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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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7篇)
时间:2023-10-31 05:28:36     小编:ZS文王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的反思和自我教育的方式。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用词得体,避免使用过于俗套的词汇和敷衍的表达方式。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范文,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与见识。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一

不良资产主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处置和管理不良资产来降低风险、健全资产质量的业务。在进行这一业务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重要性和挑战,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业务宗旨、业务环境、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创新发展五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总结经验,我相信不良资产主营业务在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促进银行改革发展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和重要的意义。

首先,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宗旨是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促进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将健全银行资产质量、提高银行业绩作为首要目标。通过处置不良资产,我们能够降低不良资产的规模和比例,减轻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通过不断优化资产结构和提升资产质量,我们能够有效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银行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二,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环境是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不良资产问题日益严重,对银行业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但同时,也为不良资产主营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丰富的资源。我们能够通过市场化手段,更加灵活地处理不良资产,降低银行的损失。同时,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管理也为银行创造了更多的利润和机会。

第三,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操作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时,我们需要充分了解不良资产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方案。同时,我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技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运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有效的处理和管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对可能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和控制,确保不良资产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风险控制是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核心环节。在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时,我们必须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首先,我们要通过规范的风险评估和量化模型,识别和衡量不良资产的风险水平。然后,我们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确保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管理过程的安全和有效。同时,我们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监测和控制,确保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质量的稳定。

最后,不良资产主营业务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随着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不良资产的性质和规模也在不断改变。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和创新,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渠道,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管理能力。同时,我们还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转型,在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过程中应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提升业务的质量和效益。通过创新和发展,我们能够进一步提高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水平和能力,为银行改革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不良资产主营业务在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促进银行改革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总结经验,我深刻认识到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宗旨、环境、操作、风险控制和创新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和要求。只有在不断学习和创新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作用,推动银行改革发展,为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二

不良资产是指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债券、股权等。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不良资产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困扰各级金融机构的难题。为了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各级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通过经验总结和案例学习,我深刻感受到了处理不良资产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处理不良资产的第一步。在接手一个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之前,我们应该了解该案件的相关背景,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以及贷款合同的约定等。同时,我们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这些背景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对于我们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和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次,合理评估不良资产的价值是处理案件的关键要点之一。在处理不良资产时,我们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这需要我们对不良资产所处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状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同时结合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只有准确把握不良资产的价值,我们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处置方案,实现最大化的价值回收。

第三,灵活应对不同情况是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能力之一。在实际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我们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况,例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发生变化、市场行情波动等。在这些情况下,我们需要灵活应对,及时调整处置策略。这就要求我们要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快速做出决策,降低风险,保证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

同时,处理不良资产需要坚持原则并注重公平公正。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积极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在处置案件时,我们要公正无私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不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是处理不良资产的不断完善的基础。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只有通过对实际操作的总结和分析,我们才能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提高处理不良资产的效率和水平。通过案例学习和经验交流,我们能够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避免重复犯错,为今后的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

综上所述,处理不良资产是一项复杂而严峻的任务,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处理经验。通过对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我们能够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处置方案;通过对不良资产价值的评估,我们能够实现最大化的价值回收;通过灵活应对不同情况,我们能够降低风险,保证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同时,我们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我们能够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提高处理不良资产的效果和水平。这些心得体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起到指导和帮助的作用。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三

不良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坏账。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在工作中参与了一些不良资产处置案件,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等,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在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时,我首先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这是因为客户对于自己的负债情况通常了解得比较少,他们只知道自己欠了很多钱,但并不了解具体的还款状态以及债务的来源等细节。因此,在与客户沟通时,我要耐心听取客户的陈述,并细心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债务性质等。同时,我也要向客户解释清楚不良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和风险,以便客户能够理解我的工作意图,并配合我的工作。

其次,了解案件背景是非常重要的。每个不良资产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包括债务产生的原因、欠款人的交易习惯、还款意愿等。只有深入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够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置方案。在了解案件背景时,我通常会查阅大量的资料,包括贷款合同、还款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等。同时,我也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例如与风险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

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一步。根据案件背景和具体情况,我会考虑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例如与债务人协商、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在制定处置方案时,我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这需要我在工作中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同时,我也要对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取得良好的处置效果。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反思和总结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我不能一刀切地套用相同的处置方案。每个案件都需要我认真分析、深入调查,才能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处置方案。此外,我也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在金融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

总结起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以及不断反思和总结,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四

有些公司申请破产时,往往会负债率达80%以上,这样的话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厂房进行变价拍卖时,清偿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况下,最好要转换思路,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土地工能进行重新调整、规划,对剩余可用资源进行二次开发。

有了对土地功能的调整和规划变更,便能有效盘活不动产价值,促使大部分大额债权人最终选择一债转股的方式取得该破产公司的股权,以期在后期的项目开发中能投资获利提高债权清偿率。

这种方案能够为以后的破产和解提供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前提和基础,确保和解方案最终得以顺利通过。

如工人安置中社保医保、重组时股权变更登记、税款缴纳、不动产处置等问题,这都需要党政领导、社保医保部门、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协调处理。

主动走访市府办、金融办、经信局、人保局等相关部门,推动市委常委会将企业破产解困作为重点议题,争取市长督促只能部门成功办结破产案件土地权属变更事宜。

破产案件的特点是法律关系复杂多变,财务状况枝蔓纠结。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这种态势下,不仅对金融庭是严峻的考验,对整个法院来说,亦是挑战。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建议由金融庭全面指导,协调全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谈论案情焦点及案件中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全面指导、协调破产案件审理。

在破产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在坚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做到有的放矢,实行差异化管理。

在审理工作中,审判人员应逐一对破产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寻找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的解决方案。

法院应通过灵活选任破产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保管和处置债务人有关财产等事务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地企业情况的熟悉,合理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债权人委员会也应当灵活运用其处理不良资产的职能。

对于宜尽快变现的不良资产,可委托多家拍卖机构参与竞标,减少佣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

对于产权清晰的动产、不动产可委托法院等专门机构已送拍卖。

对于产权不清晰的不动产可自行寻找变价买受方,并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最终变现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五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合计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指派人员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第2页共3页。

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

11、执行终结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货币资金中扣收代理费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后协商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六

编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 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金融机构面临的不良资产问题日益突出,处理不良资产已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作为一名从事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员工,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通过总结和分享,可以更好地开展不良资产业务,以提高业绩和效益。

第一段:了解市场需求,准确把握客户需求

首先,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了解市场需求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准确把握客户需求,找到其痛点,才能为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解决方案。通过市场调研、与客户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当地经济情况、金融政策等因素,可以更好地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段:合理选择处置方式,确保高效处置

其次,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至关重要。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很多种,如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进行重组整合、出售等。在选择处置方式时,要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资产价值、市场环境、处置成本等因素,并结合公司的战略定位和盈利模式,确保高效处置,最大化价值回收。

第三段:建立良好的风控机制,控制风险

此外,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对于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成功运作至关重要。风险控制是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的基础,只有在严格的风险控制下才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水平。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定价、风险监控等环节,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段: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另外,在开展不良资产主营业务时,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和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是取得良好业绩的关键。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规划,可以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本,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人才,提高团队的专业素质和协作能力,也是提升业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五段:加强信息披露,提升企业形象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是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及时公开和传递有关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提升企业形象至关重要。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可以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通过以上的总结和分享,可以更好地开展不良资产主营业务,并取得更好的业绩和效益。了解市场需求、选择合理的处置方式、建立良好的风控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加强信息披露是提升业务水平的关键要素。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方法,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取得可持续发展。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八

不良资产主营业务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之一,也是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这一主营业务的经历和总结,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挑战性。下面我将结合个人经验,分享一些关于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不良资产主营业务要取得良好的效果,既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作为指导,也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理论方面,我注重学习各类金融案例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了解不良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在实践方面,我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知识分享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我在不良资产主营业务中取得成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段:沟通与合作能力的重要性

在不良资产主营业务中,沟通和合作能力是至关重要的。首先,需要与内部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协调解决不良资产处理中的各种困难。其次,需要与外部客户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通过友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信任,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率。我的经验告诉我,沟通和合作能力的磨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实践和自我反思,才能够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

第四段:持续学习与创新

在不良资产主营业务中,持续学习与创新是保持竞争力的关键。面对繁杂的不良资产问题和新的挑战,我不断学习先进的理论知识和经典案例,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我也注重创新思维的培养,尝试运用新的方法和工具解决问题,提高业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持续学习与创新,我能够更好地适应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发展变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竞争力。

第五段:心态与责任的重要性

做不良资产主营业务需要一种正确的心态和对职业责任的认同。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和压力,需要有坚定乐观的心态来应对。同时,也需要对自己的职业责任有清晰的认识,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服务,为社会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出一份力。我始终秉持着正确的心态和强烈的责任感,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做出自己的贡献。

结论:

通过以上的经历和总结,我深刻体会到了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重要性和挑战性。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沟通与合作能力、持续学习与创新以及正确的心态和责任感,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希望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对其他从事或有意从事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人们有所帮助,共同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九

2020年,汉江国投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战略,按照法治建设的文件要求,坚持依法治企,深入推进法治国企建设。2020年11月19日,市委依法治市办下达《关于印发的通知》,并附考评细则,我公司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考评细则,现将2020年法治建设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法治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纳入2020年度工作要点。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到位,截至目前,党委会研究法治建设工作3次。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有序、责任分工明确,我公司先后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法治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建设工作,法务合同部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具体工作。

(二)落实法治建设考核制度

(三)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

1.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1)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

党委中心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领导人讲话的活动。党委中心组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v^^v^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6次,先后学习《中国^v^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湖北省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和^v^^v^在^v^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集中学习采取研学原文、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等形式进行,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得。

(2)加强公司员工学习培训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十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十一

对于破产企业来说,不良资产种类很多,当然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也要根据资产特点而定,如此,不良资产才可发挥更大价值,得到更多利益,下面,对破产企业处置其不良资产提供几条建议,以使不良资产处置更高效,也能获得更大收益,一起来看看吧。

1、转换工作思路,盘活企业不动产价值

有些公司申请破产时,往往会负债率达80%以上,这样的话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厂房进行变价拍卖时,清偿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况下,最好要转换思路,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土地工能进行重新调整、规划,对剩余可用资源进行二次开发。

有了对土地功能的调整和规划变更,便能有效盘活不动产价值,促使大部分大额债权人最终选择一债转股的方式取得该破产公司的股权,以期在后期的项目开发中能投资获利提高债权清偿率。

这种方案能够为以后的破产和解提供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前提和基础,确保和解方案最终得以顺利通过。

2、健全企业与政府联动机制

破产企业中的不良资产处置,涉及众多部门的`协调处理。

如工人安置中社保医保、重组时股权变更登记、税款缴纳、不动产处置等问题,这都需要党政领导、社保医保部门、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协调处理。

主动走访市府办、金融办、经信局、人保局等相关部门,推动市委常委会将企业破产解困作为重点议题,争取市长督促只能部门成功办结破产案件土地权属变更事宜。

3、整合优势审判力量,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常态化审理

破产案件的特点是法律关系复杂多变,财务状况枝蔓纠结。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这种态势下,不仅对金融庭是严峻的考验,对整个法院来说,亦是挑战。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建议由金融庭全面指导,协调全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谈论案情焦点及案件中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全面指导、协调破产案件审理。

4、创新审判模式,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破产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其中不良资产大量存在。

在破产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在坚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做到有的放矢,实行差异化管理。

在审理工作中,审判人员应逐一对破产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寻找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的解决方案。

5、灵活选择管理人,注重发挥管理人作用

法院应通过灵活选任破产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保管和处置债务人有关财产等事务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地企业情况的熟悉,合理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6、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

债权人委员会也应当灵活运用其处理不良资产的职能。

对于宜尽快变现的不良资产,可委托多家拍卖机构参与竞标,减少佣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

对于产权清晰的动产、不动产可委托法院等专门机构已送拍卖。

对于产权不清晰的不动产可自行寻找变价买受方,并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最终变现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十二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式探讨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依据是否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渠道,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两大类,其中非诉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和处置清收等四种方式,诉讼清收包括起诉清收、悬赏清收和刑事清收三种方式。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信用社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债务人;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三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上门督促催收方式、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联社法律顾问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一年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信用社需要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或送达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4、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客户经理在填写催收通知书时,应在催收通知书中明确注明具体的借款日期、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催收通知书中进一步表明信用社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二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通知书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三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信用社没有保留书面催收通知书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信用社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四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五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

联合清收,是指债权社联合社内外有关机构对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信用社系统内协助清收,乡镇办、村组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协助清收。

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社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乡镇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信用社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信社点多的资源优势。

2、乡镇办、村组联合清收。

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既熟悉情况又有威信,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此方面的优势是清收小额农户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对小额农户不良贷款,各社可逐村造具清册,移交各乡镇办,作为清收对象和清收奖励的依据,由乡镇办与信用社客户经理组成清收小组,联合上门进行催收。在各乡镇办、村组、交通要道和信用社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上宣传政策,营造清收氛围。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社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社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以及委托社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二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的贷款和受托人的选择。列入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已置换不良贷款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受托人可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2、委托社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社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处置清收

处置清收是指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社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为此,在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社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置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收。

1、处置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社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置方式。

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置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置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信用社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信用社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置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置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信用社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用社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社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信用社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信用社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信用社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置方式时,要注意处置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置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置抵押财产与信用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用社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五)起诉清收

起诉清收,是指债权社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单笔金额20万以内的案件,由信用社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联社风险管理部进行诉讼审批。

2、准备诉前材料。

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社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联社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办理缓交诉讼费用手续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信用社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被诉案件,各社也要积极应对,按照要求向联社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社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社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信用社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庭提出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信用社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六)悬赏清收

悬赏清收,是指债权社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社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务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七)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十三

一、基本案情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成立于198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商品贸易。深中浩股票于199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深圳首批挂牌上市的企业之一。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深中浩经营业务连续亏损,其股票在2001年终止上市。因债务危机严重,深中浩经营性资产被执行殆尽,并逐步丧失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经债权人申请,2015年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中浩破产一案。破产程序中,出资人以深中浩具备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其重整,深圳中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对深中浩进行重整。

二、审理情况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深中浩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深中浩已无可变现资产,负债规模高达亿元,公司停业多年,已无经营能力。在此情况下,管理人经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重整方等相关利益方充分沟通,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提交深中浩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该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以现金形式获得全额清偿;由债权人及重整方设立偿债基金,由偿债基金持有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43,644,323股股票,重整方在24个月内以10元/股的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持有的深中浩股权;普通债权通过按比例持有偿债基金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股票回购款,由此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可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0%提升至;为保护广大中股东的利益,本案仅有非流通股股东让渡股票用于偿债,未调整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因深中浩原有主营业务已不具备盈利能力,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将引入重整方,由重整方向深中浩注入经营性资产以助其恢复经营。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深中浩在管理人监督下,完成税款等债权的现金清偿工作,并已将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划转至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持有的偿债基金名下。

在深中浩重整案件审理期间,深圳中院同时还在审理“迅宝系”企业的重整案件。“迅宝系”企业包括三家关联公司,是生产环保型餐盒的行业龙头企业,因扩张过快、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迅宝系”企业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稳定,但由于行业利润水平有限,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迅宝系”企业重整正在酝酿实施“债转股”,但因为非公众公司股权流通性差,多数债权人对“债转股”持消极甚至反对的态度。管理人及重整方意识到这是深中浩与“迅宝系”联合重整的良机,“迅宝系”企业有资产经营但缺乏的是股权的流动性,而深中浩作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交易的公众公司,股票流动性强,但亟需支撑股票价值的优质资产。在深圳中院的支持下,管理人指导深中浩与“迅宝系”结合实施重整计划,将“迅宝系”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深中浩并形成资本公积,在资本公积转增形成深中浩股票后向“迅宝系”企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解决了双方重整中遇到的难题。深中浩和“迅宝系”企业的重整计划均已经执行完毕。经深中浩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深中浩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主要利用了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但因为深中浩尚没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不能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变现,债权人面临受偿时间和受偿金额不确定的困境。为此,本案为债权人搭建了专门的偿债基金作为平台,将股东让渡的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债权人不直接分配股票而是持有偿债基金的财产份额。同时,重整方承诺在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后固定时间内以10元/股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所持股票,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金额的清偿。该债权受偿模式,既促使重整方有义务也有动力把深中浩经营好,也以适当时间取得更高的债权受偿比例,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近年来,为促进产业结构整合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修改《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类似深中浩这类退市公司在资产、利润达到一定要求后可以在交易所直接申请重新上市。由此,深中浩在重新上市方面具备政策优势,大大提升了公司的重整价值。深中浩通过重整程序彻底解决债务问题,并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恢复盈利能力,为重新申请上市夯实基础,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通过重组解决经营危机的政策价值。

本案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深中浩的经营困境,一方面全体债权人及广大中小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共同分享重整收益;另一方面,联合“迅宝系”重整程序,注入剥离债务后的“迅宝系”,不仅使得深中浩成为具备优质经营性资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亦彻底解决“迅宝系”的经营困境,真正实现了重整程序在解决公司经营困境中的价值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经济效果。两个案件的有机结合也为后续重整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十四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该期间可以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继续计算,但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并,即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银行返还已支付的欠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判决银行败诉。

*如果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已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催收:

1.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摁手印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保证期间届满,银行应在催款通知书上注明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原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等字样,并由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因此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欠款。

4.行使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该条约定的债务不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前提,法定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须通知对方即可,因此银行可以通过抵销权的方式化解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十五

导语:司法考试是由司法部组织的,主要面向司法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者,将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从业资格。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而司法考试就是为司法从业人员设置的门槛,门槛的高低如何,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则是针对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者的,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审查经济合同,处理人事纠纷,代理出庭诉讼等。他们虽然也是法律从业人员,但主要面向企业,不像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为社会服务的属性,自然受到的关注程度要低。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商业化处理阶段。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

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

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十六

(1)信息办:迎接检查,需要有信息办的政府采购计划,耗材合同书,微机、打印机及其它资产分配保管记录。微机教师提供的微机上机记录,实验教师提供的实验记录。没有的话扣分。

(2)后勤处:提供楼房维修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运转记录。没有的话扣分。

(3)采购组:提供3-9月物资采购计划,如果有购低值易耗品的话,就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没有纳入管理的.扣分。

(4)库房提供出入库凭证。

(1)固定资产标签,我是按上半年要求做的双编码标签。结果清查前通知要加上学校自编码,形成三编码标签。并要求在资产分布图上标出来。这个时间确实来不及。只好2014年改正。

(2)低值易耗品没有找到台帐,这个我打印出来了。检查时翻乱了没找到。其实就是找到了也是不准确的。个别的房间因老师们都忙着,我没认真清点。这项工作我做的不细。

(3)标签卡片个别的没帖到。我自己知道还有不少个实物和标签不符的。

(4)资产分布图不美观。

(5)清查记录上责任人签字有代签的。如果以后有不认帐的就麻烦了。

(6)老旧资产应该申请报废。我校现有的同禧933、等微机。还有老打印机老录放机等都到了报废期。另外还有电视机、dvd等闲置中。

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篇十七

一、基本案情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 2014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 元,负债总计人民币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顺利审结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亿余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为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其典型意义如下:

一是及时立案,以最快速度受理破产重整案件。

二是原经营团队不变,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业务。

三是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在接管企业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第一时间完成员工分类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体部门与公司管理层对接,从事物和财务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对公司普通员工实施原岗、原薪、原聘,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拟订重整计划和确定重组方时,明确要求重组方为可能出现的员工失业安置缴纳专项保证金2000万元,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

四是创新重组方确定方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为确保既选好重组方又避免牵入不必要的利益纠葛,法院坚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场自由竞争模式,将重组方的遴选交由股东和公司在市场博弈中确定;引导潜在重组方以经济实力发言,按市场规则办事,最终重整计划以高比例获通过。

五是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各方利益。因新都酒店的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人,另一类是日常给酒店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两类债权产生的原因各异,故针对两类债权设定不同清偿方式,并对小供应商予以强化保护。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比例受偿。目前清偿率已达60%,最终预计可达70%以上。

六是创新股权调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权利。遵循大股东多让渡股份、其他股东不让渡股份的原则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明确要求大股东让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中小股民不仅不让渡,还能按照约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在出资人组会议上,这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通过率达到。七是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发展。法院不仅关注公司债务重组,更关注其后续经营,重整计划直接明确后续重组方,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维持新都酒店持续经营,新都酒店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超过2亿元和3亿元;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股票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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