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人员笔试优质(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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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人员笔试优质(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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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人员笔试篇一

无锡市公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公安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公安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辅助人员的招录、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安辅助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招录,以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依法辅助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警务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消防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市(县)、区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安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辅助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公安辅助人员依法辅助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公安机关行使职能的组成部分,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妨碍。

公安辅助人员辅助履行职责时受到妨碍或者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妨碍人或者侵害人妨碍公务、故意伤害等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安辅助人员的工资收入、服装装备等日常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安辅助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对公安辅助人员辅助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和举报公安辅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 公安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二)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件、事件现场秩序;

(三)疏导交通,劝阻、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维持交通事故现场秩序;

(四)社区管理、户口管理、纠纷调解、安全宣传;

(六)医疗、dna 检验、心理咨询、船艇驾驶等专业技术保障活动;

(七)特种勤务、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八)消防监督,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消防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辅助履行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安辅助人员不得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未经保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件、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保管、携带和使用武器;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辅助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安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辅助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安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秘密;

(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四)在职责范围内辅助履行职责;

(五)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七)不受雇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从事经商活动。

第三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

第十二条 公安辅助人员的年度招录计划由公安机关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安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备辅助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以及其他不宜录用情形的,不得从事公安辅助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安辅助人员招录应当按照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进行;招录特定岗位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和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与公安辅助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与保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安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定期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安辅助人员岗位、技能、职务等要素构建工资薪酬体系,并建立合理的工资薪酬增长机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公安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公安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条 公安辅助人员在岗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福利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公安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的,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公安辅助人员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有关抚恤和优待。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公安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公安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公安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第二十二条 公安辅助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件和标识。

公安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工作证件和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公安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四条 公安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工作证件、标识以及装备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安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安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安辅助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安辅助人员实行技能等级晋升制度。

公安辅助人员技能等级晋升根据其从事公安辅助工作年限、履职能力、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公安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公安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依据告知公安辅助人员。

公安辅助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 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辅助人员笔试篇二

政治处:

我是xx,xx年被省厅录用为公务员 后为xx大队xx中队干警,现因个人原因正式提出辞职。

从警以来,在领导 的关怀、同志的帮助下,我虚心学习,积极实践,获得了以下认识和感悟。第一,通过参与管理、开展教育、深入思考,我树立了公务员 的责任感、使命感,认识到戒毒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戒毒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到教育工作在戒毒中的重要性,锻炼了细心、耐心、有恒心的工作态度和作风。第二,几年的工作使我体会 到:做事先做人,正人先正己;态度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可以说,*所使我完成了从社会人到警-察的角色转变,在思想、认识、技能等方面获得了提高。在这里学到的东西将使我终生受益,我要感谢这段不平凡的岁月!

但是,工作中我也体会 到了不足,正是这些不足使我决心要辞去职务,再学习再提高。第一,我自身身体素质不好,加上工作时间的超长和工作压力的加大以及24小时的.备勤、值班,使我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感到很疲惫,身体素质每况愈下,精神状态萎靡不振,所以希望能够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使身体得到恢复。这是我辞职的主要原因。第二,工作中我发现自己的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处理实际工作的技能还有很多不足,对真理和信仰的不懈追求使我希望有一个充足的时间来学习提高。这是我辞职的重要原因。

总之,在*所的工作是愉快的。但由于自身的不足,我提出辞职。望批准!

尊敬的大队领导:

您好!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xx中队工作之后,承蒙xx-x队长对我的信任、关心、照顾和指导。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之外的为人处事等做人的道理,对此我深表感激。

20xx年12月我从部队退伍,20xx年3月承蒙领导们看中,被交-警大队聘请为临时协警,被分配到xx中队这个光荣的集体。虽然只有短短的四个月,在此期间,也学到不少的知识,各种业务知识也略有所知。可是工作也没有做的很出色,不太善于调节安排自己的时间,也不主动和领导沟通,不能及时的、高效率的配合队长开展工作。

我因有意外出发展,经本人再三考虑。决定在20xx年7月21日申请离职,于2015年7月9日提交辞职报告。在此期间或许会因为我个人原因而影响中队的工作进度,希望大队能及时找到合适的人接任我的工作。我会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

再次对于我的离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领导能够理解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xx-xx

时间:

辅助人员笔试篇三

目前,省已建社区警务室2312个,配备社区民警4910人;建立农村警务室4054个,配备驻村民警4400人;有社区专职巡逻队2865个,队员2.3万余人。

我市把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三基一化”(加速推进工业化,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基础工作)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并作为重中之重强力推进。今年市政府把社区农村警务纳入20xx年“十件实事”之一,市里拨款,为县以下级别每个警务室划拨专项建设经费2.2万元,每个乡镇投入3.5万元用于配套建设,为每个警务室配备了电脑、摩托车、工作包。

与此同时,市里还充分运用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和“三基一化”验收考核手段强力推动社区农村警务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纷纷把做好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作为改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形象的重大突破口,增强了抓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今年5月份开始,市公安厅坚持每月对全市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进展情况打分排名,直接通报到各市州公安局,抄送各级党委、政府,强力推动落实。针对每月通报反映出的问题,实行带队分片包干的做法,重点深入落后地区进行督导,并将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纳入治安业务工作考评,推动了全省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发展。

立足实际多措并举,突破五大难题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里各级公安机关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突破了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缺人干、无阵地、怎么干、考不实、留不住”五大难题。

去年以来,按照省公安厅机构改革方案,对一些机构进行了清理,精简下来的警力全部下放到派出所,用于充实社区民警(和驻村民警,同时规定新进民警一律先到派出所和社区、农村从事基层基础工作,较好地解决了警力来源问题。同时,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全省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建设规范》,从警务室建设、工作制度、民警的职责任务等七个方面对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对各市如何开展警务建设和民警怎样开展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工作中,严格考核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并严明奖惩,将全市社区和驻村民警工作考核以群众见警率、情况熟悉率、信息提供率、辖区发案率、人民群众满意率和群防群治组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把考核重点放在社区和驻村民警工作的`实效上。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办法,全面推动全省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发展。

辅助人员笔试篇四

那些曾经的欢笑,那些付出的汗水;那些前行路上的荆棘;那些为之付出的成就;都深深地埋藏于我们心中;定格为独属于你我的回忆。

梦想,是对未来的一种期望;梦想就是一种让你感到坚持就是幸福的东西;甚至其可以视为一种信仰。

退伍之后,我也从事了几份不同的工作,但始终感觉那都不是我热爱的职业。浑浑噩噩的过着每一天,对前途感到迷茫,随着时间的洗礼,最初梦想不得不尘封在内心的深处。直到偶然看见昌宁县公安局招录辅警公告,才唤起了我年少时的梦想,我终于知道了自己内心所属,为我坚定了前进的方向。

在我加入查缉中队之前我对这一份工作充满着期待,充满了热情。但当我真正加入查缉中队后,我产生了不小的失落感,开展日常工作后我的热情开始慢慢消退,心里想着这和我们在电视电影中所看到的不一样啊,我们不是应该穿着帅气的制服,不分昼夜的穿梭于各种犯罪现场,与不同的犯罪分子做着较量,在刺激而又危险中度过吗?而我现在怎么是一天到晚的站在大路边对过往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重复着这种无聊枯燥的工作呢?虽然我也知道自己没有擅长的技能,也曾怀疑自己是否能干好这项工作,我慢慢的学会将精力认真投入到每一次任务中,通过一次次磨砺,我认识到了查缉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我难得机会,将是我人生成长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历练。

在我加入查缉中队中印象最深的是第一次参加查缉任务时,在班长的带领下对临沧到保山的一辆出租车进行检查时,班长凭借多次的查缉经验,说车上男子可能藏有体毒,让我带他先去做个尿液检测,我按照学习的流程对该男子进行检测,结果发现该男子确实有问题。我心想班长好厉害,这次查缉任务对我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就这样一次次 “故事”,使我重新认识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担当是多么的不易,是多么的不被理解,不仅要在生活中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时还要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群众的不理解。更让我我明白了我们公安队伍的每一个岗位都是不可缺少的,都是重中之重,缺少了任何一个部分,都无法使我们这艘巨轮破浪前行。而现在的我就是这艘巨轮上水手,认真而又骄傲的坚守着自己的岗位。

随着工作的不断沉淀,我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以积极而又踏实的态度加入到工作当中,重新焕发出工作热情,继续坚持最初的梦想。此时看着窗外一切事物都觉得格外的美好,我想这就是我开始转变的一种表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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