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家禽养殖合同(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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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家禽养殖合同(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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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家禽养殖合同篇一

家禽养殖是农民朋友们常常从事的一种农业经营,不仅可以提供家庭的副业收入,还可以为人们的饮食提供一定的保障。通过多年的家禽养殖实践,我总结出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与大家分享。

首先,选择合适品种非常重要。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己养殖的禽种是很重要的。一般来说,农村地区以养鸡为主,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而城市地区则以养鸭为主。在选择禽种时,还要考虑到自己的养殖场地和资金投入,避免一味追求高产量而忽视成本回报的风险。

其次,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是家禽养殖成功的重要保障。合理的养殖环境可以提高禽类的生长速度和免疫力,从而减少养殖过程中的损失。饲养环境主要包括场地的选择和改造、养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地面平坦、方便清洁的场地是养殖家禽的基础,养殖设施要便于管理和维护,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合理的饲料供应也是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饲料对禽类的生长发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鸟类的饲养成本,我通常混合配比饲料,以保证鸟类各种营养物质的充分摄入。同时,定期检验饲料中的营养成分,如果需要,可以向专业人士购买添加剂来补充饲料的不足,从而提高家禽的生产性能。

最后,注意疾病防控是家禽养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饲养家禽容易出现各种疾病,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将给养殖过程造成很大的困扰和损失。定期给家禽进行免疫注射,加强饲养环境的消毒工作,注意观察家禽的精神状态和食欲,及时发现并隔离患病的禽类,可以有效控制和防治疾病的发生。

综上所述,家禽养殖虽然是一项看似简单的农业经营,但其中却有着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挑选适合的禽种、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合理的饲料供应以及科学的疾病防控措施,都是保证家禽养殖成功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家禽养殖,为家庭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希望大家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勤劳,从事家禽养殖这项有意义的事业。

家禽养殖合同篇二

一老药新用作用大,预防用药花费少研究表明,已经对某种药物出现耐药的细菌,如果长期不再与该种药物接触,将失去对该药物的耐受能力.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如果某种药物在某些地区长期未被使用,这种药物的治市效果将特别好.如卡那霉素已经长期不被使用,药敏试验表明,现在流行的.大肠杆菌对卡那霉素很少耐受;痢特灵已经被禁用了,现在流行的沙门氏菌对痢特灵很少耐受.

作者:常维山邵三波温超王艳艳郭琦作者单位:常维山,邵三波,温超,王艳艳(山东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泰安,271018)

郭琦(山东电视台农科频道,济南,250001)

刊名:中国禽业导刊英文刊名:guidetochinesepoultry年,卷(期):26(2)分类号:s8关键词:

家禽养殖合同篇三

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调研报告

我区目前共有家禽养殖规模场及散养户324户,共计存栏达到898966羽。今年我区虽然没有发生h7n9疫情,但是外地发生的人感染h7n9对我区家禽养殖业造成的影响却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肉鸡、鸡苗滞销,价格下跌。我局工作人员走访各养殖户及市场发现,自从出现h7n9禽流感以后,我区活鸡的销量就减少许多,进货数量减少,存货也不多,鸡苗价格因h7n9禽流感影响销量下降70%左右。肉鸡价格比h7n9禽流感疫情影响前下降了40%左右。一位种禽养殖商表示,以前鸡苗2元/只,现在2角/只都没人买;原来肉鸡养殖成本价在7元/斤左右,目前销售价4元左右/斤,卖不出去的只能做无害化处理,养殖生意面临重大危机,各养殖商家表示再继续下去,将难以维持。

在我局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的过程中,各养殖户均表示由于养殖企业产品价格下跌,销售困难,生产企业几乎没有资金回笼,但还需要大量的饲料等成本投入,因此面临着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的巨大压力,目前有种鸡场已出现出手种鸡的情况。养殖企业均希望上级部门能够给予资金方面的补助。开展家禽养殖保险对家禽养殖企业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并表示虽然肉鸡的饲养周期比种鸡短,()但是开展养殖保险同样意义重大。

根据养殖企业反馈的'意见,希望家禽养殖保险的责任范围不仅仅限制在重大动物疫情,应该也包括各种自然灾害等意外造成的损失。

由于家禽的体积相对牲畜小,而且数量大。保险承保及理赔的操作难度上比能繁母猪保险困难许多,建议对参保的家禽实行加挂脚牌等方式加以标记。在理赔的过程中,由兽医主管部门先提出意见是否属于理赔的责任范围。

养殖企业表示,在刚刚经历h7n9的影响,他们负担保费的比例如果过高,会难以负担,希望由政府负担80%的保费,又养殖户负担20%。

家禽养殖合同篇四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购买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卖人:_______

买受人: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_______。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为_______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种苗_______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_______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买受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禽养殖合同篇五

活动设计背景:

由于孩子对家畜家禽认识不清,现在有些家庭根本就不饲养家畜家禽,在这种情况下,想教会孩子认清家畜家禽非常困难。所以我本着直观教学的'目的设计了这节活动课。

活动目标:

1、使幼儿能够认识家畜家禽的简单的特征。

2、教育孩子要懂得爱护家畜家禽。

3、让孩子知道家畜家禽的用途。

4、培养幼儿对事物的好奇心,乐于大胆探究和实验。

5、激发幼儿对科学活动的兴趣。

教学重点、难点:

认识家畜家禽,知道到他们的用途。

活动准备:

挂图、动物图片、家畜家禽的头饰。

活动过程:

2、学习新课:教师出示挂图,让孩子认识图中的动物,说出动物的名称。并指出每中动物的个数。

3、教师强调指出大马、奶牛、绵羊、猪、狗、猫、兔子是家畜。鸡、鸭、鹅是家禽。并说出家畜家禽的特征。

4、让小朋友看图,找出那些是家畜,那些是家禽。

5、几位小朋友分别带上动物的头饰,在养殖场上开一个大型的舞会,唱歌跳舞,然后组织属于家畜的站在一起,属于家禽的站在一起。

6、齐唱歌曲动物园里真快乐,结束本节课教学。

7、教师总结:这节课,小朋友们表现的都非常出色,都能够积极大胆的发言,都能够区分开家畜家禽,你们真是太棒了!

教学反思:

这节课是在愉快的气氛中进行的,孩子们学的都非常开心,玩的都非常满意,可是美中不足的是有个别孩子不是很配合,对家畜家禽分的还不是很清楚。上课注意力不是很集中,这些都有待于在以后的教学中进行改进。

家禽养殖合同篇六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四川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编号

出卖人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为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种苗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邮编:

家禽养殖合同篇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家禽养殖合同篇八

养殖人: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销售人: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养殖人负责的_______养殖生产管理。销售人负责_______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_______。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_______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适量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_______种苗_______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______________。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于_______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殖人(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销售人(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章):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家禽养殖合同篇九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家禽养殖合同篇十

养殖人 签订地点

销售人 签订时间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 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适量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 。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 。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第: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1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成都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 起生效,于 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养殖人

养殖人(章)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销售人

销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委托代理人(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监制单位:

家禽养殖合同篇十一

本社法人代表:xxx。

本社住所: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xxxxx。

经营范围:土鸡养殖、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土鸡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信息咨询及土鸡销售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土鸡养殖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信息咨询及土鸡销售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相同。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本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全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现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辞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实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成员大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二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理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决议;

(三)理事长提议;

(四)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能代理五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即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检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持卸任五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一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三条:为实现本社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五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技术教育的比列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七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结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列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列分配给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九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本县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算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为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日,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织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简报或书信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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