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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一
11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超市达成食品销售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于货款未全部兑现前,商品货物法定处理权属于甲方。
”后被告向原告购买糖果等食品,计货款51830.0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3月2日支付1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于同年3月10日付清,但届期未按约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13日从被告处拉回部分货物,价值11643.85元,被告尚欠余款30186.21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法定处理权”是指在b超市未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享有的对所供货物自由处置权利,当然包括拉回货物。其拉回货物正是依此约定。被告方b超市则辩称,既然原告有此法定处理权,要求原告按协议约定拉回全部货物,双方就此清结,互不拖欠。原告称,其放弃这一“法定处理权”,并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货款,应负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b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30186.21元、偿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0元。
应该说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最终判决结果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判决中并未对“法定处理权”这一约定给予适当的说明,亦未对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拉回货物这一行为准确定性。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后,其法律适用依据当为新合同法。细究本案我们发现,这起貌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我国新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并未详尽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1910月1日新合同法的生效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合同法创设了诸项新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该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即构建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交易实践由来以久。在合同法之前,民法通则也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正是继承了民法通则这一精神,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按笔者理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虽未明确使用“所有权”一词而用了含糊不清的“法定处理权”一词,然究其实质,此“法定处理权”的权利内容与所有权诸权能无异,所谓的“法定处理权”实质乃是所有权。本案所涉协议第七条即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据此可以认为当事人这一约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a公司在对方未付款时,拉回部分货物是其依约行使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对所有权保留之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两种不同看法,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为一种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此为德国和日本的学说,此种理论并未将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买卖价金取偿的担保权对待,仍然将之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对待,即所有权保留买卖为所有权随着买卖价金的付清而移转于买受人。另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其主旨在于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以期保障买受人能按期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约,必然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意义。在第一层面即物权意义上,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未全部付清价款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在付清价款时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到期支付价款的义务。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现行法体制下,尚需立法承认其地位。在第二层面即债权意义上,具有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承担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前一物权意义上权利义务为后一债权意义上权利义务实现的保障。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即提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保障自身权益,并无强行性。以合同法的一个提示性条款所构建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显然极不完备。尽管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将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当出现当事人的约定非常简约的情况,法律应对就显得束手无策了,本案即遭此困境。为此,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出卖人是否有权放弃所有权而径直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
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一样,此均由当事人权衡决定。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本案中,a公司从b超市拉回部分货物是a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之行为,后a公司放弃其对未拉回货物之“法定处理权”而要求b超市支付货款,是a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b超市实际履行义务之行为,两行为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出卖人行使保留之所有权后是否还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是依权利人的主张按未拉回货物之价款30186.21元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出来的,法院支持这一请求于法有据。然而权利人a公司本可主张更多权利,如要求被告按全部未付货款51830.06元的每日万分之四偿付利息,也应支持。
第三,买受人可否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并以此解除合同?
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就此解除合同。显然被告b超市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a公司完全可以放弃“法定处理权”,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行使“法定处理权”,取回标的物,并解除合同。
第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利益如何保护
权利的平衡是民法重要原则。本案由于买受人违约在先,故前文主要结合案例探讨出卖人利益保护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然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始终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虽然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买受人享有的仅是期待权。如果出卖人在买受人按约交付价金之后,不将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或出卖人在买受人交付价金之前将此物再转让他人,即一物二卖,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依传统法律规则,买受人只享有向出卖人要求违约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这显然有违买受人签约之初衷。合同法中虽也规定了实际履行原则,但合同法的权利属债权,债权作为相对权,显然不能对抗作为绝对权的物权,因此仅靠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尚不足以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传统理论把买受人的期待权物权化,或定性为“不完全的”所有权等概念,但这一做法将导致所有权观念的紊乱,不利所有权制度维护“静的安全”之目标实现。笔者以为将所有权保留定性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可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依这一定性可产生如下规则: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在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和履行完义务前,出卖人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其保留之所有权仅为担保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时,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在买受人依约付清价金之后,所附条件即成就,所有权自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当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买受人在合同期限未至之前,可以留置该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期满之日以对抗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此之前,买受人依约支付了价款或履行完义务,即当然享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其未支付价款或未履行义务,出卖人可收回其保留之标的物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则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具体操作中又稍有区别:在动产买卖中,先买人依占有即可直接对抗后买人和出卖人;在不动产买卖中,由于涉及登记问题,必须完善登记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在交付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所有权保留约定登记在册,在所有权保留约定失效之前,出卖人不得再次转让标的物。这一规则较好地兼顾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正在紧张的草拟之中,将所有权保留这一非典型物权在物权法中法定化并确立相关具体规则,实属必要。
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二
大学的发展必须要有“大师”,高校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依靠的是人才。高校行政管理中实行绩效管理,提高了行政管理质量和水平,促进了高校的内部和谐,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广大教职工就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工作,不断开发出自身潜能,提高教学水平,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产生更多的“大师”,从而促进学校的发展壮大。同时,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作待遇不但能留住人才,还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这些,都有利于高校核心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原”有根本之意,“则”为规则之意,原则即处理问题的根本规则。高校行政管理中,面对面对一系列复杂的关系,构建绩效管理体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首先应遵循科学性原则,绩效管理体系设计要体现高校发展的战略目标,科学合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的利用等各项指标要客观公正,全面体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最大限度的激发教职工的工作潜能,促进高校健康发展。
(二)普遍与特殊原则
如前所述,高校的工作千头万绪,各个岗位都有自己的特点,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必须遵循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对不同的岗位要设置不同的指标体系,对学校战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业绩要重点强调,充分发挥权重的导向作用。同时,还要注重普遍性,做到整体均衡,避免出现两极分化。
(三)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是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必须遵循的另一个原则,这就要求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构建中,各种相关信息的取得要便于操作,同类信息之间要易于测算,评价程序要具体规范,评价方法要科学、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可操作性原则还要注意避免“大民主”的操作方法,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家”管理。
三、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具体举措
(一)进行深入细致的岗位分析
岗位分析是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基础环节,是绩效管理有效实施的保证。进行深入细致的岗位分析,首先要分析岗位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岗位的性质特点、岗位任职条件及职责,最终形成具有科学性的、可量化的书面报告。深入细致的岗位分析,为绩效标准的确定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科学性和客观性岗位说明,使得每一个具体人员对自己所处岗位的工作内容更加明了,对自己的工作行为有了依据的标准,更有利于绩效管理落到实处。同时,岗位分析也为绩效管理的进一步改进完善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实现科学定岗定编。在进行岗位分析时,必须考虑每个学校的战略发展及具体的办学目标,这样的岗位分析才能真正成为绩效考核的可信赖的依据。
(二)明确绩效目标
现阶段,我国不少高校对行政管理的绩效管理很少考虑,加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因此,高校行政管理中只是规定了抽象的工作职责,缺乏明确的绩效目标。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从部门职能出发,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政管理部门每个人员的具体绩效目标。每位行政管理人员应在把握学校战略发展及办学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分析所在部门在学校的地位及其作用,根据学校确定的岗位职责,明确自己的工作要求及实现目标的计划。绩效目标的确定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有服务大局意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确定的整体目标来制订各自的管理目标,个人要要按照本部门的管理目标来制定自己的绩效目标。其次,目标的难度要适当。绩效目标的制定,要考虑学校确定的整体目标、本部门的管理目标,根据岗位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来制定,不能太高,以免没有可执行性;也不能太低,否则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具体目标要难度适当,具有可行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还要有一定的挑战性,目标确定后必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再次,注意目标的协调性。各部门的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部门之间要避免重复,以减少资源的浪费;部门之间的绩效目标还要避免交叉,防止出现推诿扯皮,降低行政效率;同时,部门之间的绩效目标还必须互补,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避免出现有事无人管的局面。
(三)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价办法
绩效考评在绩效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考评能够检验前期岗位分析及行政管理部门、个人绩效目标是否合理、有效,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另一方面,科学有效的评价办法,能够发现各部门及个人绩效表现与其制定的绩效目标之间的差距,进而进行奖惩,实现有效的绩效管理。因此,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然而,长期以来,在地方某些高校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绩效评估不够重视,加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难以量化,致使许多高校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评价仍停留在一年一度的年度考评,考核的随意性很大,是否优秀并没有和实际工作挂钩,且考核结果除了优秀,几乎都是称职。这种流于形式的绩效评价办法,很难达到奖优惩劣的作用。笔者认为,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价办法,应注重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为表现,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胜任力进行评价,建立基于胜任力特征的高校行政管理绩效评价办法。首先,确定胜任力指标及其权重,具体指标及其权重为:一是行政管理人员自信心、灵活性、情绪控制等个性特征,权重占15%;二是行政管理人员的人品、奉献精神、纪律性、责任心、进取心等价值观,权重占25%;三是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科研能力、理解能力、创新能力等认知水平,权重占20%;四是行政管理人员与同事之间的关系、接人待物及沟通协作等人际关系,权重占15%;五是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工作主动性、工作效率等工作能力,权重占25%。其次,建立多维开放的考评方法。打破主要在部门内考评、根据部门的建议确定评价结果,建立部门内部考评与部门间的互评相结合,部门领导考评与服务对象考评相结合的多角度、全面的考评方法,力求考评的客观公正性,为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服务质量。
(四)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性过程,绩效考核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更是为了在未来取得更好的工作绩效,绩效管理的关键是对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评结果的反馈与有效运用。然而,不少高校缺乏考核结果反馈与运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以后就万事大吉,结果束之高阁,或者人为淡化考核结果,使绩效管理大打折扣。为使绩效管理体系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必须有效运用考核结果。首先,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于考评对象,注意与考评对象的交流、沟通,督促考评对象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作用。其次,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有效激励机制,除了采取直接奖励的激励外,还要将考核结果与每一位人员的薪酬多少、职位晋升、教育培训、干部任用等事宜挂钩,另外,还要注意近期激励与中远期激励相结合,为满足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规划提供机会,使绩效考评真正成为引导行政管理人员行为的“风向标”,不断提高行政工作的质量与效益,从而提高学校的整体绩效。
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三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本科行政法论文格式。
论文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封面页后。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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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四
尊敬的领导、来宾,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厦门大学xx学院级博士研究生xxx,非常荣幸能够代表自然科学学部的全体毕业生在这隆重的毕业典礼上发言。
与厦大结缘始于,除去一年的工作时间,厦大始终是我生活的重心。六年的厦大学习时光沉淀了太多值得回味的故事和情景,忘不了那绚烂至极的凤凰花,忘不了那沁心幽远的芙蓉湖,更忘不了行走在树下、湖畔的身影。这其中,有你也有我。我们或在忙碌紧张地准备着实验,或在进进出出翻阅着资料,或在实验室、食堂和宿舍之间来回穿梭……我们流过眼泪,却伴着欢笑,我们踏过荆棘,也收获硕果。老师们的谆谆教诲、同学间的无私帮助,让我们在“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校训的浸润下不断成长。
在厦大的六年,作为一名理科生,我亲身感受到了厦大自然科学的发展与壮大,见证了本部楼群的焕然一新,我们的实验设备越来越先进,我们的学习环境越来越优越。从最初院系之间的各自为政到现今大学部的形成,从最初南方之强的地位到现今向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学迈进的目标。我们欣喜不已,我们责任在肩。
自然科学贵在探索,但我们从未止步于探索。芙蓉湖畔我们悉心聆听大师的谆谆教导,白城边上我们共同探讨自然科学的奥妙。我们注重理论探索,我们也注重实际应用;我们关心实验结果,我们更关心地球和生命。
自然科学重在踏实,但我们从未囿于象牙塔的围墙。从微小的粒子到浩瀚的宇宙,都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从实验室到大洋科考船,都能看到我们的身影。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论坛不仅极大地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更为我们提供了宽广的交流平台。
如今,走在凤凰花开的路口,心中的激动和感慨无法言表。感谢母校,是您教会了我们在以后的工作道路上要继续“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感谢学部和学院,是您让我们切身体会到了自然科学的无限魅力。感谢敬爱的师长,您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前沿的学术思想、进取的科研精神,引领着我们在科学研究的道路上大步前行。学术上,您是不厌其烦为我们答疑解惑的良师;生活中,您更是诲人不倦帮我们排忧解难的益友。
带着渐行渐远的记忆,拎着装满知识的行囊,我即将离开美丽的校园,走向社会,奔向明天。我想,我们不会忘记刻骨铭心的同窗友情,不会虚度光彩绚丽的青春年华,不会放弃坚定拥有的信念理想,不会辜负老师家人的殷切期望。
借此机会,请允许我用三个词描绘我们此刻的心情:感恩、启航和祝福。
首先是感恩,厦大曾经是我梦寐以求的地方,现在是我梦想成真的摇篮。感谢厦大,感谢厦大的老师和同学,感谢我们的父母、亲人和所有关心我们的人们,是你们的共同培养和教导才让我们得以展翅飞翔。
然后是启航,临近毕业的我们身处不一样的平台,心怀更伟大的理想,厦大是我们人生之梦重新开始的地方,我们要牢牢抓住梦的翅膀,奋然前行,乘风破浪。
最后是祝福,衷心祝愿我们的母校硕果累累,再书华章!祝福我们的恩师身体健康,桃李满疆!祝福同学们前程似锦,事业有成!
谢谢大家!
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五
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1][2][3][4][5]
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六
一幅漆画作品美不美?它传达给我们的视觉感受带给我们的是美的享受,还是丑得生厌,这样,它的思考首先就落在了它的绘画性方面。
一、漆画的绘画性
漆画它与其他的纯艺术绘画具有相通性,它也很注重绘画性的思考,艺术家通过自己敏锐的观察,对生活的体验、发掘及再现,创作出具有形式美感的作品,追求个性的精神意蕴。一幅作品吸不吸引人,能否打动观赏者的心,从它的绘画性方面来讲,它所表现的主题内容、思想内涵是整幅作品的关键。首先在纸上勾勒出它的绘画内容,然后将画稿的内容与创作的材料相结合。画稿创作注重它要表达的自信力与自由度,怎样画的自在,怎样更有想法,这都是它要着重考虑的。陈恩深先生讲到“我们在画稿创作阶段,要有勇气,冲动,向天地学习,在大自然中寻求自己想要表达的创作灵感,建立一个自己的造型趣点、形式感强的画点,总结并发现美的对比,从主观的美找到客观的存在”。这些都是漆画在绘画性方面着重表现出来的形式魅力,这种绘画的形式魅力使漆画的发展更加具有艺术性。漆画的画稿创作既可以抽象,又可以写实,注重整个画稿的平面化处理,这一点与版画有着相同之处。
二、漆画独特的材料语言
漆画拥有自身独特的材料语言,而材料语言所表达的艺术感染力是非常有力的,包括蛋壳、灰料、大漆、聚氨酯、金银箔、螺钿等。这些不同的材料表现出不同的肌理美,各种材料搭配在一起使用增加了漆画的艺术表现力,不同的肌理美丰富了漆画的艺术表现力,使的漆画的表现技法发挥到淋漓尽致的地步。
如大漆成色稳重温婉大方,它防腐蚀,防水耐磨,容易保存很久。在我国古代,供皇室及贵族所用的漆器作品中,大都采用了黑、朱红、黄这三种漆色,色泽神秘而儒雅,代表了贵族的地位,从古至今,一直延续下来。如战国、秦汉时期的大多漆器都采用黑、朱红两种颜色为主,制作出精致的奁盒,质地较轻,颜色非常质朴,历经千年,颜色经久不衰。大漆色泽光滑、质朴,让人赏心悦目,它抛光后的质地更是温润、细腻、色彩淳厚典雅,美的让人回味无穷。聚氨酯漆与大漆有相同之处,都比较耐腐蚀,防水,防潮。不同的是,聚氨酯具备自身特色,加入色粉后颜色鲜快、明亮,相对于大漆而言,聚氨酯漆容易干,有很强的粘合力,能与多种材质发生一些联系,如镶嵌蛋壳、堆灰料上色等,同时,聚氨酯也可以和大漆混合后使用,可以把大漆的颜色调得有深有浅,使得大漆更容易干。蛋壳材料在漆画中表现的肌理效果是纯洁可人的,随着敲击力度不同,展现不同裂纹,再加上每个蛋壳自身带有一些微妙的颜色,有些黄,有些粉,有些白,这些颜色凑在一起增加了漆画色彩的丰富感。灰料也是漆画材质艺术中的表现技法之一,灰料的本身具有可塑性,它加入聚氨酯进行调和,根据你所想要达到的肌理的效果,把它调和成干湿不同的状态,制作出不同的肌理效果,按照画面的要求来进行支配。待灰料干后,在上面进行着色,叠加颜色,由浅入深。待干打磨之后,色调变灰,色泽由鲜亮变得高雅,这种自然的色调是画笔无法画出来的色彩效果,这就是漆画为什么它的色粉颜料很少,但最后表现出的色彩是十分丰富光彩夺目的。同时灰料打磨后会出现自然的色彩肌理效果,会产生出很多偶发的效果,它是无法模仿出来的,它的材质语言所表现的艺术效果是和蛋壳完全不同的。这种材质语言赋予了它无法超越的偶发性。螺钿在漆画中的表现手法还是非常吸引人的,它取材于晶莹闪亮的贝壳或螺壳身上,在阳光的照射下闪烁着迷人的色彩光泽、十分绚丽,为漆画作品增添了不一样的色彩魅力。金银箔在漆画中的使用也是比较常见的,我们使用铝箔时,会尽量发挥它自己的独特魅力,贴箔后在上面涂透明漆,那样,它的颜色会非常饱和、晶莹闪烁。金银箔的加入会使整幅作品看上会精美华贵,显示出一种高贵华丽的气质,它的这种华贵气质正好与大漆的质朴截互补。但在漆画的表现中,能将两者结合得很好的话,也是非常有魅力的。
三、漆画的色彩魅力
色彩是体现一幅作品的视觉享受的重要因素。漆画色彩是追求简洁明快的,它的每种材质都带来了各自独特的色彩魅力,本身的色彩丰富了漆画的艺术表现力。陈恩深先生曾说:“我的艺术最初的`切入点落在了色彩方面,当两个只有色相而没有明度的补色关系的色彩非常和谐的并置时,传递出的美感是非物质感的,那是怎样一种远离尘世的空灵之境哟,这该就是形而上之境吧?”透明色料在漆画中的艺术表现力是非常有价值的,它丰富通透的颜色为漆画增加了艺术感染力,而且,它很容易描绘色彩的细腻丰富变化,使得漆画的在色彩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既可以单独使用透明色料,又可以与大漆及金银箔一起合理应用。它利用自己的色彩优势既可以达到水彩的舒畅飘逸,通透自然的效果;同时漆画中的描漆技法又仿佛是在描绘工笔,线条流畅自如,气韵生动自然;最后漆画的变涂效果又如同是在画油画,层层叠加,稳重而又不失典雅,表现出的厚重朴质的艺术效果。这些艺术效果是漆画色彩艺术表现的最大优势,这为漆画艺术的发展增添了无与伦比的艺术魅力。
最后,漆画除了上述所描述的特点之外,它又蕴藏了无限的可能性,它的各种材质经过上色打磨之后,会出现非常神奇的效果,突发偶然性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天然的效果是不可能画出来的,无法模仿无法超越的。
综上所述,漆画作为一种独特的绘画语言,它所具有的独特的魅力价值让我懂得了为什么它历经时间的冲刷,还依然在不断发展进步。它注重本身的绘画性,同时将自己的材质色彩语言发挥得淋漓尽致,发挥了它的色彩语言魅力,包容并吸收其他画系的优势,不断学习不断壮大,充实自己,创造出自己独特的艺术价值。
漆画多样的材质与技艺丰富了漆画的艺术表现力,它的绘画性增加了艺术感染力,多种材质的碰撞为漆画创造了无限的可能性,它的色彩魅力也是独具一格的,这些价值是非常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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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七
公民环境权对于环境法律而言,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与传统的民事、刑法相比,具有平衡行政权利和公民权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备独特的优越性。通过充分结合行政法规的发展前景,再加上现有的环境法制建设,显而易见,行政法在环境权的保护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虽然公民环境权在运行商上,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的努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在公民环境上的保护措施。
一、公民环境权的概括
(一)涵义
所谓公民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来对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法定权利。从环境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公民不但要享有在舒适、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还要合理运用社会实践的要求,要具备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恢复原状、停止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二)依据
我国对环境问题相当重视,因为在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同时还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但是我国对环境权的权利地位还不能在宪法中受到应用,不仅仅是因为是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时间短。对于是否能够将环境权纳入法学界,还需要一定的.考察、研究决定。从环境权的本身来看,将会给我国环境带来很多益处,同时,环境权还具备应然性、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应当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所谓环境权的应然性,是指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取替的权利,我们通常把它称为自然权利或者天赋权利。这种应然性的权利,是不因法律的规定而存在,不会受到任何东西、事情影响的,而是天生拥有的权利。而我们通常意义下的,环境的普遍性,是不论是哪个国家、哪种肤色、多大年龄、何种性别的全体公民,都能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人民对环境权益的认知,是一种普遍性存在的权利。最后在说一下,环境权的不可替代性,所说的不可替代是人们生活在的无其他选择的生存空间,但是我们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有选择权。如果我们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人类的生存基础也在逐渐减少、丧失。可见,公民环境权属于最基本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我们所说的公民环境权,只是一个词语,只是出现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概念而已,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把公民环境权纳入。有些管理条例只是为了行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权,而不是公民环境权,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仅仅提到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对于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只是着重与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破坏环境的投诉权。可见,公民环境权能否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做任何决定。现存的有关公民环境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是注重环境监管,使公民未能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所以,我们要在充分对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理解与支持,才能使公民环境权得以确认与应用。
三、如何行政法对公民环境进行保护
(一)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行政法规中
我们不但要将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破坏环境投诉权做好,还要讲公民环境权纳入到行政立法中去。一旦公民环境遭到破坏,公民就可以应用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自身环境的权利。只有将公民环境纳入律法,我国的环境立法才是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
(二)公民环境拥有参与权与知情权
要想人民的切身利益,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我们要确保人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人民需求的意义所在,方可提高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意识,因为人民的权利是民主的,公平的。可见,公民参与权和知情权是实行公民行政执法的途径,是公民行政合法的结果。
(三)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进行
随着我国对环保的认知与发展,行政的强制机制在环保的实践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环境的行政处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们首先的是财产处罚,而不是人身伤害性的处罚,选择这种经济制裁方式,就是违法人员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来完成。不仅对他们的行为的一种惩罚和警告,还是损害的环境的一种恢复和补偿方式。可以让破坏法律的人长记性,还剥夺了违法行为的人部分财产的权利。对于那些未拿到行政许可,就私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人,我国要对这些人,实行限制、剥夺部分行为权利的处罚方式,用这种方法来限制污染事件的发生,也是对损害的环境一种补偿方式。由此可见,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设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救济机制
我们要设立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目前是遏制环境受到侵害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是公民环境权得到实现的最有效措施。但是我国还未存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进,我们要不断开展公益行政诉讼,尤其是环境方面的诉讼,因为它不仅有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还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只有发展这种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才能使公民环境受到破坏之时,发挥其作用,使公益环境得以实现,从而使公民环境真正得以救济。
四、结论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多,我们对环境的治理也不断完善。公民环境权会随着纳入法律的轨道,使公民的环境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环境法律制度的保证。因此,只有立法上确认公民环境权,环境的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林娅.环境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
[2]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2.
[3]何英.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分立与协同[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3,(10).
[4]吕忠梅.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j].法律科学,2000,(5).
[5]朱谦.论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j].江海w刊,2002,(3).
[6]胡腾.公民环境权之法理分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5).
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八
公民环境权对于环境法律而言,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与传统的民事、刑法相比,具有平衡行政权利和公民权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备独特的优越性。通过充分结合行政法规的发展前景,再加上现有的环境法制建设,显而易见,行政法在环境权的保护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虽然公民环境权在运行商上,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的努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在公民环境上的保护措施。
一、公民环境权的概括
(一)涵义
所谓公民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来对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法定权利。从环境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公民不但要享有在舒适、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还要合理运用社会实践的要求,要具备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恢复原状、停止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二)依据
我国对环境问题相当重视,因为在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同时还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但是我国对环境权的权利地位还不能在宪法中受到应用,不仅仅是因为是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时间短。对于是否能够将环境权纳入法学界,还需要一定的.考察、研究决定。从环境权的本身来看,将会给我国环境带来很多益处,同时,环境权还具备应然性、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应当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所谓环境权的应然性,是指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取替的权利,我们通常把它称为自然权利或者天赋权利。这种应然性的权利,是不因法律的规定而存在,不会受到任何东西、事情影响的,而是天生拥有的权利。而我们通常意义下的,环境的普遍性,是不论是哪个国家、哪种肤色、多大年龄、何种性别的全体公民,都能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人民对环境权益的认知,是一种普遍性存在的权利。最后在说一下,环境权的不可替代性,所说的不可替代是人们生活在的无其他选择的生存空间,但是我们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有选择权。如果我们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人类的生存基础也在逐渐减少、丧失。可见,公民环境权属于最基本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我们所说的公民环境权,只是一个词语,只是出现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概念而已,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把公民环境权纳入。有些管理条例只是为了行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权,而不是公民环境权,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仅仅提到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对于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只是着重与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破坏环境的投诉权。可见,公民环境权能否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做任何决定。现存的有关公民环境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是注重环境监管,使公民未能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所以,我们要在充分对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理解与支持,才能使公民环境权得以确认与应用。
三、如何行政法对公民环境进行保护
(一)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行政法规中
我们不但要将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破坏环境投诉权做好,还要讲公民环境权纳入到行政立法中去。一旦公民环境遭到破坏,公民就可以应用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自身环境的权利。只有将公民环境纳入律法,我国的环境立法才是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
(二)公民环境拥有参与权与知情权
要想人民的切身利益,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我们要确保人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人民需求的意义所在,方可提高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意识,因为人民的权利是民主的,公平的。可见,公民参与权和知情权是实行公民行政执法的途径,是公民行政合法的结果。
(三)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进行
随着我国对环保的认知与发展,行政的强制机制在环保的实践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环境的行政处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们首先的是财产处罚,而不是人身伤害性的处罚,选择这种经济制裁方式,就是违法人员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来完成。不仅对他们的行为的一种惩罚和警告,还是损害的环境的一种恢复和补偿方式。可以让破坏法律的人长记性,还剥夺了违法行为的人部分财产的权利。对于那些未拿到行政许可,就私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人,我国要对这些人,实行限制、剥夺部分行为权利的处罚方式,用这种方法来限制污染事件的发生,也是对损害的环境一种补偿方式。由此可见,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设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救济机制
我们要设立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目前是遏制环境受到侵害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是公民环境权得到实现的最有效措施。但是我国还未存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进,我们要不断开展公益行政诉讼,尤其是环境方面的诉讼,因为它不仅有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还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只有发展这种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才能使公民环境受到破坏之时,发挥其作用,使公益环境得以实现,从而使公民环境真正得以救济。
四、结论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多,我们对环境的治理也不断完善。公民环境权会随着纳入法律的轨道,使公民的环境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环境法律制度的保证。因此,只有立法上确认公民环境权,环境的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林娅.环境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
[2]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42.
[3]何英.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分立与协同[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10).
[4]吕忠梅.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j].法律科学,2000,(5).
[5]朱谦.论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j].江海w刊,,(3).
[6]胡腾.公民环境权之法理分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5).
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九
一、何为理性?
理性这一概念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随着航海贸易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思想家们倡导的自由、竞争、平等、民主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不再将自己单纯视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充分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这样,公民的主体性、自觉性意识开始觉醒,限制约束政府行政权、保护自己合法的公民权利的呼声开始出现,这种观念觉醒对于后期行政法的构建意义重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们的公民意识进一步觉醒,分权、选举、代议等一系列理性的民主政治制度开始出现,对专制制度造成了强大冲击,同时,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也为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救济手段。至此,西方理性的核心通过一整套完整的民主政治制度得以确认。
二、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分离
19世纪,“理性”这一整体概念内部分离为不同价值趋向,即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引发了人们对追求理性正义之价值的正当性的思考。价值理性强调的是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要求通过纯正的动机、正确的手段来达到意欲目的,而不会不择手段的追求结果。与此不同的是,工具理性是指行为人怀着追求功利的动机,实现效果最大化,而不考虑情感与精神。有学者提出,法的价值关涉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以及人对法的善恶的`判断标准问题,也就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作用。在法的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的价值包括民主、自由、平等、公平、秩序、效率。
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
价值理性的实现应当以工具理性的存在为前提,社会是功利的,只有在工具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代表工具理性的效率与秩序得以实现时,人们才开始将目光转向价值理性,强调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追求的是民主与公平,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之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标,而行政法的工具理性追求的是秩序与效率,单纯将行政法作为实现社会秩序的手段,争取用最小的管理成本与执法成本实现社会的秩序。
四、工具理性之弊端
当今社会普遍观点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法律为人所创造,应当为人服务,应当以人为本,实现民主与公平。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存在着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端,行政机关片面追求最终结果,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情形时有发生,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与福祉。工具理性降低了行政机关的“道德”,行政机关作出诸如钓鱼执法、强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这种片面追求功绩与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不仅降低了政府公信力,还减损了人们对行政法的信仰,对“以人为本”造成了极大损害。价值理性强调从行政法原理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强调过程的正当合理性,而工具理性则过于强调结果,促使人们通过行政程序的设计,高效的甚至是不择手段的实现意欲目的。法治强调良法之治,行政法不仅要实现民主、公平的社会秩序,还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中进行价值取舍,将行政法建立成公平正义之良法,发挥应有的限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作用。因此,在工具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我们要正视其不足,发现工具理性存在的漏洞,重视行政法的价值理性。
五、实现行政法的价值理性之途径
(一)权力与权利之对抗
行政机关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名、责三部分,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公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出一部分,组成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利与权力天然存在着矛盾,现代社会,人们均认识到主权在民,但是仍存在着西方式的民主与中国式的民主这一区分,基于中国自身的国情特点,中国式的民主强调的是人大代表集体决策、全员服从,这样一种民主模式,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然而,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赋予人民更多的权利,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对人民合法权益的减损,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建立“公平”的行政法
对公民而言,能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即为公平,行政法作为规范行政权、保护公民权之法,不仅要扩大公民的权利范围,还要合理分配义务,避免行政相对人、相关人负有过多的不合理义务,而造成负担过重的问题。我国宪法、行政法对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已经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如何实现这些权利,还缺乏程序的规定。为实现实体公平,有必要从实现程序公平入手,不仅要完善实体法规定,还要完善程序法规定,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对行政机关而言,在形成程序上,应平等的对待行政法律关系参与各方,公平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自由。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建立“公平”的行政法,实现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至关重要。
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篇十
关于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规定,包括行政主体之间因其共同行为从而所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同时也包含行政主体同第三人之间所共同承担的行为责任等。行政法中的连带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并没有系统性的表述,对此,关于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的具体内涵,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本文就从连带责任定义出发,对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进行简要研究与表述。
1关于连带责任的定义
首先谈及连带责任,不同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解释。法律体系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英美法系主要是实行判例法,判案法主要是依据以前的各种案例来作为判案的依据。英美法系在进行连带责任的判定时,主要是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根据具体案例中的共同行为人作为连带责任主体,对其共同行为的事件进行责任的判定。大陆法系属于按法律明文规定进行责任的判定,其中连带责任主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关于连带责任定义,也基本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多数人都需承担的一种责任,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后所生的一种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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