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子认证服务协议(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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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认证服务协议(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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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一

此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集团成员_______签署执行。

一、内容和范围

(一)本协议中所包括的期刊是指成员单位订购、______和集团双方同意的,附录1中所列期刊的电子版本。这些期刊(“授权资料”)架设在______拥有的电子出版平台______上提供使用。本协议还包括spin书目数据库及其他______所提供的功能和内容,e.其版权皆属于______。

(二)______保证此协议适用于它自身出版的期刊以及其他在附录1上列出的由______代理的出版物。

(三)成员单位保证接受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并承诺对执行所定条款负责。

二、授权用户

______同意成员单位和授权用户在网上使用附录1上所列的期刊。但仅限于各成员单位和授权用户,不得转让或授权他人。本协议中的“授权用户”指的是成员单位所属的正式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可以合法使用单位图书馆资料和设施的有关人员,并且只能在附录2中所确认的ip地址范围内使用。成员单位需有足够的警戒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管控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任何非授权用户不能利用单位的ip地址使用______的网络资源。成员单位保证并通过合理的方式将本协议中的使用条款和限制晓谕所有“授权用户”。一旦收到______或其他渠道的通知并有合理证据显示有一个或多个授权用户违犯了协议条款,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条款,尽一切努力来制止。

三、ip地址

授权用户根据他们的因特网地址予以确认。成员单位的ip地址、地址段应在附录2中注明。______要求单位提供网络联系人的姓名和电子信箱作为和______联系的主要负责人。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各单位可以要求增加新的ip地址,但需得到______的同意。

四、允许使用的情况

(一)授权用户可以允许在网上访问______以及附录1中所列的授权资源。可以从______上下载、保存或打印文章内容、检索结果和其他资料,但仅限于个人使用和研究。单位和授权用户使用网上资源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附录1中所列期刊的出版单位同意成员单位和授权用户对网络期刊的内容进行简短引用,但必须指明引文出处。对个别文章的拷贝和传送仅限于个人之间的交流,或者是授权用户和特定个体间的非系统性学术交流。

(三)成员单位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文章拷贝需符合下列条件:

只能用邮寄、传真或ariel方式提供电子文档的硬拷贝打印文本。任何情况下,成员单位都不可以将______电子文档以数字化格式传输给非成员图书馆、或其他个人和单位。

在没有支付出版单位的版权金(每一出版物在项目费用编码中都有说明)以前,成员单位不能把为其他图书馆和研究单位提供文献作为商业赢利的手段。该费用应直接向出版单位或版权机构缴纳。

在没有支付出版单位版权金以前,不得将文章提供给任何企业或非学术单位。

不能向中国以外的单位提供任何文章。

向非成员学术图书馆提供文章时,如果要求的只是某一篇特定文章而不是经常性、系统性的提供指定期刊,可以不支付项目费用。任何情况下,不能向其他图书馆提供整卷、整期的期刊拷贝。(允许出借原版纸本复印件)。

成员单位在向其他图书馆提供文章拷贝时,不得删除、隐藏或修改文章内的版权说明。

成员单位同意,未按上述约定使用授权资源将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五、对某些用途的限制

严禁使用任何方式和媒介对期刊文章、检索结果、以及其他授权资讯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更改、重新编辑、系统复制、转售、转发、和重新出版(超出了第4部分所允许的简单引用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版权、所有权和其他法律说明。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二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二)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

(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五)《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第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三

数字证书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bjca)作为权威、公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bjca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申请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bjca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bjca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授权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授权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bjca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bjca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第二条 使用

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bjca不承担责任。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经确认确属bjca责任,bj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第三条 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bj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随着技术的进步,bj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吊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证书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bjca在接到注册机构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bjca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其他

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bjca会通过网站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吊销证书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建议用户经常浏览bjca网站,详细阅读《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四

数字证书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bjca)作为权威、公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bjca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申请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bjca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bjca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bjca授权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3.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bjca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4.bjca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bjca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第二条 使用

1.bjca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bjca不承担责任。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5.bjca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经确认确属bjca责任,bj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第三条 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bj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随着技术的进步,bj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吊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证书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bjca在接到注册机构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bjca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其他

1.bjca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bjca会通过网站http://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吊销证书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建议用户经常浏览bjca网站,详细阅读《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五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车型:

颜色: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二、乙方自 年 月 日 时 分起租至 年 月 日 时 分终止租赁,计 天。

三、乙方在有限租赁期内,应向甲方付租金 元24小时。

四、自发车之日起至还车之日,期间该车所发生任何单方、双方事故、车辆刮蹭损耗皆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均对以上合同无异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至承租车辆完好归还并结清费用之时终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六

第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相应的证书策略,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证书策略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二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一)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更新或者撤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符合性、安全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一)重大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二)重大财产损失。

(三)重大法律诉讼。

(四)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第三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三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31日起施行。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七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四条

采用密码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系统(以下称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应当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所需密钥服务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规划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

第七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在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完成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相关技术材料;

(五)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物理环境符合电磁屏蔽、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并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予以公布;未通过安全性审查或者互联互通测试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三)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更换手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取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被吊销的,原持有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进行系统搬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国家密码管理局,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运行。必要时,国家密码管理局可以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

第十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撤销其《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通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通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一)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不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三)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进行系统搬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的。

第十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密码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八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意义的财务报表审计已经不能满足所有者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审计服务也出现了收入难以增长甚至下滑的现象。于是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向其他认证服务进军,从而导致其他认证服务迅速崛起,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宠”,比如风险咨询认证、绩效评估认证、系统可靠性认证、健康护理认证、养老服务认证、网站可靠性认证等。那么什么是审计认证服务呢,概括的说,认证服务是指审计师向决策者提供独立的专业服务,该服务能够提高信息质量或者改善决策背景,旨在增进关于某一对象信息的可靠性。

认证服务已经成为审计未来发展的方向,以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兴审计认证出现,为审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但是,审计认证的拓展不是盲目的、无限制的,而是要受制于一定的约束条件。如果审计师不考虑自身的专业任胜能力、不保持应有关注和正当怀疑的态度,不坚持独立性原则的话,那么这种审计认证的拓展不但不利于现代审计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审计师的职业形象,影响审计师行业的发展,甚至会出现第二次“安然事件”、“世通丑闻”。所以,我们认为审计认证的拓展要以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为前提,这些约束条件可以用独立性、专业能力、应有关注和正当怀疑态度等来加以概述。

一、独立性和专业能力是审计认证能否拓展的判断标准

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取决于两种概率:

一是审计师发现问题的概率,这个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能力;

二是审计师披露问题的概率,这个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因此,审计认证拓展后出现的新服务是否适合审计师的执业范围,独立性与专业能力将是最主要的标准。如果具体认证拓展带来的新服务,大大影响了审计师的独立性,或是超出了其专业能力,这种服务就是不可拓展的,进而与该服务相关的具体审计认证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一)独立性理念对审计认证拓展约束的具体运用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职业赖以存在并得发展的基石,它不仅是对审计师重要的品行要求,也是审计的特有竞争优势。一但审计师丧失了独立性,那么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同时,也就丧失了其占领审计认证市场的最有竞争力的优势。随着新的审计认证在审计师承接的业务中扮演角色的日益重要,独立性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决定是否开展或提供一项新的审计认证时,审计机构应该考虑潜在利益冲突,要向社会公众表明:新的审计认证并没有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以保持社会公众对其的信心和信赖。独立性理念可以具体化为两条标准来判断一项审计认证能否被提供:

二是该项审计认证的开展是否会在实质上影响审计师独立性,进而影响审计师的判断,即实质上的独立标准。随着现代审计具体认证的拓展,审计师的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审计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映,而成为审计师自发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意识,而这种职业素质和职业意识最终是以审计师是否能公正、客观、无偏地进行职业判断来体现的。

(二)专业胜任能力理念对审计认证拓展约束的具体运用。

专业胜任能力是对审计师专业素质的要求。一个胜任的审计师必须学习和掌握完成审计认证工作所必需的执业知识,具备不断拓展和提高的执业能力,保持以所有者为核心相关利益者要求和认可的职业态度,通过执业实践的经验积累、认证技术方法的运用和创新来达到保证审计认证质量的目的。

未来审计认证形成的主要因素包括: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审计师不可能总是达到新兴审计认证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如何具体运用专业胜任能力理念来判断审计认证是否可以被提供,又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审计师是否已经学习和掌握了开展审计认证的执业知识;二是审计师是否已经具备了开展审计认证的执业能力;三是审计师是否保持了公众对其提供审计认证所要求和认可的职业态度。在此基础上,再确定该项审计认证对审计师执业知识、能力和品质的特定专业胜任要求,如果审计师已经达到了上述专业胜任理念的三条总体标准,并且符合开展该项审计认证的特定专业胜任要求,那么就可以认为审计师提供该项具体审计认证是胜任的'。

二、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是审计认证能否拓展的合理保证

正当怀疑是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或反映这种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没有理由给予百分之百的信任,除非有明确的绝对的证据。应有关注则是要求审计师执业过程中应谨慎细心、遵守职业准则和规范,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以圆满完成执业任务。如果审计认证拓展后,审计师在提供具体审计认证的执业过程中连最基本的应有关注和正当怀疑态度都不能保持的话,那么审计的本质也就失去了其控制的意义,具体审计认证的发挥更无从说起。

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在具体审计认证拓展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始至终对这两种理念的保持上。根据审计认证的特点,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到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理念的保持:一是慎重考虑审计认证开展的可行性,审慎选服务提供的客户;二是签定合理、有效的审计认证合约;三是审慎制定详尽的审计认证工作方案;四是始终坚持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理念进行执业;五是审慎表达执业结论;六是完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

综合来看,如果说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是具体审计认证能否拓展的第一层判断标准的话,那么正当怀疑和应有关注则是对具体审计认证拓展后的再次检验。只有在提供审计认证时始终审慎遵循上述理念,才能使审计认证向更深更广的层次拓展,才能使审计认证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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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九

本协议是《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就乙方(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化买卖系统进行买卖,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关于(贵)金属订货与回购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条 乙方自愿申请使用电子买卖方式进行(贵)金属制品买卖,乙方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了甲方提供的《电子化买卖风险提示书》,乙方已清楚的认识到使用电子化买卖可能遭受的风险,并同意承担全部风险。乙方考虑到使用甲方电子化买卖有极大的便利性,所以乙方郑重声明:自愿使用甲方的电子化买卖系统进行买卖。

第三条 乙方承诺单独使用甲方提供的(贵)金属网上委托买卖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代理业务或从中收取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具备网上委托所必需的设备以及登录互联网的能力,乙方进行网上买卖所需的软件必须是经由甲方提供或从甲方网站下载。

第五条 乙方的电子化买卖内容以甲方电脑记录为准,乙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买卖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办理电子化买卖开通手续的同时,获取初始电子买卖密码,乙方应立即修改,因乙方未及时修改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郑重提醒乙方要注意密码的保密,并建议乙方不定期修改密码,尽量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第七条 电子买卖密码是乙方的电子签字形式,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一切买卖行为,均视同乙方指令下达人的亲自委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在注册填写开户信息时,必须保证其真实有效性。甲方郑重提醒乙方,在提交开户信息之前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时,提供的书面文件中必须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名。乙方开户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必须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在办理业务时,如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的联系方式与开户注册信息上的联系方式不一致,甲方会以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十条 乙方的电子买卖密码如果遗忘、泄露或被窃取,乙方必须本人及时向甲方书面申请密码变更,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密码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到的书面文件是指传真件或扫描件;乙方承认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凡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买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已进入甲方买卖委托系统的买卖指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查询,甲方帮助查实其买卖状况,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本协议随《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书》的生效而生效、终止而终止,自乙方通过甲方网上电子开户协议后生效。

客户须知

第一条 客户应知晓从事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具有风险。客户在开户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中相关的风险明示文本,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

第二条 客户应知晓在从事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过程中,任何保障获利或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没有根据的。

第三条 客户应知晓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甲方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贵)金属订货与回购交易(全权委托是指全权代替客户决定买卖指令的内容)。甲方的分析师或客户经理可以向客户提供其个人对于市场走势的看法或预期,但是仅供客户参考,而不构成对于实际操作的任何建议,客户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第四条 客户代理人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甲方无权干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对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发生的行为后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客户申请得到交易帐号后,应立即登陆交易平台和金银通平台修改密码,若因未及时修改密码或密码丢失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

一、权威认证,用爱服务。

二、有认证,有权威,有服务。

三、信任源于权威,专业源于责任。

四、专业认证咨询,专心服务万民。

五、认证无小事,咨询无难事。

六、权威认证的领导者。

七、服务认证,服务客户。

八、专业认证服务,高效快速无忧。

九、认证专家,服务到家。

十、认证同行,天下纵横。

十一、专业认证咨询,用心服务便民。

十二、认证品牌,服务专家。

十三、权威认证,质量保证。

十四、认证权威机构,服务质量优秀。

十五、认证咨询专家,服务万户千家。

十六、认证咨询万千,精诚服务领航。

十七、认证专家,服务天下。

十八、认”达天下,“证”通仁和。

十九、直认不讳,铁证如山。

二十、服务万家,认证天下。

二十一、权威认证,做企业的第二张名片。

二十二、认证咨询,专心为您。

二十三、让认证不再神秘、困难。

二十四、我们追求让你满意的认证服务。

二十五、一生九美,认证十分。

二十六、认证在身边,服务至为先。

二十七、信誉认证,贴心服务。

二十八、服务你我,认证大家。

二十九、认证咨询我用心,精准可靠您放心。

三十、认证专家,只为更好。

三十一、权威认证,为你解忧。

三十二、认证咨询你我零距离。

三十三、权威认证,智行天下。

三十四、专业认证,安行天下。

三十五、权威认证,高枕无忧。

三十六、用专业认证铸就权威品质。

三十七、精诚立天下,服务千万家。

三十八、为您的认证尽心服务。

三十九、辐射全国的认证咨询专家。

四十、认证的标杆,贴心的关怀。

四十一、认证更认真,贴心更放心。

四十二、认证遍天下,服务千万家。

四十三、天下为公,责任在肩。

四十四、认证为你,咨询有我。

四十五、专注认证服务,共享精彩世界。

四十六、认证之道,专心智造。

四十七、让我肯定你的实力。

四十八、认证咨询有专家,胸怀天下百姓夸。

四十九、服务认真,专业认证。

五十、认证于品,服务于心。

五十一、专业认证,品质服务。

五十二、认证服务公司,选贴自己心的。

五十三、权威认证,给您一千个专业的理由。

五十四、认证咨询优化大师。

五十五、认证致远,未来无限。

五十六、行业权威,全力作为。

五十七、精诚服务有我,认证咨询为你。

五十八、认证就在您身边。

五十九、权威认证,只为更好。

六十、专业认证,优质服务。

六十一、认证咨询,服务天下。

六十二、权威认证,开启成功。

六十三、咨询天下,不二见证。

六十四、认证咨询,由我领航。

六十五、认证于行,服务于心。

六十六、成就你的专业,是我的使命。

六十七、认证万家,胸怀天下。

六十八、以认证咨询为己任,以服务百姓为宗旨。

六十九、认证服务,服务认真。

七十、权威认证,与爱同行。

七十一、认证到家,服务天下。

七十二、信任来源于权威的力量。

七十三、认证专家,服务万家。

七十四、信拓为友,认证无忧。

七十五、专业专注,用心服务;权威认证,后顾无忧。

七十六、专业认证咨询,助您梦想腾飞。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一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加快税款资金安全周转,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乙方双方签定本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协议事项: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委托乙方凭国库转发的由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产生应纳税款的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税款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自愿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国库转发的甲方应纳税(费)款及滞纳金、罚款等电子信息从本协议书中所指定的缴税账户中划缴。

(二)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的事项如下:

开户银行: ,

纳税人识别号为(税务登记证号码):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账户名称: ;

纳税账号: 。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三)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协议书,并持乙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税(费)款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四)甲方保证在税(费)款限缴期内,其缴税账户的可动用存款余额足以缴纳税款。若因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造成划缴失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缴税账户的可动用存款余额不足缴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时,应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批缴纳。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在收到国库转发的划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直接从本协议书所指定的缴税账户划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税款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国库转发的时间超过营业时间或其他方面的正当理由。

(二)因甲方缴税账户有误等原因造成不能划缴税款的,乙方应于收到国库转发的扣款信息当天以电子信息的方式直接反馈给国库。

(三)乙方严格按照国库转发的应纳税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若因国库转发的电子缴税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划缴税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成功划缴税款后,打印《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甲方到乙方领取,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凭证。

四、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实行电子缴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需缴纳滞纳金、罚款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六、甲方向乙方办理缴税账户变更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七、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三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联系人:

电子信箱:

为扩大图书的传播途径,共同推进和繁荣我国的教育文化事业,甲乙双方就电子图书的制作和传播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对其提供图书的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包括简体和繁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甲方授权的图书以电子图书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制作、传播和销售。“电子图书形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将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

2、甲方保证拥有其所提供的图书的版权所有者授予的对图书数字化版权的独家使用权,并拥有授权乙方以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图书的权利;保证其所提供的图书和所授予的数字化版权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因授权图书或上述授权与第三人包括有关国家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争议,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并应补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并可以终止协议。

3、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授权图书的样书 种和电子文档 种;全年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图书总数量样书不少于 种和电子文档不少于 种(电子文档是指s2、s72、ps2、ps、doc、pdf等其中一种格式文件)

4、甲方向乙方授权后,甲方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免费为其在中文在线网站上宣传甲方的权利,具体形式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有权索取相关图书销售和浏览信息;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其应得收益;

5、甲方指定 ______作为合同执行人及联络人。

6、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所提供图书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即乙方享有将甲方所提供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的非专有使用权。

2、乙方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具体技术、方法以及乙方推广数字化图书的方式均为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对图书数字化的具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图书的版式设计、技术设计、独特的阅读功能的设置和组合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使用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形势决定使用授权作品的具体方式及其宣传、包装、价格和销售形式;乙方为实现使用甲方授权作品的目的,有权委托第三方将授权作品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制作、传播和销售。

4、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图书的完整性,不更改图书的版权信息和内容。

5、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价格和结算

1、每年对于当年甲方提供的电子图书实现的销售收入:甲方与乙方按照3:7的分成比例进行结算。

2、电子图书的销售数量以中文在线销售软件统计的数量为准。

3、每年12月31日为版权使用费结算截止日,1月10―15日为版权使用费支付日期。乙方根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记录和有关电子凭证按照上述结算约定向甲方支付其应得分成,甲方应为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授予乙方的非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乙方不得限定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类似的使用协议;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许可其他任何第三人独家使用本协议涉及图书的数字化版权或将图书的数字化版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包括对方经营信息、销售数据和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非经对方的书面的、特别的授权以及在法律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或有其它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发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乙方逾期支付著作权使用酬金,每逾期一日按报酬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本合同终止日前必须将所有未付清款项付给甲方。

六、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协商签定书面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任何由本协议引起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最终由北京仲裁

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甲方(公章): 出版社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股份人遵循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司为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总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经营范围:详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经营期限:自接管之日到公司增资扩股时止,以后按出资人出资比例重新划分股份。

第三章 各股东所占股份

第六条:因本公司原法人代表因违法被刑事处罚、老股东无法再继续经营,致使公司各种业务无法开展;公司以前所有账目全部丢失、无流动资金、债权债务不清、所有业务经营停滞,新股东受老股东委托接管管理并经营公司业务。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对其公司股份进行划分:

第四章 各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股份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股份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通过股东会议决定的投资;

(三)公司依法经营后3年内不得抽回投资额;

(四)以其股份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经营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之不受外界因素影响,避免导致管理架构混乱等情况发生。

第十条:除管理方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董事会和管理方提出,以便管理方能制定相应措施。

第五章 投入资金回报及债权划分

第十一条: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主要由管理方负责筹集,公司以月息1.5%每月计算回报给出资方;同时所有股东筹集并用于公司发展的资金也按上面月息计算。

作为公司的费用由公司每月支出,其他超出月息1.5%的资金,必须经所有股东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自接管之日起至正常经营前为公司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事宜的各种费用也列入到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本公司接管之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接管前的具体负责人承担,新股东无任何理由负责或享有。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____________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公司,在全体股东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决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负责管理本公司。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主管全面工作,并处理公司所有事务;除非发生重大失误,否则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分派利润予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由所有股东努力发展,并推动公司所有员工共同发展业务,公司每一笔业务必须经管理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考虑到管理方单方面承担该公司的所有风险,管理方拥有一票否决权,即管理方不同意办理的业务,公司任何人员不能操作该笔业务。

由于为股份经营形式,各股东的工资、通讯费、生活费补助等另行议定,除去公司各项费用后,以每月净利润分红一次。具体分红比例同上股份比例。

第十九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股份比率共同承担。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股东如有违约将在违约之日起三十个日历天内付给未违约股东总违约金壹仟万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对违约资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股东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以上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公司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并由各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本协议签署地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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