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自己的目标进行评估和调整,更好地规划未来。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首先梳理出要总结的内容和要表达的中心思想。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经典的总结样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高校管理规定篇一
__市__中学是一所重点初中,是我的初中母校。该校生源较好,有x处校址,我在熟悉的总校实习。我的指导教师是化学组组长、经验丰富的高级教师——__老师;我实习的班级是__班和__班两个重点班,同时因为化学组的x位老师急性阑尾炎,我替其代x个班的课__节。
我实习的基本内容包括两部分:班主任工作、课堂教学。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班主任工作:指导学生完成主题班会《理想》及组织学生参加校拔河比赛、运动会。
(2)化学教学工作:完成教案数为x课时,上课节数为__节,听课__节。
二、班主任工作。
班主任工作实习的目的在于初步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内容、特点和做法。
首先我了解整个班级的情况。刚开始见习时,我急着找班主任了解班级情况。但其并没有直接告诉我,而是让我自己去发现、了解。这让我学会用自己的眼睛用心去观察了解班级,了解学生,这也是对我工作的一个考验。
其次,我熟悉和掌握学生情况。为了增进对学生的了解,我抓住机会和孩子们接触交流。我一直保持跟班,通过采取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慢慢的和他们交流。师生之间就应该多交流,只有这样,你才能了解学生。
最后是开展活动,学生是主体,因此开展的活动就应该迎合学生的兴趣。就这样,我指导学生完成了主题班会《理想》,组织学生参加校拔河比赛、运动会,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在这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爱心”在师生中的关键作用,只有你对学生付出真爱,你才能取得学生对你的尊重和信任,同时对学生的爱一定要有一个度,而且必须跟严结合,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理解你的爱。
三、化学教学工作。
教学更是实习的中心任务,是我们了解教学各个环节的重要途径。
第x周我认真听指导老师上课。现在听课的感觉不同于以前:以前是为了学习知识;现在学习教学方法。目的不一样,上课的注意点就不一样,现在注意的是指导老师的上课方式,上课的思想思路。同时,批改x个班级的作业了解学生。
我给自己定下一个教学目标:一定要让学生对我的化学课感兴趣。依据新课标,我认真写了第一个教案。指导老师对我的教案非常满意。第一关就这样顺利通过啦!
虽然在大学里的两周模拟试教中,我取得了全班最好的成绩——a,可是我依然根据在大学所学的教育知识和听课所学到的基础上备课,和指导老师探讨教案的可行性,做足了上讲台的准备。接下来,我激动而紧张地期待第一节课的到来。
第x周周x上午第x节课,走进x班的教室,站在讲台上,掌声四起,我第一次感到为人师长的骄傲。第一次站在讲台上,第一次直视__双眼睛,我的心砰砰直跳。但同学们信任的眼光,完美的配合,使我紧张的心放松下来,轻松的完成了第一次新授课;而指导老师给予我的肯定,更增加了我的信心。但同时老师也指出了我的一些不足:语速稍快、操作中存在的不足……而我的优点就是,和蔼可亲,课堂气氛活跃,注重情景的设计,讲解条理分明。于是,我再一次备课,带着老师的指点,带着自己的经验。因为第x天,我将在另一个班上这节课。
就这样,在经验的积累中,在反复的磨合中,我完成了7课时的教案,上了__节课,并听课__节,最多时,一天要上x节课。
还记得中秋节x个学生送来x块月饼,说:“x老师,我喜欢你的微笑,当你微笑着走近我时,使我感到了从来没有过的亲切,我很喜欢你。”就在那一刹那,我真正爱上了教师这个职业。
尽管听了无数次“老师好”,但每每回应的时候我依然带着欣喜的笑容。每当站在讲台上,被一双双纯净的眼睛聚精会神地望着时,作为一名教师的价值感和成就感就油然而生了。
在给孩子们上最后一节课时,我故作若无其事地讲课,却不敢多说一句话,也不敢多看他们的眼睛,就怕自己包藏不住脆弱的眼泪,那一节课气氛很沉重。或许孩子们也知道我们要分别了,他们都很认真地听讲,谁也不说话,可我却从他们的眼里读到了浓浓的依依不舍。
上课过程中,我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告诉自己不要当着学生的面流下泪水,我做到了,可是我却语无伦次了,一点儿也不在状态,遗憾。
一位学生这样说:“老师,我们太喜欢你了,__签售也不过如此呀!你应该参加‘快乐男声’的比赛,我们都是你的粉丝!”
回到家,我的手机响个不停,是学生们的祝福,是大家滚烫的心!
“老师啊!额是__班滴!你手机能收照片吗?额把额滴照片给你发过去好不好内?”
“x学长啊我是__班的我也姓x啊叫__呵呵你好像一个可爱的哥哥很有责任心地教我们我可是一直认真听讲啊谢谢你希望你能找到自己心怡的职业!……我觉得吧你这人挺重感情要别的老师可能就不会这样的……你也挺有童心的嘛。”
看着这些短信,我的眼睛又湿润了!
我爱上了这些孩子,爱上了这三尺讲台,爱上了教师这一职业!
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身。
教育实习令我感受颇多。知识学问浩如烟海,我深深地体会到教学相长的深刻内涵。备课、上课、改作业……日复一日,无数琐碎平凡的事构成的我实习生涯的主旋律。
短短的x周时间,让我初尝了身为一名教师的酸甜苦辣,也更让我体会到教师肩负的责任。我清楚的知道:教师的职责不仅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老师的言行,使我想到了传统医学中"望、闻、问、切"四诊法。于是,我总结出四点:细心"望"其表;耐心"闻"其声;真心"问"其想;准确"切"其脉。
事实告诉我,做老师就应该对自己有信心,应有勇气去尝试。即便在尝试中失败,也能让自己成长,没有锻炼的机会,谈何积累和成长?而这一切,只能靠自己去争取。
实习结束了,我的教学实践技能得到明显提高。我第一次发现自己真的长大了,不是一名学生,而是一名老师;第一次发现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学生中引起那样大的影响。
结束时,同学们争抢着要我的地址、电话、博客、qq号、邮箱、照片,甚至相约“十一”。也许,随着岁月的流逝,我会淡忘他们的脸孔,但这种美好难忘的师生之情将永驻我心。在这段时光中,我付出了很多,但得到学到的更多,这些都使我终身受用。
实习的经历虽已经过去,可我还会回头去看一下我在那里留下的脚印,我相信那不会是我旅途的归宿,而是我充满挑战和希望的开始!
高校管理规定篇二
后勤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育人的思想,树立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后勤管理。
一、财产管理制度。
1、各室场负责人把财产物品逐项登记,造表册。建立学校固定总帐,室场明细帐,帐物相符,每学期要逐项检查财产情况、新增财产要及时入册,自然损耗的要申请报废,审批后注销。
2、领发制度。领取物品必须办理领物登记手续,以明责任,防止校产流失,掌握校产的去向及用途,校产一般不能外借,若需外借,由校长审批。
3、爱护公物。注重管理,做到防湿、防晒、防锈、防腐。合理使用,人为损坏、遗失校产者照价赔偿。
4、学校贵重器材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如dv摄录机、复印机、速印机、数码相机)。
5严格执行赔偿:
(1)期中、期末,总务处、班主任对教室各检查一次,对因责任事故损坏的桌椅、门窗、玻璃等要按价赔偿。
(2)师生员工所借公物(如音像、图书、仪器、乐器、体育器材等)如有损坏和遗失,按有关规定赔偿。
(3)保管室存放的物品,如因不负责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人为损坏和丢失的,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二、水电管理制度。
1、学校水电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水电安装、维修由指定人员实施,线路安装必须规范化,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2、节约用电,出操、集会或室外授课必须关灯、关风扇,放学时要关灯、关风扇、关电脑、电视,切断电源,放假要关总电源。
3、珍惜用水。如厕后冲水、洗手要关好水龙头,防止滴水或水长流现象,养成节约资源的习惯,增强环保意识。
三、校园绿化、卫生管理制度。
1、校园绿化要系统地整体规划,持之以恒地搞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
2、师生要爱护花木、草坪,严禁攀树折木,采摘花果,掏鸟窝。
3、保护树木生长、净化、美化,绿化校园,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枯叶、废纸、杂物等。
4、校园内的一切花草树木,任何人不能私自更动,如需要更动必须征得校长同意。
5、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除虫、施肥、浇水、修剪。
四.桌、椅、柜、门、窗保管制度。
1、各教室桌椅柜各班做好登记,落实个人保管使用,要贴上保管人名字。专用室管理保管,非经学校批准不得借出。
2、各班级要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放学要关锁门窗(设门窗保管员)。
3、发现桌椅门窗损坏要及时向学校汇报,以便安排修理,但要做好被损坏物件的名称、数量和程度以及修理的费用记录。
4、教室桌、椅、门、窗人为损坏的要进行按价加倍赔偿。
1、常规自然损坏由学校派人修理。
2、违反纪律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坏,由损坏人按价加倍赔偿,还要对当事行为人按校规给予处分。
5、各班主任与学校签订课桌、门窗等财产保管责任书。
6、每学期末学校组织专人按合同验收、评比。
7、爱护教室校产列入评选先进班条件之一。
高校管理规定篇三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高校课程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高校课程管理规定的实施,秉持着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目标。这也是我在学习和实践中深刻体会到的。高校应当严格把控课程的质量标准,加强对教学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学生能够获得优秀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体验。在高校课程管理中,校方和教师们应着眼于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全力推动教育的进步。
二、细致入微的课程规划体现关爱学生的理念。
课程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对课程的详细安排和规划。这种细致入微的管理,充分体现了高校对学生的关怀和理解。作为学生,我深深感受到了这种关爱。规定中对不同专业的分班、选课、考试等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学生在上课期间的一切事物都能够得到妥善安排。这种细致入微的管理,将教育变成了一种呵护和培养,让学生能够更好地专注于学习和成长。
三、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开展思辨与创新。
高校课程管理规定中鼓励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强调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平等合作、思辨与创新。这种教学模式的运用,不仅可以激发师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够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在我所参与的几门课程中,教师通过小组讨论、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导学生共同思考和解决问题。这种互动教学模式,让学生能够主动思考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培养了我们的团队意识和创造力,为将来走向社会做好了铺垫。
四、课程评估促进师资队伍的专业化与进步。
高校课程管理规定中重视课程评估的作用,通过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促进师资队伍的专业化与进步。规定中强调了教务处对教师进行的定期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聘任、岗位晋升的重要参考。这种评估机制,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教育理念,追求教育的艺术和科学的融合。评估结果的反馈也使得教师能够清楚地了解自身的不足和发展方向,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指导。
五、校企合作培养实践能力助学生就业。
高校课程管理规定中强调校企合作的重要性,通过与企业合作进行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规定中规定了实践环节的安排和要求,鼓励学生参与各种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校企合作将学生的学习与现实工作环境相结合,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要求,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这种紧密联系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的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机会。
总结起来,高校课程管理规定从提高教学质量、关爱学生、开展思辨与创新、促进师资队伍进步和助力学生就业等方面,深刻影响着高校教育的发展。我的心得体会是,高校应当高度重视课程管理规定,贯彻执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助力他们成长为有才干、有创造力的人才。同时,教师也应增强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教育观念,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为构建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体系贡献力量。
高校管理规定篇四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五个亮点你知道是什么吗?听专家给你解读《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突出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目的。在学生培养目的方面,《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学生管理和培养的根本目的,表明高校承担着管理学生、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高校要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立场坚定、理想远大、积极向上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强调“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一切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题中之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对高校学生的基本要求。
二、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为管理和培养学生的基本原则,并在“学生享有的权利”条款中,增加“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内容,充分彰显了大学生的主人翁地位。
三、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此外,《规定》还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
四、加强对诚信缺失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五、完善学生申诉和救济制度。《规定》专门增加“学生申诉”一章,通过完善申诉程序制度、增加申诉处理实体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规定》是一部具有鲜明导向性、生动主体性和时代创新性的行政规章。
一是坚持办学方向,明确把培养目标与促进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高等教育必须深深扎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为新形势下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项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
三是总结了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体现了引领高等学校管理创新的先进理念,反映了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方向。
新《规定》体现了更开放的管理服务理念。第三条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二字,既是管理理念的进步,也是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认识的深化。高校与学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一类是管理关系,即不对等的关系,主要分为学籍管理关系和日常管理关系,具有单方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第二类是契约关系,即平等的民事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征。高等教育的育人职责,既体现在课堂教学上,也体现在管理服务等学校工作的各方面。
新《规定》体现了更积极的改革创新理念,体现了尊重高等教育规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师生创造性的理念。
新《规定》体现了保障教育公平的理念。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关于入学资格审查的规定,一是将“复查”改为“审查”,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在具体内容上,新《规定》尤其注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了高校管理育人功能,对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在总则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中,突出强调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纳入学生权利的范畴,新《规定》还注重保护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的权利,本章专门增加了“学生有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内容,保障学生依法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基于此,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课程安排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内容,课程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更加注重保障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依据《规定》,学生不仅可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还可跨校修读课程。特别是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中,增加了“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要求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过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在学制方面,《规定》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尊重和积极对待学生合理的转专业要求,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是学生管理的有效场域,是学生开展课堂外学习活动的主要渠道。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规定》突出强调“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从学生角度,强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强调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坚持以人为本。“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创新创业、论文专利、网络课程都可算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新生入学需要复查,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强调公开、细化救济途径,确保公平的阳光照耀高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新《规定》通过转学、转专业、奖励与表彰、处分申诉等制度完善和细化,确保大学生相关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地保护。在申诉方面,对于处分、处理决定,明确了邮寄、留置、网站、媒体等送达方式,申诉期限要求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注重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不端可能取消学历。“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深刻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一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机构,理应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前列。二是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迫切需要。《规定》的实施保护了学生的正当权益,起到了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的作用。三是高等学校加强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规定》既是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也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准确把握《规定》的时代特征。一是注重目标导向,界定更加明晰。《规定》对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坚持原则、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立德树人的目标导向明确,界定更加明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四个自信”等富有时代性标志的新内容进行了更新融入和准确表述。二是注重权利保障,更加以生为本。《规定》在明确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厘清了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三是注重联系实际,操作更加可行。
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一是树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理念。通过规定的实施,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宗旨,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主体意识,把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学生管理的基本导向、价值遵循。二是形成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环境。高等学校要从办学理念、办学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依法治校的思维,不断完善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行使的过程,避免权力使用的任意性。学生层面,要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加强对学生法治思维形成的教育、管理、引导和服务。三是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机制。高等学校应通过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增强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机构,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原则,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规定》正式实施后,直接以高等学校为被告的案件,可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引发的纠纷。由于高校的此类决定直接涉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需要予以特别的保护,司法也应当介入,以监督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当然,也应当看到,高校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虽然会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会让其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却并不具有制裁性、惩性诫,也不属于传统的行政处罚,因此也不受《行政处罚法》调整。
二是作退学处理引发的纠纷。作退学处理,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类似,也会影响到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且是特别权利关系中的基础关系,因此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是开除学籍引发的纠纷。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已经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是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对于其他纪律处分行为由于不直接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仍然通过校内和校外申诉程序予以解决。
四是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不依法发放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引发的纠纷。《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因此,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是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从事的行为,资金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也是国家为了履行保护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学生符合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而高等学校拒绝的,可能侵犯学生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利,学生可以依法以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一是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新增若干条款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籍管理事项。
包括: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等。
二是为学校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规定学校的管理和处分权,可以为学校行使相关权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规定》根据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形势,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为高校行使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等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的支持。《规定》第九条新增关于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是进一步规范学校在转专业、转学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权力行使。
《规定》明确了“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但指出“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对于转学的条件,新增“特别需要”和“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两种情况,同时新增四条不得转学的条件,包括:“毕业前一年”“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等。
第一,这次修订体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的思路。不仅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前,加上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强调行政法的控权意蕴,还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修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的权益,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平衡的思路。
第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也更加全面地保障学生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就开宗明义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目的、精神上的变化。其次,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再次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并把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再次,在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列举上,《规定》也有所完善和拓展,特别是增加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相关权利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仅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也反映了推进高校实现民主办学、自主办学的倾向。
第三,新修规章呼应现实需求,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节增加“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的规定。《规定》不仅从原则上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还特别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为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实际支持。
第四,充分重视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引导学生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定》充分尊重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强调依法治校之外还特别强调依照大学章程的治理。
第五,这次修法特别注意回应过去十余年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如为了应对在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更为完善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机制,不仅回应了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及时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的漏洞。
近年来,学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学生管理领域法律纠纷不断。一方面,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学校的办学自治权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师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新的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内容更加详实,对现实更具指导性。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很多内容,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对现实学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性。
程序更加健全,更具操作性。“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通过正当程序可以规范权力运作,防止权力运行的任意性,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尽管原《规定》中一再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但因未涉及具体程序的规定,使得各高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新《规定》则对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很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对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方式、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申诉时的处理方式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更加符合学生管理实际,更具操作性。
完善学生告知、申辩和申诉制度,将学生权益保护落在实处。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程序性规范明显落后于实体性规范,近些年来出现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大多指向于程序问题。原《规定》虽然相比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仍然存在“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的现象,在实践中难以收到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的功效。而新《规定》则着眼于对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对于学生处分告知、学生申辩和申诉制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尤其是学生申诉制度,将其专门拆分出来作为一章列入其中,更是凸显了新《规定》力求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目的。
高等教育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如今随着学生生活状况、就业状况、学习状况等的变化,促使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变化,迎接新的挑战。新时期如何提升高校的学生管理水平,为学生的成长与成才提供良好的氛围,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学生实现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其实质就培养先进的社会主体。管理是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需求。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学生管理队伍的问题
班级辅导员就高校学生管理的核心,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随着高校的逐年扩招,学生数量日益增多,出现了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很多高校都积极选聘优秀毕业生或者教师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来缓解学生管理队伍人员缺乏的问题。目前,从事学生工作的班级辅导员大多都是身兼数职,既要管理学生工作,又要处理团委、党委等行政部门的工作,致使班级辅导员对自身的工作职责定义模糊,再加上学校奖惩激励等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学生管理队伍流动性较大。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班级辅导员责任心不强,急于转向专业课教师,甚至考研、考公务员等问题。班级辅导员队伍的不稳定已经成为影响高校学生工作顺利开展的硬要因素,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学生管理观念陈旧
目前,许多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仍然缺乏有效认识,在管理模式上,依旧沿用传统的说教方式,不仅无法深入到学生的内心,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使学生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不利于今后学生管理工作的展开。此外,还有少数高校盲目地效仿国外一些综合大学完全开放的管理模式,对学生的行为放任自流,造成学校学习氛围的下降,打架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3、学生管理方式落后
班级辅导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核心,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学生管理水平。目前高校中的一些班级辅导员对学生管理工作认识较浅,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大都仍采用简单的教育管理方法,对学生平时的教育知识走过场,没有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无法走进学生的内心,得到学生的信赖和肯定。这样,势必会影响其管理效果。
做好当代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必须从以下方面做好教育工作。
1、树立“以人为本”的高校管理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步增强。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应当认识高校教育管理的重心是学生管理,并自觉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促进高校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1)管理者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人本”观念。近两年,我国的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也被广泛运用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使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因此,我们认为,“人”在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高校教育管理活动中,要始终树立以学生为中心、服务学生的管理思想,使“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2)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
以人为本,不单单指教师管理学生,还包括师生之间的双向管理,所以,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也是践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重点。首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应对每个学生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管理。其次,以教师为主体,通过不断地学习、探索和实践,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改进教育方式,创新教育方法。只有二者充分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管理的目的。
(3)优化校园文化和环境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应从改变校园环境着手,为广大师生提供舒适的校园环境,让学生能够轻松、愉快的学习,从而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加强高校的凝聚力。其次,校园文化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起着引导作用。学校要重视榜样的作用,积极发现并树立典型,进行宣传,使学生形成积极的、健康的人生观。
2、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模式
大学生的管理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给予全社会的关注。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都将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归为高校党组织和学生工作系统,显然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长期下去,会导致学生的教学工作和思想教育的脱节,形成教育管理的漏洞。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观念,充分利用一切教育资源,构建全面的、长期的、有效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关心、参与的学生教育管理的全新局面。
辅导员、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是学生教育管理中最有效、最直接的资源。只有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每个方面的教育功能都发挥作用,形成一个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的整体。在辅导员、学生家长、任课教师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中,辅导员起着主导作用。辅导员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主要负责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课业问题,并调动发挥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的积极作用,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内部,多与学生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同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进行沟通,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困难。
3、实行目标管理战略
首先,要确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统一目标。目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高校的实际情况,如学生的现状、发展以及可能出现的变化等,这一目标要包括学生管理的主要领域,并制定相应的考评措施,来促使目标的实现。
其次,将统一目标细分为具体目标。统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目标的实施情况。纵向上,应制定各个系部、各个年级甚至各个班级、各个学生的发展目标。横向上,将统一目标划分为专题性目标。
第三,目标管理的实施。有了具有执行性的目标,就要为目标的实现采取行动。目标负责人要统管全局,协助、指导、帮助目标执行者完成工作。一般来讲,高校目标负责人分别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辅导员、班导师。目标负责人要建立合适的载体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四,目标的考评与调整。目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目标负责人应定期对自己的目标管理进行考评,并以文字等形式向上级目标负责人进行回报。在考评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情况,应及时做出调整,保证统一目标的实现。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创新学生管理模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来综合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综合人才。
高校管理规定篇五
教育部16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休学创业简化批准程序。
新《规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明确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休学退学学分予以保留。
在学习制度方面,《规定》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同时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
公派出国建立公示制度。
对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程序,《规定》也增加了新内容。为保障奖励的公平,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规定》明确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比如替考、组织作弊、出售考题或答案牟利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等。
处分学生最长期限12个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校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作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学生申诉不服处分可申诉。
《规定》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新生入学初查复查防冒名。
近几年,屡次被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新闻引发舆论哗然。此次《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转专业转学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
《规定》还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解读。
推进高校法治化管理。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学生权利,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权力大于学生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学生权利不要学校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申素平认为,新《规定》从立法目的的高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是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适当之举。
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新《规定》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增加了学生“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比如“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新《规定》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加强惩戒诚信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称,新《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另外,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择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高校管理规定篇六
1、每年要合理编制学校预算,达到收支预算平衡。
2、严格经费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3、坚决不设帐外“小金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指标。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规定,不套取,不挪用现金。
4、财政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出,不得虚列虚报。
5、严格履行审批、报销手续,凡购买物品需要预先提出经费审批,专款专用。报销要有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凭证。
6、外出人员一定要按指定地点办事,不准借机探亲、访友、游山玩水,发现不正当的旅费,不予报销。外出丢款由个人承担。
7、严格审查购物单据。对购买物品,要三章俱全,验收登记入帐,禁止白条子上帐。
8、要及时上好帐,每月终了将记帐凭单装订成册。对手续不完备、支出不合理的单据要予以纠正。
9、教育经费不准外借,如有人生活发生困难,可向工会互助金借款。财务人员如自行借款要追究责任。凡是到市内或省外医院就医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按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二、教学楼管理与使用制度。
1、班主任是教学楼使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要建立检查制度,落实到人。
2、学校对各班公物实行包干责任制、财物损坏赔偿制,所有楼内财产由学校登记。财产物资正常的损坏由学校及时修理,各班要及时汇报财产物资使用的情况。故意损坏的由当事人按照学校规定赔款后修理。
3、使用人要爱护楼内一切设施,做到:手不摸墙,身不靠墙,脚不踩墙,不在楼内玩球,不把墨水、脏水撒在墙上,不在墙上乱涂、乱画、乱贴;不准乱敲黑板;不准乱开、乱关日光灯、电视机,不准乱推、乱拉铝合金门窗,不准踩蹬楼梯扶手。
4、各班的卫生、门窗的开启、灯、黑板等公物的使用,由值日生专人管理,班主任具体负责财产的使用保管检查工作。
三、学校物品购买制度。
1、采购设备、物品必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优质优价的原则,货比三家、精心选购。
2、采购设备、物品必须在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请购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交后勤分管校长审核签字后方可采购。
3、如违反本制度,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如采购中弄虚作假、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责任。
四、学校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购买办公用品及杂品。做到有计划性和适用性。并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2、严格按限额进行发放,坚持超支不发、节约留用的原则。
3、除办公用品及杂品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均由各部室主要负责人领取,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以便酌情处理。
4、清单所有入库办公用品,都必须一一填写入库清单。
5、保管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防腐等保全措施。
6、盘存办公用品仓库应定期清点。清点工作由总务处主任负责。清点要求做到账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查找原因,然后调整清单,使两者一致。
7、印刷品与各种用纸的管理按照盘存的清单为准,对领用的数量随时进行记录并进行加减,计算出余量。
五、班级物品管理制度。
1、班级物品实行管理责任制,由班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检查督促。
2、班级由班委会指定专人监管班内各种物品的管理工作。
3、班内的物品实行“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办法,各种物品做到责任到人。
4、学校由专人对班内物品进行管理,学期初登记数量,签定责任状,学期末进行检查验收。并把班级物品管理情况做为考评班任工作业绩的条件之一。
5、学校物品必须严加爱护,损坏物品必须赔偿。具体数额,可视情节实际情况赔偿(原则是按成本计算,对有意破坏者可适当赔罚)。
1、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如确因基建修缮需要者,必须与学校联系,报校领导审批同意。
2、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铁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自行车等物依靠在树干上。
3、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4、不准采摘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杂物、吐痰、泼倒污水。
6、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不准在校园内吸烟。
7、各班定时打扫室外卫生。
七、校园绿化制度。
1、学校每年春季要按计划购买花种、花苗,及时做好绿化工作。
2、种植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治虫等,要及时提供营养,保证长势良好。
3、花坛、草坪内要保证清洁无杂物,无枯枝烂叶。草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修剪的杂草、废枝应及时清理处置。
八、安全“四防”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师生不受意外伤害,特制定此制度。
1、学校应经常对师生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防火、防盗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2、对教职员工进行经常性电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指导,使全体员工懂得电器使用常识,增强防火意识。
3、未经学校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许私自使用电暖风、电水壶等非教学用电器,一经发现给予批评和罚款。
4、学校食堂专人负责,保证人走火灭,食堂把好卫生关,严防食物中毒。
1、要保持厨房清洁,经常清扫,符合卫生标准。
2、厨房用具(刀、案板、盆、筐、抹布)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
3、餐具要按规定消毒,要有防蝇、防鼠等措施。
4、不购买和加工变质发霉的食物。买来的熟食要加热处理后再吃,要严格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十、卫生责任区负责制度。
1、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区。
2、坚持每天三次清扫。
3、保持责任区保持净洁。
高校管理规定篇七
一、突出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目的。在学生培养目的方面,《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学生管理和培养的根本目的,表明高校承担着管理学生、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高校要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立场坚定、理想远大、积极向上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强调“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一切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题中之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对高校学生的基本要求。
二、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为管理和培养学生的基本原则,并在“学生享有的权利”条款中,增加“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内容,充分彰显了大学生的主人翁地位。
三、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此外,《规定》还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
四、加强对诚信缺失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五、完善学生申诉和救济制度。《规定》专门增加“学生申诉”一章,通过完善申诉程序制度、增加申诉处理实体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坚持方向性彰显主体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郭为禄。
新《规定》是一部具有鲜明导向性、生动主体性和时代创新性的行政规章。
一是坚持办学方向,明确把培养目标与促进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高等教育必须深深扎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为新形势下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项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
三是总结了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体现了引领高等学校管理创新的先进理念,反映了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方向。
新《规定》体现了更开放的管理服务理念。第三条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二字,既是管理理念的进步,也是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认识的深化。高校与学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一类是管理关系,即不对等的关系,主要分为学籍管理关系和日常管理关系,具有单方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第二类是契约关系,即平等的民事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征。高等教育的育人职责,既体现在课堂教学上,也体现在管理服务等学校工作的各方面。
新《规定》体现了更积极的改革创新理念,体现了尊重高等教育规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师生创造性的理念。
新《规定》体现了保障教育公平的理念。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关于入学资格审查的规定,一是将“复查”改为“审查”,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更加注重学生权利保护。
吉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孙维杰。
在具体内容上,新《规定》尤其注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了高校管理育人功能,对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在总则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中,突出强调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纳入学生权利的范畴,新《规定》还注重保护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的权利,本章专门增加了“学生有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内容,保障学生依法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基于此,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课程安排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内容,课程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更加注重保障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依据《规定》,学生不仅可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还可跨校修读课程。特别是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中,增加了“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要求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过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在学制方面,《规定》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尊重和积极对待学生合理的转专业要求,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是学生管理的有效场域,是学生开展课堂外学习活动的主要渠道。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规定》突出强调“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从学生角度,强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规范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成都理工大学郭朝辉殷丽娟李少达。
强调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坚持以人为本。“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创新创业、论文专利、网络课程都可算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新生入学需要复查,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强调公开、细化救济途径,确保公平的阳光照耀高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新《规定》通过转学、转专业、奖励与表彰、处分申诉等制度完善和细化,确保大学生相关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地保护。在申诉方面,对于处分、处理决定,明确了邮寄、留置、网站、媒体等送达方式,申诉期限要求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注重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不端可能取消学历。“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进一步厘清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武汉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孙国胜。
深刻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一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机构,理应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前列。二是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迫切需要。《规定》的实施保护了学生的正当权益,起到了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的作用。三是高等学校加强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规定》既是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也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准确把握《规定》的时代特征。一是注重目标导向,界定更加明晰。《规定》对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坚持原则、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立德树人的目标导向明确,界定更加明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四个自信”等富有时代性标志的新内容进行了更新融入和准确表述。二是注重权利保障,更加以生为本。《规定》在明确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厘清了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三是注重联系实际,操作更加可行。
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一是树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理念。通过规定的实施,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宗旨,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主体意识,把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学生管理的基本导向、价值遵循。二是形成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环境。高等学校要从办学理念、办学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依法治校的思维,不断完善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行使的过程,避免权力使用的任意性。学生层面,要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加强对学生法治思维形成的教育、管理、引导和服务。三是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机制。高等学校应通过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增强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机构,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原则,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健全权利救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耿宝建。
《规定》正式实施后,直接以高等学校为被告的案件,可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引发的纠纷。由于高校的此类决定直接涉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需要予以特别的保护,司法也应当介入,以监督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当然,也应当看到,高校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虽然会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会让其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却并不具有制裁性、惩性诫,也不属于传统的行政处罚,因此也不受《行政处罚法》调整。
二是作退学处理引发的纠纷。作退学处理,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类似,也会影响到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且是特别权利关系中的基础关系,因此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是开除学籍引发的纠纷。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已经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是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对于其他纪律处分行为由于不直接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仍然通过校内和校外申诉程序予以解决。
四是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不依法发放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引发的纠纷。《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因此,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是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从事的行为,资金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也是国家为了履行保护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学生符合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而高等学校拒绝的,可能侵犯学生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利,学生可以依法以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
《规定》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一是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新增若干条款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籍管理事项。
包括: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等。
二是为学校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规定学校的管理和处分权,可以为学校行使相关权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规定》根据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形势,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为高校行使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等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的支持。《规定》第九条新增关于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是进一步规范学校在转专业、转学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权力行使。
《规定》明确了“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但指出“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对于转学的条件,新增“特别需要”和“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两种情况,同时新增四条不得转学的条件,包括:“毕业前一年”“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等。
体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第一,这次修订体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的思路。不仅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前,加上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强调行政法的控权意蕴,还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修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的权益,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平衡的思路。
第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也更加全面地保障学生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就开宗明义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目的、精神上的变化。其次,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再次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并把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再次,在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列举上,《规定》也有所完善和拓展,特别是增加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相关权利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仅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也反映了推进高校实现民主办学、自主办学的倾向。
第三,新修规章呼应现实需求,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节增加“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的规定。《规定》不仅从原则上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还特别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为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实际支持。
第四,充分重视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引导学生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定》充分尊重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强调依法治校之外还特别强调依照大学章程的治理。
第五,这次修法特别注意回应过去十余年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如为了应对在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更为完善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机制,不仅回应了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及时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的漏洞。
完善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麟陕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唐澍。
近年来,学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学生管理领域法律纠纷不断。一方面,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学校的办学自治权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师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新的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内容更加详实,对现实更具指导性。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很多内容,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对现实学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性。
程序更加健全,更具操作性。“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通过正当程序可以规范权力运作,防止权力运行的任意性,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尽管原《规定》中一再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但因未涉及具体程序的规定,使得各高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新《规定》则对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很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对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方式、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申诉时的处理方式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更加符合学生管理实际,更具操作性。
完善学生告知、申辩和申诉制度,将学生权益保护落在实处。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程序性规范明显落后于实体性规范,近些年来出现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大多指向于程序问题。原《规定》虽然相比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仍然存在“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的现象,在实践中难以收到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的功效。而新《规定》则着眼于对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对于学生处分告知、学生申辩和申诉制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尤其是学生申诉制度,将其专门拆分出来作为一章列入其中,更是凸显了新《规定》力求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目的。
高校管理规定篇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全省教育系统持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 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稳定管理。
第四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遵循“ 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确保稳定” 的方针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 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后勤社会化管理校区的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
( 二) 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 三) 检查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影响校园安全与稳定的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 四) 保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及技防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稳定工作业务的开展和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 五) 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学校稳定工作情况和治安状况,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
( 六) 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 七) 组织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建立健全治保组织,组织教职工义务治安联防队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科研区域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减少治安案件发生。
( 八) 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事项。
第七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任务:
( 一)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通报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 二) 做好校内涉及治安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掌握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发生在校园内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
( 三) 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 四) 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 五) 对校内有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 六)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 七) 参加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立高校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
( 八) 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查处。
( 九) 在校园和生活区内开展治安巡逻和检查工作,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和工作台账。
( 十)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内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
( 十一) 了解掌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进行整改。
( 十二) 履行校园内的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 十四) 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八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打牢维护高校稳定的思想基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课的主渠道作用,加强法制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题教育,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包括国-家-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加强心理咨询教育工作,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九条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登记查验制度。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条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应当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制度,检测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高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时速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三条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四条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十五条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退学。
第十八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 一) 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 二) 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 三) 值班室、技防监控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 五) 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 六)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加强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敌对势力向高校渗透情况、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管理情况、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管理情况、违规办学和违规招生情况、后勤管理和服务情况、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及内部管理情况等,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责任、逐一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高校应切实抓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日常管理,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落实到学校教学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重点抓好对高校及周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阻挡校园传教的渠道,依法从严打击进行渗透和校园传教的非法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管理,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教学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专兼职教师聘用、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依法依纪处理散步反动言论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人;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相关审批制度,对境外资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等内容严格把关;加强对涉外科研项目的保密审查和过程监督,及时处理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重要资源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
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稳定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稳定工作、安全稳定责任落实、安全稳定检查、安全稳定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稳定档案作为实施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安全稳定管理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要独立设置安全稳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稳定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稳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应按有关政策配备辅导员队伍和保卫工作队伍,并定期对辅导员、安全保卫人员、安全稳定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和有关补贴。
第二十七条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稳定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和防护设备,并保障每年用于安全稳定工作的足额经费。
第二十八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稳定工作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五章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制度;
(十九)信息报告制度;
(二十)值班制度
(二十一)其他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相结合的预案体系,并加强演练。
第六章高校安全稳定防范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四)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三十五条应按照《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六条校园网应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三十七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八条应完善预警机制,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三十九条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善后工作结束后,应从起事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要把安全稳定工作经费计入办学成本。学校应根据在校学生数量,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 元的标准划拨安全稳定工作经费,作为保卫处( 科) 的日常行政经费。
对综合治理、消防、技防、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学校应设立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应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为在校学生办理校方责任险。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对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因不重视安全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第四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规范外来人员的就餐行为,结合公司食堂运营情况及安全管理,为全体员工及外来就餐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特地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三、 职责:
1、办公室
1.1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管理;
1.2办公室后勤文员负责餐票售卖、登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2、各部门
2.1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配合执行本制度;
2.2责任部门及人员协助外来人员对餐票的购买,并引导至公司食堂用餐。
四、内容:
1、用餐时间
1.4提前或超出规定用餐时间,食堂将不供应伙食。
2、就餐流程
3、餐食费用标准
3.1早餐票:2元/张/人
3.2中餐票:5元/张/人
3.3晚餐票:5元/张/人 4、外来人员就餐制度
4.1按规定时间凭餐票在公司员工食堂用餐;
4.2排序就餐,注意维持餐厅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4.3用餐人员就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食堂干净整洁;
4.4自觉爱护餐厅财产,严禁损坏餐厅设施,违者视情况做相应赔偿;
4.5汤、主食等食品请自行取食,要按量盛取,注意节约不得浪费粮食;
4.7短期在公司用餐的外来人员在食堂领取一次性碗筷;
4.8长期在公司用餐的外来人员请自备碗筷。
五、附则
1、客户单位审核、考察按《办公室接待工作制度》执行;
2、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经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后正式实施。
高校管理规定篇九
从总务工作的内容和任务来看,学校的基本建设是第一位的工作,是总务工作管理其他内容的基础,是学校建设的百年大计。
一、基本建设用地的选择,长远的规划,校舍建设的方案,都要以教育方针,学校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为依据;以有利于教学,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健康为原则。
二、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室)是校舍的主体建设,首先是教室,是广大师生教与学的场所。必须根据教与学和生理学的要求确定合理优化的教育面积,桌椅布置、采光通风、人员流通和卫生清扫等设施。实验室和图书馆也要达到这些要求。
三、食堂是广大师生的重要生活福利场所,是保证健康的基础条件,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保证条件。食堂的建设一定要做到坐着用餐,即使是简易的桌椅也可以,这对学生的健康很重要。厨房的设施应注意卫生条件,严格操作制度,尽量减少炊事员笨重的体力劳动。
四、运动场地和固定的运动设施是重要的基本建设,这不仅是体育课所必需的,而且是集体活动、锻炼身体不可少的,必须按照学生的比例和体育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校园的绿化、修饰是美育的基本建设,也是创造使人舒畅地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必要条件。必须根据教育得要求进行设计、规划和建设。
爱护公物规定。
一、爱护公共设施,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外借。
二、爱护花草树木,不得随便进入绿地和攀枝砍伐。
三、不准在墙上课桌上乱刻乱画。
四、教室、寝室及其附设用品管理责任到人。
五、损坏东西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加重处罚。
财产赔偿制度。
一、教育师生养成爱护公物的好习惯。各班要建立爱护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记簿二、以班级、处室为单位,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定期检查评比,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文明班队、教职工评优条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写乱画,课桌凳要责任到人,一旦损坏,照价赔偿。
四、一切公共财物若有损坏或丢失,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五、财产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职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或酌情罚款。
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一切财产一律由总务处分配、管理、掌握使用。建立完整的校产档案,每年度搞一次校产状况报告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一、对各处室、教室,以及其他公用房屋使用的财产,一律由学校根据需要逐步配齐。
二、为了明确责任,凡因工作需要配备财产的处室,必须选一名财产管理负责人,对所配的财产进行登记、清查和管理,如有损坏或遗失,要及时报损,或视情况赔偿。
三、凡学校配给使用的财产,不论什么情况和原因,不得私自转借。
四、凡属学校配给的财产,属正常消耗损坏的,一定要以旧换新,同时填好更新换旧单,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更换。
五、财产的添置必须由校长批示,多人负责,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二、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质量。
三、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饭菜质量,抓好卫生制度落实,保证学生就餐。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
四、餐后要全面清洁打扫,经常保持室内外地板、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厨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食堂周围无垃圾,无污染、无杂物。
五、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餐具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食品实行“五隔离”,即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六、制定食品留制度,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
七、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八、按学校作息时间准时开饭,没有特殊原因,不准提前或推迟开饭。
九、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特作以下规定:
1、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必须主动到门卫值班处登记,并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后方能进校。否则,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加以阻拦。
2、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自行车入校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非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应停放在车棚内。任何人的自行车不得驶入教学区。
3、非本校机动车辆入校必须经门卫同意。所有车辆进校后均需慢行,不得鸣笛,不得驶入教学区。
4、各类商贩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校园或在学校门口摆摊叫卖。
5、携带物品出校(如电视机、收录机等)必须主动到门卫值班处登记,并说明情况。属学校财产必须持有学校总务处发放的证明。否则,门卫有权追问并扣留。
6、上课期间,学生不准外出(如需外出,必须由老师或家长陪伴)。家长接送小孩,车辆不要开进校园(下雨天除外)。
7、在校园内进行大型活动,需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8、任何人进入校园,都要遵守上述规定。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人员将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维护学校治安,或将其送社区治保室处理。
水电管理制度。
1、学校水电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水电安装、维修由指定人员实施,线路安装必须规范化,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2、节约用电,出操、集会或室外授课必须关灯、关风扇,放学时要关灯、关风扇、关电脑、电视,切断电源,放假要关总电源。
3、珍惜用水。如厕后冲水、洗手要关好水龙头,防止滴水或水长流现象,养成节约资源的习惯,增强环保意识。
1、校园绿化要系统地整体规划,持之以恒地搞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
2、师生要爱护花木、草坪,严禁攀树折木,采摘花果,掏鸟窝。
3、保护树木生长、净化、美化,绿化校园,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枯叶、废纸、杂物等。
4、校园内的一切花草树木,任何人不能私自更动,如需要更动必须征得校长同意。
5、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除虫、施肥、浇水、修剪。
6、各班每天对校园卫生包干区进行两次清洁,主要扫除垃圾、清楚杂草、清理积水,确保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活动环境。
7、保持校园环境整洁、美观,请不要随地吐痰、口香糖,不要乱扔垃圾、纸屑、瓜皮果壳、食品饮料包装袋。
8、做文明学生,大小便后要冲水、洗手,不乱涂乱刻乱写,不做有损文明形象的事。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一
为加强职工宿舍管理,给职工营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规定如下:
一、宿舍长职责。
2、宿舍长每月制定本宿舍的值日表;。
3、宿舍长有义务及时向总办、保卫部、后勤保障部、质检培训部、宿舍管理员及时汇报宿舍发生的异常情况。
1、做好职工宿舍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
3、做好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损重点工作;。
4、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宿舍的整体管理、治理工作;。
5、做好入住人员的登记,安全教育工作;。
6、定时定点的做好宿舍安全巡逻工作;。
8、维护员工的正常秩序,禁止员工乱扔垃圾.乱倒脏水维护宿舍区干净卫生。
三、职工宿舍作息时间。
1、员工晚上外出必须在22:00之前归宿,如不能归宿者,需向宿舍长请假;。
3、外来人员在宿舍逗留期间,如有公物损坏、款物丢失等,由宿舍接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四、卫生制度。
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好宿舍的卫生环境。(详见职工宿舍卫生及处罚标准)。
1、员工离职时,宿舍床位的交接要由总办、质检部、后勤部及部门经理等人员在场;。
3、所有寝室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安装、维修、定期检查,禁止乱接临时电线、插座,不准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4、入住员工必须注意节水、节电,做到人离灯熄、电断、水关;。
5、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水,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人员;。
7、不允许在职工宿舍楼下私自停放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由保卫部进行检查处理,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六、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部、保卫部、质检培训部、总经理办公室、宿管员定期对宿舍进行巡查、卫生检查、纪律及安全检查,视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附:职工宿舍卫生及处罚标准。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三日。
看了。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转学的条件和理由,进一步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转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三
在我作为一名高校学生的生活历程中,我一直积极参与学生管理规定的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理解到,这些规定不仅影响我们个人的学习生活,也影响到我们未来的职业发展和人生规划。
学生管理规定不仅涉及到我们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学习、生活、课外活动等,而且也影响到我们的职业发展。在参与制定和修改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我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担当的重要性。
在参与学生管理规定的讨论和修改过程中,我不仅学会了如何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学会了如何倾听和理解他人的观点。这不仅增强了我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也提升了我的领导力。
此外,我也了解到,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学生的权益、学校的规定、社会的需求等。我们需要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并且能够考虑到学生的未来。
我深刻体验到,作为学生,我们不仅需要承担起自己的学习责任,还需要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我们需要在制定和修改学生管理规定的过程中,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实现更公正、更公平的管理。
总结我的学生管理规定心得,我深深体会到责任和担当的重要性。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参与和努力,我们可以实现更公正、更公平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也为我们自己的未来创造更好的条件。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四
为确保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财产安全,培养一支规范的、有较高素质的保安队伍,增强保安人员的纪律性、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现对保安薪酬制定如下规定:
1、薪酬结构:保安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出勤奖金、安全奖金、晚班补贴四部分组成。
2、基本工资:保安人员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
3、出勤奖金:出勤奖金为10元/天,每月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缺勤天数每月累计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出勤奖金。
4、安全奖金:安全奖金为300元/月,如发生偷盗事件将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发:
(1)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相关责任人扣发当月安全奖金100元;。
(2)经济损失500元以上元以下,相关责任人扣发当月安全奖金200元;。
(4)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相关责任人除扣发当月全部安全奖金外,另按实际经济损失额的10%予以赔偿(从工资中逐月扣发)。
5、晚班补贴:保安人员晚班补贴为5元/晚,按实际晚班数计发。
6、法定节假日值班按日基本工资的3倍计发。计算方法: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则日基本工资为33.33元。法定节假日薪酬为基本工资33.33元+2倍基本工资66.66元,合计为100元/天。
邵阳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五
学校大力提倡加强工作的计划 性,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加班也在所难免。学校大力弘扬奉献精神,也本着“有劳有酬”的原则,给以象征性的加班补助。为了使加班管理更为有序,特规定本规定。
一、加班补助发放标准
1、考试加班补助
(1)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考试监考和阅卷及成绩统计补助:20元/天。
(2)竞赛外出带队补助15元/天。
2、节假日值班补助15元/天。
3、临时性代课补助
在正常工作日由学校安排的临时代课,代课教师 发放代课补助,补助为3元/节。(不再参加质量奖和绩效工资的计算)
4、误餐补助
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去潍城、奎文、高新区以外的地方)耽误正常就餐时,发误餐补助:10元/餐(不再安排工作餐)。有关教职工对误餐原因要详细说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加班补助的统计及发放
1、各处室安排专人做好以上各种加班的记录和统计工作。每月月底前由分管中小学的校长核对完毕并签字后,经学校办公室认定后发放。
2、统计、核对及发放由教导处负责。
3、统计发放的表格要规范,由教导处和发放部门存档和记账。
三、加班审批办法
1、计划性加班
(1)学校安排的`加班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记录。
(2)各处室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或特殊工作,由处室负责人列出加班计划(包括时间、事由、加班人数),报校长审批。各处室按审批意见安排加班,如有变动及时到教导处更改。
2、临时性加班
工作急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必须安排临时性加班的,有关处室负责人先填写加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必须在加班两日内补办手续。
四、说明
1、平常举行的各类集体活动不再给予加班补助。
2、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加班申报
1、双休日及其它节假日各部室因工作需要申报加班,应提前一日填写《加班申报表》报办公室(无特殊情况不得补报),办公室统筹安排后报校长审核。
2、办公室依照校长签署意见,通知各部室落实加班(未接通知则不加班)。
二、人员核定
1、补课期间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加班人员。课程部负责人1名/天,干事1名。学生 部负责人1名/天,干事2名/天,校医1名/天。食堂负责人1名。
2、其他部室负责人及干事加班依据工作需要酌情而定。
3、职工加班人员由主管部室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与部室人员一并申报)。
三、加班要求
1、各部室应严格按照校长签署意见落实加班,中途不得增减人员。
2、各部室要对所属加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中途不得离岗、脱岗,要切实完成加班任务。
3、办公室对加班进行总协调和督导检查,月底,依据实际加班情况核发加班费。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六
为加强小区内门卫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管理有序进行,并保证小区财产、业主和住户人身安全,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区物业管理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全面负责小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门卫工作职责。
(一)负责业主和住户的进出监督。
(二)负责来访接待,并联络登记。
(三)负责监管进出小区的机动及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并登记造册。
(四)负责进出小区的物品的查验并登记。
(五)负责小区院内、住宅楼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监管,以及夜间大门开关并登记。
(六)负责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
(七)保存值班的各项记录,定期上交自管会。
(八)自管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管理办法。
(一)值守时间。
若非人为因素遭损坏,须由门卫照价赔偿。
(四)其它事宜。
1.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单位的便利条件。
2.值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
3.做好报刊收发工作,对电汇、挂号信函要及时登记,通知、交送。4.对出入小区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夜间出入单位车辆、人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自管会,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5.要熟悉了解本小区各单元住户男女姓名和联系电话。
6.要按时开启设防单位有关技防设施,技防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单位保卫人员。
7.违反小区门卫管理制度自管会将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七
按照福柯权力理论,“权力是一种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切势力之间的关系皆为权力关系”,“势力从来就不是一元性的,究其本质,不同势力相互依存,从而,任何势力本身就是一种关系”。权力是实施过程中,被压制对象也必然产生抵抗,从而成为权力主体之一。管理过程即权力的实施过程,学生处于管理链的终端,从而在抵抗和自我形式塑造方面,也由于权力的生产性,成为权利主体之一。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八
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05〕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二、编制与职数
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高校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
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四)接受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七)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省教育厅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备案管理,各高校在选聘录用专职辅导员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人选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高校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在录用后半年内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其能力素质达到担任专职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并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未获得证书者不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四、职责、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与管理。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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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辅导员。
五、职称与职级
第十七条高校应结合专职辅导员的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相应的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列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评审。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申报相应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根据专职辅导员申报人数情况,可对专职辅导员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对《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进行修订,突出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可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专职辅导员的职级晋升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专职辅导员晋升职级,参照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系列,可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等级。专职辅导员晋升应逐级晋升。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不含见习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及以上证书或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担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其中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满1年),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三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处级职级,必须担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正科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处级职级,必须担任副处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2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副处级以上的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25%,其中正处级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10%。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组织部、中共海南教育工委、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其他类型高校的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负责学生日常教学管理;
2、配合教务完成教学检查、学生出勤统计工作;
3、负责在读学生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8、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二、编制与职数。
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高校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
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四)接受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七)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省教育厅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备案管理,各高校在选聘录用专职辅导员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人选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高校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在录用后半年内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其能力素质达到担任专职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并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未获得证书者不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四、职责、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与管理。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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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辅导员。
五、职称与职级。
第十七条高校应结合专职辅导员的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相应的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列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评审。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申报相应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根据专职辅导员申报人数情况,可对专职辅导员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对《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36号)进行修订,突出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可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专职辅导员的职级晋升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专职辅导员晋升职级,参照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系列,可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等级。专职辅导员晋升应逐级晋升。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不含见习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及以上证书或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担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其中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满1年),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三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处级职级,必须担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正科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处级职级,必须担任副处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2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副处级以上的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25%,其中正处级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10%。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委、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其他类型高校的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管理规定篇二十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内容分为“学生管理体制和原则”、“学生权利与义务”、“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考核与纪律处分”、“奖励和表彰”等20个部分,10000余字。
《规定》不仅对学生管理,还是对高校学籍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从2005年起,高校学生管理开始逐步走向“人性化”,从学籍管理、学生素质拓展分、违纪处理规定到奖励和处罚,从细则到总则,都在发生着变革。从“量化管理”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这些变革对于学生来说是受之无愧的。
此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人性化”学生管理理念进一步升华,也将在大学生中掀起热议和关注。他们认为,新《规定》是对学生权利的重视;也有人认为,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总的来说,这次《规定》对学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大家认识到在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次《规定》的实施,对于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良好习惯的养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都是一次新的导航。
通过学习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让我更加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高校管理规定篇二十一
(1)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考试监考和阅卷及成绩统计补助:20元/天。
(2)竞赛外出带队补助15元/天。
2、节假日值班补助15元/天。
3、临时性代课补助。
在正常工作日由学校安排的临时代课,代课教师发放代课补助,补助为3元/节。(不再参加质量奖和绩效工资的计算)。
4、误餐补助。
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去潍城、奎文、高新区以外的地方)耽误正常就餐时,发误餐补助:10元/餐(不再安排工作餐)。有关教职工对误餐原因要详细说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加班补助的统计及发放。
1、各处室安排专人做好以上各种加班的记录和统计工作。每月月底前由分管中小学的校长核对完毕并签字后,经学校办公室认定后发放。
2、统计、核对及发放由教导处负责。
3、统计发放的表格要规范,由教导处和发放部门存档和记账。
三、加班审批办法。
1、计划性加班。
(1)学校安排的加班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记录。
(2)各处室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或特殊工作,由处室负责人列出加班计划(包括时间、事由、加班人数),报校长审批。各处室按审批意见安排加班,如有变动及时到教导处更改。
2、临时性加班。
工作急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必须安排临时性加班的,有关处室负责人先填写加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必须在加班两日内补办手续。
四、说明。
1、平常举行的各类集体活动不再给予加班补助。
2、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节假日加班有关规定。
一、加班申报。
1、双休日及其它节假日各部室因工作需要申报加班,应提前一日填写《加班申报表》报办公室(无特殊情况不得补报),办公室统筹安排后报校长审核。
2、办公室依照校长签署意见,通知各部室落实加班(未接通知则不加班)。
二、人员核定。
1、补课期间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加班人员。课程部负责人1名/天,干事1名。学生部负责人1名/天,干事2名/天,校医1名/天。食堂负责人1名。
2、其他部室负责人及干事加班依据工作需要酌情而定。
3、职工加班人员由主管部室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与部室人员一并申报)。
三、加班要求。
1、各部室应严格按照校长签署意见落实加班,中途不得增减人员。
2、各部室要对所属加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中途不得离岗、脱岗,要切实完成加班任务。
3、办公室对加班进行总协调和督导检查,月底,依据实际加班情况核发加班费。
高校管理规定篇二十二
一、门卫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绝不允许出现上班时间没人管理状态。
二、校门定时上锁,学校实行封闭管理。
三、外来人员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四、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内,确需进入需请示有关领导或当事人。
五、学生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出门。学生因生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确需要出门时,必须经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
六、家长接送学生来校一律到门口止步(特殊情况经门卫批准除外)。
七、门卫负责校门一带卫生保洁,坚持每天清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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