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刑事侦查学心得(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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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刑事侦查学心得(模板15篇)
时间:2023-11-01 19:39:02     小编:雨中梧

人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总结和分析。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真实,既要总结成功的经验,也要诚实地反思失败的原因。通过情感表达,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的情感需求,并建立更好的人际关系。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一

刑事侦查是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多年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注重细节,多方收集信息

刑事侦查中,最重要的是细节,任何一个小小的细节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中要注重细节,从案发现场到嫌疑人身上的一切细节都要详细记录。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如调查问讯、追踪监控等方式,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为案件的后续侦查工作提供充分的材料和依据。

二、适度压力,不慌不乱

在刑事侦查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我们在紧张的环境中冷静处理。尤其是在审讯环节中,我们一定要适度运用压力的手段,让嫌疑人服从侦查的要求。但是也不能过度使用,以免导致案件的逆转或是其他意外的问题。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我们也一定要保持冷静,不慌不乱地做好处理工作。

三、规范程序,保证侦查质量

刑事侦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案中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否则将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产生严重影响。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程序,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精确性,确保办案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侦查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四、注重技巧,增强办案能力

在刑事侦查中,我觉得技巧和能力很重要。比如,在审讯和采访中,我们要善于掌握语言、表情等技巧,使得嫌疑人在不知不觉中透露出更多有用信息。在累犯和四处逃匿的嫌疑人抓捕中,我们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超的技能,才能确保抓捕工作的成功。因此,我们平时需要勤学苦练,增强实际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五、强化团队,凝聚力量

在刑事侦查中,一个高效、团结、合作的团队是必不可少的。在办案中,大家应该秉承严谨细心、严守纪律、公正执法等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我们还要实行精细化管理,设立正式的机制和岗位责任,保证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发挥出最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的刑事侦查心得体会,相信这些经验和思考对大家的工作会有所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实践经验总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打造更加严密、高效的刑事侦查体系而努力。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二

第一段:引言及背景介绍(200字)

刑事侦查作为法律途径的重要一环,是现代社会中维护公正、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社会各种犯罪事件频繁发生,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全,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侦查。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刑事侦查心得体会,希望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这一重要领域。

第二段:重视证据(200字)

作为刑事侦查人员,第一要务就是搜集证据。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和熟练运用刑事侦查技能,包括搜查、封存现场等一系列基本操作。在确认目标之后,我们也必须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证据,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和积极思考。同时,我们还要具备分析证据的能力,能够在广泛搜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材料进行不断筛选并结合案情进行合理推理。

第三段:重视人的心理(200字)

在进行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人的心理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刑事侦查人员必须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通过针对性问询、观察等方式了解其心态和内心情况。我们还需要注重掌握沟通技巧,以便更好地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了解其真实情况。同时,我们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准的心理剖析,对其心理特点进行判断和分析。

第四段:注重技术手段(200字)

刑事侦查离不开现代技术手段。对于现代社会中各种电子技术的发展,刑事侦查人员需要运用相关技术进行侦查。例如,应用人脸识别、破解密码等方式来获取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同时,我们还需要掌握电子取证技术,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保持规范操作,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第五段:总结体会(200字)

通过不断积累经验和方法,我的刑事侦查能力得到了提升。刑事侦查是一种系统性工作,需要刑事侦查人员具备全面的知识储备,独立分析思维和良好的沟通技巧。同时,我们需要注重法律意识和人文素质的提升,不断提升自我修养。通过刑事侦查工作,我们不仅能够为社会带来安全,还能够提升自己能力和水平。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三

毕业前,我有幸实习在当地公安局的刑侦部门,亲身感受到了刑侦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深刻认识到了刑侦干警的不易。以下是我的感悟体会。

首先,对于一个刑侦干警来说,最需要具有的品质是责任心。因为一件案子对于被害人、嫌疑人以及广大的社会群众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一个细节的疏忽或一个错误的判断,都有可能让案件陷入僵局,让正义无法得到伸张。因此,刑侦干警需要对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断调整调查思路,刨根问底。

其次,对于刑侦工作,技术手段的运用至关重要。刑侦干警在调查案件的时候,需要运用各种现代技术手段来获得证据和信息。比如在取证方面,一个指纹或者一个脚印,都可能成为案情重要线索,刑侦干警需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提取和分析。在信息搜集方面,也需要通过各个渠道来获取重要的案情信息。

还有,刑侦干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智。案件在破案的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突破口的创新,此时刑侦干警需要保持平常心,善于思考和分析。对于一件案子,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刑侦干警在获取证据和信息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坑洼和难点,千方百计寻找反证。

除此之外,刑侦干警还需要在工作中保持团结和信任。因为破案需要的不仅仅是个别人的智慧和勇气,而是团队协作和默契配合。在办案过程中,每个人需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又需要共同探讨和协调,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最后,作为年轻人,我认为刑侦干警的工作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和支持。正如一句名言所说:“安全是国家大事,参与社会安全管理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关注和支持刑侦工作的进展,有机会时也可以加入志愿队伍,为维护社会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感悟体会,虽然简短,但是每一项经历和体验都是让人终生受益的。如今已经步入大学校园,虽然不再身在一线,但是我相信那段经历一直在我心中,在为我注入一份勇气和毅力。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四

刑事侦查是法治社会中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环节。在长期的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一系列的经验和教训。以下从案件研判、证据采集、侦查方法、执法合规、维护公平正义五个方面,总结了一些关于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合理研判案情,正确摸清案件底细及定性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准确的案件研判是关键。正确评估案件的性质和重点问题,是确定后续侦查方向以及合理调配资源的基础。因此,在接到新的案件时,首要任务是细致研读案件材料,分析线索,摸清案情底细,做到准确评估案件的性质和关键问题。只有合理研判案情,才能确保侦查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二段:科学规范的证据采集和保全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证据采集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证据充分性和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必须在依法侦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范的证据采集和保全。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准确细致地记录证据来源、证据性质、证据保存等信息,依法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此外,还应充分调动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手机取证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段: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

刑事侦查工作中,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是取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侦查需求,合理运用采访、暗访、搜查、抓捕等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同时,要积极与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跨部门协作,合作开展侦查行动,形成合力,增强侦查效能。

第四段:严格依法执法,确保合法合规

刑事侦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执法,确保侦查过程合法合规。在侦查工作中,要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把握权力的边界,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尊重和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和尊重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段: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最终目标是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侦查人员需要时刻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取证中要把握好度,坚守法律底线,确保案件准确性和公正性。努力做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长时间的刑事侦查工作,我认识到案件研判、证据采集、侦查方法、执法合规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性。只有在这些方面把握得当,才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作为一名刑事侦查人员,我将时刻保持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为公平正义努力奋斗。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五

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和热爱犯罪侦查的爱好者,我一直对刑事侦查心怀敬畏。在学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刑事侦查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未来律师或公检法工作者在此方面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下面,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方法

学习刑事侦查最有效的方法是结合案例学习。通过阅读真实的犯罪案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警方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法,掌握各种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的使用方式。同时也可以学习到不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适用和审判经验,让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刑事侦查的全貌。

第三段:经验

在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也体会到了侦查实践的复杂和艰难。在处理案件时,侦查员需要考虑各种变数和不确定性,同时也要保证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因此,侦查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分析能力和果断的执行力,才能在案件侦查中取得胜利。

第四段:感悟

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也逐渐认识到刑事侦查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刑事侦查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刑事侦查还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和健康发展,保障法治社会的实现。因此,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或公民,都应该对刑事侦查抱有敬畏和尊重。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刑事侦查对于从业者和公民的意义重大。我们应该秉持着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勇敢和坚定的侦查理念和行为准则,以侦查取证、定罪量刑和司法公正为宗旨,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持谦虚、学习、探索的心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侦查技能,不断创新和完善刑事侦查的理论和实践。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六

学习刑事侦查是每个法律专业学生必须面对的课程之一。这门课程不仅仅是为了让我们了解刑事侦查的基本知识,更是为了训练我们的思维能力和调查技能。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从中获得了很多经验和收获,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学习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习方法及经验

在刑事侦查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学习常用的调查方法和技巧。这些方法和技巧不仅适用于刑事侦查,还适用于其他任何类型的调查。学习这些方法和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向受害者和嫌疑人提问,从而得到更多的信息。另外,我还发现,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不仅要准备好计划,还要灵活地应对突发事件。平时也要保持一定的沟通能力,以及对细节的关注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调查工作。

第三段:实践经验

除了学习方法和技巧之外,我认为实践经验也是刑事侦查的关键之一。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各种理论知识和案例讨论,但是真正到了现实情况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远远不同于理论和案例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了解现场实际情况,收集更多的证据,然后结合课堂学习,找出正确的指导方向,成为真正能破案的学生。

第四段:团队合作

在刑事侦查中,团队合作也是非常关键的。我们需要与受害者、嫌疑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收集更多的信息和证据。通过团队合作,我们可以更加高效地分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最终破案。

第五段:总结

总之,学习刑事侦查是一个很有趣的且富有挑战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探索。课程教给我们不仅仅是破案技巧,更是对人类社会的深刻了解和人生价值的思考。在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团队合作的意识,加强专业技能的培养,不断奋斗提升自己,成为具有实力和才华的法律人才。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七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广泛使用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的应用规范是什么?本文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为理论基础,对同步录音录像加以分析,并总结出能应用于侦查实践的使用规则,以使所形成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能为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所采纳。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早已为侦查机关所利用,而它在国外,基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乏使用之规定。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之后,同步录音录像随着录音录像证据的广泛使用也广泛发展起来。它产生时的典型形式是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同步制作录音或者录像。这种形式的产生,是因为新刑事诉讼法摈弃了纠问式的庭审形式,而规定了控辩式的庭审形式,这种形式下,法庭更多地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作为采信的依据,这样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就潜在地存在着不稳定性。为了更好地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在讯问和询问之外,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这样在审判过程中,一旦被告人、证人翻供,可以当庭出示录音录像以证明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交待或证言的自然性、合法性、真实性。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着客观性、动态直接性,所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逐步利用其记录其他的侦查活动,如搜查、扣押、勘检、检查,以固定侦查行为和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形成相应的视听资料为目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程序的规范形式内容

(一)、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确定实施的规范形式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查清犯罪事实过程中,当然要采取各种侦查行为,这些侦查行为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其他的侦查行为则是由侦查机关内部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所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对同步录音录像而言,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应当主动对同步录音录像这一侦查行为的实施程序加以规范,并与公诉、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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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八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几种因果关系:

第一,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动机是推动人从事一定行为的主观动因,是个体发动和维持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人的活动总是从一定的动机出发的,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思想支配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有明确动机的自觉行动。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部表现。动机引起行为,没有某种犯罪动机,即不会产生相应的犯罪行为。一个人没有产生杀人的念头,就不会驱使他实施杀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总是相应相随的。在各种不同类的案件中,犯罪动机是不同的。在同一类案件中,犯罪的动机也是复杂多样的。犯罪动机的不同,犯罪行为也就各不相同。犯罪动机是内在的、隐蔽的,犯罪行为是外在的、暴露的。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判明犯罪动机。把握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寻找犯罪嫌疑人和确定犯罪性质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动机产生行为,行为引起结果。一定的犯罪动机必然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犯罪结果。有行为必有结果,有结果必有行为。不同的犯罪行为,产生不同的犯罪结果。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的不同,犯罪结果也不同。每一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的不同,犯罪结果也反映出不同的特点。由结果推导行为,判明犯罪者行为的特点,能为确定侦查范围指明方向。

第三,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侵害的后果,形成行为与结果之间必然联系。而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证,形成了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痕迹和物证,是分析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

第四,犯罪行为与感觉反映形象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不仅形成物质性的有形结果,而且形成人们感觉反映形象的无形结果。犯罪行为在受害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头脑中的反映,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把握这种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调查和认识过程。除了反映者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及个人品德,可能误认因果处,还决定于反映人注意、记忆及再认事物的能力。由于个体注意、记忆特点和能力的不同,对于犯罪行为的感受印象也不同。一个诚实的感受者,也可能对犯罪事件作出歪曲的反映。为了准确地确认案件的因果关系,必须对感受者的陈述作慎重的审查,排除假象,去伪存真。

第五,犯罪人的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心理是人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性格等的总称,是客观事物在脑中的反映。犯罪人与正常人反映出不同的心理特征,具有反常心理状态,与一般正常人的心理不一样。畏罪、抗拒、侥幸和逃避侦查是犯罪人心理的主要特征。这种反常的心理通过犯罪人的言行表现出来,就成为反常言行。反常言行是不正常的、失去常态的一种行为。把握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就能透过反常言行揭露案情的真相,为查明犯罪人提供依据。

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不仅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而且具有辩证性。辩证性就是案件因果关系的对立统一性及多样性和复杂性。

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每一案件都是由一系列的矛盾所组成的,内部包含着各种复杂的关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因果关系是案件整体联系中的一环。当我们把案件的内部关系加以分解,从整体联系中把具有因果关系的两种现象抽出来分析,就会发现原因和结果是相互排斥的。案件中的某些现象既是原因,不能同时又是结果;反之,既是结果,不能同时又是原因。如果颠倒这种因果关系,就会歪曲事实真相,导致出错误的结论,把侦查引入迷途。比如,在一起抢劫案件中,甲抢劫乙,甲行抢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乙被抢是结果。如果倒因为果,倒果为因,就会得出乙被抢是原因,甲行抢是结果的错误结论。显然,这是歪曲案件的事实真相的。案件因果关系的统一性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形。第一,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两个方面,各以和自己对立着的方面为存在的前提,互相依存,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原因和结果中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存在。没有原因,就没有结果;没有结果,也无所谓原因。例如,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结果,结果是对行为而言的;没有犯罪结果,也就无所谓犯罪行为,行为是对结果而言的。刑事案件中的任何原因和结果,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结,组成对立的统一体。第二,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从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原因和结果是经常变换位置的,在此环节中是结果,在彼环节中就成了原因;反之,在此环节中是原因,在彼环节中则又成了结果。案件中的因果联系是交错复杂的。

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过程是复杂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也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表现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从案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上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只是一种原因所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所形成的。不同的原因,产生同一种结果,即一果多因。例如,法医学认为,由于外来的暴力作用所引起的死亡,叫做暴力死亡。暴力死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机械性窒息死亡、损伤致死、电击死、烧死等。而机械性窒息死亡,又有缢死、勒死、扼死、捂死、溺死等多种原因所形成。侦查中要揭露案情真相,必须寻找死亡的真实原因,才能确定自杀或他杀,判明案情的性质。不注意一果多因的复杂情况,势必对案件的因果关系作出错误的判断。第二,同一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即一因多果。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某一犯罪行为的实施,引起多种不同危害后果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由于侦查机关集中兵力严密组织,在侦破大要案过程中,往往带动一批中小案件的破获。审讯中,侦查人员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灵活地运用审讯策略,攻心斗智,常能收到挤清余罪,扩大战果的成效。这些都是一因多果的不同表现状态。第三,某种特定原因,产生某种特定结果,即一因一果。例如,法医学把用手压迫颈部引起的窒息死亡,叫做扼死(俗称掐死)。扼死只见于他杀,自扼不能致死。但在检验扼死尸体时,要判明有无扼死后伪装自缢的情况,注意尸体其它部位有无损伤或挣扎搏斗的痕迹。刑事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的情况虽不普遍,但对判明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是很有意义的。

刑事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所反映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由于犯罪动机的复杂性,犯罪侵害客体的广泛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案件的发展过程是纵横交错的。因果关系既反映有形的、物质性的关系,也反映无形的、心理性的活动;既包含犯罪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因果关系,也包含侦查过程中侦查行为与侦查结果的因果关系。

探明案件因果关系的意义

人们对于案件因果规律的认识,是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反过来把握案件的因果规律又是侦查破案的根本条件。侦查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人们要在活动中获得主动权和自由权,就必须正确认识案件的客观因果规律,并根据对规律的认识规定正确的行动方案,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一,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前提。我们在案件中遇到的每一现象,都有其发生的具体原因。要认识案件中的各种现象,首先要探明现象产生的原因,这是认识案情的基础。脱离这一基础,其他的认识活动就无法进行。在对各类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时,第一步就要查明案件形成的原因。在侦查凶杀案件中,先要判明杀人的原因,是政治谋杀?财杀?情杀?或流氓杀人?在纵火案件中,先要判明纵火的原因;在盗窃案件中,先要判明盗窃的原因,是外盗或内盗。有了对案件形成原因的分析和判断,就为开展其他侦查活动提供了前提条件。循着现象产生的原因的方向,一步一步、一环一环地探索案情的真相,认识和掌握案件的全貌。对案件全貌的认识过程如此,对案件中个别现象的认识过程也必须如此。各种痕迹物证的形成,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某种特定的原因引起的。要确定某一痕迹物证在证明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也必须对形成这种痕迹物证的原因进行分析。犯罪现场遗留的某种痕迹,是犯罪者遗留的,还是事主或其他人员遗留的,这是判明痕迹形成的首要问题。不弄清这一情况,就会偏离侦查方向,把侦查引上邪路。在判明痕迹为犯罪者遗留后,还须进一步查明痕迹是在何种状况下形成的,形成的过程如何,形成的特点是什么,亦即查明形成痕迹的特定原因,以为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线索。如在现场发现遗留的手印,为要确定手印与犯罪事件的关系,或推断犯罪人的某些状况,就要首先判明手印是否为犯罪人所遗留,是哪只手所留,或是何种性别及年龄的人所留,为发现嫌疑人指明一般方向。

当我们对案件因果关系的状况进行深入探索时,发现案件中出现几种不同的事件,即必然事件、偶然事件和不可能事件。把握各种事件出现的根据和规律,也是侦查破案的必要前提。刑事案件的发展进程中,某一现象发生,另一现象也随着发生;某一现象不出现,另一现象也必不出现。这种状况即称为必然联系。必然事件是案件内部矛盾本质的暴露,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联系的表现形式,是案件发展的必然趋向。侦查中发现了某种特定结果,就可推断必然是某种原因所形成,从而竭力寻找引起这种特定结果的原因,扩大对案情的认识领域。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尽管对某些现象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暂时还不认识它,但却是必然存在的,或迟或早会被人们所认识。刑事案件中,有些现象的出现并无必然性,它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这就叫偶然事件。偶然事件也是案件客观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案件普遍联系的不同反映形态。偶然事件的发生也是受因果规律的制约的,任何偶然事件也都是有其发生的原因的。把握偶然事件的发展规律,为分析案件因果联系的复杂状况,估计案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性,指明了正确的认识方向。在刑事案件中,还有这一类现象,即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某种现象是根本不会发生的,这称为不可能事件。不可能事件是案件必然联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如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环境、状况、条件下,某种行为是不可能形成某种结果的,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在凶杀案件中,死者身上发现有多处致命伤,无疑这是他杀所形成的,自杀不可能形成多处致命伤。在盗窃案件中,运走赃物的数额远超一个人运输能力的最大限量,即可断定为合伙行窃,单人作案是不可能的。在纵火案件中,现场发现有多种引火物和贵重财务被盗,即可排除过失起火和自然起火的可能,断定为故意纵火。不可能事件的结论,是根据已有知识和案件的客观情况,运用科学推理的方法作出的。它对推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审查证据的可靠性是很有意义的。

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前提,也是推进案情发展的动因。因果关系贯穿于案件过程的始终。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形成一个统一体——因果链。这个链是相互依存和制约的。侦查中抓住了因果关系的“链”,解剖它,分析它,由结果推导原因,由远及近,由浅及深,由原因(前一现象的结果)再导原因,直至侦查破案,查明全部案情。在侦查凶杀案件中,依据因果的相互制约性,分解因果链,寻求因果关系,推进侦查发展的情况至为明显。当发现一具尸体,首先要判明是自杀还是他杀,或者是不幸事故,即查明死亡的原因,以便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然后,在判明他杀的前提下,进一步寻找致死的手段和方法,即死亡的直接原因,如药物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损伤致死、电击死、烧死等,为分析案情提供根据;再一步,则要查明为什么杀人,引起杀人的原因是什么(政治谋杀、仇杀、情杀、财杀等);最后,根据杀人原因的分析,调查摸底,发现嫌疑人,查明杀人凶手。因果链的分解和查证过程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过程,是辩证地统一,截然分开或对立起来是有害的。

第二,把握因果关系的规律性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但人在客观的因果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可以认识它,利用它,做规律的主人,驾驭规律,积极为侦查目的服务。把握案件的因果关系,认识因果关系发展的必然性,就能在侦查中获得自由权,力争主动,利用和发展优势,避免被动,顺利地实现侦查目的。

侦查中的成功与失败,得利与失误,无不与对因果规律的认识相联系,受因果规律制约。成功与失败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形成的,成功必有经验,失败必有教训。成功与失败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可以互相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成功转化为失败,失败转化为成功。人们要想在侦查中获得成功,避免失败,必须自觉掌握成功与失败的转化规律,善于发掘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提高侦查的自觉性,排除产生不利结果的原因,创设产生有利结果的原因和条件,推动侦查过程向有利于我、不利于敌的方向积极发展。

侦查中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互交错的。人们在考察因果关系时,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现象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本质原因和非本质原因,内因和外因等等。通过分析,弄清各种原因的性质和作用,分别对待,逐一解决。在复杂的因果关系中,有的原因在形成结果中起着主导的、决定的作用,制约着侦查向着成功或失败的方向发展;有的原因则处于次要的、辅从的地位,影响着侦查的发展方向。在许多原因中,要抓住主要原因,集中全力,重点解决。对次要原因也要予以足够的注意,发展其有利于侦查的积极因素,限制其干扰侦查的消极因素。

从主客观因素上分析,侦查中导致失败或失误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侦查中所以出现失败或失误,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对案件因果关系判断的错误,或者是对案件因果规律缺乏深刻的了解。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要求人们如实地反映它,只有主观符合于客观,按照因果关系的客观规律指导侦查行动,才能揭示案件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误认因果,势必导致侦查行动的失误。侦查中这类失误的事例并不少见。比如,把内盗误认外盗,纵火误认失火,他伤误认自伤,自杀误认他杀,等等。失误的原因,都是因对案件因果关系认识和判断的错误。不仅如此,有时因对案件因果关系缺乏全面的了解,也会影响侦查的成功。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中,人们通常将杀人的原因分为政治谋杀、仇杀、财杀及情杀。在侦查凶杀案件时,一般即按上述原因寻找嫌疑人。但后来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案件虽经反复调查,不具备以上几种杀人原因。这种犯罪突发性强,见情起意,恶念急生,酿成巨祸。由于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原先并无利害冲突和因果关系,在原有的几种杀人原因中不可能找出嫌疑人来。其次,侦查中所以出现失败或失误,是由于组织上和方法上的错误所形成的。认识案件因果规律,为查明现象的因果关系指明了方向。但要获得侦查的成功,还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组织与指挥。组织的科学性和完善化,是侦查成功的重要原因。许多案件久侦未破,固然有着复杂的原素,但往往与方法的不当分不开的。科学的因果观和方法论的辩证统一,是侦查中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控制犯罪的重要依据。侦查机关的任务,一是侦查破案,一是控制、预防犯罪的发生,任何刑事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条件和原因下发生的,犯罪者也都具备一定的动因而实施犯罪的。犯罪事件的形成,有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即社会原因。掌握刑事案件形成的原因、条件和规律,是实现侦查机关任务的基础,是控制、预防犯罪的重要依据。预防、控制犯罪是侦查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战略性措施。要研究案件形成的原因,针对犯罪分子的活动特点,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消除犯罪因素,防止事件发生,减少犯罪危害。要加强防范控制工作,对刑事犯罪分子易于活动的重点地区和复杂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易被犯罪分子用来落脚藏身,销售赃物和伪造印信的特种行业,要按照管理从严的原则,严加控制,以便从中发现嫌疑线索和犯罪分子。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加强调查控制,及时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力争在预谋犯罪时即予制止。要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着眼于治本,以防患于未然。

人们的麻痹大意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是滋长案件发生的一个客观原因。广泛进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是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条件。

把握案件因果关系的方法

人们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通过对案件中许许多多的因果关系的反复观察,总结了认识案件中成功与失败的经验,逐步掌握了案件的因果规律以及把握这一规律的科学方法。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多样性的统一,认识因果关系的方法也是多样性的统一。这种认识方法是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也随着因果关系形式的变化发展而日趋完善。通常把分析比较法、模拟实验法和排除法作为探求案件因果关系的一般方法。

分析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方法,即对案件结果进行剖析,从结果推断形成案件的原因,并将这种假定的因果关系同相类似的案件作比较。如果被比较的两个对象的特征是基本相同的,即可作出两者形成原因相同的结论。当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分清是内盗、外盗或内外勾结作案,即查明形成这一案件的原因,首先要对被盗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财物存放情况、发现案件经过等很重要案情进行逐一分析,作出初步的推断,同时结合以往的经验,详细对照内盗、外盗或内外勾结作案的特征,从中找出符合点,以便对这起案件形成原因作出正确的结论,为确定侦查范围指明正确的方向。运用比较法探求案件因果之间的关系,其结论具有或然性。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取决于被比较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被比较案件的类似特征愈多,质量愈高,形成结果的原因相同点即愈多,结论的可靠性亦愈大。很显然,如果根据两、三个相同条件,即可确定不同的案件系内盗所形成,那么,用更多的相同条件证明案件系内盗的可靠性就会大得多,因而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和科学性。

所谓模拟实验法,就是以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一现象是否为某种原因所形成,而将该现象加以模拟表演的一种方法。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形成的某种原因未证实以前,常常根据已掌握的初步侦查材料,提出对某种原因的假定,要验证这种假定,须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加以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形成某种结果;确定在某种场能否完成某种行为;确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确定某种结果是否某种原因形成的。通过实验方法,可以证明案件中的某种事实,肯定某种现象可以发生某种结果,或否定某种现象不可能发生某种结果,以寻找形成结果的真正原因。实验法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它可以借助新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扩大人们的认识视野,对案件的微观世界进行探索,提高观察能力,发掘目力所不能见的未知原因。为了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性,一般应按照形成结果的假设条件进行实验,并要对同一情况,采取不同的实验方法反复实验。要注意排除实验过程中的偶然因素的干扰,使实验过程纯粹化,以提高实验的可靠性程度。

所谓排除法,这是寻求案件因果关系的一种反证法,即对形成某种结果的各种可能原因,按照同一标和条件,逐一进行排除,剩余的原因即为该现象的原因。这种方法,在一果多因的场合下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某种结果为两种经上的原因所形成时,为要求证形成结果的原因,运用排除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分析火案现场时,根据现象环境及各种条件,当排除失火、自燃起火、电线走火和雷击起火的可能后,即可推断为纵火。排除法常常与其他方法结合使用,以探明因果关系的情况。在为灾案件中,当判明现场不具备非纵火的条件,而又发现下列情况时,即可直接证明为纵火案件:起火点发现有引火物;现场物品被盗;现场消防或电讯设备被破坏;档案或帐册烧毁程度严重;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或同一火场发现多处起火点。运用排除法的根据应是充分的,无可怀疑的,否则,排除的结则是不可靠的。在一果多因的场合,原因的量的不同,其证明过程呈现不同的特点。如果某种结果只存在两种原因,证明过程即单纯化,排除某一种原因后,另一种原因即为寻求的原因。法医检验缢死尸体时要注意判明真假索沟,索沟有无生活反应是判断生前上吊与死后悬吊的主要根据。如系生前上吊,其索沟有生活反应,索沟呈棕红色,边缘或索沟之间的皮肤有出血点和水泡,胸锁乳肌及颈部深层肌肉中有出血现象。如无上述(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查看)特征出现,无生活反应,则可排除是生前上吊,而系死后悬吊。如果某种结果存在两种以上多种原因,证明的过程则比较复杂,必须逐一排除无关的原因后,才能确定某种现象的因果关系。纵火案件一般都有较明显的因果联系,通常分为私仇纵火、谋财纵火及流氓纵火。欲确定某一案件为某种原因纵火,即要将其它原因一一加以排除。由多种原因逐步排除为单一原因。每排除一种原因,都是向案情的真实领域推进一步,是对案件形成原因认识的一个深化。

参考文献:

1《通俗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82年第一版;

2《哲学专辑》浙江省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

3《刑事侦察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九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的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安侦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人主张“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前者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行为;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行为[1]。本文采纳这种观点。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公安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行政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性质的行为。将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干扰,也符合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宗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强制措施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公安侦察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侦察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作的特定的单方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公安侦察行为的行政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对公安侦查行为性质区分标准的反思

从学理上区分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界定二者的标准,似乎进入了两个误区。一个是所谓的“结果标准”:即看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否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如果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就是刑事侦查行为,反之就是行政行为。以此来判断其全部行为的性质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另一个是所谓的“形式标准”:即看公安机关行为在形式上是否具备刑事侦查行为完备手续,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司法行为,反之才是行政行为。我们不妨称他们为“结果说”和“形式说”。

[1][2][3][4][5][6]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

20**年的

暑假

,我们**级侦查系的大部分

同学

由学校的安排,在大一的暑假和大二上学期里在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进行为期四个月的

实习

我所在的单位是深圳市同乐交-警大队。大队位于南山区广深高速西丽入口处,隔壁是驻港部队基地,环绕在大队四周的是高速公路和铁路。大队内绿化程度非常高,各种设施非常完备,整齐威严的巡逻车队,完善统一的体育设施,高度集中的监控设备。大队主管广深和南光两条高速公路。同乐交-警大队有民警50多名,分为两个中队,分别是一中队和二中队,二中队负责事故和内勤,一中队主管路面日常工作。我们被分在一中队,一中队现有民警40多名,我们的三大任务主要是巡逻 查车 警卫。

实习是将自己在大学所学的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的一个转换过程,一年来的大学是否学有所长,是否能学以致用,通过三个月的实习能够达到很好的检验效果。“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

专业

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对于我剩下的学崖也有着非常大的导示作用。

路面巡逻是我们高速民警的最基本的业务范畴,巡逻的主要任务是预防未发生的'事故,处理已发生的事故,保证高速的畅通无阻。一般白天巡逻不会发生

什么

特殊重大的事故,但晚上事故发生率就大大增加了,同时由于深圳南临南海,是经常遭受台风侵袭的城市,因此,事故发生率最高的日子还是有台风的夜晚。

历史档案:翻开我的日记本,时间定格在九月二十三号。那天我的班是通宵班,带班民警是倪宏伟警官,我们负责广深高速的晚上九点到第二天凌晨八点的巡逻,那天是政委值班,我们开的是大队新型的吉普车。大概九点半我们从大队出发,先在全路段巡逻了一番,路面一切正常,巡逻完毕大概已到十一点。那时在车里已感觉到外面刮着好大的风,倪警官问我是不是有台风过境,我当时也不太清楚。当我们把车开到虎背山休息处时,外面已下起了大

,大雨在大风的伴随下,甚是猛烈。我们当时一直在虎背山待命,记得经验丰富的倪警官当时就叹息道:“看来这台风果然是来势迅猛,今天晚上够我们‘喝一壶’的了”。大概凌晨1点来钟,对讲机果然响了:“132,100叫。”倪警官有条不紊的拿起对讲机:“我是132,有什么事,请讲?”“北行沙井出口……”。可能是台风的原因,对讲机那边传过来的声音几乎模糊的听不清了。倪警官只有拿起手机和指挥室联系,原来是北行沙井出口处不远发生三车连环相撞事故,有人员受伤,具体伤势不明,指挥室派过来的拖车已在赶往事故现场的途中。我们立即回到车中,拉响了警笛,以最快的速度向事故现场进发着。外面的能见度非常的低,不会超过五米。尽管是在高速上,但难免有坑坑洼洼的路面,车辆经过,卷起一阵阵水花,撒落在挡风玻璃上,更是降低了我们的能见度。当我们到达沙井出口处时,可以隐隐约约的看见不远处闪着警示灯。再靠近发现我们前面不远出放着一些雪高桶,我们绕过雪高桶,看见一辆别克停在左边,车头朝北。别克前面是辆丰田吉普,丰田吉普横在马路中间。再往远出看去,一辆大货车停在北行道的右边。由于当时雨越下越大,雪高桶已起不了很大的作用了,为了保证别克的

安全

,我们只有把车停在雪高桶和别克中间,同时把警笛拉的更响了,但倪警官还是不停的叹息道:“真是太危险了。”是啊!我们的好战友陈志良因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二次事故致使其肋骨断裂,现在还在医院呢。醉酒司机可不认警车和非警车的,只要你在其“攻击”范围内,照撞不误。丰田吉普和货车司机看到我们来了,都赶过来向我们反映情况。我们先让他们出示了驾驶证行使证之类的证件,然后向他们了解情况。

原来是开别克的司机喝醉了酒,首先其车撞向了丰田吉普, 丰田吉普当时前右车轮被撞掉,滚落在北行道的右侧, 丰田吉普车已不能移动,横隔在路中间,我透过车窗望外看去,确实发现丰田吉普身边不远处确实有一个车轮滚落在路面上。但往后面一看,看到了另外一个更大的车轮,原来别克撞向丰田吉普后,又撞在了货车左后轮上,致使货车左后轮也脱落。事故经过大概就是这样。

我们在了解情况的同时,拖车已赶来,他们布置了更完善的预防二次事故的措施,这下我们的安全系数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事故再次发生的概率仍然不小,最安全的办法就是立即撤离现场。当时倪警官当机立断,他负责记录现场,我负责把别克司机带到车上,拖车负责把车拖回车场。我那天没料到会下那么大的雨,也就没带雨衣,没办法,只有淋了。我先站在路肩

寻找

着别克司机的身影,没找到。我想:醉酒人肯定是不太清醒的,该不会是还待在车中吧。我只有去车里看看了,当时我走进车旁,才发现车的前盖已被掀掉,掉在路边,车的前面部分已凸进去了,发动机之类的零件已完全暴露在我的视力范围。我试着打开车门,发现确实有一人背靠在车椅上,闭着眼睛,头朝上,脸上手上有一些血迹。我说:“你是司机吧。”只记得当时他口齿不清的说着写广东方言。当时车停在那已是相当危险的了,而我身上包括鞋里全是水,我得立刻把他带走,顺便看下是否能了解一些情况。可能他当时也不是特别醉,还一个劲的问我要带他到那里去。带他到警车上时,倪警官已拍好了照,拖车司机也在外面忙碌着。我们问了他几个问题 ,答非所问。鉴于别克司机身体伤势不明,我们必须将他立即送往医院。我们收下了这三个司机的证件和联系方式,并和丰田吉普货车司机约好了第二天处理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他们俩和拖车司机走了。终于路段上这一关是闯过来了。接着我们则是火速赶往宝安人民医院,我们先是给司机抽了些血,同时其家属也赶到了,同样我们说好了联系方式时间地点。抽出有些湿的手机,已是三点多了。再整整自己有些乱的衣冠,原来衣服也差不多都干了。外面的车辆已经很少了,陪伴我们的只有淅沥沥的小雨了。

经验总结:

第一,接警 出警迅速,力争以最快的速度赶往事故现场,因为速度往往与损失成反比的。坚决做到防范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二,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千万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因为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假如自己都受到伤害,何谈为人民服务。因此一定要按高速的有关章程,放好防控设备,保持好车距。特别是个人在高速上行走时,尽量往路肩走,时刻的注意经过的车辆。

第三,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要注意调查取证要精炼。这是对我们交-警的业务要求,是交通事故处理十分关键的一步。同时很多投诉案件的复查中,很重视对事故证据的调查。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一

目前所在:花都区年龄:22

户口所在:广州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诚信徽章:未申请身高:172cm

人才测评:未测评体重:65kg

人才类型:不限

应聘职位:销售

工作年限:1职称:

求职类型:兼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35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花都区,天河区

工作经历

稳定的工作起止年月:-06~-06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

毕业院校:山东政法学院

专业一:刑事侦查学专业二: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良好粤语水平: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语言表达能力强、热情、善于琢磨消费者心理、销售经验丰富。

个人自传

首先,本人毕业之前一直跟着父母做各种生意,在十几年的童年、青少年时代按时间先后顺序卖过水果、年画对联、灯笼、鞭炮、学生用品、家电。基本都是帮父母干活,所以没什么业绩证明,就简单的说下有印象的'销售成果吧。

1、卖鞭炮期间,和爸妈分开的独立门头,在此期间不但销售很好还结识很多单位买年货的人员,自己因为要升学下一年不能再继续随父母卖鞭炮,那些人员一年后再次购买时还在市场上到处找我,心中很自豪。

2、生高中后,敏锐觉察到高一学生对英汉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的刚性需求,迅速通过方法结识各班班长,通过哥们感情和小返利使他们帮我销售,卖出大量字典。

3、大学期间,因为父母开书店,每学期开学放假都在学校附近摆摊卖各种学生热卖书籍、用品(提前打听好)。

4、大二暑假利用一个月到超市做九阳豆浆机的销售员(九阳豆浆机和各种电磁炉等电器),当月我所在销售点销售业绩提高30%。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二

1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审理的犯罪事件。

2刑事案件侦查:又称案件侦查、侦查破案,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对刑事案件依法履行立案手续,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和策略以及刑事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活动。

3专案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中心和重点,侦查部门应将专案侦查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军队、监狱等单位。 6 案件的来源: a 、公民扭送、报案、控告和举报 b 、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和揭发 c 、公安机关发现 d 、其他国家机关移送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报案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简要案情、领导批示、处理结果等项目。

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

9立案的条件: a 、有犯罪事实 b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c 、属于自己管辖

12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将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以便查清其全部罪行,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的行动过程。

14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而不再继续侦查,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5侦查终结的结果有两种情形:撤销案件、移送起诉

16撤销案件的种类: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9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实。

20杀人案件的类型:(一)根据杀人动机来分 a 、财杀案件 ( 1 )抢劫杀人案件 ( 2 )盗窃杀人案件 ( 3 )谋财害命杀人案件 b 、仇杀案件 ( 1 )私仇报复杀人案件 ( 2 )报复社会杀人案件 c 、情杀案件 ( 1 )强奸杀人案件 ( 2 )奸情杀人案件 ( 3 )婚姻、恋爱纠纷杀人案件 ( 4 )性变-态杀人案件 d 、遗弃杀人案件 e 、迷信杀人案件 f 、寻衅殴斗杀人案件 (二)根据死者身份是否清楚来分 a 、知名尸体杀人案件 b 、未知名尸体杀人案件 c 、无尸体杀人案件 21确保人质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22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

汽车抢劫、色情勾引抢劫等

24抢劫案件的特点: a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般有正面接触过程 b 、有赃可查 c 、抢劫之前大多有预谋准备活动 d 、结伙作案居多,作案手法带有习惯性并且连续作案 e 、抢劫案件现场一般有痕迹和其他物证可寻。

25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码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

27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是指以作案人谋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按照一定组织形态而纠集起来的犯罪群体,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所形成的犯罪事件。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三

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侦查的法定概念,根据该条规定,理解侦查的概念应当把握这样几个方面:

1、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有关机关

2、侦查的对象是刑事案件,即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

3、侦查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各种调查措施和强制性措施。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1、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2、时间、空间要素

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当然也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

3、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等。

现场分析的内容及具体分析方法

1、分析事件和案件的性质

所谓分析事件性质,就是要判明现场上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事件,是否需要刑侦部门立案侦查。由于现场情况比较复杂,分析事件性质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研究访问对象的陈述是否合乎情理。

(2)研究事件现场的本身是否存在矛盾。

(3)研究现场周围群众对事件的反映。

(4)根据实验的结果、鉴定结论等进行分析。

在现场分析中,一旦确定现场上发生的属于应当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下一步就应对此其案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分析确定案件性质,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从犯罪分子的行为结果分析,并依据《刑法》分则中有关罪名规定确定案件性质。二是从犯罪分子的动机目的上进行分析,即依据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确定案件的具体类别。分析中既要考虑分析实际性质时的基本依据,又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1)根据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

(2)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分析。

(3)根据事主、受害人及其亲属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

(4)根据现场上所反映出的各种迹象进行分析。

分析事件和案件性质时,如果因材料不足或其他原因一时不能作出明确判断的,应当进一步进行复验和调查。对事件性质应尽可能及早查明,而就案件性质而言,如果一时实在无法弄清时,则应通过以后的侦查工作逐步弄清。

2、分析案件形成情况

分析案件形成情况包括分析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及过程等。

(1)分析作案时间

(2)分析作案地点

(3)分析作案工具

(4)分析作案手法

(5)分析作案过程

3、分析作案人情况

分析作案人情况,就是分析犯罪分子的人数、自然条件、社会特征条件及其他必备条件。

(1)分析犯罪人数

(2)犯罪分子的自然条件

(3)犯罪分子的社会特征条件

(4)犯罪分子作案的必备条件

4、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分析犯罪心理痕迹,是指分析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情况。这些心理活动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实施某一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以及其他的特殊心理等。

追缉堵截,是指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组织力量进行跟踪追捕和设卡堵截的侦查措施。包括追缉和堵截两个方面的行动。

追缉堵截的条件:

追缉是指在判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后,及时组织力量,沿着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迹追捕的紧急行动。

堵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及时部署力量,在其可能途经的地点设卡、拦截查缉的紧急行动。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堵截往往同时结合使用,“外逃者,内追外堵;内窜者,外追内堵”。形成相互配合、前后夹击之势,所以合称为追缉堵截。

追缉堵截的条件

„1‟特征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和逃跑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特征等。这是采取追缉堵截的基本条件。„2‟时间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到侦查机关决定采取措施的时间间隔长短、有无采取紧急措施的时机条件。„3‟方位条件:是指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位置,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等条件。„4‟交通、人流量条件:是指当时当地的道路交通状况、车流量及人员流动量的情况等要件。„5‟交通工具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和逃离过程中使用的各种交通工具,从而暴露出来的作案特征等条件。„6‟痕迹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窜过程中遗留下的能够反映其逃跑方向路线的各种痕迹、物品等条件。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杀人案件的特点:

1)、多有比较周密的预谋准备活动。

2)、一般有明显因果联系可查。

3)、现场多留有尸体和痕迹物证可验

杀人案件的侦破方法

3.盗窃案件侦破方法

盗窃案件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事件。根据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侦破的基本方法是:

1、详细询问有关人员,认真进行现场勘验

2、针对具体情况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3、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

4、综合运用侦查措施,深入开展侦查

5、审查证据,破获盗窃案

强奸案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侵犯妇女性自由的案件。

特点:

1、作案时间和地点有较强的选择性。

2、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有一定的习惯性和连续性。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一定时间的周旋接触过程。

4、有一定的痕迹物证可供查证利用。

5、被害人多隐忍不报或报案不及时

4.现场勘查的任务是什么

现场勘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1)、查明事件性质。

事件性质包括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杀、病死、责任事故。

(2)查明与犯罪有关情况。

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人数、手段、过程、动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和作案条件。(3)收集犯罪证据。

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收集证人证言等。

(4)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查记录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图等

(5)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提供依据。

刑事侦查学作业题1:(答案请用手写版本)

案发时间:2003年11月18日下午4时15分;

案发地点:白云中学教师宿舍6栋403房;

现场所见:白云中学初三(1班)物理老师廖晓菊及其11岁的女儿王虹丹分别被杀死在主人房和客厅,廖晓菊老师穿睡衣被人用菜刀连砍十几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被床单裹住,衣着完好,侧卧于床边地下,周围沾满血迹;王虹丹被人勒死在客靠厅门的一侧,裤子被扒至大腿以下。在客厅和主人房地面上发现运动钉鞋印数枚,客厅靠窗户离地面30厘米、距门框50厘米处有带血的线手套印两枚,茶几上有散落的人民币70元8角,女式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主人房廖晓菊尸体旁有沾满血迹的采刀一把,客厅和主人房分别有明显的搏斗痕迹。尸检可见廖晓菊被砍刀痕数量多深度浅,两死者均未发现有被奸淫迹象。现场其他贵重物品均未见丢失,门窗完好。

初步调查得知:廖老师因病早早卧床休息,其丈夫王林出差在外,事前曾打电话给好友周光、刘雯夫妇前往关照,周、刘两人当日3点半陪同王虹丹外出买药,4点左右与王分手,并嘱咐王有需要帮助时可打电话来。4点15分周接到王的求救电话,电话很快中断。周、刘夫妇随即赶到廖家,发现廖、王两人被害。围观群众范伟杰反映,曾见到一个身高约1、7米的可疑年轻人匆匆离开现场。周、刘夫妇随即报案,接报案的是白云派出所的民警陈欣。4点40分派出所先期赶到现场进行现场保护。

现场勘查情况:5点30分太白分局刑警队到达现场开展勘查工作,提取了血迹、菜刀、带血的线手套印痕、运动钉鞋印痕、散落的人民币70元8角及女式提包;进行了尸体检验;绘制了现场图;摄制了现场照片和录像。

进一步调查得知:

(一)现场发现的菜刀是本案杀人凶器,原是廖家厨房用品。

(二)有人反映廖老师的丈夫王林平时出差在外很少打电话回家,家里出事后神情镇定,回家路上还主动电告廖家亲人,说廖老师出事了。

(三)据称王林事前曾给廖、王两人分别买了各10份的人身保险。

(四)王林夫妇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爱打麻将赌博,朋友较多。

(五)廖有一个初恋情人钟勇,王也知道,发案前,廖的同事张某、谢某反映廖因此事情绪反常。

(六)廖老师平时对学生要求很严,有人反映发案前廖老师的学生黄强曾在案发现场附近打扫卫生。

专案组对本案性质的分析:

(一)谋财。理由是:廖家经济条件好,赌友、麻友多,现场虽未丢失物品,可能是发案后围观群众太多,周、刘夫妇及时赶到,或因盗窃被发现而杀人,案犯未来得及盗窃。

(二)强奸。理由是:王的裤子被扒下,未有奸淫行为亦可能是时间来不及。

(三)情杀或敲诈。理由是:王林的反常表现和廖老师的初恋情人因素。

(四)报复。理由是:廖老师对学生要求严格,不排除师生矛盾激化。

请你分析确定本案性质,并说明理由:

刑事侦查学实训作业题2:(答案请用手写版本)

案情:某年元月 5 日上午 10 点,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市内虹口区人民银行分理处的报案:今天上班以后,发现分理处主库内的 10 万元现金被盗,要求刑警大队派人勘查现场。刑警大队的侦查人员于 10 点半赶到现场,经过初步访问和观察获取如下情况:初步访问的情况:日早晨,分理处业务组长李金刚,金库保管员赵车、钱英(女)先后上班,并打扫了室内卫生,擦了桌子,扫了地面,职工陆续上班以后,赵、钱 2 人开金库取款准备营业。金库右面的暗锁顺利打开,当钱英用钥匙开左面的暗锁时,拧了半圈就拧不动了,后经反复拧动才把暗锁打开。当时赵、钱 2 人以为暗锁出了毛病,但也没有检查暗锁,也没有考虑其他方面的问题。金库门打开以后,由钱英从金库往营业室里搬取现金,当搬到第 40 捆现金时,发现钱架上仅剩下 2 捆,少了 10 捆现金,经核查帐目,认定确定丢失现金 10 万元。李金刚立即把发现的情况报告上级和公安机关。

初步观察情况:

金库的门为铁门,铁门中间有两个暗锁一左一右,在右面暗锁的下面有一开关把手,库门和暗锁完好。金库是钢筋水泥结构,库内体积约 3x2x3(m),库内东西各有 1 个四层铁制架,是放现金用的。东架上放着 5 元、2 元、1 元票面的现金,西架上放着两捆 10 元票面的现金。库内顶棚上有一盏电灯。

营业室的内窗,除东西处的 1 号窗有一扇玻璃窗打开外,其余窗户都关闭。每扇窗户的结构是:外层是玻璃窗,里面是纱窗,两层窗户之间有一排铁条(共 8 根),每根铁条的间距为 10 公分,铁条两头均用螺丝钉固定在窗框上,窗户比较陈旧。在 1 号窗和窗外地面至院墙西南处有一趟明显足迹。营业室的门和挂锁完好无损。

储蓄所有围墙,墙高 2 米,南面墙壁上有蹬痕,墙外地面有重叠足迹和不清晰的自行车轮胎印。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现场访问应查明哪些问题?

(2)勘验的重点是什么?应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勘验?

(3)本案如何进行实地勘验?

注:将题目打印下来,答案手写。作业请于本周六(29号)晚上八点前,男生交给络伍洪呷,女生交给吴红霞。请各位同学在指定时间之前交给指定的同学。过期不候。这段时间大家都比较忙所以请大家配合。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四

职业定义:

掌握刑事侦查基本理论与技术,从事狱内刑事侦查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狱内侦查。

职业概况:

报考刑事侦查工程师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刑事侦查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心理学、侦查学原理、侦查策略、监狱法、狱内侦查学、侦查心理学、物证技术、现场勘查、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模拟犯罪现场勘查、模拟讯问、侦查方案设计与应用、侦查文书制作、警用武器使用等。就业领域,是监狱、劳教所及其管理部门的技术与服务岗位。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刑事侦查工程师、刑事侦查工程师、高级刑事侦查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刑事侦查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刑事侦查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刑事侦查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刑事侦查工程师:

1、已通过刑事侦查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全国通用。政府认可,企业欢迎。网上查询,就业首选。

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

助理刑事侦查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30元、考试费200元,培训费1280元。合计1620元。

刑事侦查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60元、考试费240元、论文评审费200元,培训费1580元。合计2190元。

高级刑事侦查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260元、考试费400元、论文指导与答辩费700元,培训费1980元。合计3350元。

前几项费用,各地不得擅自变更。培训费用,各地可做适当调整。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五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以下简称侦查行为)的内涵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侦查行为的种类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同时,因扣押派生出来的查封、冻结、追缴行为,因拘传派生出来的传唤行为,因监视居住派生出来的暂扣证件行为等,也属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此外还应包括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侦查机关不仅拥有如此多的侦查权,且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相对来说,我国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就显得很薄弱。笔者认为只有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侦查权的性质、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侦查行为具有行政属性不具有司法属性对于侦查权的性质,我国传统上是将其与检察权、审判权并称为“司法权力”,与此相对应,我国《刑法》第94条将负责侦查的人员确立为“司法工作人员”。近年来,由于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出现,促使学界对这一传统观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笔者也认为将侦查权归结为司法属性不恰当,将其归结为行政属性更适宜。所谓司法,是由特定主体通过适用和宣布法律对具体的争讼进行裁决的国家行为。一般来说司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具有被动性。众所周知,司法活动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它是由适格主体依法启动程序,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进行。而对犯罪的侦查,是公安机关对于怀疑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犯罪事实依职权积极主动地进行的调查或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二,具有中立性。司法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司法主体居中裁判,而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直接与犯罪嫌疑人周旋、较量,不具有中立者的地位。第三,具有独立性。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权的主体居于独立的地位他们只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不受制于系统内外任何来源的权力。侦查机关则不具有这种特性,他们在追究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是组织严密的集体,必须遵从一体化的上命下从的模式。第四,具有终结性。是指相对于行政而言,法治国家中一切因适用法律而引起的纠纷以司法为最终解决途径。侦查机关显然不具有这种终结性的权力,侦查活动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属于前期准备阶段,对于公民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裁决。而侦查行为是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为目的的行为,其从主体、目的、结构、手段上都具有行政特征。(1)从主体上说,我国实施侦查行为的公安机关(拥有刑事侦查权的不止是公安机关,本文仅就公安机关而言)属于行政机关,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不因为其承担侦查任务而染上司法的色彩。(2)侦查的目的,简单地说就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一目的必然决定的在侦查中适宜作用行政权。侦查的本义就是警察利用国家权力诘问事实真相,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刑罚权的正确运用打好基础,侦查过程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权的运用。(3)从结构上说,侦查行为不存在司法所要求的双方主体,即不存民主相对抗,利益相矛盾的`双方以及从中立者的地位对纠纷事实作出处理的裁判者,却与其他种类的行政行为的结构没有区别:侦查的主体是警察,侦查的意图是查清犯罪事实,侦查的客观表现是实施了某些行为或采取了某些措施,侦查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被侦查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4)从手段上说,侦查强调效率而体现行政的风格。效率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过程始终的,可以说,行政不讲效率,也就失去了其作用。司法虽然也讲效率,但更多的却是遵循严格而健全的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并对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制度,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的投入。如果在侦查中赋予太多的司法因素,如将听证规定为必经程序、甚至规定可以裁判等,那必然会影响速度,还会导致国家机关职权的混乱。因此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为整个刑事程序打好基础,必须采取体现效率的行政模式,才能适应与纷繁复杂的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纵上所述,侦查行为具有行政性,不具有司法属性,也就是说其具备了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对公安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来自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以及律师参与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这三种方式。因基于“侦查要属于刑事司法权力”这样一种传统观点,国家立法把刑事侦查活动排除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外。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审查公安机关该立案的有无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况及审查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等等。对于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除了逮捕以外的大量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或者隐私的专门调查工作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实施,都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侦查机关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立法对侦查行为规定的公安内部存在的制约机制,就是侦查人员在实施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取得侦查机构负责人的授权或者批准,并由后者签发有关的许可令状,同时,侦查机构采取的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搜查人身、住所,扣押文件、物品或邮件,进行电话或其他方式的监听,查询和冻结,以及对公民进行通缉等,也须由侦查机构负责人经审查后予以授权并发布令状。律师参与侦查活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侦查权的行使起到了监督作用。在这里笔者不想强调,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太窄,且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因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而监督不力,也不想强调公安机关的内部制约效果不甚令人满意,而是想说,这种所谓的“法律监督”和“内部制约”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因为作为侦查机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往往是作为一个整体开展侦查活动的。检察机关尽管名义上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总体是一致的。侦查机构负责人无论是公安局长还是检察院检察长,都属于侦查活动的领导者和指挥者,与案件侦查活动及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以发挥根本上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非法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和窃听等现象,很多都是在侦查机构负责人授权同意下出现的,也很多都是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发生的。这显然表明,只靠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或者侦查机构的内部制约,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而对律师来说,他们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极为有限,只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受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不成文惯例的严格限制,故律师对侦查机构权力的制约更是极其微弱。因此笔者认为由不负有侦查职责的具有超然、中立地位的司法机构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才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也就是说有必要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规定对于侦查过程中国家行政权力对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公民均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真正实现司法权的最后屏障功能。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实践来看,如不赋予侦查行为可诉性,很可能失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普遍约束,使整个社会面对失控的警察权力而束手无策。也许有人认为,即使侦查行为具有行政属性,也没必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因为如果侦查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先行的原则,赔偿程序复杂、冗长,加之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信任不够,很少有人选择这样的救济渠道。况且,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诉讼就没有“权利”,一切行政“权力”都应接受司法监督。因此,只有将侦查活动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才能使受害人权益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此,公安机关不会以其违法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为由而逃避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因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争论不休。当然也许又有人认为这样会存在法院干涉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之嫌,影响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个担心也是多余的。法院受理侦查行为相对人的起诉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侦查行为可不要求停止。法院通过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的审理后,确认侦查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即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如确认侦查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等,法院要么依法判决撤销该行为、要么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判决公安机关作出相应赔偿。这样既保护了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维护了警察权威。纵观西方各国,均建立了“司法授权”机制。即负责侦查的警察尽管有权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但对那些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要向法官提出申请,须取得法官的审查和授权,由法官依法发布许可令状方采取。同时还规定被侦查人对羁押这种最严厉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可随时提请法院进行事后的司法救济。可见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抛弃了那种将侦查行为视为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单方面追诉的观念,大体上都能够按照“诉讼”的形态构建侦查程序,将国家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运行轨道。因此我国将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势在必行,此种监督方式,在我国对侦查行为监督初期采取,符合我国的国情。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同时建立“司法授权”机制也未偿不可,这对侦查行为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更合理、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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