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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x镇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紧紧围绕县下达我镇的主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克难奋进、努力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现将x镇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我镇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应急局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全镇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有效地遏制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实现20xx年安全生产零事故,为x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安全环境。
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全镇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x镇始终坚持每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每个星期周一例会都通报全国、全省各地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做到警钟长鸣,每月党委会议都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20xx年xx月xx日全镇召开了20xx年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省、州、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并提出了贯彻意见和要求,全面总结了20xx年上半年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了20xx年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会上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镇各站(所)及各社区和辖区内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坚决克服松懈和麻痹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x镇及时调整充实了镇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并定期召开镇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镇经发办于20xx年6月23日组织“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对辖区企业及群众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由安监办牵头组织各部门、开展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充分利用6月安全月的有利时机,在x街集市贸易赶集人员较多的街天,充分利用标语、广播、交通事故教训图片展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宣传,群众受教育面达8200余人次,使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由于今年上半年人事变动,及时调整下发了《中共x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充实x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党字〔20x〕47号)《关于明确各行业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及工作职能职责的通知》(土政通〔20x〕24号)等相关文件,从思想认识上提高了政治站位,为安全生产工作夯实了基础。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一是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全镇累计签订责任书40份。二是及时完善全镇机动车汇总台账,并向所有面包车驾驶人发放道路交通安全告知书,共计发放500份。三是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小手拉大手活动,通过中小学生向家长发放道路交通安全告知书1298份。四是深入开展辖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台账,及时与交通部门对接安全标示标牌、危险路段整改整治问题。五是五个社区均成立了交通安全劝导站,配备了相应的设施设备,落实了签到台账登记制度。六是认真落实“六项制度”(1、村组红白喜事、吃杀猪饭道路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2、村组道路交通安全广播宣传制度。3、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集中学习教育制度。4、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约谈、催办制度。5、村组道路交通安全曝光制度。6、乡镇公职人员挂钩联系村民小组制度)。七是统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在全镇6个森林防火卡点,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完善台账记录。八是严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进一步打击酒驾、超速、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二)重要活动场所安全工作。首先,全力抓实消防安全。一是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二是加大督促检查,按月对辖区内22家企业及宾馆、网吧、烟花爆竹零售点、超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严格排查治理隐患问题。三是利用周一点名学习时间,通报全国、全省各地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做到警钟长鸣。四是以召开镇安委会成员会议为契机,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式,着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五是认真按照《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消防安全管控弱势群体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对鳏寡孤独进行认真排查,落实民房火灾和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弱势群体安全得到保障。六是拉网式排查自然村火灾隐患,督促村民整改私拉乱扯电线、乱堆乱放柴草等民房火灾隐患,并落实每个自然村的消防用水水源,坚决防范民房火灾发生。其次,加大对各类重要活动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各种安全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三)非煤矿山、危化企业等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辖区非煤矿山、危化企业等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年初与辖区非煤矿山、危化企业等重点单位签订安全、环保等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要求企业每月进行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提前摸排安全隐患,每月由镇安监办牵头,联合x派出所、x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等对辖区非煤矿山、危化企业等重点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通知责令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经营等活动,从源头上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二
20××年,在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公司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公司继续围绕“巩固成果、强化革新、放眼长远、纵深发展”的经营方针,坚持以发展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保证,并强化了安全工作管理力度,真正做到了防患于未然,全面提高了公司的综合实力,为完成各项任务指标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一、经营工作。
20××年,公司上下团结一心,努力奋斗,扎实开展经营工作,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实现增加值万元,完成年度经营计划的,较去年同期2823万元提升了。其中: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三
20xx年以来,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为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公司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早部署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扎实开展大检查,严格值班巡查,全面落实责任和措施,严密监控安全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有效地稳定了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现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我公司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了早动员、早部署、早防范.元旦前夕我公司专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成立由安全副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会上要求切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结合维稳综治工作,要加强治安巡逻力量,密切配合,保障信息畅通、及时.
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局里文件及会议精神,;对全公司及项目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排查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知识宣传为重点,预防各类火灾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防火设施安全检查,防火用电安全.组织全体员工对项目内的高压、低压线路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处理,确保用电安全.对职工加强防火意识大力宣传,检查了其消防器材、应急预案等,并当场询问了当班人员安全操作规范等,对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强调.建筑施工安全.临近元旦,我公司的建筑施工全部停止,我们对建筑施工的留守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对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进行了强调.
在春节过后复工期间,我公司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各工种利用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醒各工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一岗双责、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隐患整改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分解,具体到每个村、企业和职工,明确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
2、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3、加强安全隐患的监督整改力度.
坚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台帐等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万锦新城(一期)。
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8月30日。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xx在xxx的关怀和领导下,按照xxx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全所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本单位调整了以xxx领导干部为组长,领导干部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单位与科室、个人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将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使各科室、职工参与到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去。切实落实xxx安全生产会议的精神,多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演练等工作,本单位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年初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所内职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培训,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消防技能演练等活动,所领导参与的集中大排查8次,工会委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6次,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设专职安全巡视员一名,每日对以下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如:配电室、微机室、财务科、档案室、食堂、职工宿舍、污水处理站等场所。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工作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2.为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由领导干部亲自召开专题安全生产会议6次,组织全所人员参加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4.对xxx派出安全生产检查组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单所列出的安全隐患(电工房乱、电工证过期)进行了整改。
5.信息安全投入加大,防火墙、双机热备正式启用。
7.加大了对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投入资金进行维护及保养;
8.电梯维护保养费每年按期落实;
上半年聘请政安消防宣讲团,年末邀请xx省机构消防安全员对全所职工讲授消防安全知识,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演练,为确保参培率,采取分两批进行,重点体现在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和突发事件的处置上,确保发生安全事故时大家能够迅速反应;同时对部分科室的灭火器进行更换和增加了数量。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培训率达百分之百,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
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并开展了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领导亲自带队检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指定专人专责抓好整改。用电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如下:食堂电线有1处老化,3处插排线贴地。整改情况:要求后勤部在2日内进行整改,目前已经全部整改。女工宿舍乱拉电线2处、使用电热毯3个当场全部没收,同时由护理部主任牵头组织,后勤部长召开的安全生产教育会,住宿的5名职工表示理解并书面承诺遵守xxx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年初下发《关于做好xx年春节期间卫生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春节、汛期、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和特殊季节期间应急工作做出要求。《通知》中从组织领导、事件报告程序和要求、应急物资储备以及科室、病床预留、24小时值班值守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强调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对重点部位巡查、到科室巡查等,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按照xxx的要求,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安排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把“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到全所每一个职工中去,制定活动方案,并在门诊电子屏宣传“安全生产月”标语,同时组织大家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气氛。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五
xx年,新区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总公司20xx年工作部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在总公司的正确领导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形成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较好地完成了20xx年各项指标任务。现将我单位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及20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安全生产达标率100%,轻伤事故控制在3‰以内,重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3‰以下,职业病发生率在0.1‰以下,杜绝死亡及各类安全、环境事故;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100%;无重大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国家、省、市、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学习、贯彻、执行、落实率100%;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二)安全文明精品工程创优指标完成情况。获得20xx年“甘肃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地”2个。
(三)强化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1、公司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巩固和提升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领导体系,公司所属项目实行公司领导分管制,从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重视前期策划,加强过程管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与各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主体责任。
2、要求和监督所属各项目部从职工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安全大检查工作入手,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有效提高了职工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坚持制度建设不动摇,以制度促管理。根据总公司近两年相关管理制度的优化,为认真落实总公司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公司管理职能及项目管理实际情况,从年初开始逐步编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总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管理职能,对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加以运用,从而使得各项管理工作开展起来更加顺畅,在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落实力度。
(五)以精细化为理念,主动担当,安全管控效果显著。一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责任,牢牢守住安全这条“红线、底线、生命线”,时刻拧紧安全之阀,确保让安全成为刻印在心的“紧箍咒”,做安全的守护者,实现了全年无事故,确保了年度各项安全生产指标的。顺利完成;二是层层压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名,统筹管理所有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所管项目的安全工作,项目各实施单位建立各自安全管理体系,负责所属施工区域安全管理;三是加强安全检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20xx年度共组织安全专项检查5次,安全定期检查7次,组织各类安全应急演练活动3次,下发安全隐患排查通知8份,转发落实总公司安全相关文件50余份,顺利完成20xx“安全生产月”活动;四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节点、阶段,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学习活动,同时积极参与新区相关监督单位、建设单位、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其中组织综合安全应急演练活动1次,专项应急演练活动3次,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及专业知识。
(六)存在的不足。成绩固然可喜,但我们要学会在“热运行”下进行“冷思考”,深刻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式任务,认真反思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二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仍需加强;三是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20xx年,公司要在20xx年完成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团结一致,明确重点、多举措并举,确保新年度计划有序推进,公司年度指标顺利完成。
(一)多举措并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安全管理培训、观摩学习活动,培养更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安全应急演练等系列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月”的安全教育;三是加大对各项目部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情况的监督力度。
(二)夯实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继续贯彻落实省、市及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同时加大安全考核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力度。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大力按时完成整改,实事求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堵塞安全漏洞,确保安全局面。
(三)完善机制,强化队伍建设。为了加大管理力度,使得安全管理更加的专业化,一是完善、优化相关管理制度,尤其是“指挥部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的管理制度,增设相应专业化管理岗位,如机械管理、装饰装修管理等,实行指挥部岗位随项目施工进度有所调整的动态管理体制,同时加大对指挥部成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考核,提高管理层的专业知识;二是加强对公司各部、室安全责任的考核力度,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全员覆盖;三是完善一线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方案,建立一线人员业务能力提升长效机制,提升团队管理能力;四是争创安全文明精品工程,20xx年计划申报“甘肃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地”1个。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六
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商务局作为商贸流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展活动场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二手汽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自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以来,市商务局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规定,有序推进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稳定。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小组,市商务局冯军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雷晓光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市建科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和安排检查任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都建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的工作职责。
(二)对标省市要求,规范制度方案。
按照省市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制定了《商务局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细化方案。制定《商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来川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发现共性问题商务领域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共性问题进行整治,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进行自查并适时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相关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预案。
(三)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安全隐患。
市商务局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6个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抽查。截止10月6日,全市商务系统已开展检查15次,检查商贸流通企业587家,检查和排除一般隐患230余处。
(四)紧盯问题清单,加大整改力度。
对省安委会第一轮综合督查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存在问题,市商务局立即召集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同时,要求旌阳区商务局做好指导督促工作,责令大润发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开展商贸领域“问题清单”专项检查,对各企业制定的方案预案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全覆盖检查。
(五)加强值班值守,预防突发事件。
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加强日常应急值守,全市商务系统均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与各大商贸领域重点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采取定期汇报的形式,实时掌握全市各商场、超市、大型餐饮企业、重点市场的安全情况。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商务局、商贸流通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要求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机制,商务局和企业相关领导要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借助电视、广播、商务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宣传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超市、市场、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对企业进行点对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宣贯。
(一)部分企业存在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在相关安全器材上的使用部分员工未能按照要求操作使用。
(二)企业建立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的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实用性不高。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对企业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对于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的场次不够。
(一)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配齐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拓宽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范围,提高安全生产检查频率,做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保质保量。
(二)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手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检查人员的职责,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标准、检查流程和台账作出明确。
(三)集中整治一批安全隐患问题。要针对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根除发现的隐患和解决好影响安全的问题。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省、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工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统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鼓励和支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台账制度、出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分别输入国家和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时间不得超过2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产品检验设备和仪器。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防火设备和应急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禁止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在试制期间,禁止生产或者存放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硝酸铵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查验对方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依法向运达地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及规定路线运输。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有专人在场监督;
(二)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不得携带烟火或者发火物品;
(三)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五)不得超高、超宽、超载;
(六)用起重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吊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八)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进行验收后,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接收时间、品种和数量,由购买人、运输经办人、押远员、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实,进行处置。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当由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弹药、火炸药等相关专业设计经验的单位进行设计。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投入使用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24小时看护,每个班次的看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受理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本办法自2015年2月20日起施行。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八
民爆装卸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需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严格的操作规范。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我对民爆装卸安全生产有了一些体会和心得,并愿意与大家分享。
首先,安全意识是民爆装卸工作的基础。无论是在装卸过程中还是在平时的维护保养中,都必须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只有时刻提醒自己安全意识,才能在危险来临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为了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了解自己在装卸过程中的风险点和操作规范,做到心中有数,内外兼顾。
其次,装卸场地的规划和管理也是保障安全的重要环节。在选择装卸地点时,要注意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确保场地平整、稳固,并且与居民区、交通干道等有一定的距离。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好信息的沟通和传递,确保装卸过程的协调和有序。
第三,装卸设备的维护保养至关重要。民爆装卸涉及到许多特殊的装备,如吊车、叉车、起重机等,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保证装卸过程的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在使用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作业安全。同时,要加强日常检修和保养,定期进行设备的大修和检验,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四,装卸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素质也是决定装卸安全的关键因素。装卸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民爆装卸的各项规范和操作流程。在实践中,还要不断完善自己的技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做到熟练掌握各种装卸方法和技巧。同时,还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严守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要求,做到万无一失。
最后,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也是民爆装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严防事故的发生。在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还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掌握处理突发情况的技能,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减少事故的损失。
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民爆装卸安全生产需要全员参与,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操作规范。只有在安全意识牢固、规划管理到位、设备技能过硬、事故处理得当的基础上,民爆装卸工作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高效、有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民爆装卸的安全生产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九
首先是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在年初及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囊括到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中并在各工段中坚持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各工段第一责任人每一天抽出一定时间深入一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每月利用1~2课时的时间组织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和,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通过三个一活动的开展,可以解决各工段工作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达到政令畅通、执行制度到位、落实奖惩严格。利用多种教育形式、安全漫画等手段,开展诸如抓好安全为什么、安全生产如何抓的讨论活动,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探讨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形成了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营造出一个人人讲安全、处处抓安全的浓厚氛围。
结合车间实际状况以及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车间基本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规程制度渗透到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道工序,在安全生产上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是订了的制度,任何人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如发生违规违章事件,就从严查处,从而产生了良好的激励与制约作用,实现了由对人负责到对事负责的转变。
认真坚持月度安全生产检查,坚持对所发生的事故、违章、线路设备异常等状况分析清楚,并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每周抽查一次,抽查结果作为月度考核及评选年底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通过周检,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促进各项规程制度的落实。
结合两高一低六位一体劳动竞赛,车间实行全面实行闭环式管理。从计划、布置、检查、培训、总结到考评整套过程,建立明确的考核体系和保证体系,将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一是实行全员查禁违章责任制。各工段设立安全巡查员,对每天的现场、设备进行检查,有效控制了三违现象的发生。二是实行联责处罚制度。各工段若发生违章或事故,不仅事故责任者要受到处理,而且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直至追究到车间领导班子成员,真正使违章就是事故,就是他杀或自杀的理念扎根于职工心中。三是调整充实各级安全员队伍,让懂生产、会管理、敢于纠正违章的同志充实到安全监察队伍中。安全员不抓安全就是渎职,抓不好安全就是失职。四是把职工安全素质的提升作为关键措施。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每名职工每月至少有1天时间进行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业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再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因故离开岗位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通过这些措施,使全车间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标准意识都能得到提高。
安全生产既要多说,又要实干,没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安全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提出在安全生产上要做到四实:计划要符合实际,工作要实实在在,总结要实事求是,奖惩要以实论事。扩展安全性评价、危险源评价活动范围,将安全评性价范围从只针对现场、设备评级扩展为对各单位全面安全工作的评级。在查评工作中敢于充分暴露问题,严把评价质量关,针对设备系统、工作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等方面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水平。
车间虽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大了管理和考核力度,但仍然出现了一起严重的未遂安全事故,使我们发现管理中仍有漏洞,小部分职工安全意识仍旧不强、安全投入还需加大。在全年的工作中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如全员动员共管安全生产就是安全事故预防最好的方法,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但只要发动全员做安全生产工作那么就会形成了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营造出一个人人讲安全、处处抓安全的浓厚氛围。安全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只有时刻提醒、检查、考核、督到,职工的安全意识就会不断加强,发生各类事故的几率就会下降。
2、查一处安全隐患;节后安全检查、宣誓;
3、煤气泄露事故演习;写一篇安全生产心得;
4、火灾事故演习;安全专题征文;出一期安全生产板报;
5、全年安全知识考试;
总之,在开展安全工作时应当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围绕全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以人本管理作为切入点,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考核,增强全车间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同心同德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从而大力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推动公司两个效益的快速增长。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十
近年来,我国民爆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安全生产问题。针对民爆装卸安全生产这一重要环节,我们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践,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以期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段:提高安全意识是关键。
在民爆装卸操作中,提高安全意识对于保障人身安全至关重要。首先,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民爆装卸操作的高风险性,牢记“安全第一”原则,时刻保持警醒。其次,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最后,鼓励工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增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
第二段:确保装卸工艺合理有效。
民爆装卸工艺是保障操作安全的重要环节。首先,要科学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每个操作步骤的要求和操作人员的职责,规范作业流程。其次,要保证装卸设备的完好无损,严格执行检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故障。最后,要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装卸方式,遵循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装卸过程平稳有序。
第三段: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风险评估是民爆装卸操作的必要程序,通过对风险的认识和评估,能够制定科学的防范措施。首先,要根据作业环境和作业对象的特性,全面细致地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其次,要加强对装卸作业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最后,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建立紧急救援机制,以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第四段: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民爆装卸作业往往需要多个环节的协同配合,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操作的安全进行。首先,各个环节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保障工作的连贯性。其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传递和共享的效率,确保各环节之间的信息畅通。最后,在实际操作中,要加强团队意识,积极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段:不断强化监管与执法。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民爆装卸行业来说,政府监管和执法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民爆装卸行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其次,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自律和自我约束能力。最后,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要积极倾听企业和工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化发展。
综上所述,民爆装卸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共同努力。通过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装卸工艺合理有效,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强化监管与执法,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民爆装卸安全生产工作将会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为我国民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十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96号)要求,歙县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对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进行了重点检查指导。
歙县是化工大县,重要设施的遍布城乡,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主动迅速、全面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县政府成立了领导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也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从组织领导、任务分工、力量配备、责任落实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并组织15个专项督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方案科学、措施严密、协调有序、保障有力。
歙县对现有6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4户经营企业(含加油站)、1户储存企业和27户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业以及其4户他使用危化品单位(学校),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建立了监控档案,并通过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等形式,督促各类涉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重要设施的安全防护,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把责任分解、细化,做好定人、定岗、定责,确保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盯。
(一)非矿山企业重点加强对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退、使用等环节严格管理。做到了重要部位要有专人看管,实施了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严防出现被盗、丢失等问题。
(二)化工和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从业单位重点从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环节,在建立制度、责任落实、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隐患整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排查、龙胜化工公司、中佳化工公司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均实行了24小时的安全巡逻制度,确保不发生被盗、丢失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电力等重要设施企业以安全防护为重点,加强防范力量,加强巡护检查,一些重要部位安装了监控、报警设备;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我县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文件要求,把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及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2处,下发整改指令书2份。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定岗定责;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二是深入组织开展对涉及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的有关单位进行大检查。县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沿s312线各个危化品企业进行了逐个检查登记,并对企业在徽商大会和奥运火炬传递期间的安全生产及安保工作进行了强调。三是县安监局于5月13日召开全县非煤矿山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再部署,并要求企业在5月17日至19日和5月27日至5月31日重点时段实施停产休整。四是县安监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的歙县浏阳花炮厂实行停产整改,要求鹏飞花炮厂在重点时段实施停产休整,并要求企业加强对黑火药等重点部位值班保卫。五是县质监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布置,与县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并开展专项安全督查,督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5户,特种设施设备168台套。对个别企业特种设备维保单位未落实,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行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2份,责令限期改正。六是供电部门对全县供电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安全隐患52处,整改消除2处。七是建设、交通、公路等部门对塔吊、重要桥梁等基础设施进行了登记建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动态监督,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八是县政府百日督查综合督查组对涉及徽商大会、奥运火炬的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安全进行了督查,消除安全隐患6处,下发整改通知1份。
一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是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重要带药工序、批发企业成品储存仓库、民爆物品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安装图像信息监控系统,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三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及时调整县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和人员,确定龙胜化工公司和中佳化工公司为危化品应急卸载基地,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为科学、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类危险物品事故提供物资保障。四是强化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主动配合,建立机制,加强协作,提高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五是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建立和完善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发生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民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十二
为了推进公司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今年来,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修订了39项安全规章制度,如根据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及时修正了《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追究制度》等,进一步增强了公司防范事故的处置能力。确保公司各岗位“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去做”有章可循。并按照各岗位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性。
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落实了每位员工的工作责任制,建立了防患排查、行车事故、出车前收车后安全检查、费用管理、承运货物交接等台账以及出车日志,完善了车辆gps定位监控与应急响应,定期安全例会等工作,及时办理车辆与证照的年检年审工作,做到了以情动人,以制度管人,以理服人的理性管理观念。
为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本质水平,公司执行董事曾国胜同志通过自学与培训,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与中国爆破协会、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管理上岗资格证。并提请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使用,侧重提高员工从业技能与安全培训,对公司其它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与上岗资格证的人员实行奖励。
几年来,公司始终保持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为切实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公司除按召开每月的安全例会外,并根据管理与实际情况,还积极开展每个季度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加强员工思想教育与岗位操作技能,实现员工“四个转变”: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由粗乱、被动到精细、主动的转变;由事故处理到事故预防的转变。
实现零事故这一个目标。
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扎实做好安全工作把好安全关。为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公司规定出车前车队队长必须对车辆的轮胎气压、制动系统、火星熄灭装置,导静电接地带、车辆底盘、制动、燃油等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方可执行配送任务。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在出车前和出车后要接受上岗安全教育与安全提醒,并相互督促各上岗操作人员按章操作,并完善好车辆日常检查登记。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对各岗位遵守《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到位,对违章违规事件的处理决不手软,就一年,涉及到三违接受处罚的人和事就达到8人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保证安全经费和应急经费的足额提取与必要投入,完善和重置了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严格执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的分开配送,确保“零事故、零违章、零缺陷”的管理目标,保证危货运输高效安全。
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为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公司积极组织开展了“五好员工”、“安全文化五进”、“三高管理者”等活动,通过悬挂安全宣传标语、撰写安全广播稿等形式倡导安全文化,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并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张贴在安全宣传栏上,公司工会在生产月中还组织各从业人员家属召开座谈会与邀请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抢答赛,组织从业人员观看事故警示片等活动,从而达到“人人学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要安全”的目的,以活生生的事实,血淋淋的案例教育广大职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在发展的道路上,我们还刚刚起步,在安全管理上,我们不敢松懈。但是我们坚信:在上级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下,通过总结与交流,巩固好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拓展新的工作思路,掌握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对照安全管理制度与要求,完善好安全管理系统并重落实,加大安全有效投入。时刻将安全放在第一,居安思危,必将取得公司经济、社会效益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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