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一种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和整理得出的关于某一问题、情况或活动的详细陈述和说明性文件,它可以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帮助人们做出决策和判断。报告的撰写需要遵循一定的结构和规范,包括引言、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部分。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循逻辑思维和结构化的原则,使报告更具条理性。附上了一些成功报告的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机构概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27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等事项,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厦门市20住房公积金决算、厦门市20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预算、关于批准平安银行厦门分行等四家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请示、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流程的请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报告。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厦门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8个科,2个管理部。从业人员63人,其中,在编45人,非在编18人。
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年,实缴单位25397家,新开户单位6165家,净增单位3724家;实缴职工80.21万人,新开户职工22.17万人,净增职工3.90万人;当年缴存额113.07亿元,同比增长17.83%。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702.51亿元,缴存余额263.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18%、11.0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二)提取:。
2016年,当年提取额86.85亿元,同比增长27.6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6.81%,比上年同期增加5.90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439.28亿元,同比增长24.6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10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4万笔85.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54%、19.08%。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6.15亿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15万笔475.77亿元,贷款余额283.0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70%、22.01%、21.28%。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7.54%,比上年同期增加9.0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应收项目贷款本金,无回收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4.60亿元,已全部收回,项目贷款无余额。
(四)购买国债:。
2016年,未购买、未兑付国债,期末无国债余额。
(五)融资:。
2016年,当年融资额38.30亿元,当年归还4.70亿元。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51.30亿元,融资余额37.30亿元。
(六)资金存储:。
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8.83亿元。其中,活期0.13亿元,1年以上定期0.10亿元,协定存款18.60亿元。
(七)其他:。
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7.54%,比上年同期增加9.06个百分点。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6年,业务收入88284.86万元,同比降低7.19%。存款利息收入1528.3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6754.88万元,其他收入1.66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6年,业务支出51460.67万元,同比增长24.10%。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35810.61万元,委托归集手续费支出1875.6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501.46万元,贴息支出2994.60万元,融资借款利息支出6215.95万元,其他支出2062.38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6年,增值收益36824.19万元,同比降低31.38%。增值收益率1.48%,比上年同期减少0.90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9864.4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879.9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079.74万元。2016年,上交财政20管理费用1536.9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3700.73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5066.9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7243.5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774.70万元,同比增长21.58%。其中,人员经费1187.53万元,公用经费228.35万元,专项经费358.82万元。
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90.2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67‰。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70%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13226.9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截至2016年底,项目贷款已全部结清,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当年未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未使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840万元。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7.18%、5.11%和17.83%。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24%,国有企业占6.59%,城镇集体企业占0.70%,外商投资企业占7.7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3.0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6%,其他占34.30%。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84%,国有企业占18.46%,城镇集体企业占1.42%,外商投资企业占21.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1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4%,其他占23.25%。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6.40%,中等收入群体占29.30%,高收入群体占4.30%。
(二)提取业务:。
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71.14万笔86.85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6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7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8.99%,租赁住房占1.74%,其他占0.1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4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2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9%,其他占9.8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4.9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0.08%,比上年同期减少1.5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37565万元。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53.66%,90-144(含)平方米占40.97%,144平方米以上占5.37%;新房占64.69%,二手房占35.31%。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3.39%,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6.61%。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0.84%,中等收入群体占64.22%,高收入群体占14.9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74笔21470.70万元,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1470.7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1147.6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657笔316902.4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46.82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2990.76万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165笔390978.5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3931.12万元,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21.82%。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2个,贷款额度4.6亿元,均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中,滨海公寓项目贷款额度2.6亿元,洋唐居住区a09地块项目贷款额度2亿元。建筑面积共50.6万平方米,可解决8602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2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68.90%,比上年同期增加29.72个百分点。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度,机构及职能无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月工资收入;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月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432元,下限为150元。
自2016年5月1日起,缴存比例上限统一调整为12%,下限5%保持不变。
2016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目前分别为0.35%和1.1%),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
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未调整。
(1)缴存方面。
2016年6月22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2016年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6〕2号),明确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上限为6432元,下限为15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提取方面。
2016年3月2日,为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取消“职工必须符合某项支取条件、才能划转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规定。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工作人员即可办理所冻结账户的资金划转手续,不再把“当事职工是否符合某项支取条件”作为资金划转的前提。
2016年3月25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施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制度。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将按业务分类被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以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骗提”职工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2016年6月2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收件业务及网上提取业务办理时限施行新规,按照“工作日*24小时”来计算办理时限,由之前的日对日改为点对点,取件时间精确到小时。
2016年6月3日,开具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业务办理时限由8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2016年8月10日,职工租赁商品住房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无须再提供无房证明,改由承办银行通过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获取职工住房信息。
2016年9月13日,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政策试行一年期满后自动终止,其间共有703户家庭、894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443.5万元为父母、子女支付了购房款。
2016年9月18日,“莫兰蒂”台风对厦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时间开通“莫兰蒂”台风受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绿色通道,并将办事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压缩到“即来即办”。
2016年10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用新的业务收发件系统,进一步规范受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该系统采用二代身份证刷卡确认,根据办理时限新规及办理原因自动生成取件时点,由电脑自动打印收件回执单,告别传统手工开具收件收据模式。
2016年11月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信息共享数据,优化职工本市购房网上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人工审核改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
2016年11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扩大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范围,推出外地户口离厦、离退休、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三项职工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上述业务可全程网上办结,职工无须再到市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取金额次日转入职工账户。
(3)贷款方面。
2016年2月1日,我市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厦门户籍职工或配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利率和最长期限等贷款政策与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016年3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8。
2016年5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6。
根据厦公积金管〔2016〕3号,自2016年7月15日起,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根据厦公积金函〔2016〕26号,自2016年10月10日起,我市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2016年4月11日起,正式开启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化模式。通过科技手段建立贷款业务预受理平台,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秒”批,借力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抵押登记等业务数据,进一步整合、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的提速增效,通过整合优化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大大缩减,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至19个工作日。
2.实现贷款业务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增设纯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该服务网点委托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该公司为其受理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免费提供提前放款阶段性担保,在受理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最快可在受理当日获得审批结果。通过该服务网点受理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快可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放款。
3.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进一步拓宽个人网上提取范围,新增外地户口离厦、离退休、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三项个人网上提取业务,优化了本市购房个人网上提取审批流程。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址()上先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后,即可在官方网址上的“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内,根据需办理的业务种类进行申报。公积金中心实时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其公积金联名卡内。职工可在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核进度,查看审核金额或审核不成功原因,随时了解网上提取业务办理情况。
4.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力打造涵盖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平台号:xmzfgjj)、“厦门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安卓版/苹果版/wp版)和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五位一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平台。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访问量达1667.86万人次;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用户累计注册30.52万人,使用530.78万人次,单位用户累计注册14.2万户,办理业务6.37万笔;微信公众平台总访问量达到571.55万人次;手机app总访问量达到11.43万人次;12329热线累计接听量达到316.54万人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
(1)2016年4月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受理平台暨优化贷款模式系统改造》项目,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动产交易信息跨部门核查、审批全流程实现机审,压缩了工作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2)2016年11月完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优化(暨2016年便民举措改造)》项目,个人购房、离退休、外地户口离厦等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网上受理、相关信息跨部门联查、审批、授权转账等全流程机审,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2.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做好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作。一是完成了国标与在用的业务系统数据库的差异性分析,开展了贯标工作系统改造的可行性论证,提出了项目建设需求。二是以国标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指导,2016年10月启动手机app项目,严格按照国标要求统一对外接口标准,并于12月完成开发,进入测试阶段。三是待手机app项目完成上线运行后,再着手对在用的业务系统按国标和技术规范进行改造。
3.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
2016年3月26日,中心已实现与住建部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采集系统的成功对接,完成资金划转业务全流程(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电子化。
2016年未发生该情况。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6年未发生该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京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1、审议通过《关于在市域内各金融机构存储公积金基本原则的意见(试行)》,2、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见》,3、审议通过《关于五户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年公积金的请示》,4、审议通过《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5、审议并原则通过《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担保实施细则》,6、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公积金使用率的意见》,7、审议通过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增值收益分配意见》,8、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9、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资金使用率的意见》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铜川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3个科,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55人,其中,在编20人,非在编3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663家,新开户单位78家,净增单位-135家;实缴职工7.9万人,新开户职工0.11万人,净增职工-0.8万人;当年缴存额5.59亿元,同比增长(降低)-8.96%。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7.60亿元,缴存余额17.7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46%、7.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比上年增加1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29亿元,同比增长(降低)-44.9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6.74%,比上年同期减少50.13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9.85亿元,同比增长27.5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8万笔1.8亿元,同比降低21.21%、9.55%。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4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5万笔18.69亿元,贷款余额10.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1%、10.66%、5.3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1.69%,比上年同期减少1.4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与上年持平。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国债等有价证券。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6.8亿元。其中,活期0.62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3.08亿元,1年以上定期3.1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61.69%,比上年同期减少1.4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697万元,同比降低2.53%。存款利息收入332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37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761万元,同比降低20.89%。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64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12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936万元,同比增长16.38%。增值收益率2.28%,比上年同期增加0.5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3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0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0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95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05.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440.4万元,同比降低23.21%。其中,人员经费131.5万元,公用经费43.5万元,专项经费265.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或增值收益)的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95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6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7.51%、-9.2%和-8.96%。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0%,国有企业占5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9.2%,国有企业占58.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中等收入群体占80%,高收入群体占1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8054万笔4.29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0.8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4.0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8.88%,租赁住房占25.17%,其他占2.8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9.1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6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3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7%,其他占10.7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5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4.48%,比上年同期增加0.3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97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5%,双职工申请贷款占45%,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5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5%,中等收入群体占63%,高收入群体占2%。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50笔1238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3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330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6.82%,比上年同期减少14.9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二)2016年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20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度铜川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92元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铜川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标准,低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部分和单位补贴部分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度,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的规定,即2016年2月21日以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0.35%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1%计息,2016年2月21日以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计息。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为2.75%,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上利率3.2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调整利率后新增贷款执行新贷款利率,调整前的贷款次年执行新利率。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三)2016年中心推出便民服务“十二”条,中心各管理部开通wifi,绿色服务窗口,集中上门服务,预约上门服务等。在各管理部安装公积金政策和公积金余额查询一体机。12329客服热线开通语音自助服务和人工服务,运行平稳。
(四)2016年6月公积金电算化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营,10月通过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双贯标验收。我中心继榆林公积金中心后,我省第二家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双贯标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五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20预算编制的报告》和市财政局《关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南平市人民的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拨款经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10个管理部。从业人员74人,其中,在编54人,非在编2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5386家,新开户单位238家,净增单位172家;实缴职工17.40万人,新开户职工2.77万人,净增职工0.35万人;当年缴存额22.90亿元,同比增长14.1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50.38亿元,缴存余额68.9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12.7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与上年一致。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5.13亿元,同比增长22.2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6.07%,比上年同期增加4.3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81.46亿元,同比增长22.8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9万笔14.42亿元,同比增长12.34%、23.21%。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6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65万笔100.48亿元,贷款余额62.1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50%、16.76%、14.2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0.15%,比上年同期增加1.2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与上年一致。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四)购买国债:2016年度本中心未购买国债。
(五)融资:2016年未进行融资,归还借款0.1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1.13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7.31亿元。其中,活期0.1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18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5.99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0.15%,比上年同期增加1.2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20803.04万元,同比降低10.79%。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613.4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9189.5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2253.28万元,同比增长96.47%。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0995.6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544.5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65.17万元,其他支出47.9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8549.76万元,同比降低49.95%。增值收益率1.33%,比上年同期减少1.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180.7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50.6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518.38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50.66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314.51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797.7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9449.6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831.68万元,同比降低32.17%。其中,人员经费622.93万元,公用经费56.87万元,专项经费151.8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343.2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55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累计计提的.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贷款余额4%以上的,不再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4797.7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9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38%。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3.30%、2.08%和14.1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31%,国有企业占13.25%,城镇集体企业占1.31%,外商投资企业占0.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0.2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9%,其他占2.1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9.90%,国有企业占20.53%,城镇集体企业占0.66%,外商投资企业占0.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4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8%,其他占0.31%。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0.84%,中等收入群体占38.41%,高收入群体占0.7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21万笔15.13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1.4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1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08%,租赁住房占0.1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8.5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2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5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91%,其他占3.8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2.6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78%,比上年同期减少1.1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244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9.48%,90-144(含)平方米占65.53%,144平方米以上占4.99%;新房占69.47%,二手房占30.5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2.21%,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7.59%,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2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6.34%,中等收入群体占43.11%,高收入群体占0.55%。
2.异地贷款:2016年,当年发放跨地区异地贷款66笔1857.50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857.5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831.1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0.17%,比上年同期增加10.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度中心未进行机构及职能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1、2016年南平市属单位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额为1792元,中央驻闽单位职工,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2986元。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企业单位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2986元。最低限额保持不变,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自2016年4月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予以规范调整,一律不超过12%。
3、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4、自2016年5月起,将全市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上调5万元、即延平、建阳区双职工最高贷款额调整为45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5万元。邵武、武夷山、建瓯、浦城、顺昌、松溪、政和、光泽双职工最高贷款额调整为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期限,由原来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16年新增了34台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并嵌入到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10台自助查询终端和8套排队叫号系统,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全面梳理现有住房公积金办事规范,进一步规范、统一、简化办事要件和流程,取消职工贷款收入证明要件,贷款业务个人收入可按缴存基数反推计算;取消提取业务单位盖章手续,做到“即到即办、即时办结”,为职工办理贷款、提取业务提供便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目前已开通的有:12329服务热线、12329短信平台、中心网站、自助终端及公众号。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配合省建行项目组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版工作。
2、重新建设中心大会议室会议系统及财务报表系统并顺利投入使用。
3、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将根据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统一安排开展。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度中心未出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度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了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实现及分配情况、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安排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烟台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8个科,7个管理部,7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65人,其中,在编153人,非在编1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实缴单位9166家,新开户单位917家,净增单位515家;实缴职工81.87万人,新开户职工3.1万人,净增职工0.57万人;当年缴存额72.83亿元,同比增长13.83%。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429.94亿元,缴存余额211.6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40%、15.1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比上年增加1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4.97亿元,同比增长1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1.75%,比上年同期减少0.25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18.26亿元,同比增长25.94%。
(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3万笔59.52亿元,分别同比降低3.68%、增长7.15%。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5.33亿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万笔272亿元,贷款余额194.5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9%、28.01%、29.6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1.9%,比上年同期增加9.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7家。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20.22亿元。其中,1年以内定期3.37亿元,1年以上定期4.1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2.68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1.9%,比上年同期增加9.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9227.19万元,同比降低0.17%。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1504.4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7722.7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41281.17万元,同比增长109.41%。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37712.95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682.0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886.1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7946.02万元,同比降低43.69%。增值收益率1.41%,比上年同期减少1.4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837.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282.4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826万元。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282.42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826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890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893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455.97万元,同比降低2.66%。其中,人员经费2231.61万元,公用经费1021.05万元,专项经费203.3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逾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8907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95%、0.7%和13.83%。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3.86%,国有企业占28.76%,城镇集体企业占0.85%,外商投资企业占9.5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4%,其他占1.2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37%,国有企业占33.77%,城镇集体企业占0.96%,外商投资企业占23.0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2%,其他占0.8%。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7.91%,中等收入群体30.94%,高收入群体占1.1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23万笔44.96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5.9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6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6.12%,租赁住房占1.2%,其他占0.0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4.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5%,其他占8.5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8%,比上年同期减少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9500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6.78%,90-144(含)平方米占58.47%,144平方米以上占4.75%;新房占80.37%,二手房占19.63%。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3.65%,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4.93%,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1.42%。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1.87%,中等收入群体占28%,高收入群体占0.13%。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455笔15855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984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5871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8.64%,比上年同期减少6.3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最高基数确定方法:烟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基数确定方法:不低于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3145元;最低缴存基数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145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1600元。(《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烟住〔2015〕23号)。
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4976元;最低缴存基数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155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1710元。(《关于确定20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烟住〔2016〕16号)。
据《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文)要求,已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全部予以调整,且允许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单位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6%,不高于1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单位可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
(二)当年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按住建部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组织系统改造,目前已经完成了系统研发、测试及人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心安排择机实施系统上线。接入结算应用系统项目已纳入政府采购招标环节。
(四)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起案件,均在执行中,维护了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七
1.实缴单位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当年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总额:指截至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5.缴存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6.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8.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9.融资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10.当年管理费用支出:指当年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11.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12.缴存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八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大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
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
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
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07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
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
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从最高16万元逐渐调整到现在的25万元,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5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特别是从20xx年开始,房地产市场不断变化,我中心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查研究,带人员到兄弟城市学习先进经验。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
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
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
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
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
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九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
20**年上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央、省和市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支持缴存职工改善自住住房为目标,突出深化改革、扩大归集、提升服务、防范风险、强化监督五大重点,全面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稳步发展。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各项业务基本情况。
20xx年上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为79539万元,比去年同期67974万元增加11565万元,增长17%,其中市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为23772万元,比去年同期20757万元增加3015万元,增长14.53%。全市到20xx年5月底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为410603万元,比去年同期352040万元增加58563万元,增长16.64%,其中市直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为120403万元,比去年同期108388万元增加1万元,增长了11.09%。
20xx年上半年全市贷款金额40290万元,对比去年同期34308万元,增长5982万元,增长17.44%。其中市直贷款金额10282万元对比去年同期7770万元,增加2512万元,增加32.33%。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余额为368585万元,比去年同期286925万元增加81660万元,增长了28.46%,其中市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余额为112232万元,比去年同期94917万元增加17315万元,增长了18.2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达到89.77%。20xx年上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数为1596人,累计有24522人享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而解决了职工购房资金上的困难,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20xx年上半年,全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退(包括转移)共计金额56433万元,比去年同期42483万元增加13950万元,增长了32.84%。其中市直办理提退住房公积金为18018万元,比去年同期16629万元增加1389万元,增长了8.35%。
(四)房改业务情况。
20xx年上半年,全市新增货币分配337人,核准发放资金905.92万元,累计实施住房货币补贴人数19755人,核准发放资金32088.46万元。全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增加690套,面积5.82万平方米,累计10783套,面积92.25万平方米。
二、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创新多种措施,加大归集力度。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缴存覆盖面,我们创新多种措施,通过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方式做好工作。一是深入民营企业摸底调研,同时通过向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寄送《一封信》的方式开展住房公积缴存宣传,并根据各企事业对《一封信》的反馈情况,发放催缴通知书;二是形成调查表,向工商、地税等部门了解我市民营企业注册及纳税情况;三是加强宣传,在专门的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上设置住房公积金政策指引与服务指引,并积极利用报纸、户外广告、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进一步营造舆论氛围,扩大制度影响力。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一是加强对银行承办业务的规范管理,通过制定业务流程、规范办理时限、明确相关责任,并每月按时对银行办理业务的情况进行通报,提升银行委托业务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中心从20xx年5月1日开始,取消转账支票,将《支取凭证》代替支票作为银行转账凭证,市民在办理离职、退休支取公积金和转移公积金手续时,只须到公积金中心一次即可办理成功,比以往减少了往返次数,大大方便了市民。三是加强房改业务管理,实现“便民、高效、简捷”。从4月上旬开始,我中心房改业务科对日常业务审批表格进行了优化,通过减少重复审批栏目、增加签名确认、整合表格内容、调整尺寸、设置填写说明等方面对表格进行重新设计,大大方便了市民填写。
(三)提升服务效能,筹备信息化系统建设。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对住房公积金精细化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加强基础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中心就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进行了规划和筹备,现已完成发改立项、专家评审、环保评估,并通过了网监、保密及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的审核,待建设资金到位后,即可进入政府招投标阶段。该系统的建设将改变中心目前半手工操作业务模式,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为广大职工提供“数字化公积金信息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效能,并为最终实现广清两地住房公积金合作奠定基础。
(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住房公积金是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安居钱”,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保值增值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任和使命。因此,一是进一步完善内控外管机制,切实加强贷前审核、严格贷中管理、完善贷后管理。二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发放和存贷,不能为了获取更高的增值而违规存贷。三是实行贷款差别化政策,降低资金压力,从“鼓励、照顾、限制”三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提供较大的优惠政策,鼓励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首套自住住房;政策倾斜并适当照顾借款申请人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待定面积以下首套自住住房;对于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待定面积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第二套住房,采取有所限制的贷款政策。
(五)积极推进房改业务,提高住房补贴标准。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满足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增强职工的购房能力,我中心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xx年1月1日起提高市区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一般干部300元/月,科级干部340元/月,处级干部400元/月,厅级540元/月,并且五年内逐年提高10%。经调整后,市区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平均提高了80%。
(六)开展“正风”行动,治理“庸赖散奢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关于20xx年“正风”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聚力量,以治奢正风气,以治软强责任,我中心积极响应,认真部署,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将“正风”行动落实到位。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正风”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我中心及时召开了全体中心人员的动员大会,并成立了“正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xx年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风”行动实施方案》。中心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有关规定,各科室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体人员积极参与,齐心协力,推动“正风”行动向纵深发展。
2、完善制度建设。结合20xx年实际情况,中心重新修订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办事回执制、同岗替代制七大服务工作制度,使内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3、自觉接受监督。为了规范工作人员文明服务水平,我中心在服务窗口安装了“电子评价器”以及电子摄像头,“电子评价器”与纪委监察组相连,自觉接受社会与相关部门监督。
三、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在完善管理体制上努力实现资金统筹管理。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级管理,资金管理体制与国家、省有关政策不相适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中心将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体制的调整,努力实现对各县(市、区)管理部的资金统筹。目前,市中心正按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对我市实行资金统筹管理开展调研和测算。
(二)在完善管理机构上切实加强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因此,我市应抓紧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进行调整,并按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切实加强管理,全力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三)在加快信息化建设上提升管理水平。
我中心围绕“防范资金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提升对职工的服务水平”的要求,着手筹备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目前该系统已可进行政府招投标阶段,待建设资金到位,相关单位中标进场后,即可开始建设,力争在20xx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以提升中心管理水平。
(四)在优化贷款政策上降低资金压力。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我中心将从“鼓励、照顾、限制”三方面制定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目前我中心正对贷款差别化政策中提及的具体面积与适当倾斜方适展开调研和测算,尽快推出完善方案。
(五)在优化服务环境上推进大厅建设。
进一步完善对外服务方式,按照窗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完善服务大厅建设,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发挥全功能服务模式的作用。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期限,进一步便民利民。
(六)在强化资金监管上确保资金安全。
积极探索财务管理新方法新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管理漏洞。一是提高资金预算和决策分析能力,加强政策、业务与资金、财务关系的分析研究,全面落实内控管理各项要求。二是加强财务管理,加大内部稽核力度,严格落实大额存单的集中统一保管制度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三是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公积金业务的常规性检查,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四是加强公积金客户信用管理,增加逾期控制手段,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七)在抓好队伍建设上提高整体素质。
一是要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二是要抓好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养;三是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政文化教育结合起来,开展好关键岗位风险廉政教育工作。四是要抓作风改进。要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全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台州市住房公积金20年度报告、年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计划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2016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1、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2、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台州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4个处室,9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92人,其中,在编115人,非在编7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7265家,新开户单位1347家,净增单位977家;实缴职工38.64万人,新开户职工6.16万人,净增职工2.74万人;当年缴存额62.70亿元,同比增长16.92%。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98.11亿元,缴存余额173.5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69%、13.21%。
全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相比未发生变动。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2.44亿元,同比增长7.76%;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7.69%,比上年同期减少5.76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24.56亿元,同比增长23.3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183笔48.90亿元,同比降低10.21%、3.97%。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27笔6.21亿元,椒江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41笔3.64亿元,黄岩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21笔4.50亿元,路桥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36笔4.70亿元,临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82笔5.88亿元,温岭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84笔9.83亿元,玉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69笔4.29亿元,天台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36笔4.41亿元,仙居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38笔3.69亿元,三门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9笔1.75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7.72亿元。其中,市中心2.69亿元,椒江分中心2.51亿元,黄岩分中心1.64亿元,路桥分中心1.71亿元,临海分中心2.49亿元,温岭分中心2.22亿元,玉环分中心1.39亿元,天台分中心1.23亿元,仙居分中心0.77亿元,三门分中心1.07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7167笔302.37亿元,贷款余额177.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37%、19.29%、21.2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2.45%,比上年同期增加6.8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相比未发生变动。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没有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期末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2016年,全市没有购买国债,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16.08亿元,当年归还7.90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23.38亿元,融资余额14.18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2.44亿元。其中,活期1.45亿元,1年以上定期1.9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9.09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2.45%,比上年同期增加6.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58473.46万元,同比降低6.59%。其中,市中心8522.34万元,椒江分中心8625.27万元,黄岩分中心5092.31万元,路桥分中心5167.87万元,临海分中心7799.94万元,温岭分中心8592.58万元,玉环分中心4898.97万元,天台分中心4065.05万元,仙居分中心2708.21万元,三门分中心3000.92万元;存款利息收入4904.9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3561.07万元,其他收入7.4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36045.5万元,同比增长118.25%。其中,市中心6385.17万元,椒江分中心5738.30万元,黄岩分中心3048.73万元,路桥分中心3221.31万元,临海分中心4308.24万元,温岭分中心4769.79万元,玉环分中心2669.94万元,天台分中心2285.24万元,仙居分中心1645.46万元,三门分中心1973.30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8128.56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34.6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305.59万元,其他支出5576.7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2427.96万元,同比降低51.33%。其中,市中心2137.17万元,椒江分中心2886.97万元,黄岩分中心2043.58万元,路桥分中心1946.56万元,临海分中心3491.70万元,温岭分中心3822.79万元,玉环分中心2229.03万元,天台分中心1779.81万元,仙居分中心1062.73万元,三门分中心1027.62万元;增值收益率1.38%,比上年同期减少1.7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3674.7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117.4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635.82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384.92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129.80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855万元,椒江分中心上缴2246.01万元,黄岩分中心上缴1346.71万元,路桥分中心上缴1286.32万元,临海分中心上缴2563.35万元,温岭分中心上缴2703.98万元,玉环分中心上缴1415.26万元,天台分中心上缴1031.88万元,仙居分中心上缴395.22万元,三门分中心上缴286.0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7771.0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4664.76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4333.65万元,椒江分中心提取7839.93万元,黄岩分中心提取3894.87万元,路桥分中心提取3268.16万元,临海分中心提取7467.33万元,温岭分中心提取10129.96万元,玉环分中心提取3488.59万元,天台分中心提取2773.03万元,仙居分中心提取747.63万元,三门分中心提取721.6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179.49万元,同比增长36.51%。其中,人员经费1884.07万元,公用经费471.59万元,专项经费823.83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63.03万元,其中,专项经费为163.03万元;椒江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17.5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75.77万元、37.13万元、204.63万元;黄岩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53.3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25.17万元、39.97万元、88.19万元;路桥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86.8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60.78万元、134.81万元、91.28万元;临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9.2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60.62万元、59.61万元、19万元;温岭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1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32.11万元、44.51万元、41.38万元;玉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29.7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37.20万元、38.55万元、53.98万元;天台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4.02万元,其中,人员、专项经费分别为255.46万元、78.56万元;仙居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06.9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85.42万元、104.89万元、16.61万元;三门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30.8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51.54万元、12.12万元、67.1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12.09万元,逾期率0.119‰。其中,市中心0.089‰,椒江分中心0.007‰,黄岩分中心0,路桥分中心0,临海分中心0.007‰,温岭分中心0.007‰;玉环分中心0.933‰,天台分中心0,仙居分中心0.505‰,三门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增值收益的60%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27771.0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7.1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5.54%、7.63%和16.9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8.62%,国有企业占12.9%,城镇集体企业占1.25%,外商投资企业占1.2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9.5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71%,其他占11.8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0.45%,国有企业占19.17%,城镇集体企业占0.78%,外商投资企业占2.8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1.2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05%,其他占2.47%。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8.47%,中等收入群体占46.80%,高收入群体占4.73%。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9.64万笔42.44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4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6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8.78%,租赁住房占0.67%,其他占0.3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1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4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70%,其他占1.2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3.9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68%,比上年同期减少0.4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3305.14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9.79%,90-144(含)平方米占52.48%,144平方米以上占27.73%;新房占64.72%,二手房占35.2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1.34%,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8.65%,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0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2.23%,中等收入群体占62.33%,高收入群体占5.4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35笔7017.7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4305.5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3651.3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326笔161352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40.79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938.25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495笔169925.7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939.16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6.80%,比上年同期增加5.7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6年,根据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规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上调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相比上年,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增加利息1.58亿元。
(二)2016年,为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环境建设,切实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中心和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台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在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都给予高层次人才较大幅度的政策优惠。
(三)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公积金扩面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中心出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四)为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受益面,取消了工商户缴存的户籍限制,并出台《台州市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五)出台《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将自由职业者纳入缴存公积金的范围。
(八)为进一步规范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出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调整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方法,由原来按职工月缴交额变为按职工年平均缴存余额来计算额度,公积金贷款政策更为公平合理。
(九)为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经管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解决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建议意见》,采取多渠道融资,有效缓解资金压力。
(十)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调度和存放,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实现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中心出台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十一)出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和银行竞争性授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中心所有资金须纳入竞争性规范管理。2016年,市中心成功招标三批次银行授信贷款,共计9亿元,节省融资成本近466万元。
(十二)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维持住房公积金供求平衡,出台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预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十三)2016年,中心重新和中、农、工、建、交五大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公积金贷款业务手续费率从原利息收入的5%下降到3%,全市全年由此可节省费用近1000万元。
(十四)2016年11月,市本级向社会宣布公积金贷款发放不排队,从而结束了长达两年的因资金紧张原因带来的贷款轮候,同时全市各分中心的贷款发放时间也进一步缩短。
(十五)2016年,中心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取消原公积金提取5日-25日限制,实行全月服务,同时中心还实行午间不间断服务及双休日预约服务,方便职工办事。
(十六)建立健全了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12329热线电话、公积金短信服务等。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开通了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及手机app,使职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智慧公积金的指尖服务;大厅添置自助服务终端,大大节省了客户排队等候时间,提升办事效率。
(十七)服务进一步拓展,在台州循环经济集聚区、椒江区政府门口(青年路)、温岭太平街道、临海杜桥等地方共开通了8个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借助银行在硬件和软件服务上的优势,方便职工办事。
(十八)2016年,新一代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住建部、省专家联合检查组“双贯标”验收。我市成为浙江省第一个全市实现“全贯标”的城市,实现了公积金提取实时到账。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共有29名成员。20,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通过市财政部门关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度会计决算审核报告和关于年专项经费预算审核意见的通知,以及市审计部门关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南昌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七个科室、五个县(区)办事处及省直、铁路两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56人(含分中心),其中,在编103人,非在编5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8369家,新开户单位1121家,净增单位1056家;实缴职工66.69万人,新开户职工8.48万人,净增职工5.78万人;当年缴存额100.71亿元,同比增长16.04%。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608.86亿元,缴存余额279.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82%、13.46%。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67.54亿元,同比增长1.64%;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7.06%,比上年同期减少9.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29.27亿元,同比增长25.81%。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1万笔、93.62亿元,同比降低14.57%、10.7%。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4万笔、55.48亿元,省直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万笔、27.66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7万笔、10.48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8.98亿元。其中,市中心16.71亿元,省直分中心8.79亿元,铁路分中心3.48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07万笔、473.68亿元,贷款余额314.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1%、24.64%、25.8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12.52%,比上年同期增加11.09个百分点。
(四)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34.7亿元,当年归还13.7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61.4亿元,融资余额44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8.57亿元。其中,活期0.0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亿元,1年以上定期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1.53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12.52%,比上年同期增加11.0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05572.91万元,同比增长6.88%。其中,市中心62056.57万元,省直分中心28385.32万元,铁路分中心15131.02万元;存款利息收入9434.5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92499.22万元,其他收入3639.1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67726.66万元,同比增长141.98%。其中,市中心43930.95万元,省直分中心16592.49万元,铁路分中心7203.22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6069.9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548.66万元,其他支出17108.04万元(主要为贴息支出)。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7846.25万元,同比降低46.53%。其中,市中心18125.62万元,省直分中心11792.83万元,铁路分中心7927.8万元;增值收益率1.43%,比上年同期减少1.5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2928.1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579.6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338.42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579.67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5940.93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42855.23万元,省直分中心上缴13085.7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1907.1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7722.25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17352.05万元,省直分中心提取61856.21万元,铁路分中心提取38513.9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4016.68万元,同比增长51.22%。其中,人员经费2458.45万元,公用经费554.11万元,专项经费1004.12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938.2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06.59万元、356.52万元、375.18万元;省直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502.8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01.37万元、124.65万元、576.85万元;铁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75.5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50.49万元、72.94万元、52.0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13.57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7%。。其中,市中心0.06%。,省直分中心0.02%。,铁路分中心0.24%。。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71907.1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2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3%。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6.65%和16.0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62%,国有企业占14.10%,城镇集体企业占6.34%,外商投资企业占2.7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2.8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7.5%,其他占1.88%。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3.77%,国有企业占32.86%,城镇集体企业占3.31%,外商投资企业占5.5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8.0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95%,其他占0.5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3.58%,中等收入群体占43.21%,高收入群体占3.21%。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75.51万笔、67.54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0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9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2.46%,租赁住房占1.6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9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9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07%,其他占1.0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29.9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15%,同比减少2.2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04751.26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5.96%,90-144(含)平方米占67.76%,144平方米以上占6.28%;新房占82.01%,二手房占17.9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1.89%,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4.85%,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3.26%。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1.94%,中等收入群体占65.15%,高收入群体占2.91%。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45笔、6722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74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0081.7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529笔、132049.4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36.06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278.49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529笔、132049.4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278.49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61.76%,比上年同期减少23.1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按照“控高保低”要求,严格规范缴存。经管委会审批通过,管理中心确定我市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46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缴存比例按单位、个人各12%执行。
2、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等4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要求,经管委会审核同意,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洪房公〔2016〕26号),并向社会公告执行。
3、2016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上调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的最新规定,当年归集的和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
积极推进公转商贴息贷款工作。根据管委会要求,管理中心将公转商贴息贷款作为解决资金流动性不足的主要手段。2016年6月13日管委会印发了《南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随后管理中心在市财政部门的支持下迅速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项目政府公开采购,并于2016年8月1日起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为职工减少了轮候放款的时间,同时也加快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回笼。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从2016年5月16日起,暂停受理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待个贷率降至85%以下,管理中心即时恢复受理。二是自2016年10月24日起,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调整为40%;继续停止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当年信息化建设和服务改进情况。
推广使用网上业务系统,减轻柜台压力。2016年全年新增使用网上业务系统的缴存单位用户778家,网上业务系统使用单位总数已达3158家,网上业务系统的推广运用既减轻了柜台缴存业务办理压力,又极大简化和方便了单位经办人的业务办理,获得了广大缴存单位的一致好评。
开通“南昌公积金”公众号,为缴存职工提供更便捷信息服务。“南昌公积金”公众号于2016年6月1日起上线试运行,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公众号获取最新公积金动态、办事指南,并可实现公积金账户查询、网点查询、贷款试算等功能。截至2016年末公众号注册用户43809人。
建立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管理中心2016年完成了档案系统外包招标,目前中标单位正对历史档案进行扫描及整理归档。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完成,将极大地提升管理中心的档案管理水平,业务受理和查询将更加便捷。
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新系统已于2016年12月9日正式上线,依托新系统管理中心将陆续推出一系列的便民举措和创新服务。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4名成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0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2015年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2015年自治区住建厅审计报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等。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防城港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5个科室,分别为综合科、财务科、归集管理科、计划信贷科、监察室;下设东兴管理部和上思管理部2个管理部,防城办事处和港口办事处2个办事处。从业人员54人,其中,在编19人,非在编3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实缴单位1698家,新开户单位79家,净增单位0家;实缴职工6.0191万人,新开户职工0.8470万人,净增职工0.0280万人;当年缴存额7.97亿元,同比增长28.4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45.57亿元,缴存余额16.7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21%、12.74%。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6.08亿元,同比增长12.80%;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6.26%,比上年同期减少10.59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8.83亿元,同比增长26.7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8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8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8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413万笔3.46亿元,同比增长46.88%、77.33%。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万笔2.17亿元,防城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402万笔0.79亿元,东兴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087万笔0.19亿元,上思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24万笔0.31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7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9809万笔17.83亿元,贷款余额12.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82%、24.09%、24.24%。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3.12%,比上年同期增加6.7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应收贷款本金0亿元,实收贷款本金0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增加)0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0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4.82亿元。其中,活期0.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4.12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73.12%,比上年同期增加6.7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4974.16万元,同比降低5.48%。其中,市中心2864.90万元,防城办事处882.79万元,东兴管理部582.09万元,上思管理部644.38万元;存款利息收入1601.6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371.1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496.27万元,同比降低44.38%。其中,市中心912.64万元,防城办事处211.01万元,东兴管理部183.57万元,上思管理部189.05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332.92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5.0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58.26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477.89万元,同比增长35.20%。其中,市中心1952.26万元,防城办事处671.78万元,东兴管理部398.52万元,上思管理部455.33万元;增值收益率2.17%,比上年同期增加0.3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36.0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914.9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26.87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914.94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03.76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986.5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565.7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021.94万元,同比增长8.7%。其中,人员经费245.30万元,公用经费27.51万元,专项经费749.1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645.85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21.62‰。其中,市中心31.55‰,防城办事处3.29‰,东兴管理部1.84‰,上思管理部2.56‰。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5%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6986.57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5.7%,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37.8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
2016年底,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提取。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8.65%、0.47%和26.6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9.91%,国有企业占20.32%,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0.5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9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5%,其他占0.88%。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1.42%,国有企业占21.81%,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5.8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6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4%,其他占0.67%。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9.67%,中等收入群体占48.17%,高收入群体占2.16%。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5322万笔6.08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5.9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9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0.88%,租赁住房占7.41%,其他占27.7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4.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1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1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3%,其他占1.2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4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9.86%,比上年同期增加1.0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084.79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1.95%,90-144(含)平方米占71.16%,144平方米以上占16.89%;新房占95.69%,二手房占4.3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3.94%,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3.75%,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2.3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0.57%,中等收入群体占47.47%,高收入群体占1.96%。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32笔3799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799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757.8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0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0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共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0个、额度0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0个、额度0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0个、额度0亿元。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9%,比上年同期增加4.4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未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未变更。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定防城港市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防金管通〔2016〕11号)的规定。
(1)最高缴存额:2016年度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防城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防城港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230元,根据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额度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2016年防城港市单位、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1537元,单位、个人月缴存两部分合计为3074元。
(2)最低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根据防城港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设定防城港市2016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0元,单位、个人月缴存两项合计为140元。
(3)其他: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的单位,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的或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应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1)存款利率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要求,2016年2月21日起,防城港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当年归集存款利率由0.35%调整为1.50%,上调1.15个百分点;上年结转存款利率由1.10%调整为1.50%,上调0.4个百分点;以前年度存款利率为1.5%,与去年持平。
(2)贷款利率调整:2016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进行调整,其中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75%。
根据2015年12月30日起实施《关于防城港市贯彻落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防金管通〔2015〕30号)文件精神,对信用良好、还贷能力强、贷款需求较高的职工,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本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最高可上浮20%,达到48万元。
4.出台防城港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16年5月,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财政局、住建委、住房局、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发布《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防金管通〔2016〕3号),正式实施防城港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5.出台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贷款政策。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财政局、住建委、住房局、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于2016年5月出台了《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防金管通〔2016〕4号)文件,文件规定在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购买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试行装修贷款政策。按照2016年9月7日《自治区住建厅关于纠正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贷款政策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24号)精神,2016年9月12日起,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贷款。
1.2016年5月下旬,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新信息管理系统于成功上线运行,大大提高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
(1)实现了对贷款资金的自主核算。更及时、更准确的掌握贷款数据,更好的完成数据报送工作,更好的为缴存职工服务。
(2)实现提取资金实时到账。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根据缴存职工提供的个人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批准提取款项实时转至提取人的个人银行储蓄卡账户,实现提取资金实时到账。
(3)实现“按月提取冲还贷”和“提前冲还贷”功能。贷款职工可直接用本人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前还贷,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2.2016年8月上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4家受托银行正式入驻我市各级住房公积金个贷大厅,贷款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环节合并为一,基本实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站式服务。
3.2016年底,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开通了手机app安卓版、公众号等服务方式,进一步方便了群众的.查询和及时了解掌握公积金相关政策。
2016年5月系统上线试运行之后,归集清册、归集缴款、提取、贷款、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总控平台、客户管理、等核心业务系统正式上线,电子档案、中心门户网站、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短信平台等辅助系统逐步更新上线,工行、农行、建行、中行贷款自主核算转换全部完成。新系统底层数据结构是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进行的设计,完全满足贯标工作要求。新系统一上线就实时了通过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实现了接入住建部结算平台的工作。
防城港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1月按照程序向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防城港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该公司于2016年12月办理缴存开户手续,诉讼目的达到,已撤诉。2016年未发生行政处罚情况。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6年,我中心没有出现管理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处理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以来,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腾飞广场楼盘借款人贷款逾期不断攀升,问题十分严重,现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1.已发放贷款情况。截止2016年12月底,腾飞广场楼盘通过审批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13户,贷款金额7637万元。截止2016年12月底,除1户借款人还清贷款33万元外,还有212户借款人尚未还清贷款7604万元。
2.贷款逾期情况。截止2016年12月底,腾飞广场213户借款人逾期85户,积欠本息共计2363.6万元,仅一个楼盘213户借款人逾期贷款积欠本息就占了全市182个楼盘9809户借款人逾期贷款积欠本息2631.7万元的89.8%。
3.催收、催缴情况。借款人遍及全国各地,许多借款人手机处于停机、关机和号码不存在状态,部分借款人留下的手机号码不是本人号码,寄出的催收、催缴通知也因地址不存在而被退回;5户台湾籍借款人全部逾期7期以上,至今无法联系,催收、催缴工作困难。
4.对逾期贷款借款人诉讼情况。公积金中心已经督促受托银行对可疑类7期以上71户中的62户逾期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44户,开庭审理33户,开庭时只有1户借款人到庭应诉。因5户台湾籍借款人无法联系,市中级法院已经延期开庭。
5.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腾飞广场楼盘213户借款人中,除1户正常缴存,1户还清贷款本息外,剩余211户借款人在突击一次性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后,拒绝按本人填写的《申请表》和签定的《贷款合同》中的承诺和约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截止2016年12月底,211户借款人拖欠缴存公积金1868.7万元。中心多次催缴,但借款人均未按《申请表》和《贷款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履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四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规定,现将全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省共设17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个独立设置的分中心。从业人员2482人,其中在编1482人,非在编1000人。
(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全年实缴单位117417家,新开户单位15698家,净增单位10749家;实缴职工872.24万人,新开户职工70.43万人,净增职工22.65万人;当年缴存额914.94亿元,同比增长12.32%。
截至20底,缴存总额5815.74亿元,缴存余额2770.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67%、9.55%。
(二)提取:全年提取额为673.52亿元,同比增长39.0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3.61%,比上年同期增加14.14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045.72亿元,同比增长28.3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92万笔746.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19%、47.20%。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79.8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4.90万笔3571.54亿元,贷款余额2242.8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33%、26.41%、26.2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0.97%,比上年同期增加10.72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10亿元,当年应收贷款本金2.19亿元,实收贷款本金2.19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23.2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29亿元。
(四)购买国债:全年未购买国债,当年兑付国债0.40亿元,收回国债0.11亿元,国债余额0.34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51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存款额549.83亿元。其中,活期39.03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40.36亿元,1年以上定期252.79亿元,其他存款117.65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80.99%,比上年同期增加10.6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业务收入914345.14万元,同比降低4.24%。其中,存款利息收入251538.1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651734.9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4.97万元,其他收入10967.15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业务支出483520.05万元,同比增长72.25%。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37743.7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0160.6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4782.84万元,其他支出832.82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增值收益430825.09万元,同比降低36.09%;增值收益率1.61%,比上年同期减少1.2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1550.3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8346.6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1883.35万元,待分配增值收益9044.77万元。
全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8165.31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36123.69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51299.9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14061.0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52696.12万元,同比增长6.67%。其中,人员经费20612.85万元,公用经费7933.38万元,专项经费24149.8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9‰。
全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49549.9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00%,与去年持平;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0.45%,比上年同期增加0.08个百分点。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年末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75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60.34%,比上年同期增加51.43个百分点。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3392.07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45.15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25.24%。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04%、2.67%和12.3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8.59%,国有企业占14.00%,城镇集体企业占6.07%,外商投资企业占4.9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1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7%,其他占8.95%。
图42016年缴存单位按单位性质分类占比图。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47%,国有企业占28.64%,城镇集体企业占6.52%,外商投资企业占7.0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1%,其他占6.79%。
图52016年实缴职工人数按所在单位性质分类占比图。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5.99%,中等收入群体占39.94%,高收入群体占4.07%。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510.89万笔673.5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0.6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4.1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7.12%,租赁住房占2.14%,其他占7.25%);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9.3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6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25%,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占1.30%,其他占4.20%)。
图52016年提取额按提取原因分类占比图。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906.3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27%。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36101.33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9.11%,90-144(含)平方米占65.34%,144平方米以上占15.55%;新房占77.04%,二手房占22.9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0.87%,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8.20%,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93%。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2.68%,中等收入群体占54.23%,高收入群体占3.09%。
图62016年贷款人数按收入水平分类占比图。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7497笔241502.1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69689.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19520.2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446笔203821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231.73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605.74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450笔203936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605.74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全省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城市4个,试点项目22个,贷款额度24.28亿元,建筑面积共172.77万平方米,可解决22297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18个、额度13.18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2个、额度4.1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2个、额度7亿元。2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3.16%。
六、其它重要事项。
1.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住建部、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7月1日起,全省全面落实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截至年末,超比例缴存的2819个单位13.6万人全部规范到位,减轻单位负担3.7亿元;317个困难企业13.8万人降低了缴存比例,减轻企业负担3亿元;12个困难企业7.1万人缓缴了住房公积金,减轻企业负担4.3亿元。
(二)开展专项检查情况。
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督导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政策,大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去库存”。
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工作大检查,确保信息披露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配合国家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抽查工作组对聊城市和东营市胜利油田分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服务改进情况。
推进全省12329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顺利完成平台硬件设备建设、机房建设、专网搭建以及短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威海、泰安、济宁等6个城市实现与省短信平台对接,为缴存职工提供统一规范的短信服务。
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工作,为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五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召开自贡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的报告》,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拟向社会披露的报告》、《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采用银行借款方式融资解决资金流动性紧缺问题的请示》、《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审批权限授权的请示》、《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编外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设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相关问题的请示》。书面表决审议通过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办法的请示》、《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5个区县管理部。从业人员84人,其中,在编43人,非在编4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实缴单位2164家,新开户单位154家,净增单位130家;实缴职工12.40万人,新开户职工1万人,净增职工1万人;当年缴存额16.29亿元,同比增长14.4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00.79亿元,缴存余额51.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28%、10.3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1.48亿元,同比增长20.46%;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0.46%,比上年同期增加3.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49.67亿元,同比增长30.06%。
(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8万笔14.96亿元,同比增长1.32%、20.04%。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06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4万笔77.08亿元,贷款余额49.7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16%、24.09%、21.82%。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7.24%,比上年同期增加9.1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比上年增加0家。
(四)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2.09亿元,当年归还0.45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2.09亿元,融资余额1.64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2.77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以上定期1.86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89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7.24%,比上年同期增加9.1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8555.58万元,同比降低6.53%。其中,存款利息收入3665.8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4885.10万元,其他收入4.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8227.69万元,同比增长22.56%。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6919.9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712.81万元,其他支出594.9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10327.89万元,同比降低21.39%。增值收益率2.11%,比上年同期减少0.8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970.8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318.5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4038.45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18.59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11367.03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880.8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39542.3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309.54万元,同比增长23.5%。其中,人员经费641.40万元,公用经费71.83万元,专项经费596.3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3.3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07‰。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9880.81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2%。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39%、8.75%和14.4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6.31%,国有企业占7.35%,城镇集体企业占1.25%,外商投资企业占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7%,其他占10.6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5.22%,国有企业占18.24%,城镇集体企业占1.18%,外商投资企业占1.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4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46%,其他占11.88%。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9.77%,中等收入群体占49.55%,高收入群体占0.68%。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14万笔11.48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2.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7.6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57%,租赁住房占0.1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7.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6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5%,其他占10.5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8.0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5.28%,比上年同期减少0.0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6440.96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4.6%,90-144(含)平方米占62.47%,144平方米以上占2.93%;新房占82.6%,二手房占17.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63.91%,双职工申请贷款占36.09%。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5.17%,中等收入群体占54.77%,高收入群体占0.06%。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82笔8305.1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1591.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0888.5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
截止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2.88%,比上年同期增加7.9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当年机构及职能无变化,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化。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按照《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公积金管委发﹝﹞5号)文件规定,2016年缴存基数限额: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3943元;下限为上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380元。全市缴存比例为7%-12%,无变化。
(1)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按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
(2)贷款利率。2016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年内未调整,即:五年以下(含五年)为2.75%,五年以上为3.25%。2016年1月1日起将存量贷款利率调整为按此利率执行。
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无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具体为:普通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银行转移贷款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且小于其银行贷款本金剩余余额。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有效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一是优化业务流程。还清公积金贷款由上月申请、下月办理调整为即时办结;优化按年提取业务流程,将职工公积金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签订由原贷款办结后签订调整为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并办结。二是增设服务窗口。在政务大厅新增1个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3个服务窗口,有效缩短了职工办理业务等候时间。三是完善服务设施。中心7个公积金服务网点全部实现免费wifi全覆盖,提供手机充电服务,为办事群众提供周到舒心的服务;各网点增设了自助终端,方便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信息及相关政策情况,修改个人基础信息和打印相关资料;扩容了归集窗口排队取号系统,扩大了业务受理量。四是开展业务培训。先后组织缴存单位和房屋开发企业经办人员培训,促进了缴存业务规范开展,贷款办理便捷高效。五是创新宣传手段。借助《行风热线》、自贡电台fm97.7直播节目等平台与职工互动交流;大力开展公积金政策宣传进企业、机关、社区、学校、医院等“五进”活动;寄送10万余份附有公积金政策的公积金对账单。
2.快速推进服务平台建设。
一是完成了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门户网站、网上业务大厅、微信、手机app、自助终端、12329服务热线、短信系统等服务渠道初步建成,并开展上线测试。二是有序推进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作为全国16家、全省唯一的试点单位,完成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测试,并向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提交测试报告。三是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落实市政府关于网站集约化建设要求,确定了新建网站的内容设置和页面布局,丰富、完善了网站内容,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网络服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统筹谋划系统升级改造。
一是优化业务系统。调整公积金委托按年提取签约流程,在公积金贷款合同执行时,同步生成按年提取协议,简化职工签约流程。二是制定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方案。根据行业领先核算理念,积极谋划业务软件升级工作,探索贷款自主核算、商贷按年提取等新功能。
进一步深化落实公积金“贯标”工作成果,综合服务平台所有数据字段命名及设置均严格落实《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有效规范数据标准,便于数据采集及分析。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8名成员。管委会三届五次会议于1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报告,审议通过2016年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和年财务预算报告、财政审计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缓缴企业报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运行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5个处室,下设4个分中心、3个管理部(广陵管理部待建),业务指导江苏油田分中心、仪征化纤分中心。从业人员135人,其中,在编88人,非在编4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4784家,新开户单位1085家,净增单位1042家;实缴职工74.07万人,新开户职工7.04万人,净增职工2.63万人;当年缴存额57.64亿元,同比增长14.4%。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92.24亿元,缴存余额165.9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0%、12.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2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1.72亿元,同比增长22.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2.4%,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26.31亿元,同比增长22.6%。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个贷比超过95%的地区可计算贷款额不超过上限的.70%),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二套及二次以上贷款减半发放。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8万笔48.8亿元,同比增长3.9%、5.5%。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9万笔46.2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87笔1.33亿元,江苏油田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3笔1.26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8.96亿元。其中,市中心17.25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0.78亿元,江苏油田分中心0.93亿元。
截至2016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08万笔305.03亿元,贷款余额178.08亿元,同比增长12.6%、19.0%、20.1%。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7.3%,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2家,比上年增加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无。
(四)购买国债:
无。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2.5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9.05亿元。其中,活期1.47亿元,一年以内(含)定期3.78亿元、一年以上定期10.85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95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7.3%,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6.22亿元,同比下降2.6%。其中,市中心5.41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3388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4668万元。存款利息收入678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45亿元,增值收益利息收入687万元、保证金利息收入825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58万元,资金运作保持较高水平。
(二)业务支出: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3.81亿元,同比增长124.1%。其中,市中心3.45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1489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2121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2.71亿元、归集手续费用167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859万元、贴息贷款利息6305万元、其他1202万元,各项业务支出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增值收益:2016年,由于缴存职工年度结息利率政策调整影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41亿元,同比下降48.5%。其中,市中心1.96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1899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2547万元。增值收益率为1.54%,同比下降1.8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31亿元,提取管理费用494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501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6091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6亿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54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上缴130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上缴207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66亿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38亿元。其中,市中心上缴4.17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上缴1013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上缴1.10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939万元,同比下降25.1%。其中,人员经费1305万元,公用经费601万元,专项经费1033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361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21万元、138万元、1002万元;仪征化纤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77万元(其中仪征化纤分中心历年综合管理费450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4万元、462万元、31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0万元、1万元、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46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8‰。其中,市中心0.08‰,仪征化纤分中心为0,江苏油田分中心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增值收益不低于60%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8.66亿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无。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7.6%、3.7%和14.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0%,国有企业占6.9%,城镇集体企业占14.0%,外商投资企业占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9.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4%,其他占13.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8.0%,国有企业占13.6%,城镇集体企业占21.2%,外商投资企业占5.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7%,其他占16.3%。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7.3%,中等收入群体占22.1%,高收入群体占0.6%。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98.2万笔41.7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9.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9%,租赁住房占0.6%,其他占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0.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1%,其他占2.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1.7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5.1%,比上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86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61.0%,双职工申请贷款占39.0%,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1.7%,中等收入群体占37.4%,高收入群体占0.9%。
2.异地贷款:
无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297笔7.34亿元,支持职工购建房25.65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1753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945笔15.97亿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2117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无。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1.3%,比上年同期下降2.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出台实施意见。一是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重申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二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效益不佳、经营困难的缴存企业,经审批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最低缴存基数即可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三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缓缴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并报市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由6个月放宽到1年。文件实施以来,全市已累计有10家企业先后提交了缓缴、降比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审批通过的有6家,其中降低2个百分点的企业有1个,降低3个百分点的企业有3个,降低5个百分点的企业有2个,涉及缴存职工900余人。
(二)出台《关于在扬工作的境外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对台港澳人员、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以及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仍在我市工作的人员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继续实施“公转商”贴息贷款并开展商业银行短期融资。
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比持续攀升,且区域不平衡,为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及时满足职工购房需求,市中心统筹调剂系统内资金,商借油田、仪化资金,统筹使用企业贷款保证金,同时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7.24亿元;经市政府批准短期融资规模5亿元,当年发放2.5亿元。
(四)适时适度调整收紧有关使用政策。
经市政府批准先后三次发文,暂停“商转公”、降低贷款系数、收紧相关提取政策、提高首付比例等措施。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2名成员,20召开了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基数调整方案等,并对《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等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设7个管理处室,4个办事处,3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65人,其中在编84人,非在编8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实缴单位20948家,新开户单位2844家,净增单位2028家;实缴职工77.85万人,当年新增开户12.18万人,其中新开户并缴存职工11.61万人,净增职工9.59万人;当年缴存额91.93亿元,同比增长17.78%。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579.58亿元,缴存余额243.6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85%、14.25%。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与上年持平。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61.54亿元,同比增长20.69%;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6.94%,比上年同期增加1.61个百分点。
截至20,提取总额335.92亿元,同比增长1.7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7万笔66.4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65%、16.06%。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8万笔37.48亿元,武进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6万笔12.95亿元,金坛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6万笔5.75亿元,溧阳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7万笔10.29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5.17亿元。其中,市中心回收22.66亿元,武进分中心回收7.05亿元,金坛分中心回收2.32亿元,溧阳分中心回收3.14亿元。
截至2016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95万笔454.29亿元,贷款余额240.3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34%、17.14%、14.97%。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8.66%,比上年同期增加0.6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9家,比上年增加1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应收贷款本金1.383亿元,实收贷款本金1.383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383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国债。国债余额0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0亿元,当年归还1.69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6.19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3.27亿元。其中,活期2.58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69亿元。一年以上定期0亿元。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77931.84万元,同比降低12.89%。其中,市中心48883.69万元,武进分中心16290.40万元,金坛分中心5419.18万元,溧阳分中心7338.57万元;存款利息收入3860.9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73985.16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85.7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53591.57万元,同比增长75.09%。其中,市中心33466.47万元,武进分中心12622.41万元,金坛分中心3065.44万元,溧阳分中心4437.25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6881.36万元,归集手续费支出2108.3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3824.55万元,其他支出777.3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4340.27万元,同比降低58.65%。其中,市中心15417.22万元,武进分中心3667.99万元,金坛分中心2353.74万元,溧阳分中心2901.32万元;增值收益率1.07%,比上年同期减少1.8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129.6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374.2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836.39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313.6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3321.38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34477.53万元,武进分中心上缴9648.84万元,金坛分中心上缴3673.82万元,溧阳分中心上缴5521.19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7599.2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0895.20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21867.58万元,武进分中心提取30367.24万元,金坛分中心提取12724.31万元,溧阳分中心提取15936.0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374.21万元,同比增长2.62%。其中,人员经费1892.41万元,公用经费175.18万元,专项经费306.6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2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001‰。其中,市中心、武进分中心、溧阳分中心为0‰,金坛分中心0.001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6704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7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0036%。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4%提取。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553.2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72%、41.05%和17.7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6.53%,国有企业占3.55%,城镇集体企业占0.37%,外商投资企业占12.3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7.8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4%,其他占9.35%。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40%,国有企业占3.91%,城镇集体企业占0.37%,外商投资企业占12.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6.0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5%,其他占9.08%。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25.34万笔61.54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8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0.4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9.89%,租赁住房占2.59%,其他占7.0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1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9.21%,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占30.19%,其他占4.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367.88万平方米,占全市住房销售面积的2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84%,比上年同期减少2.07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当年净增贷款发放量、累计住房贷款发放量双超各商业银行,居全市第一。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0503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1.34%,90~144(含)平方米占59.1%,144平方米以上占9.56%;新房占45.21%,二手房占54.7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15.73%,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6.97%,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7.3%。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9.92%,中等收入群体占87.31%,高收入群体占2.77%。
2.异地贷款:2016年,未发放异地贷款。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3377笔45.15亿元,当年贴息额7528.4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2258笔98.93亿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13206.7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个,贷款额度4.4亿元,建筑面积共11.02万平方米,可解决1751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83.02%,比上年同期增加14.0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比上年度增长5.36%,缴存基数上限为18100元,基数下限保持不变,常州市区(含经开区)为1830元,金坛区和溧阳市均为1590元。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2016年7月13日起,制定实施了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细则,明确对符合申报对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可申请下调最低至8%。政策实施以来,共有4家企业申请降比。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2016年,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0.35%、上年结转资金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1.10%计息,调整后,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将统一为1.50%。受政策影响,2016年我市共向102.38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账户派息3.17亿元,比增加5500多万元,涨幅21%。
3.明确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和偿还异地贷款规定。
2016年4月26日起,明确我市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和偿还异地贷款的业务操作规定。截至2016年底,共计596人次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31户职工提取117.62万元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4.多渠道服务。
大力推广单位网上业务,全年新增开通单位2200家,开通网上业务单位总数达到13661万家,占全部缴存单位的69%;发挥网站作用,住房公积金网站全年浏览量达260多万人次,网络回复主任信箱、市长信箱等来信454封,答复职工咨询5000余笔;12329服务热线全年呼入总量38万次,同比增长11.76%,其中人工接听量达到16万人次,接通率99%;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职工发送电子对账单、政策宣传、贷款逾期提醒、满意度调查等服务短信10万余条。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能力,开展综合服务平台调研和准备工作。
5.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坚持做好午间延时服务、周六便民服务和预约上门服务等特色服务,全年共计开展特色服务3500多人次;提升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结率,不断提升直联支付在提取业务中的占比,实现提取业务在窗口的一次办结,全年直联提取22.37亿元,占提取总额的36.35%,有6.14万人次职工受益实现了快捷办理;通过现场和网上两种培训方式,为全市1450多家缴存单位经办人开展培训。
6.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对全市3917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入户调查;开展农民工住房保障情况调查,抽样调查20家企业1000名农民工并形成调研报告;发放住房公积金文件汇编800本,住房公积金一点通读本2400份;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发稿91篇次,依托中心网站和微博发布信息600余条,开展在线调查、在线访谈3次;制作法制宣传橱窗展板16块,开展现场宣传15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余份,现场回答职工咨询500多人次。
继续实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政策,共为100户困难家庭发放贴息资金42.49万元,贴息额同比增长45.31%。
2016年,针对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和不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共立案6起。其中,3家单位通过行政调解结案,2家单位行政处罚4万元,1家限期缴存3.29万元。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立案的1家单位限期缴存76.57万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八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省直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工作。内设办公室、财务部、稽核(政策法规)部、信息部、信贷部、归集部、12329客服部、识字岭营业部、河西营业部和友谊路营业部共10个部室,其中识字岭营业部、河西营业部和友谊路营业部为3个对外服务网点。从业人员77人,其中,在编38人,非在编39人。
中心网址:
公众微信个人号:湘直公积金xzgjj-wx。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实缴单位2719家,新开户单位391家,净增单位301家;实缴职工39.46万人,新开户职工6.22万人,净增职工2.95万人;当年缴存额61.64亿元,同比增长16.85%。截至年底,缴存总额373.21亿元,缴存余额178.7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78%、16.9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较上年无变化。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35.72亿元,同比增长17.85%;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57.95%,比上年同期增加0.49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94.44亿元,同比增长22.5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职工家庭和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一致。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839万笔38.15亿元,同比分别降低3.75%和增长11.96%。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32亿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786万笔220.76亿元,贷款余额143.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1%、20.89%、19.92%。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0.25%,比上年同期增加1.9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比上年增加1家。
2.全年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项目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未购买国债,年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6年未发生融资事项,融资余额为零。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37.16亿元。其中,活期1.8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2.10亿元,1年以上定期17.25亿元,7天通知存款6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80.25%,比上年同期增加1.9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59516.85万元,同比增长12.81%。存款利息收入15531.5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3985.2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8601.23万元,同比增长51.39%。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6632.60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87.7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479.51万元,其他支出1.4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0915.61万元,同比降低8.71%。增值收益率1.85%,比上年同期减少0.5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766.1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895.7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253.71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673.85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407.98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8692.6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0446.5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027.8万元,同比增长61.58%。其中,人员经费809.43万元,公用经费274.12万元,专项经费1944.2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代偿后)。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为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8692.6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暂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2.45%、8.08%和16.85%。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32%,国有企业占23.46%,城镇集体企业占0.99%,外商投资企业占6.6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3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84%,其他占1.3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05%,国有企业占32.27%,城镇集体企业占0.44%,外商投资企业占11.4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7%,其他占0.8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6.06%,中等收入群体占42.90%,高收入群体占1.04%。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1.70万笔35.7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7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4.4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06%,租赁住房占0.2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2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未就业提取占5.4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49%,其他占1.5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7.8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5.97%,比上年同期减少2.6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1389.8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4.28%,90-144(含)平方米占66.96%,144平方米以上占8.76%;新房占71.52%,二手房占28.4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3.66%,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6.34%,无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4.09%,中等收入群体占55.37%,高收入群体占0.5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71笔6790.6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1814.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4527.1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暂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8%,比上年同期减少了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6年,省直中心增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承办行1家,为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05.5元×3,即16816.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额比例不低于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推出约定提取还贷业务。为进一步改进提取方式、方便客户办理、缓解窗口压力,2016年中心新推出委托提取业务,签约的客户在首次办理还贷提取业务后,每年将定期自动从客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当年度还贷金额至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直到账户余额不足或贷款结清为止,避免客户每年来回奔波。
2.新建友谊路营业网点。2016年9月,中心友谊路营业部正式投入使用,标志着覆盖主城区的“识字岭、河西、友谊路三位一体”营业网点布局的全面建成,方便客户就近办理,扩大了省直中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也分流了各营业厅的窗口压力。
3.提高信贷工作效率。设立二手房业务专区,将二手房、银转按业务集中友谊路网点办理,引入公证、银行一站式服务,直接缩短办理时限达15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实行财务网银直接划转;取消了银转按业务中“反担保人”要求;对非风险项目取消反担保金。
4.优化12329客户服务。一是推出“12329”短信服务。2016年7月,中心按照住建部要求,正式上线“12329”短信服务系统,将原来依托光大银行“95595”短信服务系统改变为自主“12329”短信服务系统,为签约客户提供账户变动、贷款办理提示、还贷和逾期提醒等多种短信内容。全年共发送各类短信123万余条,数据转移无遗漏,平台运行安全稳定;二是畅通民意渠道,高度关注广大客户的各类诉求和意见建议,妥善处理,化解客户的矛盾和疑惑。2016年中心通过12329客户服务平台共受理各类信访件13件、工单39件、意见建议17条,全部按规定及流程给予客户满意的答复,进一步提升了中心的整体服务水平。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制订综合信息系统4.0版提档升级实施方案,将在全面实施,实现住建部“双贯标”标准。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全年共寄发催建、催缴通知430份,《整改通知书》26份,发送催建催缴短信6120条,并在“湘直公积金”网站对33家应建未建的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全年共查出提供假房产、假婚姻证明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34笔。共查出提供假房产、假婚姻证明等原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10笔。中心已督促当事人限期退回非法套取和套贷的住房公积金,对造假提取的35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予以限制2年,对套贷造假事实属实影响贷款资格且予以限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的1人,限制期间,当事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任何业务。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九条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章提取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章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5月30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二十
今年以来,各处(室)、管理部、分中心积极贯彻落实中心党组的工作部署,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和谐、抓党建”三项重点工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和超强举措,落实公积金各项计划指标,促进沈城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提前实现任务过半,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回顾的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亮点:
一是公积金归集指标增速迅猛。管理中心全方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抓政策宣传,抓新开户,抓规范缴存,抓属地化管理等措施,使得中心的归集工作再次取得历史性突破。
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势头强劲。年初以来,中心顶住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压力,采取得力措施,降低了贷款门槛,提高了贷款额度,积极拉动房地产市场。在落实市政府25条房地产新政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公积金扩大住房消费11条新政,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经过努力,今年二季度中心个贷投放量回暖势头明显。
三是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进一步深化,开辟了全省公积金异地贷款绿色通道。管理中心设立了异地贷款专门窗口,开通了贷款“直通车”,主动到相关城市宣传异地贷款优惠政策,吸引周边城市职工来沈购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逐月大幅度增长。
四是优化“一站式”服务大厅环境建设,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管理中心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优化服务流程,得到了广大贷款职工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继续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的政策支持力度,做好低保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设立专门发放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使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
五是财务核算、财产保全工作成果显著,稽核工作力度加大。今年,中心成立了核算中心,使中心的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经费管理、报销制度等逐步走上了正轨。保全处积极行动,在集中清理整顿了拍卖行,集中清理了逾期贷款和项目贷款,还起草了《关于集中清理项目贷款等工作的方案》,设立了集中清理项目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定期调度会议制度和激励机制。中心在还加大了稽核工作力度,稽核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稽核工作制度》和5个办法及3个流程,为明年有效开展稽核工作奠定了组织制度基础。
六是各项基础建设稳步推进。中心在加快新系统上线的调研论证,信息处和其他相关部门作了许多建设性工作,在今天的会上也布置了明年新系统上线的相关工作,这是中心明年工作的一件大事,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抓紧、抓实、抓好。中心的人事培训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效,人教处加大了职工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了中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相关培训、新进员工集中培训、业务骨干赴浙江大学集中培训等活动。此外,在,中心新民管理部营业大厅正式启用,沈河管理部办公楼购买、迁址以及铁路分中心、丹东管理部、大东、铁西管理部改造设计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七是积极推进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化工作。在顺利完成铁路分中心的接受工作之后,今年,中心积极深入电力分中心、邮电分中心、省直中心开展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其经营管理情况,为今后的接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八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中心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惠民安居”这一主题,抓住“保增长、促和谐、抓党建”这个最大的实践载体,采取各种得力举措推动学习实践活动高起点开局、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运行。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中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认真研究,密切配合,积极组织,目前,该项活动已由学习调研阶段转入分析检查阶段,中心做到了规定动作得满分,自选动作得高分,取得了一系列喜人成果。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二十一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偿还住房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备注:异地购房亦可提取公积金;。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范围的。
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7、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开户条件:
1、属于北京辖区新成立单位;。
2、暂未办理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开户材料: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城镇私营企业);。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
8、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原件;。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10、《单位登记表》。
开户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向单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开户申请;。
2、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管理部人员将《单位登记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归集系统。
4、操作完成后,系统自动为该单位生成单位登记号。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机制《单位登记表》。
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离职应由原单位办理封存,待到新的单位工作以后,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但不可销户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才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
3.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8.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购买一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个人储蓄账户账号。
5.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此材料为销户提取的职工提供)。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8.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注: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二十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4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2、关于商业银行公积金业务考核结果通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潮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4个科室,2个管理部。从业人员30人,其中,在编21人,非在编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实缴单位1758家,新开户单位169家,净增单位115家;实缴职工8.84万人,新开户职工1.22万人,净增职工0.15万人;当年缴存额11.31亿元,同比增长3.62%。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74.96亿元,缴存余额24.6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77%、6.22%。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9.86亿元,同比降低44.10%;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87.21%,比上年同期减少74.42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50.27亿元,同比增长24.42%。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2万笔4.83亿元,同比降低20.00%、16.44%。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1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7万笔21.61亿元,贷款余额17.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82%、28.78%、24.53%。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0.31%,比上年同期增加10.31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比上年无新增减。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89亿元,比上年同期无增减。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6.44亿元。其中,活期0.035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6亿元,1年以上定期2.0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805亿。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73.92%,比上年同期增加10.1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7940.97万元,同比降低4.50%。存款利息收入2575.8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144.96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20.13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5562.25万元,同比降低11.91%。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900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58.5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03.26万元,其他支出0.4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378.72万元,同比增长18.90%。增值收益率0.92%。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83.6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08.0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86.97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08.06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86.9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358.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60.5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408.06万元,同比增长28.32%。其中,人员经费280.02万元,公用经费73.84万元,专项经费54.2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385.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37%,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64%、1.68%和3.6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2.86%,国有企业占13.71%,城镇集体企业占18.60%,外商投资企业占0.4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7%,其他占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2.62%,国有企业占15.80%,城镇集体企业占6.22%,外商投资企业1.0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4%,其他占0%。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3.73%,中等收入群体占62.49%,高收入群体占3.78%。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74万笔9.86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5.2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6.8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9.21%,租赁住房占0.11%,其他占49.0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4.7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7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4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66%,其他占0.9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2.36%,比上年同期增加1.3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8238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4.67%,90-144(含)平方米占71.75%,144平方米以上占23.58%;新房占93.75%,二手房占6.2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1.50%,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8.08%,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4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9.00%,中等收入群体占67.33%,高收入群体占3.67%。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79笔2885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931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708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和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8%,比上年同期减少8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根据公通【2016】3号《关于个人征信相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个人征信相关问题试行满一年后,作出正式通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家有关不动产改革的精神,经请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2016年9月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商转公”申请条件作出补充完善和修改:
(1)取消原“以贷冲贷”办理方式,只保留“先还后贷”办理方式;。
(2)商业住房贷款满两年,且符合商贷提前还款要求;。
(3)已办理商贷的住房须已办妥《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根据2016年6月广东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等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及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的通知(潮府【2016】21号)的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之间。
4、根据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建金〔2016〕239号)要求,2016年11月对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事宜作出授权:
(二)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2016年,已按住建部标准对整体住房公积金系统进行贯标升级,并完成验收工作。
2、已启动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系统建设,目前完成软件平台搭建,正在进行实际测试。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我市共办理“商转公”贷款93笔2969万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二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购建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
(九)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采取转帐方式,并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先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需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应付房租总额。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一定余额。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将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证明。
(三)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付款收据或拆迁结算单据。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造、翻建许可文件。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尚未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需要大修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属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提供《特困职工证》;同时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收据凭证。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失业因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供《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出具死亡证明。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确权文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准予提取的,由申请人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受托银行办理点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提取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职工”)购房补贴的提取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0月8日起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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