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研报告(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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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报告(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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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检察院调研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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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

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

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

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

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

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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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报告篇二

本文目录

检察院调研报告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状况调研报告

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

合同

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检察院调研报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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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初工作安排,9月下旬,我委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县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汇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

2、xx派出所副所长吴对本应当刑事立案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使四人以上涉案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玩忽职守案,x被判免刑。

3、县公管所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追车进行养路费稽查,致被追摩托车发生一人死亡的滥用职权案,x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4、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对发出《停工

通知书

》的一建设工程未监督落实,致一人死亡的玩忽职守案,x被本院作相对不诉。

5、原县人民政府外事办主任x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潘明知来办证的4人冒充仙居人而予以办理,致4人出境到美国后滞留,至今未归,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6、原县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的,徇私舞弊,擅自多次将三电资金1642万元借给仙居贵金属实业公司,导致187余万元借款至今未能收回的滥用职权案,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县公运管所驻仙居车站客运管理站站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辆无《运输证》的“黑车”进出仙居客运站,从事x至客运4个多月,最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客1死6伤的严重后果。吴被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刑。

(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但涉及罪名多,还涉及各线条单位的政策法规甚至是各单位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办案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县检察院十分注重办案质量,坚持“三会制度”,确保办案质量。一是坚持案前探讨会。线索着手初查之前,在科里进行充分的探讨,探讨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等各种规定以及初查的切入点,预测将碰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制作初查方案等等;二是坚持案中分析会。针对侦查的阶段性工作与前期取得的证据情况,及时召开分析会,以便适时调整侦查方案和下步的侦查方向,并从审查起诉角度来完善证据。三是坚持案后总结会。及时总结整个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写出一案一总结材料。通过上述措施,这几年所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有罪率100%。xx年至今已侦办移送审判的7件案件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开展。

二、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社会共识度偏低。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治化水平还不高,执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合法的做法,导致许多执法人员在认识上自觉不自觉的把“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合法化”,渎职侵权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人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抱有同情心理,甚至有少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也过多同情行为人,导致执法尺度从宽。

(二)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还不够健全。

(三)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严重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前身为渎职侵权检察科,xx年5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并于同年6月1日挂牌成立。目前该局只有工作人员四人,却承担着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职责,警力严重不足。另外,由于经费紧张,装备十分落后,连起码的打印机都没有配备,电脑也是公诉部门更新的二手电脑,上级检察院要求的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都无法建立,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共识。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据最高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渎职侵权犯罪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共识度。一是要加强学习教育。检察机关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立案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在领会和掌握新《立案标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反渎职侵权意识。二是要加强宣传普及。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县“五五”普法重要内容之一,把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把新《立案标准》的普及作为宣传教育重点内容,根据各行业、各单位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在群众中深入持久地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共识度。

(二)要加大办案力度,切实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要紧紧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查办重点,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基层政权、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件,加大办案力度。一是要强化举报、控告工作,积极获取线索。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管理,努力在提高侦查质量上下功夫。对一些可能成案的线索,要紧紧抓住不放。二是要建立健全侦查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合力。特别是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最大限度减少反渎职侵权工作 “三难一大”(发现难、侦查难、处理难、干扰大)问题。三是要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要树立质量意识,增强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侦办的案件经得起检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规范办案行为,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慎重处理一些处在罪与非罪界限的案件,注重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进一步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为契机,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融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大局中去抓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要认真抓好检察建议工作,通过在具体办案中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改进工作。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做到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

(四)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办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因此,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行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依赖思想和畏难情绪,切实增强干警捕捉案件线索的敏锐性,使干警善于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善于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故、事件中发现线索;善于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刑民事案件中发现所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二是要加强业务教育培训。要采取措施,要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干警统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和一体化掌控办案全局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要继续加强检察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准确规范办案,努力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要进一步争取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

件的外部环境。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职、确保国家机关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顺利、健康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一是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办案,减少干扰。要密切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二是要加大投入,改善装备。县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财政投入,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的软硬件设施。县检察院要进一步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配足配强办案人员,配齐电脑、打印机等必备办公设施。三是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人大的支持。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反渎职侵权工作,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外部环境。

检察院调研报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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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在基层。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深入一线,调查分析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边学边改,有针对性地推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十大举措,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检察日报5月11日头版头条给予了报道。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情况

我市共11个基层检察院,是全省市级院中所辖基层检察院最多的。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紧紧依靠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依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切实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组织领导,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xx年以来,市检察院两次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迎江区院、宿松县院先后荣膺全国十佳检察院和全国先进检察院,11个基层院全部跨入省市级文明单位行列,许多基层单项工作也进入全省乃至全国先进行列,最高人民检察院胡克惠、王振川、朱孝清、姜建初等四位副检察长先后亲临视察指导,对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给予充分肯定。

二、影响和制约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30岁以下干警明显偏少,断层情况比较严重,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永续发展。

(二)学历层次较低。基层检察干警具有本科学历266人,研究生学历17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总数的56%。但是,通过续本教育、在职教育等方式获得本科学历191人,获取研究生学历17人,分别占同类学历人数的71.8%和100%。经过系统法律专业培训的干警相对较少,提升队伍整体的专业化水平难度较大。

(三)人少案多矛盾突出。基层检察院业务量占全市业务总量的95%左右。随着改革的深化,发展的提速,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大量矛盾向基层检察机关积聚。以迎江区检察院为例,该院要承办迎江、长航、水上和公共交通等四个公安分局移交的刑事案件,而该院院编制只有42人,目前在编干警仅35人,一线办案的检察官仅十余人,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尽管全院干警经常加班加点,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仍然是捉襟见肘。

(四)干警政治待遇较低。基层检察院干警晋升普遍比较困难。40岁以下解决副科职级的不到干警总数的5%,解决正科职级的更是寥寥无几。县级检察院工资拖欠严重,据统计,拖欠工资一年以上,xx年度179人次,金额达40.72万元;xx年225人次,金额达64.04万元;xx年104人次,金额达11.58万元;xx年97人次,金额达21.45万元。职级晋升难、经济待遇低,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基层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检务保障不够有力。目前,全市基层检察院基本完成了两房建设任务,但基础建设负债达1000多万元,短期内难以解决。办案经费保障安排普遍较低,以枞阳县为例,xx年以来财政安排办案经费4万元,而实际支出在50万元以上,缺口达到实际支出的10倍之多,难以保障办案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边学边改,扎实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

一是发挥检察体制优势,切实加大对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的领导、指导和服务力度。积极运用督办、提办、指定管辖等方式,全力支持基层检察院依法办案。把查办执法不公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法律监督的重中之重,努力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上实现新突破。

二是充分发挥市院和基层检察院办案的“两个积极性”。市院主要查办要案、集体访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全市有重大影响案件、基层检察院查处后未能息诉或当事人要求基层院回避的案件等五类案件,集中精力帮助基层检察院攻坚克难,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均衡发展。

三是积极履行协管职责,选准配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对基层院领导班子全面考核制度,适时提出领导班子配备建议和领导干部调整意见,选好配强基层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一般应有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四是强化岗位培训和考试考核。加强初任检察官和晋升资格培训,非经培训和考试过关不得任职、不得晋升。基层院班子成员、自侦部门和刑检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必须通过市院组织的考试考核,非经考试考核合格,不得任命。

五是树立科学的考评导向。把业务、队伍、保障纳入考评范围,制定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规律,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业务工作考评机制和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考评机制的科学性、完整性、统一性,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

六是健全干部上下互动的良性激励机制。市院领导班子空缺的岗位和领导职位,优先考虑选拔优秀基层院检察长。选派机关年轻优秀的中层干部到基层任职和挂职锻炼,选拨优秀基层院干警到市院学习锻炼,市院补充检察官,主要从基层院优秀检察官中遴选。

七是加强对基层院领导班子的监管。认真执行并积极完善基层检察长到市院述职述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院派员参加基层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巡视制度和谈话制度,督促基层院班子成员尤其是检察长爱岗敬业、廉政勤政、干事创业、争先创优。基层检察院考核结果通报当地党委、人大,对年度考评处于末位的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第一年谈话诫勉,第二年通报批评,第三年仍然处于末位的,需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提请免职。

八是大力实施案件质量精品工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建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和案件质量检查机制。基层院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干扰阻力较大的案件,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报市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向市院请示的案件,必须同时报送检委会和检察长的明确意见。

九是深入实施阳光检务工程,以公开促公正。以建立检务公开大厅、门户网站和举报受理系统,公布检察长手机号码,建设社区、乡村“检察工作站”等为载体,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工程,切实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最大限度落实检务公开,努力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十是充分发挥市院“一线指挥部”作用。坚持把注意力和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市院党组专题研究基层院建设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到联系院调研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将指导和服务基层检察工作的成效,作为市院机关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列入考评内容。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廉,基层院检察长参与评议。

检察院调研报告篇三

实习,顾名思义,在实习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习中。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习,归于实习。所以要付诸实习来检验所学。现在即将面临毕业,实习对我们越发重要起来。刚结束的这段实习时间可以说是我大学四年来最辛苦也是最充实的一段时间。辛苦是因为刚踏上工作岗位,有很多方面不能很快适应;而充实则是在这段时间里,在校园无法学到的知识和技能,更提高了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同时实习也给了我一定的工作经验。为将来谋求一份好职业打下了基础。现将这些日子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做个小结。一来总结一下经验,二来也对自己的工作情况有个系统的认识。为此本站演讲稿栏目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精彩的实习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习总结与体会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草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检察院调研报告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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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服务企业调研报告

xx年以来,xx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区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持我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我区的项目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77人,提起公诉1050人,分别比xx年上升23%和14%。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加大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力度,从重从快批捕、起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惩处犯罪团伙38个,上呈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52人。如、批捕起诉了在市区公共场所疯狂抢劫10余次的宋建锋等八人犯罪团伙,在xx市郊区采取麻醉方法实施抢劫的康金泉等四人犯罪团伙,在石桥镇“非法控制客运线路”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赛超等人犯罪团伙。尤其是按照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

斗争,共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犯罪分子314人,提起公诉425人,“百名干警批捕数”和“百名干警起诉数”两项指标始终处于全省前列。

立足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每一份举报、每一件申诉、每一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尤其是预防和处置涉检信访工作,去年在举办奥运会、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等国家重要活动的严峻压力和形势下,我们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案件息诉息访工作机制,期间息诉罢访涉检上访案件37起,确保了没有发生来自我院涉检上访的干扰。如办理的中政委交办的裴世聚涉法上访案,上访时间长达xx年,交由我院办理后,我们仅用43天时间就彻底息诉,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肯定,此案被评为xx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二、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努力维护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年来共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1人,所办案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同时扎实推进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开展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及预防调查,牢固构筑预防网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突出查办重、特大案件。在去年办理的案件中,大案15人,占立案总数的71%;科局级干部犯罪案件8人,占立案总数的38%。其中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案件9人,贪污受贿50万元

以上不满100万元的2人,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的1人。

着力查办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去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开展了查办“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共办理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8件,较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如办理了xx区县乡公路管理所所长xxx 等人涉嫌贪污涉农资金56万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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