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记录下自己的成长轨迹,留下宝贵的回忆和经验。在写总结时,可以适当引用相关理论或实践案例,提升总结的深度和广度。这是一个十分详细和完整的总结范文,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一
1烷烃与烯烃,炔烃的鉴别方法是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或溴的ccl4溶液(烃的含氧衍生物均可以使高锰酸钾褪色,只是快慢不同)
3另外,醇的话,显中性
6醚在避光的情况下与氯或溴反应,可生成氯代醚或溴代醚。醚在光助催化下与空气中的氧作用,生成过氧化合物。
1.烯烃、二烯、炔烃:
(1)溴的四氯化碳溶液,红色腿去
(2)高锰酸钾溶液,紫色腿去。
2.含有炔氢的炔烃:
(1)硝酸银,生成炔化银白色沉淀
(2)氯化亚铜的氨溶液,生成炔化亚铜红色沉淀。
3.小环烃:
三、四元脂环烃可使溴的四氯化碳溶液腿色
4.卤代烃:硝酸银的醇溶液,生成卤化银沉淀;不同结构的卤代烃生成沉淀的速度不同,叔卤代烃和烯丙式卤代烃最快,仲卤代烃次之,伯卤代烃需加热才出现沉淀。
5.醇:
(1)与金属钠反应放出氢气(鉴别6个碳原子以下的醇);
(2)用卢卡斯试剂鉴别伯、仲、叔醇,叔醇立刻变浑浊,仲醇放置后变浑浊,伯醇放置后也无变化。
6.酚或烯醇类化合物:
(1)用三氯化铁溶液产生颜色(苯酚产生兰紫色)。
(2)苯酚与溴水生成三溴苯酚白色沉淀。
7.羰基化合物:
(1)鉴别所有的醛酮:2,4-二硝基苯肼,产生黄色或橙红色沉淀;
(2)区别醛与酮用托伦试剂,醛能生成银镜,而酮不能;
(4)鉴别甲基酮和具有结构的醇,用碘的氢氧化钠溶液,生成黄色的碘仿沉淀。
8.甲酸:用托伦试剂,甲酸能生成银镜,而其他酸不能。
9.胺:区别伯、仲、叔胺有两种方法
(1)用苯磺酰氯或对甲苯磺酰氯,在naoh溶液中反应,伯胺生成的产物溶于naoh;仲胺生成的产物不溶于naoh溶液;叔胺不发生反应。
(2)用nano2+hcl:
脂肪胺:伯胺放出氮气,仲胺生成黄色油状物,叔胺不反应。
芳香胺:伯胺生成重氮盐,仲胺生成黄色油状物,叔胺生成绿色固体。
10.糖:
(1)单糖都能与托伦试剂和斐林试剂作用,产生银镜或砖红色沉淀;
(2)葡萄糖与果糖:用溴水可区别葡萄糖与果糖,葡萄糖能使溴水褪色,而果糖不能。
(3)麦芽糖与蔗糖:用托伦试剂或斐林试剂,麦芽糖可生成银镜或砖红色沉淀,而蔗糖不能。
二.例题解析
例1.用化学方法鉴别丁烷、1-丁炔、2-丁炔。
分析:上面三种化合物中,丁烷为饱和烃,1-丁炔和2-丁炔为不饱和烃,用溴的四氯化碳溶液或高锰酸钾溶液可区别饱和烃和不饱和烃,1-丁炔具有炔氢而2-丁炔没有,可用硝酸银或氯化亚铜的氨溶液鉴别。因此,上面一组化合物的鉴别方法为:
例2.用化学方法鉴别氯苄、1-氯丙烷和2-氯丙烷。
苯甲醛、丙醛、2-戊酮、3-戊酮、正丙醇、异丙醇、苯酚
分析:上面一组化合物中有醛、酮、醇、酚四类,醛和酮都是羰基化合物,因此,首先用鉴别羰基化合物的试剂将醛酮与醇酚区别,然后用托伦试剂区别醛与酮,用斐林试剂区别芳香醛与脂肪醛,用碘仿反应鉴别甲基酮;用三氯化铁的颜色反应区别酚与醇,用碘仿反应鉴别可氧化成甲基酮的醇。鉴别方法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将化合物各取少量分别放在7支试管中,各加入几滴2,4-二硝基苯肼试剂,有黄色沉淀生成的为羰基化合物,即苯甲醛、丙醛、2-戊酮、3-戊酮,无沉淀生成的是醇与酚。
(2)将4种羰基化合物各取少量分别放在4支试管中,各加入托伦试剂(氢氧化银的氨溶液),在水浴上加热,有银镜生成的为醛,即苯甲醛和丙醛,无银镜生成的是2-戊酮和3-戊酮。
(3)将2种醛各取少量分别放在2支试管中,各加入斐林试剂(酒石酸钾钠、硫酸酮、氢氧化钠的混合液),有红色沉淀生成的为丙醛,无沉淀生成的是苯甲醛。
(4)将2种酮各取少量分别放在2支试管中,各加入碘的氢氧化钠溶液,有黄色沉淀生成的为2-戊酮,无黄色沉淀生成的是3-戊酮。
(5)将3种醇和酚各取少量分别放在3支试管中,各加入几滴三氯化铁溶液,出现兰紫色的为苯酚,无兰紫色的是醇。
(6)将2种醇各取少量分别放在支试管中,各加入几滴碘的氢氧化钠溶液,有黄色沉淀生成的为异丙醇,无黄色沉淀生成的是丙醇。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二
xx乡党委、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按照“农旅结合,绿色xx”的整体思路,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坚持走绿色、有机产业发展路线,全面推进成建制绿色、有机示范点和合作社组织运行工作。下面就有机产业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严落实、抓规划
按照我乡“农旅结合,绿色xx”的农业产业总体发展目标,从我乡气候、光照、土质以及各村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种植农作物结构特点,制定了《xx乡有机产业三年建设规划》、《xx乡绿色农产品产业五年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并下发到各村民委员会,要求各村民委员会实事求是的提供和完善相关数据和措施,并将完善后的资料统一交到乡项目办,作为明年甚至今后五年内的'产业项目储备。
二、明家底,抓调整
我乡为xx县农业大乡,涉农专合社比比皆是。为进一步理清思路,做到目标明确,扶持见效,我乡对现存35家涉农专合社进行了统一摸底排查。同时依托xx俊成天麻专合社、xx恒生专合社,成都生态成品有限公司、雅安齐海盟有限公司等涉农发展企业,大力实施农产品供侧给改革。建设有机山药基地、天麻基地、枇杷基地,争取用3年时间,以恒生专合社为主辐射带动发展雅南猪1000头绿色果蔬800亩;以雅安齐海盟有限公司为主辐射有机山药300亩;以俊成天麻专合社为主辐射带动发展天麻800亩;以成都生态成品有限公司为主辐射带动发展绿色枇杷1500亩。
三、抓项目,严标准
依托现有农业发展公司,力争全年内培育1家农业弄头企业,带动3个绿色生态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做好与县级相关部门对接工作,抓好绿色生态农业产业项目落地工作。
四、抓品牌,强宣传,促销售
立足现有的枇杷、山药等农特产品,进一步提高品牌意识、商标意识,加快有机品牌认证(有机认证)。争取早日完成对有机枇杷和有机果蔬的品牌认证工作。努力打造战斗、团结、胜利、东风、东升五个绿色、有机农业示范村。立足有机农产品品牌建设,今年我乡开展了三次农产品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进一步扩宽了我乡农产品知名度,并通过各种销售模式和渠道,提高了我乡农户产业经济收入。
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乡将进一步增强有机产业工作力度,不断强化自身监管水平,完善建设措施,提速有机产业建设工作,强化宣传力度。与县级相关部门一道,全力打造绿色xx、有机xx。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三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研发投入统计工作。开展r&d数据填报工作培训,培训重点规上企业300余家。辖区企业现有96家可核出r&d经费,共12.7亿元(去年辖区企业中有14家可核出r&d经费,共2.074亿元),同比可核出r&d经费增长6倍。
2、国高资质申报培育。已全面启动相关申报辅导工作,发动企业200余家,组织集中培训2场,目前已有60家企业确定申报今年的国家高新企业,其中第一批申报预计申报51家,第二批申报企业正在陆续发动中。
3、专利提升。组织罗湖区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座谈会,对20xx年专利提升目标及扶持政策作了宣讲和动员,发动代理机构承接罗湖区发明专利申请业务,正积极推进专利培训、专利保险等项目,推动专利申报工作。
4、智慧商业平台。积极推进“罗湖区智能化商业生态系统服务平台”申报全市“十大公共服务平台”工作。将以东门商圈作为试点开始相关建设工作,希望通过建设该平台,为传统商户全面提升电子商务和信息智能化、管理现代化,同时为政府形成商业数据平台,对商圈的业态进行管理、扶持及优化。
(二)加强企业服务
1、走访企业。走访辖区内科技企业30余家,推进企业r&d数据填报、国高申请和“开门红”数据填报等工作有序开展,同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与困难,协助企业解决办公选址、项目申报和员工落户等问题,宣传我区扶持政策等。
2、政策修订。已完成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申报材料等相关工作,下一步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有关政策正式发布后,将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四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五
有机农产品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后,才能称之为有机农产品。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使用化学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畜牧饲料添加剂等合成物质,也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的生产体系,其核心是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以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有机食品的生产要比绿色食品难得多。
绿色农产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过专门的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都冠以绿色。为了更加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定名为绿色食品。我国的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2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有机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分为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国家认监委员会决定,将韭菜、猪肉、鳗鲡等62种重要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第一批实施认证的产品目录。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七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
申请书
、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
说明书
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19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九
教学工作总结
本学期主要完成了有机化学的教学内容,期末复习工作也顺利进行。我在教学方面注意了以下几个问题,现总结如下:
一、重视基本概念的教学
化学基本概念的教学对于学生学好化学是很重要的,在教学中,我既注意了概念的科学性,又注意概念形成的阶段性。由于概念是逐步发展的,因此,要特别注意循循善诱,由浅入深的原则。对于某些概念不能一次就透彻揭示其涵义,也不应把一些初步的概念绝对化了,并在教学中尽可能通俗易懂,通过对实验现象事实的分析、比较、抽象、概括,使学生形成要领并注意引导学生在学习、生活和劳动中应用学过的概念,以便不断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和提高运用化学知识的能力。特别是有机化学部分,对烃及烃的衍生物的概念的理解是学生学好有机化学的关键,教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注意中学化学的局限性和概念的延展性。
二、加强化学用语的教学
化学式、结构式、结构简式、分子式、化学方程式是用来表示有机化合物的组成及变化的化学用语。在教学中,我让学生结合实物和化学反应,学习相应的化学用语,结合化学用语联想相应的实物和化学实验。这样有利于学生的记忆,又有利于加深他们对化学用语涵义的理解。还应注意对化学用语进行分散教学,通过生动有趣的学习活动和有计划的练习,使学生逐步掌握这些学习化学的重要性。
三、
重视有机化合物知识的教学实验教学,让学生多接触实物,多做这些实验,以增加感性知识。要采取各种方式,帮助他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重要的代表性有机物的结构特征和性质特征。在学生逐步掌握了一定的有机化合知识以后,教师要重视引导学生理解有机化合物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及相互转化,让学生理解有机化合物的性质、制法和用途等之间的关系,并注意加强化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对有机化合物知识学习的指导作用。
四、加强实验教学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实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帮助学生形成概念,获得知识和技能,培养观察和实验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因此,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化学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在教学中尽量上好每一节化学实验课。本人教学中,课前准备周密,演示实验现象明显,效果良好,使全班学生都能看得清楚;教师应从科学态度、规范操作,给学生示范,并启发引导学生从生动的感性知识上升到抽象的思维。
高二化学 林敏佳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一
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大省,根据省农委、州委、州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做好我州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加快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大省建设的关键之年,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作为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下大力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三品一标”认证步伐,争创名特优品牌,提升农产品核心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一)全州新增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42个(任务分解见附表);
(二)全州新增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20个(任务分解见附表);
(三)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产地(产品)证书的复查换证工作,确保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复查换证率95%以上,产品复查换证率90%以上。
(四)加快晴隆羊、南盘江小黄牛等本地品牌、品种的'培育。
(五)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三、证后监管
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三品一标”农产品日常监管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宣传到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认证主体,鼓励积极申报。
(二)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无公害畜牧水产品申报工作,于3月28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州畜牧水产局品牌建设与市场营销科。
(三)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建立责任清单和时间进度表、落实责任人、制定奖惩制度,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务必于8月30日前完成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材料上报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产品认证材料的上报工作。
联系人:
邮箱:
电话:
**畜牧水产局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二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校今年二月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制定了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确保^v^、^v^和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学校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并与教学管理、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建立严格的责任分工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纠风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作、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等都责任到人,谁主抓,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职责清楚,任务明确。
(三)加大监督考核工作力度。学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年终对校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与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起来。
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一项基础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必须做到一个“坚持”、三个“加强”。
一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学校结合“八项规定”,大力宣传^v^关于反*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把广大教师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v^关于反*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反*斗争形势的宣传,特别是宣传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必胜信心。学校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身边模范先进事迹,做到教育在前,防范在前。
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巩固思想防线。这是立足防范,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的有效措施之一。一年来,学校党支部经常性地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纪条规,学习《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观看警示教育影视片,每学期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让每一名干部、党员熟知党纪条规,思想上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大力弘扬清政廉洁、勤政为民的作风,形成我校廉洁从教的良好环境。
三是加强学校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教育与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廉政进家庭,进学校,进课堂。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和廉洁从教意识,做到敬业爱岗,诚信服务,为人师表。结合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工程,把廉政教育渗透到课堂教学、校园文化,把德育与遵纪守法、诚信教育结合起来。
(二)不断完善和强化制度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发展,深入扎实地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繁荣的迫切需要。我校各项制度的建设始终坚持“五性”,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针对性;抓住要害,严格规范,注重约束性;适应形势,与时俱进,注重创造性;细化量化,具体实用,做到操作性;关口前移,未雨绸缪,注重超前性。
一是加强领导责任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能否搞好关键在领导干部,只有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住了抓好了,才能在学校、在教师中有说服力、影响力和号召力。因此,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就成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要求。学校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严格要求自己,必须深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按照已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召开各部门负责同志会议,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2、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校级领导干部要对自己职权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负责,中层干部对自己的部门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3、设立举报箱,使各有关部门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尤其是对群众比较敏感的采购、基建、奖励等予以重点监督。
二是加强管理制度化。为全面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做到兴利除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三是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四
转眼间,短短五周的实验课已经结束了。现在回想起来,在有机化学实验课上,真的收获了很多。这些收获也不仅仅是学会了一些基本的化学实验操作,对很多反应和有机物的性质有了更深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学会了严谨,学会了提前准备,学会了思考……这些都将在我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有很重要的意义。
最重要的一点是严谨,做实验时要做到一丝不苟。还记得第一次进入实验室看到的情景,整齐的仪器、药品摆放,一尘不染的桌面,还有处理的器材……我深深意识在这个实验室里是不容许有一点马虎的。做有机实验是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来的。蒸馏、过滤、萃取、干燥……每一个地方都要足够细心,足够严谨,很多时候会做得慢,如果有时候追求速度,就很容易出现反应进行不充分、生成物产率低的情况。还记得第一次做酯化反应实验时,由于没有注意控制水位,导致无法分析反应是否已经达到限度,加热了很长时间,还没能准确测出生成的水量。我深深体会到了做有机实验时是一点也马虎不得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对实验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
当然做有机实验时也需要足够的耐心。还记得做呋喃甲酸和呋喃甲醇合成实验的时候,总共用了三十分钟搅拌反应物,萃取又做了三次,还有每次蒸馏的时候都要时刻注意温度的变化和烧瓶里的变化,不能走神。这些过程都需要足够的耐心。当看到自己制备的晶体长的很“好看”时,当得到的产物量“很足”的时候,觉得一切等待都是值得的。还有很多实验操作是需要慢工出细活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很难做出理想的实验结果。
做有机实验时要提前准备,事先有预习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预习了,就会对这个实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知道了实验的一些具体步骤,要准备哪些药品和器材,实验过程中又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只有预习好了,在做实验时才能够得心应手。当然,在预习中,我们也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有一些不懂的地方,而这些我们都可以把它们标记下来,在老师讲解的时候认真搞懂,或者是带着疑惑去实验探究,这对加深知识点的理解是很有帮助的。有一次做实验前没注意看,就预习错了实验,直到做实验之前一个多小时才发现预习错了,没有办法就抄袭了同学的实验报告,等做实验的时候才发现之前没看过,做起实验来真的很费劲,只能根据老师讲的大致过程,再一点一点照着实验教材来做,不时还得询问同学,虽然那次没有被老师发现,但我也深深意识到了之前认真预习的重要性,之后的预习一点也不敢马虎了。
我还学到了要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思考。很多实验的操作,还有一些技巧,之所以要那样,而不能用其他的方式代替,一定有这样的原理,如果我们弄清楚了原理,做实验时就不需要很费劲的去记住那些关键的动作标准,很自然的就按照标准去做了。而且我也觉得在引导我们去思考原理的这样方面,老师真的做的很好,不是单纯的给我们演示与讲解,每次讲到关键的地方,老师都会问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引导我们去思考,然后再耐心地给我们讲解。在这个过程中,我真的感觉获益匪浅,也明白了思考的重要性,这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总的说来,这学期的实验课虽然出现了很多小的问题,遇到了许多小麻烦。但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或者是靠着自己的反思,顺利完成了所有实验。也留下了很多美好的回忆,每一次从化学馆的门口走出去,都有一种很强的成就感。也很感谢老师和助教一个学期的陪伴和悉心指导。相信在以后的实验课上,我也能收获很多。
我总体觉得有机实验很好,兼具趣味性和实用性。以下是我对有机实验课程 的一点建议:
1.能不能麻烦老师再增加一些合成实验的内容?
2.实验课可以增加一些关于如何设计实验的
教学
内容吗?3可不可增加有机实验的课时,这样我们就可以学习到更多的实验技巧,更好地巩固自己的理论知识。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五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六
自学校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重要性,始终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层层落实,抓细抓常,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党员,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时效性。学校党支部通过学习等形式,使党员干部深刻领会^v^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新要求,认识反*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落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各项工作任务。
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学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主动适应时代新常态,我们按照“严以用权,真抓实干,实实在在谋事做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新形象”的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我们以“严”字当头,努力做一个让党放心的干部;我们以“实”字为本,努力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不断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新形势,我们始终有新任务:一是“三服务”手段和办法需要进一步拓展;二是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师德师风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理论学习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制度化。以上这些问题,我校一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三、解决办法及工作思路
(一)立足本职岗位,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党支部在全校范围内通过评选和表彰先进,利用展板、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弘扬和引领师德师风建设。今后学校将进一步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增强学校各部门联动,共同构建、丰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创新形式。激励广大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观中传递正能量。
(二)深化服务范围,扎实开展“三服务”工作。党支部开展服务手段和办法需要进一步拓展。一直以来,由于人员与资金的不足,我们在“三服务”方面还有很多工作有待推进。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努力解决限制学校工作开展的一切问题。同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引导职工群众遵法、知法、守法、用法。
(三)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强化深入学习党风廉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学习^v^^v^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专题学习、理论研讨、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广大教师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同时,实现办一所人民满意的民办学校的工作目标。
今后,我校将以持续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发扬优势,克服不足,进一步查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思想上筑牢师德师风防线,在行动上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好。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八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十九
(一)多措并举,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一是公司按照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公司发展紧密结合,公司业务开展到哪里,廉政建设就延伸到哪里,以班子分工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分解细化目标责任,逐一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将廉政建设责任留在纸上,落在实处。二是严格执行《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廉洁从政为重点,将纪律执行与重大事项报告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三是线上、线下教育并驾齐驱,典范引领与警示教育双管齐下,形成浓厚的教育学习氛围,使党员干部筑牢了拒腐防变意识,树立了廉政勤政新风尚。
(二)完善制度,扎实构建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党纪党规要求,加强干部出差管理,在出差审批、标准待遇、费用报销等方面严格要求。同时借上半年管委会和文化集团的各级审计部门审计之际,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内部业务处理的三级审核制度,防范财务舞弊风险,筑牢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
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二)驰而不息贯彻八项规定,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一是通过严控发文数量和规格、加强oa等电子事务平台的建设、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多个会议合并开等措施,不断改进文风会风;二是简化公务接待,例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司接待制度;三是加强公车监管,节假日期间公车全部封存,杜绝公车私用;四是通过落实督察督办制度、严肃考勤纪律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
(三)切实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党员干部执行力提升。一是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设立公告栏,公开班子成员“两学一做”学习实践、自我剖析情况,全面接受公司干部员工的监督;二是将廉政勤政情况与绩效考核全面挂钩,接受公司全员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坚决杜绝*问题的发生。
三、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措施
一是以《中国^v^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为主线,紧扣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二是深化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各下属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穿插,督促其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财务体系。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完善、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从源头上遏制“不严不实”问题和“四风”问题。
四是探索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借鉴兄弟单位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广泛的监督制度、科学的考评制度加以约束,把廉洁从业变成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篇二十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5563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