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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1990年x月1x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经济开发区xx村xx组,身份证号:34242519900xxxx04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89年x月1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4251989xxxx3752。电话:13856xxxx62,1515xx93xx7.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20xx)舒民一初字第00852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不予离婚或发回重审;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彻底破裂判令离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1、原判决认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提供的手写清单中明确提到,婚前被上诉人利用周末到上诉人工作地恋爱产生的消费费用,可以证明双方婚前是经过自由恋爱交往的,有感情基础。证人也明确说明婚前被上诉人周末经常接上诉人经常一起游玩,且被上诉人多次托人向上诉人提亲。综合证据显示,双方婚前感情较好。
2、原判决认定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与事实不符。
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仅能证明双方未举行婚礼,自己不能证明是否共同生活。村委会做为基层组织,不可能知晓夫妻感情生活。村委会证明本案中不应具有证明的效力。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判决返还彩礼缺乏法律依据。
上述人与被上诉人是合法登记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的合法夫妻,婚前被上诉人家人赠送给上诉人的少量红包属于赠与,且也已经用于婚后的生活开支。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情形。
三、原判决对证人证言的采纳明显不妥,对上诉人不公。
证人明确说明与被上诉人是朋友关系,与上诉人以前并不认识。只有一个与被上诉人具有亲密关系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判决只采纳证人证言中有利于被上诉人的部分,对有利于上诉人的证言未予采纳,如证人说婚前双方经常周末一起游玩,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不能证明没有共同生活,都未在判决中采纳,明显对上诉人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不当,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上诉人:
民事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1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10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缨路86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3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中路中段体育场内。
上诉人1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为与被上诉人2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及被上诉人3公司(以下简称“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2公司针对上诉人1公司的起诉及诉请。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为:“被告1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且原告与被告均不认可该声明。故合议庭对该份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这种判断与认定是不符事实和法律的,也是逻辑混乱的认定。
1这种认定不符合事实。
在原告的一审起诉书中就明确的声称:“第一被告(上诉人)召集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代表吴飞、被告代表周进修、洪瑶珠(被上诉人3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于20xx年7月8日13时30分签订了一份声明,作废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诉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瑶珠签订,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负责,声明签字后即付工程款。”这说明,作为原告即被上诉人2公司是明确同意并认可上述三方所签订的声明的。即使在其起诉时也是明确认可这个声明的,并没有否认这个声明。只不过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并没有按照这个声明的规定履行其所有义务,所以被上诉人2公司才要起诉。故,从被上诉人自己的起诉书中我们就能够确认上述的声明是真实的,有效的,没有违反被上诉人2公司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2,这种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该声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当事人双方过后的自我陈述。而在于当时签订时刻的具体情况即签字的当事人意思是否明确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实的,表达是明确的。而且,在法律意义上该声明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债的转移”。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的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而本案中,原来承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很明确已经在声明中移转给了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而且,在移转的具体过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签字,符合债的转让的法律程序与规定。所以,依法进行的这种债的移转即权利义务的移转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变。在原审中,两被上诉人认为上述声明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与上诉法律规定相悖的。而原审法庭没有把法律的依据及法理说清即认定声明无效,显然是不适当、不合法的随意而为。
3、这种认定的依据及逻辑是混乱的。
原审法庭因为“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与被告(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均不认可该声明”从而认定声明是无效的。这种逻辑让人瞠目结舌。法庭判断一个事实,不应当完全凭借当事人之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的陈述,而是要看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诉人2公司与被上诉人3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不认可声明的原因其实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够最大化,所以才作出这种说法。但是,他们不能否认的是他们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声明中明确签字同意声明的内容。没有任何人强迫及欺骗他们签字。他们理应对他们的签字负责,他们理应对他们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负责。(洪瑶珠是滨海餐饮公司的法人,其行为代表公司。吴飞是2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也代表公司。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诉人2公司的起诉书中也明确表明“原告代表是吴飞。”)
所以,不去看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而仅仅凭利益相关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违背事实的否认来认定声明的效力,是严重的逻辑混乱。
综合,原审法庭对于上述声明的认定是错误的。我们不知道原审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据判断这个声明是无效的?是不真实的么?还是违反了哪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原审法庭在判决书中并没有阐明这一关键问题。原审判决没有给上诉人以合适,合法,能够服众的理由与答案。
上诉人认为:该声明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在签订该声明以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公司再无任何经济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4,在签订上述声明之后,如果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没有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2公司付款,也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了。被上诉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主张权利,因为2公司已经在声明中签字明确表明同意“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和洪瑶珠负责”。而这个声明是一经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文件。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公司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经济关系。
被上诉人2公司实际上是给原来的瑶珠酒店进行装修,当时双方的承包合同明确甲方为“瑶珠酒店”。而当时的时间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瑶珠才与陕西咸阳长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咸阳市体育宾馆、创办瑶珠酒店的协议书。因此,在签订装修承包协议书的时候,瑶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无法盖章,故,才在甲方瑶珠酒店的字体上暂时盖上了上诉人的公章。
基于这种混乱的情况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签订了声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废,一切责任由3公司和洪瑶珠负责。这才是整个事件的全貌。故,上诉人与装修合同之前无任何关系,在签订声明之后更无任何关系。上诉人不应当对明确应当由3公司及洪瑶珠负责的债务承担责任。
民事上诉状篇三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明材料______件。
民事上诉状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民事上诉状篇五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份,证据目录及证据份。
上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篇六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医疗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劳动保障咨询公司
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星民初字第1x42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有误,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为1x元,原审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二、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受伤时为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被告医疗公司的生产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医疗公司工作,先后与医疗公司签订过多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诉人发生工伤。x年x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间,上诉人的工资一直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上诉人认为,既然上诉人是在医疗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上诉人是医疗公司的员工。所以,上诉人发生工伤时,显然是与医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医疗公司的员工。
原审认定上诉人系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证据不足。因为上诉人没有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上诉人也没有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领取过工资,上诉人根本不可能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工作期间,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个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根据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医疗公司只是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代为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协议时并未告知劳动者。故仅凭两被上诉人私下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就认定上诉人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等于认定上诉人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分析的理由来看,原审主办法官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和概念根本没有弄明白,必然导致其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对《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关工伤补助金的标准理解有误,比如原判决p4第二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比例为x年,应该x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个月。
(二)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并不是按个人的实际工资确定”(原判决p5第5-6行)。这里显然混淆了“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概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由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的,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本单位工资总额)×费率。所以,工伤保险“费率”显然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医疗公司委托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判决p5第6-x行)。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医疗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是认为医疗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时没有按照本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并没有主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无需举证证明其缴费“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为由,认为上诉人诉请不能成立,这也是由于原审主办法官对工伤保险相关概念的不理解,导致了她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理解错误,因此才以一个毫不相干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于x年x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只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不涉及上诉人诉讼请求提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构成九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上诉人与医疗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只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已实际履行,双方无异议。上诉人提起诉讼针对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的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事项并不存在重复和矛盾之处,而是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一份重要证据。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显得牛头不对马嘴。
四、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一)医疗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而医疗公司在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同意其选用最低缴费基数,而不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缴费,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于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名单系医疗公司掌握,故医疗公司如认为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公司应当赔偿因其降低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给上诉人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上诉人构成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定了本人工资为2xx4元,并且按照该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由于医疗公司在申报工资总额时确定上诉人的本人工资仅为1xx4.42元(见《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导致上诉人无法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医疗公司应当赔偿由此导致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计23415.44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x年 1月14日
民事上诉状篇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民事上诉状篇八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375号
被上诉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号880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据,认定内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为开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内外架工期起止时间一致且不可分,该认定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
总之,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开工日期,机械认定开工日期为所有脚手架工期的起算时间,并以此计算延期费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之意。
二、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对账的事实,却不对双方对账的性质做出认定,得出结论违背双方的合意,事实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毁约行为。
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言明:从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万元,余款34824元未付……”,该说明虽为被上诉人单方出具,但事实上双方皆按照该说明履行,为双方的合意;按照双方的合意,上诉人履行了合意所约定的付款义务,20xx年1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合同债务,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退一步说,假设上诉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实,双方为合同履行所达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原审法院却罔顾双方合意的事实,依旧判决上诉人承担从开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费用,实际上纵容了被上诉撕毁双方合意的不诚信行为。
三、总之,原审法院违背事实机械认定了工期起止期间,又罔顾双方合意,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脚手架从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间的延期费用,认定事实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已对之前所产生的工程款项结算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所未付工程款为部分2#房外架从20xx年1月20日至实际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费用。
恳请贵院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篇九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独立的供热合同,但原告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被告,被告应当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不仅依该合同享有代收代缴供暖费的权利,同时原告依与热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费存在合法依据”,但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仅是供暖费的代收代缴人,因此,被上诉人不享有供暖费之诉权,一审判决认定前述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享受了供热服务,即负有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是错误的。事实是:真正为xx花园提供供热服务的是热力公司,上诉人只对热力公司负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三、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中存在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暖费之债权的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637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东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20xx)东民初字第xxxxx号判决书;
2、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严重失职,以致最终做出了被上诉人对全部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的错误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述及“经审理查明:···原告创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开予以发表···”,认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属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一审判决该等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事实真相。
对此,上诉人一审答辩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中已有详尽阐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并非陈某某原创,陈某某对该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权。涉案文章与陈某某主张其拥有著作权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因为该等
民事上诉状篇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民事上诉状篇十一
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号,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篇十二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x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x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x,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诉状篇十三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年x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x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年x月1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年x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x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x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滨民二初字第3x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诉状篇十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x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汉族,住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x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x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x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x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没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x)、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x)、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x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x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x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x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x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x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民事上诉状篇十五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裁判理由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芳草地歌舞厅转让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因转让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异议,但对原审法院所认为的权利应当返还依法不能接受。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基于转让协议与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也应当返还给被告陈某某,现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将房屋恢复原状后将租赁权返还给被告陈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房屋退租给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之后既丧失了租赁权,被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谁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谁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将租赁权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实质就是对上诉人与物资公司之间的缔结契约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图否认双方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对该租赁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该权利为正当、合法的权利,是合法取得;是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允许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权利的取得与丧失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就会有对应的权利。租赁权也不能例外。本案中,当被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租赁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其租赁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须承担对该租赁物的任何义务。并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也明确表明上诉人与物资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其没有关系。再当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之后就意味着上诉人租赁权的取得。现今,原审法院要求将上诉人合法取得的权利要返还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进一步而言, 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返还的标的是指财产,并且该返还的财产应当是指有体物,而非无体物。很显然,租赁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是财产本身,当然不能算有体物,也就不是实物。所以返还财产应当是对实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脱离了实物的权利本身。这主要是因为财产权利(物权)是在合法占有财产(物)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权利,当脱离了对财产合法占有这一最起码的前提下的权利根本就是一种不存在、虚无的权利。此之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经由上诉人进行装潢改造过的租赁房屋是否能够恢复原状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被上诉人以及原审法院均认为应当由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可取,并且该作法显然是将上诉人当成了孙悟空,可以随意的将东西变来变去,简直是荒谬!再有,原状为何状?客观上,这不符合经济原则;事实上,这也就是强加于人。上诉人根本不可能也无法完成将房屋恢复到被装潢以前的状态。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让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作为被上诉人的不予支付上诉人十万块钱的抗辩理由的作法实际上就是不让被上诉人返还十万块钱!不要说十万,并且连一分钱也不让上诉人拿到。这是强盗逻辑。这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被上诉人应当将该转让款返还给上诉人的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再有,从上诉人起诉到原审法院判决至今,上诉人一直都没有强占被上诉人的财产不给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确表明现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单上列明设备完全可以返还,实际上还包括相关经营证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过被上诉人非要上诉人恢复原状而让上诉人觉得不实际,而最终没有同意罢了。)那么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原审法院也更没有理由让被上诉人连一分钱都不用给上诉人了。更何况,被上诉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额返还,并没有说不愿意给上诉人任何钱款(见原审庭审笔录第6页倒数第三行)。根据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审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错误之判决。为此,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于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状副本壹份
民事上诉状篇十六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篇十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号房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3、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项,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婚生女儿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可能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进而判定小孩给予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歪曲法律条文,偏袒女方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很明显,上诉人经济条件比被上诉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诉要高,同时也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在原审判决中那样诉称有重男轻女现象,相反,上诉人一直以来尽心尽责照顾家庭,对儿女照顾的无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儿,让儿女在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同时女儿对祖父祖母感情很深,两位老人也很疼爱孙女,不管今后状况如何,也愿意帮助无微不至的照顾孙女。被上诉人尚且还年轻,完全有理由认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观上诉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本条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释第4条相关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所以,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女儿更适宜由自己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二、原审判决第三项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被答辩人主张的答辩人婚姻存在过错不成立,又为何缘由判决双方共同房产归于被答辩人。而事实上答辩人由于身体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过注射胰岛素,吃降血糖来控制病情,后续治疗费很大,现在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从照顾弱方的角度考虑,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予答辩人。反观被答辩人现在国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长,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宽裕,完全可以在未来几年买到房子。同时从照顾小孩角度出发,给小孩一个健康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诉争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适当补偿被上上诉人房产补偿款。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确定的上诉人名下的股票金额20xx0元是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缺乏灵活变动性。而事实上上述股票金额在上诉人生病治疗期间就已经全部拿来医疗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诉人应该也明白这一事实,上诉人也可以拿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被上诉人提出离婚析产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诉人在x年10月份体检时发现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续治疗费很大,被上诉人是怕上诉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诉至法院的。这点上诉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却不知如何表达。夫妻原本恩爱,比翼双飞,现在却因为自己的病因而导致被上诉人背叛、放弃这个家庭,上诉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绝了,难道要让病魔成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诉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讲法,但也更应该考虑情理啊。上诉人可以说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身体垮了,家没了,难道还要夺走自己最爱的儿女,让他们父女俩睡在大街上,还要上诉人备受病魔折磨,这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发生的。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6月 日
民事上诉状篇十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省**县**乡**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罗。
上诉人因对()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再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案由为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法律关系,应适用,而不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之规定,。
3、。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
2、。
3、。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二〇一*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篇十九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x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x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x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x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诉状篇二十
住址:鄂托克旗x镇第x居委会x栋x号
上诉人:特、男、29岁、蒙古族、 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镇
上诉人:其 女、 39岁、 蒙古族、 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旗xx镇什拉乌素栋x号
被上诉人:王、男、 44岁、 汉族 原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额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人民法院。
经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额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额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一、上诉的法律依据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额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特、其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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