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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保管员的岗位职责篇一
3、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4、运送爆炸物品,严禁一人同时携带起爆器材和爆炸器材;
5、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无禁止现象时,安全装炮、装药;
6、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7、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8、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押运员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3、必须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4、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5、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6、认真押运货物,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确保不发生货损、货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8、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保管员的岗位职责篇二
一、安全要点
1.严禁违章指挥。
2.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是否按《爆破安全规程》和21条流程施工,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3.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原则。
4.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负责人汇报。 5.遵章守纪,时刻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责任范围
1.负责当班的爆破组织和作业的安全工作。
4.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21条流程,保证按章作业。
5.负责本班人员工作安排。检查各分工的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抓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6.负责当班考勤、纪律。
7.遇有事故要坚守岗位,积极参与组织处理。 8.合理安排时间,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起爆。
三、岗位标准 岗位技能
1.能够严格按照21条流程作业。
2.爆破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如网络故障、盲炮、条炮等能够很好的解决,不耽误起爆。
3.能够理控制前、后排孔的装药,减少飞石和后排拉伤的出现几率。
3.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能带领和指挥本班人员完成当天的爆破任务。
6.具备处理事故的能力(飞石砸房、伤等),面对各种突发灾害,能指挥员工妥善避难。
工作内容与要求
1、能够做出不同爆破区域的爆破作业设计和爆破说明。(浅孔爆破、深孔松动爆破、水孔爆破、高温孔爆破等)
2、作业前组织处理好炮区障碍物,做好炮区警戒。
3、能够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周围环境、前排孔抵抗线等),对岩性的分析(岩层走向、岩石硬度等)及时的了解并作出正确的方案。
4、组织管理好爆破组的爆破作业,对火工品的管理要责任到人;
8、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加强管理。
9、严格管理、科学管理,能够在作业过程中合理的利用资源节省支出,积极为公司的降低作业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爆破保管员的岗位职责篇三
爆破安全员是检查爆破时的环境安全和爆破实施的安全工具以及线路的人员,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爆破安全员岗位职责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2、按照爆破指令单位和爆破设 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 细则;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一、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爆破作业。
二、严禁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得 凭经验作业。
三、认真填写《现场爆破逐日登记卡》 ,对领取的爆破器材在使用过 程中妥善保管,做到当日领用,当日登记,剩余部分当日交回仓库保 管。
四、在爆破作业环节中,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得随意放炮,不得 发生爆炸事故,不得发生爆破器材的被盗、流失事件。
五、严禁私领、私藏、私买、私卖爆破器材,不得将爆破器材互借互 用,换取其它物品。
六、放炮后认真清查现场,排除险情,发生爆炸事故后时,应保护好 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告。
七、严禁酒后上岗作业,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作业面(点),确需变动的,按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变动。
八、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依法取消爆破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 责任。
一、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对因违反爆破技术 操作规程引发的事故负责。
二、严格执行爆破器材支领、使用、清退制度,做到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还药库,办好爆破器材 清退手续。
三、运送爆破器材时,要车同行人保持 5 米以上的距离行走,严禁并 排同行、打闹,途中要选择安全路线,远离电源、火源和金属导体等 物。
四、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禁止乱扔、乱放。
五、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预警信号、爆破信号和解除警报信 号,必须做到自装、自检、自放,严禁多人操作。
六、严格执行先检查后作业制度,认真装配引药,爆眼安装紧填实,保证爆破效果。
七、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效果,经带班班长、安全员,验收合格 后方可离开现场。
八、对因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丢失、转借他人、乱存、乱放引 发责任事故和刑事案件负全责。
九、努力协同,认真配合,在工作中保证不危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爆破保管员的岗位职责篇四
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
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
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有关规定;
二、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
培训;
四、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
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的主
要责任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
以下岗位职责;
一、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 业;
二、负责爆破作业现场施工安全;
三、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治安保卫负责人岗位职责
治安保卫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应
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主持制定实施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二、负责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的日常监督
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作业等环
节的治安防范工作;
施防火、防洪、防破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和演练工作;
七、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并对会议情况如
实进行记录。
三、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
时报告;
四、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进行处理;
五、爆破作业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
品清退回库。
爆破保管员的岗位职责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2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4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爆破保管员的岗位职责篇六
一、爆破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三、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同种类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四、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按规定程序审批、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并准确核对品种、数量,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签字。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携带。
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认真落实“一炮三检”规定,起爆过程严禁明电接线,严格按规定确保炮眼深度、装药、充填、网络连接和起爆符合要求。爆破后及时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残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未爆雷管、残药应及时收回。严禁违章操作。
六、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接受安全员、班、队长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爆破器材和爆破环境,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作业。对领取的爆破器材实行全过程;..管理,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如数退回库房。不得转交、丢弃、私存、销毁或转送他人。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制
爆破保管员的岗位职责篇七
一、岗位职责
1、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3、领药后,运送中途不得逗留,严禁在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矿车、刮板输送机,皮带机等运送火工品。
4、井下火工品必须存放在木制箱内并加盖加锁,两箱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不得随意乱扔、乱放,炸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一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制作引药工作必须在规定地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装药后,剩下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入炸药、雷管箱内,并亲自上锁,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6、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做好炮眼封泥、放炮警戒、爆破联线工作。
7、放炮母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若放炮母线悬挂在电缆侧,爆破母线必须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放炮母线悬挂在回风巷中,只准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直巷道内不得少于100米,有弯道的巷道内不得少于80米)。
8、爆破作业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出现拒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9、认真填写火工品消耗记录。
10、严格按照《煤矿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达到标准化要求。
11、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危害相关规定,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使用相关防护设施。
12、每班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在当班下班后全部退交火工品库房,并做好退还签名工作,必须做到退库、领取、消耗三对口,严禁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在井下乱扔、乱放或带回更衣室、宿舍内。
二、责任追究
2、领取火工品后未及时运送到工作地点的。 3、在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火工品的。
4、使用矿车、刮板输送机,皮带机等运送火工品的。 5、火工品现场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井下火工品未存放在木制箱内并加盖加锁的。 7、炸药、雷管箱未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的。
8、炸药、雷管箱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9、爆破时未把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0、未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11、未按规定要求制作引药的。
12、起爆器钥匙未随身携带或转交他人的。
13、未按规定进行封泥工作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14、爆破母线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破损较多的。
15、采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进行放炮的。
17、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警戒工作的。 18、爆破母线与电缆等混合吊挂的。19、爆破后未及时收取爆破母线的。20、火工品使用卡片未按规定填写的。21、出现瞎炮等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22、井下私藏火工品的。
23、当班剩余火工品未及时交回火工品库房的。 24、出现其他违章行为的。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爆破保管员的岗位职责篇八
1.在带班长和班组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工作面的爆破作业。 2.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熟悉并掌握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工作前要做好现场危险辨识和安全确认工作,工作中要时刻观察周边环境和设备设施的异常情况,工作后要做好安全
总结
。3.严格按照火工材料领用要求领取和运送火工材料。 4.严格按爆破规程的规定进行装药、联线,按爆破规程进行爆破,使用好起爆器。
5.当班的炸药和雷管要单独存放,不得混放,严格执行公司《火工品管理若干规定》,剩余的炸药、导爆管及时回交炸药库,严禁乱埋乱放或私带上井。
6.火工材料临时存放箱的钥匙必须由爆破作业人员本人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7.爆破母线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前要设好警戒,发出爆破信号。
8.处理拒爆时,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执行。
掘进工安全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悉并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的性能和有关安全规定,持证上岗。
2.在带班长和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工作面和掘进头的炮眼布置和打眼工作。工作前要做好现场危险辨识和安全确认工作,工作中要时刻观察周边环境和设备设施的异常情况,工作后要做好安全总结。
3.打眼前应先检查周边环境和所操作设备的管线有无破损或漏电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的要求进行打眼,打眼时应根据顶板、岩壁情况对炮眼的布置参数进行调整和控制。
5.应采用湿式打眼,不准打干眼。打眼前必须检查台车支架完好情况,残炮、瞎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准套老眼,打眼和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6.坚决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方针,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打眼,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7.严格按规程的规定进行打眼,坚决杜绝违章作业,拒绝他人违章指挥。
8.打完眼必须把所使用设备放到安全地点,同时把管线盘好,打扫现场,不遗留任何工具。
9.积极配合班组长和爆破人员的工作,确保爆破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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