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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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时间:2023-08-30 01:46:48     小编:HT书生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各个行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成为了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的工作经验中,我认识到了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并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企业要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营,就必须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深入研究了解,才能够做到对外的合法运营,并且在面对法律风险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对法律的认知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

其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订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并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只有做好内部管理,才能做到运作规范,从而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通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并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再次,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手段。企业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应该及早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咨询其专业知识。法律顾问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进行决策,从而尽量避免陷入法律风险的困扰。与专业的法律顾问保持密切的合作,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此外,合规风险管理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企业的运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其中包括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审查,风险解析和预警,以及对合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等方面。只有在建立了合规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应对法律风险。

最后,与业界和社会开展良好的合作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条件。企业应该积极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关注行业动态和政策变化,并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与业界和社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及时获取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支持。

总而言之,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与业界和社会开展良好的合作,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法律风险的挑战。只有做到全方位的防范,企业才能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二

钱凌是江苏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二学生,去年6月,他认识了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的唐兴。唐兴告诉钱凌,他们公司正与多个大学生分期贷款平台合作,招聘学生做兼职,只要帮忙在平台上“刷单跑量”,学生就能轻松获得报酬。唐兴还表示,做兼职的学生事前可以签订一份免责协议,一旦还不起钱,兼职学生不承担责任。

“赚钱快、收入高、无风险”钱凌便一口答应了这个“好差事”,和唐兴签订了免责协议,然后向平台提交了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学校和入学年份等信息。没到两天,注册就审核通过了。钱凌立刻申请了12个月期贷款,金额1万元,月利率0.99%。

钱凌的遭遇并非个案。据常州警方介绍,除钱凌外,还有常州工学院等高校的10名学生掉入唐兴的陷阱。

曾有媒体报道,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一名学生,用十多个同学的信息网贷了70多万元,自己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同学们则不停地接到催款通知,严重影响学习生活。

此外,除了校园网贷诈骗以外,也有一些大学生为了讲排场,不惜在网络平台借贷来实现超前消费和高消费,有的明显超出了承受能力,背负“巨额债务”。

消费观念不理性、个人信用保护意识淡薄、网贷平台无序扩张等是主因

近年来,互联网借贷平台瞄准了大学生群体,以p2p贷款平台、校园分期购物平台和电商平台的分期付款等形式慢慢渗入校园,宁静的象牙塔成为网络借贷平台争夺的地盘。

“很多校园贷款平台审核存在漏洞。有些甚至举着身份证拍个照,读一段话录个视频就可通过审核。这可能是校园网贷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常州警方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而另一方面,大学生财商观念方面的误区,也是网络贷款案件在大学校园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很多大学生还没有形成正确的理财观念,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不足,这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也有专业人士认为,消费信贷是一种金融工具,并无道德标签。一些理性消费的大学生也不在少数,通过分期贷款消费能减轻一次性消费带来的资金压力,但关键是学生的借贷要在自己可承受范围之内。

应加强风险提示,建立严格的借贷流程和审批机制“大学生享受金融服务本无可厚非,而且现在快速发展的态势也说明确实存在市场需求,但现在的问题是,校园网贷作为新兴业态,与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样,还游离于监管之外。”“分期乐”公关负责人认为,一些平台野蛮生长,有些平台存在费率不透明、授信额度过高、风控松懈但催收严酷等不负责任的信贷行为。

此外,目前存在的问题也和当前部分大学生信用意识薄弱,消费观念有偏差有关,亟须提高大学生的金融和网络安全知识水平。

“防范校园网贷的风险又同时能满足大学生分期购的需求,最重要的是监管要跟上。”邓建鹏认为,未来的监管政策应在以下方面着力:首先要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定要对大学生做特别的风险提示,倡导适度消费的理念。其次,在评估信用水平和偿还能力时,要适用高于其他人群的审核标准。

近日,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大不良网络信贷监管力度,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等。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校园网贷平台首先要模式合规,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如果是以p2p的形式来做,就要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确保其信息中介的定位;如果是以自有资金放贷,就必须由监管部门颁发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来做。

其次,贷款平台应规范借贷流程,对大学生借款人进行适当的测评,综合考虑其风险承受能力、还款能力等。

最后,从行业角度来说,要建立起全行业的风险测评体系和监控体系。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引言(100字)

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一个方面,它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降低风险,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并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在此,我分享一些与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心得体会和总结,以帮助更多的人更好地应对法律风险。

第二段:了解法律风险(250字)

面对法律风险,首先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标准。了解自己所处的法律环境,就能更好地评估风险程度和风险来源。其次,要关注新的法律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此外,工作中应当积极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寻求专业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在经营活动中合法合规。

第三段: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300字)

要防范法律风险,关键在于预防和应对恰当。预防措施首先体现在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坚持诚信原则,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其次,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体系,明确责任和权益,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包括与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和沟通,收集和保留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等。

第四段:法律风险管理意识的重要性(300字)

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且持续的工作,要求个人和企业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敏锐的洞察力。正确认识和重视法律风险,意识到风险对企业和个人利益的潜在威胁,是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的前提。只有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才能在遭遇法律风险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作为企业或个人,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环境的敏感和关注,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段:结语(150字)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个人和企业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全面了解法律风险、优化风险预防和应对策略、培养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我们可以有效地降低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在法治社会下,每个人都应该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从点滴处落实合法合规的原则,为自己和他人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生活环境。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互联网借贷平台瞄准了大学生群体,以贷款平台、校园分期购物平台和电商平台的分期付款等形式慢慢渗入校园,宁静的象牙塔成为网络借贷平台争夺的地盘,近日,人民日报也发文指出,要警惕校园网贷风险。

对此,妙资金融提醒,大学生社会阅历较少,因此千万要保护好自己,遇到可能的借贷陷阱,要提高警惕。妙资金融理财师在此也将教你如何识别网贷陷阱。

网贷正入侵校园

“0利率、0担保、无服务费”,借助诱人的公告和“网络+代理”的模式,网贷正在大学生群体中飞速蔓延。而大学生陷入“网贷诈骗”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

此前有媒体报道,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一名学生,用十多个同学的信息网贷了70多万元,自己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同学们则不停地接到催款通知,严重影响学习生活。此外,也有不少大学生在兼职时候掉入网贷陷阱,被所谓的代理人、业务员等诱骗填写网贷资料,最后不仅钱财落空,自己还背上借贷的信用污点。人民日报近日发文表示,要警惕校园网贷风险。

妙资金融理财师也认为,大学生社会阅历较少,且并没有形成经济收入,因此更要保护好自己,遇到可能的借贷陷阱,要多一个心眼保持警惕。

如何识别网贷陷阱

妙资金融理财师认为,校园贷问题频出,一方面与提供贷款的平台审核存在漏洞有关。如有些甚至举着身份证拍个照,读一段话录个视频就可通过审核。而另一方面,与大学生自身也脱离不了关系。

事实上,大学生财商观念方面存在不少误区。最近,清华大学发布了当代青年财商认知与行为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三成90后大学生期望投资年化收益超过10%,但他们对风险的甄别能力却明显不足。

成熟的投资者都知道,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但在大学生群体的眼中,市场上必然存在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理财产品。

对风险认知的不足,反过来也让大学生对网贷的鉴别能力直线下降。妙资金融理财师发现,很多大学生对网贷所产生的利息并没有概念,或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许多大学生还不知道年利10%与月利10%到底有多少差别。如此也让不少违法平台有了可趁之机。

3.购物分期需量力而行,且要综合比较,同时切忌以贷还贷;

5.无论在任何场合之下,都要谨慎充当担保人,否则要承担贷款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引入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挑战(字数:200)

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面临的风险,合理防范法律风险是每一个合法经营者的责任。随着社会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也愈发复杂和多样化,给人们的经营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然而,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获取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以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二段: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的重要性(字数:250)

在面对法律风险时,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只有深入了解和理解法律,才能合理预判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也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在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同时,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字数:250)

除了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还需要完善风险防范的机制和流程。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合规制度,加强对合同、人事、财务等工作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隐患。此外,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加强风险的评估、分析和预警,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通过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风险,降低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第四段: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道德风险防范(字数:250)

良好的合规文化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要求每一位员工都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引导员工依法经营,不做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字数:250)

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不断总结和提高。通过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道德风险防范,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和防范法律风险。然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新的风险挑战也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改进,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未来,我们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经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法律风险,为企业和个人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总字数:1200)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六

主要法律问题:

(1)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2)股权质押的设立

(3)股权质押的风险

基本案情:

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大华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70%和30%。2002年6月大华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出由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份作为质押。银行分别与大华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向大华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借款。双方对股份出质在股东名册上作了记录。2003年6月借款合同到期,大华公司无力偿还本息。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大华公司亏损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a公司质押的股份也严重贬值。银行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所为a公司的代理人。

法理分析和诉讼策略:

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2、对不同性质的股权,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办理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本案中a公司以大华公司股权出质,已经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股权质押是有效的。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二审均支持了本所观点,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七

近期我深入学习了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受益匪浅。感怀于领导人对国家、社会、人民的热忱,感慨于今日中国发展形势大好但诸多问题丞待解决,感恩于大多数党员能恪尽职守、绝大部分人民无私奉献。

从中国今天的发展大环境来看,中国的领导干部肩负重任,必须深刻认识自己,清醒认清大环境,我们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实力以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我们需要不断提高处事的境界以应对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提高工作水平以完成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

我们现在的很多领导干部,包括一些勤恳能干的领导干部在内,对国际形势、周边环境都不太会在意,除了因为每天工作很忙还因为把自己局限在了分管工作的辖区里,眼光、眼界跟不上发展变化的速度,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是倒逼式提升,却很被动,无意间被时代的浪潮甩到后面却不自知。

从中国今天的党内面临危险来看,在太平的生活中,很多党员干部出现了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问题,即使在反腐倡廉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依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党员干部出问题手下的党员和群众能有好日子过吗?很多人说着改革的严厉性却没有看到问题的尖锐性和严峻性。

曾经腐败严重的地区可能会更明显,人们还不愿意相信天会晴,还是觉得工作差不多就行,忠实的依然是自己的乌纱帽,而不是人民的幸福感,细想想是个人学习不够,组织发挥作用不足,导致领导干部的思想防线一再拉低,这点党员自己这一定要提高意识、防微杜渐。

我们国家想要发展,就必须增强全体主要领导干部的能力,必须做到不断反思学习、坚持底线思想、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供自己的智慧和汗水,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上指下派,官僚做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可能需要能力,但脚踏实地的工作只需要责任心。

中国想要发展,要靠技术、靠科技、靠信息化、靠智慧,说到底,关键还是要靠人,所以作为党的领导干部,要一心为民谋福祉,一心为国谋发展,要把手里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要保持充沛顽强的斗争精神迎难而上,要守住自己的良知,不仅仅要保持自身正,还要管好下属,跟随党的步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中国要保持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就要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但首先要有的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先起到带头作用,树立党的良好形象,使党和国家具有向心力、凝聚力。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八

为增强广大同学的安全意识,提高同学们辨别、抵制网络诈骗的能力,政法学院于11月3日19时在学生活动中心面向全院同学举办了防范电信诈骗、校园网贷风险专项教育讲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风险

心得体会

,欢迎借鉴参考。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电话和互联网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案例频发,由于此类犯罪投入小、回报高、隐蔽性强、难以取证、学生防范意识差的原因,致使每年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且破案存在一定难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学校管理安全。

一、及时组建工作小组

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学生【20xx】3号”文件要求,我系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并组建了由党总支副书记袁琳智老师为组长,各班辅导员为组员的人文系“预防电信诈骗宣传教育”工作小组,做到工作有安排、工作有落实,旨在将此次宣传教育百分百覆盖到我系师生,全面强化防诈骗意识。

二、组织有序,多渠道宣传

由组长牵头,在工作小组的安排布置下,我系师生积极参与此次宣传教育活动,由系学生会负责,自3月4日晚自习起到3月7日晚自习,每天晚自习分为两个时段轮流播放,共播放8场次,覆盖20xx、20xx级25个班级,师生1800余人,并要求每一位同学观看完视频后撰写观看心得体会,及时总结。

除了观看视频宣传片,我系结合系部学生管理工作特点,多渠道多方向分别对强化宣传教育效果进行巩固,一是各班级在观看视频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召开主题班会,总结视频教育,并向学生宣读《西山警方48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小册,让学生了解更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类和方法,提高识别与应对能力;二是充分利用自媒体,通过班级微信群、qq群、朋友圈的方式,用大家熟知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反复进行防电信诈骗的宣传,并通过学生的自媒体群、朋友圈,将宣传教育范围进一步扩大,拓展防范教育的覆盖面。

三、活动开展效果

通过此次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师生了解了各种电信诈骗的方式以及危害,提高了对电信诈骗的识别与应对能力,增强了同学们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让同学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有了辨别电信诈骗的能力,减少电信诈骗案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几率,也切实加强了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宣传活动中警民协调配合的能力,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活动照片

“校园网贷”不仅影响大学生正常的学业,也让一些家庭背负沉重的债务。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却干着“高利贷”勾当的网络贷款,在利益的驱动下,将“罪恶之手”伸向脆弱的大学生。在一些高校里,网络贷款的广告可谓无孔不入。网络贷款广告放大了其显性的正功能、却回避了其隐性的负功能。

在当下的大学校园里,并不缺乏预防电信诈骗和“校园网贷”的安全教育,却依然有一些学生上当受骗,为何?财商教育的缺失,让一些大学生难以抵御诱惑和欲望,最终“上了贼船”。理财作为一种人与资本的博弈游戏,充满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大学生拥有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本身就比较匮乏,在利益博弈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风险防范能力;如果轻率、糊涂地陷入“校园网贷”,难免会“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丰富大学生的金融知识、提升他们的理财能力, 有助于“校园网贷”的破题。

近年来,互联网借贷平台瞄准了大学生群体,以贷款平台、校园分期购物平台和电商平台的分期付款等形式慢慢渗入校园,宁静的象牙塔成为网络借贷平台争夺的地盘,近日,人民日报也发文指出,要警惕校园网贷风险。

对此,妙资金融提醒,大学生社会阅历较少,因此千万要保护好自己,遇到可能的借贷陷阱,要提高警惕。妙资金融理财师在此也将教你如何识别网贷陷阱。

网贷正入侵校园

“0利率、0担保、无服务费”,借助诱人的公告和“网络+代理”的模式,网贷正在大学生群体中飞速蔓延。而大学生陷入“网贷诈骗”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

此前有媒体报道,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一名学生,用十多个同学的信息网贷了70多万元,自己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同学们则不停地接到催款通知,严重影响学习生活。此外,也有不少大学生在兼职时候掉入网贷陷阱,被所谓的代理人、业务员等诱骗填写网贷资料,最后不仅钱财落空,自己还背上借贷的信用污点。人民日报近日发文表示,要警惕校园网贷风险。

妙资金融理财师也认为,大学生社会阅历较少,且并没有形成经济收入,因此更要保护好自己,遇到可能的借贷陷阱,要多一个心眼保持警惕。

如何识别网贷陷阱

妙资金融理财师认为,校园贷问题频出,一方面与提供贷款的平台审核存在漏洞有关。如有些甚至举着身份证拍个照,读一段话录个视频就可通过审核。而另一方面,与大学生自身也脱离不了关系。

事实上,大学生财商观念方面存在不少误区。最近,清华大学发布了当代青年财商认知与行为

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有三成90后大学生期望投资年化收益超过10%,但他们对风险的甄别能力却明显不足。

成熟的投资者都知道,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但在大学生群体的眼中,市场上必然存在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理财产品。

对风险认知的不足,反过来也让大学生对网贷的鉴别能力直线下降。妙资金融理财师发现,很多大学生对网贷所产生的利息并没有概念,或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许多大学生还不知道年利10%与月利10%到底有多少差别。如此也让不少违法平台有了可趁之机。

3.购物分期需量力而行,且要综合比较,同时切忌以贷还贷;

5.无论在任何场合之下,都要谨慎充当担保人,否则要承担贷款连带责任。

校园网贷风险多发,一些学生网络借贷导致背负“巨额债务”

钱凌是江苏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二学生,去年6月,他认识了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的唐兴。唐兴告诉钱凌,他们公司正与多个大学生分期贷款平台合作,招聘学生做兼职,只要帮忙在平台上“刷单跑量”,学生就能轻松获得报酬。唐兴还表示,做兼职的学生事前可以签订一份免责协议,一旦还不起钱,兼职学生不承担责任。

“赚钱快、收入高、无风险”钱凌便一口答应了这个“好差事”,和唐兴签订了免责协议,然后向平台提交了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学校和入学年份等信息。没到两天,注册就审核通过了。钱凌立刻申请了12个月期贷款,金额1万元,月利率0.99%。

钱凌的遭遇并非个案。据常州警方介绍,除钱凌外,还有常州工学院等高校的10名学生掉入唐兴的陷阱。

曾有媒体报道,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一名学生,用十多个同学的信息网贷了70多万元,自己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同学们则不停地接到催款通知,严重影响学习生活。

此外,除了校园网贷诈骗以外,也有一些大学生为了讲排场,不惜在网络平台借贷来实现超前消费和高消费,有的明显超出了承受能力,背负“巨额债务”。

消费观念不理性、个人信用保护意识淡薄、网贷平台无序扩张等是主因

近年来,互联网借贷平台瞄准了大学生群体,以p2p贷款平台、校园分期购物平台和电商平台的分期付款等形式慢慢渗入校园,宁静的象牙塔成为网络借贷平台争夺的地盘。

“很多校园贷款平台审核存在漏洞。有些甚至举着身份证拍个照,读一段话录个视频就可通过审核。这可能是校园网贷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常州警方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而另一方面,大学生财商观念方面的误区,也是网络贷款案件在大学校园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很多大学生还没有形成正确的理财观念,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不足,这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也有专业人士认为,消费信贷是一种金融工具,并无道德标签。一些理性消费的大学生也不在少数,通过分期贷款消费能减轻一次性消费带来的资金压力,但关键是学生的借贷要在自己可承受范围之内。

应加强风险提示,建立严格的借贷流程和审批机制“大学生享受金融服务本无可厚非,而且现在快速发展的态势也说明确实存在市场需求,但现在的问题是,校园网贷作为新兴业态,与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样,还游离于监管之外。”“分期乐”公关负责人认为,一些平台野蛮生长,有些平台存在费率不透明、授信额度过高、风控松懈但催收严酷等不负责任的信贷行为。

此外,目前存在的问题也和当前部分大学生信用意识薄弱,消费观念有偏差有关,亟须提高大学生的金融和网络安全知识水平。

“防范校园网贷的风险又同时能满足大学生分期购的需求,最重要的是监管要跟上。”邓建鹏认为,未来的监管政策应在以下方面着力:首先要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定要对大学生做特别的风险提示,倡导适度消费的理念。其次,在评估信用水平和偿还能力时,要适用高于其他人群的审核标准。

近日,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大不良网络信贷监管力度,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等。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校园网贷平台首先要模式合规,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如果是以p2p的形式来做,就要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确保其信息中介的定位;如果是以自有资金放贷,就必须由监管部门颁发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来做。

其次,贷款平台应规范借贷流程,对大学生借款人进行适当的测评,综合考虑其风险承受能力、还款能力等。

最后,从行业角度来说,要建立起全行业的风险测评体系和监控体系。

“校园网贷”不仅影响大学生正常的学业,也让一些家庭背负沉重的债务。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却干着“高利贷”勾当的网络贷款,在利益的驱动下,将“罪恶之手”伸向脆弱的大学生。在一些高校里,网络贷款的广告可谓无孔不入。网络贷款广告放大了其显性的正功能、却回避了其隐性的负功能。

在当下的大学校园里,并不缺乏预防电信诈骗和“校园网贷”的安全教育,却依然有一些学生上当受骗,为何?财商教育的缺失,让一些大学生难以抵御诱惑和欲望,最终“上了贼船”。理财作为一种人与资本的博弈游戏,充满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大学生拥有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本身就比较匮乏,在利益博弈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风险防范能力;如果轻率、糊涂地陷入“校园网贷”,难免会“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丰富大学生的金融知识、提升他们的理财能力, 有助于“校园网贷”的破题。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九

二手房买卖价款巨大,事关购房者重大利益,很多购房者甚至倾其毕生积蓄方能购买一套房屋,因此,购买二手房应十分谨慎。而二手房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售房者及代理人是否具备售房资格、二手房是否具备转让条件、二手房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水电煤气等附属设施是否齐备且能正常使用、室内环境质量是否合格、二手房验收及交付程序、二手房过户登记、交易税费承担、商品房维修基金过户、商品房保修权利转移、与二手房有关的单证和资料的移交、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一般购房者由于欠缺相关法律知识、调查手段及对二手房信息掌握的不对称,对这些问题很难准确把握。

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购房者如果对上述问题不能准确把握而贸然签约、付款,可能会导致如下法律风险:(1)与不具备售房资格的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购房者无法获得二手房的所有权,甚至可能被诈骗钱财;(2)购买了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二手房,导致合同无效,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购房者购房目的同样落空;(3)合同条款不完善,欠缺必要条款,一旦售房者交付的二手房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种种问题,由于没有合同依据,购房者往往索赔无门。

一看售房者是否是房屋所有权人

判断方法:

(1)要求售房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对照,以核实售房者提交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如果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或者售房者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与两证上载明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同,或者售房者持有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就不应购买。不存在上述问题后,应将售房者提供的上述证件的复印件留存。

(2)聘请律师或者由售房者陪同,到两证颁发部门查询售房者提供的上述证件的真实性,如果不真实,不应购买。

(3)上述证件核实无误后,应注意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二人以上,否则单个售房者无权擅自转让共有房屋,应在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已婚售房者,如果所售房屋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哪怕《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一方,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售房时,还应提交其配偶同意售房的证明文件后方可购买,否则合同无效。

二看售房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

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售房,还应要求该代理人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如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则要求出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注意与原件核实。如果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者代理人不能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代理人持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则一般表明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有问题,购房者就不应与该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但在代理人能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的情况下,由于未与房屋所有权人见面,难以判断真假,故售房者一般不宜与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价款,应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办理。

在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中介赚取买卖差价,增加买方的负担,在确定转让价后,买方有必要与房屋所有权人联系,核实真实转让价。

三看所售房屋是否具备转让条件

下述二手房不具备转让条件,不能购买:

5、已出租房屋,承租人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

6、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7、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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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篇十

近年来经济转型,很多企业都遭遇困境,不少创业多年的企业家都纷纷倒下、跑路,这里面固然有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跟法律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欢迎借鉴参考。

企业融资不外乎两种途径:向银行融资或者向社会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1)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向银行贷款是传统的主流融资渠道。早年间,由于不归还银行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因为那时刑法只规定了一个“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欺骗手段”,骗用了银行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就构成犯罪。

何为“欺骗手段”?以财务账册为例,企业大多有两本甚至三本账,至少有对银行的一本帐和对税务的一本帐,给银行的报表跟给税务的报表不一样就是“欺骗”。可怕的是,银行放贷时明知道企业提供的报表不真实,甚至有时候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但到贷款还不了时,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还是一告一个准。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的规定是只要骗用过贷款,即使贷款还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要提供

购销合同

、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而这些交易往往是虚假的,这样就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了。

(2)信用卡诈骗罪。

向银行融资,除了常见的贷款和开承兑汇票,还有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刑法专门规定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就是针对恶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并且恶意透支只要超过1万元钱就可以定罪。所以,对于银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额度和期限,不能随意透支,也不能无视银行的催收。

(3)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贷来的钱不能随便用,尤其不能转借给别人,真要转借也不能贪便宜赚利差。那些专门做资金生意从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用多说,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专门放贷,但有时候如果把从银行贷出来的钱转借给别人,并且在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再加多点利息,这样就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是说赚了的利差有10万元以上,就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2.向社会融资的刑事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当年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曾轰动一时,一审二审吴英都被判死刑,最后到最高法院才保下一条命。根据最高检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批捕、起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已达到去年一年的量。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案件之所以多发,主要是因为社会融资的利息很高,动辄两三分月息,没有多少企业能有这样的利润去支付如此高的财务成本,最后大多数企业只能是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一旦企业失信,不但集资对象会去告,担保人也会去告,因为只要公安机关对集资人刑事立案,借款人是非法集资犯罪,担保人就可以不用承担或只承担一小部分担保责任。

目前很多民营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稳定问题,给政府带来麻烦,那么公安就很可能出手,以这个罪名把老板控制起来,给公众一个交待,老板最后人财两失。

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从民间借钱,如果把握不好,都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企业要考虑资金周转偿还能力,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安全边际内,不能盲目扩张,“借鸡生蛋”很可能会“鸡飞蛋打”。企业融资负债要保证自己资金链不会破,这是关键。

企业结算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开票问题上。企业对外销售或者采购原材料都要跟对方企业进行结算,通常要凭票结算。企业要有发票进成本才能少交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直接抵扣税款,因此企业结算便会涉及到发票问题。发票问题处理得不好就会涉及刑事责任风险,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个罪名是一个高压线,起刑点低、判刑重。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没有真实交易开票、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开大头小尾发票、交易真实但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都属虚开。

对于真实交易下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的这种情形很多人不理解,而国家税务总局的理论是,开票方与供货方不符,就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就不能抵扣税款,开具这种发票抵扣税款就属于虚开发票。因此,帮别人开发票这种忙不能随便帮。

(2)虚开发票罪。

这个罪名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属于涉税犯罪。在刑法修订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设定追究逃税罪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仍不补缴的按逃税罪追究之后,司法实践中以逃税罪追究企业逃税责任的很少,而以虚开发票追究企业偷逃税责任的则有所增多,且这种案子往往是一查一个准。

虚开发票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样,也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结算中还是要注意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避免大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和入账。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果严重违法违规,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风险、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生产型企业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商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等,贸易型企业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走私罪、逃避商检罪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上市公司可能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企业经营破产的还可能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下列罪名是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可能涉及的罪名。

1.行贿受贿、侵占挪用犯罪

行贿犯罪。行贿包括两个罪名,向国家干部行贿是行贿罪,向非国家干部行贿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个罪名一般的定罪量刑标准差别不大(向非国家干部行贿量刑相对较轻,对国家干部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金额,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或许也会放宽,但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总体上对行贿是从严的——以前对行贿犯罪政策上有一个口子,即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是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但新刑法规定是不能免除处罚了,包括罚金刑等都会从重。所以,在涉嫌行贿被调查时,务必要注意讲清楚是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行贿、领导干部是不是有索贿情节等。

受贿和挪用侵占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或者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民营企业主涉及到的主要是三种情况:一种是多股东合作的公司企业,股东间出现矛盾纷争时会产生利用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经营企业的股东是否存在受贿和侵占挪用犯罪的问题;另一种情况是企业被其它企业并购,并购的企业认为被并购的企业有问题,也会告到公安司法机关要求查处原企业主是否存在受贿和侵占挪用犯罪的问题;第三种情况是纪委和公安司法机关因某种原因,包括企业倒闭给政府造成麻烦,都会去查企业主是否有这方面的问题。

在目前经济下行、利益之争越加复杂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此类风险的防范。一方面,和其它股东合作包括和其它企业并购时,务必把财务问题考虑交待清楚,以免被抓住把柄。另一方面,负责经营的股东在处理涉及到企业资金的问题时一定要程序到位,尽可能要有其它股东授权或同意用钱的书面依据,防止在股东间产生纠纷时其它股东不认账,被构陷个人侵占挪用犯罪、蒙受不白之冤。

2.合同诈骗和串通投标犯罪

合同交易是企业经营最为常见的经营行为,招投标也是非常典型的合同交易方式,因为合同交易而被控合同诈骗罪、参与招投标触犯串通投标罪是企业多见的刑事风险。

合同诈骗犯罪。很多时候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界限并不清晰,要避免合同诈骗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刑法法条明确规定的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的事不能做。刑法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都是合同诈骗罪。

其次,一定要注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尤其是合同的签订。只要合同订好,一般有问题也只是合同欺诈的问题。合同要订得周密,合同标的有什么瑕疵、合同可能有不能履行实现的问题,都提示到。就像今年发生的“青岛大虾”案件,小饭店老板在长长的菜单下面标注了“按个计价”几个字,尽管被曝光后闹得沸沸扬扬,但最终就是个价格欺诈的问题,谈不上是诈骗或者敲诈犯罪。

串通投标犯罪。目前很多重大交易都通过招投标完成,参与投标的企业为了提高中标率,就会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进行串通。在诸如公路、铁路、地铁、环保等重大工程领域,这已成为半公开的潜规则。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串通招标案,是金华的一个环保工程项目,杭州一家行业内知名的拟上市企业,人家找他串标,他就配合,最后人家中标,他分了点好处费。但后来其它未中标的企业举报了中标企业,他也被牵连了。笔者给他辩护,从检察院到法院一路努力下来,最后法院给他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才总算不影响企业的上市。

根据刑法规定,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人和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比较多的就是所谓“围标”,但少部分投标人之间串标同样也构成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犯罪的门槛很低,要避免风险就不能主动去跟招标人、其它投标人串标,即便别人和你串标互通信息你也不能去分取好处,否则就涉嫌犯罪了。

企业总体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对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心中有法、敬畏法律”,“人之所畏、不得不畏”。

这话有些夸张,但确实很有警示意义。商人逐利无可非议,但如果眼睛只盯着利润,心中无法,那就会铤而走险。所以,心中有法、敬畏法律才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关键,要树立“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底线思想,多想想犯罪的成本和代价,绝不能有侥幸心理。

2.要有个好的顾问律师,尤其是懂刑事法律的律师。

好的顾问律师就像企业的保健医生,能够帮助企业在目前这样险恶的环境下平稳发展。一旦犯罪,企业主和企业都会面临灭顶之灾,因此顾问律师懂刑事法律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笔者不专做刑事法律业务,但每年都不间断做些刑事案件,以持续掌握刑事法律的变化、把握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在笔者办理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不少在出事前都有律师顾问,笔者接手案件以后,发现有的案件其实在老板出事前给他一些提醒或者建议,做一些处理,就不会犯罪或者不会被定罪,但由于老板没有得到懂刑事法律律师的专业提示和建议,其犯罪交代真的是“满纸荒唐言,一把心酸泪”。

因此,企业需要一个懂刑事法律的律师,专业人做专业事才能有效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3.要及早应对,尽可能及时化解刑事风险危机。

企业的刑事风险,重在日常的防范,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的刑事风险事实上已经产生,在特定情况下就会引发危机转化为真正的刑事案件。从刑事风险演变成刑事案件,有一个引发危机转化的过程,及时正确地应对可能就能化解危机,不致演变成刑事案件。

像有两类常见的刑事风险即行贿和非法集资,很多时候在危机刚刚显现时都还有一个可以进行危机处理的时间。以行贿为例,很多案件都是领导受贿先被查,领导再交待哪些企业也有钱送给他,而领导被查这样的消息通常很快就会传出来,此时送过钱的企业家就应该及早进行危机处理,包括是否考虑到办案部门主动自首交代,争取得到办案部门的理解和宽容。如果一味消极等待,等到办案部门对他进行立案调查,那是怎么样也要被斩一刀了。

所以刑事风险危机的化解非常重要,“罪与非罪”都有可能,就要看你有没有意识、有没有能力去化解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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