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书籍心得体会(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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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书籍心得体会(通用8篇)
时间:2023-12-14 02:33:07     小编:翰墨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和领悟。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律书籍心得体会篇一

法律书籍作为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工具,一直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在阅读法律书籍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魅力和作用。今天,我想分享一些我在阅读法律书籍时得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拓展知识

阅读法律书籍让我深入了解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体系。通过《宪法》、《刑法》等基础法律书籍的阅读,我逐渐明白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性。法律书籍通过严谨的逻辑和深入浅出的表达方式,帮助我理解了法律职能、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本质,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

第三段:培养思维

法律书籍不仅仅给我带来了知识上的收获,还对我的思维方式进行了塑造和拓展。在阅读法律案例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分析问题的多角度思考,尤其是在涉及法律解释和司法裁判的时候。法律书籍的阅读不仅要求读者读懂文字,更要求读者思考背后的原理和逻辑,培养了我的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第四段:提高逻辑推理能力

法律书籍所引导的逻辑推理是阅读的重要内容之一。逻辑推理要求作者在论证和表达过程中做到严密而清晰,而读者则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将作者的观点整合并进行判断。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我学会了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提高了自己的论证能力,同时也培养了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严密思考的习惯。

第五段:倡导公平正义

阅读法律书籍使我更加理解了法律的价值观和法治社会的意义。法律的制定和维护,旨在为公众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法律书籍通过展示各种案例和司法判决,让我意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激发了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我明白了法律所带来的秩序和公正对社会的重要作用,并且我自身也更加努力的遵守法律,并以法律为准绳行事。

结尾段:总结全文思想

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我不仅仅增加了对法律领域的理解,更培养了批判性思维、逻辑推理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法律书籍似乎始终伴随着我,作为一面法治的旗帜,提醒着我要遵守法律,关心社会公平正义。我坚信,通过持续的阅读和学习,我将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的进步和公正做出更多贡献。

法律书籍心得体会篇二

记得在我上幼儿园的时候,有一次,因为和哥哥折纸飞机玩,就把妈妈给我买的新书本撕了个乱七八糟。妈妈很生气,第一次用尺子打了我的手,我当时很委屈,妈妈告诉我要爱惜书本,可当时的我并不理解。后来随着年龄的增长,书成了我最早、最好的朋友,我从书中了解世界、学习知识、享受乐趣。

莎士比亚说:“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而我就是那个乐于在书中努力吸取营养的小书虫。我喜欢读书,从不放过任何一个读书的机会,我家的书柜里、餐桌旁、床头边,甚至厕所里都放有各种各样的书。书桌前看书、厕所里看书,坐着看、蹲着看,躺着也看,每天晚上睡觉前,我都要躺在床上看一会书,到了不看书就无法入睡的程度。可是家里的书毕竟有限,现在的书又那么贵,为了节约读书的成本,我和朋友们先是相互借读,后来找到一个好去处,那就是到附近的书店看书。到了书店的我就像一条渴望知识的小鱼,在浩瀚的知识海洋里自由自在地遨游。我们偷偷的躲在一个角落,如饥似渴的读着每一本书,就像小老鼠在偷吃奶酪一样,一本接一本,一块又一块,常常忘了时间,直到妈妈打电话叫我,我才知道:哦,该回家了。刚开始,妈妈还以为我是跑出去玩了,就说我贪玩,不爱学习,后来妈妈发现我是去看书了,就特意给我办了一张会员卡。有了会员卡的我再也不用偷偷摸摸的躲到角落“偷吃奶酪”了,我可以光明正大的坐在休闲区享受读书的快乐。每天放学,我都会到书屋写作业、看书,妈妈做好饭会打电话叫我回家,还有,在书屋看不完的书可以借回家看哦,想想心里都美滋滋的。

我爱读书,它丰富了我的知识,拓展了我的视野,提高了我的写作水平,它还让我不出门就知天下事呢。有时候和爸爸妈妈聊天,当聊到一个问题的时候,他们会很惊讶的问:“这个问题你怎么会知道呢?”这时候,我就会得意洋洋的拉着长调对他们说:“书中自有黄金屋,书虫不出门便知天下事,哈哈!”。

我读书,我快乐!你呢?

法律书籍心得体会篇三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接下来就跟着本站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学习法律书籍后心得吧。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用大量的篇幅论证了他提出的著名政治理论之一:政体分类学说。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他反对专制政体,认为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护法律。共和政体是一部分人民或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政府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务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鸠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治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但是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面对着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书中通过对法律与宗教的人类学把握、历史上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宗教中蕴含的法律方面、法律与宗教的死亡与再生的末世学角度,精辟论述了法律与宗教自始至终不可分割、互相渗透的密切联系,从而揭示出现代人对法律与宗教关系认识的严重片面性。

伯尔曼指出,在人类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的存在决定了法律与宗教的共通性。本书所要指出的关键即为:“尽管这两方面(法律与宗教)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也就是说,法律必须被信仰,以免退变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必须有规则,否则易于变为狂信。

看完这本书,我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有了更深的了解,法律之于我们,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它指导着我们的行为,而宗教之于我们则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力,它指导着我们的心灵,或善或恶。在我国,法律与宗教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但显然,宗教所宣扬的道德和伦理比法律的影响更加深远。因此造成人们对于法律的意识相对淡薄,法律在中国缺少一份神圣性。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在任何一个具有自主和自由、承认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社会,法律是不可少的、维系社会的重要基本手段。法律对于人们的保护远比宗教来得全面而彻底。因此,在现今的中国,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

口号

正如梁治平教授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梁教授的忧虑点出了我国立法的尴尬处境。无论看上去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又怎能产生对它的信仰?因此,结合中国实际,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才是真正能为人们所认同和遵守的法律。

最后,我想引用书中的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我们的法制道路才能够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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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书籍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段:引言(100字)

法律是社会稳定与公正的基石,法律书籍是对法律知识的深入探索与整理。我最近一直在阅读法律书籍,通过深入学习,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厚,收获也是丰富的。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书籍中所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的重要性与关键性(250字)

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没有法律的规范,人类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在我读过的法律书籍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关键性。法律不仅能保护个人权益,还能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通过学习法律,我了解到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以及法律的适用范围。这使我对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

第三段:法律的适用与实践(300字)

通过学习法律,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适用性和实践性。法律不仅仅是一本书,更是通过实际应用而得以实现其价值。法律的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推理判断,需要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我学会了如何理解法律条文、如何应用法律原则。我发现法律知识并非“死板”,而是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四段:法律教育的重要性(300字)

法律书籍不仅犹如一座深不可测的知识海洋,更是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书籍的学习,我们可以获取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治观念。在读过的法律书籍中,我接触到了各种法律观点和案例分析,这些帮助我认识到社会问题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并且对我以后的职业规划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在于引导人们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公平。通过读法律书籍,我体会到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第五段:个人感悟与展望(250字)

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我的法律素养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学会了如何通过法律为自己和他人维权。同时,我也看到了法律的不完善之处,法律的滞后性。因此,我希望将来能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法律的完善发挥一份力量。我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为社会稳定与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我对未来的职业规划有了更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总结:法律书籍的阅读和学习对于我们要守法、遵纪守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应该尽可能的多读法律书籍,增加自身法律素养,为社会的稳定与公正作出贡献。随着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的深入,我们也能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律书籍也为我们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法律书籍心得体会篇五

在现代社会,法律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行为。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法律的主体,都在我们的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普通人,我们难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学习法律知识已成为当今时代的必要技能。而在学习法律知识中,阅读法律书籍无疑是自学的最佳方式之一。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阅读法律书籍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阅读法律书籍带来的启示

阅读法律书籍是十分深入正式法律知识领域的一种方式。通过阅读法律书籍,大部分人将会欣赏到对社会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此外,在阅读法律书籍过程中,我们也将会从中发现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内涵。比如,对于一部法律法规来说,仅仅了解它的文字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知道背后的一系列事件和背景,以便了解其正式含义、本质和目的。

第三段:学习效益的提高

阅读法律书籍的另一大优点就是与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紧密相关,极具实用性。读完法律书籍,我们可以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应用到自己的生活、工作、法律风险预防等方面。当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我们也会有自己的想法或判断,而不是只是一味的向与其相关的专业人士征求意见。

第四段:心态上的启发

读法律书籍也可以让我们在心态方面获得某些启发。通过研读别人的经验和思路,我们可以了解到如何更多地运用逻辑和常识来更好地掌握正确判断的方法。此外,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难题以及解决困难问题的能力也在逐渐增强。

第五段:结论

综合以上所述,在阅读法律书籍时,我们所获得的只限于重要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开始对法律知识的思考,以及如何应用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如果您也想从中获得类似的效益,那么建议您继续阅读法律书籍。虽然学习法律知识需要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长远来看,它绝对是一种蕴藏无穷潜力和意义的有益学习方法。

法律书籍心得体会篇六

博登海默是美国的综合法学派的重要学者,一生著述颇丰,其中《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邓正来译是其学术思想的代表之作,写的非常精彩,让人流连忘返。法理学在法律学科的基础和根本,同时也是一门高深的理论学科,不少学术著作相当的晦涩难懂,不过本书是他为教学而编写的一部法理学教材,写的颇为精妙而易懂,对于我们研究西方法律文化、道德哲学很有启迪意义。

本书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西方历史上各个主要的法学流派的法学思想,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注重于西方法哲学的批判,同时认为马克思法学的真理性质,所以本科时期我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习的是一知半解。然而,博采众家之长,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了解西方的法律也是很重要的。由此书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明了于心,同时对西方的哲学也有了认识,因为法哲学是从哲学中分离出来的。

择一点而思,博氏认为,人出于天性等原因,乐意使他们的自由受到社会有益的控制。个人的天性加上为保障自身利益的诱导,政府在法体系中的地位、法在限制和干涉自由问题上的正当性就大大提高了。不过,我认为,这也为公权力破坏个人自由埋下了一根导火索。

第二部分是本书的精华,阐述了作者对法律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博登海默认为,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秩序。博登海默给秩序下了一个很不错的定义,“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的社会生活不可能脱离秩序,无序则生产生活不能开展。而法律正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最佳社会治理工具。由于对法律定义的不同,中西各家对法律特点有不同的认识。中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的法是国家阶级性、统治性。

对于正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换句话说,正义似乎不是一个能由人的理性来回答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价值有着不同的偏好,甚至正义在很多场合似乎纯粹是一个个人情感的诉求。但是尽管存在种种困难,博登海默坚持认为正义问题的探讨是可欲的,可以通过理性认识达致的。博登海默认为,“在评价领域中,一种理性论证或判断,从其广义来看,是建立在下述基础之上的:详尽考虑所有同某个规范性问题有关的事实方面;以及根据历史经验,心理学上的发现和社会学上的洞识去捍卫规范性解决方案中所固有的价值判断。”

此外,博登海默还发现,当人们对正义问题发生分歧的时候,“争议的解决往往是以能否正确确定和评价经验性基据为转移的。”这话不太好理解,举例来说,在古代,人们认为妇女的智力不能同男子相匹敌,则妇女不能进入学校学习或在劳动领域内受歧视被认为是正确的,但当现代科学和社会生活证明了妇女的能力后,前述行为就不再是正义的了。换句话说,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程度,决定了什么是正义的。

此书还没看完,尚待自己深深思考,对于法律与道德的那部分,更是需要我仔细咀嚼。

法律书籍心得体会篇七

引言段:

法律书籍是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工具,也是普通人了解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而对于我个人而言,阅读法律书籍更是深化了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提升了我的法律素养。在这些书籍的指引下,我体会到了法律的伟大与博大精深,感受到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和法律精神的力量。

发展段1:

首先,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和规则的体系。法律不仅是某一国家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更是人们生活中的信仰和底线。通过法律书籍的学习与研读,我明白了法律是社会运行中关系到权益、理念和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工具。正是法律的规制与保障,才能使得各类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益有序维护和平等保障。

发展段2:

其次,阅读法律书籍让我深入了解了法律的体系和原理。从宪法、刑法到民法,不同法律领域的书籍让我对法律的各个方面有了全面的把握。这样的全面把握,让我在法律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养。此外,法律书籍中的案例分析和理论研究,也使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读法律的适用和诠释,提高我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发展段3:

再次,阅读法律书籍带给我法治社会的思考与认识。法治是现代社会进步和稳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的核心理念。我在阅读中了解到法治的内涵和关键要素,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平等的有力保障。法治的价值观和法律的威严,使得社会的各个层面能够有序运作,为人民创造幸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

结论段:

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伟大和博大精深,也深入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法律书籍的阅读不仅为我的法律素养提供了保障,更在我认知和实践中展现出了法律的力量。在今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中,我将保持对法律书籍的持续阅读,并将书籍中的精华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书籍心得体会篇八

罗尔斯的理论,也能够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务必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持续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能够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主角,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到达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务必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持续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但是,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能够被允许的价值观的资料。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取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务必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个性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到达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能够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能够为那些焦灼地应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带给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能够透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好处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能够说透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思考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推荐。

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带给一个适宜的、能最广泛地为人理解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透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到达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决定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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