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沙政法干警考试 湖南省考法检真题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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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沙政法干警考试 湖南省考法检真题实用
时间:2023-06-06 16:29:21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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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政法干警考试篇一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关系。职务发明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依据该规定,单位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有申请了专利。本题混淆了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对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未必属于发明人或涉及的所属单位,因为,其一,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受让的单位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后就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单位;其二,即便是申请了专利,是否获得专利权还处于或然状态 。所以,不能说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就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故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在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从字面上看,似乎在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其实质是考查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关系。从《专利法》第6条来看,似乎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但作为判断题,不要忽略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是分离的,是可以转让的。


2.【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两者在性质、取得依据和内容方面都有所不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是指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自然人自出生开始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切民事权利”既包括民法规定的观念上的权利,也包括通过主体的行为直接取得的权利。民事主体若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取得民事权利,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因此,本题混淆了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故答案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只有“能力”两字之差,意义大不相同。能力,在民法中的意义是指某种资格,如代理能力、监护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而去掉能力两字,民事权利则指可以给主体带来的利益。民法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理论上认为是属于观念意义上的权利,要实际取得民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具有民事法律事实,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上,某些民事权利的享有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不同性质的主体。如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就有很多不同。另外,注意两者的区别还会在简答题和辨析题中出现。


3.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财产租赁合同的期限。《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见,该题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财产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故租赁合同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需要注意的是,“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是指超出的期限无效,而不是指租赁合同无效。如果20年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商标的构成。商标是商品的脸,是为了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而设计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有显著识别性特征,这是商标的目的决定的。商品功能是商品所发挥的作用,如冰箱有制冷、保鲜和储藏等功能。如果以其功能作为商标,往往会导致识别性丧失,如制冷牌冰箱、剪牌剪刀、清洁牌洗衣粉等。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其第8条明确规定,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对此加以修改。新法第11条规定,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就是说,依据新法,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考生注意】法律的修改对试题答案有直接的影响,考生应当特别关注。对此,还会以选择方式出现其他方面禁止注册、或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5.【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的适用。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何适用,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义务。这就是说,我国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制度,其性质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惩罚性表现在迟延履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补偿性表现在约定违约金后又造成损失的,违约金起到补偿损失的作用。因此,本题的表述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正确的理解。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在于“预定额”的理解。所谓预定额,无非是事先明确违约之后可能预见到的损失额。如邮寄包裹时,包裹单上标明的保价额,就是事先约定的损失预定额。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有损失发生时,首先从约定的违约金中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才作为损失补足。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另外,对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时,如何适用也要有所了解。


6.【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中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根据行为是否得到对价划分。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为得到货物而支付的价款就是对价,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就是对价。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划分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且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相应地,只要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就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如是说,只要求证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有偿的,该题即可解决。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无偿的吗?试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仅有约定不生效力。自然人提供借款之后,借款合同有效,这时,只有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出借人没有什么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就利息支付作出约定。这意味着,出借人的借款行为并不是没有对价的,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可见,本题表述不能周延,故为错误。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是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在理解上有一定难度,同时学界也有一定争议。就本题也不例外,考点分析依据的是主流观点。该题用于法硕入学考试,难度过大。考生要特别注重无偿、单务、单方、实践性等这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


7.【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只要义务主体不侵犯物权,其权利就可以实现。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的权利主体都特定。故该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理解该题可以放在绝对法律关系中,绝对权、支配权中理解足矣。


8.【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其不同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征是委托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当彼此不再信任时,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此,《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即便是委托合同附有期限,当事人也可以不受期限限制而解除。故本题判断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在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中都会提到。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和代理、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关系。


9.【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的错误在于没有周延相邻关系的概念。

【考生注意】相邻关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的区别。同时,注意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


10.【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质权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为法定物权,后者为约定物权。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设定留置权,但可以约定排除。由此,本题的表述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考生只要对留置权的特殊性有所把握,不难回答该题。留置权除了具有法定取得的特征外,其适用对象和行使都具有特殊性。其适用的范围是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行纪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合同所负债务,权利人才有权留置基于这些合同占有的标的物,在给对方合理期限后,方可行使留置权。

11.【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尚未自然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还会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民事活动。因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不是部分有效或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故答案选择a项。

【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12.【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故此,a项正确。

【考生注意】本题选项没有悬念,是由“必须”一词决定的。合伙投资搞经营,不可能是只以资金或实物,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可以”恰恰给了合伙人选择空间。


13.【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故d项正确。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故其他选项错误。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4.【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是a项。

【考生注意】这是非常典型的适用善意取得的实例,类似实例以后会经常出现。


15.【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19、20条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d两项表述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要约生效时间固然重要,但要约理论中的其他问题更重要,也是以后考试的重点。


16.【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某项财产能否设定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标的属于该财产范畴的,该抵押合同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无效。根据《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本题表述符合以上解释,故抵押合同无效,d项是正确答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回答该题,切忌粗心。


17.【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

【考生注意】本题并未设置足以迷惑考生的选项。由此引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以权利设质时,不同的权利,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


18.【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熟知不当得利原理后,在具体如何认定时,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d项售货员多找了零钱是典型的缺乏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使他人受损的,得利人应当返还多找的零钱。故该项属于典型不当得利的情形。

【考生注意】不当得利的认定是该制度的难点。只要把辅导书中的例子、历年考试真题中的典型例子记住并加以理解,便可轻松应对。


19.【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这表明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这表明甲负有先履行义务;后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这表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这四个条件,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故c项符合题意。在本题中,如果甲没有交货却要求乙付款,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甲提出履行,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乙提出履行时,甲亦同。如果甲已经交货,乙到了付款期限而不付款,却把资产转移,这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综上分析,a、b、d项不符合本题要求。

【考生注意】本题所给条件清晰,只要对三项抗辩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就很容易作出选择。对于该类问题,一定要像考点分析那样,把条件转变一下,看看成立哪种权利。同时要注意这四项权利之间的区别。


20.【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出租人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出租财产,仅仅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还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当然有权进行处分转让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合同在先,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而言,当然是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由该题引发两点:第一,租赁物转让,如果受让人不知是租赁物的,其行为效力如何?第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无干涉权?第一种情况下,出租人没有通知受让人为租赁物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第二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1.【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是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何时产生著作权,根据作品创作的特点和为了鼓励创作,《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002年9月15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明确: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理论上对此概括为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所谓自动取得,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以等级、发表、核准、申请而享有著作权。故此,本题只有a项正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向版权局申请、办理登记,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实行自愿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作品、确定著作权归属,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并非是著作权产生的根据,对著作权的行使也没有任何影响。

【考生注意】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


22.【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程序和条件、保护期以及限制。我国的专利权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他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表明,外观设计首先应当富有美感(d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后,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无需进行实质审查,采取的是初审登记制,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表述是正确的(a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10年,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b项)。只有c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强制许可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故此,符合题意的选择应当是c项。

【考生注意】该类型的选择题考查知识点较多,难度也大,类似于判断题。要求必须对每一项备选答案都要仔细斟酌,说法的正确与否根据相关法律和民法基本原理完成判断。


23.【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论什么遗嘱,都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相对自书遗嘱而言,信任度较低,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即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只要写明日期即可。故答案为c项。

【考生注意】不仅掌握遗嘱的形式要件,还要掌握遗嘱的效力。


24.【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形式。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作任何关于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的,构成民法理论上的沉默方式,即不作为的默示,继承法规定该方式推定为接受继承。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作出,丧失继承权、转继承都是法定制度,在符合其条件下适用,与继承人的默示行为没有关系。故其余三项错误。

【考生注意】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被继承人死亡后对继承问题不做任何表态,是放弃还是接受继承?答案是后者。


25.【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姓名可以相同,同姓名者享有各自的法定姓名权,姓名权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他人,法人、个体户的姓名权可以转让。

长沙政法干警考试篇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常见的题型有:阅读理解、逻辑填空、语句表达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见的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见的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二)题型介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涉及多种题目类型,试题将根据考试目的、报考群体情况,在题型、数量、难度等方面进行组合。以下是部分常用题型介绍。

言语理解与表达

例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但劳动就业的增长却远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目前,尽管我国服务业吸纳劳动就业的比重在不断上升,甚至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它对劳动就业的贡献率还是太低。我们务必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模式转变的机会,发掘服务业对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巨大潜力。

这段文字主要说明了:

a.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契机

b.服务业是保障我国就业快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

c.我国服务业对劳动就业的吸纳能力有待进一步拓展

d.就业与经济增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服务业发展滞后

(答案:c。从文中“尽管……但……”的转折关系可以看出,我国服务业对劳动就业的吸纳能力还不够高,有待进一步拓展。c选项符合题意。)

数量关系

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报考者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

例题:1 2 4 8 16 ( )

a.16 b.24 c.32 d.36

(答案:c。原数列是一个等比数列,后一项是前一项的2倍,故正确答案为c。)

第二种题型:数学运算。每道题给出一个算术式子或者表达数量关系的一段文字,要求报考者熟练运用加、减、乘、除等基本运算法则,并利用其他基本数学知识,准确迅速地计算或推出结果。

例题:某地劳动部门租用甲、乙两个教室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两教室均有5排座位,甲教室每排可坐10人,乙教室每排可坐9人。两教室当月共举办该培训27次,每次培训均座无虚席,当月共培训1290人次。

问甲教室当月共举办了多少次这项培训?

a.8b.10

c.12d.15

(答案:d。根据题意可知,甲教室每次培训可坐50人,而乙教室每次培训可坐45人。由此可计算出甲教室举办的培训次数为15次。)

判断推理

第一种题型: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

例题:

 

(答案:b。黑点在正方形中顺时针移动。在第5个图形中,应该正好移动到左上角。)

第二种题型:定义判断。每道题先给出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分别列出四种情况,要求报考者严格依据定义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例题:职业枯竭是指人们在自己长期从事的工作重压之下,产生身心能量被工作耗尽的感觉。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职业枯竭状态的是:

a.老周不能胜任自己现有的工作,每天都会忙得焦头烂额

b.刚参加工作的小李觉得这份工作太累,产生了跳槽的念头

c.刘经理每天工作繁忙,缺乏充足的休息,情绪也越来越糟糕

d.在从事过许多不同的职业之后,老王觉得所有工作都索然无味

(答案:c。根据题干所给定义,正确答案为c。)

第三种题型:类比推理。给出一组相关的词,要求通过观察分析,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组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

例题: 螺丝:螺帽

a.水杯:暖瓶b.线:纽扣

c.插座:插头d.筷:碗

(答案:c。螺丝和螺帽是一组必须配套使用的东西,选项c中插头与插座的关系与螺丝与螺帽的关系一样。)

第四种题型:逻辑判断。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报考者根据这段陈述,选择一个最恰当答案,该答案应与所给的陈述相符合,应不需要任何附加说明即可以从陈述中直接推出。

例题:在一次考古发掘中,考古人员在一座唐代古墓中发现多片先秦时期的夔文(音kuí)陶片。对此,专家解释说,由于雨水冲刷等原因,这些先秦时期的陶片后来被冲至唐代的墓穴中。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质疑上述专家的观点?

a.在这座唐代古墓中还发现多件西汉时期的文物

b.这座唐代古墓保存完好,没有漏水、毁塌迹象

c.并非只有先秦时期才使用夔文,唐代文人以书写夔文为能事

d.唐代的墓葬风俗是将墓主生前喜爱的物品随同墓主一同下葬

(答案:b。该选项中“古墓保存完好,没有漏水、毁塌迹象”从根本上排除了“雨水冲刷”的可能性,最能质疑专家的观点。)

资料分析

针对一段资料一般有1~5个问题,报考者需要根据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推测和计算,从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符合题意的答案。

例题: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表 2010年三大经济圈产业结构及增长速度(%)

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全国

速度

第一产业产值4.73.65.04.46.63.310.24.3

2007年,下列国家(地区)中人口最少的是:

a.中国香港b.哥斯达黎加

c.新加坡d.多米尼加

(答案:b。通过比较图表提供的数字,可以估算出哥斯达黎加为表中人口最少的国家(地区)。)

常识判断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要求报考者通过分析、判断和推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一项。

a.难以将阳光有效地聚焦

b.尚未开发出有效的收集和储存太阳能的系统

c.核能仍然更为有效

d.太阳能系统尚不安全

(答案:b。关于太阳能的利用可能很多人都没有系统的知识,但是仔细考察四个选项,你可以依据常识看出a、c、d三个理由都不恰当,只有b选项所说的原因更为准确,故正确答案为b。)

长沙政法干警考试篇三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1)危害行为是—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就同一性质的犯罪而言,犯罪客观方面对于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1)从立法上看,刑法对不少犯罪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

长沙政法干警考试篇四

2015年6月19日,河南汝州市与阿里巴巴集团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河南省的第二个“农村淘宝”项目落户汝州,旨在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服务农民,创新农业,有效解决农村“买和卖”的问题,让农民足不出户就能把需要的商品买进来,把农产品卖出去,为农民朋友们产销供需提供便利(2015江西政法干警交流群:330183379)。

7月,有网友发帖投诉称,河南汝州市临汝镇多所学校下发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和教师人员必须在29号一天在淘宝网上消费500元,校长消费2000元,以支持汝州市新型创业模式。随后,汝州市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办公室30日回应称,经多方核实,此事件是由于汝州市临汝镇两所学校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向教师们发放了网传的强制性通知,临汝镇人民政府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立即对此进行了纠正,明确在“村淘”上购物完全自愿。

深度解析

[意义]

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下,发展村淘对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品质、扩大内需有积极促进作用。从“买进来”的角度,村淘可以让农民买到价格更实惠、质量更好、品类更丰富的商品,让农民购买物资降低成本;从“卖出去”的角度,村淘可以让农民把农产品卖得轻松,并吸引优秀人才回来创业。

换句话讲,淘宝的意义就是解决两件事情,第一,利用互联网打通到乡村的物流和信息通道,让农民在家中零成本就可以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生活便利;第二,创造更多的农村创业、就业机会,充分利用农村当地的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营造回家创业的浓厚氛围,搭建创业舞台,提供创业扶植,让更多年轻人返乡扎根农村,从而解决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农村民生问题。

[综合分析]

汝州市当地政府“牵手”淘宝,将“农村淘宝”落地,堪称是“村淘”的典型代表。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和社会良性需求下,出现个别基层学校“强迫”教师在“村淘”上购物的行为,不仅损害教育公信、损害教育权益,对于“淘宝”和“阿里巴巴们”也是一种侵害,如果将“强迫”延伸到市场交易环节,哪里还有公平和诚信可言?因此,当地政府的迅速回应并指出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客观的,也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问题的真正原因并不仅仅是学校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的原因。

一方面,基层学校教育投入不足。个别农村乡镇学校,在“完成任务”后可能获得的收益或会变成“强迫”购物的动力,究其原因与基层教育投资投入长期欠缺有关。我国近年来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但仍存在教育发展和投入不均衡问题,城市高于乡村,一些基层乡村基础教育设施薄弱、教职园工待遇低等现象长期存在。这些存在于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层面的“不足”,会导致一些基层乡村学校管理者产生逐利思维。

另一方面,“村淘”这一新生事物,在壮大和发展过程中仍相对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到位的监管体系。譬如说,为了迅速发展市场,提供的激励机制比较多,但“惩戒机制”相对少;“奖励的多”、“惩罚的少”;对于基层“站”、“点”和“村淘”末端人员,“提要求”的多,培训培养却查对不足等。这无形中造成了“村淘”经营和销售上的“盲点”,最终可能在某一个具体地方和某一环节上出现“问题”。

[参考对策]

对此,中公教育专家认为:

一是建立两通道,解决农村基础建设问题。第一个通道是物流通道。表面上看,很多沿海的乡镇已经实现村村通物流,但这个物流实际上是现象物流,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互联网物流。所谓互联网物流,应该是实时的、有速度的,点与点之间能够迅速到达的。与现象物流相比,互联网物流最大的优势在于互联网产生的集聚效应,而这个效应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因此,“村淘”的解决办法是,在县里和村里分别建立一个仓库,通过仓库来承担由县到村的物流。第二个通道是信息通道。互联网不被使用就没有价值,信息必须显性化。因此,光为村里装宽带是远远不够的。

二是“松土壤,建平台”,吸引人才回归,这也是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中最重要的一步。阿里巴巴希望,“村淘”合伙人可以把农村淘宝当成一份事业来做,合伙人们能够运用自己的思考和创造力,真正服务好老百姓。同时阿里巴巴希望,政府能够为年轻人搭建好平台,欢迎年轻人回到农村,并且告诉他们农村的机会来了。

三是建立生态服务中心,为农村打造生活和服务的综合体。村淘点是融合涵盖生活各个方面的生态服务中心。包括小微金融、特色中国馆、淘宝大学、阿里巴巴产业带、阿里旅行等等,解决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抱团服务老百姓。所谓生态,就是在服务站里一站式解决各种刚需,例如一个老奶奶想去上海看病,她可以在村淘服务站里订票、挂号、订房,只要拿上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去上海。

四是要创造公平和谐的交易环境。“村淘”无论如何经营和发展,都不应以“绑架”或“套住”基层教师为方式。市场要充分发育发展,离不开一个公平和谐的交易环境,如果不能从小和微处培养培育这一意识,“村淘”是难以做大的。在当地“村淘”领域出现个别学校“强制”教师购物,实际上仍是教育领域问题的延续,某种意义上就和教育领域高发的“乱收费”一样,有着“旧积弊”的影子。应当引起地方政府对基层教育、基层学校的重视。

五是做好“农村淘宝”的宣传及建设工作,对“村淘”的市场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以避免再次发生“歪嘴和尚”念“村淘”的歪经现象。让村民的产品更便捷的上网,让广大消费者更方便获得安全、绿色的农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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