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毒品犯罪法律论文(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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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毒品犯罪法律论文(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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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总结不仅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缺点,还能找到进一步提升的机会。了解总结的目的和意义是写好一篇总结的前提。写总结时,我们应该客观、准确地叙述自己的观点和体会,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一

毒品是一种非常危险和破坏性极强的物质,它不仅会让人产生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且还会对社会和个人造成极大的危害。远离毒品是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只有真正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成为毒品犯罪的受害者。

第二段:阐述毒品犯罪的危害

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首先它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让社会充满了乱象和恐慌。其次,毒品会对人类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不仅会伤害人的身体,而且还会让人变得精神错乱和失去理智,导致犯罪行为和自杀等不良后果。此外,毒品会对家庭产生很大的伤害,让亲人与朋友们陷入沉重的痛苦之中。

第三段:谈论远离毒瘾的重要性

远离毒品是每个人都需要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自我保护。首先,我们需要做好自我保护意识,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接触毒品,坚决拒绝毒品的诱惑,不让毒品危害自己的生命。其次,我们需要树立正义和法治的信念,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进而真正理解毒品犯罪的恶劣本质。

第四段:谈论个人努力的重要性

在远离毒品的道路上,每个人都需要付出自己的努力。首先,我们需要切实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素质,学会避免和处理各种毒品诱惑带来的不良后果。其次,我们需要主动关爱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帮助他们加强自我保护,让他们对毒品犯罪有正确的认识。

第五段:提出远离毒品的具体建议

为了更好地远离毒品,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首先,要进行多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公众介绍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帮助他们认识到远离毒品的重要性。其次,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树立远离毒品犯罪的决心。最后,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和人生观念,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社会发展和人类福祉做出自己的贡献。

结语:总结文章主旨

远离毒品犯罪是每个人都需要做到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我保护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并采取具体的措施进行远离毒品的努力。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二

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2月20日,我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到榆树市公安局刑警队实习,在刑警队实习期间曾多次接触_犯罪,在备勤以及休息时间,我着重关注了一下关于_犯罪的一些相关知识,根据自身了解与感受,在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_是指_、_、_(_)、_、_、_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_品和精神药品。其中,传统_是指_、_、_、_等已在全球滥用几十年的_;新型_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_、_类_,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用后会使人体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后人体会对之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如_、_、_(_)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_,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一、_的危害

一方面,吸食_后能使人产生依赖性,难以戒掉;同时吸毒还是严重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吸毒者常共用针头注射引起交叉感染,或是卖淫、_而传播艾滋病毒。从某种意义上说,吸毒比战争、地震、水灾、瘟疫等灾害更可怕、更残酷、更具毁灭性。另一方面,_犯罪耗费大量资财,诱发其它违法犯罪的产生。另外,吸毒人员为维持吸毒需要,许多吸毒人员走上以贩养吸、抢劫、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导致因_犯罪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给社会管理和安全稳定带来了更大的隐患和新的挑战。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_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_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 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二)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_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_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_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二、吸毒的成因

人和_,一个是主体一个是客体,它们是构成吸毒行为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没有_对人体的作用,自然就不会产生吸毒行为。而作为主体的人之所以对_的诱惑产生两种不同的反应——拒绝诱惑或接受诱惑,是由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决定的。主观因素是指吸毒者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客观原因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二者相互作用,使吸毒者在“人群中表现出特异的流行病学特征”。

(一)_本身的原因

_之所以禁而不止,主要是由于_作用于人体神经系统后产生药物依赖造成的。所谓药物依赖即人们常说的“毒瘾”,是指人们由于经常使用_而形成的周期性极度兴奋状态,这种兴奋状态只能靠补充新的_,否则将使吸毒者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和心理反应。_的药物依赖有两个方面:_的生理依赖和_的心理依赖。

1、_的心理依赖

_作用于人体后,使人的精神和情绪发生改变,甚至能够使吸毒者体验到一种异常欣快感。这种异常欣快感不仅使他们摆脱了现实的烦恼、紧张、低落的情绪,而且还使他们在感觉天地里进行了一次“美妙的幻游”。由于多数_有耐药性,吸毒者必须不断加大剂量才能重新体验到吸毒的快感。但大剂量使用_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然而_给他们带来的感觉太美妙,驱使他们不借任何代价重新摄入新的_来重复_带给他们的美妙感觉。吸毒者对_的这种饥饿感即是医学上所说的心理依赖。不同类型的_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作用不同,吸毒者对不同类型_产生的心理依赖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2、_的生理依赖

_的生理依赖是指吸毒者长期使用_后,习惯了_作用于他们的感觉。他们必须依靠补充新的_,一旦戒断_将使他们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不同类型_的戒断反应不同,程度也不一样.因为戒断_给吸毒者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所以一旦吸毒上瘾,他们就很难摆脱_恶魔般的纠缠。此外,难以承受的戒断反应也为毒瘾治疗设置了难以越的障碍。

(二)人的主观因素

在吸毒者中,以医疗治病为目的而染上毒瘾的不乏其人。众所周知,_有镇痛、镇静和止泻之功效。有的人就是为治病“吸了几口烟”而染上毒瘾,悔恨终生。在我国农村,不少人把自己栽种或买来的_加工制作成小药丸,以备病痛时服用。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控制和科学的使用方法,很多人便在治病的同时又染上了毒“病”,欲拔不能。

在众多吸毒者中,受人引诱而开始吸毒的人占有最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对_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对那些以隐蔽手段送上来的_也缺乏应有的警惕。从根本上讲,此类吸毒人在最初对_是持排斥心理的,但当其吸毒成瘾后,有的便甘愿在烟雾中沉沦,另有的虽然悔恨交加,却常常是欲罢不能了。

人是一切行为的主体,所以任何行为的产生无论是正常行为还是偏离行为,作为个体的人都要为他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个体的人是由生理和心理两部分组成的,它们是人们行为的准备过程。吸毒作为一种偏离行为是由人们生理病变和反常心理活动引起的。科布尔的研究表明,在被调查的吸毒者中,有86%的人在吸毒以前就是精神不正常者,日本对因_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进行诊断的结果是,精神不正常者、意志薄弱者和有精神病变的男性为%,女性为58%。由于人们的心理、生理变化不同,构成丁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人们共同面对_“诱惑”时产生完全不同的反应。

(三)、吸毒的客观因素

1、享乐主义助长了吸毒之风

2、现代生产和生活的快节奏,加剧了人们精神和心理压力

经济加速发展带来的一个后果是人们生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随着人们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心理紧张程度也随之增加。为了使紧张的心理得到宣泄和缓解,吸毒便当为一种选择,这是因为_具有兴奋神经、缓解心理紧张的作用。

3、极端个人主义膨胀

极端个人主义,是导致人们心理压力加大、享乐主义产生的主要原因。个人主义是美国和西方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伦理道德原则。个人主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个人自由、自我奋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三、_的动机

贩卖_是刑法规定的十二种_犯罪中最主要、最严重的_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最大的一种犯罪。可以说,其他_违法犯罪行为都与贩卖_有关或者是为了实施贩卖_而产生的。从我市被查获的贩卖_案件看,90%以上的_者为盐城本地人。深入研究其贩卖_的内外在诱因,对从根源上遏制_泛滥,增强其犯罪早期的社会预防性和打击各种_违法犯罪研判的针对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偏常的金钱物质需要,是贩卖_动机生成的心理动因

心理学表明:“人的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需要上升为动机并驱动人产生行为”。一般来讲,人们在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都有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个行为准则某种程度就是“是”与“非”的界限,人们的需求所产生的行为动机正常就被界定在这准则之内。而_者,我们通过一系列个案调查表明,不论男女老少,他们人生观、价值观都已严重扭曲,懒惰怕苦,不思进取,又追求超越自身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的物质享乐是他们的共性特征,他们对金钱物质的欲望明显与众不同,偏离常人。这种偏常的金钱物质欲望一旦上升为主导需要,就会成为推动其去积极行动以满足自身内在需要的动机。在这动机的强烈驱使下,就会千方百计的寻找既不要付出多大的辛劳,又能迅速“致富”的捷径。因此,贩卖_的高额利润牢牢的吸引了他们的目光。在苏南、上海等地,1克_350元左右,1粒_30元左右,贩卖到盐城就分别上升到1000元/克、100元/粒左右,如果从云南、四川、广东等地进货,利润空间将更大。内在对金钱物质的偏常欲望和外部可能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强烈驱使着贩卖_心理动因的形成。

(二)、法制道德观念淡漠,是贩卖_犯罪形成的思想基础

从我们几年来实际办案中可以看出,贩卖_的人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未经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恶性未改,贼心不死,毫无悔过之心,并对社会有一定仇视心态;第二类是四十岁以下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他们无固定职业,游手好闲,不思正道,总希望天上掉“馅饼”,对自身的境况埋怨政府,埋怨他人,埋怨社会,有强烈的不满情绪和妒嫉心理;第三类是吸毒成瘾人员,这些“瘾君子”染上_后,对每日上百元,每月数千元的_高额消费,无法长期承受,强烈的“毒瘾”迫使他们想方设法去筹措毒资。于是威逼亲人,敲诈朋友,偷盗抢劫,坐台卖淫等手段无所不用,有的走上了“以贩养吸”的岐途。这三类人透析其深刻的思想根源,都有比较共同的特性,一是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绝大多数为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的思想、思维方式偏激,对社会一些事物、现象不能客观、辩证地分析评价,对自身的状况不能清醒理智看待,对自己的行为控制力较差,是非不辩,好坏不分。二是亲情、友情关怀少,生活交往圈子较为灰暗。这类人群一般都有违法犯罪劣迹,且不思悔改,亲人朋友对他们的帮教劝导收效甚微,一定程度上伤透了亲朋的心。因此,对他们的关怀也日益减少,他们自身对这种人世间最珍贵的情感,也日渐淡漠,有的冷漠的让人心寒。在这种缺失温情亲情生活环境下,新交往的往往都是一些不务正业、趣味相投的狐朋狗友,相互间的长期往来,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其思想蜕变。三是接受社会性教育少,法制观念,社会道德观念十分淡漠。由于他们长期闲游于社会,接受有组织的较为规范的教育几乎为零,对社会面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也充耳不闻。他们的思维、行为都是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家庭无所谓责任感,法律、道德概念在头脑中非常模糊。这些负面因素,构成了其_犯罪动机的思想基础。

(三)、_消费市场不断扩展,是_犯罪动机形成的外在诱因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西方不健康的社会观念、丑恶的社会现象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_问题也在我国禁绝30年后又死灰复燃,并从最初在西南数省的过境走私和贩运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制造、贩卖和吸食_的现象。特别是到了90年代,_、_、氯胺胴(_)等新型_的出现,进一步剌激了_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就我们榆树市,自97年成立禁毒支队普查登记在册吸毒人数仅15名,到目前已猛增至800余人。按照国际习惯的理论推算,一个显现的吸毒人员背后有3至10名未经查获的隐形吸毒人员,我们按保守的5倍推算,盐城就有4000多名吸毒者。每人日均吸食一次_按克计,每天全市_需求量就达200克左右,按每克1000元,日均消费达20万元。如再加上吸食_、_、_等新型_的消费,日均耗费则远远大于此数。_犯罪活动造就了成千的吸毒者,不断增多的吸毒者又刺激_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从而极大的诱惑着_们去铤而走险获取暴利。

综上所述,打击_犯罪活动,有效的遏制_泛滥,不仅需要我们_门不断增强缉毒破案的打击力度,更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对这类高危人群的帮助、教育和关注,尽可能堵绝_犯罪于萌芽状态,尽可能减少_活动的滋生。

四、_犯罪的预防

_的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公害,禁毒工作已经不仅仅是公安、边防、海关等传统意义上禁毒职能部门的事,需要动员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禁毒专项行动,不断打击_犯罪活动。

(一)加强禁毒宣传。目前,_的严重危害性尚未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高度重视,在_犯罪的防控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有力的措施。禁毒宣传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单位、场所等协力支持,发挥各自在社会中的作用。

(二)大力开展禁毒专项行动。

(三)加强对走私、贩运_打击力度。_犯罪中,_者是联系沟通_的种植、制造和吸食者的桥梁和纽带,没有_者,_的非法种植、制毒场所和需求市场将失去存在的条件和基础,_者是_犯罪中的罪魁祸首,应是_犯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四)严厉打击制毒犯罪。要从制毒的原料、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制毒窝点等着手,社会各职能部门联动,加强对制毒的原料、相关设备、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厉查处,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对擅自运输和非法贩卖、制造的要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从社会层面减少弱势群体_犯罪的滋生。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整体水平较低,导致许多无业人员和下岗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走上了_犯罪道路,从这个层面上说,禁毒与解决生活困难是我国_犯罪不可回避的命题。在城市要提高福利、社会保障水平,政府积极为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解决生活之忧。在农村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解决贫困人员温饱,要加强政策倾斜力度,使他们面对_犯罪高额利诱不参与,有效杜绝_犯罪在弱势人群中的滋生。

(六)开展多种形式戒毒。包括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各种方法。

(七)加强国际禁毒合作。_犯罪已经是世界性问题我国周边国家有大片的毒源,国际_组织向我国渗透是必然的,要遏制_犯罪,就要加强国际间禁毒执法合作,完善国际禁毒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际_问题的会议,有助于打击和破获较大的国际_案。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三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共有五种类型,即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据统计,、全国被判处管制的分别占被判刑人的1.21%和1.26%,适用缓刑的比例分别是15.85%和14.71%,假释率20为1.63%,20监外执行的罪犯占押犯总数1.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被判管制刑的有11508人,假释20781人,而同期适用缓刑的高达134927人。(1)很显然,无论从比例上看,还是从绝对数量上看,缓刑人员都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对缓刑对象进行有效观护(probation),无疑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保全其廉耻,启其自新之路”。(2)因而,我们有必要了解被尊称为美国“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augustus,台湾学者译为“奥古斯都”)是如何对缓刑人员进行观护的。这对加强我国的缓刑观护(监督)工作或许有所裨益。

奥古斯塔斯1784年生于马萨诸塞州俄城,是一位自信心甚强,并具有充分热忱及深遂同情心的.人。二十一岁时,他是一位鞋匠;1827年迁至波士顿,继续制鞋行业;他57岁(即1841年)(3)那年,对法院的工作发生了兴趣。

1841年8月的一天早晨,法院通往候审室的门开着,一位官员进入,紧随着一位衣衫褴褛的男子来到被告席上。奥古斯塔斯通过此人一身的打扮,臆断必是一位酗酒犯无疑。不一会儿,书记官宣读控诉内容,的确是一位酗酒犯。奥古斯塔斯与他交谈数分钟,发现他并不是全无救药的人。他还告诉奥古斯塔斯:“假如我能不被关进监狱,就永远不再沾酒味。”言词恳切,表情至诚。于是,奥古斯塔斯决定帮助他,经过法院批准,奥古斯塔斯保释了他,并接受三个星期后再来出庭的命令。签字后,在观护期间这个年轻人已变成一个清醒的人,奥古斯塔斯曾陪他出庭应讯,法官对于此举表示满意,就以一分钱的罚金,代替了监禁,嗣后他殷勤而清醒的生活着。无疑地,由于此一处遇,将这个年轻人从酗酒的坟墓边缘挽救回来。(4)这就是美国第一个缓刑观护官(probationofficer),一个无报酬的社区矫正志愿工作者。

这一年,在奥古斯塔斯的努力下,他帮助了10名酗酒者支付少量的罚金,免受监禁之虞。后来,他帮助各种各样的犯罪人,年轻的和年老的,男人和女人。据说2000多例中只有10人拒绝保释或缓刑。

奥古斯塔斯在决定观护和帮助某个人之前,总是要详细调查他的性格、年龄以及未来可能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等等。奥古斯塔斯坚持做了这样的工作。也有的资料介绍,说他一生中共观护的1956名缓刑犯中,只有一名违反了缓刑规则。因而,他的努力一般能得到法庭和新闻媒体的支持,自然也遭受到许多批评。由于他将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这项事业中,他的生意荒废了,甚至出现了经济赤字,最后他不得不请朋友们帮助他。

奥古斯塔斯1859年去世,然而,直到1878年马萨诸塞州才出台了第一部缓刑法规,并雇佣了观护官(缓刑官),至此缓刑观护者的法律地位才第一次得到官方承认。后来美国的缓刑制度逐渐流行开来,进而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向前发展。(5)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邮编:21

电子信箱:slj405@

参考文献:

(1)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版,第49页。

(2)参见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324页。

(3)也有人说是1840年,参见criminaljustice,sixthedition,joelsamaha.p.175.

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第2版,第356页。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四

在当今社会中,毒品犯罪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罕见的事情,其对于社会的危害也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远离毒品犯罪。在我的生活中,我也有一些体会和心得,这些都是通过自己的经历和思考所得来的。我相信,这些心得和体会对于大家来说都会非常有用。

第二段:了解毒品犯罪的危害

毒品犯罪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它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都是非常大的。

对于个人来说,毒品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和死亡。同时,毒品会让人失去理智,无法自我控制,因此也会导致人与社会的脱节。

对于家庭来说,毒品犯罪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变得紧张,因为毒品犯罪者会不断地对家庭成员进行施压,甚至会对家庭成员进行威胁。

对于社会来说,毒品犯罪会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严重威胁,同时也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第三段:了解自己

在关于远离毒品犯罪的问题上,了解自己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自己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了解自己的弱点和触发点,从而更好地抵御毒品犯罪的诱惑。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避免被毒品诱惑所控制。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和乐观的人生态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段: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是预防毒品犯罪的重要措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是非常重要的教育渠道。通过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毒品犯罪的危害,提高大家对毒品犯罪的红线意识。同时,我们也要坚持法制教育,让大家了解毒品犯罪的后果和法律的惩罚。

第五段:坚信拥有美好未来的可能性

最后一点,我想说的是,无论你在什么年龄阶段,你都有拥有美好未来的可能性。无论你有多少挫折和困难,都要保持信心和勇气,积极面对未来,远离毒品诱惑。只要我们时刻保持清晰的头脑和正确的态度,拥有信念和勇气,我们就能够远离毒品犯罪,走上一条健康、向上的生活之路。

结尾:

总之,毒品犯罪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其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了解自己,加强教育和预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远离毒品犯罪,拥有美好的未来和健康的人生。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五

我常想什么是“科学”的问题。其实,“科学”就是“简单”。你看,控制空调、电视机不用跑来跑去、登上爬下的,有个遥控器就行了。据说,有的电器还可以用语音控制。这么简单的操作,就是“科学”。

有一次,我在市场上买了只鸡,请专门杀鸡的人帮助杀,每只一元。这真是方便,想想过去我们买鸡都要自己杀,弄得到处都是鸡毛鸡血。在杀鸡处,要杀的鸡可真不少。自动脱毛机一转,十几只光净的鸡几秒钟就被捞出。怎么才能认出哪只鸡是自己的那一只呢?杀鸡的人有办法,她在把鸡放入脱毛机之前,会当你的面把鸡的爪子或冠子或翅膀尖剪下来(光爪子就有几种剪法),并让你记住。这种简单易行的`办法不知是谁想的,还真有创意。

此后,我常常思考这个杀鸡的问题。实际上,还可以想出别的办法。例如:首先,准备一些编了号的腿环;接下来,分别给要杀的鸡套上;然后,登记造册;最后,等鸡杀好后再请鸡的主人签字领鸡。

前后哪种办法更科学呢?当然是前一种。为什么呢?因为前一种更简单。后一种尽管操作上更规范,但是杀鸡的成本太高,费时费力费人手。

但是,我们的监狱工作却经常做“杀鸡套环”的事。有些本来很简单的事,却因为我们追求所谓的“规范化”、“科学化”,搞得越来越复杂化了。弄得基层的同志整天忙于应付重复来重复去的资料和表格,几乎没有时间去做该做的工作。

我认为,科学应该有两部分组成。就如空调电视的遥控器,设计的过程是复杂的,而使用的过程却是简单的。而监狱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缺少设计的,或者说是把设计和使用混在一起了。事实上,这种做法本身就毫无科学可言。

我不知道,杀鸡事例与监狱工作科学化在机理上是否有可比性,但从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感觉这其中肯定是有联系的。最起码,我们在工作中要做到:强调“科学化”、“规范化”时,千万别忘了“简单”。要知道,简单才是“科学化”的最直观表现,才是“科学化”的最应有之义。

单位:江苏省宜兴市

江苏省丁山监狱

苏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邮编:214221

电话:05107429123或13861524689

电子邮箱:slj405@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六

青少年学者运用心理分析(psychoanalysis)的方法对青少年的失范行为进行研究,同时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探、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第二, 犯罪心理结构。人的心理包括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等)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和心理状态。简言之,心理结构就是人在某种状态下或从事某种活动中,各种心理成分之间以错综复杂的关系、多水平多层次的一种构成情况。人的心理具有意识性,即人的心理活动是自觉进行的。因此,人能通过自己的心理活动对行为进行自觉的支配和调节。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的心理直接支配的,青少年犯罪是因为长期处于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就会加强不良行为的个性定型,这就是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基础。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七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许多年轻人因陷入毒品的泥沼而前途尽毁。我曾经有过一段险些颓废的经历,幸好及时从这个死路中走出,回到了正轨。现在,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我关于“远离毒品犯罪”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毒品的危害

在学校时,我们常有这样的教育活动:警察叔叔来和我们讲解毒品的危害。但是当时的我们脑子里只有“警察”和“毒品”,根本不知道它有什么伤害。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毒品对身体、家庭、社会的危害,这样才能深刻地认识到它的可怕之处。

第二段:勇敢说“不”

我们要时刻警惕身边的毒品诱惑,敢于拒绝。当出现朋友们要尝试、吸食毒品的情况时,一定要勇敢地说出“不”。虽然在一开始会面临被嘲笑和孤立的压力,但是这样做是为了自己的健康、生命和未来着想,说不定还会影响身边的人,让他们改变错误的想法。

第三段:寻求帮助

很多人走上毒品不归路的原因是因为在心理上感到孤独和迷茫,想通过物质的方式来填补自己的空虚。因此,如果自己或身边的人陷入了毒品犯罪的泥沼,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寻求帮助,不要自己搞,也不要听信其他人的谗言。家人、朋友和警方都可以给我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四段:建设正确的价值观

成功地远离毒品犯罪需要一个人拥有正确的价值观。我们必须要有自己对事物的判断和认识,知道做什么是对自己有益的,什么是对自己有害的。同时,要不断磨砺自己的追求,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这样,当毒品对我们产生诱惑时,我们就会更容易拒绝。

第五段:形成正确的生活方式

远离毒品犯罪,需要我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方式。这包括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会正常地发泄情绪,以及在自己业余时间进行有意义的活动和社交。只有将这一切养成习惯,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远离毒品犯罪。

总结:

“毒品犯罪”对于年轻人来说,是一个难以承受的价值创伤和坎,我们不仅要树立反毒品犯罪观念,关注、理解、关爱身边的那些人,更需要懂得防范毒品犯罪。所有人都应该形成正确远离毒品犯罪的观念,提高自己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对政策的支持,为树立和谐美好的社会作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八

为深入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下文是关于此次会议的纪要,欢迎大家阅读!

为深入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xx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了《禁毒工作责任制》,并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要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

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要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要牢牢把握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既要考虑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也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工作的要求展开,切实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二是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高辖区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复核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要继续通过随案附函、集中通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审判指导;对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对于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对于立法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禁毒法律的修改完善。

三是不断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同级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

工作方案

,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确定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指导任务的审判庭,毒品犯罪相对集中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探索确立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庭。要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机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推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禁毒长效合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和毒品犯罪集中地区建立公检法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四是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和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制度化,并利用网络、平面等媒体配合报道,向社会公众介绍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及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要加强日常禁毒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宣传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会议认为,20xx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大部分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有指导意义,应当继续参照执行。同时,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与会代表对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就下列问题取得了共识。

(一)罪名认定问题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雇主,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三)毒品数量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对于既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毒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综合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少量毒品等,不明确表述将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

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毒品粒数。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死刑适用问题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审判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要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尤其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2.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针对同宗毒品实施犯罪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予以处理。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尽量将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关联的上下游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因客观原因造成分案处理的,办案时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处理结果,注重量刑平衡。

3.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亦有所不同。为体现罚当其罪,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倍左右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素确定。

涉案毒品为氯胺酮(俗称“k粉”)的,结合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综合考虑氯胺酮的致瘾癖性、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等因素,其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涉案毒品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不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罚当其罪的,必要时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五)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问题

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经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如购毒款、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等,应当判决没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处罚金刑时,应当结合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对于决定并处没收财产的毒品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确定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数额;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死缓或者死刑的,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对于刑法未禁止假释的前述毒品罪犯,应当严格掌握假释条件。

(六)累犯、毒品再犯问题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体现从重处罚。

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九

邮编100026电子信箱:wu_binvip@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分析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令人惊异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中。一些问题少年和社会青年有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心理,对在校学生颐指气使、连打带骂,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存在惧怕心理,唯唯诺诺。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会体会到受刑事处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负过自己的“敌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资本,可以召集众多社会青年对以前欺负过自己的人进行报复,而不必担心遭受袭击。

(三)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在其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四)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未成年人的犯罪心里矫正工作缺失严重。在现阶段,单纯法律惩罚不能达到教育矫正目的;而学校老师在课余的简单说教,无法成功完成心理矫正辅导;如果家庭又没有做到耐心帮助和教育(有的甚至没有家长关心),又将其推向学校和社会,未成年人有一种被抛弃感,继而在不良社会青年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六)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治理缺乏实效。在当前的一些学校,老师们在保证教学质量之余,多以“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安全”为标准进行管理,对学生走出校园后遇到的问题无暇顾及,使得学校周围发生的社会青年滋扰学生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轻则被抢走小额金钱,重则被殴打至伤,严重危害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人生观,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进而发展为“以暴制暴”,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

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教育效果。

三、当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一)“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多部门分段保护,严重制约此项工作的发展。

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分头进行但都无法深入下去、只能点到为止的状态。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处、起诉处都设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在预防处还有专人负责青少年犯罪预防。在法院、公安也设有类似的部门和办案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程序上公检法各管一段的未成年人矫正方法成效甚微。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顺带进行不是有效举措。

(二)预防总体思路圄于狭窄,程序改良现象成为主流。

现阶段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以在司法阶段的程序保护为主,而对其人格转化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方面,有不少关于程序改良的先例:如公安系统对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系统对此类案件加快审理节奏,减少犯罪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一些法院采取“缓审”制(推迟开庭时间考察未成年人,考察表现良好者作无罪判决),或是“前科淡化”制(也是通过考察表现良好者由司法机关出面淡化其曾经犯罪的经历,有的法院直接建议从档案中撤出判决书、视为没有犯罪经历),还有的采取“圆桌审判”(将传统八字形审判格局改为半圆形,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感),以此消除犯罪记录可能带给未成年人的人生伤害。但是,应该看到,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只限于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试点改良,涉及未成年人思想转化的少之又少,并没有形成整体的、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体系”,无论从思路上、还是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连贯性。

(三)在保护、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

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各部门工作人员基本上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方式。就是指程序上规定要进行教育就口头说几句,且以套路说教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心理状况知之甚少。这样的教育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听不进去,甚至会产生更大的抵触心理,收效甚微。这是现行矫正制度的明显缺陷。

(四)没有配套有效的“心理矫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规定不但不能起到教育挽救的功能,反而减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优待。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最为明显的是对未成年人能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能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减少未成年人被“二次污染”的机会。但是,由于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一些被取保候审或是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会由此产生“我没事了”的感觉,认为做坏事被抓住也不过如此,把犯罪经历当作资本炫耀,变本加厉地进行犯罪活动,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成为犯罪加速剂。由此可见,心理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五)相关立法单一,且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培训。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匮乏现象比较严重,现有法律不仅单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界定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也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具体执行的人员更是没有可以借鉴和学习的法规资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算一步。

四、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关键在于理论联系实践。要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加强实证研究。在理论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加快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尽快解决现存的各类实际问题。

(二)加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心理辅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最有用的方法。因为他们的心智本来就不成熟,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误入歧途,但是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他的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仅有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的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专职进行。建议在司法局或教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三)集学校、公检法、社会等多方力量,统一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出能够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保护方案。

为了进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应当对矫正工作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仅靠公检法或是学校的力量远远不够,要充分发挥社团的力量,由专门机关牵头,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进行统一研究,寻找对策。

(四)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区服务。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我国应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刑罚措施之外,增加强制性社区服务这项刑罚。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把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

(五)学校不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在现有体制下,学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学率、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对犯罪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足够的耐心;而这些学生往往也是屡屡违反校规校纪、使学校头痛不已的“坏学生”。在权衡利弊后,学校就会作出开除犯罪学生的决定。此举在短期内解决了学校的问题,却是以牺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代价。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会感觉无助和失落,极有可能会转而向社会不良小团体寻找精神寄托。学校应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辅导,引导他们回归学校。

(六)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方式辅导。为防止家长的错误教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其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

邮编100026电子信箱:wu_binvip@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有前科劣迹(包括被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日益增加,已占总数的11.1%。已经成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前科种类以劳教和刑事处罚为主。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受过刑事处罚的占总数的58.9%;被劳教的占总数的39.2%;还有涉及其他处罚的个别人员。

(二)重新犯罪的罪名比较集中。犯盗窃罪的最多,往下依次是抢劫罪、涉毒罪名、故意伤害罪,这四类犯罪占重新犯罪的77.4%。诈骗类罪名占总数的5.5%。

(三)涉毒案件成为重新犯罪的重要构成。涉毒案件在重新犯罪中比例偏高,占总数的16.4%,排在重新犯罪的第三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毒人员的屡教不改、难于转化。

(四)“flg”人员重新犯罪仍然存在。均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些人初次犯罪也多是触犯相同罪名,flg顽固分子的思想转化十分困难。

(五)重新犯罪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现象明显。在重新犯罪时,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占总数的8.4%;同时触犯三个或三个以上罪名的有占总数的1.1%。触犯罪名最多的竟达到6个。

(六)重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仅有个别案件作撤案处理或是不予起诉,绝大多数都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七)犯罪嫌疑人以刑满释放或假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不论初次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也无论刑期长短,57.1%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是在获得自由之后的三年内。说明刑满释放后的头三年是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关键时期。

(八)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初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占总数的21.05%。当这部分人重新走向犯罪时,犯罪情节和后果均趋于严重。

二、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接纳度低。社会对有前科人员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在社会生活中不愿与其接触,各单位不愿雇佣,怕给自己带来麻烦;或是在迫不得已的接触中处处设防,生怕有前科人员再次犯罪。这种社会歧视现象和犯罪暗示,会刺激有前科人员的心理,使其存在破罐破摔的想法,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伏笔。

(二)关押场所“二次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初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与一些惯犯、“老手”关押在一起,受到精神上的种种折磨,在心里极端无助的情况下,会听信惯犯们的言辞,逐步认同惯犯的思维方式,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方法。

(三)自身犯罪心理形成定势。一些犯罪嫌疑人初次受到刑事处罚时就已经是以犯罪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仅仅是第一次被抓住而已。这类人员受到在受到处罚后,不会改邪归正,反而会不断琢磨如何才能避免再次被抓到,对其进行思想改造难度极大。

(四)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犯罪嫌疑人基本都存在不良的生活习惯和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的朋友圈子,刑满释放后,在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下,犯罪嫌疑人会在原来的朋友中寻求认同,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就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社区帮教工作效果有待加强。在现阶段,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引导工作比较单一。找到卓有实效的帮教方法是重中之重。

(六)缺少家庭关怀是一个重要原因。家庭关怀对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极为重要。一般来说,来自父母、配偶的关心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来自家庭的冷漠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无法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双方面的歧视和压力,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出狱前的回归教育要更全面。对监管部门来说,应进一步做好犯人出狱前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从心理上与社会接轨,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二)加强跟踪心理辅导。应有专门机构进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心理辅导。这种辅导不同于假释人员的定期报告,而是心理咨询性质的辅导机构。通过对出狱人员的跟踪辅导,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三)应鼓励出狱人员自主创业。由于社会接纳度低,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很难寻找到合适的工作。为扩大其谋生出路,应在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进行个体经营,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四)家庭关怀十分重要。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来自家庭的关怀能够帮助他们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恢复自由的初期阶段,在他们感到茫然和痛苦的时候,家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实现思想上的平稳过渡。

(五)社会环境应予改善。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减少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正常与其交往,从而减轻这类人员的逆反心理和仇视社会的思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减少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一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我曾经接触过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在破案过程中所深刻体会到的毒品犯罪心得。

第一段:认识毒品犯罪的危害性

毒品犯罪是一种极其破坏性的犯罪行为。毒品会让人对自己的生命、家庭以及社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让人沉迷其中无法自拔。毒品可以摧毁一个人的人格、自尊心和人生价值观,引发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他人权益,也使自己陷入到终身的痛苦之中。毒品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还在不断加剧,给法律、社会治安乃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第二段:了解毒品犯罪的特征

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的特征。首先,毒品犯罪是一种极度隐蔽的犯罪行为,其罪犯极富专业能力和反侦查技巧,使得破案难度极大。其次,毒品犯罪是一种犯罪联动性相当强的犯罪行为,罪犯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扩大了犯罪活动的规模和难度。再者,毒品犯罪是一种辐射性极强的犯罪行为,会对周边的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人民群众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三段:掌握毒品犯罪的破案技巧

要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需要具备良好的破案技巧。一是切实加强对毒品的侦查分析、情报汇总和人员沟通的工作。二是加强对毒品市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的线索反馈体系。三是要做好对毒品犯罪突发事件的处置,树立公安机关的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四段:理性应对毒品犯罪

要理性面对毒品犯罪,不能轻信谣言和传言。要保持正确的思想,在认真学习毒品知识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破案思路,实行严格的操作流程,切实提高破案效率和精度,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公愤。

第五段:警钟长鸣,加强打击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一种突发性、侵害性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应该加强警惕,打出一套全方位的反毒产品组合拳。要在制度和文化上加强反毒宣传,完善法律法规,严惩罪犯,坚持打击毒品犯罪不放松,建立高效的破案机制,通过全方位的管控手段,持之以恒地打击毒品犯罪,建立起全民反毒的良好氛围。

总之,毒品犯罪既具有破坏性、性暴力、危险性,更具有困难性。如果我们公安民警不能紧密地联合起来,协同作战,提高破案效率,加强打击毒品犯罪力度,那么,毒品犯罪的危害将会越来越大,社会治安将会越来越受到威胁。因此,我们必须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和百折不挠的信仰,不断加强反毒宣传力度,全方位地打击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二

按照__“4·13”重要讲话的要求,为服务好 xx建设自贸区(港)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县_会xx 年监督计划和《xx 县_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的安排,近日,本人组织调研组,对全县禁毒三年大会战工作进行调研,通过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实地察看和征求广大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全县禁毒三年大会战情况。现将调研组情况报告如下:

有效遏制,但由于涉毒人员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_违法犯罪越来越隐蔽,加大了查缉和打击难度。特别是查获来源于三亚的_有增不减,合成_较为突出;在_流向上:嫌疑人从三亚等地货主处购买_后在本县分销向沿海各镇和县城地区情况较突出。

二、工作与成效 从调研情况来看,在县委、县政府的果断决策和周密部署下,自 xx 年以来,全县上下围绕“八严工程”,扎实开展禁毒斗争,取得较好战果,_蔓延、_犯罪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禁毒斗争的被动局面得到有效扭转,_对社会的危害得到明显控制,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吴川祝书记多次对禁毒三年大会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县禁毒工作,大会战指挥中心实行“月调度、季小结”工作制度,确保指挥效果。各镇、居严格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禁毒三年大会战。

成“兵临城下”、“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禁毒斗争局面,共破获_案件 x 宗,其中破获省级目标案件 x 宗、特大案件x 宗、重大案件 11 宗,团伙案件 x 起,抓获_犯罪嫌疑人 x 人,共缴获_ x 克、_ x 克、_ x 克、_ x 克,麻古 x、_ x 克、开心果 x 粒(x 克)等各类_ xx 克。

3 、强化堵源,遏制_。全县突出关口前移,积极探索堵源截流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联合县邮政、商务、边防等部门对_堵截查缉力度,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 100%制度,建立公安局禁毒、边防、刑警、巡警、交警、治安、派出所等警种联合查辑_工作机制,切断违法犯罪人员和涉案车辆、危险邮件及物品的出入渠道,严防_从海上、陆地流入我县。

4 、加大严收,实现目标。全县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开展“大收戒”、“大收治”行动。县委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到县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现场办公,县政府决定拨付 600 万元作为县强制隔离戒毒所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区改造项目经费,积极推动强制戒毒场所、病残人员收治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努力满足对强戒人员和病残人员的收戒收治的需要。

5、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全县成立了县、镇、社区三级禁毒工作办公室,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为抓手,努力管控吸毒人员,发挥利国、抱由、九所、黄流、佛罗、莺歌海镇等 6 个省、县两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的示范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率和社区康复率分别达到 x%和 x%,最大限度萎缩_消费市场。

6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县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努力推进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禁毒的意识和自觉抵制_的能力,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公共场所,切实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大会战成果的宣传力度,着力营造日渐浓厚的禁毒防毒社会氛围。

禁毒三年大会战行动令》总体部署,根据《xx 省打击_犯罪奖励办法》,县禁毒委对禁毒三年大会战进行阶段性总结、评比、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贡献突出的该重用的重用、该记功的记功、该提拔的提拔。全县共收到举报线索 x 条,根据线索破获涉毒案件 x 宗,奖励举报人 x 名,奖励举报金额 x 万元。同时加大经费投入,对成绩突出的参战单位给予经费倾斜,已给 x 个单位增拨禁毒经费共 x 万。

三、存在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全县禁毒三年大会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在充分肯定取得成效的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全县的毒情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一是由于_消费市场不断萎缩,_流量不断减少,客观上也导致本地_价格飙升,_人员铤而走险的风险加大;二是打击_犯罪,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深挖的现象;三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专职人员配备不够到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没有很好形成长效的管理帮教、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等工作机制;四是社会上主动接纳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积极性不高,全社会参与禁毒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地方和单位还存在思想认识、重视程度、禁毒措施落实等方面缺位的问题,农村、社区、居(农垦)

等基层组织在开展全社会参与禁毒工作,创建“无毒村”、“无毒社区(居)”等方面工作力度不够大,信心略显不足。

五是各镇党委政府及禁毒大会战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禁毒责任制力度不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意见建议 在开展禁毒三年大会战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禁毒三年大会战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 xx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大举措,为推进 xx“一巩双创”营造氛围,狠抓落实,全面实现全省三年禁毒大会战的各项目标。

1 、认真贯彻落实习_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必须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_“4·13”重要讲话和中央 12 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预防管控、打击整治、堵源截流、戒毒康复、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工作于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确保禁毒大会战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三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分析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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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四

随着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见》地颁布,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逐步迈入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施纲要》的颁布再次把犯罪预防工作提高到战略地位,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新观念,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加强法律监督,不断拓展犯罪预防工作的空间和深度。近期来虽然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作出了许多有益地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犯罪预防本身所固有的周期长、效果隐性、理论研究薄弱、实践经验少等特点以及意识的滞后性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犯罪预防工作地深入开展,使得犯罪预防工作不能象其它检察业务一样被接受和广泛开展。笔者认为,必须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实施“一六八四”工程:即确立一个正确指导思想、强化六种意识、实现八种转变、杜绝四种错误倾向,才能开创犯罪预防新局面。

一、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强化六种意识,扫清思想障碍。

确立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方向是航标,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强大的思想武器,是动力源泉,检察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犯罪预防工作走上健康轨道。

强化六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检察机关要自觉的把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服从、服务于大局;二是服务意识,犯罪预防工作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服务于被预防主体和人民群众,预防工作要与改革的方向相一致,预防措施要与改革的步伐相协调;三是法律意识,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好楷模,依法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发生;四是监督意识,检察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自觉接受来之人大、党委、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借犯罪预防滥用检察权的行为发生;五是系统意识,犯罪预防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它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预防工作要抓系统,系统抓,发挥规模效应,防止零敲碎打的现象;六是前瞻意识,犯罪预防工作刚刚起步,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开拓、敢于打破常陈、不断创新,推动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二、八个转变,开创犯罪预防新局面。

(一)转变重打击轻预防的错误倾向,不仅仅从思想上、形式上,而是从行动上、内容上、制度上给予犯罪预防工作一高度重视,在检察院而不是在反贪局设置专门机构,配置高素质人员,从经费、交通、通讯、电脑等设备给予充分保障。

(二)、转变将检察院的犯罪预防工作局限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全面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人为的将犯罪预防工作局限于职务犯罪预防既无法律依据也浪费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权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大量资源和经验,应该以职务犯罪预防为切入点,逐步推进所有犯罪的预防工作并将之贯穿于检察业务每个环节。

(三)转变检察机关专门犯罪预防“孤军作战”的局面,进而建立起一个在党委领导下,以检察机关为骨干力量,有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各阶层、家庭等力量参加的社会预防网络,让犯罪预防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

(四)转变预防工作是预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与其他部门、人员无关的错误思想,将预防工作贯穿于检察院每个部门每个检察人员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去。

(五)转变个案预防点的预防,积极开拓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通过点、线、面、立体预防逐步推进。

(六)转变案后预防的滞后性,积极拓展同步预防、案前预防,减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损失的发生。

(七)转变预防工作是软任务缺乏硬指标的局面,实行量化指标,积极探索一套切合检察工作实际的犯罪预防工作评价体系。

(八)转变预防工作停留在发检察建议、上法制课、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等较浅层次的局面,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信息情报的收集、统计、研究,做好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控制犯罪。

三、四个杜绝,规范犯罪预防工作。

(一)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干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等单位的正常工作、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二)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插手经济纠纷,办理非讼案件,为公司、企业等单位追讨债务。

(三)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拉赞助,到有关单位报销业务经费、开支,无偿使用交通、通讯工具,无偿占用房产。

(四)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徇私枉法、为谋私利而对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隐瞒不查,或者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党、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的行为发生。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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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是近年来立法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学者专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试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监督权说起,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作初步探讨,以期获得对法制理念的深刻认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拥有国家所赋予的监督权,应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并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具体体现为检察权,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权、公诉权等。其中,民事行政监察权是指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对于某些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如果没有还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无疑是检察监督的“盲区”;公诉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能,指人民检察院享有以国家名义对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权力。在现阶段,检察院的公诉权只限于刑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失,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使得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现象严重。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监督的一大缺憾。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有一部分是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所造成,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违法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没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者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行使,以致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在中国即将加入的wto(世界贸易组织)中规定的中国政府的义务,很多都涉及了国家公益的职能。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各国都通过了民事行政公诉权诉予以保障,而我国却无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对此,我国立法应当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从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我国在民事行政监督权的立法上确有不足之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首先,同是国家利益受损,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受损的国家利益有机会得到补偿;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检察机关就不能介入,无法行使监督权。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相同的损害后果,检察机关却不能行使相同的监督权对其进行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三大诉讼法之间不协调的表征。其次,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如《刑法》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造成破产、损失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几种罪名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利益,且侵犯程度都是重大损失。但这几种罪的侦查权现属公安机关,以公安机关目前的侦查管辖范围之大、人力状况之紧张经常无暇顾及,执行起来不很得力;而且,即使追究了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仍需着力落实,加大附带民事赔偿的力度。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权理论在国外由来已久,并被许多国家所采纳。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事实妨碍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法国诉讼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凡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检察院都有权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检察官提起行政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行政诉讼最早的形式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越权之诉。建立行政越权之诉的目的不是为了恢复个人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越权之诉中,与自己利益没有关系的人都可以对某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性的行政诉讼。行政越权之诉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诉讼的内在功能。由于法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能干预行政,所以法国检察机关不能提起这种诉讼。但是,许多国家采纳了行政越权之诉的理论,承认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权诉讼。

德国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有权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对损害政府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又称“社会公益诉讼”,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在我国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也规定检察官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我国应立法确认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且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或某些涉及公民重大利益损害的案件。笔者将其大致分为六种:

一、侵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例如,某行政机关违反了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的私人煤矿发放了开采许可证,使得国有资源被破坏性开采,造成巨额的.损失。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利益忠实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国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以及破坏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其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侵害社会利益的案件。即人们经常说的“公害案件”。公害案件是指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案件。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不很完善,就会有一些企业靠违反法律,逃避制裁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环境污染。比如某造纸厂违反有关环保规定,向附近河流排放大量有毒污水,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此,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检察院应对此类案件负有监督义务,并要代表公众利益提起公诉。

三、损坏社会公共设施的案件。损坏社会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机关违反法律占用公共设施,但又未给予应有的维护,以致公共设施被损坏。对于这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侵害,检察院有权力、有义务代表被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四、侵害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案件。此条字面包含范围甚广,但在实际应用中应具体到用列举法解释条文。如法国、德国、澳门地区的检察院重视在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社会问题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进行国家干预。

此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应当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六、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政案件。例如某行业几巨头召开临时峰会,共同议定价格联盟,形成价格垄断。这种行为表面上是侵害了别的生产厂家的权益,实际上破坏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我国的金融秩序没有培育完善,企业还缺乏联合抵制不正当竞争的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对此类行为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应有严格限制。因为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诉行为的性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的性质不同,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以及民事诉讼的抗辩平衡原则,各国在立法上和实践上都有严格限制。《法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权范围:有关公民重大利益的如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监护、负债核查、个人破产案件;涉及法人重大利益的如公司破产与财产清算、追究公司负责人财产责任的案件等。美国法典第二十八卷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检察官有权对涉及联邦利益的七种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德国检察院有权对婚姻无效、雇用劳动、禁治产等案件提起诉讼;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的范围是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必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如何限制权力将成为核心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十分重大。让检察院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只是改造法学之城的一块铺路砖,中国法治之路还有很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六

根据县大常委会 xx 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在县_会副主任 xx 的带领下,法制与民族工委于 x 月 x 日至 x月 x 日,对我县禁毒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活动还邀请县_会委员两名、法工委专职委员 x 名和禁毒大队主要负责人参加。这次调研我们采取的方法:一是召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体局、县教育局、县人民法院等单位领导座谈会并听取关于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汇报;二是实地考察县戒毒所、县看守所、县拘留所并查阅有关资料;三是深入到xx 等 xx 个镇,召开有关领导、县人大代表、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座谈会;四是查看个别禁毒康复站、走访部分相关人员等。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领导,保证禁毒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禁毒有力。一是认识到位。县委、县政府历来重视禁毒工作,每年都把禁毒工作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了全民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禁毒委主任;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担任禁毒委常务副主任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各镇(居)均相应成立禁毒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真正形成“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的良好工作格局。三是责任落实到位。全县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禁毒人民战争第一责任人”职责,把禁毒工作做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大局中来统筹谋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有效推进 xx 县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等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禁毒工作、自觉抵制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为禁毒人民战争营造浓厚的氛围,涌现了 xx 民间禁毒英雄——“全国禁毒工作先进个人”周业生等一批禁毒积极分子。我县将大安镇礼乐村等十个村委会作为“平安无毒村”创建单位。

(三)

措施有效,打击帮教相结合。始终保持对_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遏制_来源、遏制_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破案攻坚、堵源截流、禁毒严打整治、吸毒人员大收戒、歌舞娱乐场所涉毒问题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特别是加大了零包_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遏制了_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xx 年全县共破获现行_刑事案件 x 宗,共缴获__ x 克,_ x克、_ x 克、_ x 克、_和咖啡因 x1 克,烟酰胺x 克, mdma 和尼美西泮 x 克,二甲基砜 x 克,麻古 x 克,_酚 x 克。特别是破获“”、“”、“”等 4起重特大_案。全省禁毒三年大会战开展以来,我县破获_案件达 x 宗,其中特大案件 x 宗、重大案件 x 宗,抓获_犯罪嫌疑人 x 人,每年累计排查全县约 x 家快递点、x 家物流点,排查可疑车辆 x 多辆次、约 x 人次、物品 x件次、渔船 x 艘。通过开展集中公开查缉行动,形成对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威慑力。

(四)推进有序,全县各镇创建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点。我县高度重视创建工作,以点带面积极扩大社区戒毒(康复)点的覆盖面。全县各镇(居)全部已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配备兼职工作人员 x 名。抱 xx 海 6个省、县两级示范点除了设立专门工作办公室、尿检、谈话室外,还配备了办公桌椅、电脑、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保证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正常和有效开展。截至目前,我县共安置 x 名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其中 x 人安置到民营企业工作,x 安置到镇人民政府公益性岗位工作,引导扶持x 人自主创业。

(五)加大投入,做好禁毒工作有经费保障。县委、县政府历来重视禁毒工作,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每年不断加大禁毒工作经费的投入,xx 年县本级财政禁毒工作经费投入数额合计 x 万元,同比(xx 年 x 万元)增长 x%。xx 年县本级财政禁毒工作经费投入数额合计 x 万元,同比增长x%。xx年县本级财政禁毒工作经费预算投入x万元,同比增长 x%。xx 年来,已累计投入 x 万元(仅戒毒场所改造经费就达 x 万元)。禁毒经费的大力投入,为我县禁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极大地改善了禁毒队伍的装备条件、办案条件和收治收戒场所,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二、禁毒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干部对禁毒工作重要性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干部特别是镇村干部对禁毒工作不够重视,没有真正把禁毒工作同卫生整治工作、扶贫工作等同起来,认为禁毒工作是_门的事情,对禁毒工作不积极。经过调研,有个别乡镇派出所同志反映,个别村委会干部不配合派出所同志查处_犯罪活动,担心因为揭发_犯罪活动而得罪吸毒、_人员的家人,在村里不好相处,或者担心遭到吸毒、_人员的报复。另外,从这次调研情况看,有些单位在收到《调研通知》后,并没有充分、及时准备汇报材料,部分汇报材料出现雷同现象,从中可以看出部分领导干部对禁毒工作并不是重视。

(二)禁毒工作经费不足。通过这次调研,多数被调研单位、乡镇提出禁毒专项经费不足。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必须“人力、财力、物力”三个到位,由于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标准加上乡镇一级财力不足,禁毒工 作专项经费难于落实,给禁毒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今年由于有禁毒三年大会站的任务,这 3 万元经费既要支付禁毒专员工资,又要购买办公室设备,装修禁毒办公室等,根本是入不敷出,禁毒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器材等装备更是难于保障到位,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禁毒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涉毒违法犯罪分子法律制裁力度不够。由于我县贩卖_以零包贩卖为主,一般情况下_罪定罪量刑标准较轻,导致部分人铤而走险,以_为牟利手段或以贩养吸。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对于那些尚未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虽然强制隔离戒毒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由于其限制了吸毒者的人身自由,对吸毒者来说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还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四)对_危害的认识不足。还有些人认为吸食“_”、“_”、“_”等合成_不是吸毒,而是娱乐助兴的一种方式,一种时尚。

(五)各有关单位之间没有形成合力,造成禁毒工作有结没果。从调研情况看,_门打击力度大,效果显著,但和镇村一级没有形成合力,镇一级由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而且还分担其他工作造成,禁毒工作被其他重要工作冲淡了。我们所到镇调研,只有佛罗镇有镇政府领导汇报,其他镇的政府领导都忙于其他重要事,没空汇报。村一级干部由于责任不够明确也是忙重要工作,而且_抓了放,放了抓,村一级干部也就范松意识觉得抓不抓也差不多了,而且新建戒毒康复工作站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禁毒工作到最后是落地无声。

(六)禁毒工作宣传不到位。从调研情况看,全县各镇村普遍存在宣传不到位的情况。都没有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置宣传栏,有些在禁毒康复点的室内设置根本没有起到宣传效果或者说效果不大,其他宣传也要等到“禁毒日”才进行,这样很难产生威慑效果。

(七)县戒毒所环境有待改善。近期县政府拨款对戒毒所在床位和食堂方面在做改善,但据县戒毒所领导介绍,还有几方面的情况有待改善:1.污水处理。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 90%是携带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其中还有不少艾滋病患者或者是携带者,他们的排放物没有经过处理全部流入昌化江,对沿江下游造成很大的危害隐患,按规定是要经过处理的。2.生活用水。戒毒所(含拘留所)以及公安干警约 500人,每天的生活用水就靠一口水井用水不足,以后看守所建成(看守所设计没有自来水)人口将近 1000 多人,用水困难问题将更加突出。3.戒毒所(含拘留所)围墙按规定高 5米,但目前围墙仅 2 米多高,很容易出现问题。

毒工作考评、责任追究及举报_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将禁毒工作责任落实到村、村民小组,并列入党员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局面。

(二)禁毒专项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是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保障,没有经费禁毒工作将难以开展。政府可以考虑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禁毒工作,将禁毒专项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将禁毒专项经费拨付到各乡镇、机关单位,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加强对禁毒资金使用监督,规范禁毒资金使用,确保禁毒工作的有效开展。

毒品犯罪法律论文篇十七

xx 禁毒工作集中了 xx 枢纽地带防过境、防流入和城市中心区域打击零包_、治理重点隐患的主要特点,是推动禁毒社会化工作,实现“抓大放小”的一个典型样本。撰写本文,旨在通过透析禁毒社会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毒情治理实践思考,以期为城市治理中查禁和防范_的系列问题提供现实参考。

一、禁毒社会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工作格局。

(一)党政统揽抓推动。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公安分局局长任副主任的禁毒委员会,高位统筹推动,压实责任链条,狠抓工作落实。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定期听取禁毒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为禁毒社会化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落实经费保障。将禁毒专项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每年划拨 30 万元统筹用于缉毒破案、社会帮教和群众举报奖励等,制定根据财力增长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的经费投入管理办法,为做好禁毒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经费保障。三是明确工作责任。定期召开全区禁毒工作会议,制定下发系列指导性方案意见,将禁毒工作纳入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和乡镇的年终考评,按照“量化考核、倒逼责任”考核模式来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执行率。强化源头治理意识,全面开展社区脱失吸毒人员“清零”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排查隐性吸毒人员。对被责令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及时上门做工作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对在押释放的吸毒人员提前介入,及时纳入社区康复,确保帮扶工作全覆盖。三是深化易制毒物品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月工作要求,组织人员深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系列检查行动,全力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从源头上减少_来源,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社会的非法渠道。四是深化禁种铲毒工作成效。按照“党政统揽、公安牵头、群众参与”的工作原则,组织人员深入社区街道和房前屋后开展全面踏查,广泛接受社会面举报投诉,深入开展禁种铲毒专项工作,确保及时发现、整治、铲除零星种植_问题。

类_共计 x 公斤。

二、禁毒社会化面临的问题

当前,禁毒社会化主要矛盾是日益严峻复杂的毒情形势、禁毒任务与相对薄弱组织领导、专业队伍和社会参与之间的矛盾。xx 区禁毒社会化面临的问题短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基层党政角度看,责任落实不力。禁毒社会化是一个体系化、整体化和系统化工程,范围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有缉毒、戒毒、社会管理和预防教育等多个工作环节,需要党政部门全力配合和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在实际工作中,禁毒社会化存在“三个靠”问题,即:重不重视靠领导,落不落实靠自觉,有无成效靠公安。少数禁毒委成员单位,特别是乡镇负责人对禁毒社会化工作的态度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由于少数镇街负责人认识不足、把握不准、预见不够,没有在禁毒社会化方面拿出硬性标准,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采取阶段型重视、运动式推进、口号性落实等态度,导致在某些地区和部门,禁毒社会化沦为“软指标”,某些乡镇街道禁毒社会化的“最后一公里”未打通,部分禁毒工作停留在应付检查的表面上,社区禁毒工作尚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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