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毒品犯罪法律论文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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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毒品犯罪法律论文范文(16篇)
时间:2023-10-30 22:23:22     小编:书香墨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进而提升自我,追求更好的未来。在总结中,我们要突出重点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通过阅读总结范文,可以了解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总结写作的风格和特点。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一

最近网上了一篇文章,题为《司法部建议增设20或30年长期刑,减少死刑的适用》,让笔者眼睛一亮。主要是建议减少死刑这条,笔者很赞成。在这方面,以前几乎听不到官方的声音,只是一些学者在呐喊。

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张副部长认为,在实践层面全面废止死刑在我国现阶段很难,更可行的办法是改革刑罚制度,增设、30年的长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他还介绍,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他建议,今后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

笔者不知张副部长的话是否代表司法部,但是记者同志却用了“司法部建议”的字样。倘若是个人意见,言论自由嘛,谁也别太较真,毕竟人的想法不可能统一。但是如果真的是司法部的初步意见,笔者倒要谈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想法。对张副部长关于“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的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目前可能还没有任何数据表明,实际服刑十五六年的原判无期徒刑的人释放后会比其他类型的获释罪犯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任何一项政策或法律的出台都要有实证作依据,特别是立法建议更应慎重。因为一个缺乏实证、想当然的立法建议,会对社会、对公民造成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害。

其次,55岁是一个什么概念?这不是法律概念,这是生理年龄。用生理年龄来作为立法的参照系,很不科学。假使一个14周岁的少年,另一个是30周岁的青年,分别犯了杀人罪,都被判了无期徒刑。那么是不是少年必须要服满41年,而青年只要服25年就行了呢?这明显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看来犯罪也不能太早,晚犯罪还可以少吃官司。此外,笔者特意在网上搜索了一下“55岁”这个词,关于这个年龄犯罪的人可真不少,他们的犯罪激情还浓着呢。

哎,好在即使建议被采纳,25年以后才会显现效果。真不该操太多的心啊!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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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二

从中外社区矫正概念的比较中来作性质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那么,社区矫正是不是行刑方式呢?如果将这个概念作为我们观念上的指导,当然能得出社区矫正是行刑方式的结论。关键是,这样的概念是不是合乎社区矫正的本意?这个问题不搞清楚,社区矫正工作就可能走弯路。如果走了弯路,到时候就不得不对社区矫正进行“矫正”。

在讲清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某州的社区矫正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可以定义为:它是为预防犯罪而设计的相互关联的一系列项目(programs),它旨在允许犯了罪的人进行重新改善自我(re-integratethemselves),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使其不致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建设诸如中途住所(halfwayhouses)、日报告中心(dayreportingcenters)、半归家(halfbackhouses)等社区矫正的环境设施(facilities),集中针对罪犯的不同需求,进行多种形式的规劝和建议(counseling)。日常的矫正项目包括:教育和职业训练、毒品和酒精治疗、暴怒的处理和冲突的解决,当然不仅限于这些项目。此外,社区矫正也可以缓解(remedy)监狱过于拥挤的矛盾。例如:罪犯在监狱服满一定刑期后,州假释委员会就会下达假释令,让他们参加矫正项目,作为对监禁的变通方法(alternativestoincarceration)。

社区矫正的观念是一种理性的思维。首先,从广义上说,要弄清通常与犯罪有关联的主要因素。例如,与教育程度、滥用毒品、职业情况等有什么关系。其次,社区项目的设立,也是紧紧围绕这些主要因素的构成来建构的。再次,无论是缓刑罪犯还是假释罪犯,都被安置在这些设施中,而其中许多情况下是来自法庭或者假释委员会的特殊指令。也就是说,他们应受处遇的类型和数量都是明确的。最后,社区矫正的期望结果将是确定的。通过完成对矫正项目的实施,罪犯将不再有继续犯罪的行为,这样也就减少了犯罪。

正意味着,聘用高素质的职员,进行服务行为的评估,还要取得成果。

该概念没有采取绝对化的定义方式阐述,而是用商讨的语气,给别人以充分的话语权。这是社会科学的特点决定的,这有利于社会科学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相反,概念过于权威,是件很可怕的事情。由此我们方能理解,为什么美国各州社区矫正方式不是“大一统”。它还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旨在允许犯了罪的人进行重新改善自我(re-integratethemselves),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使其不致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把“重新改善自我”放在首要的位置,“提供机会”只是辅助的作用。它还解释了什么样的思维是“理性的思维”,并且指出社区矫正的具体项目和技术方案。

这个概念给我们的印象是,社区矫正的确不同于监禁矫正,但它又不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方式。实际上,在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监禁矫正也贯穿着同样的“理性思维”。不同的是工作方法,社区矫正由于地域环境的优势,更利于借助社会工作的方法来矫正罪犯。

再来分析我国的社区矫正概念。姑且不说这概念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主要看它是否将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作了明确区分。第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二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关着,一个是在社会上,这只是形式的不同而矣。第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专门机关当然不同。但监狱要不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呢?第三,“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这同监狱要达到目标是相同的。这里还有一个自相矛盾之处。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在社会上了,怎么又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呢?当然似乎可以表述为,“促进其成功社会化”。这一点是监狱目前很难做得好的。许多人之所以犯罪,最根本的,就是社会化的过程中出了偏差,其社会化是不成功的。比如,青少年犯罪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当然这样的表述也值得进一步推敲。但最起码反映出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的不同来。

在设计社区矫正时,我们更多地强调行刑观。这是重刑主义在作崇,也反映出一种对矫正对象的敌视态度。社区内的罪犯是危险分子,当然必须使用相当于监禁的手段才行。我们民族向来缺少人文精神,人们总认为罪犯是“恶人”,要以恶制恶,这才是对“善人”的善。然而他们中一些人或者说绝大多数人只是做了恶事的“善人”,同我们无异。况且,对于他们的犯罪,我们的政府、我们社区的每一个成员有没有责任呢?我们对他的犯罪当然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那么我们就有责任帮助他“重新改善自我”。我们在对他们矫正时,所采用的只不过是适合于不同矫正对象的方法――即社会工作方法。

因而,在我还不能科学地给出社区矫正概念的时候,只能说,社区矫正不是行刑方式,只是一种有利于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重新自我改善”的一系列社会工作方法。之所以不用“项目”,而用“社会工作方法”,是因为我们暂时还不能做到。

[1]whatiscommunitycorre

ctions?本文作者翻译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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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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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三

不可将“接受社区矫正”

等同于“在社会上服刑”

自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有的新闻工作者干脆将这个新生事物称为罪犯“在社会上服刑”。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够科学。这里仅就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的特点来说明这个问题。

社区矫正共包括五种人,一是宣告缓刑的,二是裁定假释的,三判处管制刑的,四是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五是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五种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宣告缓刑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较轻刑罚的罪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较小,再犯可能性很小而适用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罚制度与行刑是否为同一概念呢?我认为二者是不同的。从刑罚的实践看,缓刑应是短期自由刑取消化的产物,缓刑实际上是缓行刑,即定罪判刑却暂不执行。还有一种是缓判刑,即指对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定罪但暂不判刑。也就是说,缓刑就是不行刑。缓刑和减刑、假释一样都只是刑罚执行的制度而已,绝不是行刑措施。因而将缓刑对象视为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不恰当的。我们只能说,缓刑对象是罪犯,但他(她)不服刑。并且,这种缓期执行,并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执行的可能性。这无疑从逻辑上证明了缓刑并不是行刑的一种方式。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该法条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罪犯缓刑期间,公安机关只有考察权,而不是行刑权;二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这种情况下,当然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不会将曾判缓刑的罪犯的再犯罪认定为一般累犯。

二、裁定假释的。从字面上去理解,假释就是“假的释放”。假释是指对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从功能上看,假释具有减刑的一切功能。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罪犯被假释后,公安机关只具有监督权,不具有行刑权。另外,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个法条很明确地指出了执行主刑与不执行主刑的界限――假释之日。既然主刑不执行了,那么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从假释之日起就不应该属于刑罚执行的对象了。不过,假释和缓刑一样,法律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对其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假释同样是相对于实际执行来说的。

三、判处管刑的、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毫无疑问,管制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二)尽管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已有人提出疑义。但是,无论是单处还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都存在执行的问题,因为它与缓刑和假释不同,是一个法定的刑种。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加之刑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剥夺政治权利不论是单处还是附加都应执行。(三)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方式。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分析,除了后三种对象可以称作“在社会上服刑”外,缓刑和假释却无论如何也难同服刑挂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传统的刑罚观念在作崇。人们习惯了“有罪必有刑、有刑必有罚”的现实,否则便是“异端”。事实上,对某些特定对象只定其罪不判其刑或者定罪量刑而不执行或缓执行或者有条件地减少实际执行的期限,都并不影响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同时,因为这样的做法,个别鉴别功能反而得到强化。即有些人的罪错行为,只要指出他的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就能促使其积极改正,不致再犯。我们无法否认,对于有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不知法的罪犯,只要指出他是有罪的,不进行实际的惩罚也并不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这就是贝卡利亚所倡导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数人的最大的幸福。

尽管服刑和矫正有相互关联的一面,但究其实质,却是两个价值取向不同的概念。我认为,既然将五种对象的教育、管理、帮助、关爱活动定义为社区矫正,就不能用“在社会上服刑”这样简单化的定性语言来表述。实行社区矫正的初衷,正是看到服刑对于个体和社会之劣势才提出起来的。如果仍将二者混同,势必会造成人们观念上的混乱,对相关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时难免会将监狱的一套搬来。这种新的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立足于社区,对罪犯的实施矫正。仅仅如此而矣。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实务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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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2003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四

我常想什么是“科学”的问题。其实,“科学”就是“简单”。你看,控制空调、电视机不用跑来跑去、登上爬下的,有个遥控器就行了。据说,有的电器还可以用语音控制。这么简单的操作,就是“科学”。

有一次,我在市场上买了只鸡,请专门杀鸡的人帮助杀,每只一元。这真是方便,想想过去我们买鸡都要自己杀,弄得到处都是鸡毛鸡血。在杀鸡处,要杀的鸡可真不少。自动脱毛机一转,十几只光净的鸡几秒钟就被捞出。怎么才能认出哪只鸡是自己的那一只呢?杀鸡的人有办法,她在把鸡放入脱毛机之前,会当你的面把鸡的爪子或冠子或翅膀尖剪下来(光爪子就有几种剪法),并让你记住。这种简单易行的`办法不知是谁想的,还真有创意。

此后,我常常思考这个杀鸡的问题。实际上,还可以想出别的办法。例如:首先,准备一些编了号的腿环;接下来,分别给要杀的鸡套上;然后,登记造册;最后,等鸡杀好后再请鸡的主人签字领鸡。

前后哪种办法更科学呢?当然是前一种。为什么呢?因为前一种更简单。后一种尽管操作上更规范,但是杀鸡的成本太高,费时费力费人手。

但是,我们的监狱工作却经常做“杀鸡套环”的事。有些本来很简单的事,却因为我们追求所谓的“规范化”、“科学化”,搞得越来越复杂化了。弄得基层的同志整天忙于应付重复来重复去的资料和表格,几乎没有时间去做该做的工作。

我认为,科学应该有两部分组成。就如空调电视的遥控器,设计的过程是复杂的,而使用的过程却是简单的。而监狱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缺少设计的,或者说是把设计和使用混在一起了。事实上,这种做法本身就毫无科学可言。

我不知道,杀鸡事例与监狱工作科学化在机理上是否有可比性,但从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感觉这其中肯定是有联系的。最起码,我们在工作中要做到:强调“科学化”、“规范化”时,千万别忘了“简单”。要知道,简单才是“科学化”的最直观表现,才是“科学化”的最应有之义。

单位:江苏省宜兴市

江苏省丁山监狱

苏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邮编:214221

电话:05107429123或1386152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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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五

在当今社会中,毒品犯罪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罕见的事情,其对于社会的危害也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远离毒品犯罪。在我的生活中,我也有一些体会和心得,这些都是通过自己的经历和思考所得来的。我相信,这些心得和体会对于大家来说都会非常有用。

第二段:了解毒品犯罪的危害

毒品犯罪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它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都是非常大的。

对于个人来说,毒品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和死亡。同时,毒品会让人失去理智,无法自我控制,因此也会导致人与社会的脱节。

对于家庭来说,毒品犯罪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变得紧张,因为毒品犯罪者会不断地对家庭成员进行施压,甚至会对家庭成员进行威胁。

对于社会来说,毒品犯罪会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严重威胁,同时也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第三段:了解自己

在关于远离毒品犯罪的问题上,了解自己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自己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了解自己的弱点和触发点,从而更好地抵御毒品犯罪的诱惑。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避免被毒品诱惑所控制。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和乐观的人生态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段: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是预防毒品犯罪的重要措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是非常重要的教育渠道。通过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毒品犯罪的危害,提高大家对毒品犯罪的红线意识。同时,我们也要坚持法制教育,让大家了解毒品犯罪的后果和法律的惩罚。

第五段:坚信拥有美好未来的可能性

最后一点,我想说的是,无论你在什么年龄阶段,你都有拥有美好未来的可能性。无论你有多少挫折和困难,都要保持信心和勇气,积极面对未来,远离毒品诱惑。只要我们时刻保持清晰的头脑和正确的态度,拥有信念和勇气,我们就能够远离毒品犯罪,走上一条健康、向上的生活之路。

结尾:

总之,毒品犯罪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其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了解自己,加强教育和预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远离毒品犯罪,拥有美好的未来和健康的人生。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六

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2月20日,我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到榆树市公安局刑警队实习,在刑警队实习期间曾多次接触_犯罪,在备勤以及休息时间,我着重关注了一下关于_犯罪的一些相关知识,根据自身了解与感受,在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_是指_、_、_(_)、_、_、_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_品和精神药品。其中,传统_是指_、_、_、_等已在全球滥用几十年的_;新型_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_、_类_,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用后会使人体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后人体会对之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如_、_、_(_)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_,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一、_的危害

一方面,吸食_后能使人产生依赖性,难以戒掉;同时吸毒还是严重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吸毒者常共用针头注射引起交叉感染,或是卖淫、_而传播艾滋病毒。从某种意义上说,吸毒比战争、地震、水灾、瘟疫等灾害更可怕、更残酷、更具毁灭性。另一方面,_犯罪耗费大量资财,诱发其它违法犯罪的产生。另外,吸毒人员为维持吸毒需要,许多吸毒人员走上以贩养吸、抢劫、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导致因_犯罪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给社会管理和安全稳定带来了更大的隐患和新的挑战。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_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_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 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二)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_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_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_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二、吸毒的成因

人和_,一个是主体一个是客体,它们是构成吸毒行为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没有_对人体的作用,自然就不会产生吸毒行为。而作为主体的人之所以对_的诱惑产生两种不同的反应——拒绝诱惑或接受诱惑,是由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决定的。主观因素是指吸毒者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客观原因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二者相互作用,使吸毒者在“人群中表现出特异的流行病学特征”。

(一)_本身的原因

_之所以禁而不止,主要是由于_作用于人体神经系统后产生药物依赖造成的。所谓药物依赖即人们常说的“毒瘾”,是指人们由于经常使用_而形成的周期性极度兴奋状态,这种兴奋状态只能靠补充新的_,否则将使吸毒者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和心理反应。_的药物依赖有两个方面:_的生理依赖和_的心理依赖。

1、_的心理依赖

_作用于人体后,使人的精神和情绪发生改变,甚至能够使吸毒者体验到一种异常欣快感。这种异常欣快感不仅使他们摆脱了现实的烦恼、紧张、低落的情绪,而且还使他们在感觉天地里进行了一次“美妙的幻游”。由于多数_有耐药性,吸毒者必须不断加大剂量才能重新体验到吸毒的快感。但大剂量使用_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然而_给他们带来的感觉太美妙,驱使他们不借任何代价重新摄入新的_来重复_带给他们的美妙感觉。吸毒者对_的这种饥饿感即是医学上所说的心理依赖。不同类型的_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作用不同,吸毒者对不同类型_产生的心理依赖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2、_的生理依赖

_的生理依赖是指吸毒者长期使用_后,习惯了_作用于他们的感觉。他们必须依靠补充新的_,一旦戒断_将使他们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不同类型_的戒断反应不同,程度也不一样.因为戒断_给吸毒者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所以一旦吸毒上瘾,他们就很难摆脱_恶魔般的纠缠。此外,难以承受的戒断反应也为毒瘾治疗设置了难以越的障碍。

(二)人的主观因素

在吸毒者中,以医疗治病为目的而染上毒瘾的不乏其人。众所周知,_有镇痛、镇静和止泻之功效。有的人就是为治病“吸了几口烟”而染上毒瘾,悔恨终生。在我国农村,不少人把自己栽种或买来的_加工制作成小药丸,以备病痛时服用。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控制和科学的使用方法,很多人便在治病的同时又染上了毒“病”,欲拔不能。

在众多吸毒者中,受人引诱而开始吸毒的人占有最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对_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对那些以隐蔽手段送上来的_也缺乏应有的警惕。从根本上讲,此类吸毒人在最初对_是持排斥心理的,但当其吸毒成瘾后,有的便甘愿在烟雾中沉沦,另有的虽然悔恨交加,却常常是欲罢不能了。

人是一切行为的主体,所以任何行为的产生无论是正常行为还是偏离行为,作为个体的人都要为他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个体的人是由生理和心理两部分组成的,它们是人们行为的准备过程。吸毒作为一种偏离行为是由人们生理病变和反常心理活动引起的。科布尔的研究表明,在被调查的吸毒者中,有86%的人在吸毒以前就是精神不正常者,日本对因_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进行诊断的结果是,精神不正常者、意志薄弱者和有精神病变的男性为%,女性为58%。由于人们的心理、生理变化不同,构成丁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人们共同面对_“诱惑”时产生完全不同的反应。

(三)、吸毒的客观因素

1、享乐主义助长了吸毒之风

2、现代生产和生活的快节奏,加剧了人们精神和心理压力

经济加速发展带来的一个后果是人们生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随着人们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心理紧张程度也随之增加。为了使紧张的心理得到宣泄和缓解,吸毒便当为一种选择,这是因为_具有兴奋神经、缓解心理紧张的作用。

3、极端个人主义膨胀

极端个人主义,是导致人们心理压力加大、享乐主义产生的主要原因。个人主义是美国和西方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伦理道德原则。个人主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个人自由、自我奋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三、_的动机

贩卖_是刑法规定的十二种_犯罪中最主要、最严重的_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最大的一种犯罪。可以说,其他_违法犯罪行为都与贩卖_有关或者是为了实施贩卖_而产生的。从我市被查获的贩卖_案件看,90%以上的_者为盐城本地人。深入研究其贩卖_的内外在诱因,对从根源上遏制_泛滥,增强其犯罪早期的社会预防性和打击各种_违法犯罪研判的针对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偏常的金钱物质需要,是贩卖_动机生成的心理动因

心理学表明:“人的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需要上升为动机并驱动人产生行为”。一般来讲,人们在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都有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个行为准则某种程度就是“是”与“非”的界限,人们的需求所产生的行为动机正常就被界定在这准则之内。而_者,我们通过一系列个案调查表明,不论男女老少,他们人生观、价值观都已严重扭曲,懒惰怕苦,不思进取,又追求超越自身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的物质享乐是他们的共性特征,他们对金钱物质的欲望明显与众不同,偏离常人。这种偏常的金钱物质欲望一旦上升为主导需要,就会成为推动其去积极行动以满足自身内在需要的动机。在这动机的强烈驱使下,就会千方百计的寻找既不要付出多大的辛劳,又能迅速“致富”的捷径。因此,贩卖_的高额利润牢牢的吸引了他们的目光。在苏南、上海等地,1克_350元左右,1粒_30元左右,贩卖到盐城就分别上升到1000元/克、100元/粒左右,如果从云南、四川、广东等地进货,利润空间将更大。内在对金钱物质的偏常欲望和外部可能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强烈驱使着贩卖_心理动因的形成。

(二)、法制道德观念淡漠,是贩卖_犯罪形成的思想基础

从我们几年来实际办案中可以看出,贩卖_的人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未经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恶性未改,贼心不死,毫无悔过之心,并对社会有一定仇视心态;第二类是四十岁以下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他们无固定职业,游手好闲,不思正道,总希望天上掉“馅饼”,对自身的境况埋怨政府,埋怨他人,埋怨社会,有强烈的不满情绪和妒嫉心理;第三类是吸毒成瘾人员,这些“瘾君子”染上_后,对每日上百元,每月数千元的_高额消费,无法长期承受,强烈的“毒瘾”迫使他们想方设法去筹措毒资。于是威逼亲人,敲诈朋友,偷盗抢劫,坐台卖淫等手段无所不用,有的走上了“以贩养吸”的岐途。这三类人透析其深刻的思想根源,都有比较共同的特性,一是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绝大多数为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的思想、思维方式偏激,对社会一些事物、现象不能客观、辩证地分析评价,对自身的状况不能清醒理智看待,对自己的行为控制力较差,是非不辩,好坏不分。二是亲情、友情关怀少,生活交往圈子较为灰暗。这类人群一般都有违法犯罪劣迹,且不思悔改,亲人朋友对他们的帮教劝导收效甚微,一定程度上伤透了亲朋的心。因此,对他们的关怀也日益减少,他们自身对这种人世间最珍贵的情感,也日渐淡漠,有的冷漠的让人心寒。在这种缺失温情亲情生活环境下,新交往的往往都是一些不务正业、趣味相投的狐朋狗友,相互间的长期往来,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其思想蜕变。三是接受社会性教育少,法制观念,社会道德观念十分淡漠。由于他们长期闲游于社会,接受有组织的较为规范的教育几乎为零,对社会面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也充耳不闻。他们的思维、行为都是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家庭无所谓责任感,法律、道德概念在头脑中非常模糊。这些负面因素,构成了其_犯罪动机的思想基础。

(三)、_消费市场不断扩展,是_犯罪动机形成的外在诱因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西方不健康的社会观念、丑恶的社会现象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_问题也在我国禁绝30年后又死灰复燃,并从最初在西南数省的过境走私和贩运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制造、贩卖和吸食_的现象。特别是到了90年代,_、_、氯胺胴(_)等新型_的出现,进一步剌激了_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就我们榆树市,自97年成立禁毒支队普查登记在册吸毒人数仅15名,到目前已猛增至800余人。按照国际习惯的理论推算,一个显现的吸毒人员背后有3至10名未经查获的隐形吸毒人员,我们按保守的5倍推算,盐城就有4000多名吸毒者。每人日均吸食一次_按克计,每天全市_需求量就达200克左右,按每克1000元,日均消费达20万元。如再加上吸食_、_、_等新型_的消费,日均耗费则远远大于此数。_犯罪活动造就了成千的吸毒者,不断增多的吸毒者又刺激_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从而极大的诱惑着_们去铤而走险获取暴利。

综上所述,打击_犯罪活动,有效的遏制_泛滥,不仅需要我们_门不断增强缉毒破案的打击力度,更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对这类高危人群的帮助、教育和关注,尽可能堵绝_犯罪于萌芽状态,尽可能减少_活动的滋生。

四、_犯罪的预防

_的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公害,禁毒工作已经不仅仅是公安、边防、海关等传统意义上禁毒职能部门的事,需要动员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禁毒专项行动,不断打击_犯罪活动。

(一)加强禁毒宣传。目前,_的严重危害性尚未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高度重视,在_犯罪的防控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有力的措施。禁毒宣传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单位、场所等协力支持,发挥各自在社会中的作用。

(二)大力开展禁毒专项行动。

(三)加强对走私、贩运_打击力度。_犯罪中,_者是联系沟通_的种植、制造和吸食者的桥梁和纽带,没有_者,_的非法种植、制毒场所和需求市场将失去存在的条件和基础,_者是_犯罪中的罪魁祸首,应是_犯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四)严厉打击制毒犯罪。要从制毒的原料、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制毒窝点等着手,社会各职能部门联动,加强对制毒的原料、相关设备、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厉查处,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对擅自运输和非法贩卖、制造的要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从社会层面减少弱势群体_犯罪的滋生。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整体水平较低,导致许多无业人员和下岗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走上了_犯罪道路,从这个层面上说,禁毒与解决生活困难是我国_犯罪不可回避的命题。在城市要提高福利、社会保障水平,政府积极为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解决生活之忧。在农村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解决贫困人员温饱,要加强政策倾斜力度,使他们面对_犯罪高额利诱不参与,有效杜绝_犯罪在弱势人群中的滋生。

(六)开展多种形式戒毒。包括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各种方法。

(七)加强国际禁毒合作。_犯罪已经是世界性问题我国周边国家有大片的毒源,国际_组织向我国渗透是必然的,要遏制_犯罪,就要加强国际间禁毒执法合作,完善国际禁毒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际_问题的会议,有助于打击和破获较大的国际_案。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七

毒品是一种非常危险和破坏性极强的物质,它不仅会让人产生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且还会对社会和个人造成极大的危害。远离毒品是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只有真正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成为毒品犯罪的受害者。

第二段:阐述毒品犯罪的危害

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首先它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让社会充满了乱象和恐慌。其次,毒品会对人类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不仅会伤害人的身体,而且还会让人变得精神错乱和失去理智,导致犯罪行为和自杀等不良后果。此外,毒品会对家庭产生很大的伤害,让亲人与朋友们陷入沉重的痛苦之中。

第三段:谈论远离毒瘾的重要性

远离毒品是每个人都需要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自我保护。首先,我们需要做好自我保护意识,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接触毒品,坚决拒绝毒品的诱惑,不让毒品危害自己的生命。其次,我们需要树立正义和法治的信念,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进而真正理解毒品犯罪的恶劣本质。

第四段:谈论个人努力的重要性

在远离毒品的道路上,每个人都需要付出自己的努力。首先,我们需要切实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素质,学会避免和处理各种毒品诱惑带来的不良后果。其次,我们需要主动关爱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帮助他们加强自我保护,让他们对毒品犯罪有正确的认识。

第五段:提出远离毒品的具体建议

为了更好地远离毒品,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首先,要进行多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公众介绍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帮助他们认识到远离毒品的重要性。其次,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树立远离毒品犯罪的决心。最后,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和人生观念,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社会发展和人类福祉做出自己的贡献。

结语:总结文章主旨

远离毒品犯罪是每个人都需要做到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我保护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并采取具体的措施进行远离毒品的努力。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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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分析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令人惊异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中。一些问题少年和社会青年有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心理,对在校学生颐指气使、连打带骂,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存在惧怕心理,唯唯诺诺。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会体会到受刑事处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负过自己的“敌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资本,可以召集众多社会青年对以前欺负过自己的人进行报复,而不必担心遭受袭击。

(三)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在其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四)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未成年人的犯罪心里矫正工作缺失严重。在现阶段,单纯法律惩罚不能达到教育矫正目的;而学校老师在课余的简单说教,无法成功完成心理矫正辅导;如果家庭又没有做到耐心帮助和教育(有的甚至没有家长关心),又将其推向学校和社会,未成年人有一种被抛弃感,继而在不良社会青年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六)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治理缺乏实效。在当前的一些学校,老师们在保证教学质量之余,多以“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安全”为标准进行管理,对学生走出校园后遇到的问题无暇顾及,使得学校周围发生的社会青年滋扰学生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轻则被抢走小额金钱,重则被殴打至伤,严重危害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人生观,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进而发展为“以暴制暴”,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

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教育效果。

三、当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一)“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多部门分段保护,严重制约此项工作的发展。

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分头进行但都无法深入下去、只能点到为止的状态。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处、起诉处都设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在预防处还有专人负责青少年犯罪预防。在法院、公安也设有类似的部门和办案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程序上公检法各管一段的未成年人矫正方法成效甚微。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顺带进行不是有效举措。

(二)预防总体思路圄于狭窄,程序改良现象成为主流。

现阶段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以在司法阶段的程序保护为主,而对其人格转化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方面,有不少关于程序改良的先例:如公安系统对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系统对此类案件加快审理节奏,减少犯罪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一些法院采取“缓审”制(推迟开庭时间考察未成年人,考察表现良好者作无罪判决),或是“前科淡化”制(也是通过考察表现良好者由司法机关出面淡化其曾经犯罪的经历,有的法院直接建议从档案中撤出判决书、视为没有犯罪经历),还有的采取“圆桌审判”(将传统八字形审判格局改为半圆形,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感),以此消除犯罪记录可能带给未成年人的人生伤害。但是,应该看到,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只限于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试点改良,涉及未成年人思想转化的少之又少,并没有形成整体的、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体系”,无论从思路上、还是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连贯性。

(三)在保护、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

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各部门工作人员基本上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方式。就是指程序上规定要进行教育就口头说几句,且以套路说教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心理状况知之甚少。这样的教育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听不进去,甚至会产生更大的抵触心理,收效甚微。这是现行矫正制度的明显缺陷。

(四)没有配套有效的“心理矫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规定不但不能起到教育挽救的功能,反而减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优待。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最为明显的是对未成年人能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能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减少未成年人被“二次污染”的机会。但是,由于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一些被取保候审或是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会由此产生“我没事了”的感觉,认为做坏事被抓住也不过如此,把犯罪经历当作资本炫耀,变本加厉地进行犯罪活动,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成为犯罪加速剂。由此可见,心理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五)相关立法单一,且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培训。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匮乏现象比较严重,现有法律不仅单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界定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也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具体执行的人员更是没有可以借鉴和学习的法规资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算一步。

四、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关键在于理论联系实践。要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加强实证研究。在理论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加快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尽快解决现存的各类实际问题。

(二)加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心理辅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最有用的方法。因为他们的心智本来就不成熟,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误入歧途,但是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他的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仅有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的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专职进行。建议在司法局或教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三)集学校、公检法、社会等多方力量,统一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出能够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保护方案。

为了进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应当对矫正工作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仅靠公检法或是学校的力量远远不够,要充分发挥社团的力量,由专门机关牵头,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进行统一研究,寻找对策。

(四)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区服务。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我国应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刑罚措施之外,增加强制性社区服务这项刑罚。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把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

(五)学校不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在现有体制下,学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学率、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对犯罪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足够的耐心;而这些学生往往也是屡屡违反校规校纪、使学校头痛不已的“坏学生”。在权衡利弊后,学校就会作出开除犯罪学生的决定。此举在短期内解决了学校的问题,却是以牺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代价。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会感觉无助和失落,极有可能会转而向社会不良小团体寻找精神寄托。学校应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辅导,引导他们回归学校。

(六)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方式辅导。为防止家长的错误教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其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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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是近年来立法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学者专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试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监督权说起,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作初步探讨,以期获得对法制理念的深刻认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拥有国家所赋予的监督权,应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并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具体体现为检察权,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权、公诉权等。其中,民事行政监察权是指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对于某些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如果没有还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无疑是检察监督的“盲区”;公诉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能,指人民检察院享有以国家名义对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权力。在现阶段,检察院的公诉权只限于刑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失,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使得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现象严重。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监督的一大缺憾。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有一部分是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所造成,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违法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没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者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行使,以致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在中国即将加入的wto(世界贸易组织)中规定的中国政府的义务,很多都涉及了国家公益的职能。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各国都通过了民事行政公诉权诉予以保障,而我国却无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对此,我国立法应当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从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我国在民事行政监督权的立法上确有不足之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首先,同是国家利益受损,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受损的国家利益有机会得到补偿;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检察机关就不能介入,无法行使监督权。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相同的损害后果,检察机关却不能行使相同的监督权对其进行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三大诉讼法之间不协调的表征。其次,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如《刑法》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造成破产、损失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几种罪名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利益,且侵犯程度都是重大损失。但这几种罪的侦查权现属公安机关,以公安机关目前的侦查管辖范围之大、人力状况之紧张经常无暇顾及,执行起来不很得力;而且,即使追究了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仍需着力落实,加大附带民事赔偿的力度。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权理论在国外由来已久,并被许多国家所采纳。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事实妨碍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法国诉讼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凡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检察院都有权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检察官提起行政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行政诉讼最早的形式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越权之诉。建立行政越权之诉的目的不是为了恢复个人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越权之诉中,与自己利益没有关系的人都可以对某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性的行政诉讼。行政越权之诉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诉讼的内在功能。由于法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能干预行政,所以法国检察机关不能提起这种诉讼。但是,许多国家采纳了行政越权之诉的理论,承认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权诉讼。

德国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有权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对损害政府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又称“社会公益诉讼”,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在我国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也规定检察官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我国应立法确认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且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或某些涉及公民重大利益损害的案件。笔者将其大致分为六种:

一、侵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例如,某行政机关违反了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的私人煤矿发放了开采许可证,使得国有资源被破坏性开采,造成巨额的.损失。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利益忠实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国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以及破坏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其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侵害社会利益的案件。即人们经常说的“公害案件”。公害案件是指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案件。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不很完善,就会有一些企业靠违反法律,逃避制裁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环境污染。比如某造纸厂违反有关环保规定,向附近河流排放大量有毒污水,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此,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检察院应对此类案件负有监督义务,并要代表公众利益提起公诉。

三、损坏社会公共设施的案件。损坏社会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机关违反法律占用公共设施,但又未给予应有的维护,以致公共设施被损坏。对于这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侵害,检察院有权力、有义务代表被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四、侵害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案件。此条字面包含范围甚广,但在实际应用中应具体到用列举法解释条文。如法国、德国、澳门地区的检察院重视在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社会问题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进行国家干预。

此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应当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六、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政案件。例如某行业几巨头召开临时峰会,共同议定价格联盟,形成价格垄断。这种行为表面上是侵害了别的生产厂家的权益,实际上破坏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我国的金融秩序没有培育完善,企业还缺乏联合抵制不正当竞争的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对此类行为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应有严格限制。因为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诉行为的性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的性质不同,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以及民事诉讼的抗辩平衡原则,各国在立法上和实践上都有严格限制。《法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权范围:有关公民重大利益的如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监护、负债核查、个人破产案件;涉及法人重大利益的如公司破产与财产清算、追究公司负责人财产责任的案件等。美国法典第二十八卷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检察官有权对涉及联邦利益的七种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德国检察院有权对婚姻无效、雇用劳动、禁治产等案件提起诉讼;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的范围是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必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如何限制权力将成为核心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十分重大。让检察院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只是改造法学之城的一块铺路砖,中国法治之路还有很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

6月3日,庆阳市西峰区召开上半年禁毒工作会议。区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禁毒委常务副主任刘兴峰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各乡镇(街道)、禁毒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各派出所分管禁毒工作所长、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政办室、指挥中心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区禁毒办主任、公安分局副局长豆叙通报了今年上半年全区禁毒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安排了下半年禁毒工作。区禁毒办副主任路月晖安排部署了“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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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一

随着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见》地颁布,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逐步迈入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施纲要》的颁布再次把犯罪预防工作提高到战略地位,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新观念,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加强法律监督,不断拓展犯罪预防工作的空间和深度。近期来虽然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作出了许多有益地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犯罪预防本身所固有的周期长、效果隐性、理论研究薄弱、实践经验少等特点以及意识的滞后性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犯罪预防工作地深入开展,使得犯罪预防工作不能象其它检察业务一样被接受和广泛开展。笔者认为,必须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实施“一六八四”工程:即确立一个正确指导思想、强化六种意识、实现八种转变、杜绝四种错误倾向,才能开创犯罪预防新局面。

一、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强化六种意识,扫清思想障碍。

确立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方向是航标,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强大的思想武器,是动力源泉,检察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犯罪预防工作走上健康轨道。

强化六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检察机关要自觉的把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服从、服务于大局;二是服务意识,犯罪预防工作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服务于被预防主体和人民群众,预防工作要与改革的方向相一致,预防措施要与改革的步伐相协调;三是法律意识,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好楷模,依法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发生;四是监督意识,检察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自觉接受来之人大、党委、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借犯罪预防滥用检察权的行为发生;五是系统意识,犯罪预防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它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预防工作要抓系统,系统抓,发挥规模效应,防止零敲碎打的现象;六是前瞻意识,犯罪预防工作刚刚起步,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开拓、敢于打破常陈、不断创新,推动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二、八个转变,开创犯罪预防新局面。

(一)转变重打击轻预防的错误倾向,不仅仅从思想上、形式上,而是从行动上、内容上、制度上给予犯罪预防工作一高度重视,在检察院而不是在反贪局设置专门机构,配置高素质人员,从经费、交通、通讯、电脑等设备给予充分保障。

(二)、转变将检察院的犯罪预防工作局限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全面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人为的将犯罪预防工作局限于职务犯罪预防既无法律依据也浪费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权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大量资源和经验,应该以职务犯罪预防为切入点,逐步推进所有犯罪的预防工作并将之贯穿于检察业务每个环节。

(三)转变检察机关专门犯罪预防“孤军作战”的局面,进而建立起一个在党委领导下,以检察机关为骨干力量,有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各阶层、家庭等力量参加的社会预防网络,让犯罪预防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

(四)转变预防工作是预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与其他部门、人员无关的错误思想,将预防工作贯穿于检察院每个部门每个检察人员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去。

(五)转变个案预防点的预防,积极开拓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通过点、线、面、立体预防逐步推进。

(六)转变案后预防的滞后性,积极拓展同步预防、案前预防,减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损失的发生。

(七)转变预防工作是软任务缺乏硬指标的局面,实行量化指标,积极探索一套切合检察工作实际的犯罪预防工作评价体系。

(八)转变预防工作停留在发检察建议、上法制课、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等较浅层次的局面,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信息情报的收集、统计、研究,做好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控制犯罪。

三、四个杜绝,规范犯罪预防工作。

(一)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干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等单位的正常工作、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二)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插手经济纠纷,办理非讼案件,为公司、企业等单位追讨债务。

(三)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拉赞助,到有关单位报销业务经费、开支,无偿使用交通、通讯工具,无偿占用房产。

(四)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徇私枉法、为谋私利而对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隐瞒不查,或者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党、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的行为发生。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二

组长:张丰麟 小组成员:张丰麟 李佩淇 黄丽红 钟涛 戴秋婷 张浩天 张淑颖 中心小学六年级 摘要:学生_预防教育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禁毒基础工作。目前,各学校已经开展了各种形式的_预防教育工作, 但是, 部分学校迫于教学压力, 加之在校学生吸毒情况不突出等原因, 并未将_预防教育列入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 不注重_预防教育效果,为此,我们组对全镇的学生进行了有关_预防的社会调查,总结了当前学校_预防的实际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建议。

二.调查目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大学生预防_的意识和禁毒教育情况,我们开展此次调研活动,旨在了解情况,提出建议,便于增强学校禁毒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调查设计: 调查对象: 黄村镇中小学生。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发放问卷调查表,为尊重同学隐私,问卷匿名,由被调查者当场填写,当场回收。另外还附带部分口头询问。

调查时间: 2018 年 5 月 分析方法: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定性、定量分析,以期了解黄村镇学生对_的认知和态度、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 初步掌握黄村镇各学校_预防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为加强学生_预防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资料收集: 本次以黄村镇学生为对象,共发放问卷 100 份,回收有效问卷 97 份,有效回收率为 97%。口头询问也做了整理作为资料。

3 资料统计分析: 由所有小组成员对各项数据进行统计,统计完毕后逐个分析 四.调查所得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1. 为了了解同学们对_种类的认知,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 您知道的_都有哪些,(可多选) ? _;?麻谷;?安非它明;?_(即氯氨酮);?_(即_);?_;?咖啡因;?_(又名_、_); ?_;?氟硝安定;?麦角乙二胺(lsd);?_;?丁丙诺啡; ?鼻吸剂; ?都不知 _ , _ , 咖啡因 ,其他一些新型_像麻谷,安非它明,_(又名_、_)_,氟硝安定,麦角乙二胺(lsd) _,丁丙诺啡,鼻吸剂认知率都未超过 10% 结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学生对传统_基本都知道,而对新型_几乎毫无认知,说明了学校_预防教育内容滞后, 大部分学生对_的认知缺乏深入。

2. 为了解同学们对_的态度,我们设计如下问题: 如果朋友对您说食用一次_没事,也不犯罪,您愿不愿意尝试, ?好奇,可以尝试; ?不愿意尝试; ?没想清楚 调查结果:如果朋友说食用一次_没事,也不犯罪,的人对_好奇,愿意尝试,的人拒绝尝试_,的人不知道怎么办。

调查结论:约有 的人对_有一定的接纳程度,九成的人坚决抵制_,还有 的同学对_的态度很模糊。

3. 为了探究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

4 您认为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有哪些,? 好奇;?受亲友影响;?精神空虚;?被引诱上钩 调查数据如下: 调查结果: 调查所得数据显示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其中好奇占 ,受亲友影响的占 ,精神空虚的占 ,被引诱的占 分析结论: 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有好奇、精神空虚、被坏人引诱、受亲友影响, 其中好奇是最主要的主体吸毒原因,精神空虚和被坏人引诱也是两个重要的原因。

4. 为了调查_预防教育的开展情况,我们设计如下问题: 您接受过哪些形式的禁毒教育活动,? 看图片展;?看影视片;?听讲座;?班会活动; 调查数据统计如下: 调查结果: 大学生了解或掌握_危害的知识, 通过学校_预防教育渠道中的图片展为 , 看禁毒影视片的为 , 听讲座的为 ; 班会活动为 。

5 口头询问:问题为“你对学校禁毒教育这些形式有什么看法,”大部分同学认为学校组织禁毒教育活动没新意,活动形式都差不多,老师对_都不了解,只谈_危害,学不到什么实质性的东西,对禁毒教育活动有一定的抵触 5. 为了了解大学城各所高校对_预防教育的重视程度,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 您所在的学校是否开展过比较系统的预防_的教育, ?有;?没有; 只有 的同学所在学校开展过系统的预防_教育,的同学所在学校并没有开展过系统的预防_教育。

分析结论:大部分高校并未将_预防教育列入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

口头询问:你认为学校为什么不开展系统的禁毒教育, 我们综合了一下同学们的答案:因校园内学生吸毒现象少,_预防不被重视,流于形式。不少学校并没真正认识到_危害的严重性和_预防的重要价值;_预防教育与其他课程的教育相比较,显得不够重要,处于边缘位臵。或缺少防微杜渐的意识,认为_害远离学校、学生,禁毒宣传只是_重灾区才开展的工作,只顾学生在校期间平安无事,为今后_在青少年身上的趁虚而入缺乏考虑,有些淡忘履行基础教育为学生终身健康发展奠基的神圣职责。

6. 为了了解各高校_预防教育的效果,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 (您对学校的禁毒教育的评价是:?很好; ?一般; ?不好; ?无所谓)

对学校禁毒教育评价很好的为 ,一般的为 ,不好的为 ,无所谓的为 。

6 分析结论: 各高校_教育效果普遍较差,部分同学对禁毒教育漠不关心。

总结: 通过对以上六个问题的调查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并综合口头询问的资料,我们发现了目前各学校禁毒教育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 学校_预防教育内容滞后, 大部分学生对新型_几乎一无所知。

(2)学生对_态度不够坚决,很少一部分人对_的态度模棱两可,尽管很少,但是却不容忽视。

(3)各学校_预防教育形式上趋于雷同或单一,简单重复。活动从来就是签名、参观、图片展等传统形式。宣传手段上仍停留在渲染吸毒受害的典型案例,以及对吸毒者的某些特殊表面加以夸大,从吓唬着手,希望起到警戒的作用。这些渲染、吓唬等做法容易使得青少年滋生逆反心理,出现对抗举动。这就使得_预防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难以体现和发挥,导致禁毒教育效果普遍较差,导致部分学生对于禁毒漠不关心。

(4)大部分学校并未将_预防教育列入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只是流于形式。

(5)另外,我们也发现了青少年吸毒的原因: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有好奇、精神空虚、被坏人引诱、受亲友影响, 其中好奇是最主要的主体吸毒原因,精神空虚和被坏人引诱也是两个重要的原因。

7 (一)编写适合学生阅读的_预防教育的简明读本: 鉴于多数学生文化水平较高,因此禁毒教育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不是只介绍传统_,应将理论知识同感性材料结合起来进行。它应包括新旧_的种类、来源,_的危害,_成瘾的原因,_泛滥的主要地域和场所以及学生沾染_的潜在因素,抵御_的方式、方法,有关禁毒的政策和法律知识,国内外的禁毒斗争等内容,以便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学生不但能自觉抵御_的侵蚀,还能成为反毒、禁毒的一支有生力量,在禁毒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增强学校的预防能力。这就能很好的解决我们上面所提到的(1)(2)(5)三个问题。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三

毒品犯罪是当今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它不仅对个人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作为一名曾经从事非法毒品交易活动并最终被抓获的犯罪分子,我深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天,我愿意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希望给那些还沉迷于毒品活动的人以警示。

第二段:迷失的经历

我曾经沉迷于毒品的世界,甚至觉得自己是这个世界的主宰。然而,我错了,非法毒品只会让人沉沦在一片黑暗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越来越迷失,无法控制自己的情感和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我失去了朋友、失去了家人的支持,甚至失去了自己。我能感受到身心的虚弱,但我仍旧无法跳出这个泥潭。

第三段:被捕和反思

最终,我被警察抓获了。在监狱里,我开始反思自己的人生。我意识到为了自己的短暂快感而葬送了自己的未来。当自己的朋友和家人瑟瑟发抖地走进了监狱探视室时,我才真正明白了自己造成的伤害。

第四段:振作与启示

在监狱中,我开始重新审视生命,并学会了珍惜。我开始努力改变自己,尝试用积极的方式来面对生活。在狱中,我读书、学习,换言之,我利用所有的资源和机会来创造自己未来的可能性。我想告诉那些还沉迷于毒品活动的人,如果你们还有一口气,一定要抓住机会去振作,为自己的未来而努力!

第五段:总结

今天,我愿意坚定地说出:我已经不再是那个对毒品沉迷的失意青年了。毒品犯罪不仅对个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如果你还沉浸在毒品世界中,请你坚定地寻找出路,珍惜生命中的每一天,为未来努力奋斗!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四

多数不成功的辩护表现为观点没有击中要害,泛泛而谈、不疼不痒。之所以辩护效果不好,原因很多,有的可能因为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不足,有的可能是没有认真阅卷、认真研究,还有的可能是没有完全认识到毒品死刑案件的特性,以一般案件的思路、方法来办毒品案件。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毒品数量达到以下标准可能判处死刑:第一类:鸦片1000g以上;第二类: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g以上,海洛因是海洛因的提纯物,甲基苯丙胺是通过化学手段制造,被认为是新型毒品,即冰毒;第三类:苯胺类毒品100g以上,排除了甲基苯丙胺;第四类:大麻油、大麻脂10kg以上;第五类:可卡因50g以上;第六类:吗啡100g以上;第七类:杜冷丁250g以上,作为针剂,大约在2500支,装箱仅仅半药箱;杜冷丁片,5000片;第八类: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第九类:咖啡因200kg以上;第十类:罂粟壳200kg以上;第十一类:其它。

此外,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暴力抗拒检查、逮捕、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及参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活动都可能涉及死刑。

(1)毒品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

为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坚持对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了不同类型,归纳和列举了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的具体情形。这一点刑辩律师必须高度重视。

其中,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等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至(五)项规定可以不受毒品数量大的限制,只要情节严重的,一般应当判处死刑;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分别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往往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只要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应当判处死刑;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等,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只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判处死刑;对于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同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2)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虽然列举了毒品犯罪达到实际掌握的适用死刑数量标准,但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其中该纪要第( 2 )、( 3 )、( 4 )、( 5 )项的规定,我们在办理毒品死刑辩护的时候要用好、用足,以保证案件的辩护质量。

具体讲:

第( 1 )项规定的自首、立功情形,分别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从宽处罚情节。

第( 2 )项规定的被告人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 3 )项规定的毒品掺假情形,因为毒品纯度的不同表明其内含毒性成分多少不同,纯度极低的毒品流人社会后的危害性必然小于纯度高的毒品,所以规定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 4 )项规定的特情引诱情形,因为被告人因受特情的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其主观罪责相对轻些,况且因特情介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会继续流人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考虑。

第( 5 )项规定的以贩养吸情形,尽管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查获的全部毒品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用于自己吸食的部分,但是量刑时特别是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其个人吸食的情节。

第( 6 )项规定的初次犯罪情形,因为初次犯罪即被查获,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 7 )项规定的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为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体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从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谦抑性原则出发,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 8 )项规定的家庭成员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家庭成员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刑罚人道主义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出发,对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 9 )项规定是兜底性条款,可以包括以上列举以外的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我个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毒品案件的整体思路是定性、定量、情节辩护,毒品案件死刑辩护的空间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4、严格控制死刑:所有的死刑案件,统一标准,严控死刑(死刑罪名55个);量刑情节,酌定与法定的量刑情节,本类罪名最好的是立功;口诀:从犯应当从减免,未成年人应从减,两个过当胁从犯,应当减来应当免。

我们知道《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虽然明确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具体落实每个案件中如何把握标准和尺度,无论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刑事辩护律师总是很难把握和拿捏,其实大连会议纪要为我们就为我们找到了一个客观标准,希望能够引起大家重视。

有人一定会问我,到底毒品死刑辩护与普通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有什么不同?我的回答是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候的切入点也就是辨点有些不同以外,其余的是殊途同归。因为我们的所有刑辩讲座与日知社有合作,我们的讲座有的是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的选修课,有的是必修课,所以为了统一我们的培训计划,同时也为了帮助大家梳理一下办案思路,我斗胆结合自己的一点小经验和大家交流一下,不对的地方请先下批评指正。

其实,这一方法对所有的死刑案件都适用,请大家一定注意我以上所讲的那两个小节。我认为,这两个小节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限定了毒品死刑案件的判处死刑的客观标准。既然这样我们就用上述毒品案件的判死与不判死的各种客观标准,结合案件在侦查程序、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阶段的法定程序标准对自己接手的案件进行全面体检,从中发现辨点,然后再在辩护思路上做整体规划,充分的对质证提纲、辩论提纲、询问提纲的的内容进行提炼,为案件的最终结果找到自己预判的终点。这个时候的准备工作除了按上述标准对案件体检以外还要结合法律研究、同时必须吃透案卷来深挖辨点。这个时候的法律研究可以参照我之前的死刑辩护讲座来理解,包括涉及本案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案例、学者的学说、最高法院或本区域内法院领导的

工作报告

、领导讲话、甚至承办法官、检察官的学术论文、案例。

(二)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技巧

1、恰到好处的利用法庭质证的机会

击碎或模糊控方的证据链条,使得指控证据被弱化,进而降低了控方指控案件的质量标准,从而达到了辩方构建的不够判死的的案件标准。如果把一次庭审比作拳击赛的话,那么辩方的质证功夫到家的话,就是对控方的一记致命的重拳,因此如何理解质证?如何做到有效质证呢?我认为,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质证的方法与技术都是通用的,因为尽管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理念都是围绕同一样的庭审模式设定的。因此在实践中,质证的方法和技术是一样的,只是各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而已。作为刑辩律师修炼好自己的质证功夫,使他成为法庭胜算的葵花宝典或玉女心经很重要。那么,如何做到有效质证呢?我认为:

(1)有效质证的前提是:必须清楚在数量上案卷中指控证据有哪些并进行必要的分类,以便于清晰明了的总结出己方的质证意见。比如被告人有几次供述?证人证言有多少人出具的?每个证人做了几次证言?物证有哪些?书证有多少份?辨认笔录有多少份?电子数据有哪些份?现场勘查有几次?这些证据哪些存在程序瑕疵、程序违法?哪些证据存在矛盾?哪些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等问题?都逐一甄别,进行分别归类。可以根据自己的办案习惯进行分类总结出:哪些证据是没有问题的,哪些问题是有问题的,哪些证据虽然没有问题但是需要提醒法庭重点关注的。至于质证的方法与技巧以及质证的参照标准,我建议大家对比证据两规定和最高法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就可以了。

(2)有效质证应注意哪些?

首先,我认为韩律师在人大律师学院刑辩班上讲座时总结的很精彩,也很实用。我这里分享给大家,他说“质证要既有深度也要有广度”。我的理解是,所谓质证的深度,就是在纵向上挖掘每一份证据的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的三性)、证据形式等,在横向上要对每份证据的客观情况进行延伸要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供述与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相比较是否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所谓的广度就是刑辩律师要对每份证据都要求质证,不要围绕公诉人确定的举证方法来进行,要尽量在法庭上一证一质,即便不能在法庭上质证,也要庭下提交完整的质证提纲给法庭,这是刑辩律师办理死刑包括毒品死刑案件必须要做的。我的经验是我用卷里的证据构建两个证据链条,并把它做成图表提交法庭,实际上你是在为法庭总结争议焦点,尽量让法庭的审理围绕着辩护律师的思路走。

其次,在质证时一定要利用好庭前阅卷所得到的对方证据的矛盾,一定要鸡蛋里挑骨头,一旦法庭给了你这样的质证机会必须要在法庭上揭示证据间的矛盾,让有利于被告的点弥散开来,也为己方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打好基础。

三是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协助刑辩律师进行质证。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辩护律师,都是事后介入案件的,而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在开庭前会见被告,让被告在证据的质证上为律师辅导,在法律上和程序上律师为被告进行辅导,这样在法庭上律师用妥善的方法让当事人协助律师进行质证。这个方法延伸一下,在共同犯罪案件里,即便庭前不能会见同案被告但是针对特定的案件,律师也可以驾驭好庭审让同案被告协助你质证。

四是要有效激活公诉人对辩护人质证的回应,从回应中找到指控证据的更脆弱的地方吗,为己方的法庭辩论打好基础。

最后,要充分利用好交叉询问的技巧,揭露控方证人、鉴定人出具的证人证言矛盾与不真实的地方或者矛盾的地方,进而击碎控方的证据链。

2、毒品死刑有效辩护的举证

我认为分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有的案件有律师已经没有取证的空间,但是律师发现案卷控方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的也要力图转化为己方证据进行举证,有可能被法官制止,但是也要向法庭说明,公诉机关只举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没有举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法庭要不让辩护人举证,那就请法庭让公诉人继续举证,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应当在辩护词或提交法庭的质证提纲中详尽说明。

(2)律师有取证空间的时候,在取证前一定做一个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要提交所里备案,同时提交主管机关和律协备案,然后再取证。在取证时一定采取合法的取证方法和程序,必要时同时录音,如果公证处愿意接受这样的业务最好要有公证处的配合。有个方法大家不妨使用:主观证据申请取证自己尽量不取证,客观证据可以取证,能够申请取证的为了保证证据效力的有效性尽量申请取证。

(三)毒品死刑案件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

1、庭前围绕案卷准备发问提纲

这样的提纲既包括为法庭辩论打基础的发问、包括揭示证据矛盾的发问、揭示取证程序违法的发问、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所起作用的发问、到案情况的发问、也包括案件情节的发问;既包括是对诱惑侦查的发问,也保括毒品数量、性质的发问。等等不一而足,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做。最好有自己对发问目的和问话所得答案及问话目的的注明,庭下整理与辩护词一并提交。

2、设置策略

在发问前要设置策略,想办法弱化一些问题,强化一些问题,必要时设置的发问策略要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3、围绕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发问

在发问时一定记住要围绕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进行发问,而所有的发问一定要围绕举证质证的目的留下悬念进行发问,不要盲目的发问甚至发问的问题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这个是大忌,一定记住,否则风险就找来了。

4、围绕提纲顺序发问

发问时一定要简洁围绕你的发问提纲、有顺序的发问不要出现发问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5、对同案被告发问一定要适可而止

在发问同案被告时一定注意间接直接不要让他有更多的解释,达到目的立即停止发问,否则问法不当有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对自己的被告人不利的。最好之前要有策略设定,避免出现错误。

(四)律师办理毒品死刑辩护的法庭辩论

1、庭前围绕案卷准备辩论提纲,这样的辩论提纲既包括对证据评判的辩论准备、也包括对三个程序的评判辩论准备、还包括对法律适用、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的辩论准备,我建议尽量带有精炼的分析。庭后随辩护词一并提交。

2 、法庭辩护词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并为此而确定的辩护方向,要围绕案件事实与被告人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据的有效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侦查、起诉中的程序违法行为的有无,客观结果与主观心态的逻辑关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情节、手段是否恶劣、被告人的行为能够达到毒品死刑案件的客观标准、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最高院同样判例的裁判理由和依据对本案的适用等等写出一份高质量的辩护词。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五

邮编100026电子信箱:wu_binvip@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有前科劣迹(包括被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日益增加,已占总数的11.1%。已经成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前科种类以劳教和刑事处罚为主。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受过刑事处罚的占总数的58.9%;被劳教的占总数的39.2%;还有涉及其他处罚的个别人员。

(二)重新犯罪的罪名比较集中。犯盗窃罪的最多,往下依次是抢劫罪、涉毒罪名、故意伤害罪,这四类犯罪占重新犯罪的77.4%。诈骗类罪名占总数的5.5%。

(三)涉毒案件成为重新犯罪的重要构成。涉毒案件在重新犯罪中比例偏高,占总数的16.4%,排在重新犯罪的第三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毒人员的屡教不改、难于转化。

(四)“flg”人员重新犯罪仍然存在。均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些人初次犯罪也多是触犯相同罪名,flg顽固分子的思想转化十分困难。

(五)重新犯罪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现象明显。在重新犯罪时,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占总数的8.4%;同时触犯三个或三个以上罪名的有占总数的1.1%。触犯罪名最多的竟达到6个。

(六)重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仅有个别案件作撤案处理或是不予起诉,绝大多数都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七)犯罪嫌疑人以刑满释放或假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不论初次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也无论刑期长短,57.1%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是在获得自由之后的三年内。说明刑满释放后的头三年是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关键时期。

(八)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初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占总数的21.05%。当这部分人重新走向犯罪时,犯罪情节和后果均趋于严重。

二、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接纳度低。社会对有前科人员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在社会生活中不愿与其接触,各单位不愿雇佣,怕给自己带来麻烦;或是在迫不得已的接触中处处设防,生怕有前科人员再次犯罪。这种社会歧视现象和犯罪暗示,会刺激有前科人员的心理,使其存在破罐破摔的想法,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伏笔。

(二)关押场所“二次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初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与一些惯犯、“老手”关押在一起,受到精神上的种种折磨,在心里极端无助的情况下,会听信惯犯们的言辞,逐步认同惯犯的思维方式,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方法。

(三)自身犯罪心理形成定势。一些犯罪嫌疑人初次受到刑事处罚时就已经是以犯罪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仅仅是第一次被抓住而已。这类人员受到在受到处罚后,不会改邪归正,反而会不断琢磨如何才能避免再次被抓到,对其进行思想改造难度极大。

(四)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犯罪嫌疑人基本都存在不良的生活习惯和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的朋友圈子,刑满释放后,在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下,犯罪嫌疑人会在原来的朋友中寻求认同,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就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社区帮教工作效果有待加强。在现阶段,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引导工作比较单一。找到卓有实效的帮教方法是重中之重。

(六)缺少家庭关怀是一个重要原因。家庭关怀对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极为重要。一般来说,来自父母、配偶的关心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来自家庭的冷漠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无法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双方面的歧视和压力,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出狱前的回归教育要更全面。对监管部门来说,应进一步做好犯人出狱前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从心理上与社会接轨,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二)加强跟踪心理辅导。应有专门机构进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心理辅导。这种辅导不同于假释人员的定期报告,而是心理咨询性质的辅导机构。通过对出狱人员的跟踪辅导,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三)应鼓励出狱人员自主创业。由于社会接纳度低,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很难寻找到合适的工作。为扩大其谋生出路,应在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进行个体经营,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四)家庭关怀十分重要。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来自家庭的关怀能够帮助他们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恢复自由的初期阶段,在他们感到茫然和痛苦的时候,家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实现思想上的平稳过渡。

(五)社会环境应予改善。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减少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正常与其交往,从而减轻这类人员的逆反心理和仇视社会的思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减少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六

毒品犯罪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有损社会的安宁秩序,也给犯罪者和他们的家庭带来无穷的苦难。作为一名社会人士,我对毒品犯罪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毒品犯罪带来的危害

毒品犯罪不仅会对犯罪者本人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会对周围的亲友和整个社会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危害。一旦沉迷于毒品之中,就会逐渐丧失控制力,行为趋于极端,将会给家庭带来巨大伤害,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而这些危害无法仅仅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来解决,需要通过教育和治疗等手段去管理和遏制毒品犯罪。

第三段:毒品犯罪的成因

毒品犯罪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家庭环境、教育、社会压力、个人心理等诸多因素。尤其是在当今这个社会,压力越来越大,毒品成了挣扎在生活中的一部分人难以避免的心理依赖。同时,信息社会的发展也给毒品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隐蔽和传播条件。

第四段:预防和治理毒品犯罪的确切途径

预防和治理毒品犯罪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预防方面,除了政府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打击力度等措施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而对于那些已经陷入毒品的人们,要更多的给予关心和治疗,帮助他们尽快摆脱毒品,重返社会。

第五段:结论

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觑,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预防和治理。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社会,远离毒品,做个健康、有责任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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