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险合同(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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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险合同(模板13篇)
时间:2023-12-14 13:20:12     小编:雁落霞

合同是经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撰写合同需要注重文字的准确性和清晰度。如果你对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不太熟悉,可以参考以下范文进行学习和借鉴。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一

甲方(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信用的基础上,进行车辆的交易,为保护交易,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车辆类型:_______,型号_________,车牌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的机动车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二、甲方将保证此车随车手续正宗,如有假冒、仿造、或此车是法院、银行、公安等部门查封,或交通事故处理车,不能过户的,乙方有权退车。

三、甲乙双方交易成功后,车辆的产权及行驶权均属乙方所有,乙方在该车辆使用过程中,所遇任何交通事故,或产生违章行为,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前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章由甲方负责。

四、自乙方验车无误并向甲方交付车款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购买车辆,否则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按车价款___%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五、机动车交易过户费由(甲方/乙方)____承担。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二

证照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证照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v^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_________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_________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新、旧)机动车状况。

销售车辆1:销售车辆车牌号码______;出厂日期_________;已行驶公里数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颜色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_________;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_________;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后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车辆状况:_________.

销售车辆2:销售车辆车牌号码______;出厂日期_________;已行驶公里数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颜色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_________;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_________;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后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车辆状况:_________.

销售车辆3:销售车辆车牌号码______;出厂日期_________;已行驶公里数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颜色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_________;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_________;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后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车辆状况:_________.

第三条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所发生的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现金):_________。

2、付款时间:_________。

第五条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接时间、交接手续。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

2、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

3、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5、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如实向甲方陈述车辆的状况,并保证车辆状况陈述的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5、因出售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权或因乙方擅自转委托等问题,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八条变更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单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对方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_________%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几项具体约定。

2、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条款:_________.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v^合同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机动车辆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自更换任何现有配置。(注:特殊情况附照片);。

第二条车辆价款及所需材料。

1、车辆价款。

本合同所含车辆车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行车证、驾驶证;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或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双方签字作为凭证。

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负责提供本甲方所需的一切款项,甲方将过户所需相关材料免费提供给乙方。甲方负责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过户等相关手续。

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及费用由甲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甲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擅自更改车辆任何原有配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内交付车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款项,逾期每月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需承担一切损失;。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下列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依据《_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维修、保养范围。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甲方所属的等全部车辆进行维修、养护。

2.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随叫随到,24小时提供服务。

3.维修类别(内容)。

甲方根据车辆状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日常小修、大修等服务。

4.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

质量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车辆维修、养护标准(写明标准代号)向甲方提供车辆维修、养护服务。

乙方在维修中不得使用附厂配件。如因甲方生产急需,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使用附厂配件。

乙方为甲方提供质优价廉的原厂备件,并应有一定的库存量,保证甲方车辆的正常维修使用。

车辆维修时限要求:______________。

质量保证期:______________。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

5.价格标准。

价格构成:______________。

价格标准。

零部件价格见附件1。

工时标准: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维修价格公平、公正、公开,在同行业、同级别价格最低。

6.结算、支付方式。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

7.乙方义务。

按照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修车,保证维修质量;。

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甲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注意事项;。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更换服务项目(不包含材料费):______________()。

(1)刹车片;。

(2)刹车盘;。

(3)机油;。

(4)动平衡检测;。

(5)全车检测;。

(6)扒胎;。

(7)。

乙方应具有级保养和尾气治理资质。

8.甲方义务。

提供托修车辆的有关情况;。

按约定时间接收维修后的车辆;。

按合同约定履行结算支付义务。

9.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要求时限交付维修后车辆,应向甲方支付本次维修费用的%作为违约金;。

如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维修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接乙方通知,不按时接车,应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须以书面的形式方能生效: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1.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方所在地地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合同签订地地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12.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份,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五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和浙江省交通厅、省计经委、省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浙江省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期、租金、押金、保养、维修等约定条款。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租赁________________型号车辆________辆,颜色为________色,车辆厂牌号为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租车地点为甲方公司经营场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行驶范围________________。还车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

2.根据物价部门对汽车租赁收费标准的规定,就租赁车辆收费、超时、超里程加价及款方式约定如下:

日租金________元,月租金________元,日行驶里程为________公里,超里程按每公里________元计算。租赁时间以连续租用________小时为一天,在________小时内按半天租金算,超过________小时按一天租金算。

3.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租用车辆的押金为________万元/辆,在租车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缴付给甲方,还车时,在车辆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凭押金收据与甲方结算,结算时间为银行营业时间内。

4.续租方式:在租赁期内,乙方需要续租,一般情况下可用电话等口头方式签订续租合同,但应当加付押金,当押金不足支付租金时,应主动向甲方加付相应押金后才能续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交通税费等费用缴纳约定如下:

差路费、车船税、保险费、年检费由甲方负责,其他行驶费用由乙方给付。

6.租赁车辆保养、维护责任如下:

乙方租用甲方代租的车辆后,须对所租用的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其保养项目为:出车前的检查,途中检查、回场后的保养)。定程保养及大修:由乙方根据里程和车辆的性能状况及时反馈给甲方,甲方确定有必要定程保养或大修时,乙方应将车辆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保养及大修。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出租给乙方车况良好、设备齐全(见租赁车辆交接单)、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养路费等规费交讫证、保险证等牌证齐全有效的车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车辆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证件应真实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认真的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随车配置的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租用甲方代租的车辆,未经批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租赁期间,乙方所租车辆的保养维护和发生各类机械故、事故后的修理,须按双方约定条款办理。

6.租赁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及有关材料,会同甲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乙方全部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所得的款额归乙方所有。由于乙方逾期不能提供有关资料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该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对甲方保留在车上的特殊标志,不得私自摘除、涂改,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8.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归还车辆,还车时必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车辆整洁、设备齐全,并无任何刮碰现象。

9.乙方不得私配甲方出租车辆的钥匙。若造成钥匙灭失、损坏等情况亦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负责赔偿修配所租车辆门锁和点火开头的费用。

10、乙方承租车辆的燃油费、过路、过桥、停电费等费用自理。还车时,若存油低于出场时存油,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已使用的燃料费;高于出场时存油的,甲方应退带多出的燃料费。

11.租赁期内,因乙方不慎遗失牌照和各类证件涉及到因违章(包括电子警察)未及时处理,致使甲方造成验审、过户、扣分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赔偿因车辆无牌照和各类证件而停驶的实际损失。

12.乙方承担赔偿保险责任事故或租赁期间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车辆修理费和车辆损失费,及由此造成的车辆停驶经济损失,金额为停车天数的总租金。同时还应赔偿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______%计算。

13.乙方所租车辆若发生破坏铅封,私调里程表的,按总租金的______%加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4.乙方在合同期内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支付剩余合同期内总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四、乙方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及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承租车辆过轮渡时,乙方驾驶人员未随车照看造成的损失。

2.承租车辆轮胎爆裂的损失。

3.由于乙方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4.造成承租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乙方未作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造成扩大的损失。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车辆扣押、罚没、抵押、出卖、赠与、投资等的损失,包括造成甲方停驶搁车的损失(搁车停驶经济损失,按停车天数的总租金)。

6.由于乙方擅自修理造成的损失。

7.由于乙方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以及调换约定驾驶员造成的损失。

8.由于乙方利用承租车辆参加竞赛、测试造成的损失。

9.由于乙方用承租车辆带其它车辆或其它车辆或其它车辆拖带承租车辆造成的损失。

10、由于乙方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11.乙方因伪造证件、隐瞒事实、制造假案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2.因乙方违约,引起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1.乙方如需续租该车辆,必须在合同到期会同担保人与甲方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以超时做出处理。

2.车辆租金超过押金满三天内,乙方不向甲方加付押金又不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甲方有权没收车辆租赁押金,并依法向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乙方负担。

3.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变化,或双方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适当调整。

4.如遇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或依据《浙江省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条款执行。

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求得解决。

8.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六

合同编号:

卖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买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根据《^v^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___方承担。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____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个工作日内在______(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一)。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_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___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其他约定。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8、购车发票。

(此页无正文)。

卖方:(签章)卖方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买方:(签章)买方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七

签订地点: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旧机动车现状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行驶公里数: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其他状况:

2、甲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之日起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相关证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机动车辆保险单、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其它证件,证件总计件。

3、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可以上路或交易的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4、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5、甲方收取车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6、乙方应持有效证件与甲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7、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八

双方就车辆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1、这个合同是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以达成几项具体的租车协议。租赁乙方车辆时,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预订车辆,并详细说明所有车辆要求,包括车辆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和确认期限,详见附件。

2、乙方收到甲方的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旦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通过公安部门的年检,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车辆驾驶员应当是公安部门注册人员,具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技能,并已全面办理乘员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可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

4、乙方在使用车辆前,应向甲方提供车辆和驾驶员的以下信息: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保险单;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道路运输证;

(5)道路运输费缴纳凭证;

(6)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证;

(7)其他相关资质证明。

5、离开车辆前,乙方应仔细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保持车内车外清洁卫生。司机应该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

6、司机、导游等人员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车安全工作。不要带无关人员。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行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行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小客车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客车和货运(行李)车不超过90公里的限速。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扣押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一经双方确认,租车费价格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次结算均开具发票。乙方应在结算时向甲方提供预约单和结算单的复印件。

9、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且未及时通知甲方的,支付约定车费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的,视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缺失车辆,乙方承担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2)如甲方不能在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的违约金;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使用车辆且未及时通知乙方的,支付约定车费的%作为违约金;甲方未按约定数量使用车辆的,未使用的车辆按约定时间视为无法使用,甲方承担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团延误行程或错过飞机(大巴或船),乙方应支付约定票价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过约定的租赁期,甲方支付加班部分的租赁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5)乙方对旅游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旅游者自身健康或旅游者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除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游客船上物品损坏,乙方应赔偿实际损失。

(6)当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通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果由于司机的过错造成车内货物丢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行协议的充分证据;如果在此期限后发生不可抗力,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未能履行合同的充分证据。

(2)损失是由于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3)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仅限于损失可能扩大的范围。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合作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九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及借款期限。

1.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2.借款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十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十一

1、此合同文本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出卖人(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受人签订此合同。

3、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有异议或冲突时,以手写体为准;此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异议或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变更,但含义不清、指代不明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4、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5、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笔填写。

6、本合同不得翻印。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 的(新、旧)机动车。

第二条(新、旧)机动车状况

销售车辆1:

销售车辆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状况:

销售车辆2:

销售车辆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状况:

销售车辆3:

销售车辆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状况:

第三条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

金额大写: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所发生的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 )。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现金):

2、付款时间:

第五条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接时间、交接手续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

2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

3、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5、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如实向甲方陈述车辆的状况,并保证车辆状况陈述的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5、因出售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权或因乙方擅自转委托等问题,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八条变更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单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对方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____%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种方式解决;

1、向____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几项具体约定

2、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经签(或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

1、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2、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

3、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条款:

买受人签或盖章:

出卖人签或盖章:

签章地点:

签章地点:

签章时间:

签章时间: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十二

甲方:(卖车方)。

乙方:(买车方)。

今甲方(牌照号)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议定价格为付款,提车,为明确产权和有关法律责任,经甲、乙双方同意,协议如下:

一、甲方保证此车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如有手续不全,制假证等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二、自提车之日起,以前由该车引起的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自提车之日起,以后由该车引起的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自提车之日起,该车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经双方同意,此车要求过户,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由。

五、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篇十三

甲方:(出让方)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代理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该机动车转让事项订立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购置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车辆类型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原牌照号__________的机动车转让给乙方,并提供该车过户所需的一切证件。

二、通过评估甲、乙双方确认该机动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四、车辆提取后,车辆的一切好坏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车辆转让前如果甲方的机动车被有关行政机关查封或发生权利纠纷及自行交易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六、车辆转让后未办好过户手续前,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肇事、罚款或其他情况均由乙方负责。

七、车辆的过户手续由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甲方须提供一切方便,子以合作,协助乙方办理,过户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八、甲、方双方不履行上述合同条款,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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