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暴力袭警调研报告范文(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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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暴力袭警调研报告范文(22篇)
时间:2023-10-31 15:19:15     小编:雅蕊

一个好的报告应该具备清晰的目标、明确的内容和简明扼要的表达方式。报告的结构要合理,要有明确的开篇、发展和总结,以保证思路的连贯性和逻辑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一

引言:中学作为青山年成长的摇篮和教育场所,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能力培养、性格爱好与习惯形成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中学这个组织中难免会存在不协调、不和谐因素,由于这些不协调、不和谐因素会造成中学校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各地中学不断出现了一些中学暴力事件。为此,研究中学生校园暴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中学校园暴力成因的深入探索,进而再次基础上提出预防中学校园暴力的一系列措施,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积极作用。

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会影响到他的生活态度、精神面貌及为人 处世的原则。如果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指导,难免行为会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行为出现偏颇。

学生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学习,很少有时间或精力去关注其他知识的汲取,尤其是法律常识。

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上、人际关系上遇到挫折的时候,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好心态,有的人便会产生挫败感乃至自卑感,这种不良情绪如果得不到合理的疏导极易产生暴力事件,暴力行为成为青少年宣泄自己不良情绪的一种途径。

离婚率的上升导致单亲家庭逐渐增多, 儿童生活在单亲家庭中, 家庭生活的不和谐很容易使孩子感到缺少关爱和安全感, 从而形成攻击性人格。

心理学家王家绵指出, 家庭暴力是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父母虐待儿童与其自身在儿童时代所受到的待遇有关, 在这种暴力家庭环境中生活的孩子, 从小便性格孤僻、偏执和狂暴, 经常成为校园暴力的主角。

香港大学对325名学生和他们家长的调查表明, 父母的教育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孩子的性格和行为, 尤其是父亲苛刻严厉的教育方式对男孩的攻击行为影响很大。

在素质教育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学校本应该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为己任,但在升学率和就业率的压力之下,很多学校往 往只重视学生的智育而忽视学生的德育教育。

目前很多学校都没有开设专门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或者是虽然开设与此相关的课程也是应付了事,学生没有在学校内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很多学生根本不懂法,也就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并不意外。

青少年学生处于特定成长时期,他们认识问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薄弱,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在这阶段会存在诸多心理问题,逆反心理强,容易冲动,走极端。学校大多重视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忽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的重视。

校园治安管理主要依靠校园内的治安保卫部门进行,而学校的治安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不懂得如何与学生进行沟通,加之本身法制观念不强,会导致在处理校园内治安问题时的处理方式不当,很容易引起学生的反 感,同时治安管理的松懈也导致校园治安违纪事件多发。

青少年生活在社会转轨的变化时期,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也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例如,越来越多的游戏场所,网吧、歌厅、舞厅和游戏机室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

另外,带有暴力倾向的影视作品、书刊、网页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形成影响很大,致使中学生早恋现象日趋严重,很容易导致争风吃醋,发生暴力事件,这是在中学校园里发生校园暴力的主要因素。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开展心理咨询、心理问题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避免学生在遇到挫折时产生过激行为。教育学生掌握科学的自我心理调试方法,学会合理控制情绪。引导学生学会与人沟通的技巧,增强人际交往能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非常重要, 父母要为儿童的行为发展树立良好的榜样, 成为儿童尊敬和模仿的对象, 避免家庭暴力。

首先,坚决杜绝家庭暴力,父母不能将打架作为解决冲突或争吵的方法。不能虐待孩子,要信任孩子,要与孩子建立友好、稳定的关系。家庭教育的误导与校园暴力案件的增长有很大的关系,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对青少年人格教育心理的形成能够起到积极引导作用,因而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校园暴力至关重要。

其次,校园暴力的干预需要父母的高度参与和积极的配合。研究表明,在家庭和学校之间加强沟通并积极开展活动,父母的参与水平能够促进健康、稳定的学习氛围的形成。父母参与水平与学生的成功、高出勤率、低辍学率呈正比例关系。家长的广泛参与及与学校的沟通与交流,这些都非常有利于学校暴力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干预。

建立和建全规章制度如建立护校队、夜间巡逻制度; 门卫制度等减少或杜绝校外闲杂人员出入, 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学校应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的不良环境, 如网吧、麻将馆、录像厅、歌舞厅、夜市、娱乐场所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取缔、清理和整顿和严格管理, 以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避免受到各种外来伤害。

既可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又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同时又充实了学生的业余时间, 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

提高老师素质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打骂、体罚、变相体罚、人格侮辱是一种重要的校园暴力理象。因此、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对策: 首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管理。其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 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最后,提倡人性化管理, 在学生管理及班主任的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自尊心、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电视、电影中的暴力镜头对于模仿能力极强的儿童来说十分有害。我们一方面呼吁无暴力的、适宜儿童收看的电视节目出现, 另一方面建议家长在儿童收看电视节目时要起到指导作用, 和儿童一起收看, 如发现有渲染暴力的内容要及时引导, 使孩子懂得使用暴力并非是明智之举, 及时制止和消除孩子对暴力的猎奇心理。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二

暴力袭警作为暴力犯罪的一种,除了袭击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不高外还有其它原因,如政府部门滥用警力使民警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如征地、拆迁,不自觉将民警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群众的对立面,加深了公众对民警的不满;袭警者对社会、政府和法律不满,很容易转嫁到进行社会管理的民警身上;舆论的错误引导和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使民警的形象日益丑化等等,民警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能力欠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民警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

北京青年杨佳于20xx年7月在上海制造了血腥袭警案,其起因是由于杨佳涉嫌偷盗自行车与警察“发生了些不愉快”,杨认为对方说话不文明,要求督察到场,后者到场后更是说:“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杨佳事后陈述,督察说的话令自己刻骨铭心。杨佳暴力袭警就属于典型的报复型。不可否认,在我们的警察队伍当中确实存在一些警察,自身素质不高,宗旨意识不强,以管人者自居,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滥用职权、警匪勾结.

(二)执法权限的不明确,非警务活动过多

在目前的中国,警察的职责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警察就像社会建设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往哪里搬。警察除了法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地方在政府给安排的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粮食征购、计划生育等大量非警务性工作,而这些工作恰恰是在社会转型期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法律“灰色”地带,同时也是利益冲突的聚焦点。而警察往往被推到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加之有些警察本身素质较低,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拿不出也不可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而这些问题又都是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很容易自然地将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作为利益的对立面,引起群众的反感和不满,甚至引发冲突,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激情型暴力袭警最突出的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维持秩序的警察往往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最前沿,参与人群因自己的诉求不到满足往往是群情激愤,很容易将这种不满,甚至是愤怒转嫁到前来维护秩序的警察身上,形成暴力袭警。

(三)新闻媒体的“丑警”宣传误导

众所周知,新闻媒体对大众心理有导向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以我们感觉到的方式进行,也有可能是潜移默化的进行。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片面追求高收视率,在报道一些民警执法有瑕疵或有争议的事件时,有意片面扩大或渲染一些有失公正的情节,甚至进行一些捕风捉影、不切实际的报道。这些报道将社会舆论引向与警察作为社会守护者这一传统形象相背离的一面。人们在意识或潜意识中对警察的态度开始变化,态度决定行为,其根本的结果就是在与警察互动的过程中出现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加大。而作为旁观者,同样会将心理的天平偏向受到警察处罚的人或与警察有争执的人,而不是警察群体,也不去拷问理由。当事人和旁观者带有偏见的言语和行为又恰恰迎合了媒体追求高收视率的心理需求,新闻媒体的失真报道又对大众心理已经形成的警察丑化印象造成一种强化,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的结局就是公众眼中的警察形象特别差,在执法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的可能性增加。

(四)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规范操作性不强

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都在立法中将威胁、袭警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其中法国刑法规定的最为详细,其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法国已经废除死刑)。没有充分考虑到警察群体作为国家专政机器的特殊性和执法高风险性,对袭击者定罪量刑起点过低,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袭警犯罪的成本较低,起不到刑罚应有的特殊预防作用。

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的15种情形,但对何时可以使用枪支的具体情况规定的不够详细,可操作性差,使得警察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了限制,往往在开枪和不开枪之间犹豫摇摆,错失良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五)对暴力袭警、阻碍执法案件查处不力

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在暴力袭警案发生后,领导往往出于害怕新闻媒体的过分追踪报道或袭警者家属的聚众上访闹事造成不利政治影响的考虑而采取息事宁人片面追求稳定的做法。大多数情况只是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违法或刑事责任,很少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谩骂、羞辱民警的案件,往往是要求民警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对投诉民警的案件,只是注重查处违法违纪的民警,但对诬告民警的,却很少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对民警也没有相应“说法”。这在客观上既损害了警察执法应有的权威,也放纵了那些暴力抗法分子,造成暴力袭警违法成本过低,也给那公众心理造成一种替代性强化,从而引发更多的袭警案件。

二、预防暴力袭警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在欧美大片中时常会出现这样的镜头,犯罪分子将枪口对准追捕警察时,立即被同伴喝止,“原因在于,袭击枪杀警察是大事儿,在这些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枪杀警察才会被判处极刑。”在英美法系国家,市民若是认为警察处理“太过分”,与警察发生争执,并出现轻微推搡动作。那警察就有权掏出手枪,要求当事人双手抱头蹲在地上,随后再以袭警罪提出起诉。因此,建议立法机构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修改相关法律,如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处罚幅度。

从我国当前复杂的执法环境、暴力犯罪的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立足实战需要和保护民警需求,进一步细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细则。在警务技能训练时,进行各种情形的模拟实战练习,使警察正真知道枪支该如何使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使用。

(二)明确警察职责,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三)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和战术技能

首先,由于公安的工作的特殊性,随时都有与犯罪分子遭遇的可能,所以要增强敌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从实战需求出发,加强民警警务技能训练。一是加强民警体能训练。体能是基础,是完成各项技战术动作的平台。体能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除了单位组织的强化训练外,更重要的是引导民警形成坚持锻炼身体的好习惯。二是根据实战的需要,以实用为原则开展训练。针对不同的勤务模式,尤其是暴力袭警频发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巡逻盘查、看押、缉拿等,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器材,通过各种情景模拟、实战对抗、比武竞赛等多种形式及不同场景下突发警情处置训练,尤其要加强战斗小组和小组间的配合训练,不断提高技战术水平。三是加强调研,创新战法。针对处警中遇到的新情况,利用配备的新装备,结合全国近期典型案例,不断创新战法,加强战术配合,提高处置水平。四是加强民警临战心理素质培训。警察临战心理素质的提高,势必会对复杂执法环境下警察技能与相关素质的有机结合与有效发挥起到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那些涉枪犯罪、涉黑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计后果,这就要求民警应具备较强的临战心理素质,有效利用各种技战法擒敌制胜。

(四)依法严惩袭警者,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暴力袭警行为更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对袭击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来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三

政法干警身处一线,是各种社会矛盾的调停者、化解者,同时也受到矛盾的冲击甚至伤害。近年来,全国多地连续发生政法干警被暴力袭击伤亡的恶性事件(以下简称“袭警”事件),政法干警执法权威受到挑战,舆论的关注也令“执法规范化”、“袭警罪入刑”、“保障政法干警合法权益”等议题热度不断攀升。

事件特征

1.案发频繁:每18小时发生一起

据统计,自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平均每天发生1.3起袭警事件,即每18小时就有一起事件发生。其中,20xx年全年经过媒体报道的暴力袭警案件共计379起,月均发案30余起;20xx年上半年就发生了321起,月均发案近60起,发生率成倍增长。

2.地域聚集:北京袭警事件多发

从73起编码事件的地域分布来看,北京以11.0%的数量占比排在首位,北京袭警事件的特征为数量多、影响大,昌平女法官马彩云被枪杀等案件震惊舆论。紧随其后的是河南、广东,占比均为8.2%,洛阳“11·4”袭警案致两死两伤、陆丰毒贩被围捕时开枪袭警等为典型代表。

3.伤亡上升:平均每起案件一至两名干警伤亡

从73起编码事件的袭击对象来看,公安民警占比93.2%。其中,69.9%的受害者是治安警察,其次是交通警察,占比为21.2%。这两类群体在处置突发治安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过程中常常遭遇暴力阻碍而受到伤害。此外,法院人员占比6.8%,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刺等事件影响较大。

在这些事件中,政法干警伤亡严重,平均每起案件有1.2人伤亡,每2.4起案件中有一名干警死亡。而且伤亡情况有日趋严重之势,20xx年每起案件的平均伤亡人数为1.1人,20xx年上半年已经上升至1.5人。

4.手段恶劣:超六成袭警者持枪或持械

从73起编码事件的袭警手段来看,暴力化倾向突出。9.6%的袭击者持枪攻击,50.7%的袭击者持械恐吓或袭击,38.4%的袭击者推搡打骂或拳打脚踢;另有1.3%的袭击者驾车冲撞、拖行,如上海交警茆盛泉被违章司机驾车拖行致死等。还有部分政法干警受到爆炸装置的威胁和侵害,情节恶劣令人惊愕。

5.袭警原因:逃避执法超五成

分析73起编码事件的原因发现,袭警事件多发生在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其中,52.1%的事件源于袭击者逃避执法,乃至暴力拒捕,政法干警在行使行政处罚权与刑事侦查权时最容易受到袭击;23.5%的事件起因于聚众滋事,一般会爆发群体袭警;另有13.7%、9.4%、1.3%的事件由袭击者打击报复、无故挑衅、实施暴恐所引发。

值得关注的是,群体袭警事件占比已达45.2%,接近个体袭警所占比例(54.8%)。群体袭警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如兰州张掖路“11·15”群体袭警、河北霸州百余传销人员街头袭警事件等,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暴露出袭警犯罪的不断升级。

6.惩戒有限:超六成案件未公布处罚结果

在编码事件的相关媒体报道中,65.8%的袭警案件烂尾,状态停留在调查中。在报道结果的案件中,27.4%的袭击者被刑事拘留,1.4%被拘禁坐牢,2.7%被当场击毙,另有2.7%免于法律处罚。报道中惩处措施与政法干警伤亡情况的严重不对等令惩戒效用有限,甚至有激发效仿的可能。

通过梳理发现,在已有结论的案件中,大部分袭击者被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造成民警死伤的,一些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有部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由于国内袭警相关立法的缺失,相关案件的惩治缺乏专项法律支撑。

传播特点

1.传统媒体主导事件传播

对于袭警事件,报纸等传统媒体是主要发布渠道,占比为72.2%;新闻网站占比21.7%;微博等新媒体渠道占比6.1%。虽然近年来自媒体迅速发展,但袭警事件的传播仍然呈现出传统媒体主导的特点。

2.中性信息居多但负面信息讨论量高

对于袭警案件的报道,媒体以中性报道居多,主要叙述事实性要素,占比为62.1%。针对政法干警的正面报道占比29.7%,如《北京袭警精神病人曾接受民警八次救助》等报道中,警察的整体形象被塑造为“恪尽职守”、“任劳任怨”。而负面报道虽然数量较少,占比仅为8.2%,但影响恶劣。部分报道为追求“卖点”,刻意引导舆论质疑政法干警执法行为,政法干警被侵害的同时还遭恶意抹黑。

3.袭警者备受媒体关注

在报道内容上,48.2%的议题聚焦袭警者。“袭警者的暴力言行”与“袭警者身份、个人经历的挖掘”是主要议题,占比分别为41.5%、6.7%。关注度比较大的案件情节往往波澜起伏,袭击者因不幸遭遇而伤及他人、危害社会,经常是报道的既定立场。

聚焦政法干警的议题占比34.3%。其中,赞其英勇执法的议题占比25.1%,但政法干警鸣枪示警、击毙袭击者等行为常饱受争议,如庆安火车站枪击案就曾引发一场关于民警用枪合理性的讨论。

整体而言,虽然报道议题多元,但公众的关注点主要聚焦于袭警者的个人遭遇与政法干警可能存在的执法瑕疵,对袭警行为的谴责力度有限。

专家建议

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杨忠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袭警犯罪行为虽然可以为其他罪名所涵盖,但是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建议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关系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遏制袭警发生,不仅要依法严惩不法之徒、大力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增强民警自身防护能力,更需下大力气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关系。这是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也是减少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捷径。

规范执法行为 保护民警权益

林东品(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应当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明晰执法的目标、依据和程序,使民警在执法时有据可循、有章可依,加大对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的力度,确保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不被挫伤。同时,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必不可少,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态度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警察执法形象,也决定了执法环境的好坏。对于公安民警来说,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不断提高队伍整体形象,以获得更多的公众认同。

公众和警察要相互理解和配合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首先,公众要树立法律意识,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律轨道内执法时,公众要尽量配合,平时需学习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养,了解自己的行为底线;其次,警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章程,规范执法,并进行大量的案例学习,这样才能在执法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置。

积极主动发声 塑造正面形象

邹振东(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舆论要创造让警察发声的正常氛围,不要站队式地攻击,妖魔化地批评,让警察有辩论的机会和解释的权利。同时,警察也要学会在公共舆论场发声,争取理解,赢得认同。无论如何,不能回避。像舆论十分关注的案件,事涉警察的形象,要让警察说话,如果做错了,就承认;如果没有做错,就要还他们清白。特别是警察的上级部门,下级有事,如果有错,请及时纠正,并勇担领导责任;如果下级没错,请给他们撑腰,不要让他们在舆论的风暴里独自飘摇。

分析师点评

现象升级 可能影响治安稳定

不论从“每18小时发生一起”、“平均每起案件一至两名干警伤亡”等数据上看,还是从“超六成袭警者持枪或持械攻击”、“群体袭击占比近五成”的犯罪程度上看,袭警现象的升级趋势较为明显。而且,袭警范围已由公安系统扩散至法院,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相关问题不仅涉及政法干警的执法权威,而且对政法队伍的稳定有不利影响。如果相关现象继续恶化,将陷入“民不惧法,警难执法”的困境,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平衡信息 破除袭击者“同情效应”

分析袭警现象升级的原因,政法机关在信息传播中的弱势地位是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媒体报道对袭警者的关注度高于被袭的政法干警,袭警者如果有上访、讨薪等经历,舆论的同情声极易超越谴责声音;另一方面,对于袭警者接受法律惩处进行描述的媒体报道仅占比31.5%(刑拘、收监、击毙),大多数媒体报道弱化了袭警的后果,警示感较低。鉴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袭警者作为法律的挑战者常在信息传播中被塑造成“英雄人物”,而由此衍生的就是政法干警的英勇不彰,袭警者的罪恶不昭,公众的判断不明!

破除这种信息失衡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在袭警事件中充分、全面的表达,通过释放更多的信息揭露袭警者的恶劣行为,对于被袭干警,也有家人、朋友,对其英勇事迹乃至个人信息的公开,对破除袭击者的同情大有裨益。

反思传播 消除权力滥用的舆论预设

在袭警事件中,舆论有一种批判性预设,即袭警者不会无故施暴,即是执法者滥用职权才是起因。表现在信息传播上,公众对政法干警的正面宣传关注度较低,对负面报道、传言关注度极高。诚然,不乏有部分袭警事件确实因为职权滥用,但大多还是源于施暴者逃避执法、聚众滋事甚至打击报复。舆论的这种偏差性预设,影响了关注焦点,最终促成了偏误性认知。分析原因,这种预设是之前公众对政法干警负面印象的累积。扭转这种刻板印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法机关在执法规范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以实际行动赢得信任。

保障权益 提升政法干警的职业自豪感

袭警事件的频发,对政法干警的生理、心理上带来不小冲击,甚至引发了消极怠工、集中离职等影响队伍稳定的现象。这种情绪上的波动,会反过来影响执法行为的规范性,造成恶性循环。为了缓解这种情况,政法机关应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干警的权益保护,在袭警事件中勇于发声维护执法尊严。只有政法干警拥有安全、健康的执法环境,才能完善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研究立法 响应“袭警入刑”的专家呼吁

对于袭警事件,不少专家提出应效仿美国、英国等设立“袭警罪”,对类似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有了统一的袭警犯罪惩处标准,不处罚、轻处罚等不利于遏制犯罪的现象从法律层面上会得以减少,最终,形成处置袭警有法可依、袭警量刑有规可循的法治环境。但是,研究立法是一个长期过程,相关法律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四

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xx-xx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初中生占%,高中生占%;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

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宣告缓刑的22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

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xx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xx年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五

亲爱的各位听众朋友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期校园新动态节目,我是主持人xx。在当今校园中,室友这个词代表的不仅仅是在一个房间里生活,更多的是代表友谊,兄弟姐妹和互相帮助。但是最近在网上却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叫做 感谢室友当年不杀之恩 。从字面意义看可能有些人会发问:有感谢室友帮助的,感谢室友支援的,为何还有感谢室友不杀之恩的呢?这就是我们今天的主题:校园安全与校园暴力问题。

在南航学生案中,冲突的起因简直简单的让人难以置信:校方微博上称,经过了解得知,当晚,一学生蒋某因为忘带钥匙,无法回宿舍休息,敲门宿舍内也无人应答,等他下楼向管理员借来钥匙打开宿舍门后,发现室友袁某正在房间内打游戏,对刚才的敲门声并没有理会。蒋某随后因此事与袁某发生争吵,最后还动起了手,混乱中,袁某拿起宿舍里的水果刀,对着蒋某猛刺,等发现事情闹大时,人已经不行了。10点多,多人将伤者抬出送去救治,可还是无力回天。同学蒋某因伤势过重,再也没有醒来。

校园本应该是纯净之地,却接连发生一起起惨剧。这是教育与社会的悲哀?还是这些丑恶正是当下社会投射在学校的缩影?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只毁掉了被害的学生,也毁掉了他自己,到底是多大的仇恨,到底是多扭曲的心灵,才会做出这种极端的选择。

当然,也不是说这种反思完全没有任何用处。不少学校已经注意到了这类事情的负面影响,逐步开始了对学生法律意识与心理教育的培养,例如有些学校里专门开设了心理健康学和通俗法律学,专门对学生心理健康进行辅导,同时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些举措不仅让学生们能得到新的知识,也从更基本的方面减少了校园暴力发生的可能。

在以后的校园生活里,希望更多的学校能够注意到学生心理健康的培养,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而不是一味的只在发生了之后,才“反思”,才“关注”。学生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未来只有经过真正的全面的培养,不仅拥有出色的学识,更要有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灵,这样,才能称为栋梁。

好了,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听,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再见。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六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典型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校园暴力犯罪到底呈现出哪些特点?记者今天专访课题组成员冉容审判长。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在冉容看来,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对于被告人,实施欺凌的被告人,我们要挽救、教育,但是对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更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一是守法者,二,他们是弱者。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七

央广网北京6月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典型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校园暴力犯罪到底呈现出哪些特点?记者今天专访课题组成员冉容审判长。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在冉容看来,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对于被告人,实施欺凌的被告人,我们要挽救、教育,但是对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更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一是守法者,二,他们是弱者。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八

近年来,基层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屡屡遭到违法者不同程度的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攻击,不但严重扰乱了公安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破坏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侵害了公安民警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基层一线民警执勤执法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解决基层一线民警执法执勤难的问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

(一)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一线民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或执勤时,违法者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公安民警,或拦住民警阻碍处理,有的干脆躺在路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还有的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民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民警,气焰嚣张。

(四)大打出手,暴力抗法。民警执法执勤过程中,被违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五)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基层民警执法难的原因

一是社会转型期,执法环境复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期,工人下岗、拖欠工资等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城乡贫富差距较大,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社会心态浮躁、道德观沦丧,功利性突出。因此,一些有钱人自以为财大气粗,横行霸道,既不遵章守法,也不服从民警的管理;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受历史、地理、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制约,参与者文化素质低,思想保守封闭,遇到民警执法往往一呼百应,对民警进行围攻。

二是社会整体法治水平不高。我国加入wto之后,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公安部门越来越倡导文明执法和服务意识,在队伍内部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许多部门还将投诉量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但由于社会整体法制水平和道德水准不高,大多数群众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许多群众往往民警的文明执法为软弱的表现,在民警执法时百般阻挠甚至暴力袭击。许多民警受纪律约束,面对攻击时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气吞声流下委屈的泪水。

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安机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规定不明确,对于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有很大的限制、尤其是现有法律对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作专门规定,对袭警行为只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警察”这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特殊对象没有进行特别保护,量刑明显偏轻。由于对暴力袭警者的惩处力度不够,袭警的犯罪成本低,也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

四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警民关系不和谐。由于民警执法执勤时直接与广大群众接触,民警执法过程中,一旦“损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就极易产生矛盾。同时,广大群众对民警部门的工作职责、队伍建设等情况也缺乏了解,对民警执法执勤工作存在误会,有的群众认为民警开展整治是为了搞创收、发奖金,从而从思想上对民警的执法活动产生抵制。

五是部分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执法不规范,甚至出现执法差错,导致群众不满。少数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规范,极易使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还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存在“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也不善于耐心做群众工作,对同一类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往往导致警民矛盾激化。

六是民警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一些基层民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公安部配发的单警装备不能很好的利用或没有使用的意识,总认为处理一些小警情不需要带上单警装备,因而在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群众阻挠或暴力袭击,缺少应急处置措施,发生袭击事件时无法利用装备对自己进行保护,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没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执法对象不注意观察、控制和防范。

三、应对之策

基层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管理职能的发展,解决执法执勤难问题刻不容缓。我们应从法制、机制、打击、宣传等多方面入手,给基层民警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树立“重塑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信念,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确保公安机关管理职能健康、稳步发展。

(一)法制保障。一是要尽快完善公安机关相关配套的法规及规章,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凡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推搡、拉扯、殴打等行为,都可作为袭警罪来定罪,增加暴力抗法者的犯罪成本,保护公安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二是要设立“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为受到恶意投诉、诬告或暴力袭击的警察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恶意投诉、诬告者进行惩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二)机制保障。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从管事率、遵章率等多个方面对民警的工作进行考评,重点考核民警的工作效能,不能简单将投诉量与民警工作业绩挂钩,在倡导文明、规范执法的同时,用科学的考核机制激励民警从严管理严重违法行为,鼓励民警严格执法、公正办案,扭转“干多错多、干少错少”的错误思想。二是要建立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制定基层民警执法规范,用制度规范民警的具体执法行为,对民警执法不公、违法违纪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投诉查实的民警要按情节进行教育或处罚。三是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民警执法时一旦遭遇暴力袭击,其他警种应及时增援,迅速捉拿违法闹事者,树立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

(三)培训保障。要充分利用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要求,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民警练就过硬的基本功,执法时能灵活应对各类不同的情况。首先,要广泛开展宗旨教育学习,教育民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克服以管理者自居的作风,执勤执法时注意文明、规范用语,不说霸道话、不做霸道事,同时用反面典型教育民警廉洁自律,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其次,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及各类公安管理法律法规,通过自学、授课、考试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增强民警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再次,要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从规范执法、窗口业务、科技装备使用等多个方面对民警进行培训,切实解决“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避免因民警的执法差错而引起矛盾;此外,还要开展执法艺术培训,通过对民警情商的开发,让民警执法时学会使用策略和方式方法,正确把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处罚,执法过程中还要高度警惕,避免与违法者发生正面冲突。民警在执法时只有严得有理、宽得有度,才能以理服人,争取民心。

(四)宣传保障。一是宣传安全法律法规,以“五进”宣传为载体,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针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地区及外来工集中的企业开展宣传,增强农民、外来工的法制意识。二是宣传公安机关管理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都来支持、配合钢安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好社会的安全稳定。三是对民警执法难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媒体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通过对阻碍、抗拒民警执法活动的不法分子进行曝光,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宣传,可以很好地融洽警民关系,增强群众对民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构建融洽、和谐的警民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装备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装备建设,为一线基层民警配备完善的装备,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向基层民警倾斜,配齐、配足基层民警执勤执法用的警械装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抗法对民警的伤害。

(六)打击惩治保障。对民通民警遭遇的恶意投诉、人身攻击等恶劣行为,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迅速调查取证,对恶意投诉乃至诬告者进行严肃警告,如不听告诫仍四处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辱骂、围攻、殴打执法民警的行为,公安治安部门要按照《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惩治,决不手软,只有通过“杀一儆百”、树立反面典型,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重塑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七)心理健康保障。民警受到恶意投诉、无理纠缠后,要安排专人对民警做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精神抚慰,帮助民警放下思想包袱,解除心理压力,积极投入工作。对遭暴力袭击而受伤的民警要及时救治,民警所在单位和相关领导要主动关心、慰问受伤民警,并将对违法者的惩处结果告知民警,为民警声张正义,还民警以清白。要定期举办民警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心理辅导座谈,或设置民警心理咨询辅导室,相关领导要经常与民警谈心、交流,倾听民警的委屈和心声,引导民警正确看待执法难等问题,消除基层民警在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情况下产生的紧张心理。可以通过开展“心系民警冷暖”为主体等活动,切实关心基层民警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要通过建立加班补助制度、年休假制度、定期体检制度、健康档案制度、就医保障制度、民警家属失业援助制度等一系列从优待警的措施,想方设法解决民警的实际困难,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让基层民警真正感受到集体的关心和温暖,确保民警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积极性。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九

孩子变野老师叫“累”

时下,在一些中小学校,常令校长或教师头痛的问题就是校园内外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打群架、勒索之类的校园暴力问题。

情景一看不惯你

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雪某头缠纱布,摸着红肿的脸颊向老师告状说:“本校初一的学生苏某昨天晚上找了七八个同学将他暴打了一顿。老师找来双方学生一问。事情调查清楚了:原来苏某经常走路时戴着耳机听mp3,雪某心怀嫉妒,以看不惯为理由,打了苏某。苏某把自己挨打的事情向几个哥们一说,便又七手八脚地把雪某狠揍了一顿。

情景二要点烟钱

某校六年级学生李某最近不肯上学,老师和家长都感纳闷,好端端的为什么不读书。通过老师耐心细致的教育,李某才吞吞吐吐地说出原因:同级的刘某因为瞒着父母染上了烟瘾。家长给的零用钱不够花,他就盯上了胆小怕事的李某,几次向他讨要烟钱。李某如说没有,刘某就威胁他说:“我要找人揍你。”李某便采取不读书的办法躲避刘某,导致学业荒废。 如此现象种种,其产生校园暴力问题的原因也很多:

一 暴力影视片是学生模仿的对象,是引发校园暴力事件的一条导火线。 电视中、网络中、影碟机的“黑老大”式的打打杀杀镜头,让幼稚的学生认为通过暴力可以解决某些争执,于是他们产生了模仿、尝试的念头,在校园拉帮派,称王称霸,经常惹是生非。

二 受“文化垃圾”的干扰,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近年来,大多数的地方都有网吧,虽然网吧的门口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身穿校服的中小学生上网吧多着呢!他们花2元钱就能上网1个小时,什么刺激的、不健康的“文化垃圾”就渗透到学生的心灵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吧老板对笔者说:“一些临近街道的中学往往有学生三更半夜爬墙外出泡网吧、游戏机室,一上网就是一通宵。”由于上网,他们在校纪律松懈,无心向学,无钱时就勒索比自己小的学生,有时向他们收取保护费,遇到不快之事就打架。

三 部分中小学遭遇“亲情饥渴”。在农村,由于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将未成年的孩子留在家乡,交给年迈的双亲或其他亲人照顾。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管束,很多孩子在学习或生活上有了烦恼只能闷在心里,逐步形成孤僻、任性、自私的性格。据了解,特别在一些农村的学校中“留守学生”高达40%。“留守学生”打架、斗殴、偷窃等占了很大的比例。

四 一些学校分快慢班,学生感到自己受到歧视,对学生的感情和心理也是一种伤害。打架、勒索、偷窃之类的校园软硬暴力大都发生在慢班学生的身上。

在倡导和谐校园、安全校园的今天,我们要让中小学生远离校园的软暴力和硬暴力,这不仅仅是学校、家庭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更多关注和关爱学生,特别是“留守学生”,让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健康地成长,只有这样,我们的校园才能真正做到平安、和谐和发展。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

当今社会,国内多地连续发生民警执勤中被暴力袭击伤亡的恶劣事件。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处理、任其发酵,极易引发连锁反应。血的教训,折射出许多问题,值得深刻反思。现就暴力袭警的现状及类型、原因、危害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暴力袭警现状及类型

我国被国际刑警组织认定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近20xx年来民警年均因公牺牲400人以上。而美国20xx年有126名警察因公殉职;香港20xx年来仅1名警察因公殉职。当前,除过劳死和意外事件外,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公安民警伤亡的最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暴力恐怖类。近年来新疆暴恐分子为增强袭击效果,将反暴恐主力军的公安机关作为重点袭击目标,多次以公安分局、公安边防派出所为目标发动暴恐袭击,导致民警伤亡。

(二)暴力拒捕类。打击违法犯罪、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民警的主要职责,也是民警负伤的首要因素。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面对民警抓捕负隅顽抗,铤而走险,暴力拒捕,往往导致民警伤亡。20xx年至20xx年,全国民警因公负伤20741人,其中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因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8880人,占42.8%,居第一位。今年6月9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协警袁帅在抓捕行动中被犯罪嫌疑人用猎枪击中牺牲。

(三)报复袭击类。一些负案在逃犯和曾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前科劣迹人员,仇视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办案民警实施诬告陷害,甚至报复袭击。今年6月2日晚,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局民警刘国群在辖区被一名曾被其打击处理的惯偷连捅14刀不幸牺牲。

(四)逃避执法类。面对民警盘查堵截,有的违法行为人侥幸心理突出、抵赖心理严重,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执法,为逃避处罚,涉险冲关,造成执勤民警伤亡。今年3月11日,上海民警茆盛泉在执勤中被违章宝马车拖行10米重伤不治牺牲。

(五)聚众滋事类。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爆发态势。群体性事件规模大、人员成分复杂、持续时间长,现场群众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行为激进。一旦局面失控,往往会演变为“打砸抢”事件,处置民警极易遭到围攻,受到伤害。

(六)公然挑衅类。少数群众面对民警执法,无理取闹,对民警撕扯殴打,侮辱谩骂,挑战执法权威,影响极其恶劣。5月7日,深圳一对母女乘坐地铁时拒不接受安检,侮辱谩骂处置民警达18小时,并打伤3名民警。

二、面对暴力袭警现象的困惑

屡次发生以身试法、暴力袭警、挑衅执法权威、侵害法律尊严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支持欠缺。一是我国法律尚未设立“袭警罪”。对袭警犯罪,现行法律没有专门法条,缺乏法律威慑力。对造成轻微伤害的,仅将其作为一个从重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处罚;造成民警重伤或死亡,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刑,无法凸显暴力袭警的本质特征;没有造成民警伤亡的其他行为,仅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实施有效打击。二是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情形过于复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可以开枪的情况、2种不得开枪的情形、2种停止开枪的情形,内容很具体,但过于繁琐,不利于实战应用。在美国,警察开枪只需遵守四点规定:1、开枪是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的生命安全或者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罪案发生;2、除了开枪以外,别无其他方法来解除威胁;3、警察开枪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开枪报告;4、违法开枪的警员,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香港,警察开枪也只需遵守四个条件:1、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2、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3、平息骚动或暴乱;4、警员开枪后,上级机关会立即对警员开枪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警员开枪不当,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另外,香港警察将执法中遇到的抵抗分为“心理威胁、口头不服从、消极抵抗、防卫性反抗、恶意攻击、致命攻击”六级。一旦遇有暴力袭警行为,武力使用手段自动上升一级。

(二)政策扶持不够。一是职能过于宽泛。上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开展了频繁的非警务活动,倡导“四有四必”等无限制服务。非警务活动虽然短时间内树立起公安机关“亲民”形象,但长此以往,必然淡化主要职能,影响执法威信。二是权益保障不到位。山东省公安厅下发的《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定》,对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引发的涉及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权益等予以保护。但是,这些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多注重事后保障、忽视事前保障。三是工作保障不到位。比其他部门相比,公安民警政治待遇偏低,经济待遇与承担的任务和压力不适应。此外,虽然公安机关业务经费有保障,但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特殊训练保障尚存不足。

(三)装备配备不规范。一是武器警械配备不到位。目前,实行的枪支管理制度十分严格,虽然保证了武器警械的安全,但是忽略了执勤民警的安全,在处置紧急突发情况时没有绝对优势,导致民警频繁遭受袭击。二是应急装备配备不全。部分基层一线单位接处警、巡逻防控车辆的车载装备不全,一旦遇到歹徒袭击,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处置。

(四)应对能力不足。一是危机意识淡薄。民警遭遇突发情况时思想准备不足,敌情意识不强,既容易贻误战机,也容易造成自身的伤亡。二是自我防护能力不足。传统的教学模式存在“重体能、轻谋略,重形式、轻应用,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由于实战训练不足,难以通过大量反复的动作刺激建立有效的条件反射,面对歹徒时自我保护意识、措施、能力不足。三是实战训练不足。缺乏常态性的盘查、堵截、抓捕、强制带离、突击攻坚、武器警械使用等实战训练。以致需要使用武器时出现打不准、不敢打等现象,需要执行任务时出现动作不熟练、配合不默契、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五)公共关系处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执法机关与公共媒体之间沟通不畅。一是缺乏主动宣传意识。部分公安机关缺乏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源的意识,导致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得不到有效的正面宣传。二是缺乏接受舆论监督的勇气。个别公安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队伍问题,不敢正视,刻意回避。三是回应社会热点不及时。对涉及公安工作的社会热点,若不及时回应,将致使流言四起,引发工作被动。如庆安火车站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公开视频资料,引发社会热议,导致后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弥补。

三、暴力袭警的危害后果

(一)割裂了警民关系。暴力袭警作为文明法治社会的丑恶现象,如任其发酵,极易引发效仿,使个例成为常态,将产生严重后果。一方面,会导致群众误以为抵触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也是维权。另一方面,会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消极情绪,认真履职的积极性降低,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警民关系的对立。

(二)恶化了警媒关系。戈培尔有一句名言“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特别是在网络发达的当今时代,如果暴力袭警这样一件错误的事情被媒体作为热点反复炒作,会引起一系列负面的社会效应,诱导群众将错误视为“正确”。同时,媒体报道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压力,导致在提供新闻资源时更加谨慎和抵触,影响了警媒关系的长远发展。

(三)影响了社会稳定。我国正处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和重任。如果民警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一方面既侵害了民警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降低民警的职业归属感,撼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四)践踏了法律尊严。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性的挑战,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是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

(五)助长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袭警案件屡屡发生,如不敢于处罚、不从严查处、不严厉打击,必将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有恃无恐。

(六)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暴力袭警事件,不仅给当事民警造成了身体伤害,更对起本人以及周边民警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如果心中的怨气和压抑的情绪无法得到排解,其执法思想、作战锐气和工作斗志必然受到冲击,工作起来顾虑重重,工作力度大打折扣。

四、应对处置暴力袭警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法律保障。一是研究设立袭警罪,保护民警人身安全,创造健康执法环境,防止袭警行为蔓延。二是用好现有法律,依法严厉打击袭警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三是借鉴欧美、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制定简明扼要的武器警械使用条件,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民警自我防护意识训练、自我防护能力训练、技战术训练、装备应用训练,提高民警安全防范意识和依法制止暴力犯罪的能力。

(三)规范执法行为。推进规范执法工作的常态化,落实公安机执法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健全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执法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强化装备配备使用。为基层民警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和安全防护装备,落实相关使用管理制度,指导民警正确使用武器警械,为民警执法执勤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五)强化检查监督。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力度,整改隐患漏洞。把民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目标和重要职责。发生问题的,倒查追究责任。

(六)强化案件侦破。对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要全面收集证据,重点督办。要与检法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依法惩治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执法权威。

(七)强化民警维权。加强民警维权组织和维权力量的建设,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消除民警的恐慌心理,重塑民警执法形象。加大对伤亡民警、家属的慰问和抚恤力度,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加强警务宣传,推进警务公开,弘扬主旋律。尊重媒体,善待媒体,正确运用媒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一

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形势逼人的暴力袭警案件,已成为基层公安民警热议的话题。作为公安民警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怎能担负起保护他人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人身权益,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的问题来看,暴力袭警已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使用凶器、武器、爆炸装置伤害执法民警,由个人突发性抗法向群体性抗法转变,并且具有公开性、盲从性、暴力性和残忍性。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化,暴力袭警案件仍会呈上升趋势,作为公安机关的决策者和警务督察部门应当认真应对,从维护民警身体乃至生命不受侵害这一最大的底线,筑起防御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防火墙。

一、三个暴力袭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xx年9月5日晚,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公安局乐里镇派出所副所长梁芳荣同志(主持工作)在出警制止一起斗殴事件过程中,面对持刀歹徒,勇敢向前,身中七刀,仍然坚持战斗,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晚22时48分,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38岁宝贵生命。

案例二:20xx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入户开展重点人员的走访摸排时,遭遇暴力恐怖分子袭击。面对穷凶极恶手持斧头、长刀等凶器的暴徒,民警和社区干部与之在重点人员家的院内、屋内、巷道、警务室、镇政府、派出所和民警宿舍多个现场展开殊死搏斗,有9名公安民警及协警牺牲。案件发生后,巴楚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正确指挥、协调有力,调集精干力量组织增援,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罪犯抓捕审讯、案件深挖扩线、伤亡民警慰问、抚恤等工作。全体参战民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英勇无畏、机智勇敢,充分发扬不怕牺牲、敢打敢拼的精神,当场击毙暴徒6名,抓获8名,有效地控制了现场事态,为维护社会和治安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案例三:20xx年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经公安部组织云南、新疆、铁路等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力量40余小时的连续奋战,已于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现已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已落网。3月4日上午,受云南省公安厅杨嘉武同志和厅党委委托,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刚到医院,看望慰问在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处置中负伤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局的民警、协警及家属,并转达了公安部领导的问候。李刚主任详细询问了负伤民警和协警的受伤情况,对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没有退缩、挺身而出、冲得上去,与暴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壮举表示充分肯定,嘱咐他们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并祝愿他们早日康复、重返岗位。

二、暴力袭警案件产生的原因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相对滞后、存有盲区以及执法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有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和民警素质等方面因素。

公民意识强烈。现代民众有比较强烈的公民意识,十分关注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基层公安机关处在社会矛盾利益交织的风口浪尖,极易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立、对峙乃至冲突。少数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一旦发现民警无法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就认为是处理不公,轻则恶意投诉、侮辱谩骂,重则暴力袭警。部分媒体盲目地报道一些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负面消息,久而久之误导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看法和评价。敌对分子、黑恶势力趁机煽风点火、兴风作浪,把对不满与仇视情绪通过袭警形式表现出来,降低了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能力的猜忌。

民警忽略防范。基层公安民警在抓社会安全防范工作中,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把遭袭的可能性放在抓捕、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环节上,却忽视了在执勤、办公地、住地等其他场所防范被侵害。少数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执法中危险因素的正确认识及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的意识。与此同时,在治安环境不够稳定的偏远县(区),枪支“集中保管”方法应急性差,其他装备也相对欠缺,民警执行任务时赤手空拳,很难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纵观我国新疆、上海、贵州、云南、湖南等地多起暴力袭警案件,就能够看出基层公安机关对民警自身防范教育存在软肋,物防、技防形同虚设。

警民关系淡化。基层少数民警在执法理念上仍存在偏差,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语言不文明,方法简单粗暴,易与被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少数民警实战业务技能不高,在接处警或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不能有效驾驭局势、平息事态,甚至还因方法失误导致矛盾激化或转移。少数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不多,警民关系日益淡漠。在街头巷尾、田间地头,民警与群众促膝谈心的情形越来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以“群众有案报警,民警有案出警”的生硬、简单联系模式。还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为民观念,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对群众态度生硬,特别是在接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头脑不冷静,引发群众投诉,甚至造成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法律保护滞后。群众普遍认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他们更关注的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警执法权益予以保护的专门条款,有关保护警察安全的法律条文一直停留在理论上,缺少可操作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不少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未取得依法持枪资格,不能有效保护民警合法用枪的权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警用武器基本上处于“冬眠”状态。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只对一些严重侵害民警的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对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而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三、防范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对策

从暴力袭警案件形成的原因,可以找出与之相对应的防御策略。基层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善抓真练,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

领导重视,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摆上重要位置。基层公安机关党委一班人必须统一思想,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基层公安民警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怎么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是关心爱护民警、落实从优待警、强化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强化法律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及时制定维权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成立民警“维权委员会”,“一把手”亲自挂帅担任组长,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与单位负责人日常工作捆绑,对发生执法民警正当权益被侵害案件,单位领导和督察维权办民警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场,认真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诬告、陷害或恶意报复民警的投诉人依法严肃处理。

快侦快破,严惩暴力袭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对暴力袭警案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办案单位认真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对民警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侵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领导的决心是前提,而时间就是关键。为此,必须建立快速处置侵害案(事)件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侵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明确由督察部门牵头,法制、政工、刑侦、治安等部门配合,各业务部门在负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快”即:联动出警快、调查取证快、固定证据快、依法查处快、宣传报道快。

未雨绸缪,切实提高执法民警自我防范能力。基层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防御暴力袭警案件的讲座教育活动,为一线民警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增加辅警力量。切实增强取证意识,通过配备录音、录像等取证设备,固定现场相关证据,为事后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要着力练体能、练擒拿格斗、练防身自卫、练协同配合、练战术运用,熟练掌握使用各种警用械具的技能。上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抓好为基层公安机关配发枪证和持枪证,并抓好对特种枪支使用和实战技术的训练指导工作,这是对基层民警的最大关爱和最大维权,要让基层民警合法配枪、依法用枪、敢于用枪、善于用枪。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争取多数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安民警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督察部门要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与群众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民警严格、规范、文明、平和执法。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作为国家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而又受到相应限制的权益。在新时期,基层公安机关只有积极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才能够保障公安队伍旺盛的士气,从而更好的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二

——对于构建和谐校园的思考与建议

调研人

调研时间2011年 2 月 3 日至5 日

正文

前言

大学校园暴力犯罪原因

根据nbc等媒体的公开报道统计,在“9·11”事件后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全球总共发生了2929起与恐怖主义相关的伤亡事件,其中仅2004年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就有1709件,占到了袭击总数的58%。 虽然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打击,但并没有遏止世界范围内恐怖事件上升的势头。在国内以“达赖”“热比亚”为代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与国外恐怖分子沆瀣一气,阴谋策划西藏、新疆独立,发动了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对西藏和新疆地区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也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大学校园。

首先传媒暴力文化的影响, 由于大学生尚处于成长期,生理和心理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和个性正处于形成之中,故媒体所传递的信息质量,会直接影响大学生的价值观和人格个性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一些反映恐怖分子犯罪记录的印刷品、录像带、淫秽画报、黄色书刊等,也通过各种渠道涌入我国。这些描绘淫秽色情、宣扬暴力以及腐朽生活方式的音像印刷制品,严重腐蚀着大学生心理和意志,埋下犯罪的种子。我国有关部门的抽样调查也显示,65%以上的工读学生,5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其违法犯罪之前均直接接触并受过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餐饮界名人萧某遭绑架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完全模仿网络犯罪游戏“生存游戏”的犯罪模式,要求被害人家属依约定前往指定地点“寻宝”,“过关”后再进行下阶段游戏。不难看出,传媒暴力与大学生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其次是贫困的影响。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贫富的悬殊差异通常容易让一些大学生产生心理上的落差和不平衡,加之受到恐怖主义的影响,看到社会上很多不公正的现象,自然容易让人产生蔑视社会甚至逆反的心理。当机会的障碍非常明显时,便会将实现不了自己的抱负归因于社会原因而不是自己的主观原因。有专家分析认为:弱势、贫困家庭的学生更易成为大学校园暴力犯罪的潜在主角。例如马加爵,就他从贫瘠的乡村到繁华的都市求学而言,在他身上体现出的两者之间的鸿沟、差异、生活水准,乃至社会的认同和价值观,对他来说都是多么大的震荡。就边缘性而言,他是来自偏远农村,家庭贫困、个性内向,难以融入社会的大学生,属于城市边缘人群中的一员。2004年马加爵事件后,一些媒体围绕贫穷导致自卑是否是马加爵犯罪的根本原因有过争论。虽然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以及“自我中心” 的性格缺陷。但因为没有正确处理好贫困问题导致的心态变化对于马加爵犯罪的动机是有“促进”作用的。一份报告指出,在北京高校中,60%的贫困生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感到“羞愧难当” ;22.5%的贫困生感到很自卑,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处境,并不可抑制地抗拒师生善意的同情。

家庭的影响是最早、最直接、也是最持久的,一个人最先接触到的环境就是家庭。父母是子女天然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表率作用是子女的最好教材。也是大学生人格形成的主要渊源。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代替不了的。一方面父母态度粗暴、争吵甚至漫骂殴打,长期的影响将使孩子形成无情、冷酷的心态,从而寻找发泄的目标导致暴力犯罪。一些因其父母离异或重组家庭后,易形成强烈的自卑心理,对自己、对生活缺乏信心,对于别人的批评敏感,其性格集自卑、孤僻、冷漠于一体。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的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子女的4.2倍。另一方面,现在有的家庭过多依赖学校教育,在进入大学以前只重视智力开发,而忽视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当孩子进入大学后,一些家长更以孩子为中心,溺爱有加,无区别地满足孩子的一切欲望,对于子女思想变化和精神需求很少留意,使一些娇性的大学生处于一种放任的或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养成了一些大学生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习性,在校园里一旦遇到“导火线”,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便容易发生暴力事件。正如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的那样:“父母象牛马一样娇惯出来的子女,不是家庭的叛徒,就是社会的暴君。”

其一松散的校园环境的影响。大学校园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校园环境、管理制度、教师的

教学

态度、方式、为人等都对大学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有些学校忽视这一工作,控制功能弱化,客观上造成了校园环境的“真空”地带。目前,大学里普遍开设了政治理论课和法律基础课,老师、学生皆不重视,教师照本宣科,填鸭式的说教,缺少说服力,学生大多以应付考试了事。使一些大学生道德品质、法制观念下降,是非不分、善恶不辨,很容易被社会上消极因素所影响、腐蚀,而误入歧途。其二,学校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忽视。传统的教学方式认为“学习好,一切都好”。而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部分大学生存在着公德意识、社会责任、团体精神、诚实信用等道德修养的严重缺失,甚至荣辱不分。由于未能及时做好这些大学生的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使得部分大学生心理压力逐渐增加而无正当的发泄途径,很容易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

首先是理想信仰危机的影响。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长远者不足以谋一时。有些大学生缺乏坚定的理想信仰,缺乏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的理性热爱,不能理智地表达爱国情感。受社会和媒体等负面影响,遇事缺乏理智分析而因易冲动,导致犯罪。其次是法制意识、道德观念淡薄的影响。大多犯罪的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没有与自己的社会行为联系起来,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的学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甚至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多数大学生犯罪后,都有程度不一的悔罪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都承认自己是一时冲动而为之。以上种种表现都说明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说出此类幼稚无知的话,更不会作出违法乱纪的事,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是压力过大的影响.大学生所承受的压力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过级压力、经济压力,特别是在毕业即等于失业的就业压力,让大学生的致富梦、淘金梦在现实面前不堪一击,让一些大学生背负了沉重的负担,出现心理障碍,从而引发了攻击性或者暴力犯罪行为。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当人受到挫折时,容易引起攻击性的行为。当人的根本利益得不到满足,受到阻力时,就会表现出人的攻击性的一面——使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利益。第四是不正确的恋爱观的影响。如:2007年9月中旬,发生在河北某大学校园杀人案就是因为恋爱问题。原本很要好的两名男同学,因为同时爱上一名女生,拔刀相见,致使一名男同学丧生。这种心理上的不成熟与所谓的“为爱决斗”注定是一场暴力。在校大学生如果没有形成良好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恋爱观,他们就极有可能在错误思想的引导下出现越轨行为。

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灵魂。在新形势下,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的创新力度,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效果,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思想和政治保障。要全面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清楚地了解当前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现状,使教育做到以人为本和有的放矢。学校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中坚作用,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员工奋发图强、锐意创新,在构建和谐校园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凝聚人气,激发活力,打造合力,营造和谐的团队氛围。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新形势下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教育、理论指导和实践实习等,为学生创造平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建立适应社会需求的培养机制,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的和谐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服务和指导功能,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爱岗敬业精神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培养学生在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基础上,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和健全的人格品质,做一个德才兼备的人。

学校要加强组织建设,重视组织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谐的组织框架。要精简行政部门办事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的教育和培养,注重梯队建设,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人才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学习机制,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水平和能力,保持组织管理与学校的和谐发展。

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观念新颖、思维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同时他们又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民主意识。因此,建设和谐校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首先考虑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的特点。要通过建章立制,真正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和激励人,为师生员工才能和潜力的发挥营造一种公平、公正、合理、有效、和谐、宽松的环境和良好氛围,建设充满活力的校园。

学校要善于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良性竞争机制和监督、服务体系,塑造宽松、协调、包容的校园氛围。学校要时时处处站在集体的高度,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做好事,为教师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创造条件,为他们排忧解难,做教师和学生的知心人。

学校要以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为中心,建立有助于教师工作的体制,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工作环境。要以尊重人、激励人、关爱人、发展人为前提,为每个教师智慧和才能的发挥创造机会和条件,创建民主、务实、积极向上的学术科研氛围。支持教师学历进修,分批选送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给教师施展才华创造空间。发掘教师潜能,对在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加大表彰力度,树立典型。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学习的长效机制。要根据教师特点,分门别类地进行培训和指导,特别要关心、支持和重视新教师的发展,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新教师的业务本领。要引导教师弘扬正气,遵纪守法,对教育事业做到用心、耐心、细心、热心、爱心。同时,大力培植团队精神,特别是科研团队和集体意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一位教师都能爱岗敬业。在全体教师中广泛开展以“崇教厚德,教书育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培养学生成才是学校的根本目标,而人才培养环境又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站在有助于学生成才的角度,不断完善教育设施,开发教育资源,建设和谐校园文化和人才培养环境,为学生学习、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创建和谐的教育服务体系,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学校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在管理模式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教育的服务功能。要将现代化管理理念引入校园,增强服务意识,特别是对特困生、问题学生、后进生等弱势群体,要通过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引导,帮助他们找回信心,走上健康发展轨道。要对学生充满爱心、耐心、信心,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思想教育帮助和指导学生成长。要加强图书阅览室、实验室、科技活动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等服务功能建设,为学生学习创造条件。要通过太空桥艺术节、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活动,为师生交流搭建舞台。

加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教育,创建健康的、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帮助学生学会换位思考,特别是在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中广泛开展互帮互助等活动,发挥党员和干部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知识竞赛、风采之星大赛等,丰富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学会与人协作、与人沟通、与人相处。要发挥网络在学生教育中的作用,创建和谐的校园文化和健康的校园环境。

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保障。只有将民主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学校事务管理的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地提高校园结构的协调性和学校发展的合理性。和谐校园应是法制的校园,依法治校就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校园管理,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校关键在行动。一是要转变观念,形成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二是要依法建章立制;三是要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四是要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做懂法、守法的人。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体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工代会制度,收集大家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置学校制度于众人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发挥规章体制的保障作用。建设和谐校园必须要加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保持学校政策、规划的持续性、发展性和长远性。学校出台的各项政策、策略不能因领导班子的改变而改变,要在发展基础上保持一定的持续性,在稳定中求发展。规范管理制度,精简管理机构,以科学的理念激励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再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学校要定期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置广大领导干部于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之下,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适应新时期需要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突出提高谋求发展的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等。学校党委要把好干部的任用关,将优秀人才吸收到领导干部队伍,做好干部的培养工作。

参考文献: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三

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形势逼人的暴力袭警案件,已成为基层公安民警热议的话题。作为公安民警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怎能担负起保护他人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人身权益,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的问题来看,暴力袭警已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使用凶器、武器、爆炸装置伤害执法民警,由个人突发性抗法向群体性抗法转变,并且具有公开性、盲从性、暴力性和残忍性。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化,暴力袭警案件仍会呈上升趋势,作为公安机关的决策者和警务督察部门应当认真应对,从维护民警身体乃至生命不受侵害这一最大的底线,筑起防御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防火墙。

一、三个暴力袭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2年9月5日晚,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公安局乐里镇派出所副所长梁芳荣同志(主持工作)在出警制止一起斗殴事件过程中,面对持刀歹徒,勇敢向前,身中七刀,仍然坚持战斗,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晚22时48分,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38岁宝贵生命。

案例二: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入户开展重点人员的走访摸排时,遭遇暴力恐怖分子袭击。面对穷凶极恶手持斧头、长刀等凶器的暴徒,民警和社区干部与之在重点人员家的院内、屋内、巷道、警务室、镇政府、派出所和民警宿舍多个现场展开殊死搏斗,有9名公安民警及协警牺牲。案件发生后,巴楚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正确指挥、协调有力,调集精干力量组织增援,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罪犯抓捕审讯、案件深挖扩线、伤亡民警慰问、抚恤等工作。全体参战民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英勇无畏、机智勇敢,充分发扬不怕牺牲、敢打敢拼的精神,当场击毙暴徒6名,抓获8名,有效地控制了现场事态,为维护社会和治安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案例三:2014年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经公安部组织云南、新疆、铁路等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力量40余小时的连续奋战,已于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现已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已落网。3月4日上午,受云南省公安厅杨嘉武同志和厅党委委托,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刚到医院,看望慰问在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处置中负伤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局的民警、协警及家属,并转达了公安部领导的问候。李刚主任详细询问了负伤民警和协警的受伤情况,对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没有退缩、挺身而出、冲得上去,与暴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壮举表示充分肯定,嘱咐他们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并祝愿他们早日康复、重返岗位。

二、暴力袭警案件产生的原因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相对滞后、存有盲区以及执法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有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和民警素质等方面因素。

公民意识强烈。现代民众有比较强烈的公民意识,十分关注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基层公安机关处在社会矛盾利益交织的风口浪尖,极易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立、对峙乃至冲突。少数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一旦发现民警无法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就认为是处理不公,轻则恶意投诉、侮辱谩骂,重则暴力袭警。部分媒体盲目地报道一些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负面消息,久而久之误导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看法和评价。敌对分子、黑恶势力趁机煽风点火、兴风作浪,把对不满与仇视情绪通过袭警形式表现出来,降低了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能力的猜忌。

民警忽略防范。基层公安民警在抓社会安全防范工作中,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把遭袭的可能性放在抓捕、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环节上,却忽视了在执勤、办公地、住地等其他场所防范被侵害。少数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执法中危险因素的正确认识及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的意识。与此同时,在治安环境不够稳定的偏远县(区),枪支“集中保管”方法应急性差,其他装备也相对欠缺,民警执行任务时赤手空拳,很难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纵观我国新疆、上海、贵州、云南、湖南等地多起暴力袭警案件,就能够看出基层公安机关对民警自身防范教育存在软肋,物防、技防形同虚设。

警民关系淡化。基层少数民警在执法理念上仍存在偏差,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语言不文明,方法简单粗暴,易与被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少数民警实战业务技能不高,在接处警或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不能有效驾驭局势、平息事态,甚至还因方法失误导致矛盾激化或转移。少数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不多,警民关系日益淡漠。在街头巷尾、田间地头,民警与群众促膝谈心的情形越来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以“群众有案报警,民警有案出警”的生硬、简单联系模式。还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为民观念,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对群众态度生硬,特别是在接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头脑不冷静,引发群众投诉,甚至造成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法律保护滞后。群众普遍认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他们更关注的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警执法权益予以保护的专门条款,有关保护警察安全的法律条文一直停留在理论上,缺少可操作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不少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未取得依法持枪资格,不能有效保护民警合法用枪的权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警用武器基本上处于“冬眠”状态。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只对一些严重侵害民警的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对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而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三、防范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对策

从暴力袭警案件形成的原因,可以找出与之相对应的防御策略。基层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善抓真练,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

领导重视,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摆上重要位置。基层公安机关党委一班人必须统一思想,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基层公安民警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怎么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是关心爱护民警、落实从优待警、强化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强化法律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及时制定维权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成立民警“维权委员会”,“一把手”亲自挂帅担任组长,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与单位负责人日常工作捆绑,对发生执法民警正当权益被侵害案件,单位领导和督察维权办民警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场,认真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诬告、陷害或恶意报复民警的投诉人依法严肃处理。

快侦快破,严惩暴力袭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对暴力袭警案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办案单位认真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对民警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侵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领导的决心是前提,而时间就是关键。为此,必须建立快速处置侵害案(事)件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侵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明确由督察部门牵头,法制、政工、刑侦、治安等部门配合,各业务部门在负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快”即:联动出警快、调查取证快、固定证据快、依法查处快、宣传报道快。

未雨绸缪,切实提高执法民警自我防范能力。基层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防御暴力袭警案件的讲座教育活动,为一线民警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增加辅警力量。切实增强取证意识,通过配备录音、录像等取证设备,固定现场相关证据,为事后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要着力练体能、练擒拿格斗、练防身自卫、练协同配合、练战术运用,熟练掌握使用各种警用械具的技能。上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抓好为基层公安机关配发枪证和持枪证,并抓好对特种枪支使用和实战技术的训练指导工作,这是对基层民警的最大关爱和最大维权,要让基层民警合法配枪、依法用枪、敢于用枪、善于用枪。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争取多数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安民警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督察部门要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与群众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民警严格、规范、文明、平和执法。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作为国家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而又受到相应限制的权益。在新时期,基层公安机关只有积极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才能够保障公安队伍旺盛的士气,从而更好的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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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四

近年来,不少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种犯罪行为给警察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不仅仅是对警察本人的身体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治安的重大挑战。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应该认真思考,探讨背后的原因和犯罪心得体会,以期能够找到解决之道。

首先,我认为暴力袭警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对权威的不尊重和对社会秩序的不敬。暴力袭警者往往出于某些个人利益或理念,以暴力手段来对抗警察的法律行动。这种行为显示出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不尊重,甚至可以说是对社会的敌视。这种敌视情绪的根源可能是个人的不满或不平等感,但将不满情绪通过暴力手段来表达,不仅是对警察的冒犯,更是对整个社会安宁的破坏。

其次,暴力袭警行为背后隐藏着对道德底线的忽视和恶意行为的追求。作为社会的守护者,警察承载着维护公序良俗、保护人民安全的职责。而暴力袭警行为则是对这种公共道德底线的践踏。攻击警察是对社会价值的挑战,是对公共道德的亵渎。通过这种恶意行为来削弱警察的威信和影响力,使其失去对社会的掌控力,进而达到其私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与善良道德背道而驰,更是对社会的伤害。

此外,暴力袭警行为还暴露了社会的紧张和矛盾。尽管现代社会取得了许多进步和发展,但社会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而暴力袭警事件可以说是这种社会紧张的产物之一。一方面,社会的经济不平等和资源分配失衡,导致一部分人在社会中处于边缘化的困境;另一方面,治安的恶化和治理的薄弱,让这些人找不到合法和有效的抗议渠道,只能通过暴力行为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因此,我们应该关注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根源,努力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和失衡,缓解社会压力,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最后,社会的关注和扶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那些参与暴力袭警的人,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之划为坏人或罪犯,而应该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并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扶助。通过心理疏导、教育引导等方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大对警察的保护力度,提高警察的待遇和权益,让警察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增强社会的治安稳定和秩序。

总之,暴力袭警行为不仅仅是对警察个体的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威胁。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这种行为保持警惕,并认真思考其背后的原因和犯罪心得体会。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公民的法治观念,减少社会矛盾和压力,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扶助,我们相信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五

暴力袭警是一种引人注目且深刻的社会问题,在当今社会愈发频繁地出现。暴力袭警事件不仅威胁了警察的安全,也触动了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作为公共安全的守护者,警察是我们社会的中坚力量,受到暴力袭警的行为不仅是对他们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如何解决暴力袭警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段二:暴力袭警的危害与原因

暴力袭警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一方面,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必须得到保护。通过暴力袭警,不仅可能伤害到警察的身体,还会削弱警察执行公务的信心和热情,使警察队伍的整体实力受损。另一方面,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冲击社会公共秩序,扰乱了社会正常运行,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暴力袭警的出现,反映出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普遍道德沦丧、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加大等。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暴力袭警行为的发生。

段三:警察应对暴力袭警的策略

对于警察来说,面对暴力袭警的威胁是必然的。在处理暴力袭警事件时,警察应高度警觉,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执法技巧。同时,警察要牢记职责使命,依法行事,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并且严格区分场合,用力度上的温度来处理问题,尽量避免激怒背后患有暴力倾向的人。在处理暴力袭警事件的同时,警察还应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争取社会对警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段四:增强社会文明素质,预防暴力袭警

暴力的产生往往有其深层次原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入手。我们应该发现和分析社会问题的原因,解决社会上矛盾的根源,力求巩固社会和谐与稳定。一方面,政府应该从经济、教育、医疗、文化等多个领域入手,提高人民群众的就业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加群众对社会的满意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全社会一起努力,共同提高人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道德,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遏制和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

段五:展望未来,构建和谐社会

暴力袭警的出现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是我们社会问题的一个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需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继续努力,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促进社会良性发展。我们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弘扬社会正气,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同时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治理,依法打击暴力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缔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六

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不仅给警察同志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作为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暴力袭警反映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在此,我将对暴力袭警事件进行思考并总结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暴力袭警是一种对法治的挑战。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法治的严重挑战。暴力袭警者无视法律和社会秩序,采取极端暴力行径对公权力进行武力反抗。这种行为严重威胁了全社会的安定和个人的安全,煽动了其他人犯罪的欲望。因此,加大法律的力度和执法的力度非常重要,给予暴力袭警分子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法治与公共秩序。

其次,暴力袭警反映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暴力袭警的根源往往与社会问题的积累有关。一方面,社会经济不平衡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导致了不同人群对警察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公众对警察权责的不了解也使得暴力袭警更容易发生。因此,我们要增加社会教育,让公众了解警察的工作和责任,加强社会公平和法治建设,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从而预防和遏制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再次,暴力袭警是一种逆民意的犯罪行为。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工作值得我们的尊重和感激。而暴力袭警的行为,违背了广大民众的期待,是对警察队伍的不尊重和不信任。克制暴力激情,表达诉求的方式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和平的解决途径。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才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和理解。

最后,暴力袭警反映了一些犯罪分子的心态和处境。在一些暴力袭警事件中,犯罪分子的心态和处境往往是复杂多样的。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来自社会底层,对社会不满和不公平感情绪深厚,通过暴力行为来宣泄不满和愤怒;另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因酒精或毒品的影响,失去了理智和控制力,导致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因此,我们要重视社会底层人群的生活问题,增加对他们的关爱和帮助,加强对酒精和毒品的控制,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警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思考这个问题,并希望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只有通过法治、教育和关爱,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安全和公平的社会。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八

核心提示: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一、现状调查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1.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26.42%,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

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4.判刑情况。(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2.6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二、突出问题

1.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2.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侮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3.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三、思考与应对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立法。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3.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4.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九

1.案发频繁:每18小时发生一起

据统计,自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平均每天发生1.3起袭警事件,即每18小时就有一起事件发生。其中,20xx年全年经过媒体报道的暴力袭警案件共计379起,月均发案30余起;20xx年上半年就发生了321起,月均发案近60起,发生率成倍增长。

2.地域聚集:北京袭警事件多发

从73起编码事件的地域分布来看,北京以11.0%的数量占比排在首位,北京袭警事件的特征为数量多、影响大,昌平女法官马彩云被枪杀等案件震惊舆论。紧随其后的是河南、广东,占比均为8.2%,洛阳“11·4”袭警案致两死两伤、陆丰毒贩被围捕时开枪袭警等为典型代表。

3.伤亡上升:平均每起案件一至两名干警伤亡

从73起编码事件的袭击对象来看,公安民警占比93.2%。其中,69.9%的受害者是治安警察,其次是交通警察,占比为21.2%。这两类群体在处置突发治安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过程中常常遭遇暴力阻碍而受到伤害。此外,法院人员占比6.8%,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刺等事件影响较大。

在这些事件中,政法干警伤亡严重,平均每起案件有1.2人伤亡,每2.4起案件中有一名干警死亡。而且伤亡情况有日趋严重之势,20xx年每起案件的平均伤亡人数为1.1人,20xx年上半年已经上升至1.5人。

4.手段恶劣:超六成袭警者持枪或持械

从73起编码事件的袭警手段来看,暴力化倾向突出。9.6%的袭击者持枪攻击,50.7%的袭击者持械恐吓或袭击,38.4%的袭击者推搡打骂或拳打脚踢;另有1.3%的袭击者驾车冲撞、拖行,如上海交警茆盛泉被违章司机驾车拖行致死等。还有部分政法干警受到爆炸装置的威胁和侵害,情节恶劣令人惊愕。

5.袭警原因:逃避执法超五成

分析73起编码事件的原因发现,袭警事件多发生在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其中,52.1%的事件源于袭击者逃避执法,乃至暴力拒捕,政法干警在行使行政处罚权与刑事侦查权时最容易受到袭击;23.5%的事件起因于聚众滋事,一般会爆发群体袭警;另有13.7%、9.4%、1.3%的事件由袭击者打击报复、无故挑衅、实施暴恐所引发。

值得关注的是,群体袭警事件占比已达45.2%,接近个体袭警所占比例(54.8%)。群体袭警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如兰州张掖路“11·15”群体袭警、河北霸州百余传销人员街头袭警事件等,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暴露出袭警犯罪的不断升级。

6.惩戒有限:超六成案件未公布处罚结果

在编码事件的相关媒体报道中,65.8%的袭警案件烂尾,状态停留在调查中。在报道结果的案件中,27.4%的袭击者被刑事拘留,1.4%被拘禁坐牢,2.7%被当场击毙,另有2.7%免于法律处罚。报道中惩处措施与政法干警伤亡情况的严重不对等令惩戒效用有限,甚至有激发效仿的可能。

通过梳理发现,在已有结论的案件中,大部分袭击者被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造成民警死伤的,一些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有部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由于国内袭警相关立法的缺失,相关案件的惩治缺乏专项法律支撑。

传播特点

1.传统媒体主导事件传播

对于袭警事件,报纸等传统媒体是主要发布渠道,占比为72.2%;新闻网站占比21.7%;微博等新媒体渠道占比6.1%。虽然近年来自媒体迅速发展,但袭警事件的传播仍然呈现出传统媒体主导的特点。

2.中性信息居多但负面信息讨论量高

对于袭警案件的报道,媒体以中性报道居多,主要叙述事实性要素,占比为62.1%。针对政法干警的正面报道占比29.7%,如《北京袭警精神病人曾接受民警八次救助》等报道中,警察的整体形象被塑造为“恪尽职守”、“任劳任怨”。而负面报道虽然数量较少,占比仅为8.2%,但影响恶劣。部分报道为追求“卖点”,刻意引导舆论质疑政法干警执法行为,政法干警被侵害的同时还遭恶意抹黑。

3.袭警者备受媒体关注

在报道内容上,48.2%的议题聚焦袭警者。“袭警者的暴力言行”与“袭警者身份、个人经历的挖掘”是主要议题,占比分别为41.5%、6.7%。关注度比较大的案件情节往往波澜起伏,袭击者因不幸遭遇而伤及他人、危害社会,经常是报道的既定立场。

聚焦政法干警的议题占比34.3%。其中,赞其英勇执法的议题占比25.1%,但政法干警鸣枪示警、击毙袭击者等行为常饱受争议,如庆安火车站枪击案就曾引发一场关于民警用枪合理性的讨论。

整体而言,虽然报道议题多元,但公众的关注点主要聚焦于袭警者的个人遭遇与政法干警可能存在的执法瑕疵,对袭警行为的谴责力度有限。

专家建议

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杨忠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袭警犯罪行为虽然可以为其他罪名所涵盖,但是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建议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关系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遏制袭警发生,不仅要依法严惩不法之徒、大力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增强民警自身防护能力,更需下大力气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关系。这是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也是减少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捷径。

规范执法行为保护民警权益

林东品(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应当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明晰执法的目标、依据和程序,使民警在执法时有据可循、有章可依,加大对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的力度,确保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不被挫伤。同时,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必不可少,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态度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警察执法形象,也决定了执法环境的好坏。对于公安民警来说,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不断提高队伍整体形象,以获得更多的公众认同。

公众和警察要相互理解和配合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首先,公众要树立法律意识,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律轨道内执法时,公众要尽量配合,平时需学习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养,了解自己的行为底线;其次,警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章程,规范执法,并进行大量的案例学习,这样才能在执法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置。

积极主动发声塑造正面形象

邹振东(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舆论要创造让警察发声的正常氛围,不要站队式地攻击,妖魔化地批评,让警察有辩论的机会和解释的权利。同时,警察也要学会在公共舆论场发声,争取理解,赢得认同。无论如何,不能回避。像舆论十分关注的案件,事涉警察的形象,要让警察说话,如果做错了,就承认;如果没有做错,就要还他们清白。特别是警察的上级部门,下级有事,如果有错,请及时纠正,并勇担领导责任;如果下级没错,请给他们撑腰,不要让他们在舆论的风暴里独自飘摇。

分析师点评

现象升级可能影响治安稳定

不论从“每18小时发生一起”、“平均每起案件一至两名干警伤亡”等数据上看,还是从“超六成袭警者持枪或持械攻击”、“群体袭击占比近五成”的犯罪程度上看,袭警现象的升级趋势较为明显。而且,袭警范围已由公安系统扩散至法院,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相关问题不仅涉及政法干警的执法权威,而且对政法队伍的稳定有不利影响。如果相关现象继续恶化,将陷入“民不惧法,警难执法”的困境,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平衡信息破除袭击者“同情效应”

分析袭警现象升级的原因,政法机关在信息传播中的弱势地位是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媒体报道对袭警者的关注度高于被袭的政法干警,袭警者如果有上访、讨薪等经历,舆论的同情声极易超越谴责声音;另一方面,对于袭警者接受法律惩处进行描述的媒体报道仅占比31.5%(刑拘、收监、击毙),大多数媒体报道弱化了袭警的后果,警示感较低。鉴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袭警者作为法律的挑战者常在信息传播中被塑造成“英雄人物”,而由此衍生的就是政法干警的英勇不彰,袭警者的罪恶不昭,公众的判断不明!

破除这种信息失衡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在袭警事件中充分、全面的表达,通过释放更多的信息揭露袭警者的恶劣行为,对于被袭干警,也有家人、朋友,对其英勇事迹乃至个人信息的公开,对破除袭击者的同情大有裨益。

反思传播消除权力滥用的舆论预设

在袭警事件中,舆论有一种批判性预设,即袭警者不会无故施暴,即是执法者滥用职权才是起因。表现在信息传播上,公众对政法干警的正面宣传关注度较低,对负面报道、传言关注度极高。诚然,不乏有部分袭警事件确实因为职权滥用,但大多还是源于施暴者逃避执法、聚众滋事甚至打击报复。舆论的这种偏差性预设,影响了关注焦点,最终促成了偏误性认知。分析原因,这种预设是之前公众对政法干警负面印象的累积。扭转这种刻板印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法机关在执法规范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以实际行动赢得信任。

保障权益提升政法干警的职业自豪感

袭警事件的频发,对政法干警的生理、心理上带来不小冲击,甚至引发了消极怠工、集中离职等影响队伍稳定的现象。这种情绪上的波动,会反过来影响执法行为的规范性,造成恶性循环。为了缓解这种情况,政法机关应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干警的权益保护,在袭警事件中勇于发声维护执法尊严。只有政法干警拥有安全、健康的执法环境,才能完善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研究立法响应“袭警入刑”的专家呼吁

对于袭警事件,不少专家提出应效仿美国、英国等设立“袭警罪”,对类似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有了统一的袭警犯罪惩处标准,不处罚、轻处罚等不利于遏制犯罪的现象从法律层面上会得以减少,最终,形成处置袭警有法可依、袭警量刑有规可循的法治环境。但是,研究立法是一个长期过程,相关法律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二十一

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宣传不到位。虽然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培训仍存在死角,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3、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没有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路费,妇联没有办法帮她们出资。有的妇女特别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去教育批评丈夫或去进行调解,但妇联没有经费去进行调查,调解,开展维权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一定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对策和建议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村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五,提高妇女素质,教育妇女勇于抗暴。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同时要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美德在农家”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种教育活动,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二十二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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