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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普高招生章程查询篇一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专业级差3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基本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十九条 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凡高考舞弊者,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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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普高招生章程查询篇二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后三学年回校本部。高职新生在中华女子学院怀柔校区住宿、学习。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http://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3年4月
中华女子学院普高招生章程查询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院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政编码为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怀柔校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肖两河葛高路8号院(邮编:101400)
第三条 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远景建设目标是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女子大学。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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