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管理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宅基地备案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实施方案篇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xx〕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号)文件要求及《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完成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确权登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将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颁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范围,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三)提高效率,便民利民。采用土地、房屋同步调查的方法,组织技术单位进村入户调查。通过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效率,减少重复调查和资金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按照国家和省、贵阳市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在原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调查及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查清我市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面积、界址、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以登记发证为工作目标,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及兼顾发展准确可靠的调查方法予以实施,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全面查清、房地一体、规范确权、依法登记”的原则,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动数据成果互通共享,确保我市在20xx年3月15日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全面排查工作,20xx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农房“房地一体”调查任务的60%以上,20xx年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完成登记成果汇交国家,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为加强农村房屋管理打下基础。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未登记颁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为重点,涵盖国有农场、林场等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住宅。调查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等信息,丈量地上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形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二)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号)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取得的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
(三)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加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信息化建设,将确权登记颁证资料数字化处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颁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由杨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施春旭和刘光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制定方案和考评办法,以及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
2.组织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和指导意见;
3.研究和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工作技术方案和标准;
4.开展相应询价、经费预算及采购工作;
6.指导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完善房屋相关规划手续。
(二)市农房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办法。
(三)市住建局
2.参与房屋确权面积的认定。
(四)市农业农村局
1.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各区域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
2.研究制定分户的认定标准。
(五)市公安局
负责提供调查户籍数底数。
市信访局
负责牵头做好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信访事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解释疏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财政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市司法局
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的确权程序、办法及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查。
(九)乡(镇、街道)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摸排、历史登记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对摸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汇报,提出确权办法制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市确权办法组织开展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工作;做好属地群众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对已确权的宅基地,组织完善宅基地上房屋的规划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化解工作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加强现有农房的管控,严控新增违法建房。
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2月底前)
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市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从相关站、所抽调得力人员组建专门的办公室,报市确权发证办公室。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各乡(镇、街道)
2.调查摸底
以村组为单位,以公安部门的户籍数为基础,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农户数、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并查找历来的档案资料,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摸清本辖区内已登记存量和未登记增量数,厘清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填写《清镇市宅基地摸底登记表》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表》。通过摸底调查,弄清四个方面的情况,并收集体相关状况第一手资料:一是摸清本辖区内农户数;二是摸清本辖区内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三是全面排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档案和台账,确定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数;四是分析查找开展确权登记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地籍调查,“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工作打下基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经费预算及保障
根据乡(镇、街道)排查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的人口及房屋相关数据,概算我市“房地一体”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确定调查实施单位
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强、信誉高、业绩突出的技术单位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原则上选择具备测绘资质,具有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经验的单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制定调查方案
在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调查实施单位,按照上级确定的测绘及地籍调查等调查规程技术路线要求,结合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系统必须采集的信息编制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调查队伍
6.开展业务培训
组织乡(镇、街道)、国土所、村建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居有关工作人员,对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等工作进行沟通培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7.制定确权登记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农房确权实际情况,制定确权登记办法。
牵头单位:市农房办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各乡(镇、街道)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底)
1.全面完成外业调查任务,同步完成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建库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各村(居)成立由村(居)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村干部实行分片包干制,负责协助调查实施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组织动员村民积极配合确权登记,收集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协助房地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测量,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办理,并将调查结果开展集中公示,确保所调查的农村房屋界址清晰、产权明确。
调查队伍: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要求,全面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并及时填写地籍调查相关表。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地籍调查成果。
工作时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2.调查结果公示
乡(镇、街道)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在本村村委员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工作时限: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3.逐级开展确权审批
乡(镇、街道)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后,按照调查成果分类处置,确需进行确权审批的依法开展确权审批工作。
工作时限: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4.审查登记发证资料
乡(镇、街道)对外业调查中收集资料和历来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档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审,经初审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组织权利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乡镇签署审意见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
工作时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
5.登记发证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乡(镇、街道)提交申请登记发证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在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内进行公示15天,公示期无异议后,将相关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资料整理归档。农房产权人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工作时限:录入登记系统时限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发证时间根据农房产权人确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12月)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对确权登记成果的验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组织村居积极配合调查确权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明确联络员,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工作调度和进度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对工作进度缓慢、组织不力、配合不够的要进行通报并扣减年终考核分数;三是建立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确保工作有序、稳妥推进。
(三)强化经费保障
市财政要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四)依法依规,严肃纪律
宁要数据真实性,不要数据虚假前后一致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参与确权登记的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严肃纪律,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亲友或个人在此次确权登记中谋取私利。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村组召开动员大会。强调此项工作的目的及意义,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及各自职责分工。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介和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调动乡、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六)加强督导,保证质量
各乡(镇、街道)在确权登记发证整个环节过程中要做到精心指挥、细心操作,把工作做细、做全、做好。做到抓点促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在总的时间控制的前提下,进度服从质量,确保不留隐患。
(七)加强档案管理
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的合法凭证。档案管理是确权发证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确权发证的历史依据。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在确权发证中所有的材料要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宅基地备案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实施方案篇二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称,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通知明确,将矿业权设置方案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要充分利用和吸纳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有成果,切实做好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进一步细化勘查开采的空间布局安排。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集中区、备选区等,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
通知要求,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禁止、限制等规划分区管理要求,是否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砂石粘土类矿产只需矿种大类符合即可),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中明确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原则上一个区块一个主体。
通知称,国土资源部将强化对勘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核情况的信息化监管,定期组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据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宅基地备案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实施方案篇三
2、主要开通会员功能、论坛、邮件、ftp服务。
第二个月完善主体框架,在框架下填充内容;
学校概况
校园情况
教学设施
师资情况
学校组图
五、技术可行性分析
2、数据库:使用小型access数据库
5、美工:伍梦明
6、内容设计:学校领导
六、管理
七、管理制度(请学校领导制定)
一、概念
二、需求分析
项目立项
客户的需求说明书
1、正确性:每个功能必须清楚描写交付的功能;
2、可行性:确保在当前的开发能力和系统环境下可以实现每个需求;
5、检测性:如果开发完毕,客户可以根据需求检测。
三、系统分析
3、需要多少人,多少时间;
4、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标准有哪些。
同时需要写一份总体规划说明书,包括:
4、如果有数据库,进行数据库的概念设计;
宅基地备案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实施方案篇四
为指导、规范、促进以农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市社会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农村“两换”工作),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x市办发〔20xx〕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出发点,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目的,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保障群众利益为根本,进一步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1、要合乎情理,不违背基本法律。即在实施农村“两换”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合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情理,更要维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威严,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相抵触。
2、要群众满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要建立在群众满意的基础上,不要违背群众意愿,埋下安全隐患,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要不谋私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为私利所诱惑,一心放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工作上。
4、要抓点示范,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要先把工作重心放在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以及公路沿线宜工宜商地区,本着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原则稳步推进。
5、要集中连片,走整居整段推进路子。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要以集中连片为前提,便于整体开发和适合农业机械化耕作,拓展农村宅基地的增值空间和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效益。
6、要找准人群,减少工作推进阻碍。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不仅选准试点地是关键,而且选准试点人群同样非常重要。实际操作中,要着重选择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多,人均收入水平高,平均年龄小的村落开展工作试点。
1、对农民原有房屋区分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地理位置等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2、拿出原农村宅基地面积的20~30%来集中兴建新型农村社区,用以安置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规定的农民,也允许这部分农民进入城镇优惠购买经济适用房。腾出70~80%的原农村宅基地置换成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的土地出让金收益用来补贴农民购买新房,补贴标准在新建住房成本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下浮300元。
3、农民进入城镇后,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就业扶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继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人口同样的待遇。
4、进城农民留下来的承包土地用以集中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合作社、农业大户以及耕种能手经营,流转土地收益用来帮助土地流出农民解决城市社会保障问题。
5、鼓励农村“两换”工作试点范围外的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允许这部分农民同试点地的农民一样进入城镇优惠购买经济适用房,优惠价款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同时享受与城镇人口同样的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就业扶持以及其它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如不想进城购房,可按每年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解决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1、试点准备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这个阶段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摸底调查,认真分析实情,各项优惠政策涉及的业务部门据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优惠条款、规定、办法、标准等,各乡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二是选好试点地方。原则上要求小乡镇选择1个试点地、大乡镇选择2~3个试点地。选择试点地要以地理位置好、村民生活水平较高、人际关系融洽、便于开展工作等作为衡量标准;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促进农民自觉加入到农村“两换”工作行列,增强农民一次性流转承包地剩余承包期的主观愿望,掀起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高潮。
2、试点实施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这个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原则不放松;二是工作做细不松动;三是善于总结会创新;四是流转有序出效益;五是群众赞同喜气洋。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总结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正确看待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打算;二是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和修正相关优惠政策,使之更有利于推动农村“两换”工作,推进和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切实加强农村“两换”工作的组织领导。历史证明任何成功的改革举措都是走“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子,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创新。农村“两换”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逐步变农民为市民,改革难度很大,牵涉利益甚多,有些问题甚至较难解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成功。
2、多留实
惠给农民,避免出现“上楼致穷”现象。在农村“两换”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要将农村宅基地置换成城市建设用地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各种方式全部返还给农民;要对农民宅基地和拆除的房产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要允许农民安置房在不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可直接上市交易;要优先安排进城农民就业,其子女入学问题与城市人同样对待;要确保进城农民与城市人一样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要让这项改革举措不办成瓜分农民利益的盛宴,避免进城农民出现“上楼致穷”现象。
宅基地备案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实施方案篇五
为加快推进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xx〕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xx〕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力争20xx年底完成全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在各村进行确权登记信息“公示—反馈—再公示”程序,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三)进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建设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并与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相关联,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宗地上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建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月)
完成项目招投标,组织人员培训,进行宣传动员,为我县全面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5月至20xx年11月)
20xx年5月全面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xx年8月底,完成总任务量的50%;20xx年11月底力争全面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2月)
1.20xx年12月初完成县级初检;
2.20xx年12月底完成市级复查及省级验收;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依法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二)先行调查,纠纷后处。
为了加快权籍调查速度,减少障碍,权调工作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把当事人有关问题记录清楚,纠纷地块宗地图进行整体测绘,在宗地图上把纠纷地块位置标注清楚,纠纷暂时不作处理,待全村调查结束后,由村协调小组根据记录进行协调处理,或由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处理无果又不向法院起诉的,在调查表和宗地图上记录纠纷原因,暂不予确权登记。
(三)严把三关,确保质量。
一是把好现场指界关:在权属调查、外业测绘阶段,各村民小组应成立由村民组长、老党员、群众组成的协助小组,帮助找人,收集相关资料等,确保指界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是把好签字确认关:每一户宅基地必须由户主签字或被委托人签字,委托签字的必须有委托书,委托书注明代签人姓名,确保签字有效。
三是把好公示审核关:权属调查和外业测绘结束后,对每一户不动产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现场复核,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四)依法依规登记发证。
1.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前两页);
2.权籍调查资料
(1)指界资料:“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等;
(2)地籍调查表;
(3)房屋调查表;
(4)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资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1)土地征拨文件;
(2)原土地使用证书;
(3)其他资料。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
(4)从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和相关规划的,由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界址调查方法
(1)“房地一体”宅基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可以设定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农村居民使用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宗地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的现状范围测量,不含护墙地、滴水等墙外土地,宗地范围外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地不得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
(3)有围墙和房屋主体,界线明确,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可以测量确权登记发证。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予发证。
5.审批流程
(4)镇政府综合各部门审批意见,批准同意;
(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分情况确认宅基地面积。
3.有宅基地批复文件的,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4.从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农房,1987年前修建的,至今未扩大,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1987年以后修建的`,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确权登记,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除外。
(六)超面积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2.宗地图按宅基地实际测绘范围绘制。
(七)“一户多宅”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农村家庭户以权利人所持户口簿登记为准。
3.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由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非本集体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2.非本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由继承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批准使用新建宅基地的,依法确权登记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九)集中安置点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安置点,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拨文件,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出具农宅使用权人花名册、面积等材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同时提交集中安置点项目验收材料,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农宅规划面积大于220平方米的,按照220平方米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移民搬迁户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国家移民搬迁政策,整体搬迁农户,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移民搬迁文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农民自发搬迁到外地生活居住的,户籍未注销,且宅基地完好可进行居住的,经户主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房已塌毁、宅基地荒废无法进行居住的,只调查登记,不发证。
(十一)县城及镇政府(园区)规划区内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3.县城及乡(镇)政府规划区内,公路沿线,符合相关规划,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农房(含上宅下店、前店后宅),土地按宅基地,房屋按实际用途进行调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二)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
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按程序申请登记。
(十三)不予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形。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7.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本次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县政局、县住建局、县农水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濉溪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本次工作的实施推进(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也应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利用各类相关媒介,大力宣传“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制定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的调查方法,拟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测算工作经费,组织招标选择作业队伍,做好人员培训,指导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落实。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5.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组织好入户调查指界签字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抽调专人全程参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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