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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一
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x路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公正地进行司法监督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裁定书》,以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济南市人民政府因省会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对申请人作出了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已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齐全的申请材料,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了对申请人的补偿,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作用出了相应保障,执行依据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申请人认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丧失了司法之独立、公平、公正原则!践踏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应当予以纠正。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强执解释》)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关必备材料。而济南市政府提供的材料,其申请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属无效之申请,且没有附具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没有提供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社会风险评估材料等。根据《强执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限期补正或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一)先予执行又称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解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
长期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行政解释》的法律框架下,全国因征收拆迁纠纷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冲突,主要在于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先予执行。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的《条例》和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以及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施行的《强执解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规范。
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五十九条则规定了,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众所周知,公共安全指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才可以申请立即强制执行,而非公共利益。同时作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强制执行的《强执解释》,修正了《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没有了先予执行的规定。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非《行政强制法》法定的两种申请强制执行情形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实施强制执行。济南市政府没有提供,客观上也不存在申请人厂房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情况。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适用《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错误的。经上分析,《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显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实际上济南市政府对涉案地域的征收拆迁已长达三年多,且不说政府未履行相关合法手续实施征收,而且只是处心积虑地降低拆迁成本,没有设身处地考虑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条件,及补偿被征收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特别是在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执行,将极大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一)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无效,不能行政裁决的依据。根据《条例》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方案。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履行论证等相关程序,且方案只采取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方式,此违反法律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依据。
(二)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违法的。
2、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安装、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缺失了有效依据。
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物权法》、《条例》、《强执解释》第六条等之规定,应当补偿申请人房地产市场价值,以及搬迁安装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或保障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填补其他经济损失。
(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济南规定》)、《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此两规章之部分规定与《条例》相冲突,不应适用,故其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法律依据。
(三)、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货币补偿明显不公。
3、特别是决定给予申请人房地产的补偿数额远低于真正市场价值。(四)、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产权调换,很多事项未予明确,流于形式、过于简单,让申请人不敢也无法选择。
5、没有确定周转房位置及相关情况;
6、搬迁安装费、停产停业损失没有依法评估,且补偿标准违反《条例》规定,补偿费用低。
综上,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裁决的补偿安置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申请人完全有信心、有决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要求: 1、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被撤销、变更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另行提起
诉讼,但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法院正在处理中的;
(八)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申请监督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请监督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监督。
五、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认为陈述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义务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诉xx有限公司返还xxx并赔偿申请人损失一案,xx人民法院和yy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立案,使申请人因财产权利被侵害一事求告无门,特向贵院提出监督要求,恳请贵院协调处理,以保证申请人的诉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 月 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纠结 xx人至申请人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xx,并强行抢走机器、设备,合计价值xx万余元,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生产,客户流失。事发当天经报警后hhh出警处理,但对于此事并未实际解决,至2012年 月 日向申请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yy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起诉yy有限公司,但xx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在yy市,且返还财物不属于侵权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yy法院管辖。申请人无奈,于2012年7月20日向yy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要求起诉xx有限公司,但yy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称,侵权行为地发生于xx,且为方便调查取证等,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xx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yy人民法院管辖。
至此,申请人因财产权被侵害一事,历经了公安的不立案处理,以及xx和yy市法院相互推诿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人认为,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所在地,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给被侵权人诉请的一个管辖选择权,而不应成为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理由,申请人的财产权己遭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不让申请人的诉权也遭受到侵害,特恳请贵院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为方便申请人以及方便法院审理时对本案的调查处理,申请人恳请贵院能指定由yy区人民法院管辖。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欣,职务董事长,注册登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34层,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
工程验收监督申请书质监站:我单位的工程已具备(部位)验收条件,所有相关工程资料已齐全,并确保相关责任主体人员全部到位,拟定于年月日时组织验收。请贵单位对验收工作予以监督。建......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v^民事诉讼法》、《^v^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四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撤回。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监督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
(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v^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五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v^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对收到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第四十条 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第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第四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六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八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八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条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七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第十二条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三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八
第一,该行为侵害了国家或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同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从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诈骗罪。
第二,该行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是要求按照第二种认定方式处理。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偏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根据第一种意见,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要件。如果按照第一种认定方式,法院只是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处罚力度与行为人处心积虑、周密策划、主观恶意明显的罪行不对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幅度是在一万元以下,对于那些虚假诉讼的标的额动辄上百万的诈骗行为来说违法成本太低。拘留的最长期限也只有15日。即使是法院认为情节严重按照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最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监禁。如果按照诈骗罪来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张晓静,女,33岁,回族,内蒙古宝泉典当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小区x-x-xxx,电话130747xxxxx。
被申请人:王雅滨,男,42岁,汉族,系新城区燕祥品味食尚餐厅呼和佳地店业主,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梅苑1号楼2单元楼东户,电话0471-652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增加残疾赔偿金92600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17587元,交通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1720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晓静诉被申请人王雅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审理,并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鉴定。现原告的伤残鉴定已经做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
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法院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无瓜葛,何来赔偿一说?吴某当即赶到法院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法院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年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诉后,对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立案展开审查。承办人员调阅案卷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之间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疑点重重,此案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了查明案情,承办人员多次走访调查已离职的涉案公司经办人员,发现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未实际签订租赁协议。
承办人员了解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印文形成相对时间鉴定资质。2011年10月,东南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落款时间相隔一年多的租赁协议与赔偿协议,其印文实际形成时间竟然一致,且其形成时间与光华公司起诉状上印文形成时间极为接近。鉴定结论证实了承办人员的推测,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该两份协议确系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于诉讼前临时伪造。至此,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鼎新公司自昊天公司处收购涉案土地使用权后,确曾与光华公司初步达成出租涉案土地的意向,但因该地块不具备租赁使用条件,双方并未进一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隔三年后,为向昊天公司主张所谓的“租赁经营损失”,鼎新公司与光华公司炮制了租赁协议、赔偿协议,并导演了一场“周瑜打黄盖”的诉讼闹剧。殊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细心的民行干警从印文相对时间鉴定入手,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破绽。
于是,鼎新公司撤回了对昊天公司的起诉。至此,一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纠正,4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到了依法的维护。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父亲因作为原告起诉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将原告由申请人的父亲变更为申请人本人。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父亲xx因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到贵院,贵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定于xx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但由于xx因病情严重,于xx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进行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xx变更为申请人本人,继续进行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二
先来看个真实的案件:
老李夫妇含泪起诉亲生儿子小李,说他们东拼西凑了50万现金借给儿子。结果小李到现在不光不还钱,还准备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老两口眼瞅着要睡到大街上了,这才颤巍巍地去请了个律师告到法院,还小心地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另一边,小李却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面,当庭向老两口转达歉意,并爽快答应还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以免伤了家人和气。
老两口对儿子倾囊相助,却差点流落街头,实为不幸。万幸小李这一边还孝义尚存,爽快答应还钱。案情明朗,也可以当庭调解结案。但是,法官面对如此和谐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适。
不需法院就能解决,来法院干什么?
不是双方权责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也不是债务人恶意拖延,需要动用强制手段执行;更不是债务人无力还款,需要施加压力。而且,老李一家还为了诉讼还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至少花了好几万。
如此蹊跷的案件还不止一起
还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这么个案子:张老板平素为人仗义。20xx年,他听说好友经营的诚信公司经营困难,豪爽出借30万现金以解燃眉之急,朋友也写下了借条还盖上公章,孰料这笔款迟迟未能收回,张老板不得不委托律师告到法院。朋友面对控诉连声称是,还自觉表示“不给法院添麻烦”,调解好了以后马上还款。
两个案件好像有着相同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几十万块钱不转账而是用现金交付、双方关系亲密却对簿公堂、案情简单毫无争议却还大手笔地聘请律师代理、还都要求尽快调解结案……一时间波谲云诡,案件如同迷局。
这根本不是一个真实的纠纷?
如果有可能,目的又是什么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法官庭后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小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已多次催讨,正准备去起诉小李。至于诚信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随时可能宣告破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两案中的债权抢先获得法院确认,那么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回到“自己人”手中。通过虚假诉讼,财产转移被披上了“合法”外衣。
那么问题来了,案子该怎么处理?
如果调解或判决确认虚假债权,就等于是在为违法行为背书。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但被告自认债务,法院缺乏理由。所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如何挖掘背后真相、证实案件是虚假诉讼,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看看法官的答案
老李夫妇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就是事先串通,但是不可能串通全部的事实,尤其是细节事实。所以只要双方隔离开来,这种彼此通谋就能被打断。于是,法官照常安排开庭,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参加。然后将双方安排在不同法庭严格隔离,分别询问借款细节问题,包括钱款交付的时间、次数及场所布置,现金如何盛放、包装样式等。结果双方神态仓皇,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至于张老板这个案件,苦思冥想的法官被借条上这枚历经数年仍然不失鲜艳的公章刺痛了双眼,于是灵机一动,想到公司在刻制公章前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顺着这个线索,法官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这枚公章是20xx年刻制的,却能穿越回去盖在20xx年的借条上。这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于是张老板和他的朋友都在看守所里度过里了特别有教育意义的15天。
这哪是办案,分明是在破案
是的,正义女神高达的双眼用布蒙住,寓意是避免感官印象干扰理性,而不是意味着司法者应该被假象蒙蔽。“去伪存真”永远是法官的职责使命,哪怕这四个字常常意味着需要从蛛丝马迹出发。
当下,虚假诉讼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变换着面具,还会随着社会生活、经济政策的变化,相应地出现一些高发领域。这无疑对于法官的智慧、观察力和责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验。
然而,挑战之所在,也正是司法者的价值之所在。毕竟,对案件事实的精确把握,对社会生活的精确洞察,永远都将是法官这个角色的重要构成。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三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法院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法院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四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2、依法认定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熟公交认字[_______]第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晚________时________分许,申请人____________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路口时,交通信号提示灯显示为绿灯,申请人____________依法通行。行至对面马路时,________驾驶汽车将其撞倒,经申请人了解,该路口信号灯转绿灯的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秒,发生碰撞的`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秒。________________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驾驶汽车通行,申请人认为其有闯红灯的嫌疑,如果没有闯红灯,那么当时的行驶速度肯定超出规定。据此,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应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虚假诉讼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郑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汉族,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人,住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村。
在李_______________诉郑_______________房产纠纷一案中,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法民字第______号判决书,决定诉讼费用1200元由我负担。但我交纳的确有困难,申请免交。理由如下:
我作为败诉方,诉讼费用依法由我负担,我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我当前经济上的确有实际困难,而且什么时间有钱支付诉讼费,也不能确定:
(一)我是个退休工人,退休工资每月89元(见原单位的`工资证明)。我老伴一直无工作。除了生活费用,每月几乎没有剩余。
(二)我老伴最近几天因心脏病复发,住进______县人民医院,住院费1000元(见医院住院通知单)。其他治疗费医院里还未计算。
(三)我另有一个儿子,但他所在单位工资也不高,而且孩子正在上学,无力资助。鉴于上述实际困难,诉讼费用虽不多,但我实在无力支付。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我免交诉讼费用。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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