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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一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问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二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的义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证券公司
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的规定主要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三)证券发行中介机构
作为一种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三
证券市场是一个极易滋生欺诈、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的高风险市场,在所有市场参与者中,投资者是最容易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公正原则的立法宗旨就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一)禁止内幕交 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二)禁止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三)禁止传播虚 假信息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四)禁止证券欺 诈
在证券交易中, 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四
1 .股票发行的条 件。设立 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 股票,应 当符合下 列条件:
(1)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
(4)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
(6) 发起人在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 合下列条 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股票 发行 核准须 提交 的文 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发起人协议。
(3)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 招股说明书。
(5)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4. 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五
1.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3) 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不得再次 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
(1)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 公司债券发行审批须提交的文件。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筹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六
(一)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
1.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2.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 虚假陈述行 为
(1)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二)欺诈客户行为
1.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
2.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 为:
(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5)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6)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8)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七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 券交易的 条件主要 包括以下 内容:
(1)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定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 集中竞价。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有关集中竞价交易的操作程序、成交办法、交易单位、交易价格升降单位、交易的清算交割日期等项证券交易运作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价格优先。价格优先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 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 10 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 3 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九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试题一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试题二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试题三
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信用业务备考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备考资料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章节讲义:从业人员管理
证券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证券业法律法规题库篇十
(一)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 约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所谓应当收购则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90%以上的,其佘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四)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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