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废旧回收协议(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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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废旧回收协议(汇总13篇)
时间:2023-10-27 17:58:58     小编:文轩

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怎样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阅读总结范文,我们能够了解到一些流行的总结写作技巧。

废旧回收协议篇一

甲方:

乙方:

为加强xxxx组团的管理,提高园区清洁卫生保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进入甲方辖区收集生活垃圾。为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双方好协商,特订立废旧物品回收协议如下:

一、乙方废旧收集范围仅限在小区内,只能限定从事废旧回收工作,不得从事与其工作不相关的事情。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自觉严格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甲方不允许其他的回收废旧人员随意进出小区内。业主废旧物品自行拿出小区处理,乙方无权干涉,且不能纠缠。

三、乙方在小区内开展工作,严禁产生噪音,严禁污染环境卫生。严禁翻捡垃圾池、桶内垃圾,严禁纠缠业主,严禁将回收的废旧物品堆放在小区内,必须日收日清理出去。

四、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要求去从事作业的,发生意外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向甲方缴纳管理费为人民币每月 元。管理费每半年有一个增幅比例。提高费用比例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开展竞标活动。

八、乙方第一个月交纳质保金人民币 元,如乙方在工作中无违反小区管理规定和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守法经营,没有业主投诉,合同到期将抵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有违法违约行为、没有按时按量缴纳管理费,甲方可提前解除协议,押金不退。

九、甲方如因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解除协议,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并退回押金给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十、协议到期甲方有权开展竞标活动价高者得,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十一、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为凭自双方签字之日期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一、承包方式和期限

甲方有偿提供给乙方所有纸箱及其他可回收废弃物品。 本协议书有效期自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双方核定合同期内废弃物回收承包管理费用 元/年(大写:人民币 整),乙方另需向甲方交纳 元服务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未能达到甲方工作要求,甲方有权在服务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保证会于协议期终止后由甲方全额无息返还乙方。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同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额承包管理费用及交纳保证金。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废弃物回收间;

5、乙方根据市场价格调节回收价格,保证回收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

7、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如有违反商场规定行为,甲方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理;

10、协议期满前30天,双方应商定是否续签合同事宜。如不续签,双方自本协议期满之起,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如续签,以新签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11、其他补充: 本协议附件《安全责任书》,另行签订 。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废旧回收协议篇二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3.报废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车补贴标准:

1.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2.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废旧回收协议篇三

公众的朋友: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保护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的苦难,积极参与回收用过的电池重用,倡导绿色消费。

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建议:

一个,我们应该充分了解使用电池的危险。

它对我们造成的伤害人体的回收废旧电池倡议书健康,破坏环境,影响种植庄稼,危及安全,动物,植物在水才能生存。

第二,我们积极地参与到节能和减排活动。

推广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是不错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

不要把废电池,不用或少用电池,将回收用过的电池,减少污染。

三、在家庭和街道上的浪费的回收箱电池集分类收集,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做文明市民。

四、每个人都能做到以保护环境和后卫午餐。

广泛宣传的危险废旧电池,使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来影响他人,每个人都说环境保护,所有实践生态文明。

五、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律。

在所有的销售市场开始回收用过的电池盒、养护和发送给指定的回收点。

同时,落实相关的公共教育宣传活动,积极进行回收的义务和责任。

公众的朋友,用过的电池需要所有的复苏的回收废旧电池倡议书热情。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是环境保护的保镖,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洁、更绿色。

朋友,共同携手创造和谐的家绿色给了她一个力量!

此致

敬礼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废旧回收协议篇四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一定知道我们现在使用的电池中含有大量的汞、镉、铅等重金属。当我们随手把它丢弃在垃圾桶时,它和普通垃圾混合后,在一定条件下,会慢慢地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释放出有毒有害物质。焚烧时会污染大气;渗入地下时污染地下水源或江河湖泊;一旦进入土壤、水源,将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损害人的神经系统、造血功能,引起各种疾病,甚至可以致癌。

一粒小小的纽扣电池可以使60万升水不能再饮用;1节普通的5号电池可以使5平方米的土壤因重金属的污染而失去50年使用价值。然而,如果把废电池中的重金属加以提炼利用的话,一吨废电池却可以提炼出600千克的有用金属。

市民朋友们,回收废旧电池不仅能保护我们美丽又脆弱的环境,还能节约地球有限的能源,因此我们倡议:

一、使用充电电池,减少一次性电池的使用率;

二、将废旧电池放入废电池回收箱,不随意丢弃;

三、发动家人、朋友和邻居,一起参与回收废旧电池的行动并养成习惯。“给电池一个安全的归宿,给自己一个清洁的世界。”希望大家努力为身边的环保事业、为美丽的环境贡献小小的力量,积极响应我们的号召,一起加入吧!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废旧回收协议篇五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主要修改内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防止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为解决机动车再制造工作的制度障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协会以及部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制造试点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商务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主要是: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一条);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第七条第二款);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第十八条)

二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取消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一审批项目,但《管理办法》未做修改。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管理办法》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这实际上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三是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中的责任。为了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四是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六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bfjd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年。第二十六条 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废旧回收协议篇六

(征求意见稿)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三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发票,并自接收报废机动车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回收拆解企业未经批准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废旧回收协议篇七

___________:

所谓电子垃圾,就是失去使用价值的电子产品,也称电子废弃物。目前我国电视机的社会保有量已达3.5亿台,冰箱、洗衣机也分别达到1.4亿台和1.7亿台,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废弃的电子产品中带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处理、处置不当,将会对人类健康和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电子垃圾回收的正常渠道,小商小贩已成为我国回收电子垃圾的主力军。普通电池有些地方已采取措施进行回收,但仍有很大一部分被随意丢弃,废旧手机电池的回收寥寥无几,这些都是污染环境的隐患。

美国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当局还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确保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以此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日本制定了《家用电器回收法》,并已经从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开始实施。根据这项法律,家电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回收和利用废弃家电的义务。

根据我国目前国情来看,政府需要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倡导企业研制高效节能、环保的绿色产品,开发低成本的回收再利用技术。而作为普通民众,出于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将废旧电子产品交还到相关的回收企业,以建立电子产品从报废回收到再商品化的良性循环系统。

为此,我们倡议: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从回收每一节废旧电池和每一件电子废弃物做起,将收集到的废旧电池和电子废弃物,自觉交还到相关的回收企业。同时,积极宣传有关废旧电池和电子废弃物的常识和回收利用的意义,带动身边的人一起参与回收活动。

同学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吧!

倡议人:___________

时间: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废旧回收协议篇八

___:

所谓电子垃圾,就是失去使用价值的电子产品,也称电子废弃物。目前我国电视机的社会保有量已达3.5亿台,冰箱、洗衣机也分别达到1.4亿台和1.7亿台,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废弃的电子产品中带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处理、处置不当,将会对人类健康和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电子垃圾回收的正常渠道,小商小贩已成为我国回收电子垃圾的主力军。普通电池有些地方已采取措施进行回收,但仍有很大一部分被随意丢弃,废旧手机电池的回收寥寥无几,这些都是污染环境的隐患。

美国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当局还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确保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以此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日本制定了《家用电器回收法》,并已经从20__年4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项法律,家电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回收和利用废弃家电的义务。

根据我国目前国情来看,政府需要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倡导企业研制高效节能、环保的绿色产品,开发低成本的回收再利用技术。而作为普通民众,出于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将废旧电子产品交还到相关的回收企业,以建立电子产品从报废回收到再商品化的良性循环系统。

为此,我们倡议: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从回收每一节废旧电池和每一件电子废弃物做起,将收集到的废旧电池和电子废弃物,自觉交还到相关的回收企业。同时,积极宣传有关废旧电池和电子废弃物的常识和回收利用的意义,带动身边的人一起参与回收活动。

同学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吧!

废旧回收协议篇九

你们好!

但是看到下面这组数据,你还能熟视无睹、无动于衷吗?据调查表明:第一,1节一号电池丢弃在地里,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污染:1粒纽扣电池可使600吨水(相当于1个人一生的饮水量)无法饮用。第二,中国每年消耗电池70多亿只。学生使用随身听、复读机、电子词典等,是电池消耗大户,人均年消耗电池50节以上。

地球正在遭受着严重的威胁,我们的生命也危在旦夕,急切呼吁大家行动起来吧,为捍卫我们可爱的家园,为我们的将来,加入到环保运动中来。

为了保护我们美丽的校园,现向各位同学发出倡议:

回收一节废电池,留下一方洁水净土,我们将在学校内定点设立回收箱回收,让我们努力为身边的环保事业、为美丽的环境贡献小小的力量。

保护家园,就是保护自己;热爱家园,就是热爱生命。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创建环保校园的行动中来,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地更绿,让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

环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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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协议篇十

你们好!

但是看到下面这组数据,你还能熟视无睹、无动于衷吗?据调查表明:一,节一号电池丢弃在地里,会使平方米的土壤永久污染:粒纽扣电池可使吨水(相当于个人一生的饮水量)无法饮用。二,中国每消耗电池多亿只。学生使用随身听、复读机、电子词典等,是电池消耗大户,人均消耗电池节以上。

地球正在遭受着严重的威胁,我们的生命也危在旦夕,急切呼吁大家行动起来吧,为捍卫我们可爱的家园,为我们的将来,加入到环保运动中来。

为了保护我们美丽的校园,现向各位同学发出倡议:

“回收一节废电池,留下一方洁水净土”,我们将在学校内定点设立回收箱回收,让我们努力为身边的环保事业、为美丽的环境贡献小小的力量。

保护家园,就是保护自己;热爱家园,就是热爱生命。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创建"环保校园"的行动中来,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地更绿,让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

环保协会

废旧回收协议篇十一

尊敬的繁昌市民:

您所看的图片是云南贫困地区真实的写照,对于我们这些长期匆忙穿梭在城市之中的工作族来说,云南代表的似乎是假期、是旅游,是百花的色彩、是歌舞的绚烂……而如果您能有机会来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我们相信,您会把全部的心情用来感叹这里空气的清新、山水的灵秀、居民们的朴实,感触更多的会是这里的——贫困。

人行其善、物尽其用,我们携手,让不用的衣物可以继续发挥它们的使用价值,同一片蓝天,送一份温暖。

一件简简单单的衣物也许只是你多年来陈积的别物,但对于贫困地区的儿童来说,你的旧衣服是他们梦寐以求的华裳。

或许您捐出的一件衣物,不足以改变她们吃穿的生活环境,但您那举手之劳的爱心,一定能令那身陷困境的一家人,感受到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带来的温暖与祝福。

您的爱心一定能感召身边更多的人,激励他们更努力地凝聚社会上无数爱心人士的力量!

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关爱他人、互帮互助,是传承至今的社会风尚。

在此,我们向所有的繁昌市民发起倡议,为这些贫困山区的孩子们进行募捐,集市民之力,尽拳拳之心,为社会尽一份力,伸出援助之手,聚你我点滴温情,共同为云南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撑起一片温暖的天空、点燃希望之光。

废旧回收协议篇十二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朋友们:

你知道么?废旧电池虽小,危害却甚大。我国是干电池的生产和消费大国,一年的产量达150亿只,居世界第一位,消费量为70亿只,平均每个国人一年要消费5只干电池。电池中含有汞,镉,铅等重金属物质。汞具有明显的神经毒性,铅能造成神经紊乱,肾炎等。

也许你无法想象,一粒纽扣电池可污染60万升水,等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一节电池烂在地里,能够使一平方米的土地失去利用价值。

回收废旧电池不仅能保护环境,更能节约地球上的有限资源,因此,我们倡议:

一、使用充电电池,减少一次性电池的使用量。

二、从自身做起,养成正确处理废旧电池的习惯,将废旧电池投放至我们设定好的回收箱内。

三、人人都来做保护环境的宣传者和维护者,广泛宣传废旧电池的危害,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影响身边的人。

四、请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回收电池和安全处理工作。

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承担起保护家乡绿水青山的责任,为抚松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废旧回收协议篇十三

乙方:

为防止乙方在运输处理甲方废弃物时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使甲方废弃物得到有效的控制管理,本着有利于环保的原则,甲方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负责将甲方的废弃物管理规定传递到乙方,并监督乙方的废弃物处理情况。甲方有权进行跟踪检查。若乙方对废弃物运输、处置不当,甚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废弃物清运资格。

负责按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的有关环境管理规定对甲方的废弃物进行运输处理。在运输处理过程中,乙方要做到:

1、将废弃物及时运输到合理、合法的场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卸放。

2、尽量使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且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3、确保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尾气、噪声及冲洗水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车辆进入现场减速慢行,不鸣喇叭,听从甲方现场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进场后如有泥浆、渣土等污物,清洗后退场。

4、在废弃物装卸过程中尽量减少噪音和粉尘,严禁野蛮装卸。

5、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事故及对环境造成污染;运输粉状废弃物时,用密闭容器或覆盖严实,防止遗洒,必要时,有环卫部门的`准运手续;运送流质和化学品废弃物时,包装严实,防止遗洒、渗漏;流质废弃物容器开口朝上,不得有残留废液外泄。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协议作为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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