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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一
沂南县规划局:
我单位已于xx年 月 日已完成 居邻建设组团3#楼 工程,经各方共同检查评定,实体各项符合国家相应评定标准,质量控制资料齐全,现申请对该工程综合验收。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我单位在xxx修建的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xxx),现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特申请规划验收。
附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勘测部门实测房屋竣工测绘图。
三、房屋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面积测量报告。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市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进馆意见书(限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以上建筑)。
六、成都市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三
(一)做好村庄分类。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在xxxx年底前,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等四类分类要求(详见附件x),基本完成村庄分类工作。村庄分类要注意征求村民意见,村庄分类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xx日,搬迁撤并类村庄需经村民会议同意。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
(二)优化村庄布局。在组织编制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全面分析村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经济状况、传统历史、人文底蕴及群众意愿,以已编制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基础,强化村庄布点专题研究,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到xxxx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各镇人民政府)
(三)开展规划评估。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在xxxx年xx月底前,根据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的要求自行分批(或分镇)对已批准正在实施的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综合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评估结论。经评估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要求重新编制村庄规划。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实现应编尽编。根据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于没有编制过村土地利用规划、美好乡村规划等规划,或经评估不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求,但是有条件和有需求的村庄,力争xxxx年底前做到应编尽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要编制详细规划,不再编制村庄规划;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编制村庄规划,或者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对正在编制的美丽乡村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应当按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五)用好现有村庄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前,已经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规划的村庄,规划用地布局安排与生态红线及现行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可将其与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同作为村庄建设、整治的管理依据;没有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规划的村庄,可以将县域乡村建设规划、镇总体规划、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作为村庄建设、整治的管理依据,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六)用好机动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的未落地的机动建设用地规模,可以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镇政府可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使用机动建设用地规模申请,并按规定修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落实机动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更新规划数据库。使用机动建设用地规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七)优化调整用地布局。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更新规划数据库。实施“田、水、路、林、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xxxx〕x号)“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调整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照调整后的规划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报自然资源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四
xxx建设规划局:
我公司计划新上一个智能鼠标制造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于5月16日获得市发改委立项批文(编号)并于206月16日通过拍卖取得位于市高新工业区成功路东侧永丰路南侧工业用地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目前已邀请设计界知名设计单位–上海国匠建设设计公司进行了厂区设计,计划新建厂房、仓库、研发楼、职工宿舍楼等建筑合计600000平方米,目前建筑设计方案已完成并通过相关审批。为早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先向贵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望得到支持和相关指导。
附件:
1、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形图
4、总平面图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五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我单位在xxx 修建的 xxx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xxx ),现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特申请规划验收。
一、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勘测部门实测房屋竣工测绘图。
三、房屋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面积测量报告。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市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进馆意见书(限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以上建筑)。
六、成都市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六
1、要搞好三个结合。在编制村庄规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当地实际、农村风俗、农民意愿”这三个方面的因素。规划中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建筑占地面积等应与农村实际相符。
2、加大对村庄规划实施的领导。乡镇要将村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纳入村组干部年度考核绩效中,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辖区内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加大村庄规划编制资金投入。乡镇要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乡镇、村组财政预算,市局也向省厅多争取一些农村规划编制的资金补贴,以加大村庄规划编制的资金投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的覆盖率。
4、加大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要将有关政策法规制作成简明扼要内容直观的宣传单和录音带,发乡镇(街道)、村委会。利用逢圩、节假日以宣传车广播、发放宣传单形式向农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加深对村庄规划的理解。
5、严格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乡镇、村组干部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大对本村庄内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农民不按村庄建设规划违章乱建房行为,对未按村庄建设规划建房的,要坚决予以拆除,杜绝不按村庄规划违章建房现象的发生,确保所编制的村庄规划得以顺利实施。
6、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上有突破,改变农村土地现有的管理模式,使农村集体土地能自由流转。
7、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的审批,建议市里负责村庄规划的审核,乡、村负责建房资格的审查,区里负责农民建房的选址、放线、监管等具体工作,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减少审批环节。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七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xxxxx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气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通信系统工程、安防监控安装工程的专业工程公司,以智能化安装工程为主营业务,致力于行业信息化的建设。
公司已经形成了一个团结务实、勇于创新的领导团队,专业的技术与一流的服务促进使公司迅速发展,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为公司赢得了长期友好合作的客户伙伴。
为了更好地响应国家关于建立“平安中国”等系统工程,现特申请未定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望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给予批准。
xxxxx
201*年1月26日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八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督导。镇政府履行好村庄规划编制主体责任,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村庄规划工作已纳入市对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要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序进度要求扎实推进(xx县村庄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x)。
(二)加强村庄规划队伍建设。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积极争取支持,探索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充实镇规划专业管理人员,壮大乡村规划管理队伍力量。加强对基层规划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升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在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延伸规划编制单位服务链条,将规划内容宣传辅导、定期到乡村跟踪指导村庄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服务要求。
(三)加强经费和技术保障。规划编制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村庄规划工作经费。选择高水平的技术团队,承担规划评估及规划编制有关工作,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和《x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有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承担我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四)定期报送工作进展。从xxxx年xx月开始,各镇在每月x日前,报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工作进展情况表和村庄分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x、附件x),每季度第二个月x日前报送村庄规划开展情况的报告,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九
为了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空间布局,制定了《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村庄,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制定、实施、修改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保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适应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惩。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城乡规划、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
(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
(四)收集整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六)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的人员组成。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的人员在派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聘规划师、协管员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村民自治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具体事务。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乡(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农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林业、水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旅游、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自然保护、村民建房管理要求、配套设施建设等基本内容。
编制村庄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
(三)村庄的教育、医疗、养老、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第八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公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批准后二十日内公布。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村庄规划涉及村民小组的规划内容应当经村民小组讨论,并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
村庄规划编制所需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未通过本条第二款程序的村庄规划,财政不得拨付经费。
第九条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三章建设
第十条村庄建设应当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原有的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地,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庄建设审批权限和办事流程,实行审批手续集中办理。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审批事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
(一)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现有住房用地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旧宅基地的村民申请移址新建住宅的,应当退出旧宅基地。政府应当鼓励其退出旧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其协商签订旧宅基地退出以及旧房处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以按照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建房户违反约定,不主动退出旧宅基地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村庄建设应当保护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坚持与自然相协调,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元,培育建筑风貌和村庄特色。鼓励使用青、灰、白等色调。在协商的基础上,相邻新建房屋的色调逐步、相对统一。
村庄建设应当立足村、村民小组的地名文化、历史文化等,传承、养成村庄文化。已有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护。鼓励公共建筑、村民住宅建设体现村庄文化特色。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村庄建设信息,资源与环境、公共设施等保护信息,做好处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村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
村庄管理实行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村庄已建成的区域以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改建期的区域以建房的规范与管理、风貌构筑为重点,未建设的区域、未来的居民社区和产业园区以规划控制为重点。
第十七条村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色彩与风格形态等内容施工;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应当采取施工安全防护、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村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施工,应当与道路保持距离、衔接自然;鼓励同时建设停车位、隔离带、辅道;不得临近道路建设围墙、挡坎、陡坡等影响视线、减损有效路面的设施。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村庄具体情况编制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注设计图集,向农村村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使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制度,提供技术指导和免费培训。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处理,推广村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
村庄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鼓励村、村民小组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鼓励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元,对房屋外立面的色调风貌、饮水安全、垃圾处理等实施村庄治理,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自然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制定村庄治理计划,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村庄的房屋、公共设施;
(三)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四)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
(五)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
(六)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
(七)其他严重破坏村庄规划和影响人居环境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能力与执法事项专业要求相适应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处罚;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综合执法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妨碍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资源与环境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十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登记情况(表一)
指建筑、市政等工程设计资质。“下属分支机构”主要指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设立的分院、分公司等机构。
专业人员构成情况(表二)
技术人员概况(表三)
主要技术装备(含软件)及新技术应用(表四)
说明:应填写新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水平,包括参与城市规划应用新技术有关科研课题情况。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十一
1、甲级资质(32)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19)
(2)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的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三份,软盘或光盘1份;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名通知书、章程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3、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包括执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技术装备证明、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十二
___市房产管理局物业处:
我公司成立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总经理为___。为适应新形式下社会的需要,响应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号召,为职工及居民提供安全、宁静、舒适、整洁、文明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并为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现由_______公司组建下属全资子公司“______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各项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已制定完毕。现就公司各部门的设置及工作职责并管理对象情况简要汇报如下,特向贵处申请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的核定。
一、公司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简要:
2、副总经理(1人):协助总经理组织并协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的协调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公关工作。负责对常规合同的归口管理和监督管理公司档案。负责对业主和住户的投诉的归口处理。
3、总经理助理(1人):负责公司工作计划、总结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牵头组织承办公司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对上级和外来文、电负责催办、回复。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协调部门工作,监督各部门和服务中心认真及时地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作决策和指令。
4、综合管理部(人):帮助管理者代表具体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各项服务质量监督、考评、管理工作,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组织落实工作。
5、财务部(人):每月、每季审核各种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写出分析报告,送总经理审阅。检查、督促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和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合理有效地经营好公司的金融资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审核、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杜绝浪费。
6、项目部(人):在公司领导下,贯彻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公司所辖各个项目。对项目所辖工程、安管、保洁等人员负责。负责项目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及对客户有尝服务的实施和费用的收取工作。负责做好服务实现过程中的控制和现场管理,及时处理服务中发生的问题。负责主管不合格服务的控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服务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出现不合格。
二、管理对象情况简要:
1、_____公司:位于_____,始建于____年,现隶属_____集团公司。工厂占地面积__万平方米,其中厂区占地面积__万平方米,生产厂房建筑面积__万平方米,共有员工____人,是具有“二七”革命传统的百年老厂,属于国家大型一类企业。
2、____住宅区:住宅区面积共计__万平米,分布__个宿舍区,居民___余户。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敬请批复为盼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十三
1、重视宣传不够。在广大农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中,农民长期以办理了用地手续为最终手续,只认可土地管理部门,意识中根本就没有规划概念,对规划的意识也较为模糊。
一是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乡镇、村组对该项工作管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将农村村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对村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范围。
二是对政策法规宣传不够深入。各乡镇、村组对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不够深入,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深入,农村村民对规划的相关政策法规认识和理解不深。另外,从乡镇主要领导到村组一级村干部自身对这一块工作认识不深,缺乏规划观念等原因最终导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滞后,规划编制率不高。
2、规划覆盖率偏低。xx区位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与沿海发达城市和周边县市、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城乡发展不平衡,加上各乡镇、村委会和自然村没有什么支柱产业,从乡镇到村委会、村小组三级组织,都是吃财政饭可用经费有限等原因,导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滞后,规划编制率不高。全区614个自然村,只完成规划编制191个,规划编制率为31.11%,行政村完成规划编制61个,规划编制率为73.49%(外环线外行政村100%完成)。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编制村庄规划,全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履盖率进一步扩大,但是从以上几组数字上,可以看出我区在编制村庄规划上资金投入偏少,村庄规划履盖率还很低。
3、规划执行较难。
一是意识不强。在我区广大农村,由于受习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的规划意识淡薄,无视规划,规划落实难。在一些遍远村庄既使有规划也都不一定执行的了,农民建房很难按规划要求去做。在农村农民建房已形成了跟着路走的习惯,只要哪里交通方便,房子就建在哪里。所以,近年来虽然在农村建了很多新房,但农村的面貌并没有因此得到改观,还依旧是只见新房不见新貌。
二是土地调整难。在广大农村一些村庄虽然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受姓氏、家族、宗族封建传统观念和土地政策限制,特别是受近年来城市、乡镇拆迁征地等因素影响,农民建房用地如涉及跨村、跨组的建房用地调整相当难,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规划要求落实到位。所以导致所编制的村庄规划很难实施,成了一纸空文。另外,在广大农村,农民建房所用的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也是阻碍村庄规划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实际操作难。在村庄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所编制的村庄规划中的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建筑占地面积等与农村实际需求不符,农民建房不能接受,造成规划操作不了。这类现象在城区外环线内布点村庄最为突出。根据城区村庄布点规划,在外环线内xx区有55个适度扩建和保留整治村庄、4个新建型村庄、5个农民拆迁安置型村庄。在已批准的布点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因所规划的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建筑占地面积、跨村、跨组土地协调等诸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规划要求落实到位。导致好多已编制好的村庄规划实施不了。
4、违章查处不够。在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乡镇、村委会及村小组没有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是审批农民建房不严。在村庄规划编制后,乡镇、村委会和村小组在村民申请建房时,没有按村庄规划要求正确指导和严格把关,而是让村民随意选址,有的甚至是围着村民意愿转选那批那,助长了农民随意建房风气。另一方面是乡镇、村委干部监管不力。在已编制好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内,乡镇、村委会对不按村庄建设规划建房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规划没有起到指导农民建房作用,成了乡镇的收藏品,村委会的装饰品。
5、建房审批环节繁琐。中心城区的农民建房审批环节过多,农民难以接受。可以说现在中心城区的农民建房是村、乡、区、市四级管理,层层审核,并且各个环节上面往往衔接不够,造成许多工作重复脱节。如选址踏看,为了慎重起见,每个环节的审批人员都要到现场去看一遍,浪费时间和人力。并且审批周期过长,农民往往因等的审批时限过长,还未等到有关部门放线,就自己擅自先动工建设,造成边批边违章建设现象。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十四
国家测绘局制
《测绘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2、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3、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4、单位名称: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并与印章一致。5、单位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6、电话包括所在地区的区号和电话号码。7、单位性质,按表格所列要求填写。
8、主要仪器设备:除按项目要求填写外,未列项目的先进的仪器设备可填写在“其它仪器设备”栏内。
9、填写“本单位近两年承担过的主要测绘项目”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质检证明或用户验收报告。
10、申请业务范围: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业务范围填写。
11、填写“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栏时,应当按照从事测绘工作年限的长短顺序排列。12、“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栏填写人数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测绘资质等级通用标准规定的人员数量。13、“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栏人员数量为按分级标准从事所申请业务的人员数量。14、“主要仪器设备”栏填写仪器设备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测绘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数量。
15、下载使用《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律用a4型纸。
16、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表的目录顺序,提交《测绘资质申请表》。
17、提交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不要与其它材料装订在一起,每份申请表应独立存在。18、本表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纸面不敷时,可另加页。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十五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村庄规划实施管理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加强对农村村庄规划实施和管理,正确引导农民按村庄建设规划要求有序建房,是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经对xx区内村庄规划实施和管理进行调查了解,发现在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得力,管理比较规范。但是,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规划落实不到位、管理不严,以及资金投入偏少、村庄规划编制率偏低和重建设轻规划,农民规划意识不强和不按规划建房等现象方面问题。
xx区位于吉安市中心城区,辖有六个乡镇(白塘街道),83个行政村,614个自然村(其中吉安市外环线内行政村28个、村庄145个),总人口为234028人,建成区面积为29.86平方公里。六个乡镇(白塘街道)都成立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村镇规划助理员队伍,兴桥、长塘两镇有三名规划助理员,樟山镇、曲濑乡、禾埠乡、白塘街道各有一名村镇规划助理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目前,已完成61个行政村规划,规划编制率为73.49%(外环线外行政村100%完成),自然村规划191个,规划编制率为31.11%。目前,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基本都能严格按规划进行各项建设。
1、重视宣传不够。在广大农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中,农民长期以办理了用地手续为最终手续,只认可土地管理部门,意识中根本就没有规划概念,对规划的意识也较为模糊。
一是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乡镇、村组对该项工作管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将农村村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对村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范围。
二是对政策法规宣传不够深入。各乡镇、村组对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不够深入,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深入,农村村民对规划的相关政策法规认识和理解不深。另外,从乡镇主要领导到村组一级村干部自身对这一块工作认识不深,缺乏规划观念等原因最终导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滞后,规划编制率不高。
2、规划覆盖率偏低。xx区位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与沿海发达城市和周边县市、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城乡发展不平衡,加上各乡镇、村委会和自然村没有什么支柱产业,从乡镇到村委会、村小组三级组织,都是吃财政饭可用经费有限等原因,导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滞后,规划编制率不高。全区614个自然村,只完成规划编制191个,规划编制率为31.11%,行政村完成规划编制61个,规划编制率为73.49%(外环线外行政村100%完成)。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编制村庄规划,全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履盖率进一步扩大,但是从以上几组数字上,可以看出我区在编制村庄规划上资金投入偏少,村庄规划履盖率还很低。
3、规划执行较难。
一是意识不强。在我区广大农村,由于受习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的规划意识淡薄,无视规划,规划落实难。在一些遍远村庄既使有规划也都不一定执行的了,农民建房很难按规划要求去做。在农村农民建房已形成了跟着路走的习惯,只要哪里交通方便,房子就建在哪里。所以,近年来虽然在农村建了很多新房,但农村的面貌并没有因此得到改观,还依旧是只见新房不见新貌。
二是土地调整难。在广大农村一些村庄虽然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受姓氏、家族、宗族封建传统观念和土地政策限制,特别是受近年来城市、乡镇拆迁征地等因素影响,农民建房用地如涉及跨村、跨组的建房用地调整相当难,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规划要求落实到位。所以导致所编制的村庄规划很难实施,成了一纸空文。另外,在广大农村,农民建房所用的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也是阻碍村庄规划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实际操作难。在村庄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所编制的村庄规划中的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建筑占地面积等与农村实际需求不符,农民建房不能接受,造成规划操作不了。这类现象在城区外环线内布点村庄最为突出。根据城区村庄布点规划,在外环线内xx区有55个适度扩建和保留整治村庄、4个新建型村庄、5个农民拆迁安置型村庄。在已批准的布点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因所规划的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建筑占地面积、跨村、跨组土地协调等诸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规划要求落实到位。导致好多已编制好的村庄规划实施不了。
4、违章查处不够。在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乡镇、村委会及村小组没有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是审批农民建房不严。在村庄规划编制后,乡镇、村委会和村小组在村民申请建房时,没有按村庄规划要求正确指导和严格把关,而是让村民随意选址,有的甚至是围着村民意愿转选那批那,助长了农民随意建房风气。另一方面是乡镇、村委干部监管不力。在已编制好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内,乡镇、村委会对不按村庄建设规划建房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规划没有起到指导农民建房作用,成了乡镇的收藏品,村委会的装饰品。
5、建房审批环节繁琐。中心城区的农民建房审批环节过多,农民难以接受。可以说现在中心城区的农民建房是村、乡、区、市四级管理,层层审核,并且各个环节上面往往衔接不够,造成许多工作重复脱节。如选址踏看,为了慎重起见,每个环节的审批人员都要到现场去看一遍,浪费时间和人力。并且审批周期过长,农民往往因等的审批时限过长,还未等到有关部门放线,就自己擅自先动工建设,造成边批边违章建设现象。
1、要搞好三个结合。在编制村庄规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当地实际、农村风俗、农民意愿”这三个方面的因素。规划中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建筑占地面积等应与农村实际相符。
2、加大对村庄规划实施的领导。乡镇要将村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纳入村组干部年度考核绩效中,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辖区内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加大村庄规划编制资金投入。乡镇要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乡镇、村组财政预算,市局也向省厅多争取一些农村规划编制的资金补贴,以加大村庄规划编制的资金投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的覆盖率。
4、加大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要将有关政策法规制作成简明扼要内容直观的宣传单和录音带,发乡镇(街道)、村委会。利用逢圩、节假日以宣传车广播、发放宣传单形式向农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加深对村庄规划的理解。
5、严格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乡镇、村组干部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大对本村庄内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农民不按村庄建设规划违章乱建房行为,对未按村庄建设规划建房的,要坚决予以拆除,杜绝不按村庄规划违章建房现象的发生,确保所编制的村庄规划得以顺利实施。
6、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上有突破,改变农村土地现有的管理模式,使农村集体土地能自由流转。
7、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的审批,建议市里负责村庄规划的审核,乡、村负责建房资格的审查,区里负责农民建房的选址、放线、监管等具体工作,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减少审批环节。
村庄规划申请报告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民翻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章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九条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第二十二条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村镇环境。
第二十八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和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环境卫生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学校、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粪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和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档案,对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淮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属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和生产建筑构件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擅自在村镇街道、广场、市场、公共绿地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损毁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证照时,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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