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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一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依据《_土地管理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经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中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严格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结构合理、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提升保护资源水平,强化保障发展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发展。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公顷,其中市本级500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00公顷,其中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540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交通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特殊用地公顷。
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500公顷,其中商服用地10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00公顷,住宅用地200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7公顷,交通用地33公顷。
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的要求,20土地利用供应计划指标中,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各地中心城区和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建设,其中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某新区和运河生态经济区建设。城市其他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主要使用农村综合整理指标和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指标。商品住房及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主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三、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一)严格落实中央各项调控措施,高度关注房地产用地供应。继续加大监管和调控力度,巩固既有调控成果,进一步提高政策性住房用地的比例,合理把握供地时序,着力改善民生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保持土地储备开发投资合理规模,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住房保障能力,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规模,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支持居民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努力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运行,避免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价格的大幅波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引导支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供应结构。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低效土地,鼓励利用采煤塌陷地和未利用地,鼓励加大土地利用强度,适当提高容积率,鼓励深度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优先保证具有高效节能、高附加值、高辐射力的优势产业的`用地供应,支持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的发展,重点支持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的用地供应,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保障公共设施土地供应。继续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障能源和资源设施、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环境建设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市发展的保障能力,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水平。重点支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土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二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种的耕地面积为万公顷,园地万公顷,林地万公顷,牧草地万公顷,其他农用地万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万公顷,其余为未利用地。与上年相比,耕地减少,园地增加,牧草地减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增加,交通运输用地增加。
全国净减少耕地万公顷,人均耕地已由的公顷降为公顷。其中生态退耕万公顷,包括退耕还林万公顷,退耕还草万公顷,退田还湖万公顷。生态退耕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因素。
新增建设用地万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增加万公顷,增长17%。其中独立工矿占用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增加3万公顷,增长37%;公路建设占用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增加万公顷,增长25%。
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万公顷,增加耕地万公顷,净减少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多万公顷。灾毁耕地面积万公顷,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逐步完善,24个省(区、市)不同形式建立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目标责任制;26个省(区、市)实行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27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储备库;21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统计台帐;城市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基本实现“先补后占”;逐步开展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万公顷,其中整理增加耕地万公顷,复垦废弃地增加耕地万公顷,开发增加耕地万公顷。补充的耕地比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多万公顷,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大于建设占用耕地。
—^v^共安排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731个,项目建设总规模万公顷,其中,土地整理万公顷,土地复垦万公顷,土地开发万公顷。新增耕地万公顷。
土地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重点抓好国家重大工程用地协调和报批:三峡工程淹没用地在库区淹没蓄水前报经^v^批准;西气东输从陕西靖边至上海白鹤镇涉及河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境内的永久性用地已经^v^批准;西电东送广东、湖北等省境内输电线路塔基、换流站用地已随工程进度报^v^批准;青藏铁路青海段工程用地已经^v^批准;南水北调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境内控制性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严格措施。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不报批”: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二、矿产资源。
20初,全国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158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1种,其他水气矿产3种。原油、煤等能源矿产,铁等黑色金属矿产保有的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程度下降。
第三轮矿产资源可供性论证第一期工作完成,摸清了45种主要矿产对国民经济建设保证程度情况。《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发表。新一轮油气资源评价工作正式启动。
国土资源调查及地质矿产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57处,其中能源矿产15处,黑色金属矿产4处,有色金属矿产73处,贵金属矿产34处,冶金辅助原料矿产2处,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11处,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14处,其他水气矿产4处。新查明(预测)矿产资源量:石油亿吨,天然气亿立方米,原煤亿吨,铁亿吨(矿石),铜万吨(金属)。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开发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矿产品产量有所增加。我国最大的海上自营气田东方1?1气田一期工程顺利投产。全国煤炭产量超过16亿吨,生铁产量超过2亿吨,10种有色金属产量超过1200万吨。大庆油田在连续27年年产原油5000万吨以后,降至4840万吨。
全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1600亿美元,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年矿产品进口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原油进口9112万吨,铁矿石进口14813万吨,锰矿石进口286万吨,铬铁矿进口178万吨,铜矿石进口267万吨,钾肥进口657万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引进来”成效明显。2003年有效的涉外勘查许可证108件,采矿许可证332件。加拿大tvi太平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宁市成立首家外商独立勘查公司。加拿大西南资源公司与云南核工业209地质队合作,在云南东川拖布卡发现了规模较大、品位富的金矿。
矿产勘查开发“走出去”取得新进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苏丹发现了一个世界级大油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伊朗卡山打出高产油气井。
三、海洋资源。
全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一万亿大关,达到亿元,增加值达到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发生积极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28:29:4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亿元,增长;第二产业增加值亿元,增长;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下降,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非典”影响造成了滨海旅游业的负增长。沿海各海洋经济区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开发,开始呈现海洋经济联合的趋势,区域海洋经济初具规模,其中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海洋产业总产值最高,首次超过3000亿元。
我国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全年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500多本,确定海域面积约19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约亿元。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及“海盾2003”专项执法活动。^v^批准发布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报^v^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洋功能区划审批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v^批准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与发展目标、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及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v^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xx〕xx号),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并为开发区扩区升级提供科学依据,部决定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为全国各级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旅游度假区除外)。评价范围为经开发区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二、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审核验收。开发区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审核、测算和分析,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省(区、市)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经费。
三、技术要求。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要严格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执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技术指导单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定相应的`技术指导单位承担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要抓紧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国家级开发区评价结果经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xx年底报部。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应于xxxx年xx月底前完成。
五、评价成果应用与更新。
各级各类开发区扩区、升级的用地审核必须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经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审核依据。省级开发区评价结果,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并作为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升级审核的依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推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方向和政策措施。经评价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由相关省(区、市)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土地供应信息工作透明度,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需求,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建设,根据《^v^土地管理法》、《^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v^政府信息公开条例》、《^v^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的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包括: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前的信息、土地出让公示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以及土地供应后的公示信息。
第四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健全制度、规范内容、明晰流程、提高效率的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
第五条土地政策、法规,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市级的土地供应信息、划拨、出让、转让公告以及供后信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
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渠道发布其他土地供应有关信息。
与土地相关的城市规划信息由市规划局负责发布。
第二章土地供应信息的收集、审批和发布。
第六条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级单宗土地供应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发布。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五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
首先,对大家远道而来参加会议表示热烈欢迎。
利用司和法律中心组织召开的这次会议,既是年上半年全国土地供应形势分析会,又是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座谈会。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加快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建设,从而为及时、准确地获取土地市场信息,方便、快捷地开展土地市场的形势分析,适时、准确地提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提供重要支撑。
加快推进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是当前土地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法律中心的一项重要任务。该系统的运行,对于监管和服务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是一项技术性、协调性、关联性和现实性很强的工作。徐绍史部长在多次谈话中,反复强调要在监管与决策服务上多下功夫;在今年一季度国土资源形势分析会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系统运行,争取上半年实现监测监管系统提取数据与纸质数据的统一,最迟在三季度实现通过系统提取全国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数据直接用于国土资源形势分析。
为了落实部领导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系统建设,进一步做好运行和服务工作,我简要介绍一下当前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下一步拟开展的工作,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工作的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按照部“约束要硬,激励要实,责任要明,监管要严”的工作要求,法律中心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为主线,以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监测分析与供后监管,不断提高服务监管与决策的能力。
(一)加快推进整合,建立统一畅通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为适应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需要,按照部领导“健全体系、完善手段、加强监管”,“建立通用、综合的国土资源信息监管平台”的工作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提高运行效率,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与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合二为一,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网上填报为基本抓手,建立了融供应分析和供后监管为一体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实现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开展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评价分析,为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二)加大系统运行的培训与推广,不断扩大系统的覆盖范围。一是突出应用,系统培训。去年年底举办了全国系统应用培训班,对32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加强指导,分类推进。今年初研究制订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方案,明确每月对各省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通报材料报部;配合山东、辽宁、福建、内蒙、北京、河北等有关省市完成系统应用技术培训;就地方系统与监测监管系统的衔接问题,协调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与技术开发单位,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协调解决了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监测监管系统衔接的有关问题。三是摸清情况,夯实基础。在一季度土地供应形势分析会上,大家对各省进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对系统运行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就行了研讨。会上还下发了系统应运行单位的问卷调查,摸清了全国应运行系统的市、县(区),据统计应运行的市县(区)个数为2608个,截止到年6月日,系统已运行单位为2210个,占应运行单位的85%,比一季度提高了53个百分点。四是加强督察,确保落实。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将监测监管的全面运行作为重要的支撑工作,加强了对系统运行的督察;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自查的同时,部署开展实地调研。
总体来看,系统运行呈现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的良好局面。我们下发了《开展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和系统应运行单位的问卷,各地及时上报了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自查报告和应运行单位清单,基本确定了应运行系统的市县个数,初步理清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了分析体系,不断提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的广度与深度。初步构建了“全国-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的监测分析体系。总结年以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的经验,建立宏观、中观和微观相结合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体系:一是在宏观层次上,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变化,分季度开展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分析,为国土资源形势分析提供支撑;二是在中观层次上,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加强对重点地区土地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及时跟踪改革热点区域土地市场发展,为主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创造条件;三是在微观层次上,以重点城市为重点,通过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实现对城市土地市场的动态掌握,提高应对土地市场变化快速反应的能力。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成果应用。一是以参与国土资源形势分析为切入点,提升动态监测分析水平。重点通过月报、季报工作,汇总分析全国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土地供应数量、结构、布局、节奏、价格开展分析,为国土资源形势分析提供持续支撑;二是通过监测系统发现土地市场变化较大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调研,去年以来先后对广东、江苏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初步摸清金融危机下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形势和开发利用状况;三是根据部对年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要求,充分利用监测监管系统,收集整理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供情况,分析了供地率较低的原因,并有针对性提出了有关意见和建议。该成果受到部高度重视,将监测成果直接用于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之中。下一步部将就这一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作为“双保行动”后一阶段的重要任务。
二、下一步工作的基本考虑。
法律中心作为该系统运行的承担单位,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经受着艰巨的多种挑战,因此既需要我们主动作为,大胆开拓,又需要在座各位同志一如既往的鼎力支持。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系统的全面运行。按照部领导的有关要求,我们将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力争实现三季度系统运行的全覆盖。同时,为了便于准确了解各地情况,我们将配合利用司开展监测监管系统运行情况的实地调研,督促系统全面运行。
(二)完善工作机制,适时开展监测监管。围绕当前部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开展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与监管。一是要关注中央4万亿投资落地的情况,分析这类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开发利用情况;二是要关注重点区域土地市场的发展,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热点区域改革和发展的情况;三是把握重点行业土地市场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用地和工业用地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关注土地市场回暖带来正面效果和潜在风险。
(三)突出成果应用,着力于系统数据的深度开发。按照徐绍史部长关于“建立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框架”和适时“发布权威的数据”的要求,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库为基础,辅助于宏观经济运行的有关指标数据,通过对土地供应的规模、价格、结构、集约、景气等因素进行分析,构建土地市场指数,并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的影响分析,形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土地市场指数,搭建政策框架,提出加强和改进土地调控的政策建议。
总而言之,加快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任务,希望通过上下共同努力,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做深做实,使其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中,在参与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也希望在座各位在这次座谈会上,深入研讨,出谋划策,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最后,祝愿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六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关各股室:
201*年6月25日是我国第24个“土地日”。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坚持和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全社会自觉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识的有效手段。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土地日”宣传活动,树立人们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土部、省厅、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主题,按照“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大力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方式转变、基本农田保护,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二、宣传主题。
201*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三、宣传内容。
(一)紧紧围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这个主题,大力宣传相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二)突出宣传“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拥有充足的耕地资源,而高标准农田是耕地的精华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
(三)深入宣传普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宣讲国土资源国策国情;
(四)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责任制、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开展基本农田永久保护、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等,积极宣传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
四、宣传形式。
1、手机短信宣传。向系统职工发短信宣传今年的主题。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七
一、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1、深入广泛宣传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为使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机会,深入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今年共出动宣传车136车次,悬挂过街横幅63幅,张贴宣传标语1400张。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v^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v^28号文件。自^v^28号文件下发后,我们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v^的讲话和^v^28号文件以及国土部出台的有关配套文件,将学习和宣传与当前的工作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土地、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开展第14个全国“土地日”和第35个世界“地球日”系列宣传活动。今年全国“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的宣传主题分别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和“善待地球,科学发展”,为突出今年的宣传主题,一是我们在局办公楼前设立宣传咨询台。全国“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当天散发宣传材料15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113人次。二是通过电视台播放分管副县长就土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三是在桃溪路、梅河路等繁华地段悬挂过街横幅13幅,时间达1个星期。
4、积极发布国土资源信息。今年,我们共举办简报22期,上报被市局采用信息22篇,省厅6篇,向有关报社提供信息46篇,向《政务信息》、《舒城宣传》、《舒城声屏》、《皖西日报》投稿,被启用刊登稿件11篇。
二、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建立健全并完善了规划公告、规划实施及动态监测制度。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今年,我们上报审批调整了汤池镇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面积约亩,为万佛湖旅游用地项目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今年,我们组织人员对全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大检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积极整改。通过这次检查整改,我们共补充保护标牌250块,补充保护区界桩1300个,签定责任书万份,保护面积达万公顷,保护率达到85%。
3、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我们将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作为实现我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条重要途径。今年,我们共完成土地开发复垦项目28个,总面积公顷,已经省国土厅验收确认的项目13个,面积公顷,上报待确认的项目15个,面积公顷。柏林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专家评审,已被^v^正式列为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该规划整理的总面积达公顷,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达公顷,净增耕地比率达。
4、加强和完善建设用地管理。努力提高用地报批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对报来的用地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依法报批,对上级批准的建设用地依法及时供地。今年以来,我们上报批准建设用地12个批次,面积公顷。
三、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进一步规范。
1、坚持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拍挂。我们把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盘活城镇土地的主要手段,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严格按照国土部11号令的要求,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今年,我们总计出让国有存量土地130宗,面积亩,收取土地出让金1754万元,其中,挂牌出让12宗,面积亩,出让金总成交额达万元。
2、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今年,我们又增设了“国土资源交易大厅”,购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将土地交易信息、出让地块的起始价、面积、位置以及竞价期限等交易内容通过报纸、交易厅宣传栏公布于众。土地有形市场的建立,使土地交易行为逐步规范,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扰。
3、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征地拆迁事务所的应有作用。为盘活城镇存量土地,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今年,我们充实了储备中心和拆迁事务所的队伍,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舒政[200x]51号和舒政发[200x]34号进行操作。今年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初步完成了锦绣银城的房屋拆迁、安徽三纬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土地收回、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工作。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八
第三十条[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主页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主页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六)定期向省级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自律组织职责]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客户资金存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一般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年度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九
第二十六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供应前的信息,按季度或者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并按照市政府安排在相关展览会和推介会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公开交易公告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前20日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九条协议转让地块交易公示的时间为7天,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为土地成交之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条土地项目招商推介活动,原则上在项目公告前3至6个月组织实施。
第六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涉及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发布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先拨付,年终统一结算。
第三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上报备案的土地供应信息负责。信息失实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国土资源(分)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时上报土地供应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其授权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时间发布土地供应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市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市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土地项目招商团队,负责项目推介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4月2日起施行。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十
国土资源管理事业面临新的发展形势,需要政治理论水平高、有道德、有知识、创新型的人才。27团国土分局顺应时代要求,积极开展“学习型、知识性、创新型新员工”教育活动。
分局共有工作人员3名,大专学历2名,大学学历1名,均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职业素质,但要跟上日益发展的知识体系,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实践、发展。
2013年,27团国土分局积极开展学习、创新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大力倡导“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鼓励工作人员“在学习中发展,在发展中学习”,培养工作人员自觉学习的能力,把学习融入到各自的工作中。
首先,分局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二,分局鼓励工作人员参与外部学习培训,并且在时间上给予支持配合。通过这种学习,工作人员自身综合能力得到提高。第三,分局鼓励工作人员参加与工作有关的资格考试,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第四,积极参加团场举办的各类学习,培养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位知名学者曾经说过:“过去的文盲是目不识丁的人,现代的文盲是知识甚少的人,未来的文盲是不会更新知识的人。”由此看来,随着社会发展,一个人若不及时充电、不注重学习,不更新知识,在未来也如同一个文盲。
今后,我们要开放自我、多交流、多实践,养成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切实掌握相关知识,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为做好各项工作打好基础。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十一
2022年下半年,我局将全面贯彻落实_和省、市、县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_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自然资源治理能力和水平,敢于担当,砥砺前行,为推动惠东加快山海统筹发展进程、实现重返一流行列作出新的贡献。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保护措施,在稳定耕地保有量的基础上,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地开发利用。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多渠道、深层次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耕地保护氛围。
认真对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惠州建设国内一流城市”“推动惠东重返一流行列”等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完成《惠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以加速推动我县“四园两区一节点”的规划建设〔四园:惠州新材料产业园、粤港澳大湾区(惠州)数据产业园、中韩(惠州)产业园核心组团惠东片区及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两区:县城大洲片区和惠州湾惠东tod新区,一节点:九龙峰旅游区〕。加快完成《惠东县白花镇联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涉惠州新材料产业园配套区)、《惠东县白花镇谟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涉粤港澳大湾区(惠州)数据产业园〕、《惠东县城大洲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惠东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年)》《惠东县城西枝江“一江两岸”城市设计(环城北路至环城西路段)》《惠东县城商业设施规划研究》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全力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上报审批,为我县新材料产业园、农业产业园等用地报批奠定基础。继续做好年度用地报批组卷及申报工作,争取上级支持增加配给我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保障我县土地供应。结合本年度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行动,加快土地供应工作,保障重点项目特别是加快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白花新材料产业园范围内土地供应。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业务,理顺用地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信息化程度。
立足发展需求,围绕政府工作部署,为我县重点项目、公共交通、市政工程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全力推进324国道的改扩建、白花河、环城西路、卫民路等项目开展。同时积极拓展土地收储方式和收储范围,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存量收购、闲置收回、土地置换等多元化方式进行土地收储,进一步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能力,切实起到城市建设用地蓄水池的作用。
加强日常土地巡查及卫片整改工作,由局领导班子督促挂点乡镇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耕地卫片图斑整改工作,制定我县具体整治方案,积极做好土地执法职责调整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继续指导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同时,加快推进多祝镇启南村石场、梁化镇大地村石场、白花镇樟山石场、铁涌镇官田石场、平海镇新围鑫记石场、白花镇联丰村板嶂岭石场和稔山镇仙仔山石场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
加强对我县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监管和测绘项目管理,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监督我县测绘资质单位项目备案等工作。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工作的全面实施。进一步推进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入库、建设联合测绘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力度,最大限度缩减测绘环节和时限,切实减少企业递件次数和费用支出,助力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提升效率。
加强对地质与海洋预警预报和汛期值班值守工作。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完善盐洲海洋观测站的用地用海手续,争取项目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惠东县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工作要求,下来继续推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确保在2022年底前完成在册16处的地质隐患点治理任务。
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党建工作的突出位置,持续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把党建工作落实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党员学习教育,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积极开展“三会一课”,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大对党员教育的力度,进一步拓展学习培训内容和渠道,充分利用专题培训班、专题党课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坚持用新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成为推动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惠东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0日。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十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登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主页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机构名称]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备案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机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实名注册]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义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禁止行为]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出借人条件]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出借人义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网络与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募集期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费用分配]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业务暂停与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主页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风险揭示及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客户信息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十三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土地供应信息工作透明度,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需求,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包括: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前的信息、土地出让公示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以及土地供应后的公示信息。
第四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健全制度、规范内容、明晰流程、提高效率的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
第五条土地政策、法规,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市级的土地供应信息、划拨、出让、转让公告以及供后信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
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渠道发布其他土地供应有关信息。
与土地相关的城市规划信息由市规划局负责发布。
第六条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级单宗土地供应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发布。
第七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县(市)区以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收集整理土地供应信息,分别报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于每月30日前发布,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储备地块的土地供应信息,进行必要策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或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发布。
第八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计划期内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规模、供应结构、供应布局、供应时序以及供应方式等。
第九条土地供应前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拟划拨、出让土地信息;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区位、周边环境、片区功能配套及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时限、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等。
招商引资项目地块在市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推介前,应当取得具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供应信息发布的内容为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供应总量和供应结构。
第十一条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供应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供地面积、容积率、位置、用途、价格等。
第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出让公告内容包括:供应面积、位置、规划设计条件、时序、供应方式。
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的土地供应信息内容包括:具体供应地块的建设项目要求、投资强度指标、面积、位置、开发整理情况、规划条件、时序、供应方式。
第十四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出让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协议转让的地块在成交前公示的内容包括:原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面积、位置、用途、拟转让价格。成交后应当对转让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本市主要地方性报刊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十七条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供应、供后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报刊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十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供应前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报刊媒体、政府网站和国内知名网站上发布,影响较大的地块应当在相关交易会和展览会、园区项目推介活动以及电视、广播等传媒上发布,并应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国内外知名企业推介。
第十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公告,在本市主要地方性报刊媒体、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发布;影响较大的地块,还应当在全国发行的报刊媒体和政府批准的新闻通报会上发布,并应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国内外知名企业推介。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地块的公示信息,在本市地方性报刊媒体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对于招商项目地块,采用参加土地交易会、组织专题推介会等方式重点推介,形成与开发商充分沟通、有效互动的局面,真正实现土地市场的公开化,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招标拍卖挂牌的效率,充分显现土地资源价值,应当根据地块资源特征、区位优势、城市总体规划及未来发展趋势等综合要素,对项目进行概念性规划设计,形成系列的图片、文本及多媒体宣传资料,把拟出让土地信息转变为项目招商引资资源。
第二十四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发布时间为供应计划批准之后3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供地计划发布时间为供地计划确定之后30个工作日内。供后信息按季度和年度发布。
第二十六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供应前的信息,按季度或者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并按照市政府安排在相关展览会和推介会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公开交易公告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前20日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九条协议转让地块交易公示的时间为7天,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为土地成交之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条土地项目招商推介活动,原则上在项目公告前3至6个月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涉及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发布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先拨付,年终统一结算。
第三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上报备案的土地供应信息负责。信息失实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国土资源(分)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时上报土地供应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其授权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时间发布土地供应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市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市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土地项目招商团队,负责项目推介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2日起施行。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篇十四
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主要任务是彻底解决消化土地利用管理长期以来积累的遗留问题,打一场土地管理的“翻身仗”。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土地利用管理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峻,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问题面广量大。从省里印发的《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问题清单》看,全省一共列出了9个方面的问题,我市有8类问题单上有名,分别是不实耕地、空闲土地、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未归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未拆旧复垦、征地补偿安置费未足额拨付到位、土地出让金未足额收缴到位等,问题类型几乎全覆盖。从各类问题的数量上看,我市也有不少问题在全省“名列前茅”,比如不实耕地7668亩,全省排名第4;空闲土地万亩,全省排名第2;违法用地万亩,全省排名第2。数据面前,我们不能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务必树立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是整治推进不力。在5月16日的全省集中整治行动推进会上,省政对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中任务量大、目前进展缓慢的市(县、区)进行了约谈,我市是3个被约谈的省辖市之一。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年初省里进行了部署,我局也作了安排,但少数(市、区)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土地利用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没有深刻领会这次全省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没有把集中整治行动作为“祛病强身”的重大机遇,左顾右盼、等待观望、动作迟缓,致使今年时间已过去一半,但该项工作还没有真正推开,没有形成集中整治的强大合力、没有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整治成效当然也就不明显。
三是问题整治难度较大。这次集中整治的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多次整改、反复出现的问题,是土地利用管理中难啃的硬骨头,不下真功夫,不会取得真实效。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问题整改的艰巨性,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推进,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要切实认识这次集中整治行动的紧迫性。
这次集中整治的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多数都是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登记在册、实行问题清单管理、要求限时整改销号的突出问题。我们只有彻底解决好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土地管理工作才能甩掉包袱、轻装上阵,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因此,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整治工作的紧迫性,抓住机遇,坚定信心,切实开展好这次集中整治行动。
一是机遇难得,我们不能错失良机。多年来,为避免被约谈问责,该报不报、遮遮掩掩,导致问题积压,这种做法已不能再持续、到了不改不行的程度。如果任由这些问题进一步积累,势必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次集中整治行动,是省委、省政两位主要领导主动找到^v^姜大明部长反映情况、省政其他领导和国土资源厅朱厅长多次到^v^、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汇报沟通后争取到的,我们一定要珍惜和抓住这次难得的重大机遇,切实把集中整治行动落实好。
二是时间紧迫,我们不能消极怠慢。这次集中整治的问题,济南督察局对我省各省辖市统一下发整改问题清单,针对每类问题统一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标准、明确整改时限,问题整改一个、审核一个、销号一个,济南督察局和省政对工作进展迟缓、整治效果不明显或到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将进行问责。因此,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倒排工期、积极主动、分秒必争,切实抓好整治工作的推进落实、按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是任务明确,我们必须坚决完成。我们必须讲政治顾大局,讲责任勇担当,得令即行、立行立改,全力以赴推进集中整治行动。特别是对列入整治清单的突出问题,要做到逐宗逐件挂账整改、销号管理,按照“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纠正彻底、处理到位”的要求,做到件件有整改,案案有交待,确保整改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要切实增强集中整治行动的自觉性。
今年以来,我市已经先期开展了集中治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由于查处违法用地、消化城镇空闲土地任务重,这次依然受到省政约谈,形势非常严峻。为确保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各项问题整改任务,我们^v^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变要我整改为我要整改。要从“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角度来看待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从思想上变要我整改为我要整改,正视问题,主动暴露问题,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以对全市发展负责的态度,挺起腰板监管,把集中整治工作一抓到底、落到实处。
二是变拖延观望为迅速整治。按照省工作方案明确的整治任务、整治标准和整治时限,建立台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落实。对马上能解决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对列入整改清单的突出问题,要做到逐宗逐件挂账整改,销号管理。
三是变一般整治为高标准整治。坚持整治的高标准,要对照问题清单逐宗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标准、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按时完成省下达的整改任务。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章立制,逐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土地利用、执法检查、维护权益长效机制,构建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土地利用管理新格局。
总之,全面清理和解决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既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又机遇难得、不容错过。在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攻坚克难的精神和从严从实的作风,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打赢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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