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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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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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篇一

本文在梳理学者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重点考察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落实效果。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已成事实,尽管对于扶持什么、怎么扶持以及扶持效果如何等问题已有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但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到底存在哪些问题,目前相关的讨论并不多。本文选取民办高校发展比较发达的地区,对其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效果通过数据和相关文本进行分析,肯定其成绩,指出其不足,并提出富有建议性的改进对策。

近年来,按照准公共产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非营利性组织理论以及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社会各界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进行了广泛的呼吁和探讨。如李维民通过对民办高校经费结构和经费短缺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3]。张铁明从实证的角度全面剖析了民办教育对广东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贡献,呼吁政府公共财政应该给予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支持[4]。丁力玮认为,政府应该加快落实国家、地方两级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同时把地方政府扶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纳入考核体系[5]。方芳从法律视角、属性视角探讨民办高等教育公共财政支持的理论依据,从公平视角探讨民办高等教育公共财政支持的实践依据;并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以及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等角度分析了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可行性[6]。刘芝从四川省现有的民办高校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出发,建议政府在完善现有政策的同时建立新的扶持政策[7]。毕会东从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出发,阐述公共财政支持广东民办高等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方面分析广东省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8]。施文妹基于政策研究角度,在分析浙江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及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公共财政资助机制、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公平竞争与合作共赢机制、宏观管理与自主办学机制、健全投入主体重组与退出机制、明确利益回报(驱动)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浙江省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体系的建议[9]。何国伟基于4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共财政资助现状的调研指出,公共财政支持制度缺失、力度有限以及资助方式单一是目前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10],等等。

在学者的呼吁和倡导下,基于对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认识,从中央到地方陆续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制度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如2005年以来,北京、上海、重庆和陕西等21个省(市、区)相继出台了民办教育的专项经费扶持政策。广东、浙江和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市级政府也对同级民办高校给予专项资金扶持。2010年上海市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等教育资金4073万元(累计支持民办高校约2.27亿元,以后每年还在逐步增长)[11];2012年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每年拿出3个亿进一步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从2015年起,云南省公共财政每年将安排8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另外,有些省(市、区)直接对民办高校进行生均拨款支持,如上海市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重庆市按照每生每年1400~2200元、浙江温州市按照公立高校生均经费20%的标准进行补助[12]。与此同时,国家公共财政也加大了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2014年国家投入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的公共财政经费达到了64个亿,较2010年增长297%;高职高专院校投入17个亿,较2010年增长38%[13]。

政府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是加快民办高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事实。然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公共财政支持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有待实际的考察。黄洪兰等[14][15]对公共财政扶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政风险和资金安全的法制化管理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制度上的设计,但对于公共财政实际运作的绩效等却鲜有实际的考察。基于此,本文选取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对发达的广东、上海和陕西3省(市)对其公共财政扶持实践做一全面考察,以期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广东省在2009—2011年间下达专项资金8144万元,其中用于民办高校的专项资金2630万元,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如实验室、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信息化等重点项目),表彰和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管理队伍、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科研工作。资助广州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建成“汽车检测与维修及机械仿真实验室;资助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举办了三期管理与教辅人员培训班,两期教学法培训班,三期南方论坛以及教职工国内考察和出国培训[16]。自2012年起,广东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专门用于资助民办高等教育。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的《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安排方案》,2014年省内16所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获得专项资金1500万元;2015年24所民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获得不到2000万元[17]。

陕西省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最大。从2012年起,陕西省政府每年设立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陕西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其中8000万元用于师资队伍建设,20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高校的科研工作。其他资金将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高水平民办高校、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等方面的建设[18]。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后,2017年9月15日,陕西省政府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发展基金,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四个一流”等重大项目建设[19]。

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则主要用于各民办高校的用于学科专业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国际化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2010年,上海市在实施《上海教育规划纲要》“十大工程”之一的“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时给予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等待遇,“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中教师出国进修、产学研以及学生的实践实习等相关项目对民办高校实现全覆盖。为缩小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差距,市教委于2009年起,探索实施民办学校教职工年金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参照企业年金制度为专职教师缴纳年金。同时针对民办高校师资队伍水平差、整体教育质量不高的现状,从2012年起,上海市教委每年投入约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对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的集中培训,支持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开展海外研修、产学研实践。针对民办高校教师待遇低的情况,上海市制定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专职教职工收入的指导性意见,将专职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学费收入、办学结余挂钩,设定比例要求,并将这一比例作为核定学校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加强制度设计,发挥导向作用,通过多渠道(如企业养老金、企业年金和共享费等)提高民办学校专职教职工退休待遇水平。此外,上海市还探索建立了民办高等学校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政府专项资金和学费收入监管制度[20]。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拨付2016年度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高校内涵发展类)的通知》中分两批共3.2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高校教育教学条件改善、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21]。

三省(市)都是民办高等教育发达地区,通过公共财政扶持,首先是缓解了民办高校资金紧张的局面,不仅改善了各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而且彰显了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教学设施的安装和应用以及现代化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不仅降低了教学成本,又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其次,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国内外考察、访学或论坛等为民办高校培养了队伍,提升了教师素质。和初创期相比,近几年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逐步趋于稳定,自有教师比例连年上升,教学、科研都取得了较明显的进步。最后,三省(市)都建立了相应规范的民办高校专项资金申报制度,确保了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顺利开展。国家公共财政及各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缓解了民办高校的实际困难,增强了民办高校办学的信心,从而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通过对三省(市)的考察,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1.各地扶持模式不同、扶持力度有大有小。高宏赋将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模式分为普惠性支持模式、绩效式支持模式、学生资助模式和教师资助模式[22],其中,陕西是以普惠性支持模式为主,广东省则以绩效性支持模式为主,而上海则涵盖了以上几种支持模式。在支持力度上,高的如上海、陕西等省(市),每年的公共财政扶持在2亿~3亿元以上,而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如广东,每年拨付民办教育的只有几千万元,而落实到民办高等教育的则只有区区的千万元。类似的还有山东省,从2014—2016年,累积拨付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的仅有1.92亿元,平均每年不到7000万元,而且是按照绩效评估结果进行专项资助,其中入选者,学校1000万元、专业200万元。其扶持力度和西部一些省份,如云南省每年在8000万元以上,内蒙古给民办高校奖励资金从2011年的每校2000万增长到2013年的每校6000万元等相比,其扶持力度不但弱,而且多是一些竞争性或激励性的,从而导致强的更强、弱的更弱。究其原因,就在于政府财政扶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甚明确或者缺失,加之地方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有偏差,导致地方配套政策缺失或不到位,主动落实责任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得各地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大小不一。

2.从扶持过程看,外延式扶持多、内涵式扶持少。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扶持仍更多地体现在硬件上,比如建大楼、实验室和实训基地,甚至包括建体育场馆等等;虽然教学环境的改善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很大的作用,但体现教育质量的最终还得取决于教师教育教学的水平,且民办高校和公办院校差距最大的也恰恰是教师的素质,所以提高教师素质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无论是从国家还是从民办高校自身来说,加大教师素质培训都是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当让人遗憾的,很多地方在这方面做得却不尽如人意。比如讲座、培训、考察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固然是培训教师的必要手段,但是不分专业、水平和时间,缺乏针对性、计划性,这样的一些活动,除了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以外,实质上是起不到多大作用的。

3.导向不明确,操作不透明,监督、评价不及时,资助实践显得无章可循。尽管民办高等教育具有公益属性,但也不可避免带有逐利性,如果政府放任自流,必将偏离办学方向,违背教育公益性的根本属性。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恰好就是引导民办高校良性发展的最有利机制。但是怎么扶持,从哪些方面扶持,相应的扶持要求和评估机制是什么,各地大多处于摸索中。有好的经验,比如上海市的做法;但更多的是处在探索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不明确或缺失,扶持金额少、扶持形式单一等。因此,对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绝不能一蹴而就。比如在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就已经明确了民办高校教师和公办高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细节落实上看尚不明确,特别是在工资待遇、养老保险等方面差距仍然很大,等等。但即使如上海、陕西、浙江、重庆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做得好的省(市),也存在操作和评价上的不规范、不透明现象。比如,陕西省的3个亿或4个亿是通过什么方式扶持,扶持了哪些高校的哪些方面,效果如何,等等,看不到任何相关的通知、公告或文件。加之教育中介组织或者第三方力量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规范化方面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也与中介组织自身存在的缺陷有关[23]),因此,政府财政即使有积极的作为,但因为社会监督的缺位,并不为社会所理解,从而也给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4.“国进民退”和“政策依赖”成为公共财政扶持政策下出现的新问题。最初的民办高校发展完全依靠举办者的投入和学费收取,现在有了政府的专项资金资助,举办者的投入却呈下降趋势[24]。从2010年到2014年,政府投入增长227%,举办者投入只增长了25%;2010年政府的投入和举办者的投入大致相当,到2014年则变为政府投入为举办者的2.5倍。投入的结果除了能看到的硬件上的变化外,软实力方面缺少实质性改变,有些甚至还存在基建过度的现象。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民办高校患上从日常教学设施到教师培养等一系列的“政策依赖”症,争取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反倒成为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动力[25]。显然,这与政府公共财政扶持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三条也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因此,国家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有法可依。国家公共财政的介入,有利于保障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地位,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的实现,有利于高等教育领域内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还能保障民办高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26]。

1.完善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政策是促使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前提。虽然有法律规定,也有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但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对其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一项政策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作用,既与政策的引导作用有关,也与政策能否得到完善的理解和执行有关。民办高校若要健康发展,政府的支持和引导起着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也是促使政策发挥充足作用的关键因素。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会涉及很多细节性的问题,需要配套的落实政策,比如从哪些方面扶持,怎么扶持,国家、地方和民办高校之间的分担比例是多少,扶持的效果由谁来评价?等等,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依据成本分担理论、新公共管理运动等,构建以政府公共财政扶持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社会广泛参与的支持政策。关于政府公共财政扶持,英国的做法是由各大学提交需求详细预算,由大学拨款委员会等机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拨付,同时,经费的使用受地方教育局监督[27]。台湾私立大学的公共财政支持则经历了机会均等、倾斜资助和绩效资助3个阶段,实行奖、补结合,注重绩效,通过构建合理的分配机制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28]。目前在我国专门针对民办高等教育制定财政扶持的除陕西、福建、上海、重庆等少数省市以外,很多省市还没有制定专门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文件;而在少数几个制定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的又多基于绩效评价,如广东、山东、上海等;而以陕西、云南、内蒙古等省(市、区)则以稳定各民办高校财政为主的普惠性公共财政支持为主(前面提到陕西省依据陕西高校“四个一流”建设目标,从2017年起,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又增加到4个亿)。所以,在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各省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不低于当地教育经费投入规模5%—10%的比例,采取直接补助与间接补助相结合、普惠性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一般资助与重点扶持相结合等各种途径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

2.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保障公共财政安全的重要举措。随着公共财政资助规模的增大,公共财政扶持资金极有可能面临流失、被挪用、被侵吞等风险,正如前文所分析,不论是那种模式的公共财政资助方式,从实践效果看,重审批而轻过程和结果监督,信息透明度很低。这一点,从前文中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另外,作为民办高校自身,其内部财务监管制度也不健全,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各类法律对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一直定位不清,导致民办高校不论按照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会计制度都寻找不到合适的法理解释。对此,董圣足建议根据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状况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9]。王善迈则建议依据办学结余的使用方向和学校所有权的归属由独立的会计事务所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审计[30]。黄洪兰、姬华蕾依据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对私立学校公共财政资助监管办法提出设置“公益监察人”[31]。惠向红建议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完善董事会、监事会、校务委员会以及教代会、学代会等内部治理结构[32]。类似以上建议还有很多,但问题是无论是哪一种,民办高校的一切运作都掌握在以创办人或投资人为主的董事会手里,即使如监事会、校代会、学代会等内部组织在实际运作中实际上是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而把监督权交给政府去处理,无论是从组织、人员、效率等方面都不可行,而且政府对于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基于法人地位的考虑也不宜过度介入,所以依靠政府监督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据此,笔者认为,扶持教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最好的一种做法。前述2009—2011年广东省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就是广州原点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完成的。当然,对于中介组织,在政府扶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像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等中介组织发挥的作用。当然,就目前我国现状而言,教育中介组织的力量还很弱、机制体制也不完善、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为此,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使政府简政放权,从而构建政府部门、民办教育和中介组织等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推动政府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

3.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实施政府、民间双轨驱动。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颁布,与以往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只体现在政策上的优惠不同,不论是国家公共财政支持还是社会各阶层团体或个人捐赠,都有了极大的提高和稳步的增长。与公办院校相比,民办高校创建时间短,校友财富积累少,但即使这样,根据民办高校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33]:2014年,郝鸿峰向黄河科技学院捐赠100万元;2015年,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浙江树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人民币12万元;2016年,王明军、白战斌各向西安外事学院捐赠10万元、30万元;等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民办高校也接受了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侨热心人士的捐赠,如广东培正学院、广东白云学院等。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信这一意见的颁布实施以及各地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必将极大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政策落到实处的关键。国家的发展在科技,科技的进步在教育,教育的根本在教师。而作为民办高校来说,教师是民办高校的主体。一所高校发展得如何,有没有潜力,全在于教师。对于教师队伍,我国著名教授周培源是这样评论的:“一所大学办得好不好,其水平如何,它的决定因素或根本标志之一乃是这所大学的教师阵容。”所以,民办高校的发展成败尤其取决于师资水平。在新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而很多民办高校基于成本的考虑,对教师只使用、不培训,追求“物美价廉”,造成民办高校教师队伍长期依靠公办院校退休教师或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研究生支撑,正如王庆如、司晓宏所调研所指出的那样,“‘老的老、嫩的嫩’是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突出特征。‘老的’已普遍年过六旬,‘嫩的’多为刚毕业的大学本科生。35~55岁之间的骨干教师群体极为缺乏,呈明显的‘塌腰’症状”。[34]所以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首先扶持的应该是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科研、教学、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等等,在同等条件下,公共财政要向民办高校倾斜。具体来说,可通过“强师工程”“教师能力提升计划”等项目鼓励教师加强进修和访问访学,设立科研专项予以经费支持,引导和支持民办高校全面实施教学改革,开展特色建设和专业综合改革。当然,落实教师待遇也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款“完善扶持制度”第十八条规定要“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上海市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举措也是落实在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待遇改善。陕西省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是将“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作为重要条款列入。广东省尝试利用财政资金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工资补贴制度,加大对长期在民办高校任职的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和奖励力度,建立民办高校教师“五险一金”补偿机制[35],等等。这些举措都为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素质,从而提高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相信随着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也指日可待。

作为一项新的教育发展模式,民办高校走过了从萌芽到补充,再到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探索历程,为教育发展增添了动力、激发了活力,但受制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民办高校单一的经费来源严重制约着学校的发展。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积极寻求对民办高校的支持。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和颁布,国家公共财政将民办高校也纳入了统一规划,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从各地实施的具体情况看,重视物而不重视人,走形式而不追求实际效果,此消彼长而不是共同发展[36],等等,使国家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初衷并没有落到实处。为此,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通过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实施国家、民间财政双轨驱动,并最大限度地通过提高教师素质、提升教师待遇来推动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篇二

教育部5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0年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已占到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1/3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量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亮点

公办校办民办校应有独立校园

对于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实施条例》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包括: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此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教育部将规范“名校”办“民校”

针对近年来社会关注度很高的“名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校”的问题,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给予了回应。他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如此做法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包括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等等。

刘昌亚表示,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删除“合理回报”相关条款

此次《实施条例》关于民办学校支持与奖励的内容修订,最大的调整是对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第七章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县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义务教育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第二章规定,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民办校不得提前招生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同时强调,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篇三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强村富民。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组发〔2019〕1号),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农业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和扶持资金为依托,大力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谋定符合实际的产业项目,形成一批集体经济发展典型村,贫困户从集体经济发展中得到的收益实现有效突破,为全县集体经济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树立样板、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集体所有成员。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探索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走出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因村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五是坚持以村为主导,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和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证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产业增效益。

在全县14个镇(办、中心)141个行政村,支持发展愿望强烈、干群基础比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

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健全,并拥有独立账户和组织印章。

(三)群众发展意愿强烈,群众发展积极性较高,关心关注集体经济,有意愿参与集体经济合作经营。

(四)项目应能发挥区域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及传统优势,主导产业明晰,适合本区域发展,有一定发展基础,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特色优势产业。

(一)项目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支持发展方式。支持村集体经济将扶持资金用于自主经营、委托经营、村企合作、承包租赁、投资分红、入股参股等多种合作经营方式。

(三)扶持标准。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每个村投入30-50万元,项目规模较大,前景较好的可扩大到100万元,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2.财政资金每个示范村投入20万元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3.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修建楼堂馆所及改善办公条件;

(2)村级运转经费支出;

(3)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4)发放务工、生活等个人补助;

(5)偿还村集体债务;

(6)挪用或借贷等方式用于个人使用;

(7)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一)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讨论项目可行性,形成初步实施方案。

(二)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初步方案,通过后形成最终方案,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项目方案,通过后上报镇(办、中心)人民政府。

(四)各镇(办、中心)接到村级报告后,对项目方案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农业农村局。

(五)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镇(办、中心)报送的文件后,进行复核,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以正式文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以县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文件批复各镇(办、中心)并报备县财政局。

(六)各镇(办、中心)收到批复后,及时批复到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七)各村收到批复后,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行村财镇管,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以正式文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镇(办、中心)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镇级验收完成后,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对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检查。

(一)对脱贫攻坚期间,以贫困村集体名义承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收益,原则上首先提取不超过30%公积公益金,其余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户国家政策覆盖以外发生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主要有:

1.首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贫困户的分配;

2.用于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国家补助不足且确有困难的,经集体研究、公示公告后可以给予补助,如危改资金不足、家庭变故临时救助(重大疾病、交通事故、天灾人祸等);

3.产业发展中缺资金或者发生疫病灾害等损失较大,影响收入的给予适当生产补助;

4.发展新的产业,前景较好,有示范作用的适当给予扶持;

5.贫困户参与公益事业,如人居环境整治等公益性劳动,可以给予薪酬补助;

6.以鼓励贫困户为主的爱心超市物资补给,或用以解决贫困户临时发生的生活困难等,可以适当补助;

7.脱贫期内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也要围绕贫困村、贫困户退出的各项指标开展。如:改水、改电、修路、接气等。

(二)其它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收益,原则不超过30%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在脱贫攻坚期内首先向贫困户分配,其次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履行职责,帮助村级组织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加强对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际落实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镇(办、中心)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帮助各村选择发展类型,选准用准经营人才;

有产业发展需求的村,要广泛征求群众意愿,确定发展项目、经营模式、投入机制、分配方式,加强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按照确定的发展思路,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帮联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经常性开展督查检查活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考核激励。把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纳入镇(办、中心)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责任目标考核。对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镇(办、中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四)规范收益分配。要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确保村集体成员共享增值收益。要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积累机制,完善村级集体公益金、公积金制度,增强村级自我发展与保障能力。

(五)强化民主监督。严格实行村级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民主决策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作用,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健康发展,保障群众真正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六)加强审计监督。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期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审计,推进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等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篇四

为加快扶持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漳浦县委办公室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村集体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暨下达村财增收责任书〉的通知》(浦委办[2018]44号)文件精神,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从2018年至2020年,县财政每年给予安排3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扶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配套”等办法实施,同一个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政策。

1.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对象为村集体经济,仅限于由村级组织创办的“村级企业、村级农业、村级物业和村集体合作社”等村集体组织拥有和控股的经营性实体经济组织。

2.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范围为农业种植、生产、加工、制造、旅游、服务、租赁等创收类型产业。

(一)壮大村集体经济贷款贴息

1.空壳村、薄弱村因发展村集体经济申请银行贷款的,根据贷款银行审核认定的发放贷款利息给予连续贴息3年,第一年100%贴息,第二年80%贴息,第三年60%贴息,一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万元。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贴息贷款发放管理。一是贴息贷款办理。根据不同经营主体及用途,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农业局审核汇总,贷款银行的选择由村集体经济自行选择。二是贷款条件、额度、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贷款银行规定程序办理,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三是贷款贴息期限为2018-2020年期间,分年度并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给予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二)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补助

鼓励空壳村、薄弱村村集体发展特色产业,对通过产业连片统一发包的方式,壮大村集体经济,包括果业发展、苗木发展、蔬菜种植、食用菌产业发展等规模化新发展(含当年发展)给予相应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农业局审核汇总,并于次年第一季度给予补助。

1.果业发展连片达到150亩(百香果、火龙果连片达到50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超过10亩给予增加补助1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苗木发展连片达到300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超过30亩给予增加补助1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蔬菜种植连片达到50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超过10亩给予增加补助1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食用菌产业培育房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壮大村集体经济贷款贴息和经济项目补助两类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按80%、乡镇按20%负担。

(三)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

对鼓励空壳村、薄弱村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农业局审核汇总,并于次年第一季度给予拨付。

1.对行政村自办、控股企业及物业租赁所征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村集体。

2.因地制宜通过发展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物业经营、生产服务等途径创收或由所在地乡镇(工业区)通过联建标准厂房、商贸服务设施等增收的,每村按照经营性项目村级投资总额的30%一次性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县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列入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每村省级财政补助40万元,县级财政安排10万元,由县级运营;纳入市级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示范村的,每个试点村市级奖励25万元,县级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试点村的项目采用由福建龙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统一运营管理方式组织运营,试点项目按固定年化率10%的比例获取收益,如达不到比例要求,则由福建龙睿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资金托底。县农业局要于每年年底前负责与福建龙睿投资有限公司将结算的收益及时拨付到各个试点村。

4.职责分工:中共漳浦县委组织部负责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牵头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并负责运营项目资金监管;县农业局负责补助项目和试点项目的实施审核,并督促有关乡镇、村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3.贷款凭证材料:贷款经办行盖章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以前年度结转项目还需报送贷款经办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4.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二)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各项目落实。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为契机,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村党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要健全党委政府总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各乡镇负责组织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确保形成村级集体资产,产生经济效益。县级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保障项目实施。要规范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收益资金分配和使用,保障村集体成员共享发展收益。

3.各乡镇要大力宣传发展村集体经济好经验、好典型和新思路、新举措,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成为全社会高度重视、广泛参与的共同行动,为消壳、破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努力形成漳浦特色经验和模式。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篇五

2019年以来,蓝山县财政局积极发挥财政职能,加大扶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01

落实《蓝山县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规定》(蓝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对2018年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以及新入统规模工业企业,奖励扶持78.7万元。

02

落实招商引资项目约定优惠政策。出台了《蓝山县承接皮具箱包和玩具产业转移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大幅提高了招商引资项目各项扶持力度;汇编了2015年至2018年招商引资签约项目清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履约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积极开展为企业办理相关合同约定收费奖补工作,累计完成落实了超200万元的合同惠企业奖励扶持。进行招商项目的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完成了17家企业的土地利用及建设情况走访调研工作,详细了解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集中解决。

03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和省委减税降费专题会议精神。从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407号)文件精神,全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从7月1日再降10%,降低了实体经济成本。

04

落实电商发展规划和电商扶贫政策。对2018年度全县电商企业、服务站点、网点等电商扶持奖励23.30万元。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篇六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

——第一章总则: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作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第八章法律责任:细化了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规定了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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