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基金监察稽核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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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金监察稽核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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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基金监察稽核报告篇一

稽 核 方 案

为了搞好对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介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缴纳情况的稽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稽核目的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保障机构提供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准确的征缴依据,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本市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为稽核范围。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参保数据库以及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稽核单位名单,按照企业行业类别抽取一定比例的被稽核企业,一年抽取量100家左右。根据以前稽核经验,应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发起,并具体领导实施。财务审计由具有审计资格的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安排1-2人业务骨干,负责稽核过程中事务所与市局的沟通协调工作,主要负责被审企业名单、参保基数等数据的传递,审计中个性问题的处理与汇报,审计结论的反馈,审计资料的催送等工作。

四、稽核方式

实行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的审计地点:周口市大庆路与育新街路口商务局办公楼三楼、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过程为封闭方式,由会计师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需要提问时通知相关人员解答。所有取证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存档。

就地审计:由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交通、食宿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稽核程序及步骤

签订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

1、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须载明审计的内容、须提供的数据、审计的时间、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等要求。同时确定被审企业名单,稽核工作具体人员、稽核文书及资料等的准备工作。

下达《稽核通知书》:具体时间安排在2012年5月底前。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介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下达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审计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审计(送达或就地审计)。对拒绝提供资料或审计的单位,依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惩治措施。时间安排在6月份。

实施审计:

3、本公司依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应保守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计划工作时间为2012年6、7月份。

提出审计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提出审计报告,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被审计对象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稽核处理处罚: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计报告内容,对被审单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六、稽核的内容

(一)工资支付情况

2、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4、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有书面记录;

5、拖欠劳动者工资、清欠补发办法及补发情况。

(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1、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补缴情况。

七、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标准优惠40%收费。

八、稽核审计人员纪律

在稽核中,参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业务质量控制准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审计工作纪律,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执业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做到:执业谨慎、严格,对企业礼貌热情,对结果慎重、客观。绝对不容许任何人有以审谋私、吃拿卡要等有损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形象的事情发生。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基金监察稽核报告篇二

案件剖析报告

案件剖析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终结的典型案件,剖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的综合性材料。

一、制作依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 号)指出,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v^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陕纪发〔2006〕12号)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 被处分人违^v^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二、例文评析

一、主要违纪事实

…………

二、发案原因分析

汪×× 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 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 系统在抓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28

以处理的支出,许多支出没有规范的票据,胡支乱花现象十分严重,客观上导致了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推行事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加强监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例文案件剖析报告的主体由主要违纪事实、发案原因分析、整改建议三部分

构成。

第一部分,叙述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通常采取两种方法,即先总后分和先分后总。先总后分,就是先扼要综述被调查人的错误及性质,再具体介绍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具体事实;先分后总就是先介绍具体错误事实,然后归纳出错误性质。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写作,都不能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总之,对这部分内容详略的把握,可以比错误事实材料简练,大体相当于处分决定叙述错误事实时的详略程度。

第二部分,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这部分内容是案件剖析报告的核心内容,应着重围绕案件造成的严重危害、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叙述时,这三方面内容又不宜截然分开,特别是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结合起来去写,使之浑然一体,结构形式更加紧凑。

第三部分,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一般不外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监督、完善管理等几个方面,但在写作过程中应避免平铺直叙,千人一面。要对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抓住问题症结,研究制定解决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把关键性的建议放在重要位置着力去写,以凸现其重要地位,防止被其他问题淹没或冲淡。

三、应注意的问题

1.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针对初发性案件、普遍性案件、屡发性案件、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而言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效果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撰写案件剖析报告要讲求质量,追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管盲区制定规范,从源头上堵塞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三要坚持以查促管,推动监督管理。正确运用警示训诫手段,提高发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管意识,督促发案单位举一反三,延伸监督触角,巩固和深化办案成果。

3.要抓住形成案件剖析报告的有利时机。《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指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把开展案件剖析工作的时间确定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说是非常科学的,主要有三方面的有利因素:其一,办案人员已从艰苦繁重的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有足够的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其二,办案人员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印象还很清晰,具有做好这项工作的条件和基础;其三,各方面对案件的关注度仍然很高,趁热打铁开展案件剖析工作,提出整改建议能收到良好效果。但是,实践中许多办案人员要等案件处理后,才去做案件剖析工作,不仅贻误了开展案件剖析工作的最佳时机,还会使发案单位再次置于案件检查的阴影之下,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这是不可取的。

1 对剖析报告中的重要整改建议,尤其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方面的意见建议,可同时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以提高整改意见的强制性和执行力。 2 案件承办单位要对发案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监督,跟踪了解整改效果。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责成其继续做好整改工作。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基金监察稽核报告篇三

2、按照督查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周,每月重点工作和工作总结(每日)的出台,组织实施日常工作。

3、负责对各部门、各项目进行日常工作的督查:做好公司审查考核工作、处理员工奖惩事宜、负责周汇报、专项和反馈汇报、负责督查报告及建议。

4、每月月底前统计当月各部门工作遵章守纪、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审核情况以及相关考核,建议,整改,反馈等资料汇总,重大事项予以公示通报。

5、负责本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沟通工作,并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6、收集、整理加盟商、员工投诉的问题;

7、制定、监控、调整、报批稽查人员激励体系及其运作;

8、实地走访加盟商的门店,核实营运督导扶持服务的情况;

9、管理、培训、提示、考核稽查人员的工作技能。

基金监察稽核报告篇四

(一)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桂忠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责任落实到人。县局监察室负责双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各分局、机关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形成了上下联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思想发动到位。召开了全县系统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组织开展各类廉政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等媒体,加强宣传工作,形成全员参与、人人受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思路到位。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工作思路,采取学习教育和动员部署同时开展、查找风险点和修订制度同步进行、防范措施在推进中逐步完善的工作方式,健全了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责任分解体系,确保了工作任务层层落实。

一是岗位自查。召开了风险查找动员会,就风险查找的重点、方法、步骤进行了专题培训;绘制了风险查找流程图,指导每个干部职工根据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进行深入自查,填写岗位风险点自查表。二是股室互查。各股室结合各自职能,对本股室职权行使的每个工作环节可能存在的廉能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填写科室风险点自查表。三是领导评查。局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分管岗位人员廉能风险点排查工作进行评审,加强对岗位及科室风险点排查的监督和把关,完善自查,弥补遗漏,确保风险点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四是集体审查。采取召开局领导小组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各单位和每一个岗位确定的风险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定。对查找不准、不全、不深等问题,责令其重新查找,直到审定通过为止。通过认真排查,全系统共查找出风险点148个,确定风险岗位39个,其中一级风险人员16个,二级风险人员13个,三级风险人员10个。

一是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围绕岗位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重点开展以《中国xxx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筑牢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细化规定,筑牢制度机制防线。针对权力透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人财物管理等监管制度27项。三是实行公开,筑牢群众监督防线。建立了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为一体的立体式公开模式,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类别、“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等向干部职工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基金监察稽核报告篇五

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m来源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文 章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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