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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委托书篇一
委托人:
受托人: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本人__,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金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金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________支行。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联系电话___,现委托某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前往办理______号保单的生存金领取(理赔金领取)事宜,特此委托。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二
__________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同意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三
委托人:
受托人:
本人______,因_________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四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本人__,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金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金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________支行。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联系电话___,现委托某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前往办理______号保单的生存金领取(理赔金领取)事宜,特此委托。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五
委托人:
受托人:
在我中心人事代理的企业职工,个人委管的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有人事档案人员(简称有档人员)在我中心存有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人员。
(1)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各一张。
(2)四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工本费17元。
(4)在我中心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2、由本人带体检表,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每月25号医院将体检结果返回我中心做为申报材料之一,次月10号以后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我中心领取开户通知书时一并领回体检结果原件,自己保存。
1、参保人每月10号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我中心领取《医疗保险开户通知书》,按昭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开遍手续。
2、从开户之月起满6个月后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我中心领取医保卡,病历本,医保手册。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六
上海市_______________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金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金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七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产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都能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流产的情况: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20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计算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产假前工资/30天x产假天数。【国家产假规定】。
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具体办理资料及办理流程根据个各地方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例如在北京生育津贴由北京用人单位持《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结婚证》、《医学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前往社保机构进行申领。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青岛生育津贴怎么算?
成都生育津贴怎么算?长沙生育津贴怎么算?
问题咨询专区。
一、申领北京生育津贴需提供哪些资料?生育津贴怎么算?
【回答】: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申领北京生育津贴需提供职工《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婴儿出生/死亡/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等。同时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回答】:单位经办人携带职员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及《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前往成都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详情咨询028-12333。
三、现行青岛生育津贴每月最低发放多少?职工生育津贴怎么算?
【回答】:现行青岛生育津贴每月最低发放额为2134元。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当年度1月份单位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1月份单位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加权平均计发。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八
生育是一件很花钱的事情,生育津贴可以给到一个基本的保障,生育津贴怎么申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育津贴怎么申请,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去社保局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
4、单位证明;。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一般只能拥有一种,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含义在本质上不一样!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是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对于企业女职工来说,产假期间一般不会再发工资了,所以就由参保单位向生育保险机构申报基金支付,未参保的话则由单位保障产假工资发放。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企业可以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公司就需要补足差额。
首先,想要领取生育津贴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一定时间以上(各地规定的时间不同,一般情况下是10个月)。生育津贴是先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企业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可一次性补足。重点:生育津贴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九
______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兹委托________同事前来办理参保人(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保险编号:____________)的'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待遇项目:________)申领手续。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电话:
与参保人关系: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因我司员工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处办理_______________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望贵处予以办理。此致。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公司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十一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假产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第二部分:的区别
津贴的概念: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根据工资、津贴相应的概念,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货币形式称为生育津贴更为妥贴。
第三部分:的组成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圴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故理论上,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财务支付能力的考虑,绝大多数采用最低基数;或考虑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企业平均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是企业的缴费基数,有高于实际工资的,但普遍低于实际工资。
2.如何主张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
有员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此主张从法律上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因为在企业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弃,只有离开企业因此事翻脸而算总帐的。但主张到底是采用直接仲裁主张此差额还是先申请补社保缴费基数,本人咨询了本地的仲裁机构,答复是:未接到此类主张,即使有,仲裁部门也因无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计只有到法院去主张,而且主张的理由必须是财产受损,否则以社保的名义申请诉讼估计无功而返,但问题是法院普遍对社会保险补缴及基数差异持回避态度。员工主张的难度可想而知。
第五部分 生育津贴的发放模式及企业的应对之策
从各地实施生育保险的过程来看,基本有二种模式:一种模式是生育保险待遇直接发放至员工(如笔者所在地),第二种模式是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至员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处理相关待遇。
对模式二,方法有:
1.企业将社保处支付的生育待遇全部给员工,不再另行贴补工资差额
二、问题点:
员工是否主张、有多少人主张、如何主张是hr必须了解的,是否补差额与企业的传统即约定俗成的惯例有很大的关系。
1.如果企业约定俗成补差额,那就补下去,但建议以生育津贴或生育补助的名义发放,不宜以产假工资的名义发放,以免员工有生产期间既有生育津贴、也有产假工资的误解。
2.对只发放生育津贴的企业如想提高生育职工的待遇,可以将补差额以企业福利的方式发放,如生育补贴或生育红包1000元/人,更能激发员工的归属感和对企业的向心力。
第六部分 产假期间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对于产假期内上班的员工其工资以何标准发放?此类情形主要是企业认为员工已享受生育津贴,一般不愿再支付工资。本人认为应视情况而定。
我们知道:产假是国家赋予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正常的休假权利,企业和个人均无权剥夺。如果因企业的业务需要通知产假内员工前来上班,在确保员工身体良好的状况下,公司必须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至于有人认为应按三倍工资支付,显然过了。但如是员工自行前来上班,企业可和员工约定,可补差额,也可适当补助,也有员工自愿不要任何形式的差额或补助,法律并不反对。但建议企业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不支持员工产假内来上班,如同意员工自愿上班,在工作量、工作时间上都要尽可能给予照顾,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津贴的概念: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圴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故理论上,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财务支付能力的考虑,绝大多数采用最低基数;或考虑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企业平均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是企业的缴费基数,有高于实际工资的,但普遍低于实际工资。
2.如何主张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
有员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此主张从法律上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因为在企业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弃,只有离开企业因此事翻脸而算总帐的。但主张到底是采用直接仲裁主张此差额还是先申请补社保缴费基数,本人咨询了本地的仲裁机构,答复是:未接到此类主张,即使有,仲裁部门也因无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计只有到法院去主张,而且主张的理由必须是财产受损,否则以社保的名义申请诉讼估计无功而返,但问题是法院普遍对社会保险补缴及基数差异持回避态度。员工主张的难度可想而知。
第五部分 生育津贴的发放模式及企业的应对之策
从各地实施生育保险的过程来看,基本有二种模式:一种模式是生育保险待遇直接发放至员工(如笔者所在地),第二种模式是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至员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处理相关待遇。
一、其实不管何种模式,其道理是一样的,实则面临同样的一个问题: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高于生育保险限额部分的差异,如果员工主张,是否支付?如何支付?法条依据是什么?这是很多hr面临的棘手问题。
对模式一,企业可以补差额,也可不补差额
对模式二,方法有:
1.企业将社保处支付的生育待遇全部给员工,不再另行贴补工资差额
二、问题点:
员工是否主张、有多少人主张、如何主张是hr必须了解的,是否补差额与企业的传统即约定俗成的惯例有很大的关系。
1.如果企业约定俗成补差额,那就补下去,但建议以生育津贴或生育补助的名义发放,不宜以产假工资的名义发放,以免员工有生产期间既有生育津贴、也有产假工资的误解。
对于产假期内上班的员工其工资以何标准发放?此类情形主要是企业认为员工已享受生育津贴,一般不愿再支付工资。本人认为应视情况而定。
我们知道:产假是国家赋予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正常的休假权利,企业和个人均无权剥夺。如果因企业的业务需要通知产假内员工前来上班,在确保员工身体良好的状况下,公司必须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至于有人认为应按三倍工资支付,显然过了。但如是员工自行前来上班,企业可和员工约定,可补差额,也可适当补助,也有员工自愿不要任何形式的差额或补助,法律并不反对。但建议企业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不支持员工产假内来上班,如同意员工自愿上班,在工作量、工作时间上都要尽可能给予照顾,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生育津贴委托书篇十二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2、填写《__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3、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生育登记政策调整。
诸多人口学、法学专家进行了政策解读。生育登记的核心职能是人口管理服务。在人口管理方面,目标是如实登记新生儿,便于国家准确掌握人口数据。在人口服务方面,具体涉及新生儿母亲的福利获得,包括生育保险、产假等福利,这是保障女性生育权的重要举措。
现实中,有些非婚生育的孩子不能正常进行登记,没有及时纳入人口数据库。未婚妈妈也因为不能进行生育登记而无法享受生育保险、产假等一系列生育权利。所以,从人口管理服务的角度来看,取消生育登记的婚姻条件,相当于松绑了婚姻与生育的关系,这也极大减少了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现实压力。
因此,我们不能颠倒政策调整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政策调整是果,日益增多的非婚生育现象才是因,生育登记政策调整是对非婚生育增加问题的回应。
二
政策调整往往反映了社会现实领域一些重要变化。日益增加的非婚生育现象,挑战着人们对于婚姻与生育关系的理解。因为在绝大多数人理念中,婚姻与生育高度关联在一起,即结婚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目前存在的非婚生育,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婚前生育,即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女性已经怀孕并生产。此种情况,通常男女双方后续会办理结婚手续。针对生育和婚姻先后顺序颠倒的现象,近年来社会舆论已经比较宽容。
第二,婚外生育,指已婚夫妻的一方,和其他异性生育子女。现实中主要涉及的情况是未婚女性和已婚男性的生育行为。网络上质疑生育登记政策调整的人,主要是针对这种婚外生育情况,担忧政策调整的间接效果是降低了婚外生育的登记成本和心理成本。
第三,不婚生育,指男性或女性虽然没有结婚意愿,但是有生育意愿,通过某种方式完成生育后,愿意独立抚育孩子。现实中主要涉及的情况是,一些女性经济条件好,不想成家,但是想养育孩子。这个政策的出台也为这部分群体提供了便利。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恋爱分手后,女性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决定克服困难生下孩子并独立抚养。
针对以上几种非婚生育类型,我们虽然在逻辑上可以区分并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进行评价,但是在生育登记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本没法准确识别判断每份申请的实际情形。
现实中非婚生育情况的复杂性和隐秘性,远远超出了生育登记部门的常规业务能力范围。这是越来越多地区作出生育登记政策调整的直接原因。这种调整是为了适应现实,对此不能反过来理解。
三
在针对非婚生育现象的诸多讨论中,关于不婚生育的话题比较火热。即便是一些已婚已育女性,也表达出对这种主张的赞同。这既反映了一些女性独立生育生活的意愿,也折射出当前一些女性对丈夫参与子女抚育现状的不满,从根本上质疑婚姻与抚育之间的关系。
一些已婚女性将自家的抚育现状概括为“丧偶式育儿”,认为丈夫极少参与甚至不参与,有的是因为工作忙,顾不上家,有的是因为缺乏责任感,只顾游戏玩耍、不顾家,甚至生活上还不独立,依靠妻子照顾。这样家庭中的女性,当然不会认为婚姻关系会减轻育儿压力,反而怀疑婚姻关系本身的必要性。
离婚率升高,同样会引发女性关于婚姻与抚育关系的省思。一些女性看到身边姐妹离婚后独立带孩子,认为与其离婚后独立育儿,还不如开始就不婚生育,避免离婚给自己和孩子带来的伤害。经济收入较高的女性,更容易产生这种想法,相信自己可以独立承担抚育任务。
传统社会中,婚姻、生育与抚育高度统一,紧密关联,相互保障。婚姻是生育的前提,两性围绕孩子抚育分工合作,这也进一步加强了婚姻稳定性。
当前出现的婚姻家庭难题在于:抚育所需要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越来越高,对夫妻分工合作提出了极高要求。提高抚育质量需要经济保障,要求夫妻更多精力投入工作。但抚育精细化,又要求夫妻育儿时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时间精力在工作情境和家庭情境中的有效分配,构成了婚姻生活中的基本矛盾。即便有老人帮忙,还是需要夫妻尽可能通力合作。也许在精力上,妻子一个人可以勉强应付,但心理层面还是迫切需要丈夫更多参与,平等育儿。
经济压力和抚育压力,增加了夫妻家庭生活中的焦虑感,考验夫妻的责任心和乐观生活态度,更考验着家庭抗压能力。一些青年夫妻在抚育压力面前矛盾越来越多,关系越来越难协调,围绕育儿形成的怨气不断积累,疲惫不堪,家庭生活一团乱麻。
如果人们对婚姻关系稳定性缺乏信心,对两性协作育儿丧失预期,就会产生三种后果:第一,降低生育子女的意义感,将育儿理解为负担,这自然会降低生育意愿;第二,认为婚姻没有意义,就会降低结婚意愿;第三,认为婚姻无意义、养育子女有意义的女性,就会偏好不婚生育。
四
激发青年人的生育意愿,不能仅仅着眼于提高生育福利和降低生育登记门槛,更为重要的是降低抚育成本,减轻抚育压力,构建更为系统有效的抚育支持体系。
理想意义上的抚育模式,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分工协作。在家庭共同体中,既有经济上的共有制,也有抚育上的积极参与。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将子女抚育区分为生理性抚育和社会性抚育,前者涉及孩子饥饿、冷暖等生理需要的满足,主要靠母亲来完成。社会性需要则需要父亲和母亲共同参与,帮助孩子顺利进行社会化。当前许多家庭中,父亲也积极参与到孩子的生理性抚育之中。
家庭结构的完整性有利于家庭功能的完备性。子女在成长中,能够获得来自于父母共同照料和情感支持,在完整家庭中开展人格塑造和性别认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外生育和不婚生育情况下,子女成长可能面临一些难题。毕竟家庭完整性对子女成长具有关键作用。
所以说,只有将生育与抚育关联起来思考,才能更好理解生育权保障问题。良好的家庭抚育功能支持,更有利于实现对女性的生育权保障。没有足够持久稳定的家庭功能支持,个体生育权的独立实践将面临压力甚至风险。
五
舆论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人们内心深处真正关心和在乎的价值观念。婚姻、生育和抚育的统一性,影响着家庭基础秩序和观念。关于生育登记政策调整引发的讨论,很大程度上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显示着转型期人们婚姻家庭中的困惑焦虑,也表达着大众保卫家庭秩序的强烈意愿。
婚姻与生育、婚姻与抚育、生育与抚育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人们对于家庭功能和家庭伦理的基本理解。社会大众对婚姻、生育和抚育三者关系的普遍关注和热烈讨论,本身就代表了人们对于家庭基础秩序的保卫。
保卫家庭秩序,既需要人们在自己家庭生活中更多担当和付出,也需要在面对家庭生活困难压力时,保持乐观,积极面对,作出合乎道德的行为选择,更需要国家在宏观层面构建有利于家庭发展的支持体系。
如果说人口登记服务管理中将生育与婚姻的关系松绑,这体现了新时期生育政策的包容性,那么在长期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道德涵养过程中,如何保卫家庭秩序,如何更好地协调统一婚姻、生育与抚育的关系,避免三者脱钩,将是新时期人口发展和家庭建设的重要议题。
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的人口发展战略,不能单纯定位于人口数量的增长,还应该特别关照人口质量的提升。忽视质量关照的人口数量增长,并不是高水平的人口生产模式。影响人口生产质量的因素,不仅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和学校教育水平,还涉及到完整的家庭结构、和谐的家庭关系及其所决定的稳定有序的抚育环境。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口发展中婚姻、生育与抚育的统一性才至关重要,因为它影响着人们的家庭观念,影响着人们家庭信仰的坚定性,影响着人们家庭生活中意义感的形成。
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形成的意义感,是促使人们结婚生育的有效精神动力。人类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精神可以变成物质。在人口生产中,这个逻辑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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