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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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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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 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q/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顺序号

| |

|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准,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具体备案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

说明书

、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二)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81)356号文颁发的《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组织起草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负责行业标准发布前的审核;

(七)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十)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五)负责对组织起草的标准的专业内容和文本质量进行审查;

(六)组织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进行复审;

(八)承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本着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切实可行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

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遵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

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

(一)标准项目

建议书

(二)标准草案或框架;

(三)项目立项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项申请的审查,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承担方等,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经公示后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中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贴。补贴经费的使用,须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增补、调整或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方应在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的起草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协调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规则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方向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送审材料,由秘书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如未达到审查要求应退回项目承担方修改完善。

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标准的审查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由委员会秘书处召开专家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后,由全体委员以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完成标准审查。

(一)标准申报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送审稿;

(五)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报批稿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编号,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发布,并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权出版单位出版,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领域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t;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cy/z。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实施后,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形势,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发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通过动态维护方式才能有效实施的标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批准发布时指定其动态维护机构,由该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负责该标准的动态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增减时,可以向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由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提交标准修改单,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在标准发布后组织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据相关标准对新闻出版领域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协助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及质量检验机构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任何单位开展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执行相应的企业标准或项目标准、工程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领域各类产品未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凡未通过标准检验和标准符合性测试认证的产品不得参评相关奖励。

第三十四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新闻出版领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纳入新闻出版领域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标准测试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版权领域标准化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2019年1月6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煤化鹤煤集团关于做好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煤化鹤煤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鹤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我公司达到规划等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

(一)杜绝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重大事故,消灭重伤及非伤亡二级以上事故。

(二)稳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我公司规划三级,争取达到二级,并积极创建1-2项标杆或亮点工程。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

领导小组在安检科下设办公室,安全副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副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安检科科员以上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标准化管理工作。

(一)各分管领导和业余科(部)室要按照“系统转、抓系统”模式和“谁分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质量”的原则,量化考核,定量跟踪,落实到每一个现场,奖罚到每一个人,积极推进精细化管理。

(二)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增强全员标准化意识

1、利用班前会和安全知识现场培训等方式,抓好职工对质量标准化、作业规程及各工种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培训,把职工的作业行为纳入现场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区队长、技术员负责对本单位员工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标准化考试,考试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切实到达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2、各专业口分管领导、科室不定期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进行抽查、监督,发现培训不合格人员要强化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三)我公司质量标准化实行资金自筹的方式,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要切实保证专款专用。

(四)强化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质量动态达标

1、深入开展“精品线路、标杆工程、亮点工程”创建活动,以精品线路为引领,标杆工程、亮点工程为带动,分步实施全面提升,形成质量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基础。

2、扎实开展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开阔思路、大胆创新,建立完善精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

3、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和奖惩制度,强力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有标准有考核,努力实现作业行为、设备运行、工程质量、作业环境的动态达标。

4、各单位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以实用性为目标,严禁出现过度装修、搞花架子、搞面子工程、实用性不强等浪费人、物、财的现象。

(五)每周三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召开质量标准化专题会议,落实上周工作进度及效果,研究部署本周工作,包括工作计划、资金计划、队伍安排、工程进度及存在的不足等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上报。

附件2: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使其实现动态化、常态化、日常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安检科及其它业务科室要经常不断深入现场指导、考核,落实区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负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按照“日常化、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和精细化”考核机制要求,要积极推行日常检查与每月下旬自检定级模式,每月把日常检查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存在问题,按照达标标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打分,每月下旬自检由总经理安排、安全副总经理牵头,组织各专业按照标准进行自检,各专业口分管领导必须亲自参加,对自检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综合打分定级,并在检查资料和报表上签字,各专业分管领导对自检定级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3、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化办公室必须有人参加,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并保留原始记录备查。

4、凡参加公司以上的质量标准化验收的单位,成绩取得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分别加1分和0.5分,倒数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分别扣1分和0.5分;被鹤安公司、鹤煤公司每创建命名一条“精品线路”的,对单位质量标准化总成绩分别加1分;凡单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因质量问题被公司或上级公司下达停产停运通知书的,一次对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成绩扣2分。

附件3 “十个一”标杆工程、亮点工程竞赛办法

1、“十个一”标杆工程及亮点工程认定范围

“十个一”标杆工程是指:标杆采煤工作面(炮采工作面)、标杆煤巷掘进工作面(梯形棚支护、u型棚支护、锚网联合支护)、巷修、岩巷掘进工作面(上下山、平巷)、标杆机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标杆运输线(采区斜坡轨道、采区皮带线)、标杆一通三防管理示范区(通风示范采煤工作面、通风示范掘进工作面、防突示范掘进工作面、抽放示范采煤工作面及抽放示范掘进工作面)。

亮点工程是指:为提升本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水平,施工、创建的在公司及鹤安公司、鹤煤集团范围具有代表性、创造性,服务于安全生产的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

2、标杆工程具备条件(1)完成生产计划;

(2)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消灭重伤、二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

(6)斜坡轨道长度不少于200m,掘进巷道长度不少于150m,防突地区煤巷掘进长度不少于100m,巷修头连续长度不少于100m。

3、标杆工程、亮点工程申报程序

(1)区队必须按照公司“十个一”标杆工程标准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于每季度月底前向安检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该队标杆工程自检验收报表。

(2)安检科接到区队书面申请后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审查、验收,达到标准的作为矿井标杆工程。

(3)凡不在“十个一”标杆工程申报范围内的重大达标工程,可申报达标亮点工程,项目完成后由安检科组织验收。

(4)安检科在季度标杆工程基础上,评选当公司标杆区队,凡内没有创建标杆工程、亮点工程的单位,实行评先“一票否决”制度。

4、标杆工程、亮点工程的命名与奖励

公司季度标杆工程、亮点工程由公司命名后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上级公司标杆工程、亮点工程由上级公司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奖励。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篇四

关于下发《煤矿质量标准化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煤矿单位:

为了确实加强公司所有煤矿的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煤矿质量标准化制度》实施方案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精品“五优” 矿井和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为目标,加大质量标准化投入,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地位,强化责任意识、生命工程意识和创新意识,坚持“全面部署、分段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确保我公司长治久安和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要求每月25日开展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由生产科、安检科、机运科、通风区、地测科参加并当天评分,不执行者罚款200元,由生产科监督。

二、工作思路

2013年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突出“一个重点”,坚持“一个原则”,做到“三个并重”,实现“五个转变”。巩固一个成果,确保一个实现。

一个重点:即突出安全质量标准化这一重点;

一个原则:坚持“全面部署、分段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个并重:即工程质量标准化与工作质量标准化并重,提升职工质量标准化意识与规范职工行为并重,井下质量标准化与井上质量标准化并重。

五个转变: 即实现点线面达标向全方位达标转变、阶段性达标向持久性达标转变、单项达标向全过程达标转变、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管理措施型向工作创新型转变。

巩固一个成果:“五优”矿井的创建成果。确保一个实现:安全质量零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为创建精品“五优” 矿井和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公司决定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 长:娄明波 赵士喜

陈录明 辛 超 尹旭东 刘 攀

四、工作目标

矿井保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90分以上(含90分)],实现动态达标。

1、机电专业争创精品硐室4个,实现电缆吊挂标准化,文明生产规范化,设备运转正常化,质量标准化达国家一级标准规定。

2、运输专业“四保险”设施标准化,文明生产规范化,轨道铺设符合标准要求,创精品轨道巷2个,质量标准化达国家一级标准规定。

3、通风专业实现管路吊挂标准化,通风设施精品化,文明生产规范化,创建精品瓦斯抽放泵站1个,质量标准化达国家一级标准规定。

4、采掘工作面做到以下管理;做到“一整齐”,“一整洁”,“三统一”;(一整齐:备品备件备用材料码放整齐,一整洁:各种设备卫生整洁;三统一:各类电器设备要统一上板上架、材料按标准化统一码放,各类牌板统一制作)。文明生产规范化,工程质量达国家一级标准规定。

5、地测、调度、爆破管理专业资料齐全、规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国家一级标准规定。

五、责任划分

生产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政策、法规、指令、条例以及上级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指示,并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检查有关的生产计划,工程设计、作业规程、规章制度,发现违反者,有权通知予以纠正。检查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种安全质量标准化设施,负责组织全矿的各项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及评比活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落实大检查整改情况。

安检科:负责分管业务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政策、法规、指令、条例以及上级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个方面的指示。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回采率和支护能力,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监督指导贯彻落实。

调度室:负责分管业务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按规程和国家、省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检查落实并搞好质量标准化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地测科:严格做好地质测量方面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中所出现的矿井测量,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问题,杜绝地测事故,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对水情、地质、老塘、老巷和巷道贯通等情况及时预测预报及地表岩石移动的观测,审核下发通知,并落实隐患。提高地测人员的质量意识,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

机电科:负责本专业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井下所有电缆、电器、井上下变电所、绞车房、强力皮带、泵房等设备标准化的日常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认真组织机电系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各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具体分工负责;按时向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各种质量标准化报表,并对分管的矿质量任务及时完成,对未完成的标准化项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列出完成时间;定期组织全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大检查活动。并负责专业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井下所有轨道、绞车坡一坡三挡、道岔、矿车、人车等日常检查及查处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制定和编写相关的生产计划、工程设计、作业规程、规章制度,认真自查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档。完成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种安全质量标准化设施的改造,认真组织配合和安排的各项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并落实大检查整改情况。

通风区:负责本专业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井下所有管路的日常管理工作。详细排查矿井通风系统各类隐患,始终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合理,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要按煤巷掘进安全系列化要求装备,风筒质量,出口距离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构建通风设施,并定期巡检维护,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立即整改处理,保证各种设施完好稳定。放炮作业严格按《规程》《作业规程》等规定执行,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等制度,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喷雾,冲洗巷帮等措施。按规定设置喷雾和水幕,坚持正常使用,实行煤体注水湿式作业等综合防尘技术措施,消除煤尘堆积和飞扬现象。认真做好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全面提高职工的操作技术和使用水平,充分发挥仪器仪表的安全监测功效,保障人身安全和矿井生产。全面提升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新水平。

供应科:负责本专业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落实爆破器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加强火工品现场管理,认真执行爆破器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修改爆破管理方面的不足,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各生产作业场所有关爆破方面的质量标准化设施,对不符合爆破安全的可以停止爆破工作。检查各班组爆破器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情况,认真检查职工在工作中落实爆破器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的现场管理情况。

六、检查标准及评比办法

1、检查标准:执行国家煤矿安全局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逐项检查,做到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次检查覆盖率100%。

2、所有专业由安检科采用日检和周检相结合,实行百分制考核,日检查得分占月综合考核40%,月检查得分占月综合考核60%,月验收由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机运科、通风区、地测科、区队领导参加进行联合验收。

七、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基金投入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制度

基金的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专项基金的提取,依据省标准及公司要求。按上月实际产量提取0.4元/吨计入成本。

八、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票否决制

为强化质量标准化意识,切实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决定实施质量标准化一票否决制度。(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机运科、通风区、地测科)科长为质量标准化第一责任人。区队的区(队)长为质量标准化第一责任人。

(一)年终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制。

1、采、掘、机、运、通各区队,公司季度检查一次不达标的和全年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达不到规划等级,取消责任人年终评先资格。

2、精品工程在矿验收时达不到要求的或保持不好滑坡的,取消质量标准化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公司验收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二)经济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采、掘、开、机、运、通各区队及地测、调度专业当月没有完成质量计划和质量标准化项目计划的罚款200元。

1、奖励资金均从质量罚款中提取,由财务科建帐,生产科负责使用。分管领导审批报企审科汇总兑现。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质量标准化计划,严格施工,并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否则,推迟一天,每项罚300元。

3、上级检查时,各专业、单位达不到规定等级要求的罚款5000元,对检查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处罚由责任单位加倍承担。

4、在日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现场处罚细则进行处罚,周检时对存在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加倍处罚。

5、包保科室与井下包保文明生产区域挂钩,每月检查最后两名的将扣单位工资300元。并扣发单位所有人员质量抵押金各50元。

6、各单位每月季20日前必须报送次月季质量标准化项目计划,每月10日前报所需材料计划明细,否则每项扣发单位领导质量标准化风险抵押金200元,除临时安排外。

7、发现隐蔽工程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得不到处理的罚款2000元。并扣单位主管有关带班矿长质量抵押金各500元。

8、生产单位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机运科、通风区、地测科联合验收。否则在月检时降一个等级。

9、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发的精品工程项目计划的或保持不好滑坡的单位,每个工程给予5000元的处罚。

十一、具体措施和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要克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存在的“矿井条件差,标准化实施难度大”和“应付思想”,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坚决消灭质量事故。

2、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各单位要按要求充实和完善质量标准化领导保障体系,明确各单位和党政一把手是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安检科要加强对职工和专业人员的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采取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员进行培训使其真正达到懂标准,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把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到现场施工的每一个环节中。

4、各单位要制定与之相对应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工艺标准,把责任分解到班组,落实到个人,与责任相联,生产科将依据责任划分进行考核。对不重视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按施工工艺施工、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长期低劣,对班组第一个月警告,第二个月撤销班长,仍无改观的对单位领导进行组织处理。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篇五

第六十二条 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管理维护单位、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机制,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省级主管机关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级评价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过管理系统上报。

第六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应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下级管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向行业通报。

第六十五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核查,不满足原等级要求的,应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15号)确定。

第六十六条 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布邮箱、电话,接受实名投诉举报。

第六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实名举报或投诉的,经确认举报或投诉事项是属本单位管辖权限,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十九条 投诉举报第一接报主管机关对确认不属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建议其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主管机关举报。

第七十条 评审员、评价机构违背承诺,其备案信息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一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对评审员、评价机构发生的违规违纪和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据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见附录c)进行记录。

第七十二条 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等级按其扣分情况分为aa、a、b、c、d共5个等级,未扣分的为aa;扣1-2分的为a;扣3-8分的为b;扣分9-14分的为c;扣15-19分的为d;信用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的列入黑名单。以上信用扣分按近3年扣分累计。

第七十三条 部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一级评价机构、评审员3年内违规行为和信用等级汇总情况,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评审员发生信用扣分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告知评审员登记的评价机构。

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客运、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主管机关和管理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发生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篇六

.建立体系、巩固发展阶段(2011年1月—2014年12月)。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生产过程转到矿井生产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即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安全质量工作,不但满足生产系统本身需要,而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良好状态,切实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8.建立标准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注重工作实效,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重点放在现场,充分发挥班组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过程控制,防止重考评、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务求取得实效。实行分级检查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动态抽检相结合方式,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次检查的资料、记录要及时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验收达标的矿井,每季度要复检一次,对达标煤矿开展全面检查、复查和评级,巩固已达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确保煤矿整体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我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创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我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具体要求,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制度

1、严格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评估工作。2、制定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管理制度。3、健全所有支护器材基础台帐。4、建立单体支柱观测记录。5、健全安全管理措施。6、健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7、每月末由矿质量验收小组对所有采煤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签字齐全有效。2、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及个体防护有效。

3、所有轨道敷设及运输设备符合标准、性能可靠。4、机电设备和局部通风符合要求。5、爆破、顶板管理符合《规程》要求。

6、每月末由矿验收小组对所有掘进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工程等级。

1、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2、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合格率100%。3、职工按计划培训、复训、持证上岗。

4、设备管理应合理选型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5、设备按规定及时测定、检验。6、设备要妥善存放,摆放整齐。7、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8、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主要运输线路达到优良,运输设备完好率达95%。

2、提升安全保护及行车安全保护符合《规程》规定。3、运输设备、设施实行包机制。

4、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5、运输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规范。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井底车场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及车场、硐室、无淤泥、保持清洁。

五、通风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通风系统完整独立,分区通风,符合《规程》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通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2、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符合《规程》不喝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有计划停风。

3、瓦斯检查符合《规程》规定,“一通三防”重点报表每日报矿长、总工审阅。

4、井下爆破符合《规程》规定。

5、通风安全监控都应符合《规程》规定,各类监控设备性能完好、正常工作。

6、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井下设立消防材料库。

7、各种风门、风窗、密闭、风桥符合《规程》规定。

8、各种隔爆水棚、水槽、水幕符合《规程》规定,配有足够防尘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9、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工作有计划和总结。

10、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11、各类安全仪表,定期校正、检定,保证完好。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管理制度

1、及时绘定中腰线,大型贯通有设计、审批总结,各类通知符合《规程》规定。

2、严格按《规定》制作图纸。

3、按要求完成地质“三书”、地质预报和水情预报,预报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4、制定防治水工作计划。

5、健全各类台帐,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设计。

七、其他

1、本制度的条文与 上级安全法规、技术政策相抵触或本制度不明确的,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上级安全法规或技术政策执行。

2、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质量标准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使煤矿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途径,是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全面提升煤炭工业整体素质的需要,是煤矿自身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发展的需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生命工程意识、创新意识和以法抓好安全质量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关键,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以点带面,稳步进行,促使煤矿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步好转。

二、制定规划,确立目标: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自治区煤矿工业管理局制定的规划目标:2004年底,国有重点煤矿80%的矿井达到国家局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一级标准,其他矿井达到二级标准,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达到国家局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2007年国有重点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一级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年初制定全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确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长: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组长。

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

成员:由各相关单位领导及各矿党政领导组成。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安生部部长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安生部及相关部室人员组成。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的管理职责

1、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现场管理监督工作。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督促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根据集团公司的达标规划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每季度各矿井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达标计划。

3、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要求,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每季度各矿井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和检查人员的分组及日程安排。

4、加强动态检查,动态考核工作,严格按标准检查。

5、积极组织标准化各小组成员对各专业进行全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及考核评级工作,对定期检查或动态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时记录、汇总、整理,并将检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和奖罚情况通报各矿。

6、有权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有权对任何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

7、对各专业、各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如暂时无法解决,以“四定”要求限期整改。

四、检查、考评的专业:

根据《标准》,检查、考评八大专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调度、地测、煤质。其中采、掘、机、运、通、地测六大专业进入矿井考核,调度、煤质进行专业考核。

各达标专业必须严格实行全面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各单位(专业)将本单位达标计划(包括责任区域)进行目标分解,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同时,建立奖罚机制,奖优罚劣。

一)、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成员随时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现场管理工作,协助基层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

二)、在动态抽查中,由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根据各矿井自检情况对矿井进行动态抽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对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在季度定期检查中,由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及工会、纪检等部门对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照《标准》严格考核、评级。

四)、根据《标准》规定,严格检查矿井必备条件和各专业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将必备条件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奖励办法:

一)、资金来源:

1、集团公司以每季度各矿井实际原煤产量为计算依据,按季考核,从吨煤中提取0.3元作为奖励基金。

2、依据《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集团公司从安全费用的提取中保证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建设资金。

二)、考核办法:

1、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组考评成绩为依据。

2、考评分数形成:矿每月自查占10%,公司抽查占20%,公司季度考核占70%。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篇七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并接受主管机关、评价机构的监督。

第一节初次评价

第三十五条 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一)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表(样式由管理系统提供);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含近3年应急演练、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接到交通运输企业评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核查后,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或申请企业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时,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向其说明,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通过后,评价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任命评价组长,制定评价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当地主管机关后,满足下列条件,可启动现场评价。

(一)评价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其中自有评审员不少于1人;

(三)评价组应熟悉企业评价现场安全应急要求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接受企业评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评价工作,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 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应向企业反馈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建议及现场评价结论,形成现场评价问题清单,问题清单应经企业和评价组签字确认。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向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评价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在现场评价结束30日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申请,由评价机构确认整改合格,所完成的整改内容可视为达到相关要求;对于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企业应按评价机构有关建议积极组织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 评价案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资料核查记录及结论;

(二)现场评价通知书(应包含评价时间、评价组成员等);

(三)评价方案;

(四)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整改报告及验证记录;

(六)其他必要的评价证据材料。

第四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对评价案卷进行审核,形成评价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评价资料通过管理系统向管理维护单位报备。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符合颁发评价等级证明的,应报管理维护单位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评价结论的,评价机构应向企业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评价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价机构应针对复核申请事项组织非原评审员进行逐项复核,复核工作应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复核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复核结论仍存异议的,可选择其他评价机构申请评价。涉及评价机构评价工作不公正和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向相应管理维护单位或主管机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附录b),证明应注明类型、类别、等级、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等。

第四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在收到评价机构报备的评价等级证明、评价报告等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和评价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换证评价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证明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换证评价,换证完成后,原证明自动失效。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申请换证评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三)企业换证自评报告和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以及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源及管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治理等情况。

(一)企业年度核查等级均为优秀(含换证年度);

(二)企业未发生一般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企业未发生被主管机关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或约谈;

(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为b级以上;

(五)企业未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发生变化的,年度核查或有关证据证明其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换证评价及等级证明颁发的流程、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年度核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后,有效期内应按年度开展自评,自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自评报告应报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核查。

(一)自评结论不能满足原有等级要求的;

(五)相关方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举报、投诉;

(六)企业主动申请现场复核。

第五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在企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报告年度核查,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 年度核查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个等级评价,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不能持续满足所取得的评价等级要求,或长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有效整改的评为不合格;基本满足且对不影响评价结论的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有效整改的评为合格;满足原评价等级所有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工作机制,且运行良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成的,评为优秀。对于年度核查评为优秀,应由企业在年度自查报告中主动提出申请,经评价机构核查,包括进行现场抽查验证通过后,方可评为优秀。

第五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年度核查评价在合格以上的,维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有效;年度核查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的,评价机构应通知企业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企业在30日内未经验收完成整改,或仍未提交自评报告,或拒绝评价机构现场复核的,评价机构应撤销并收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评价机构可视情况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核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评价机构撤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应通过管理系统向管理维护单位备案。

第四节证明补发和变更

第五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遗失的,可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申请补发。

第五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变更。

第六十条 评价机构发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变更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超出第四十九条情况的,可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结果不影响变更证明的,应予以变更,核实认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维持原证明等级要求的,原证明应予以撤销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在接受企业提出的证明变更申请后30日内,完成证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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