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设计 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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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设计 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方案
时间:2023-09-04 19:58:42     小编:书香墨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设计 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方案篇一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指导意见》,扎实做好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镇政府水利部门全程监管,逐步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供水质量与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需要。

成立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主任由镇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镇长,成员包括水管所长财政所长各行政村村书记村长等。统筹负责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同时确定供水人员专门维修队伍水处理设备运行管护队伍及各个屯成立监督小组,由各村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村三委及社主任。对供水服务水质情况等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达到规定要求,问题切实得到解决。镇政府设立24小时公开举报及服务电话,确保农户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核实反馈,及时解决。

1、各村供水人员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2、水处理设备运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辖区内水处理设备滤料活性再生设备反冲洗工作,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3、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队伍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给水利局,由水利局协助解决。

5、各村负责水源井管护房冬季取暖工作,确保设备按照使用规范正常使用,如遇冬季停电,可采用火墙取暖,确保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如果水处理设备因冬季未取暖冻坏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各村承担,责任由各村负责。

6、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集中供水水源进行监管,管护房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饮用水源,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水源井周边环境管理,在水源井3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及时彻底清除水源地半径30米范围内的工业产生的污水和废水养殖业的粪便厕所垃圾站圈舍等污染源。建设施工确需使用集中供水水源的,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集中供水水源浇灌农田菜地。

7、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设计 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方案篇二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要求,今年在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我镇实际情况拟对xx村等自来水进行改造。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切实作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1)饮用水中氟含量大于2mg/l的重度氟超标问题。

(2)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的苦咸水,因自然原因造成的铁锰超标等其他水质问题。

(3)水源严重污染、已经威胁农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饮水问题。

(4)北部及西部岭地取水量严重不足、保障率低等问题。

(二)安排原则:

(1)根据各社区的申报,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安全,后方便”的原则,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饮水不安全村作为今年安排的重点。同时,要与社区聚合居住联合起来,重点是解决水质不安全问题。

(2)为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在改造形式上,坚持“因地制宜、兼顾长远,少打井、多联网”的原则。距龙泉、康源两处自来水管网较近的,原则上实行管网延伸;距离崖头水厂、枳沟集中供水、吴家楼集中供水点较近的村庄也尽量接入集中供水;其他水源能得到保证、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可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离管网、集中供水较远的可采取重新打井、联合打井的形式,优选打井地址。北部和西部的xx社区、xx社区等丘陵地区尽量不打井或少打井,通过引水、管网延伸等形式来解决。各社区在2月28日前将具体改计划上报至水管办,由水管办汇总上报镇政府,逾期未上报计划的社区,镇政府将不再安排补助及争取的上级资金。

(3)要坚持“尊重群众的意愿,把好事办好”的原则,在资金筹措、管网入户等问题上,一定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必要时召开社区一事一议来决定。

涉及xx村、xx村等13余处1.23万人,具体改造计划附后。

(一)严格工程建设程序

由各相关社区承担起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队伍。对工程主要材料,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同时要选择有一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理。

(二)规范工程施工

工程批复后,要严格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每处工程都要建立工程档案。施工期间,要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等进行公示。工程竣工后,每处工程要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包括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制度、管理组织等。

(三)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对于打井水源工程,必须掌握项目区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合理的取水层。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域,镇政府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合理确定井位、井深、取水层、止水层等,确保成井质量。同时,为防止浅层水和中深层水的交叉污染,要组织强有力的技术队伍做好成井工艺的技术指导,并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使每一眼井不仅水质水量符合要求,而且还要保护好中深层地下水不受污染,确保群众长期饮水安全。

(四)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化验。各种形式的水源,须经市卫生检疫部门对水质进行检测化验,确保水质达到饮用标准。

(五)严格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镇政府将组织统一验收,采用“听、看、查”的方式进行,在自验的基础上,由街道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批复、资金拨付文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工作总结、水质化验报告、工程管护制度等。

(六)加强工程的建后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改造后,要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发挥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确定管理模式。单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提倡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承包、协会监督、确保供水”。对跨村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要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不管采用哪种管理形式,都要让群众吃上水,吃得起水,又要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转,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为加强对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镇政府决定成立xx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联系办公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程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各社区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负有重要责任。各社区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项目的责任人。要建立领导组织、明确责任分工、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街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水管办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安排、规划、建设及监管及建后水质监测工作;财政所负责资金筹措,抓好街道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同时对资金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设计 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方案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调查反映我省部分地方农村饮水等惠民工程建设管护不力,影响群众饮水用水的批示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护运行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及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护运行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我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护运行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排查按照镇办(社区)及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的方式进行。县级自查范围为已建成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浅土井等分散供水工程。请各镇办(社区)将排查结果于3月22日前报送县水利局,汇总后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于3月25日以前上报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安排抽查组于3月中下旬对各县市区排查情况进行暗访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县市区排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排查内容

1.工程运行情况。一是重点排查农村供水工程是否持续运行正常。水厂取水、输水、制水设施是否持续正常运行;机电及机泵设备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因群众用水量少而停止工程运行和虽有供水工程但长期未运行、群众没受益现象。二是重点排查供水工程是否配备消毒等设施,消毒设备是否常态化运转,输配水管网是否存在漏水渗水现象;三是重点排查群众用水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入户、取水点和水龙头没水现象,是否存在季节性缺水情况,是否解决群众冬季上冻影响供水问题;群众用水保障率是否达到90%以上的要求。

2.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情况。一是重点排查群众用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是否达到脱贫攻坚四项标准;二是重点排查是否还存在部分群众供水管网没有覆盖到位的问题;三是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饮水工程没有将群众生活用水放在首位而保障灌溉等其他现象存在。

3.建后运行机制建设。一是重点排查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建立有效的工程管理管护制度,管理人员和责任是否明确落实;二是重点排查水价、水费、维修养护财政补贴等管护经费是否落实,是否制定应急供水预案;四是重点排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镇办(社区)、村组、供水单位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一)排查及上报(3月25日前)。各镇办(社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全面排查,3月22日前报县水利局。发现问题,建立台账,排查结果和整改方案一并于3月25日前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开展整改(4月底前)。针对排查的问题及漏洞短板,制定落实补齐的措施办法,限时开展整改。对能立即整改的,限期于4月底前整改完毕;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明确整改时限。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排查整改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的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任务能否全面完成,各镇办社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县上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杨力年任组长,县政府副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督查室、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扶贫开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护运行问题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具体工作。各镇办(社区)要及时成立专班,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要夯实责任。各镇办(社区)是本次农村饮水工程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分类实施。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对核查中发现的监管不严、监管缺失、失职失察、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等问题,要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置。对市级抽查中发现,或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排查不全面、不细致、不准确,隐藏瞒报、整改措施不实、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漠视群众利益等问题,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要扎实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制定详细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全面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问题清零。要坚持常态化整改,坚决纠正农村饮水工程设计不科学、建而不管、建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设计 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方案篇四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xx〕15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xx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xx〕1202号)和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xx年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县11个乡镇,总人口为34.8万人,其中农村供水人口为28.9万人,占总人口的83.05%。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共计150处,其中城镇管网延伸工程1处,千吨万人工程14处,千人以下供水工程135处。

本次使用维修养护经费工程共119处,农村饮水工程覆盖服务人口9.77万人,维修经费46.6万元。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泾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央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安排项目内容实施,不得更换项目或挪作他用。该工程主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管护等内容,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一)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为所在乡镇,按照项目规范程序和要求实施,合理安排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事宜。

(二)实施办法。项目涉及有关乡镇实施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各乡镇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泾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央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安排项目内容实施,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超过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三)检查验收。工程建设过程中分阶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建成后,由所在乡镇自主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审计等工作。县水利局协调有关部门组成抽验工作组,对维修项目进行抽验。对发现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直到工程合格为止。

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已下达我县20xx年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46.6万元。

各维修养护工程实施完成后,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填写《泾县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维修养护协议、现场照片、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采购票据等。

各乡镇将相关维修养护项目的《泾县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施工合同、验收资料、审计报告、结算单据等所有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报送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对各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后,将维修管护资金拨付至各乡镇,由乡镇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3月底完成辖区内维修养护项目主要内容安排,工程量及资金情况等工作;

10月底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和项目验收,进行维修养护工程总结汇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严把工程“四制”建设,履行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加强建设管理。按照县水利工作要求,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把控施工进度、明确建设安全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将工程建设任务细化到村到户,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农村安全饮水工作的认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的实施。

(四)加大工程管护。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好管护主体的职责,加大对农村饮水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群众饮用水方便安全,努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设计 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方案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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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登水招标[2017]01号

采购人: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二o一七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项目范围、要求 (18)

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9)

第五章合同书(格式) (2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7)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采购项目2017年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勘察设计)项目已批准实施,采购人为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现委托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项目概况

2.采购编号:登水招标[2017]01号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项目内容:2017年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勘察设计)项目(包括工程勘察、测量、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服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相应的施工现场服务等相应工作等)

5.编制周期:20日历天

6.采购预算:46万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地点)

1.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15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封项目部(登封市少室路少室小区口向里100米)持报名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2.报名时请携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15年度);项目负责人职称证;被授权人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备案信息;近三个月的完税凭证;响应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行贿档案查询申请书(见附件)。

报名时出示以上资料原件(验后原件退回)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三份,被授权人和项目负责人持身份证到现场报名。

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7年3月1日14时30分;

地点:登封市易佰元酒店三楼会议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登封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

地址:登封市嵩山路27号

联系人:路先生

电话:0371-********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与红旗路交叉口豫水大厦5005室

登封项目部地址:登封市少室路少室小区口向里100米

联系人:索站营

联系电话:0371-******** 136********

2017年2月8日

附件:

行贿档案查询申请书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公司名称)(电话:固话:),拟于年月日,参加年月日在网公开发布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组织的(业主单位名称)(电话:)的(项目名称)工程招标投标报名,现将公司及法人;项目负责人及被委托人相关资料复印提交检察机关,请给予查询本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申请单位查询名称)

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电话:0371-********

联系电话:0371-********

1.1.4 项目名称

2017年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勘察设

计)项目

1.1.5 建设地点登封市境内

1.2.1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2.3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2 编制周期20日历天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1.11 分包不允许(转包、分包均不允许)

1.12 偏离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它有效正式函件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7天前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

缴纳形式: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帐,转账时应注明项目名称和标段名称。

户名: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经三路支行

开户行:7613 0154 8000 03927

缴纳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注:投标人应将保证金交付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入投标文件中。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见附表二,河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见附表三,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保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不允许

标方案

4.1.2 封套上写明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同开标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单位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个

8 关于中小企业的声明

注:声明为中小企业的响应单位,中标后须提供由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项目建设内容、编制周期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编制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项目范围、要求;

(4)评标办法;

(5)合同书(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分项报价明细表

5、技术文件

6、项目管理机构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它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单位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

3.2.2如响应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2.3全部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招标公告。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开标一览表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骑缝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8)投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而且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需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担保函,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要求、投诉、监督、质疑、处罚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9.6质疑

9.7 处罚

相关法律和规定,或是有腐败、欺诈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招标代理费支付

中标人向招标代理缴纳招标代理费。

10.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10.3.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范围、要求

项目地点:位于登封市境内。

二、采购范围:此次项目涉及的工作内容有:工程勘察、测量、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服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相应的施工现场服务等相应工作等。

三、技术要求

(1)此次方案编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设计规范等要求编制。

(2)成交单位的范围包括该次实施方案编制和其他按有关规定需要承担及配合的相关服务工作。

(3)编制工作进行应坚持节约资源、少占耕地、确保安全、提高质量利于运行和降低造价的原则,进行全面细致的方案比选,确保设计成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响应人在其工作范围内应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外都没有且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响应人如果在其成果文件中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保证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采购人拥有成交人所提交的全部成果文件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并使用于该建造项目的工作。

(5)成交人提交的技术成果必须能够通过相关专家的评审;能够为采购人进行下一步工作服务。

(6)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100分)

序号评审因素及分值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30分)

1 投标报价(30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评标基准价: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备注:属于中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对其投标报价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表)

技术部分(40分)

1 方案说明书2-8分

2 对本工程重点、难

点分析2-8分

3 对本工程的建议2-8分

4 质量保证措施、进

度保证措施2-8分

5 人员及机构设置2-8分

注:以上5项内容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

商务部分(30分)

1 企业业绩(4分)企业近3年来从事过类似工程的,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4分(需查验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否则不给分)。

2 项目负责人业绩

(10分)

项目负责人近3年来从事过类似工程的,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10

分(需查验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否则不给分)项目负责人业绩与

企业业绩不得重复计分。

3 项目管理班子人

员构成(8分)

投标单位管理班子成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每人得2分,最高得8

分(需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分)。

4 服务承诺(5分)依据投标人服务承诺对比1-5分,无服务承诺不得分。

5 信用等级(3~-4

分)

投标人未提供信用报告的均得-4分;

注:企业信用报告以投标人提供的郑州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认可的信

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为准。投标人为外地企业的,可以当

地市级以上信用管理部门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并经郑州市政府

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信用报告为准。信用等级详情应登录

http:///doc/查询核对。

(评标期间以企业信用报告原件为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评审标准参照本章附表内容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每个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2 .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五章合同书(格式)

(仅供参考)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项目地点为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时协商。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成果应满足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___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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