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县湿地保护工作计划(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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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县湿地保护工作计划(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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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县湿地保护工作计划(七篇)篇一

“在我们身边并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这句话说得太好了!而我,发现了一处风景如画的美景——大朗荔香湿地公园。

公园的湖最漂亮!初升的阳光,照耀着平静的湖面,好像撒满了金子。这里闪一下,那里闪一下,看得我眼花缭乱。忽然一阵微风拂过,湖面就漾起了一圈圈的波纹,波光粼粼,煞是好看!

沿湖边走过去,你会看见许多的荔枝树,公园的荔枝树更是迷人。

春天,荔枝树非常茂密,绿叶一簇堆在另一簇上面,不留一点儿缝隙!那翠绿的颜色明亮地照耀着我们的眼睛,似乎每一片绿叶上都有一个新的生命在颤动!

夏天,荔枝成熟了。荔枝又大又红,红得像一颗颗耀眼的红宝石,饱满得快要破裂似的。看着就让人流口水,想去摘,又舍不得摘,最后只可以望梅止渴。

公园地上的花最生机勃勃!远远望去,公园如同披着一件花衣裳。它是那么的色彩缤纷。近看,花草形状各异,各有各有特色。一阵风吹过,花草们有的卷起叶子,有的频频点头,有的弯着腰……风停了,花香却把蝴蝶、蜻蜓给招来了。它们在花草间翩翩起舞,好像在进行着一场盛大的表演。微风再拂,花草也跟着伴舞呢!

荔香湿地公园,你真美!

最新县湿地保护工作计划(七篇)篇二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措施,措施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措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护湿地的措施,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律是最有力最强制的措施,湿地治理也应做到有法可依,为了防止我国湿地生态环境继续恶化,湿地立法刻不容缓,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如民事、刑事等等来进行湿地保护,加快湿地保护方面立法步伐。

制定有关行政部门的湿地保护政策,在湿地生态管理中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湿地监控和功能评价体系,对已有的湿地进行长年的追踪测定和调控,并且强制执行湿地保护政策,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湿地管理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湿地污染主要来自工农业的生产和城市居民生活中的'污水和废弃物的排放,要严格加强对城市排污场所的管理。严禁在湿地附近进行大型农业生产、建设重污染工业园,已建的工业基地要强行迁走。对已经污染的湿地,通过一些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对退化或者消失的城市湿地进行修复或者重建,逐步恢复湿地受干扰前的结构、功能及相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最终达到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持状态。严格做到治理和防治统筹兼顾。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学习、开发先进的湿地污染治理技术,做到高效治理,低成本治理。贯彻执行湿地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研究,运用可持续性发展的理论来解决湿地结构可持续性、功能可持续性等方面的科学问题。

实施湿地保护教育,普及湿地知识,树立全民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让更多群众参加到湿地保护中来。

我国的湿地保护措施虽然很全面,但是一些细小的因素也不能忽略,不然还是会影响到湿地的安全的。我国湿地破坏主要是在持续大量开垦和不合理开发湿地,使自然湿地面积急剧减少。湿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与水环境恶化,盲目排干湿地、过度取水调水、排污等,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甚至丧失。掠夺性开发利用湿地野生生物资源,引起湿地生物多样性衰退加速。要想彻底的做到湿地不受破坏是难上加难的。我们只有提高了人们的素质,让每个人都意识到湿地对我的的生活我们的栖息地是多么的重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湿地的破坏,要开发出新资源来替代湿地里的资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做到这步还要很长的时间,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发展,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能做到减少破坏。从而得到更完善的保护。并且要更健全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最新县湿地保护工作计划(七篇)篇三

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完成排污口的全面溯源分类命名编码树牌,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集中各方力量,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攻坚克难,对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州的781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全面深入开展溯源和规范整治。

(一)制定溯源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各有关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具体措施、经费保障等,强化力量配备,分解落实责任,全力推进溯源整治工作,并按时上报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在排查、监测及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逐一查清每一个排污口污水来源,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完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水方式、排入水体等基础信息。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可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开展溯源工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认责任主体;经全面深入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并按要求认真精准填报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系统排污口溯源信息。

(三)开展分类命名编码和标牌设置。各有关县市要严格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精准分类命名编码,在本辖区内选择一种类型的标志牌,统一规范设置。

(四)科学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各有关县市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础上,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组织制定科学合理、长短结合的“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按时上报“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五)强力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各有关县市要严格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强力推进每一个长江入河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建立整治销号制度,确保每一个长江入河排污口按标准整治到位。持续推进分类整治,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及时按要求组织填报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系统排污口整治信息。

(六)健全完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有关县市要加大对遗留问题的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效,强化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及有关部门的其他关联信息共享,不断提升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市政府是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翔实周密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州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指挥部要强化协调联动,积极协调组织技术专家、业务骨干指导相关县市开展溯源整治工作,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及时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州专项行动指挥部将结合溯源整治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强化考核评估,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最新县湿地保护工作计划(七篇)篇四

为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各地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等要求建设人工湿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组织编制省湿地保护规划,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湿地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湿地保护名录前,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湿地保护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范围和界线,标示区界,并逐个确定湿地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需要将湿地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在征求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需要列入的省重要湿地名录,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需要将湿地申报列入国家或者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湿地保护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个月内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省重要湿地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并公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具备国家级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省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一)湿地资源状况

调查报告

(二)证明土地(水域、海域)权属清楚、无争议的文件;

(三)妥善处理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方案;

(五)证明筹建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文件;

(六)其他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需的相关材料。

省级湿地公园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湿地公园设立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予以批复并命名。

除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规定命名外,其他任何场所不得使用湿地公园名称。

第二十三条 省级湿地公园因保护利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湿地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经整改确实无法修复的,应当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取消其省级湿地公园名称。

第二十四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名称变更、范围调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予以批复。

(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

第二十六条 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湿地保护规划,提出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未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协调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和评估结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档案,保存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管理、研究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

湿地保护档案,除依法保密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一条 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开展湿地宣传、科普工作;

(七)劝阻、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湿地违法行为;

(八)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擅自开垦、烧荒、填埋湿地,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

(三)擅自采集野生植物,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卵、蛋;

(五)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

(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九)其他毁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一)设立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生产设施;

(二)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

(四)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对生态功能出现退化的湿地组织生态修复。因缺水导致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补水机制,根据湿地生态功能恢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补水。

第三十六条 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湿地;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少占用湿地。

有关部门在编制交通、通讯、能源等专项规划时,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占用国家或者国际、省重要湿地的,还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湿地保护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时,应当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前,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

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助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采取救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县湿地保护工作计划(七篇)篇五

"快看,紫色的荷花!"不知谁喊了一声,人们的目光一起向远处投去。

这是微山湖的红荷湿地。那几朵紫色荷花是这儿的招牌,据说,是从国外引进的。在湿地湖中,细细品味,荷花的颜色真是多的出乎意料,有黄的、橙的、白的,当然最多的还是红色的。像女王一样富有魅力的黄荷花,是千里迢迢从美国前来定居的;橙色的荷花是黄色的美国女王和红色的中国皇帝的混血儿。它们是这里的名星,人气很高。荷花姿态万千,刚探出头的花骨朵,犹如一只只直指苍穹的画笔,蘸满了斑斓的颜料,好像想去晕染天边的云霞。开了花的,又像一个个婷婷玉立的'少女,笑颊粲然地扬着头,尽态极妍,让人捉摸不透她们的心思……在湿地中远望,荷叶铺天盖地遮住了大片湖水,在微风中漾起绿色的涟漪。真是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每一片荷叶,都好似一个碧绿的玉盘,上面滚满了晶莹剔透的水珠,在阳光照耀下闪闪烁烁。

我们从码头上船,目的地是湖中一处小岛。站在船舷高处,湖中远近景色尽收眼底。远处,万亩红荷正竞相开放,像晚霞在燃烧,像枫林在绽放,像石榴石在闪光。没有荷花的大片水面,布满了渔民的养殖网。近处,低飞的捕鱼鸟贴着船舷飞过,成群的野鸭快活地划着水,还不时地钻入水下,又在不远处露出水面。我想,芦苇丛中,野鸭蛋肯定不少吧,要是能拣几个多好呀,可惜我下不了水。水面航道外,停泊着大型渔船,据导游说,渔民常在这船上安家,袅袅炊烟缥缈可见。

靠岸后,已到中午,吃过午饭,我们租小船去荷花丛中游赏。渔民划着小木船,卖力地打着楫子,在船头激起朵朵浪花,像一条大白鱼在水中翻腾、嬉闹。靠近荷花丛后,船夫停了棹,抄起竹篙,灵巧地在水中一点,船就进了荷花丛。荷花丛里,静悄悄的,船夫用竹篙推动船前进,只听见船压倒荷叶的声音。我们在荷花丛中兴奋地叫着,欣赏着这佳天下的"世外桃源",眼睛都忙不过来了。巨大荷叶伸展着,擎起了一人多高的绿色的巨伞。巨伞下,蜘蛛在叶柄上结了网,鱼儿咬着水中的浮萍。穗状的花蕊也清晰可见,幽幽的花香引得蜂子驻足,畅饮着花朵里的仙露琼浆。我们在船夫的指引下摘着莲蓬和荷叶。把伞大的荷叶盖在头上,顿时一阵清凉的感觉冲散了午后的燥热。几个女游客商量着把荷叶、莲蓬拿回家熬粥喝,说是能清热去火,是绝对的绿色食品。我们在绿色的海洋中徜徉着,要是没有船夫,我们恐怕要迷路了。

玩累了,摘够了,我们满载而归。

碧波荡漾的微山湖,佳天下的荷花,接天的荷叶,真使人流连忘返呀!

最新县湿地保护工作计划(七篇)篇六

我是喜欢户外运动的小爱好者,在我童年的记忆里,我攀登过树木茂密的“大黑山”、依山傍海的“大西山”、拥有近代史的“白玉山”、还有…………。从爸爸怀抱着到独自登到峰顶我已走过了人生的11个年头,每每翻开影集就像打开了精彩生活的记忆大门,记录着我从小到大每一个快乐的瞬间,而真正让我记忆犹新的是两张鸟儿在水里嬉戏的照片。第一张照片时间定格在2007年7月2日,那年我刚上松山小学一年级,下午放学,我嚷着要爸爸带我去看小鸟,我和爸爸带上水、吃的,对了还有我喜欢的照相机就出发了。

在车上,我问爸爸我们去哪啊?爸爸说:“前关村,那有一片湿地”我急忙问“什么叫湿地呢”?湿地就是地球的肺,那有大片大片的芦苇,清澈的水,水中还有鱼,鸟儿就喜欢这样地方安家了,爸爸说完,用手指着前方一座小桥,快到了就在那,车刚停下我就迫不及待的冲下去,可呈现在我眼前的是没有绿绿的芦苇,嫩嫩的小草,更没法看到水中的鱼,因为我看到的是一个半月形的水湾中,黑乎乎的脏水从桥下流进水湾,零零星星几只大鸟(爸爸说是野鸭子)浮在脏水上,很无耐的在寻找着食物,爸爸,湿地就是这样啊,我很不高兴的向爸爸叫着,“是啊,怎么全是这样啦?爸爸挠着头说,这个地方破坏成这样了,“嗨”我叹了口气,不能白来一趟啊,我举起相机,对好焦距,就有了这张野鸭子在黑水中嬉戏的照片了,我闷闷不乐的回家了。

第二张照片时间定格在2011年7月13日,正是我考完试快放假的日子,我心情特别高兴,因为我可以快乐的玩了,爸爸神秘的对我说“滢滢带你去个好地方啊,”看着爸爸神秘样子,我心里充满好奇的上了车,刚开始我还兴高采烈的有说有笑,可看看车行的方向,我的心不由沉了下来,我不高兴的向爸爸说:“是不是又去那个又脏又臭的湿地啊,我可不去”!并嚷着往回走,车一过那座小桥,呈现在我面前的是一个又高又大的卡通牌子,上面写着“前关村湿地公园”。

嗨,不是有名无实吧,我心里打起了鼓,当车慢慢停下,我降下车窗,一阵阵鸟儿欢快的鸣叫声传入我耳朵,抬头一看,天上无数只鸟儿在互相追逐着,远处一片片绿绿的芦苇,随风起舞着,成群野鸭在清澈的水中畅游着,头不时抻进水中寻找着小鱼,身后还跟着一串小鸭子,这是多么美的景色啊,我急切的跳下车,冲上水中间草亭,一会抬头看看天,一会“咕咕咕”的叫几声唤唤小鸭子,我心情快乐到了极点“咔嚓”我按下快门,就有了一只鸭妈妈领着一群小鸭子在绿绿芦苇中戏水的照片。

等我玩累休息时才想起心中的疑问,“爸爸,这是原来那个湿地吗?爸爸笑着用手摸摸我的头说:“孩子是啊,这个地方被环保志愿者用图片、文字形势报到后,市政府派人实地考察后决定下力气进行治理,经过这几年投入,这就变成现在这样美丽如画了。在回来的车上,我静静的望着窗外,心情难以平静,这就是我美丽家乡的变化,这就是鸟儿的天堂——前关湿地!我喜欢它!

最新县湿地保护工作计划(七篇)篇七

湿地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很高的利用价值,素有“地球之肾”之称。保护湿地,实现和谐发展,既是一项惠及子孙的宏伟大业,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今年2月2日为第13个世界湿地日,主题是“从上游到下游,湿地连着我和你”。保护湿地,人人有责。衡水湖是华北平原唯一保持沼泽、水域、滩涂、草甸和森林等完整湿地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为华北地区最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衡水湖湿地内野生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有鲫鱼、鲤鱼、鲢鱼、鲶鱼等鱼类;有绿藻、蓝绿藻、硅藻、芦苇、莲、黑藻等水生植物;有两栖纲、爬行纲、哺乳纲野生动物共30多种;还有丹顶鹤、金雕、东方白鹤、白肩雕、黑鹳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7种;小天鹅、黄嘴白鹭、灰鹤、白枕鹤、白琵鹭、鹰猛禽类等国家二级保护珍贵鸟类40种;鸟类多达300种。我市有如此宝贵的生态财富,但是最近几年以来,面对着建房建厂、生产、生活废水的大量注入以及滥捕滥猎等情况,衡水湖的生态系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因此,我们郑重向全社会发出倡议:行动起来,保护湿地,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1.要随身携带垃圾袋,不乱扔垃圾,看见垃圾,请弯腰拾起,争做文明人。

2.不随便摘花采叶,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3.作为游人,要爱护鸟类,关爱生命,保护野生动物,不干扰它们的生存环境。

4.衡水湖周围农田不过量引水灌溉,不围湖造田,以防造成湖水减少。

5.在施用化肥、使用农药时,要防止其随雨水流入湖中,引起对鱼类的伤害。

6.湖边的居民,不往湖中倾倒垃圾、废水。

7.不过度捕鱼,不捕猎鸟类和野生动物。

9.请衡水湖周围及上游工厂不要向湖中排放污水,保护衡水湖水源质量。

10.积极参与绿色环保活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

11.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循环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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