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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一
教学工作总结
本学期主要完成了有机化学的教学内容,期末复习工作也顺利进行。我在教学方面注意了以下几个问题,现总结如下:
一、重视基本概念的教学
化学基本概念的教学对于学生学好化学是很重要的,在教学中,我既注意了概念的科学性,又注意概念形成的阶段性。由于概念是逐步发展的,因此,要特别注意循循善诱,由浅入深的原则。对于某些概念不能一次就透彻揭示其涵义,也不应把一些初步的概念绝对化了,并在教学中尽可能通俗易懂,通过对实验现象事实的分析、比较、抽象、概括,使学生形成要领并注意引导学生在学习、生活和劳动中应用学过的概念,以便不断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和提高运用化学知识的能力。特别是有机化学部分,对烃及烃的衍生物的概念的理解是学生学好有机化学的关键,教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注意中学化学的局限性和概念的延展性。
二、加强化学用语的教学
化学式、结构式、结构简式、分子式、化学方程式是用来表示有机化合物的组成及变化的化学用语。在教学中,我让学生结合实物和化学反应,学习相应的化学用语,结合化学用语联想相应的实物和化学实验。这样有利于学生的记忆,又有利于加深他们对化学用语涵义的理解。还应注意对化学用语进行分散教学,通过生动有趣的学习活动和有计划的练习,使学生逐步掌握这些学习化学的重要性。
三、
重视有机化合物知识的教学实验教学,让学生多接触实物,多做这些实验,以增加感性知识。要采取各种方式,帮助他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重要的代表性有机物的结构特征和性质特征。在学生逐步掌握了一定的有机化合知识以后,教师要重视引导学生理解有机化合物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及相互转化,让学生理解有机化合物的性质、制法和用途等之间的关系,并注意加强化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对有机化合物知识学习的指导作用。
四、加强实验教学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实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帮助学生形成概念,获得知识和技能,培养观察和实验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因此,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化学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在教学中尽量上好每一节化学实验课。本人教学中,课前准备周密,演示实验现象明显,效果良好,使全班学生都能看得清楚;教师应从科学态度、规范操作,给学生示范,并启发引导学生从生动的感性知识上升到抽象的思维。
高二化学 林敏佳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二
1烷烃与烯烃,炔烃的鉴别方法是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或溴的ccl4溶液(烃的含氧衍生物均可以使高锰酸钾褪色,只是快慢不同)
3另外,醇的话,显中性
6醚在避光的情况下与氯或溴反应,可生成氯代醚或溴代醚。醚在光助催化下与空气中的氧作用,生成过氧化合物。
1.烯烃、二烯、炔烃:
(1)溴的四氯化碳溶液,红色腿去
(2)高锰酸钾溶液,紫色腿去。
2.含有炔氢的炔烃:
(1)硝酸银,生成炔化银白色沉淀
(2)氯化亚铜的氨溶液,生成炔化亚铜红色沉淀。
3.小环烃:
三、四元脂环烃可使溴的四氯化碳溶液腿色
4.卤代烃:硝酸银的醇溶液,生成卤化银沉淀;不同结构的卤代烃生成沉淀的速度不同,叔卤代烃和烯丙式卤代烃最快,仲卤代烃次之,伯卤代烃需加热才出现沉淀。
5.醇:
(1)与金属钠反应放出氢气(鉴别6个碳原子以下的醇);
(2)用卢卡斯试剂鉴别伯、仲、叔醇,叔醇立刻变浑浊,仲醇放置后变浑浊,伯醇放置后也无变化。
6.酚或烯醇类化合物:
(1)用三氯化铁溶液产生颜色(苯酚产生兰紫色)。
(2)苯酚与溴水生成三溴苯酚白色沉淀。
7.羰基化合物:
(1)鉴别所有的醛酮:2,4-二硝基苯肼,产生黄色或橙红色沉淀;
(2)区别醛与酮用托伦试剂,醛能生成银镜,而酮不能;
(4)鉴别甲基酮和具有结构的醇,用碘的氢氧化钠溶液,生成黄色的碘仿沉淀。
8.甲酸:用托伦试剂,甲酸能生成银镜,而其他酸不能。
9.胺:区别伯、仲、叔胺有两种方法
(1)用苯磺酰氯或对甲苯磺酰氯,在naoh溶液中反应,伯胺生成的产物溶于naoh;仲胺生成的产物不溶于naoh溶液;叔胺不发生反应。
(2)用nano2+hcl:
脂肪胺:伯胺放出氮气,仲胺生成黄色油状物,叔胺不反应。
芳香胺:伯胺生成重氮盐,仲胺生成黄色油状物,叔胺生成绿色固体。
10.糖:
(1)单糖都能与托伦试剂和斐林试剂作用,产生银镜或砖红色沉淀;
(2)葡萄糖与果糖:用溴水可区别葡萄糖与果糖,葡萄糖能使溴水褪色,而果糖不能。
(3)麦芽糖与蔗糖:用托伦试剂或斐林试剂,麦芽糖可生成银镜或砖红色沉淀,而蔗糖不能。
二.例题解析
例1.用化学方法鉴别丁烷、1-丁炔、2-丁炔。
分析:上面三种化合物中,丁烷为饱和烃,1-丁炔和2-丁炔为不饱和烃,用溴的四氯化碳溶液或高锰酸钾溶液可区别饱和烃和不饱和烃,1-丁炔具有炔氢而2-丁炔没有,可用硝酸银或氯化亚铜的氨溶液鉴别。因此,上面一组化合物的鉴别方法为:
例2.用化学方法鉴别氯苄、1-氯丙烷和2-氯丙烷。
苯甲醛、丙醛、2-戊酮、3-戊酮、正丙醇、异丙醇、苯酚
分析:上面一组化合物中有醛、酮、醇、酚四类,醛和酮都是羰基化合物,因此,首先用鉴别羰基化合物的试剂将醛酮与醇酚区别,然后用托伦试剂区别醛与酮,用斐林试剂区别芳香醛与脂肪醛,用碘仿反应鉴别甲基酮;用三氯化铁的颜色反应区别酚与醇,用碘仿反应鉴别可氧化成甲基酮的醇。鉴别方法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将化合物各取少量分别放在7支试管中,各加入几滴2,4-二硝基苯肼试剂,有黄色沉淀生成的为羰基化合物,即苯甲醛、丙醛、2-戊酮、3-戊酮,无沉淀生成的是醇与酚。
(2)将4种羰基化合物各取少量分别放在4支试管中,各加入托伦试剂(氢氧化银的氨溶液),在水浴上加热,有银镜生成的为醛,即苯甲醛和丙醛,无银镜生成的是2-戊酮和3-戊酮。
(3)将2种醛各取少量分别放在2支试管中,各加入斐林试剂(酒石酸钾钠、硫酸酮、氢氧化钠的混合液),有红色沉淀生成的为丙醛,无沉淀生成的是苯甲醛。
(4)将2种酮各取少量分别放在2支试管中,各加入碘的氢氧化钠溶液,有黄色沉淀生成的为2-戊酮,无黄色沉淀生成的是3-戊酮。
(5)将3种醇和酚各取少量分别放在3支试管中,各加入几滴三氯化铁溶液,出现兰紫色的为苯酚,无兰紫色的是醇。
(6)将2种醇各取少量分别放在支试管中,各加入几滴碘的氢氧化钠溶液,有黄色沉淀生成的为异丙醇,无黄色沉淀生成的是丙醇。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三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
申请书
、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
说明书
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19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六
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大省,根据省农委、州委、州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做好我州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加快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大省建设的关键之年,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作为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下大力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三品一标”认证步伐,争创名特优品牌,提升农产品核心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一)全州新增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42个(任务分解见附表);
(二)全州新增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20个(任务分解见附表);
(三)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产地(产品)证书的复查换证工作,确保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复查换证率95%以上,产品复查换证率90%以上。
(四)加快晴隆羊、南盘江小黄牛等本地品牌、品种的'培育。
(五)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三、证后监管
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三品一标”农产品日常监管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宣传到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认证主体,鼓励积极申报。
(二)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无公害畜牧水产品申报工作,于3月28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州畜牧水产局品牌建设与市场营销科。
(三)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建立责任清单和时间进度表、落实责任人、制定奖惩制度,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务必于8月30日前完成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材料上报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产品认证材料的上报工作。
联系人:
邮箱:
电话:
**畜牧水产局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七
有机农产品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后,才能称之为有机农产品。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使用化学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畜牧饲料添加剂等合成物质,也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的生产体系,其核心是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以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有机食品的生产要比绿色食品难得多。
绿色农产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过专门的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都冠以绿色。为了更加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定名为绿色食品。我国的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2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有机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分为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国家认监委员会决定,将韭菜、猪肉、鳗鲡等62种重要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第一批实施认证的产品目录。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八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九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一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研发投入统计工作。开展r&d数据填报工作培训,培训重点规上企业300余家。辖区企业现有96家可核出r&d经费,共12.7亿元(去年辖区企业中有14家可核出r&d经费,共2.074亿元),同比可核出r&d经费增长6倍。
2、国高资质申报培育。已全面启动相关申报辅导工作,发动企业200余家,组织集中培训2场,目前已有60家企业确定申报今年的国家高新企业,其中第一批申报预计申报51家,第二批申报企业正在陆续发动中。
3、专利提升。组织罗湖区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座谈会,对20xx年专利提升目标及扶持政策作了宣讲和动员,发动代理机构承接罗湖区发明专利申请业务,正积极推进专利培训、专利保险等项目,推动专利申报工作。
4、智慧商业平台。积极推进“罗湖区智能化商业生态系统服务平台”申报全市“十大公共服务平台”工作。将以东门商圈作为试点开始相关建设工作,希望通过建设该平台,为传统商户全面提升电子商务和信息智能化、管理现代化,同时为政府形成商业数据平台,对商圈的业态进行管理、扶持及优化。
(二)加强企业服务
1、走访企业。走访辖区内科技企业30余家,推进企业r&d数据填报、国高申请和“开门红”数据填报等工作有序开展,同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与困难,协助企业解决办公选址、项目申报和员工落户等问题,宣传我区扶持政策等。
2、政策修订。已完成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申报材料等相关工作,下一步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有关政策正式发布后,将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三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群众支持参与的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一是加强组职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全镇实际,制定了《沙河镇20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要点》,镇党委与各村党(总)支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领导、办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总结考核。各村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二是靠实工作责任。坚决履行党委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监督。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党政班子成员,做到了每项工作有责任领导、有具体责任人。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镇党委、镇政府与59名村干部签订《履职承诺书》,镇机关科级干部、站所室负责人根据各自工作责任作出了廉政承诺,并进行公示公开;镇、村两级干部按照责任分解和承诺内容,坚持原则,落实责任,切实负起责、负好责。对贯彻执行责任制差距较大,廉政建设情况较差的班子成员和单位及时运用党纪处理和组织处理手段进行责任追究。镇党委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开展廉政谈心谈话,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建立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做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二、立足学习教育,提*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健全完善制度,不断转变工作作风。
一是积极落实上级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为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制定下发了《沙河镇开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切实转变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以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为核心的相关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原有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公务接待制度、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等制度,同时对三公经费管理进行了再明确,有效限制了各种不合理支出情况的发生,以制度促规范。二是积极推进双线两化工作。按照县纪委确定的公车管理和公务接待两项权力监管项目,在认真做好项目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和防控措施落实的同时,新增了物资采购分配权力项目,对工作动态进行全面监控,形成完整的制约链条,并聘请廉政监督员和廉情信息员强化监督,以保证各项权力事项健康运行。三是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积极推行重大事项及重点工作运行公示制、村民议事会制度,将村级财务收支、廉政承诺、涉农收费、制种劳务费使用、宅基地审批、重点项目建设、低保资金发放等内容纳入公开范围。按照整合资源,突出特色的原则,在全镇13个行政村、4个社区制作了公开栏,坚持临时公开与定期公开相结合,形成了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实行领导挂项、站所包村制度,对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细化分解,做到事事靠实,件件到位。坚持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涉及人、财、物管理使用等关键岗位和家庭婚丧嫁娶事宜、重大节日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全年共有11名干部向镇纪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在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敏感节日专门组织镇村干部学习上级有关严禁违规送节礼文件规定,确保令行禁止。
四、强化监督评议,巩固效能风暴行动实效。
五、推进综合公开,规范简化办事程序。
六、规范村务管理,提高基层干部服务水平。
把推行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作为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在全镇推行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制作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流程图,为实际操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具体依据。为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能进一步发挥,组织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班2期,教育和引导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职,大胆监督,防止和纠正监督定位不准、职权不清、程序不明、不敢监督或越权监督等问题,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村务,发挥监督作用。把党务公开与村务、财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认真落实公开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表册五统一要求,全面提升公开水平,围绕全镇群众关心的党员发展、玉米制种、惠农政策落实、水费收缴等热点、难点问题,督促各村每季度开展1次三务公开,对规避公开程序、搞虚假公开的,严肃查处。全年各村分别进行集中公开4次,参与群众500多人。督促村党(总)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严格落实村账镇管、村级财务管理会签、请款、报账等制度,有效杜绝村级财务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年内对个村的财务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认真摸排线索,加强信访案件查处。
坚持把信访案件查处工作作为从严治党、惩治*的措施抓紧抓好。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办事程序,从严执纪,做到检查一起规范一起,决不手软,不姑息迁就;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抓住不放,坚决查处,绝不让其酿成大案;对发现的不良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起到检查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有效预防了职务犯罪。凡是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镇纪委及时调查、及时处理,达到了震慑*,鼓舞人心的目的,为预防职务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年来,共受理信访举报件6件,其中上级转办3件,乡镇接受举报3件,至目前,镇纪委立案件2件,均结案;已答复办理2件,正在调查处理的2件。通过查处案件和办结信访,既维护了党的纪律,纯洁了党的队伍,又解决了实际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县纪委、镇党委、镇政府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我镇反腐倡廉工作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少数党员干部作风还不够扎实,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二是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监督实效亟待提升;三是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四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五是纪检干部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四
自学校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重要性,始终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层层落实,抓细抓常,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党员,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时效性。学校党支部通过学习等形式,使党员干部深刻领会^v^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新要求,认识反*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落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各项工作任务。
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学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主动适应时代新常态,我们按照“严以用权,真抓实干,实实在在谋事做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新形象”的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我们以“严”字当头,努力做一个让党放心的干部;我们以“实”字为本,努力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不断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新形势,我们始终有新任务:一是“三服务”手段和办法需要进一步拓展;二是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师德师风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理论学习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制度化。以上这些问题,我校一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三、解决办法及工作思路
(一)立足本职岗位,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党支部在全校范围内通过评选和表彰先进,利用展板、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弘扬和引领师德师风建设。今后学校将进一步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增强学校各部门联动,共同构建、丰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创新形式。激励广大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观中传递正能量。
(二)深化服务范围,扎实开展“三服务”工作。党支部开展服务手段和办法需要进一步拓展。一直以来,由于人员与资金的不足,我们在“三服务”方面还有很多工作有待推进。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努力解决限制学校工作开展的一切问题。同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引导职工群众遵法、知法、守法、用法。
(三)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强化深入学习党风廉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学习^v^^v^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专题学习、理论研讨、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广大教师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同时,实现办一所人民满意的民办学校的工作目标。
今后,我校将以持续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发扬优势,克服不足,进一步查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思想上筑牢师德师风防线,在行动上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好。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五
(一)深化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层层签订《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局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实行半年汇报和年度总结。根据市局党委《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分局工作实际,制定了《20__年廉政工作要点》,对我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坚持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专题会和分析会,全年召开会议12次,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强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筑紧思想防线
我分局把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党规党纪和廉政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干部在线学习、发放材料自学等方式,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潜力。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我局积极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章,学习领会^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v^,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v^同志为核心的^v^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上级和市局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纪律和法律学习。严明党的纪律,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意识。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中国^v^廉洁自律准则》、《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时期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风廉政建设基础法律法规,把党风廉政和反*教育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努力使党风廉政建设基础法律法规入脑入心,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贪腐之念,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踩“红线”,守住“底线”。
(三)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正面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相结合,组织干部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学习身边好人好事,观看道德模范先进事迹电影,及时学习传达各级纪检部门发出的违规违纪通报,开展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防线。让大家引以为戒、自觉自律,党员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四)深化廉政文化教育。继续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廉洁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倡导苏区干部好作风,汲取家风、乡规民约、官德箴言等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元素。培育高尚情操、抵制不良风气,着力营造清风港航氛围。
三、抓好制度建设,深入推进治本抓源工作
(一)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继续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自觉执行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勤廉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求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确保办事提速提效;完善考核体系,严格考勤制度,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一年来,我分局从党员领导干部到一般职工、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单位风清气正,无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很多差距和不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制度也还未得到有效落实等等。不足之处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努力,始终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总体要求,从工作实际出发,以更务实的精神,更有力的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深入开展,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而努力奋斗。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六
我时刻牢记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带头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就十九大精神、^v^^v^关于扶贫重要论述精神、^v^^v^谈治国理政等我通过在村周一例会集体学、单位班子集体学、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同时注重努力掌握扶贫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并致力于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另外在工作中不忘注重反腐倡廉,提升监督水平。另外积极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等制度规定,20__年上半年度参加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相关会议学习会计8次。
二、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廉政建设
一年来,我在努力做好驻村工作同时注重多回单位参与工作谋划,监督纪律运行。坚决做到在支部班子领导下,紧紧围绕单位年初确定的工作重点干工作,同时积极协助领导班子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首位。在日常工作中,我以“坚持服务经济建设为先、坚持扶贫开发政治为先、坚持服务引导青年为先”作为工作基准,从作风效能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扶贫帮扶建设等方面入手,做到在集体会议上积极提出中肯意见,在具体工作时坚持以身作则,在工作时间外和同志们谈心谈话,较好地履行了“一岗双责”各项工作,在年初疫情防控、年中防汛工作中,我除积极主动参与所驻村相关防疫防汛站岗、巡逻、劝返、宣传等工作外,在工作中还特别注重矫正值班值守人员纪律、规矩意识,同时也在社会爱心人员捐赠中,及时提醒所驻村做好爱心物资登记工作,帮助所驻村做到了物资登记分明,发放有序。
三、提升自身修养,做到严格律己
我在工作中能够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坚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行动上做到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制度,凡是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先坚决不做,积极做好表率作用。主动向上级和党组织报告自身收入和个人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相关要求标准。严格加强对身边人的教育管理,坚决做到“自身行的正,身边更是清”。
四、存在问题和不足
作为团县委副书记兼派驻帮扶村驻村工作队副队长,20__年我完成了本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组织要求和群众期盼尚有距离。一是制度的监督抓得不够紧,由于本人承担了驻村工作,使得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效果。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教育形式不够多样,要求不够统一,由于长期驻村,对于单位和所驻村一岗双责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没有充分调动单位以及所驻村党员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对单位和所驻村党员要求存在不一致。三是工作水平和标准有待提升,个人综合素质离高标准严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持续认认真真抓自学,铸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大堤;勤勤恳恳履行职责,力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清清白白率先垂范,理当公正廉洁的表率。恪尽职守工作、全心全意服务,铸牢党性、守住底线,主推团县委工作再上新台阶,助推跃进村扶贫工作取得好成绩。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七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八
转眼间,短短五周的实验课已经结束了。现在回想起来,在有机化学实验课上,真的收获了很多。这些收获也不仅仅是学会了一些基本的化学实验操作,对很多反应和有机物的性质有了更深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学会了严谨,学会了提前准备,学会了思考……这些都将在我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有很重要的意义。
最重要的一点是严谨,做实验时要做到一丝不苟。还记得第一次进入实验室看到的情景,整齐的仪器、药品摆放,一尘不染的桌面,还有处理的器材……我深深意识在这个实验室里是不容许有一点马虎的。做有机实验是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来的。蒸馏、过滤、萃取、干燥……每一个地方都要足够细心,足够严谨,很多时候会做得慢,如果有时候追求速度,就很容易出现反应进行不充分、生成物产率低的情况。还记得第一次做酯化反应实验时,由于没有注意控制水位,导致无法分析反应是否已经达到限度,加热了很长时间,还没能准确测出生成的水量。我深深体会到了做有机实验时是一点也马虎不得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对实验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
当然做有机实验时也需要足够的耐心。还记得做呋喃甲酸和呋喃甲醇合成实验的时候,总共用了三十分钟搅拌反应物,萃取又做了三次,还有每次蒸馏的时候都要时刻注意温度的变化和烧瓶里的变化,不能走神。这些过程都需要足够的耐心。当看到自己制备的晶体长的很“好看”时,当得到的产物量“很足”的时候,觉得一切等待都是值得的。还有很多实验操作是需要慢工出细活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很难做出理想的实验结果。
做有机实验时要提前准备,事先有预习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预习了,就会对这个实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知道了实验的一些具体步骤,要准备哪些药品和器材,实验过程中又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只有预习好了,在做实验时才能够得心应手。当然,在预习中,我们也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有一些不懂的地方,而这些我们都可以把它们标记下来,在老师讲解的时候认真搞懂,或者是带着疑惑去实验探究,这对加深知识点的理解是很有帮助的。有一次做实验前没注意看,就预习错了实验,直到做实验之前一个多小时才发现预习错了,没有办法就抄袭了同学的实验报告,等做实验的时候才发现之前没看过,做起实验来真的很费劲,只能根据老师讲的大致过程,再一点一点照着实验教材来做,不时还得询问同学,虽然那次没有被老师发现,但我也深深意识到了之前认真预习的重要性,之后的预习一点也不敢马虎了。
我还学到了要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思考。很多实验的操作,还有一些技巧,之所以要那样,而不能用其他的方式代替,一定有这样的原理,如果我们弄清楚了原理,做实验时就不需要很费劲的去记住那些关键的动作标准,很自然的就按照标准去做了。而且我也觉得在引导我们去思考原理的这样方面,老师真的做的很好,不是单纯的给我们演示与讲解,每次讲到关键的地方,老师都会问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引导我们去思考,然后再耐心地给我们讲解。在这个过程中,我真的感觉获益匪浅,也明白了思考的重要性,这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总的说来,这学期的实验课虽然出现了很多小的问题,遇到了许多小麻烦。但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或者是靠着自己的反思,顺利完成了所有实验。也留下了很多美好的回忆,每一次从化学馆的门口走出去,都有一种很强的成就感。也很感谢老师和助教一个学期的陪伴和悉心指导。相信在以后的实验课上,我也能收获很多。
我总体觉得有机实验很好,兼具趣味性和实用性。以下是我对有机实验课程 的一点建议:
1.能不能麻烦老师再增加一些合成实验的内容?
2.实验课可以增加一些关于如何设计实验的
教学
内容吗?3可不可增加有机实验的课时,这样我们就可以学习到更多的实验技巧,更好地巩固自己的理论知识。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九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
_党委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是明确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签订《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全部签订《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基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全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二是狠抓落实。今年以来,_党委与新任职领导人员廉洁谈话达15人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6次,并4次听取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情况汇报。三是严格督导。_党委通过季度岗检和基层联系点活动,先后10次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督查,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挂钩,增强了基层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性。
(二)注重教育,提*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三)完善制度,扎实构建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
今年以来,_不断加强和推进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从源头上杜绝*。一是在人员管理上建立了《领导班子管理实施细则》、《基层领导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等多项规章制度。二是在项目管理上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对今年签订项目合同严格把关,并对项目建设程序、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三是在信访稳定工作方面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设立公告栏,在党员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反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加强了公开。四是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请假、考勤、签到等管理制度,并对违规违纪的_名人员进行了考核。
(四)狠抓落实,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今年以来,_建设项目多、内部优化调整多、工作业务出差多。在保障制度落地的基础上,_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一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对科室人员在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业务流程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二是加强干部出差管理,在出差审批、标准待遇、费用报销等方面严格要求。今年因公出差全部实现了公开、阳光、透明化。三是加强信访稳定工作,_党委与基层职工一对一引导教育,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密切联系群众,_党委多次前往基层开展联系点活动,及时解决了基层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一)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促进工作作风提升。
_纪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组织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认真履行监督监察职责,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开展效能监察,促进项目管理提升。
针对20__年项目多的情况,_纪委贴近生产经营实际,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今年以来,_纪委对项目合同全程监督,严格把关,保障谈判阳光操作、流程严密、公开透明。先后设立_个项目实施效能监察立项,节约资金_万元。同时结合实际工作,_纪委开展了自用油管理专项效能监察,建立完善了操作性较强的油料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原则加油,落实了安全风险和廉洁风险防控措施。
(三)切实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党员干部执行力提升。
_纪委紧紧围绕重点工作,对重大大决策、重要工作及时跟进、积极参与,加大了对安全生产、服务水平等重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结合岗检和效能监察,加强防腐倡廉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促使制度的有效执行,促进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落地生根。
(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完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
_纪委按照惩防体系建设20__-20__年工作规划,结合上级部署,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保障惩防体系正常运行。根据_内部优化调整的实际情况,完善修改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对新的重点岗位和人员,排查廉洁风险,健全内控机制,筑牢制度防线,坚决防范*问题的发生。
三、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_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全面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力;
四是一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好,敷衍塞责,作风漂浮,流于形式;
五是违纪违规行为仍有发生,对其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有待加强。
四、20_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措施
一是以《中国^v^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为主线,紧扣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二是深化效能监察工作。针对重点项目,专门建立效能监察小组,从项目谈判、施工、验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规范程序,堵塞漏洞,形成闭环式效能监察。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完善、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加强例会机制建设,严格程序,规范运转,保障落实规章制度不走样;制定学习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分层次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从源头上遏制“不严不实”问题和“四风”问题。
四是探索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总结回顾自身不足,借鉴兄弟单位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坚持抓源头、抓根本,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健全和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广泛的监督制度、科学的考评制度。
通过制度约束,把廉洁从业变成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二十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 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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