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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篇一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律师担任案被告人_________(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权限(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刑事辩护委托协议确定权限,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并在括号内注名):
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篇二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涵盖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法律,它对于公平、公正、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经验和体会。接下来,我将会分享一下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深刻认识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平衡机制
刑事诉讼法中“权利义务平衡机制”被广泛地应用着。这种机制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程序公正性而制定的。在实践中,我们必须理解和准确地掌握这种机制的意义和作用。对于犯罪嫌疑人,他们有享有诉讼权和申请权,同时也有自我保护和辩护的权利;对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们有服从调查的义务,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同时也有权对起诉书进行申辩和抗辩。了解这种权利义务平衡机制及其在法律中的作用对我们在实践中诊断和处理犯罪案件非常有帮助。
第二段:标准化刑事诉讼过程,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化,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性。法律明确规定了诸如羁押、取证、逮捕、收押等环节的程序,同时规范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责与权限。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程序的规范化,让公民感受到国家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化程序办事,以确保程序的公正与公正性。
第三段:重视证据规则,确保证据合法性和证据的价值
证据是体现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它也是制约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指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规则应得到重视。法律规定了取证和保全证据的程序和要求。鉴定和认定证据过程也应如实记录,使证据始终在仲裁系统中起到合法而不受置疑的作用。在实践中,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价值,提高证据的审核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保障至关重要。
第四段:严格保护自由和人身权利
自由和人身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核心内容,亦是制约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指标。在刑事庭审中,审判机关应严格保护自由和人身权利,以尽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合法和公正的审判。因此,我们各级司法机关必须特别注重保护自由和人身权利,妥善处理涉及此类案件的相关程序,以维护准确的司法判断权和信誉。
第五段: 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司法正当性
刑事诉讼法对司法监督制度的规定是重要的保证司法公正、权威和司法正当性的法律保障。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司法机关违法操作和滥用司法权利。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和自我监督和自我监察,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制进行工作,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力。
总结:以上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是我在学习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经验和理解。我相信这些心得,既有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更好地为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篇三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
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行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一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追诉活动的组成部分,因而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需要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关于各基本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篇四
《新课标》明确指出“小学各个年级的阅读教学都要重视朗读。要让学生充分地读,在读中整体感知,在读中有所感悟,在读中培养语感,在读中受到情感的熏陶”。然而朗读训练是小学语文教学的关键,也是小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朗读训练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基本口头表达技能,也可以培养学生掌握主动理解课文的学习方法,从而更深入地去理解文本。
一、严格按照新《大纲》要求,进行朗读训练。
《大纲》指出:“朗读,首先要做到正确的读,要用普通话,发音清楚响亮,不读错字,不丢字,不添字,不唱读,不重复字句。在正确的基础上,做到流利地读,有感情的读。”可见,朗读是阅读教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功训练,是进行阅读教学的重要方式。作为语文教师,应明确它的地位和意义,摆正读与讲的关系。“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单是靠教师讲出来,而是在教师的引导和指点下,由学生去读、去领悟、去积累,从而为日后在生活中运用语言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教师要一身示教,做好示范朗读。
成功的范读能收到直观、生动、形象、感人的效果,可以帮助学生正音,明确词义和了解词的感情色彩,以激发学习语文的兴趣。朗读训练是师生的双边活动,教师的示范朗读,可以融情于声、声情并茂地感染学生,创设富有感染力的语感氛围,从而提高学生的朗读水平。教师还可以根据教材的情况,结合学生的实际,在读时给学生提示、暗示,引起学生的注意,强化他们的记忆,帮助学生揣摩教师是怎样读的,感情又是怎样变化的,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课文的内容,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朗读兴趣。
人在不同的情境里会产生不同的心情。由于小学生生活阅历浅,再加上和作者所写的内容时空差距较大,朗读时很难体会出作者当时的心情。在科学现代化的今天,教师可借用多媒体课件、音乐、图片、语言来表达创设适当的情境。情境的创设非常重要,它不但有利于拓宽学生的视野、帮助学生想象,同时更有利于促使学生去感情课文中的`情和境,能更深刻地、创造性地理解课文。从而激发了学生地朗读兴趣,深厚的兴趣会激发起无穷的潜能。例如《草原》一课,为了使学生深入体会中心,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老师让学生听配乐朗读,在优美的音乐中,在脑海重现课文叙述的优美意境,使学生沉醉于祖国江山分妖娆的美感之中,使学生更能体会到作者当时的思想感情。
四、朗读形式要灵活多样。
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决定他们对朗读缺乏持久性和稳定性。在教学中,教师要变换多种朗读方式,点燃学生的朗读兴趣,激发情感,促进学生的朗读训练。如齐读。齐读在低年级或需要渲染气氛,激发情绪,推动情感达到高潮时用。自由读。给学生时间、自由,让他们心情体验、表现,语调、语速、感情可以反复读体会,不受集体约束。再如有感染力的分角色朗读。分角色朗读不但能集中学生注意力,还能在活跃的气氛中潜移默化地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课文内容。朗读的方法、经验还有很多很多。总之,任何形式的朗读都要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去选择,恰当地应用,学生才能读有所获。不可牵强使用。
五、朗读的目的要明确恰当。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不但要考虑不同年级的学生不同的朗读要求,而且应该认真地设计好每一节课的朗读形式和要求,也就是为什么要读,读后要达到什么目的,什么时候进行理解性朗读,什么时候进行表演性朗读,教师一定要根据教学目标、课文特点、学生实际等因素,做细致而科学的阶段性安排。一般来说,初读课文时,主要目的是让学生通过朗读,了解主要内容,朗读的基本要求是:正确流利。分段讲读时,朗读的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课文内容,体会思想感情,积累语言,培养语感,并传达出每部分的课文表现的情境和感情。在学习完全篇课文后,朗读的主要目的使学生对课文能有一个更高层次的整体与部分相结合的把握,要求学生能通过朗读体会并表现出作者感情的变化过程。
综上所述,抓好朗读训练,教师有意识地依据教材,抓住重点有感情地范读,有目的地指导朗读,不但能使学生从正确的朗读去理解课文,感受课文的思想感情,而且能唤起学生的读书热情,调节课堂气氛,让学生的感情和作者的感情产生共鸣,达到陶冶情操的目的。总之,语文学科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激发学生的学习,坚持让学生充分地读,在读中整体感知,在读中有所感悟,在读中培养语感,在读中受到情感的熏陶。长此下去,我们的一堂堂朗读训练课,应是目标清楚而富有层次、训练目的明确而富有成效,训练过程简洁而又具有风格,这也就是我们语文教师需要追求的高效率的朗读训练。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篇五
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的审查,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执行等活动。这些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
1.直接任务。例如,侦查阶段的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并在必要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起诉阶段的直接任务,就公诉案件来说,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侦查阶段参加诉讼的机关主要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起诉阶段主要是检察机关,而审判阶段则主要是法院。
3.诉讼行为的方式。各诉讼阶段诉讼行为的方式有明显不同。例如,侦查阶段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与审判阶段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在公诉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开庭审理和宣判活动,在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4.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参与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诉讼阶段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起诉阶段体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的双方关系,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而在审判阶段,则体现为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三方关系。
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例如,起诉阶段的总结性文书为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而审判活动的总结性文书为判决书、裁定书等。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篇六
摘要: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面对新形势,本文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从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角度,以证据链条的完善性方面,通过列举一桩故意杀人案的实际案例,对故意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探讨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故意杀人;现场勘查;证据
20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刑诉法刚刚出台的大环境,便于案件的顺利诉讼,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就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一是要解放自身思想,着力调整长期工作中形成的`惯性思维从思想根源逐渐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二是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重点提升三个“工作能力”———提高现场勘查能力、提高检验鉴定能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三是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精益求精,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提高证据的利用率,力争为案件的认定起到关键的技术支持作用。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现场进行勘查,为了符合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以该案为例笔者将一些做法归纳总结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13年1月8日晚19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与朋友在其家中喝酒,酒醉状态下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口角,后被犯罪嫌疑人用匕首捅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后投案。
二、现场勘验分析
这样一起事实清楚“一发一破”的杀人案件,往往因为刑事技术人员的麻痹大意,造成证据链条不充分,给案件后续的审理过程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对待此类命案要以未破命案的标准来认真对待,结合现场情况制订详细周密的现场勘查计划。
(一)询问调查犯罪嫌疑人
此案中,我们要求派出所保护好犯罪现场,首先前往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调查,到达派出所后我们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然后细致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着装、身体部分,敏锐地观察到在犯罪嫌疑人左手上有疑似血迹的斑迹,拍照固定后采用纱线转移的方法提取该处疑似血迹的物质(经抗人血实验后呈阳性,确定为人血)。随后我们询问抚顺派出所是否找到作案凶器,经过与派出所核实,作案凶器匕首已被派出所扣押,我们进行拍照固定并原物提取该匕首。
(二)犯罪现场勘查
在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询问后,随即奔赴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在本案的现场勘查过程中,刑事技术人员不仅承担着繁重的现场勘查工作,同时还要安抚被害家属的情绪、维护现场秩序稳定。现场技术民警有条不紊地迅速开展现场勘查工作,通过细致反复的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在凌乱的现场地面发现甄别,初步排查,共发现两种不同类型的血鞋印,其中一种血鞋印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脚穿的鞋所留并拍照固定,另一种为被害人在家所穿的脱鞋所留。在发生打斗的门口附近墙面,发现疑似潜在血手印的痕迹,通过用四甲基联苯胺化学试剂的显现,在该处发现右手连指血指纹,后期通过指纹比对确定该连指血指纹为被害人所留。在对现场血迹的分布进行详细的拍照固定后采用纱线转移法提取多处现场血迹,通过血迹的形态特征分辨出滴落血、喷溅血、擦拭血、血泊等多种形态特征,从而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
三、探讨分析
该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立即投案,但强有力的证据链条———犯罪嫌疑人手上的血,作案凶器匕首一把,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血指纹和血鞋印,生物物证现场血迹及其形态分布无疑都为案件之后的顺利诉讼提供强大的证据支持,确保案件在诉讼阶段万无一失。综上所述,在新刑诉法的大环境下,对证据链条完善的要求愈来愈高,刑事技术民警只有在这种大环境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强化业务水平和证据意识,才能通过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为案件顺利诉讼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篇七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
(3)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大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就可以实现秩序、公正和效益,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不需要依赖于刑法而实现。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功能,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篇八
刑事伤残鉴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1)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2)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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