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论文(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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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论文(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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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是获取知识、解决困惑的重要途径。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在表达方式上做到简明扼要。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

法律方面论文篇一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1年5月24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65cm。

体重:

68kg。

户籍:

四川内江。

现所在地:

四川资阳。

毕业学校:

石家庄陆军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法律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职称:

中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待遇要求:

元/月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资阳钢管厂。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技工-技工。

工作描述:

担任厂区设备维修保养。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律方面论文篇二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法律方面论文篇三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不断渗透,在我国各行各业中,都将法律法规看作非常重要的标准,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法律法规起到全面的保障作用。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的产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能够带动各地经济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不断的发展中,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使其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我们应积极对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进行分析,探索其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质量隐患。

建筑工程施工规模比较大,涉及到的专业比较多,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隐患,如果没有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将给建筑工程带来很大的质量问题。例如,在对材料的使用上,有的企业不注重对材料的质量检测,往往未经质量筛查就进入施工现场,导致施工成品质量不过关;还有的施工人员不注重对机械设备的养护,使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了人员和施工成品的损害。

(二)施工人员缺乏质量意识。

在很多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员过分关注施工进度,希望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从而忽略了对质量的控制,使得施工过程中缺乏对各项要素的科学管理,在竣工的时候工程达不到国家标准,导致建筑工程无法投入使用。就算工程竣工之后勉强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在使用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质量问题,给业主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三)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动态管理。

有的管理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编制好施工组织计划书,让施工人员按照计划书来执行,就可以不用关注质量管理的问题,没有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关注和管理,更没有关注使用阶段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从而导致施工质量受到损害。

(一)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在建筑工程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因素,也涉及到多个单位,如果在其中没有一个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和标准,就会使得建筑中出现很多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影响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而法律法规给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其内容中,详细对建设行为的可行及不可行进行了规定,能够有效对一切建筑行为进行保护,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处罚。在我国,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能够更好地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管,从而保障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

(二)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建筑法律法规能够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明确的要求,从而对施工和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确定,对工程建设中各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能够有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保护。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尤其是基本的体系,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纵向管理一般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来进行实施,能够渗透在建筑工程的全过程中,使得每个环节的质量都能够得到监督和管理。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带动建筑施工质量的提升。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出现,给建筑成品带来经济上和社会声誉上的打击。为了能够使这些问题找到最直接、最快速的解决方法,我们应逐步完善建筑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我们能够很直观地看出,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在建筑法律法规应用的过程中,将会实现更好的发展,特别当建筑企业中的所有人员都提升了自己的法律意识之后,人们将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法规来解决建筑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环环相扣的,能够直接带动建筑质量的提升。

三、结语。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建筑质量的保障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在日常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从而带动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法律方面论文篇四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建筑质量通病问题涉及到各类建筑,因此对工程质量危害较大,所以应从各方面加以防治,保证工程质量。

[关键词]工程质量通病问题防治。

一、引起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原因分析。

要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必须分析产生质量通病的原因,一般来说,和设计、材料、施工、使用维护等有关,有些质量通病是上述原因之一引起的,也有的是几个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下面以屋面渗漏为例,分析主要影响因素:

设计方面:没有根据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料或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缺少设计详图;女儿墙未设置伸缩缝;变形缝没有贯通;材料方面:卷材等柔性防水材料物理性能较差,高温流淌、滑动,低温脆裂,抗老化性能、不透水性等都不符合要求;刚性(细石混凝土等)防水层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如采用泌水性高的水泥、含泥量较大的骨料、不适当的外加剂等;烧结瓦吸水率大,抗冻性差;施工方面:卷材防水层空鼓;卷材搭接长度不够,基层不干燥;没有按规定留分格缝,分格缝过窄,缝内没有清理干净;细石混凝土屋面养护不到位,造成混凝土龟裂;使用维护方面:由于屋面防水材料有一定使用寿命,超过一定时间其可靠度将降低至设计要求以下,从而造成房屋渗漏,因此正常使用和维护是保证屋面防水符合设计寿命的关键所在。有些用户在房顶上私搭乱建,破坏防水结构;屋面渗漏时维修方案不科学、不合理;这些都或多或少地造成或加重了屋面渗漏。

二、预防和治理质量通病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旦出现了质量通病应该怎样正确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预防和治理通病,必须对通病的成因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然后分步分阶段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综合治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以科研为先导。

通过科研提高材料的功能和性能,使材料物理性能和使用寿命得到提高;其次通过科研产生先进的设计理念、成熟的施工技术和工艺、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所有这些都是克服质量通病的基本要素,必须大力提倡和扶持。

(二)严把材料质量关。

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杜绝不合格材料的流入。必要时可对材料生产过程进行抽查,如幕墙结构胶、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比质量抽查等。材料生产厂家应加强质量控制,大力进行技术革新,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三)设计质量是基础。

实践证明,工程设计特别是建筑和结构构造设计是预防工程质量通病的基础。不少质量通病都和设计有关,如墙体伸缩裂缝、现浇板角部裂缝等。要预防和防止通病的出现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应加强对构造方面的研究和设计。构造措施是预防质量通病的有力手段,有些质量通病通过构造措施能基本消除,如现浇板局部温度裂缝,通过采取楼房四角板双层双向配筋(缩小间距),减少圈梁刚度等平面约束,增加混凝土柱梁的保温措施及一些施工措施,相关质量通病能得到基本解决,因此设计人员应重视构造设计,在构造设计上多用心。

(四)施工工艺是关键。

施工是产品成型的过程,是质量形成的过程。可以这样说,质量通病是通过施工才显现出来的。因此,为了防治质量通病,必须对施工过程和施工工艺进行重点控制,并从方案、人员、设备、工艺和环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五)质量管理是保障。

质量管理和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它贯穿于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各环节,质量管理者要形成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其控制按实施者不同,包括三个方面:

2.社会监理(业主控制)。这是保证工程质量,防治质量通病的外部的、横向的控制。有时质量通病出现是操作时的随意性和方案中的盲目性引起的,通过监理的监督和把关,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从而防止通病的产生。

3.政府监督。这是强制性的,是政策引导和最终认可的质量控制手段。通过政府的强制监督,可以宣传和引导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自觉克服质量通病;可以制订相应的技术文件,帮助企业克服质量通病;可以运用监督手段,强制企业按标准规范执行,从而减少质量通病的出现。

三、小结。

总的来说,要消除质理通病,需要各方的努力,需要做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在现阶段,比较务实的目标是消除和治理几个影响较大的质量通病(如裂缝、渗漏等)。较好的方法是先试点,并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意在创造一种技术和市场氛围,引导企业重视防治质量通病,引导全行业关注质量通病问题。希望各方面都行动起来,为克服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使用方工作和生活的环境质量而努力。

法律方面论文篇五

建筑工程造价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还是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基础。工程造价主要是指建筑单位对工程所投入的成本的正确核算,能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企业自身的利润。经济利益最大化一直是建筑企业所追求的,而经济利益却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建筑工程应该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招标,而不应仅仅依靠低价来决定是否中标,并且建筑企业应当实行量价分离的政策,使建筑工程的造价能够正确反映市场材料的价格和变化。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这就会使建筑工程产生许多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如何在建筑企业施工之前进行正确地核算是工程造价的基础。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具有使用价值的判断标准就是工程的质量,在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必须支出的.成本就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造价的质量决定着企业所需要投入的费用。有的建筑企业为了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必须自身提供资金,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企业却只有通过偷工减料才能维持自身的资金正常。因而竞标策略不能以低价为标准,低价不能正常保证工程的质量。只有科学的工程造价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2.工程质量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工程质量是约束工程造价的基础,同时工程质量也是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础,关系到经济能否长期发展。合理的工程造价能够正确反映建筑材料的价格,这是能够维护建筑工程的双方利益和维持建筑市场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科学合理的造价能够正确反映建筑成本,使施工企业不仅能够保证一定的造价还能够更好地维持工程的质量。建筑企业应当在保持工程安全的基础上,设计合理的费用支出方案,为企业节约建筑成本的同时获得经济利润。

工程质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施工的效率并且节约了建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的投资者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投资者很可能会为了降低建筑成本而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进而产生安全事故。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建筑企业为了科学地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使用更为先进的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这样不仅能够降低建筑成本还能够提升建筑行业的技术手段。否则,一味追求低价,建筑工程的质量就会大打折扣。

工程造价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源的浪费,而工程项目的质量通过规定的标准则会减少再次返修所带来的额外支出。同时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不仅涉及了建筑装修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对各行各业进行了解,最为重要的是它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过去,因为对工程质量不够重视,建筑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比比皆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严格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的主流问题。可以说,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质量从本质上都是为了保障建筑的安全,因而建筑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在管理意义上具有一致性。

工程质量和造价管理在工程项目的综合评价中时极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工程造价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造价和质量并不能够成为一种比例关系,而是应当对工程造价和质量进行协调控制。协调控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使工程质量十分高,而是为了在满足质量水平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建筑成本。对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进行协调控制,不但要兼顾成本和质量,不能因要求质量而产生高额的支出,而且要减少工程项目的后期维护费用,提升工程的整体收益。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正常的支出;成本超支且质量不达标和成本与质量均超支或不达标。因而,应当在工程项目的质量不达标且成本较高时进行严格控制,尽量满足质量要求的同时减少支出,建筑工程必须能够同时对质量和成本进行控制,在满足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建筑成本。

三、总结。

工程造价在建筑行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活动,而工程质量则是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近些年,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工程造价和质量成为了建筑过程中的矛盾因子。实质上,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环节,需要相互制约和促进,两者具有统一性。

法律方面论文篇六

简历是面试的敲门砖,在参加工作面试之前,我们首先要把简历提交给面试官,由他们来决定是否继续接下来的面试。在简历中你要填写很多内容包括最基本的人口调查学内容,比如性别民族等,这往往不是面试官关心的内容,所以简历中更重要的是你的专业技能、你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取得的成就!

姓名。

性别。

民族。

汉族。

政治面貌。

中共预备党员。

身高。

161cm。

学制。

三年。

学历。

大专。

户籍。

四川省德昌县。

第一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

第二专业。

法律。

毕业院校。

绵阳师范学院。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绵阳师范学院磨家校区。

联系电话。

15xxxxxxxxx。

e-mail。

xxxxxxxxx@。

邮编。

xxxxxx。

技能、特长或爱好。

外语等级。

三级。

计算机。

一级。

其他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

爱好。

羽毛球、乒乓球、话剧表演、旅游。

教育背景。

所获奖励。

实践经历。

自我评价。

我是一个性格开朗,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真诚,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有爱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进步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

自学能力很强,在课余时间学习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以及和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积极考取各种从业证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现在正在参加国家举办的自学考试,并已经通过了九科。

专业知识扎实,有积极的学习态度。我认为作为一个学生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并使其成为自身的固有价值,所以在大学期间,我一直认真努力学习,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学业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

适应性强,责任心强,勤勉不懈。具有良好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纵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及设备,以胜任现代化办公的需求。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与单位同步发展。

法律方面论文篇七

法律学是研究权利与社会公正的学科,因此,对于社会中的社会事实的引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学与艺术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学并不着力于对生活中社会事实的再创造,或使描述的社会事实高于生活。所以,对社会事实的加油添醋,总会被法律人理性所排拒。

甚至,法律人必须避免对社会事实的简单描摹,这与其说是法律人必要的生活圆通,不如说是这门学科的特性使然:它必须与人保持对话可能,因而给予别人必要的体面和尊严。将“走资派”批倒批臭,并不是法律人的作派。

但是,为了法律制度的进步,也是为了社会的总体利益,法律人也必须去寻找权利与其他社会支配因素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去寻找它们之间失衡的具体社会表现。这就是法学对社会事实“必要的引用”。

因此,任何人都不要为此惊诧,与社会事实有关的方面,也不要动辄为此不安,因为要知道法律人所作的,是一种理性的“必要引用”,它是以社会为着眼点,对具体的社会主体,并无攻击的恶意。

如果法律人不保持这样的态度,我们的世界,这个可用语言描摹的世界,不是克制表述下的模样。

关键的问题在于,社会也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它同正态时期不同的地方在于,麻烦越少越好。法律人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的关怀投鼠忌器,无意通过对社会事实的艺术处理或简单描摹,在社会的平静之中,制造波澜。虽然他们作为一个集体,他们有这样的.充足的素材积累,以及有这样的能力:远远高于小报记者的描写能力。

法律人既不是社会竞技中的犯规方,也通常不是受害者。他们仅仅是因为自己的选择,走入了法律这样一个人类古老的行业。法律人不关心人类权利,不希望通过社会事实分析去构建权利的合适模式,这就如同医生不关心研究健康的机理,农民不关心耕种。

在这种行业状态下,法律学与政治之间,不应因为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而产生关联。法律学是权利学,永远不再属于政治的范畴;它的学科独立性,也建立在对社会事实“必要引用”的基本可能基础上。既然要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宽容法律人研究社会的病灶,不应因为法律人对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而不必要惊恐,进而对文明的法律人,产生假想性的防卫。

法律是文明人的规则,因此从职业的角度看,职业法律人也是不断学习文明的人。对文明人的狐疑,就是对文明的狐疑。我们应当逐渐适应法律人对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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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论文篇八

1)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4)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15)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16)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18)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9)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20)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法律方面论文篇九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具有约束力和保护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有幸能够接触到丰富的法律知识,并对法律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以下是我对法律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律不分贵贱、贫富,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它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庇护下享受权益。这一点体现在法律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上,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权势者还是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而法律的公正性则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公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遵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其次,我了解到法律的效力需要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和遵守。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它的效力需要得到人民的信仰和支持。人人都需要遵守法律,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公正,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而法律的效力也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能够得到有效地落实。对于那些违法行为者,法律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

再次,我意识到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益,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利益。它不仅在民事纠纷中能够调解争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够应对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有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人们在这个环境中能够相互信任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最后,我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也是人类道德的重要支撑。法律不仅仅是一套制度和条款的集合,更是社会共同价值和道德观念的体现。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在做出决策和行动时有了一个参考和准则,保证了人们的行为不会超出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社会的基石,具有平等、公正、效力、社会正义和道德规范等重要特征。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我相信,只有在法律的庇护下,我们才能够在一个公平、正义、和谐而富有活力的社会中生活。

法律方面论文篇十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它贯穿于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在接触法律的过程中,不仅深刻理解到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法律规定了我们社会行为的底线,它保护着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主动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社会将变得更加和谐有序。同时,法律也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制裁,这一点也应当牢记于心。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还应该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避免以身试法或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它不仅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还要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公正的裁判者,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公民,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法律能够给我们带来公平和正义,同时也要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法律解决争议和纠纷的作用不可忽视。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法律的存在使得争议和纠纷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的解决。法律提供了各种途径和机制,如诉讼、仲裁等,用以解决争议。当我们面临纠纷时,应该积极依法维权,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是最终保障公民权益的手段,我们应该相信并依靠法律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第四,法律的公正执行需要专业的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支持。法律的效力和公信力与司法机关及从业人员的能力和公正性息息相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份子,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做到公正、独立地执行法律。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公正执行的期待。

最后,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社会问题和矛盾也不断涌现。法律应当不断与时俱进,跟上社会的步伐,以解决新的问题和挑战。法律的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我们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对法律的建议和改进意见,使法律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公信力。只有通过法律,我们才能实现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不断学习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并为完善法律制度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方面论文篇十一

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5)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6)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3)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4)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5)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16)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7)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18)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20)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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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论文篇十二

第一段:引入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和规范行为的准绳。作为每个公民,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在我的成年生活中,我深切体会到法律对我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段:遵守法律带来的好处(250字)。

遵守法律带来诸多好处。首先,法律保护了我们的权益和自由。无论是合同权利还是人权,法律都确保我们得到公正对待。其次,法律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没有法律规则,社会将陷入混乱和不公平。最后,遵守法律有助于塑造我们的品格,培养良好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尊重法律意味着尊重他人,以及遵循社会准则和道德原则。

第三段:法律教育的重要性(250字)。

在我个人的体验中,接受法律教育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学习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我学到了很多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知识。这不仅使我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还帮助我更好地应对与他人的关系。此外,法律教育还教会我如何处理纷争和冲突。在遇到问题时,我学会了独立思考,并根据法律原则评估和解决问题。总之,法律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关键。

第四段:违法行为的教训(300字)。

在我的生活中,我也犯过一些低级的违法行为,这些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首先,违法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和不公平。无论是小偷小摸还是伤人事件,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和不安。其次,违法行为会导致个人信誉和社会形象受损。一旦犯罪记录成为履历的一部分,将对个人的就业和生活产生长期的影响。最后,违法行为将付出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惩罚代价,这不仅包括经济赔偿,还有可能是时间上的损失,以及个人和家庭的困扰。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00字)。

通过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遵守法律的好处,以及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教训,我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和个人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平凡的公民,我会继续努力遵守法律,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尊重他人的权益。同时,我希望能够积极参与推进法律意识的普及,并帮助他人了解和尊重法律。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和有序的社会,为子孙后代创造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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