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子认证服务协议(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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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子认证服务协议(案例14篇)
时间:2023-10-29 18:54:03     小编:BW笔侠

感谢信是一种以表达感激之情和传达诚挚祝福为目的的书信。写出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并非易事,需要我们不断地反思和修正。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一

数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_______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签发的网上凭证,是为身份确实、资信可靠的个人、单位和服务器等在网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安全电子事务处理等提供的一种身份认证。凡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个人和服务器数字证书申请人(以下简称证书申请人)均可向广东业务受理审批单位申请领用数字证书。

为了保障数字证书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_______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广东权利与责任

(1)广东发放的各类型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身份、加密数据、保证网络安全通讯,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证书申请人将其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广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2)广东委托各受理审批单位进行证书申请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申请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审批单位的规程办理手续。广东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审批单位的地址。在通过受理审批单位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证书申请人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以及该证书的存储介质。

(3)广东及其受理审批单位在进行身份认证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广东安全操作流程。如果由于广东设备故障、线路中断,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广东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4)广东ca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6)随技术的进步,广东ca有权要求证书申请人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广东ca更新证书,若逾期证书申请人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7)由于身份认证差错,造成证书申请人或他人损失时,广东ca负责赔偿责任。

(8)证书所有权属于广东ca,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广东ca有权主动废止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

·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其他协议、法规及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情况。

2.?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与责任

(1)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广东ca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如实提交各种申请材料,如实填写证书申请表格。证书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证书申请人在身份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广东ca签发证书错误,因而造成损失时,由证书申请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3)证书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广东ca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证书申请人应当自行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如遇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广东ca或其受理审批单位办理挂失/报失,并配合调查。

(4)如发生第(3)条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审批单位申请报失数字证书。报失手续遵循广东规定。广东在接到受理审批单位的报失申请后,在24小时内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应当承担在数字证书废止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

(5)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或2年。证书申请人必须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广东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6)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若证书个人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法发生变动;单位的法人、网站等发生变动,应立即通知广东。因证书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广东ca更新证书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7)所有使用证书在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均视为证书申请人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证书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8)证书申请、废止、更新等的审核权在广东ca,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广东ca制定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9)如果证书申请人死亡或单位停业或解散时,若证书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其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申请表格存根,向广东请求报失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如果数字证书申请证明遗失,凭法律效力证明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废止前产生的一切行为。

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证书申请人、受理审批单位与广东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时,广东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证书申请人。

(3)本协议书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广东ca。协议书解释、修改并正式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证书申请人如果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如果有异议而因此需要报失证书的,应该向广东ca提出。广东ca将本着“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服务,维护证书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书之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四、附则

(1)各类证书的申请表、更新表、报失表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证书申请人在递交数字证书申请表之前,须首先阅读本协议书条款。若申请人不接受本协议条款,则数字证书申请将不予受理。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二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提高效率、减少环节、促进发展、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的宗旨,根据国家和_________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乙方通过电子定舱的形式向甲方定舱,委托甲方承运国际集装箱货物,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电子定舱协议:

1.电子定舱作为edi电子数据交换的报文形式之一,双方均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及_________市有关电子数据交换(edi)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2.当甲方接收到的报文经确认该项传送的报文的真正接收人有误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同时将这项信息从系统中删除。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bjca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bjca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bjca授权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3.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bjca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4.bjca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____________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1.____________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____________不承担责任。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5.bjca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经确认确属bjca责任,bj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bj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随着技术的进步,bj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证书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bjca在接到注册机构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bjca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bjca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bjca会通过网站________________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吊销证书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建议用户经常浏览bjca网站,详细阅读《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车型:

颜色: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二、乙方自 年 月 日 时 分起租至 年 月 日 时 分终止租赁,计 天。

三、乙方在有限租赁期内,应向甲方付租金 元24小时。

四、自发车之日起至还车之日,期间该车所发生任何单方、双方事故、车辆刮蹭损耗皆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均对以上合同无异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至承租车辆完好归还并结清费用之时终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五

数字证书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bjca)作为权威、公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bjca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申请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bjca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bjca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授权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授权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bjca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bjca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第二条 使用

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bjca不承担责任。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经确认确属bjca责任,bj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第三条 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bj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随着技术的进步,bj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吊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证书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bjca在接到注册机构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bjca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其他

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bjca会通过网站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吊销证书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建议用户经常浏览bjca网站,详细阅读《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六

数字证书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bjca)作为权威、公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bjca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申请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bjca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bjca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bjca授权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3.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bjca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4.bjca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bjca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第二条 使用

1.bjca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bjca不承担责任。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5.bjca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经确认确属bjca责任,bj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第三条 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bj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随着技术的进步,bj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吊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证书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bjca在接到注册机构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bjca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其他

1.bjca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bjca会通过网站http://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吊销证书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建议用户经常浏览bjca网站,详细阅读《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七

乙方:银行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企业”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分支机构授权的权限不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和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银行解冻客户证书。

(四)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六)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七)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四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客户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第十条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中心将企业申请材料、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整理,然后提交给由中心成员、相关专家工作组的专家和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的认证评定组,评定组撰写综合评审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节能标志。

中心负责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协议书,领取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由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或向中心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节能标志(节能标志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第十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节能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中心报告节能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两次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之间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

(一)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证的'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四)认证证书或节能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二十一条时,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结束后,企业向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心主任批准撤消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通过认证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三)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四)转让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节能标志的信誉;

(五)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六)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使用伪造的节能标志或冒用节能标志、转让节能标志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时,其产品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符合认证条件要求,但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验或暂停、撤消认证证书有异议;

(三)认证机构、检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

(四)认证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二十七条申诉调查和处理工作一般由中心的申诉监理部组织进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管理委员会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的企业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九

一、权威认证,用爱服务。

二、有认证,有权威,有服务。

三、信任源于权威,专业源于责任。

四、专业认证咨询,专心服务万民。

五、认证无小事,咨询无难事。

六、权威认证的领导者。

七、服务认证,服务客户。

八、专业认证服务,高效快速无忧。

九、认证专家,服务到家。

十、认证同行,天下纵横。

十一、专业认证咨询,用心服务便民。

十二、认证品牌,服务专家。

十三、权威认证,质量保证。

十四、认证权威机构,服务质量优秀。

十五、认证咨询专家,服务万户千家。

十六、认证咨询万千,精诚服务领航。

十七、认证专家,服务天下。

十八、认”达天下,“证”通仁和。

十九、直认不讳,铁证如山。

二十、服务万家,认证天下。

二十一、权威认证,做企业的第二张名片。

二十二、认证咨询,专心为您。

二十三、让认证不再神秘、困难。

二十四、我们追求让你满意的认证服务。

二十五、一生九美,认证十分。

二十六、认证在身边,服务至为先。

二十七、信誉认证,贴心服务。

二十八、服务你我,认证大家。

二十九、认证咨询我用心,精准可靠您放心。

三十、认证专家,只为更好。

三十一、权威认证,为你解忧。

三十二、认证咨询你我零距离。

三十三、权威认证,智行天下。

三十四、专业认证,安行天下。

三十五、权威认证,高枕无忧。

三十六、用专业认证铸就权威品质。

三十七、精诚立天下,服务千万家。

三十八、为您的认证尽心服务。

三十九、辐射全国的认证咨询专家。

四十、认证的标杆,贴心的关怀。

四十一、认证更认真,贴心更放心。

四十二、认证遍天下,服务千万家。

四十三、天下为公,责任在肩。

四十四、认证为你,咨询有我。

四十五、专注认证服务,共享精彩世界。

四十六、认证之道,专心智造。

四十七、让我肯定你的实力。

四十八、认证咨询有专家,胸怀天下百姓夸。

四十九、服务认真,专业认证。

五十、认证于品,服务于心。

五十一、专业认证,品质服务。

五十二、认证服务公司,选贴自己心的。

五十三、权威认证,给您一千个专业的理由。

五十四、认证咨询优化大师。

五十五、认证致远,未来无限。

五十六、行业权威,全力作为。

五十七、精诚服务有我,认证咨询为你。

五十八、认证就在您身边。

五十九、权威认证,只为更好。

六十、专业认证,优质服务。

六十一、认证咨询,服务天下。

六十二、权威认证,开启成功。

六十三、咨询天下,不二见证。

六十四、认证咨询,由我领航。

六十五、认证于行,服务于心。

六十六、成就你的专业,是我的使命。

六十七、认证万家,胸怀天下。

六十八、以认证咨询为己任,以服务百姓为宗旨。

六十九、认证服务,服务认真。

七十、权威认证,与爱同行。

七十一、认证到家,服务天下。

七十二、信任来源于权威的力量。

七十三、认证专家,服务万家。

七十四、信拓为友,认证无忧。

七十五、专业专注,用心服务;权威认证,后顾无忧。

七十六、专业认证咨询,助您梦想腾飞。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联系人:

电子信箱:

为扩大图书的传播途径,共同推进和繁荣我国的教育文化事业,甲乙双方就电子图书的制作和传播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对其提供图书的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包括简体和繁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甲方授权的图书以电子图书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制作、传播和销售。“电子图书形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将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

2、甲方保证拥有其所提供的图书的版权所有者授予的对图书数字化版权的独家使用权,并拥有授权乙方以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图书的权利;保证其所提供的图书和所授予的数字化版权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因授权图书或上述授权与第三人包括有关国家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争议,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并应补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并可以终止协议。

3、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授权图书的样书 种和电子文档 种;全年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图书总数量样书不少于 种和电子文档不少于 种(电子文档是指s2、s72、ps2、ps、doc、pdf等其中一种格式文件)

4、甲方向乙方授权后,甲方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免费为其在中文在线网站上宣传甲方的权利,具体形式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有权索取相关图书销售和浏览信息;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其应得收益;

5、甲方指定 ______作为合同执行人及联络人。

6、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所提供图书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即乙方享有将甲方所提供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的非专有使用权。

2、乙方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具体技术、方法以及乙方推广数字化图书的方式均为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对图书数字化的具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图书的版式设计、技术设计、独特的阅读功能的设置和组合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使用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形势决定使用授权作品的具体方式及其宣传、包装、价格和销售形式;乙方为实现使用甲方授权作品的目的,有权委托第三方将授权作品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制作、传播和销售。

4、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图书的完整性,不更改图书的版权信息和内容。

5、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价格和结算

1、每年对于当年甲方提供的电子图书实现的销售收入:甲方与乙方按照3:7的分成比例进行结算。

2、电子图书的销售数量以中文在线销售软件统计的数量为准。

3、每年12月31日为版权使用费结算截止日,1月10―15日为版权使用费支付日期。乙方根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记录和有关电子凭证按照上述结算约定向甲方支付其应得分成,甲方应为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授予乙方的非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乙方不得限定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类似的使用协议;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许可其他任何第三人独家使用本协议涉及图书的数字化版权或将图书的数字化版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包括对方经营信息、销售数据和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非经对方的书面的、特别的授权以及在法律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或有其它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发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乙方逾期支付著作权使用酬金,每逾期一日按报酬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本合同终止日前必须将所有未付清款项付给甲方。

六、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协商签定书面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任何由本协议引起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最终由北京仲裁

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甲方(公章): 出版社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一

在申请、接受或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之前,您必须先详细阅读本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订户协议(以下称订户协议)。若您不同意本订户协议之条款,请勿申请、接受或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也可以通过e-mail:___________获得。认证业务声明之修订条文也公布于_______的资料库中,具体网址为_______。

您必须同意,完全按照认证业务声明及本订户协议的条件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及相关的发证机构服务。您还必须同意,在信赖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安全服务器证书或发证机构签发的其他证书的时候,明确遵守_______的「信赖方协议」和认证业务声明第8章的规定。该信赖方协议也公布在_______的资料库中,网址为_____________。除遵守认证业务声明及信赖方协议所载内容外,您还赞同并接受以下1-7部分。

附加信息及条款和条件:

1.出口许可

全球服务器证书的出口将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您必须符合上述有关规定,_______才会签发给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2.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使您能使用128位的rc4或idea,56位的des,双密钥triple-des加密技术,或_____可能采用的其他加密技术来建立ssl或tls会话。

3.合格的申请者

在满足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_______有权独自决定是否向您提供全球服务器证书。

4.地理限制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_______有权独自决定是否允许您在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安装和使用全球服务器证书。

5.使用限制

5.1软件平台限制

您必须保证,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_______网站页面上所列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软件平台(软件)上建立ssl或tls会话路。如果软件不是在注册表上特别注明的、则您在该软件上安装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之前,有责任确保该软件的使用符合相关的出口规定。

5.2仅单一使用

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禁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1)为了或代表其他机构而使用;

(3)一张服务器数字证书在同一时间在一个以上的具有不同域名的服务器上使用。如果您选择安装及展示安全站点标记(securesiteseal,下称标记),对该标记的安装及展示仅在符合安全站点标记许可协议(参见:http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安全站点标记许可协议)的条件下方可进行。

5.3吊销如果您的机构名称和/或域名发生改变,您需立即通知_______,_______将吊销您的证书。如果您安装了标记但并未履行安全站点标记许可协议赋予您的任何义务,_______有权吊销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5.4数字证书吊销或期满之义务当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期满或您收到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吊销的通知时,您应立即把该证书从所安装的服务器中永久删除,且往后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如果您已安装了标记,您还应按照安全站点标记授权协议中规定的要求删除此类标记。如果违反上述规定,_______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6.附加陈述

通过提交本订户协议和证书申请,您声明下列陈述是真实的,并保证在本订户协议的有效期间内这些陈述仍将是真实的。

6.1本订户协议和证书申请由证书申请中所列的机构(下称申请机构)的授权代表或有权官员递交,以保证申请机构已经或将会全部符合本订户协议(和证书申请)中设定的条件。

6.2申请机构在获得和使用全球服务器证书时,完全遵守了适用于_______的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

6.3您必须在有效控制下运作已经安装了您的全球服务器证书的计算机系统(服务器)。

使用的权力。

6.4如果您在任何时候不再符合合格申请者的定义,您应当吊销您的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7.不合格的申请者

您不是如第三部分所定义的合格申请者,您仍可能适合购买和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申请机构可以在个别批准的出口许可安排下获得并使用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

如认证业务声明所述,发证机构只提供有限的保证,但不提供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保证,包括适销性保证或适用性保证;发证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拒绝除认证业务声明中所述的有限责任之外的所有附带性的、结果性的以及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责任。重要细节请见认证业务声明。

于下列情形(任一情形先发生)时,您表示了解并接受本订户协议的条款:

(i)向_______提出全球服务器数字证书的申请;或

(ii)使用该数字证书。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二

本协议是《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就乙方(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化买卖系统进行买卖,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关于(贵)金属订货与回购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条 乙方自愿申请使用电子买卖方式进行(贵)金属制品买卖,乙方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了甲方提供的《电子化买卖风险提示书》,乙方已清楚的认识到使用电子化买卖可能遭受的风险,并同意承担全部风险。乙方考虑到使用甲方电子化买卖有极大的便利性,所以乙方郑重声明:自愿使用甲方的电子化买卖系统进行买卖。

第三条 乙方承诺单独使用甲方提供的(贵)金属网上委托买卖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代理业务或从中收取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具备网上委托所必需的设备以及登录互联网的能力,乙方进行网上买卖所需的软件必须是经由甲方提供或从甲方网站下载。

第五条 乙方的电子化买卖内容以甲方电脑记录为准,乙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买卖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办理电子化买卖开通手续的同时,获取初始电子买卖密码,乙方应立即修改,因乙方未及时修改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郑重提醒乙方要注意密码的保密,并建议乙方不定期修改密码,尽量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第七条 电子买卖密码是乙方的电子签字形式,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一切买卖行为,均视同乙方指令下达人的亲自委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在注册填写开户信息时,必须保证其真实有效性。甲方郑重提醒乙方,在提交开户信息之前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时,提供的书面文件中必须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名。乙方开户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必须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在办理业务时,如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的联系方式与开户注册信息上的联系方式不一致,甲方会以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十条 乙方的电子买卖密码如果遗忘、泄露或被窃取,乙方必须本人及时向甲方书面申请密码变更,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密码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到的书面文件是指传真件或扫描件;乙方承认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凡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买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已进入甲方买卖委托系统的买卖指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查询,甲方帮助查实其买卖状况,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本协议随《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书》的生效而生效、终止而终止,自乙方通过甲方网上电子开户协议后生效。

客户须知

第一条 客户应知晓从事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具有风险。客户在开户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中相关的风险明示文本,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

第二条 客户应知晓在从事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过程中,任何保障获利或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没有根据的。

第三条 客户应知晓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甲方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贵)金属订货与回购交易(全权委托是指全权代替客户决定买卖指令的内容)。甲方的分析师或客户经理可以向客户提供其个人对于市场走势的看法或预期,但是仅供客户参考,而不构成对于实际操作的任何建议,客户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第四条 客户代理人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甲方无权干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对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发生的行为后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客户申请得到交易帐号后,应立即登陆交易平台和金银通平台修改密码,若因未及时修改密码或密码丢失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秉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乙方愿意承担工程项目砂石运输,为了在运输过程中能安全、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运输任务,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砂石、水泥给乙方承运。

2、乙方配合甲方把砂石、水泥等物资运到指定地点。

二、各项目点运费:_______________。

三、运费结算

按每个运输总造价的______%付取工程,其余工程款待运输完成后______个月内全部结清所有运费。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应坚持装载适度,并做到人、车安全。

2、乙方应遵守交通规则,有序装车,防止发生事故。

3、在整个工程的物资运输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个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

合同签定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篇十四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签署。

(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

其地址为:

(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其地址为:

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互联网购物平台(天猫、京东、亚马逊、一号店商城与苏宁易购商城)(以下简称“b2c”)申请并建设网上店铺,并委托乙方对甲方所拥有的产品进行互联网销售,对甲方所拥有的店铺进行运营、策划、推广装修等服务。本协议双方若无特别约定,甲方之产品包括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生产、销售或经营的所有产品。

1.2 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作为产品的品牌持有人或拥有人或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文件等)。

2.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开始进行为甲方申请网上店铺相关的工作,乙方负责为甲方在b2c平台进行店铺注册以及为b2c店铺账号开通等相关申请工作。

2.2 甲方负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入驻b2c平台申请店铺注册需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2.3 乙方负责甲方b2c店铺首页装修及商品模板设计,包括店铺招牌设计、店铺首页自定义区设计、店铺首页左侧类目条设计、店铺商品展示设计和店铺商品模板设计等。在上线之前交由甲方最终确认。

2.4 乙方负责甲方b2c店铺的产品上架工作,上架的产品以甲方提供的产品目录为准,若甲方有异议,应及时提请乙方,由乙方进行修改。

2.5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申请网上店铺的注册申请过程中,若因为甲方提交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注册申请延缓的,由甲方负全责。

2.6 在甲方的b2c商城店铺注册和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须向b2c平台支付的保证金以及技术服务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按照所在b2c平台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3.1 乙方负责甲方b2c店铺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

3.1.1 b2c店铺网络维护技术支持;

3.1.2 产品更新与上架;

3.1.3 运营策略的协同制定与完善;

3.1.4 推广页面制作与店铺改版设计;

3.1.5 数据提取并分析及内部流程改进;

3.1.6 客服售前售后咨询及服务质检;

3.1.7 促销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3.1.8 会员管理及营销;

3.1.9 分销平台维护及完善;

3.1.10 sns推广与维护。

3.2 乙方负责甲方全年度广告策划并提供可行性广告执行方案。

3.3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获取每月产品销售数量、客单价、转换率、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并在每月5号前提供给甲方。乙方拥有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专业分析报告,可优先向甲方提供。

3.4 乙方承诺在甲方b2c店铺所出售的商品均为经甲方提供的商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用于非甲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3.5 对于通过甲方b2c店铺完成的产品销售,由甲方负责提供相关产品,并负责产品质量、产品运输、产品售后等所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6 甲方应提供b2c平台的账户密码及支付宝登陆密码给乙方,以便于乙方运营过程中以及甲乙双方结算及核对每月销售佣金时使用;若甲方修改支付宝登陆密码的,应在修改密码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告知乙方。支付宝登入密码只限乙方在核算店铺销售金额时使用。

3.7 甲方应积极配合本协议所述产品的销售事务,如有产品推广和促销活动,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提交相应活动素材给乙方,以便乙方根据其专业判断进行相应安排。

3.8 甲方承诺遵守网上店铺所在b2c平台的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b2c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 乙方为甲方申请b2c网上店铺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4.2 甲方产品自身的各项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乙方除为了本协议的目的正常使用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2 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续约,经双方协商可确定下一年度的合作事宜,签订后续合作的有关合同。

6.1 甲方按货品库存的 折(新品 折)的价格向乙方供货(不含物流费用)。

6.2 以上销售佣金计算办法中,销售商品成交总额的计算日为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并采取累计计算办法。

6.4 甲方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7.1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7.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不充分的或虚假的信息致使另外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1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按协议终止前三个月(网上店铺开设成功不超过三个月的,按实际时间计算)的平均佣金计算出的月佣金额,按三个月支付乙方的佣金损失。若剩余协议时间不足三个月,按实际剩余月数计。

8.2 除本协议以上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1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状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扩大。

9.2 如因国家互联网或其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1 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应甲方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若一方确定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10.5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应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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