乙事物亦具有这种属性的论证方法。采用类比论证的要求是:用以类比的事物必须同属一类事物;同类事物相比,必须有本质意义上的相同点或相似点。(2)对比论证,是通过对两种对立的事物的对照分析来进行说理的方法。它是人们经常采用的说理的方法之一。对比论证可采用横比和纵比两种。“横比”,就是横向比较,即将相互对立的这种事物与另一种事物或一事物的这一方面与另一方面进行对照比较,以达到分辨是非、褒贬好坏、扬善抑恶的目的。“纵比”,即纵向比较,是通过对某一事物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情形的对比分析,以揭示事物现实与历史的矛盾的论证方法。横比和纵比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对比的着眼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论证社会主义的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优越性时,可以采用对比论证中的纵比方法。(3)差比论证,是通过具有差异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事物进行比较分析,以论证论题的方法。采用差比论证时应当注意:既看到它们的相同点,又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在差异比较分析中,着重点放在不同点上;为充分揭示出差异点,应当善于从不同方面去发现差异点。在比较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民法与刑法的差异时,可采用这种论证方法。
4.因果论证。所谓因果论证,是指运用对客观事物本身或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研究所得到的材料,对论文所确立的论点进行的论证。因果论证可采取并列、层递、转换、推论等方法。(1)并列法,是指运用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同类性质的因果分析来证明论点的方法。(2)层递法,是指通过逐层、连续地阐明事物的多方面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此法,通过逐层地阐明因果关系,使人们认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看到事物的本质。(3)转换法,是指通过阐明事物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论证方法,必须首先弄清从一个角度看,此一事物是因,彼一事物是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彼一事物是因,此一事物是果的这种因也是果,果又是因的复杂关系。(4)推论法,是指凭据因果关系用已知推论出未知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已有因果关系;推论必须符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要求。
除了运用上述方法以外,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演绎法和归纳法。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它们亦是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中运用证据证明论点的常用方法。
(三)法学论文写作应注意正确地使用法言法语。
法学论文的法言法语,要求具有准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论辩性。准确性应体现出用词贴切和造句恰当;抽象性应体现在概括、简洁和精要、深刻;逻辑性应体现出合乎逻辑合乎事理,严密有序;论辩性应体现在从正面论述和从反面辩驳两个方面。法学学术论文的法言法语,应用法律专业用语。例如,法的本质、国体、政体、犯罪、犯罪构成、罪责自负、证据确凿、定罪量刑、罪刑相应、畸轻畸重、法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自然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连带责任、事实婚姻、法定年龄、责任能力,等等。
(四)法学论文起草过程可以采用的两种写作方法。
1.一气呵成法。所谓一气呵成法,就是根据已有的材料,按照提纲的先后次序,一鼓作气地、从头至尾把全文写出来。这时,不管在写作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诸如观点不深刻,材料不充实,结构不严谨,以至某些文字不通顺等,一般不作修改,将它们留在全篇初稿完成之后再考虑。采用此法,能使自己思路不中断,集中一切精力和时间将论文的轮廓描绘出来,保证写作的进程。如果在写作过程中为修改或增加观点,考虑如何遣词和造词等停顿下来,就会中断思路,分散精力,妨碍一气呵成。正因为如此,此法是一种最普遍的起草方法,为大多数人所采用。
2.分块合成法。所谓分块合成法,是指作者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先写提纲中自己已考虑得比较成熟的部分,然后写完其余部分,再排列组合成一篇完整论文的方法。采用此法,自己不受提纲中部分与部分之间先后次序的限制,对某一部分认识成熟就写那一部分,然后,再“养精蓄锐”,集中精力“击破”其他相对难度较大、初时考虑还未成熟的部分。上述两种起草方法各有优劣,至于自己采用哪一种,应根据本人的情况决定。
一般而言,法学论文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有引文和加注。对这两个问题,必须知晓。
1.关于引文问题。所谓引文,是指在法学论文写作过程中,由于论证上的需要,引用经典著作或文献中的内容、法律条款或其他内容的原文。引文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强自己对论题的论证力。引文时应当注意两点:引文在论文中应尽量少而精,切不可求多;引用经典著作、文献资料,不可断章取义,各取所需,而应当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两种:第一种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经典著作、文献或法律条款中的字、句、段、条、款等,作为论证之根据。直引时应当注意:原则上,直引的内容须与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没有正式公布的文献资料、法律条款、内部文件等内容,一般不得引用。第二种是意引,即对经典文献、法律条款等原文经过作者加工、改写或概括之后引用其主要意思。意引时应当注意:意引写出的内容相对原文应当浓缩;意引的意思必须符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法学论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而很少用提行引文。段中引文,是指将引文加写在论文之中。如果是直引,应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号;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前加冒号,也有的不加冒号而加逗号。无论直引或意引,均需注明引文的出处。
在引文问题上,当前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即有的作者,既不考虑被引之文是不是精典之述,也不管是否与引文能质证相符,而大段大段地引用外国不知名的律师、法官等人的话语,以充自己论文的字数,简直是良莠不分,兼收并蓄。这不仅削弱了论文的论证性,而且使人感到有拼凑文章和外文资料汇编之感。其效果是十分不好的。对此,应当以此为戒。
2.关于加注问题。所谓加注,就是注明出处。其作用在于使编辑和读者知道引文出自何处。加注有四种方法:段中注,即夹注,将引文用括号标明;脚注,即在有引文的页脚注明出处;章、节注,即注在一章一节之后;尾注,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
修改就是改正论文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修改是一项艰苦的劳动,古人云:“改章难于造篇”,其理就在于此。正因为如此,法学论文的作者应当把修改当作一项再创造。要有责任心和耐心,决不可有凑合和厌烦情绪。只有有了这种认识,才会有对论文草稿进行反复修改的决心和恒心,才能把论文修改好。
修改有重要意义:1.能更加深刻地反映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经过修改,能促使自己一次或多次地讨论文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思索,使认识进一步深化。2.能更准确地表达自己对事物的认识。因为,在修改过程中,自己对草稿中的某些字、句、段进行推敲和修改,使论文表达的意思更准确,亦即更准确地表达了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修改包括两个内容:1.从内容方面应当考虑修改的是:写作的目的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是否明确;下位论点与中心论点是否“合拍”;论据是否充分、有力。2.从形式方面应当考虑:题目是否简明、贴切;论证是否深刻;详略是否得当;结构是否严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文面是否合格。
修改的具体方法是:增、减、删、换、移。为了提高修改质量,还应当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再修改:搁置一段时间再修改;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再修改;查阅有关资料后再修改;听取同行意见后再修改。
就是把已修改过的稿件,眷清定型。眷清应用稿纸,一般以用20×20,每页400个格的稿纸为宜。眷写时,应用蓝色或蓝黑墨水眷写。眷文务必做到字迹工整。眷清时应当随手标上页码,以免串页。眷清之后,再将全文检查两至三遍,对不当之处还可以更正,直到自己认为没有任何错、漏和自己感到满意为止。目前,已广泛用电脑打印。印成后,也应当反复校对。成文后,最好留有软盘。只有使论文达到这个程度,一篇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才算最后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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