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大全(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2-02 03:16:56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大全(13篇)
时间:2023-12-02 03:16:56     小编:文轩

方案的有效性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优化和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在制定方案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变数,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准备。下面是一些专家总结的方案制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文件精神,加强我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乡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加强防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多种污染物同步治理,全力消除大气污染,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结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全乡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并优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

主要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坚持节能环保准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所有新、改、扩项目必须履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国家、省和市级重大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落实环保部《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要求,严把环保审批关。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国土所,农业综合服务站,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牵头单位乡环保办、乡国土所,乡城建办。配合单位: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3、提高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改、扩建涉及大气排放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大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指导意见,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乡环保办、乡国土所,乡城建办。配合单位: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硬约束作用。在2014年完成全乡“十二五”工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基础上,2015-2021年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乡环保办、乡国土所。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乡市监所。)。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2021年底前完成本乡重污染企业环保改造。明确全乡产业基地的发展方向,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相应区域,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外资进入我乡节能环保领域,加快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四)强化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利用。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调控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行业及时预警调控,全面加强工业领域用能管理。(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对集乡及周边所有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餐饮摊点等,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工业煤炉、窑炉逐步改变能源方式。(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3.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转变建筑用能模式和建筑业建设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排放为目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4.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用能监控。实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报送制度,大力提升工业企业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对超耗能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牵头单位:乡环保办。)。

5.优化农村能源结构。重点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太阳能、秸秆能源化利用、省柴节煤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村能源建设领域。(牵头单位:乡农业综合服务站。配合单位:乡农技站。)。

(五)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原则上不再新建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4.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21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加强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厂喷涂污染控制,建设回收及处理装置,严禁露天喷涂。(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车用汽、柴油供应按标准实现目标计划,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基础上,2021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加强油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到2021年底限行区域覆盖县城所在地,全县黄标车全部淘汰。加强汽车报废更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工作机制。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拆解能力和回收利用率。(牵头单位:乡派出所。配合单位:乡财政所,乡环保办。)。

3.加强机动车排气管理。全乡实施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工作,重点实施在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工作,2021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等监控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路面查控,对不按机动车环保标志执行限行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置。(牵头单位:乡派出所。)。

4.加大非法机动车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与错时查控行动,加强道路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检查监控,严查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乡派出所)。

(七)深化城乡污染治理。

1.严格城市施工、拆迁扬尘管理。鼓励引导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各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拆迁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筑及拆迁工地要在开工前制定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牵头单位:城建办。配合单位:环保办。)。

2.减少道路运输扬尘污染。合理安排城市道路洒水频次,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推进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根据空气质量状况,适时增加作业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3.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垃圾禁烧管理。严格执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5.严格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污染。合理确定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范围和时间,执法部门加强管理和执法,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露天烧烤行为。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审批,督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牵头单位:乡城管大队,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配合单位:乡环保办站。)。

(八)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扩大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和广场绿地建设。推进乡所在的和集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林建设。(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60%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研究制订鼓励秸秆综合利用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秸秆收储运体系,扶持秸秆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企业,研究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秸秆利用示范工程,稳定农业生态平衡,缓解资源能源约束,减轻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压力。(牵头单位:乡农技站。配合单位:环保办。)。

(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推动环境监测站形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财政所,乡林业站,农服中心,乡城管大队,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气象服务工作。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技术和相关课题的研究,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气象观测、监测、预报等工作环节和程序,加强大气污染气象监测与预报等系统建设。(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财政所,乡文广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__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乡直各有关部门参与,全面负责我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分解落实责任。

明确责任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年度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将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纳入冲脉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范畴,将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乡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有关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企业要发挥治理主体作用,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确保达标排放和规范管理。

(三)加强考核问责。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完善考核细则,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乡纪委会同环保部门约谈相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督促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纪委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治理投入。

乡财政部门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对“煤改气”项目、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涉及民生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要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设立全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五)强化企业施治。

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总量控制。

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七)强化执法监管。

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失职渎职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二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根据《阳城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阳环委办[2022]15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攻坚行动,做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基本思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降低pm2.5浓度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为主要目标,围绕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四个关键环节,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抓好工业源深度治理和社会源精准管控,以更高标准打好“冬防”攻坚战。

主要目标:完成晋城市下达的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

1.“两高”行业产能控制。

严控两高项目。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能耗双控、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等要求,坚决控制“两高”项目体量,未经省政府授权,不得擅自核准、备案“两高”项目。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

2.工业源污染治理。

2022年12月底前加强监测,确保超低排放稳定运行。

3.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1)鼓励源头替代。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

(2)加强vocs产品质量监督检查。2022年12月底前,对生产、销售、进口企业4批次涂料、2批次油墨、3批次胶粘剂、3批次清洁剂vocs含量限值产品开展抽测。

(3)储罐、装载废气综合治理。2022年12月底前,按照要求对5家加油站企业储罐进行排查,形成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

(4)ldar工作抽检。加强对重点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有效控制无组织逸散。2022年12月底前,对辖区5家加油站企业ldar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能源结构调整。

1.散煤治理。

(1)积极开展散煤治理。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严禁散煤复烧。2022年12月底前,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

(2)清洁取暖。在全镇对清洁取暖改造未覆盖区域的农村居民,建立清洁煤球供应保障机制,有效减少散煤污染。

2.锅炉综合整治。

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确保全镇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现动态清零。对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持续开展监测、执法检查,确保达到山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运输结构调整。

1.清洁运输。

(1)提高清洁运输比例。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2022年12月底前,全镇煤炭行业清洁运输(铁路、管道、新能源或国六货车)比例较上年有提升。

(2)老旧车淘汰。2022年12月底前,全镇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轻型物流车、重型卡车、水泥罐车、渣土车、网约车、出租车、中短途客运车、轻型环卫车辆、3吨以下叉车。

2.油品品质改善。

(1)打击黑加油站点。2022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车)专项行动,并对不达标油品跟踪溯源。

(2)油品和尿素质量抽查。2022年12月底前,在全镇加油站(点)抽检车用汽柴油批次,实现年度全覆盖。

3.在用车环境管理。

2022年12月底前,在全镇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检查工作,开展查验重型国六燃气车后处置装置。

4.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

2022年12 月底前,在全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查验,尾气排放抽测工作,监测非道路移动机械,做到施工工地、物流点、排放控制区等重点场所全覆盖。

(四)用地结构调整。

1.扬尘综合整治。

(1)加强施工扬尘综合管控。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整治提升,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工地实施停产整治,检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确保全镇施工工地全部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

(2)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加大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县道、镇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背街小巷等的机械化清扫力度,增加洒水、喷雾降尘范围、频次和力度,并通过道路积尘负荷监测,推动道路保洁能力提升,做到路面见底色、不起尘。

(3)加强露天堆场综合整治。物料堆放场所、装卸货场建设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建设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加强扬尘治理。

(4)强化降尘量控制。要做好扬尘综合管控,重点是加大清扫保洁力度,严控道路扬尘污染,确保平均降尘量不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

2.秸秆综合利用。

(1)加强秸秆焚烧管控。自2022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紧盯重点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22年12月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还田利用率达到68%以上。

3.露天焚烧管控。

加强枯枝落叶、可燃垃圾等露天禁烧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卫生清扫、公路养护、绿化种植人员强化教育管理,禁止露天焚烧杂草、落叶、垃圾等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各单位、各企业要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消除重污染天气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围绕完成“秋冬防”约束性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建立任务清单,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责任人,避免责任悬空。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严格按照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全覆盖,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依据晋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减排措施落地到位。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资金筹措力度,聚焦大气治理短板,尤其是要保障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的延续性,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四)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按照“应装尽装”原则,进一步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3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五)加大监督帮扶力度。

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约束性目标和主要任务,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对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有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空气质量恶化严重的实施“一票否优”,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责问责;依法从严追究企业环保违法违规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三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主要是由燃煤烟尘、建设工地及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可以采取综合整治的方式从六个方面进行治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持续实施“蓝天行动”计划项目,对工业企业烟粉尘进行提标改造。

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市的标准和要求为总目标,以开展环境治理项目为抓手,通过综合整治,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使全市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0%以上。

具体措施:制定“蓝天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以工业企业提标淘汰、淘汰落后产能、烟粉尘综合整治、环境能力建设、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开展五项专项行动,对涉及到的具体项目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市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有关工业企业。

二、城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治理。

工作目标:根据《昌吉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昌市环字〔2013〕26号)和207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要求,清理高污染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大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空气质量。

具体措施:

1、向各街道办事处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调查摸底的工作通知》,对辖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查清辖区内燃煤锅炉企业(个体)情况。

2、市住建局要根据供热区划,对禁燃区内锅炉及燃煤住户作出并网计划,并实施集中供热。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城区建设工地及交通运输扬尘治理。

工作目标:杜绝城区建设工地、道路运输及砂土堆场扬尘污染。

具体措施:

1、全市各建设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冲洗装置,对拉运砂土车辆进行冲洗。

2、各建设工地施工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3、施工车辆必须采取全覆盖的方式防止砂土扬尘污染。

4、施工砂土不能随意堆放,临时堆放必须采取覆盖等方式达到环卫标准,防止扬尘污染。

5、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检查力度,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

四、餐饮业油烟治理。

工作目标:要求全市餐饮业油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杜绝餐饮业油烟扰民。

具体措施。

1、加大市民的环保教育宣传工作,使油烟治理深入民心、家喻户晓。让群众知道在什么地方、符合何种条件、在什么情况下可开办餐饮服务业。同时,对抗拒治理的业主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从正反典型着手,提高治理进度,接受公众监督。

2、制定下发《昌吉市餐饮业管理规定》,对餐饮业油烟、噪声作出明确规定。

3、对群众反映油烟超标排放扰民情况,严格执法,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对于逾期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整改不到位油烟仍无组织排放的,依据有关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4、明确将餐饮业登记作为环保审批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或者证照不全且不符合污染排放标准的餐饮店,坚决予以关闭。5、采取疏堵结合,逐步取缔未预留独立烟道,排烟口设在楼顶、处在住宅楼下的餐饮业。同时,严查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餐饮的违法行为。

6、坚决取缔市区露天烧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确保城市环境秩序井然。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机动车尾气治理。

工作目标:淘汰黄标车和无标车,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具体措施:

1、建立黄标车淘汰报废财政补偿机制,加速淘汰黄标车和无标车。

2、按照年5月市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限行及无标车禁行措施的通告》的要求,在主要城市交通密集区实施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止上路。在划定的黄标车、无标车禁行区域,安装电子设备,对黄标车、无标车违章驶入进行处罚。

3、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加大路检抽检力度。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经信委。

六、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

工作目标:依托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对全市产生废气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实行一企一档。对检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治,切实控制大气污染。

具体措施:

1、制定《昌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成任务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2、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执法到位、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昌吉国家高新区和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四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近年来许多较发达城市中的工业污染企业被逐步关闭或搬离主城区。但是企业关闭或搬迁后遗留场地多数污染较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1-2]。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对人工合成的农药依赖性较强,阿特拉津(atrazine,又名莠去津)是常用的一种除草剂,其结构稳定,半衰期较长,易残留[3],在农田土壤[4-7]、河流[8]、地下水[9]中均有较高浓度的阿特拉津。阿特拉津暴露会影响人体免疫系统和生殖系统,从而威胁人体健康[10-12]。阿特拉津在水中溶解度为33mg/l(25℃,38.5μpa)[16],土壤有机碳-水分配系数koc为25~155[17],其容易被雨水、灌溉水淋溶至较深土层,进而污染地下水[18-19]。污染场地未经修复治理直接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可能存在严重的环境与健康风险[22]。的北京宋家庄地铁站、的苏州郭巷和武汉三江地产都因为污染场地开发造成工人的急性中毒。因而开展农药污染场地阿特拉津分布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价研究,确定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土壤修复目标值,将健康风险评估应用于场地修复对策中,对污染场地的妥善处置和为二次开发利用提供合理的修复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本研究开展了对某典型农药厂遗留场地土壤中阿特拉津污染分布和垂向分布的研究,评估了阿特拉津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风险,并根据场地特征和健康风险评价提出修复目标和修复策略。

1材料与方法。

1.1案例场地。

研究场地为某农药厂搬迁遗留场地,整个区域有围墙与周边进行隔断,面积约12万m2(180亩)。农药厂场地土壤组成主要为碎石、粉土和黏土。场地主要构筑物包括生产区(原料车间、阿特拉津车间、豆草灵车间、乙草胺车间、废水处理区域、乙草胺合成车间、苯磺隆车间)与生活区(办公室、维修车间、清水池、空地、地下仓库、厂区空地)。未来场地土地利用类型规划为居住小区和商业用地。

1.2采样分析。

初步调查在农药厂场地布置14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采集0~0.5m、0.5~1m、1~3m、3~5m不同深度的土壤进行污染物浓度分析,发现该场地内乙胺车间和废水处理区域土壤中的.阿特拉津浓度较高。然后对场地内疑似污染区域进行详细调查。以初步调查a12、a7、a10重点超标样品点位为中心,在每个点位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上以5m、10m、20m的距离间隔设置采样点位,取样深度1m、3m、5m、7m、9m、11m,共采集样品100个。采用geoprobe建立土壤监测井,采集土壤气样品,监测井建立后密封24h,然后将连接导管和采样器的特氟龙管伸入井内指定深度。将采集的活性碳管进行包装,整理,采用低温保温箱保存。阿特拉津有机污染物采用usepa8270d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进行检测。使用标准品(标准样品值8.000μg/ml)评估仪器的准确度,得到相对误差为4.34%。样品测定过程中,按照usepa要求,每20个样品设置一组平行样,平行样的相对误差为9%。所有样品分析测试前均加入一定量的回收率指示物(硝基苯-d5和对三联苯-d14)以确保样品分析的准确性,样品的加标回收率为68%~81%。

1.3风险评估。

土壤中阿特拉津主要通过口腔摄入和皮肤接触污染土壤给人体健康带来风险。不同暴露途径风险评估模型参数参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本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包括:经口摄入土壤和皮肤接触土壤两种暴露途径。土壤中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计算公式:crois=oiserca×csur×sfo(1)crdcs=dcserca×csur×sfd(2)公式中:crois为经口摄入土壤途径致癌风险,无量纲;crdcs为皮肤接触土壤途径的致癌风险,无量纲;csur为表层土壤中污染物浓度,mg•kg-1;sfo为经口摄入致癌斜率因子,(mg污染物•kg-1体重•d-1)-1;sfd为皮肤接触致癌斜率因子,(mg污染物•kg-1体重•d-1)-1;dcserca为皮肤接触途径的土壤暴露量(致癌效应),kg土壤•kg-1体重•d-1。本单一污染物的非致癌危害商包括:经口摄入土壤和皮肤接触土壤两种暴露途径。土壤中单一污染物危害商计算公式:公式中:hqois为经口摄入土壤途径的危害商,无量纲;hqdcs为皮肤接触土壤途径的危害商,无量纲;saf为暴露于土壤的参考计量分配系数,无量纲;oisernc为经口摄入土壤暴露量(非致癌效应),kg土壤•kg-1体重•d-1;rfdo为经口摄入参考剂量,mg污染物•kg-1体重•d-1;rfdd为皮肤接触参考剂量,mg污染物•kg-1体重•d-1;dcsernc为皮肤接触途径的土壤暴露量(非致癌效应),kg土壤•kg-1体重•d-1。

2结果与讨论。

2.1土壤中阿特拉津污染现状。

该农药厂场地各功能区不同深度土壤样品阿特拉津含量统计分析见表1。不同土层阿特拉津浓度范围为:0.5~1020mg•kg-1,污染物浓度变化显著。以美国环保局第9区分局“区域筛选值(regionalscreeninglevles)”总表中“土壤阿特拉津浓度不应超过2.4mg/kg”为标准,场地内超标点位主要分布于生产区,其中浓度最高值出现在厂区污水处理厂附近。对各采样点位中有高浓度检出的土壤污染区域a7、a10、b4和b9进行不同土壤深度的污染物浓度分析,各采样点位的污染物浓度剖面如图1所示。b4点位污染物浓度随深度增加逐渐增大,在0~0.5m、0.5~1m的范围内阿特拉津未检出,1~3m间阿特拉津的浓度低于标准值2.4mg/kg,而在7m深度污染物浓度值达到1020mg/kg;a10点位随着深度的增加污染物浓度先减小后增大,最大浓度出现在5m处,最大浓度值为236mg/kg;b9和a7点位均随深度增加呈现污染物浓度先增大后减小的规律,最大污染浓度均出现在1m深度。总体上阿特拉津在该场地土壤中存在明显的向下迁移的趋势,不同点位因土壤岩性和理化性质差异产生不同的浓度分布规律。阿特拉津是半挥发性有机物,需对土壤气进行分析。如表2所示,几个采样点的土壤气中均未检出阿特拉津,表明该场地的土壤气对人体健康不具有危害。

2.2健康风险评价。

通过对污染物深度分布的分析,本次风险评价将场地土壤分为三层(0~2m、2~5m和5~10m),分别计算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在场地的风险评价中,一般采用浓度的95%置信水平上限值(upperconfidentlevel,简称ucl)反映总体污染水平[20]。本场地调查点位各土壤层次中样品检测结果的95%置信区间上限如表3所示。场地未来土地利用类型为住宅用地,暴露人群为成人和儿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规定,单一污染物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为10-6,非致癌效应的单一污染物可接受危害商为1。评估结果如表4所示:阿特拉津在0~2m、2~5m、5~10m均存在高于风险接受水平的致癌风险,经口摄入和经皮肤接触均大于10-6。其中非致癌风险在0~2m和2~5m略小于单一污染物可接受危害商,但5~10m经口摄入途径存在较高的危害商,为1.84,非致癌总风险为2.29。说明该场地土壤存在显著的致癌和非致癌风险。由于土壤阿特拉津具有不可接受的致癌与非致癌危害商,故需计算土壤风险控制值作为修复目标值,目标值与非致癌危害商修复目标值如表5所示。场地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如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举措,未来居民的健康风险将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

3修复对策。

3.1修复目标确定。

为确保该场地未来开发为住宅的安全性,将阿特拉津经口摄入的致癌风险值确定为土壤修复目标值,即2.77mg/kg。

3.2修复策略。

健康风险评价结果显示该场地土壤5~10m深度风险已超过0~2m的表层土壤。因为阿特拉津主要通过经口摄入和皮肤接触给人体健康带来风险,无其他暴露途径。深层土壤虽然具有较高的致癌风险,但没有暴露途径就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故从经济性角度考虑,对深度大于2m的土壤采取工程管控措施,切断暴露途径。对表层土壤(0~2m)进行修复即可。土壤修复技术分为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两种,原位修复即对污染物就地处置,使之得以降解和减毒,不需要建设昂贵的地面环境工程基础设施和远程运输,操作维护起来比较简单,成本低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异位修复是将受污染土壤从场地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的土壤修复技术,操作成本高,应用性比原位土壤修复低。综合考虑该污染场地污染状况和经济技术因素,拟对表层土壤选用原位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可通过原位物理修复法(包括土壤气相抽提、电动分离、改土法和热处理法)、原位化学修复法(包括原位化学淋洗法、原位化学氧化-还原法、原位化学固化/稳定化法)和原位生物修复法(包括植物修复和微生物修复)进行。综上,深层土壤工程管控+表层土壤原位修复策略不仅清除污染时间短,还能减少修复土方量,更具经济性。

4结论。

(1)该农药厂场地的阿特拉津污染主要分布在生产区域,废水处理区域最为严重。阿特拉津主要集中在0~10m深度范围内,污染物垂向迁移趋势明显。(3)该场地规划为商住用地时,场地阿特拉津在0~2m、2~5m、5~10m中均存在高于风险接受水平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在场地二次开发利用前需要先进行修复。(4)对本场地的治理策略需结合健康风险评估,采取表层土壤(0~2m)原位修复,深度大于2m的土壤进行工程控制,既对居民达到可接受水平,也更具经济性。

参考文献。

[9]马妍,董彬彬,杜晓明,等.挥发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异位修复技术的二次污染及其防治[j].环境工程,2017,35(4):174-178.

作者:王金梅温其谦陈国栋单位:秦皇岛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五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动车“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2]324号文件)的要求,通过开展机动车辆污染监控、提高新车准入门槛、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等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为基础,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为手段,发展可持续交通,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一)总体目标。

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为主,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排放总量削减10%左右,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投入运营的黄标车。

2、全县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与全国同步,对黄标车辆实施区域限行。

3、切实提高环保部门监管能力,建成三级联网的机动车环保监控信息系统。

4、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污染加剧的趋势。

(二)具体任务。

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在新疆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与全国同步执行国iv排放标准,逐步淘汰国iii排放标准以下(不含国iii)的机动车辆。力争在2014年9月30日前,建立覆盖全县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机动车监管,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必须要符合机动车厂尾气排放限值要求并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对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局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派出执法人员对道路行驶中有明显污染物产生的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抽检,对路检尾气超标车辆责令限期维修直至合格。

自2014年起,逐步对全县轻型汽油车采用稳定工况法(asm)、重型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轻型柴油车和中兴柴油车的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定期进行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每条每年检测数量在10000-15000辆,确保按期完成尾气排放达标任务。

(二)严格做好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将尾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新车登记、车辆过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工作,将尾气排放检测报告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必备条件;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通过年检;新购机动车可在规定期限内免除污染物排放检测。实施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全县新车注册登记在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与全国同步国iv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部门停办国iii以下(不含国iii)排放标准车辆的转入登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对机动车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

(三)建立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依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机动车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地区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裕民县环保局,再由县环保局审核后及时传输至地区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裕民县环保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相关部门要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凡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不得发放环保标志及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和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燃油质量进行监督,配合商经委推动机动车油品升级工作,商经委做好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等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机动车主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鼓励事业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责任追究。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的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六

g220东郑线陶庄至平阴东平界段改建工程jl-2总监办。

二o一七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下发的“关于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g220东郑线陶庄至平阴东平界段改建工程jl-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陶冠涛。

成员:孙建韬。

孔令弟。

柳志海。

孙凤健。

朱峰昌。

赵长乐。

三、环保理念。

四、落实措施。

公路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亲自抓,并派专人负责扬尘作业的控制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的意识,使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1)在扬尘较为严重的地方采用围挡或洒水降尘的方法现场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即挡噪声又挡粉尘,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

(2)扬尘产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物质时,要求不污染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

(3)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密目网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现场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处理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土方、砂石料等散装物品车辆全封闭运输,尽量防止运输车辆将混凝土、石渣、钻渣等撒落在施工道路上,发现污染后立即派人清扫干净。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堆料场地进行硬地化处理。施工现场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雨天不泥泞、晴天不扬尘。

(5)严禁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和施工方法,同时不能在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含尿素的混凝土抗冻剂等。

(6)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同时配备洒水车辆,每天按时进行洒水降尘。

六、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使施工现场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最小化。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定期对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雨天不泥泞、晴天不扬尘。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封闭覆盖,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七、明确工作职责。

g220东郑线陶庄至平阴东平界段改建工程jl-2总监办。

二0一七年七月。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七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6号)、黄冈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黄环委办〔〕11号),及市委、市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能源清洁利用、实施主要污染物和重点污染源综合控制、强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为手段,细化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省级环保模范城”、“省级生态市”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武穴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要比2015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平均浓度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要达到292天以上,达标比例80%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抓好“重点区域污染防控、重点领域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三个重点,实施“严控工地扬尘污染、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控城区露天烧烤无序排放,严控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五个严控,分解落实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清单。

(二)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全面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强化督查。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政务督查重点事项,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严肃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坚决落实预警、通报、约谈、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五)信息公开。每天在武穴电视台发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以及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公开问责,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要任务。

2016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清单管理(详细工作任务见附件),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加强联动联治,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控制指标削减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四条在冬季采暖期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错峰生产。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的协调协作,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促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

市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物流园建设规划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布点规划,健全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

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择时施工、恢复植被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七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建城区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裸露地面的扬尘防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裸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裸露农田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包装印刷、印染、炼焦、制药、塑料、火电、冶金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企业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且污染严重的,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并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四条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进行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生产系统及装置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四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九条本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其他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部门建立各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吉林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3—2017年)》,切实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1.加快发展集中供热。

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区域,应积极推行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到2015年,全市力争完成500公里以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2.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含20蒸吨)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锅炉房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对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现存的供热小锅炉房实施撤并改造。(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

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向近郊扩展。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到2015年,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全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5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发改委)

4.加快脱硫、脱硝改造。

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都要安装脱硫设施。2014年,水泥行业要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2015年,火电行业要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所有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建局)

5.有效治理工业烟粉尘污染。

化工、冶金、水泥厂、火电厂等产生烟粉尘的企业必须采用高效除尘技术。对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进行密闭贮存、运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14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14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查和基础数据汇总统计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档案。2015年,全市基本完成在用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7.严格控制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2015年,现有中等规模以上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2017年,城市建成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餐饮服务行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新建餐饮企业严把审批验收关,加强源头控制,确保油烟治理措施全面落实。严禁城区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8.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县(市)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采取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等措施,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落实经济政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装备以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9.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

城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使禁烧垃圾等固体废物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强化工业污染源管控。

进一步提升自动监控管理能力和水平,扩大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面,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加大对超量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排污费征收工作力度,加强环境现场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1.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推动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鼓励企业采用节能降耗的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走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道路。到2017年底,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2.强化机动车注册管理。

严格对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落籍审核,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的,方可给予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检验合格,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3.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

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保证尾气超标机动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14.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2014年12月底前出台相关经济政策,鼓励提前淘汰老旧车辆,加大老旧公交车和大型载重货车的淘汰力度,更换混合动力汽车、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客车。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末,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5.实施机动车限行。

实施无环保合格标志禁行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4年5月出台“无标车”禁行、“黄标车”限行具体办法。2014年末为禁行、限行过渡期,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正式实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16.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

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7.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力度。

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2014年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县信息共享和网络实时监控,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质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8.环保检验与安全性能检验同步管理。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不予通过年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9.加快发展清洁能源车辆。

积极推进公交车报废更新和出租车天然气改装,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全市出租车、公交车清洁能源改造进程。(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公用局)

20.完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机动车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公用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局)

21.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要实施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工地运输车辆必须经清洗后方可上路。在建筑工地集中区域设置运输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作业。(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2.严控物料运输扬尘污染。

加强对砂石、石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运输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实现密闭运输。严厉查处工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甩泥带土、沿途撒落及随意卸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3.强化城市道路保洁。

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予以严管重罚。对基建占道及破路施工要认真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对施工破路,要设置围挡,并及时进行修复。在城市道路维护中,以市区“三大主街、八条主路”养护为重点,对主要街路塌陷、坑洼按施工计划进行修补,防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24.推进城市绿化硬化。

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25.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在结合自然地形、地貌条件下,充分将环境空气状况和气象条件融入总体布局中,将中心城区按九个相对独立的功能片区设置,每个片区间设有不小于500米宽的生态绿地隔离带,从而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6.实施企业退城入园。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城市规划中对原中心城区的工业企业,实行“退二进三”和“退城入园”,按工业类别迁入对应工业园区,近期不能入园的企业限制发展,不予办理扩改建审批,置换出来的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经合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7.调整产业发展布局。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东北地区重要的钢铁产业基地和以医药为主的健康产业基地的城市性质,重点在城市东西两翼布局两大产业园,一是在城市的西翼上风向布局无污染的以医药为主的健康产业园;二是在城市的东翼下风向布局以钢铁为主的围钢产业园。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没有取得环评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而在布局和管理上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28.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安监局、市公用局、市供电公司、银监局)

2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省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逐步形成“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落实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0.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全市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37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公用局)

31.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长输管线185公里,管输能力3.2亿立方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公用局)

32.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按照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分类管理的标准划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核实能源供应条件,评价项目选用的能源种类、结构是否与本地供应条件相适应。严格核实项目用能总量及各分项能耗,评价各节能措施是否先进适用、合理可行,综合评价项目能耗水平。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33.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全部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争取利用二年时间建成1—2个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到2015年末,争取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万平方米,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低于20%。(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公用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34.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加快推进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落实计量收费责任主体,到2015年,力争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35.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2017年,我市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36.制定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定限产停产企业范围、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2014年6月底前,完成《通化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制定有利于大气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要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倾斜。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及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建立“1+n”大气污染防治模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并实施燃煤污染控制、污染源末端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控、扬尘污染管控、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建设等五年专项方案和年度计划,集中整治,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

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确定考核指标及重点建设项目。对因措施不力、工作渎职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加大我市大气污染成因、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进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等宣传力度,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模式,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营造改善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十

2013。

37。

年)的通知》(黑政发〔。

2016。

8

号),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8。

年,与。

2015。

年相比,细颗粒物(。

pm2.5。

)年均浓度降低。

5%。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1.

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到

2017。

年底,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

65%。

以下。

2.

提高燃煤质量。

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

2015。

44。

号)要求,各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做好煤炭质量监管工作,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市场。开展低质煤锅炉改造工作。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

2016。

年供暖季,万吨耗煤工业企业的低质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

2017。

年供暖季,全市超过。

600。

公里运距、燃用低质煤炭的锅炉全部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3.

淘汰分散小锅炉。

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到

2017。

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内。

10。

2018。

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80%。

4.

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

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

2016。

7

1

日起,单台出力。

65。

),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80。

毫克/立方米、

400。

毫克/立方米和。

400。

毫克/立方米。

2016。

年采暖期前,全市完成。

131。

10。

蒸吨/时以上(不含。

10。

蒸吨/时)燃煤锅炉除尘、脱硫等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2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还要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5.

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有针对性地进行供热改革,深入研究、探索推广地源热泵、电采暖、燃气采暖等新型供热方式。逐步推进公企、学校等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1.

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

组织电力企业对在产机组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和低氮燃烧改造。到

2017。

年底,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

100%。

完成脱硝改造。到。

2018。

年底,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

w

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

100%。

10。

毫克/立方米、

35。

毫克/立方米和。

50。

毫克/立方米。

2017。

年、

2018。

年,完成华能新华电厂。

1

330。

兆瓦机组,华能大庆热电有限公司。

2

350。

兆瓦机组,油田热电厂。

1

300。

兆瓦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任务。

2.

实行水泥企业脱硝除尘改造。

组织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实施水泥窑低氮燃烧和脱硝技术改造,改造后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

60%。

),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30。

毫克/立方米和。

400。

毫克/立方米。

3.

开展其他行业专项治理。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管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严控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加快推进汽油回收治理工作,到

2016。

年底,油品供应部门要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完成。

255。

家加油站,

3

座储油库,

48。

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ldar。

2017。

年底,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

1.

坚决淘汰黄标车。

加快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度,进一步严格路检路查。市区主城区及四县中心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对禁行区域内违规通行的黄标车进行处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发布作废公告。到

2017。

年底,全市范围基本淘汰黄标车。

2.

严管车辆尾气排放。

严格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管理,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转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3.

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发展和推广公共交通清洁燃料车辆,提高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比例,发展绿色交通。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合理规划建设天然气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桩。

4.

升级燃油品质。

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车用油品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2017。

1

1

日起,油品供应部门负责全面供应符合国。

v

标准的车用汽油(含。

e10。

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

b5。

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

v

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

5.

强化城市交通管理。

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放污染。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到

2018。

年底,城市万人公交车拥有量从。

7.58。

标台/万人增加到。

10。

标台/万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省考核标准要求。

1.

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扩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清理整顿综合市场内原煤散烧;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整治餐饮业污染,到

2017。

85%。

以上。

2.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加大力度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地区推进洁净煤、新能源或再生能源使用。

3.

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城市近郊、上风向和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地区应逐步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到

2018。

年底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85%。

4.

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5.

推进氨排放控制。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组织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1.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

2.

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

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超级监测站,进行日常大气颗粒物成分、组分及成因分析,开展污染边界层高度、空间、立体分布研究。完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

6

项指标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工作,提升预测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严格实行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部禁行,机动车实行单双号行驶;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

2016。

7

31。

日前完成网格划分和任务分解工作,每年。

11。

11。

市级各部门每年要按照职责分工不定期专项检查或联合督查,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要加强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严厉打击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超标、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限行规定驾驶黄标车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坚决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坚决追究责任;对限制、阻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坚决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

12369。

”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促进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工业企业。

第三条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管理,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并加以落实。

发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环保站负责协助市、县(区、管委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八条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要逐步予以调整、搬迁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工业企业应在底前分期分批按照各产业园区产业规划搬迁入园;建成区外的现有工业企业在2022年底前分期分批搬迁到各产业园区内,逐步实现全市工业企业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园区有关规划相协调的目标。

各类产业园区要配套建设公益性标准化厂房,用于鼓励园区外的小微企业进入园区。

第九条限期完成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辖区内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新建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产业园区要尽快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上报审查工作。

对未能按期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产业园区,市、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审批园区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条加快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包括泵站)建设进度,确保各产业园区内的现有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的尾水(符合入管标准)及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否则,暂停产业园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用地、环评等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产业园区外的现有工业企业在过渡期内所产生的污水(符合入管标准)原则上应接入污水管网,最终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确实有困难的,须征得所在地水利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同意后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不适宜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企业也须征得所在地水利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同意后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报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严格审批高污染、高消耗和资源型的“两高一资”项目。

原则上不再审批皮革及毛皮加工、草浆造纸、琼脂等生产项目;。

产业园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各类工业企业项目。

第十四条对各个工业企业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企业项目必须切实做到“点对点削减”或“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否则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当工业企业已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且在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但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第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业企业必须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限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应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排污许可证。

对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业企业予以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已通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业企业(包括试生产)予以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应当在投入试生产前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第十七条实行排污申报制度。工业企业必须于每年度1月1日至1月15日向环境监察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应在试生产前向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规范化设施(包括排污口监控装置)需作重大改变、调整、停运检修的,应在实施变更前15日内向属地环保部门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当出现突然变化或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坚持“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实行按月(季)征收排污费。市、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每月(季)末10日内,对工业企业每月(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符合要求的,向工业企业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

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工业企业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保部门申请复核。

工业企业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足额缴纳到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和其他按照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工业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复制与污染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每次现场检查应完整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查部门及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的工业企业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国控、省控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对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并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1年。

工业企业在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限期治理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核查。限期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环保部门。

工业企业按要求期限完成或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保部门提出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

第四章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工业企业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有高和中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固体废物、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将工业废渣直接埋在地下。

第二十二条禁止工业企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供电、供水,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四条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开展区域清洁生产,所有产业园区必须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报经贸、环保部门备案,分期分批实施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工业企业,以及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电子制造等行业企业,由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组织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业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由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切实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节水减污。现有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食品、化工、电子制造等行业企业要在6月底前制定节水和废水回用计划,报当地经贸、环保部门备案,并按计划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

第二十六条以前审批的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化工、电子制造等工业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或环境影响后评价。

全市所有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电子制造等工业企业应限期完成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口。

全市所有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电子制造等工业企业都必须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监控视频,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第二十八条实行环保不达标工业企业公布机制。工业企业环保不达标是指偷排漏排、未建设环保治理设施、虽建设环保治理设施但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或治理设施不运行、运行不正常等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不达标采取在当地主流媒体和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5日前公布。每次公布时间至少保留90天。

在公布环保不达标企业的同时,环保和其他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在环保不达标企业完成整改之后,环保和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程序解除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长期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或偷排漏排、超标、超总量排放的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企业名单通过《湄洲日报》或《莆田晚报》、市环保局网站公布。

环保不达标和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情况,将纳入县(区)长(管委会主任)环保目标责任制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实行严格的绿色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在每个信贷流程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金融机构和上级环保部门。

金融机构根据县(区)级以上政府或环保部门正式下达了停产、关闭、取缔、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企业信息,不予发放贷款;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信贷退出力度,促进落后产能企业的关闭或转型发展。

第三十一条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水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登记制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三十二条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安装主要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还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定期进行质控考核或比对监测,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落实皮革加工废水分流分治。全面实施“五水分流”。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含铬废水单独处理,完成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

铬鞣、复鞣工序不再回用的含铬废水,必须经过混凝沉淀回收再生铬鞣剂,无法回收的必须按危险废物处理;经处理后的含铬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

含硫化物废水必须单独预处理。现有加工原皮的皮革企业限期建成含硫化物废水预处理设施,回收硫化物再生脱毛剂,无法回收的必须将含硫化物废水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硫化物一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

第三十四条落实电镀工业废水分流分治。现有电镀企业要尽快完成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银废水、含铅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的分流分治改造。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银废水、含铅废水应分别单独在车间口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标准后,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五条落实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废水监测。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每月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1次,监测结果上报环境监察部门;每季度环境监测站要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1次,并将监测报告报送环境监察部门。

第三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所有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电子制造以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在处理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三十七条工业企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海洋与渔业、农业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安装废气净化处理设施,保证废气净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废气净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三十九条火电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确保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除火电锅炉、边远地区乡镇外),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底前分期分批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第四十条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国控、省控工业企业,应安装主要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将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定期进行质控考核或比对监测,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工业企业要尽快落实卫生(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实施卫生(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居民等敏感点的搬迁计划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等措施。否则应停止生产。

第四十二条鼓励制鞋行业使用水性胶水和处理剂,逐步禁止使用含苯胶水。

第四十三条排放重金属废气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加强对重金属废气排放情况监测。

第四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认定有异议的,工业企业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结果。

第四十五条所有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分别建设临时堆放场所,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四十六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法,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目标。

第四十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应对用于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等,根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格式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在收集、储存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禁止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四十九条工业企业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向移出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填报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包装,并在明显位置上附以标签。

接受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

第五十条工业企业应首先使用低噪声的先进设备,确实无法避免使用高噪声设备的,应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节辐射环境管理。

第五十一条实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业企业,必须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运行及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使用活动。每年1月31日前必须向辐射环境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第五章企业环境管理。

第五十二条所有工业企业必须设置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国控、省控企业还需配备企业环境监督员。

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或监督员纳入环保部门培训计划,取得上岗资格,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和监督员的变更应提前向环保部门报备。

第五十三条因检修、更新需要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工业企业应当事先书面报告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工业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环保部门。

第五十四条工业企业是环境污染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应立即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或居民,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环境管理档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应急预案、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等相关材料,填报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工业企业应制定年度企业环境保护计划、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环境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报告制度、污染源档案管理制度、环保人员的岗位责任及培训制度等。

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除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外,还应根据《危险废物台账登记表》的登记格式,真实记录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基本信息,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每年初应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相关环保部门备案登记。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一)对组织编制的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三)环境受到工业企业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七条环保部门职责:

(二)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审查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审批工业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三)调查和处理本辖区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五)负责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送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活动,公布不达标企业和挂牌督办企业名单;依法征收排污费。

(六)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和核准工业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属于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工业企业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五十九条经贸部门职责:

(一)在上报或者审批产业园区建设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二)负责指导督促产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指导督促区内企业落实环保工作。

(三)在审批和核准工业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对属于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工业企业项目,在审核阶段,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及污染治理。

第六十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并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不予办理用地审批地手续。

第六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业企业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职责:认真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不予办理选址意见书、总平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水利部门职责: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在江、河、湖、库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四条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负责企业排海口设置建议及意见。协助调查处理工业企业污染事故。

第六十五条外经贸部门职责:负责招商引资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协调解决有关环保问题。

第六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将环保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管理相挂钩。

第六十七条工商部门职责:

(二)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工业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十九条银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督促各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业企业,不予新增授信支持。监督各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七十条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三)依法查处涉及环保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七十二条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保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业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十二

规定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超标电动车”)应按《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二)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三)驾乘人员戴安全头盔;(四)后座仅限载1人,不得超员。

该规定还特别指出: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三)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号牌的;(四)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违反规定载人;(六)故意遮挡、污损临时号牌的;(七)改变车辆外形的;(八)改变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九)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过渡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一经发现,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超标电动车”)应按《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照规定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过渡期内禁止未经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机动车道靠右侧通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侧通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必须按位停放,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是指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驾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二)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三)驾乘人员戴安全头盔;(四)后座仅限载1人,不得超员。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控制指标削减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四条在冬季采暖期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错峰生产。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的协调协作,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促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

市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物流园建设规划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布点规划,健全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

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择时施工、恢复植被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七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建城区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裸露地面的扬尘防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裸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裸露农田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包装印刷、印染、炼焦、制药、塑料、火电、冶金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企业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且污染严重的,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并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四条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进行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生产系统及装置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四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九条本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其他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部门建立各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6884700.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