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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忠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所:______省______县,现居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
被申请人一:辉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县,现______市看守所。
被申请人二: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县,系第一被告人辉______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被申请人三:_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县,系第一被告人辉______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被申请人四:媛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县,现______市______区看守所。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判决书、(20______)刑______少初字第______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20______年7月26日晚,被申请人辉______在被申请人媛______的指使下,闯进了申请人经营的超市,并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导致轻伤,后经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申请人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后经______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20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判决书、(20______)______少刑初字第______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2000元并判决被申请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
20xx年8月10日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三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汽车运输公司及________、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________已与五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汽车运输公司及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四
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__________、张__________、张__________、赵__________、石让_____诉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_______________车运输公司及陈__________、方__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__已与五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__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车运输公司及陈__________、方__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五
答辩人:xxx,男,19xx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xxxx,身份证号码:4329xxxx…….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系被告人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y某、y某某、z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xxx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xxx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xxx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此之外,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x
xxx3年9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女,xxx年5月10日生于湖生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男,xxx年7月11日生于xx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7组25号。
被申请人(二):,xxx年4月5日生于xx省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组23号。
被申请人(三):,男,xxx年6月9日出生于xx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塘村13组。
被申请人(四):,男,xxx年4月15日生于xx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5组2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因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xx省中级人民法院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共计人民币75433.00元,其中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该判决已于xxx年12月10日作出,四被申请人对该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判决规定的给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省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定复印件各一份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诉zzz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20××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20××年××月××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格式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xxxx年x月x日被xx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x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以(xxx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这是错误的。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上诉人是受xxx的分工,xxx的指示下负责记帐、对帐,计算走私利润分成,与xxx、xxx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的。而且上诉人的行为都是在xxx监督下进行的,上诉人所做的一切,都要交由xxx最后核定,向xxx负责。
综上,上诉人在共同走私的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是次要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原审判决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xxxx明显属于量刑(含主刑和附加刑罚金)过重。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具状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和构成立功,同时,也恳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上诉人系整个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上诉人仍需尽赡养之责等等实际情况,依法据情减轻处罚上诉人。
此致
zx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被告人xxx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事实
申请人诉被告人x××侵占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但尚未终结。写明撤诉的原因,特申请撤回自诉,望准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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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古xx,男,19xx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6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王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古xx
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
请求事项: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人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其间,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认为不应当干涉申请人的恋爱婚姻自由,自己脑中存在的门当户对的封建观念市错误的,并表示对申请人的婚姻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人是申请人的父亲,为维护亲情,维护和谐的家庭氛围,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关某某
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一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20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xxx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二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一: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二: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_______、_______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元、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法医鉴定费_______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许,我在我家门口蹲着,被告人_______、______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_______把我抱住,被告人________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_______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我妻子发现受伤的我并叫人把我送至_______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_________,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我在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天,已花去医疗费________元,我住院期间,开始____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______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伤害住院期间导致不能上班,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后附:________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xx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xxx年5月17日,x×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xx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
xxx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四
申诉人:
申诉原因: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刑初字第5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刑监字第48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监字第0195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京朝检刑申复通[2010]00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京检二刑申复通[]42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申诉理由: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规定,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申诉人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申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一)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右耳致成的是外伤
(二)申诉人未伤及原告杨小琪的神经与眼睛
1.原告杨小琪于年9月27日到北京同仁医院神经外科开具了与申诉人所致的伤无关的超剂量的甲钴胺片、注射液和营养液,合计为1741.68元(证据:案卷p30页no.82744730)。
2.原告杨小琪在案发第4天(即2007年9月29日),又到北京同仁医院神经外科再次开具了大量的甲钴胺片等,即与其耳伤无关的药83.22元(案卷p29页no.82723167)。
3.原告杨小琪在案发后第24天(2007年10月19日),再次到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开具了与申诉人所致的耳伤无关的滴眼液24.38元(证据:案卷p30页no.82848746)。
原告杨小琪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什么呢?
(三)原告杨小琪未诊查鼓膜
1.原告杨小琪在案发后第15天(即2007年10月10日)到北京同仁医院耳科就诊,且仅仅做了“纯音测听”(证据:案卷p29页no.82758583和p32页no.82758608,退费340元)。
由此而见,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致成的是耳部外“轻微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间存在着矛盾
(一)原告杨小琪的陈述是虚假的(证据:案卷p15页)
1.证据卷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杨小琪右耳缝合20余针;
2.证据卷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杨小琪的右耳鼓膜穿孔。
(二)诊断证明书和影像报告单全是伪造的
1.证据卷p79页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
2.证据卷p80页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
3)该诊断证明书字迹是他人伪造的(郑雅丽的真迹见申诉书附页);
4)该诊断证明书的公章是私刻的(因为隐藏案发第一时间的诊断证明书,怕对比。)
3.证据卷p89页影像报告单是伪造的
1)前两张照片不是杨小琪的右耳(佐证证据卷p93页);
2)前两张照片不是“鼓膜”,正确的文字表述应该是“右耳”;
4)没有报告内容和结论;
5)没有检查医师的名章及亲笔签名;
6)身份证号码是17位。
1.证据卷p77页的照片看不到原告杨小琪“右耳”损伤的程度:
1)看不到伤情的具体部位;
2)看不到伤口的长度大小及形状;
3)看不到缝合的针数及疤痕。
试问:这种带包裹的照片能当法医鉴定的材料?
2.证据卷中没有法医在p75页所描述的“耳廓、耳屏和耳垂的瘢痕”的照片;
3.证据卷中没有法医在p75页所描述的“鼓膜内小穿孔,周围可见血痂“的照片;
4.该鉴定违反了《北京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一)软组织损伤、耳膜穿孔、皮肤创伤(头部皮肤除外)的检验鉴定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2)案发第56天(即2007年11月21日)预审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见申诉附件)。
三、代理审判员孙蕾在审理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一)庭审时,隐匿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案卷p24-p25页庭审笔录)
1.拒不出示诊断证明书;
2.拒不出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庭审时,拒不让原告代理人刘雅茹出示原告杨小琪伤情的原始病历
(三)庭审时,肆意剥夺了申诉人的知情权和质证权
(四)庭审时,仅仅出示了证据卷p93页照片(案卷p25页庭审笔录)
(五)违规判处赔偿原告杨小琪全额医疗费
1.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而仅凭药费收据就判决申诉人赔偿其全额医疗费(庭审记录p26页)。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号)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药费赔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531.71元是擅自购买的与耳伤无关的原发疾病的检查费、药费及营养费(详见证据卷p29-33中no.82768363、no.82744730、no.82723167、no.82758583、no.82758608和no.82848746)。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申诉人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诉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一)民警与黑保安暴力侵害申诉人人身权、生命权在先
申诉人咬的是民警赵晓亮的右手大鱼际,不是司机民警杨金刚。
没有穿警服的杨金刚民警伙同那些帮凶追到申诉人家,叫申诉人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无法确认杨金刚的警察身份,申诉人拒绝了。后来,杨金刚换上警服和冯琪警长再次前来,申诉人请求他们出示警察证,却遭到蛮横的呵斥和粗鲁的拉扯,使怀中的幼子再次受到了严重的惊吓。并且由于此时家中没有其他人照顾孩子,申诉人拒绝去派出所并多次请求在家中做笔录,却遭到无理拒绝。当孩子的父亲回来之后,他们让去派出所。申诉人请求他们把杨小琪的帮凶一同叫去做笔录,却遭到了冯琪警长的呵斥:“你把姑娘打流血了,就叫你去!”
邻居韩淑满指着申诉人儿子的脸,让冯琪警长看:“你看看这孩子的脸被她打充血这么高。我作证!”而冯琪警长却喊叫着:“她没把孩子打出血来!”申诉人据理力争:“没有那么多人围攻、殴打我们母子,我也不可能反击她。杨小琪纠集来的帮凶做笔录,我才跟你们去。”却依然遭到他的无理拒绝:“这跟你打她没任何关系!……”
22:00左右,冯琪警长就让杨金刚回派出所叫来民警赵晓亮和张帆远航及保安楚军克、宋友志和牛全星。冯琪警长念拘传证的时候,两名执法者将坐在床上的申诉人拖到地上、戴上手铐。然后,四名执法者将申诉人五马分尸地抬下楼、扔进警车。以上过程由唯一的女民警张帆远航摄像为证。冯琪警长命令张帆远航停止拍摄,拿着摄像机走回派出所。
冯琪警长发令:“让丫头养的趴着!”两名保安就把申诉人推倒,赵晓亮、楚军克、宋友志和牛全星都骑坐在申诉人的身上。警车行驶中,骑坐在申诉人头部的赵晓亮突然捂住申诉人的鼻子和嘴,导致申诉人无法自由地呼吸,心脏憋闷、疼痛难忍……无论申诉人哀求,匪警却无动于衷。申诉人为了求生,不得不咬了他的手掌大鱼际一口。
(二)申诉人咬的是黑保安楚军克,而不是民警杨金刚。
冯琪命令停车,杨金刚接过冯琪警长手里的警棍、击打申诉人的左肩部数棍,造成申诉人数处淤血。冯琪警长还命令挤坐在申诉人背上的保安楚军克继续施暴——一手按住脖子,一手抠嘴巴,致使申诉人嘴唇被抠裂且流出鲜血(看守所内999红十字值班医生拍摄、并做详细记录为证),申诉人的心跳加剧、呼吸受阻,不得不咬了一口他的手。在冯琪的指挥下,杨金刚故意开车兜大圈子回潘家园派出所。(我家离潘家园仅仅为300米的路程)
二、原审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着矛盾
(一)杨金刚的陈述是捏造的
诉完全背离事实,纯属其蓄意捏造。(证据:张帆远航拍摄的录像)。
(二)证人编造了证言(证据:案卷p36页《辩护词》)
1.证人身份与杨金刚存在着密切关系
冯琪、赵晓亮与杨金刚都是民警,都对申诉人实施暴力;宋友志、楚军克和牛全星都是派出所的保安,对申诉人同样实施了暴力。
2.证言存在着不合情理的矛盾之处
五个证人出现五种所谓的“妨害公务”情节的证言,存在许多不合情合理之处。
(三)庭审时出示的杨金刚的照片与申诉人毫无关系(证据卷p55页为划痕伤)
(四)隐匿了拘传申诉人的录像
(五)案卷中没有杨金刚的药费收据
(六)案卷中没有杨金刚的误工证明
四、代理审判员孙蕾在审理时,有徇私舞弊、违法调解、枉法裁判行为
(一)拒不出示杨金刚的诊断证明书
(二)拒不出示杨金刚的“轻微伤”鉴定书
(三)隐藏张帆远航拍摄拘传申诉人经过录像
(五)违法调解
1.强迫家属赔偿
开庭头天(01月29日),孙蕾让申诉人的家属何晓军送去500元(证据卷p41)
2.申诉人始终不知赔偿事宜
庭审后第四天(2008年02月03日),书记员孔祥贇在送达《判决书》时,将《协议书》一同送达,并勒令申诉人签上“同意协议内容”后才给《判决书》(证据:案卷p44页)。
此协议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
(六)枉法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楚军克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是潘家园派出所非法雇佣的黑保安(证据:案卷中未有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杨金刚分别致成“轻伤”、“轻微伤”的事实均不存在。申诉人未触犯中国的刑律。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诉人作出无罪判决。
愿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们开启属灵的眼睛、打开良善之心、恪守“天平”之正道,弃绝“谎言、诡诈、假见证”之帕子!愿上帝祝福你们手中所做的一切!愿上帝按照你们所行的,使你们的父母及子孙三、四代都得到祂的赐福——无疑难杂病、无意外伤残、无灾难困扰!愿千代永远享受我的神赐予你们的平安与喜乐!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五
上诉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x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x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依法xxx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受害人xxx与被告人杨xx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回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xx殴打申xx的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手抓起向张xx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刑罚,量刑过重,不公平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六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xx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七
申诉人:杨xx,男,汉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济源市×××居委会,系被害人杨xx长子。
申诉人:杨xx,男,汉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xx次子。
申诉人:杨xx,女,汉族,1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区××家属院,系被害人杨xx之女。
被申诉人:杨xx,男,1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济源市××居委会。
被申诉人:朱xx,女,1x××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xx的妻子。
被申诉人:xx省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该镇镇长。
被申诉人:xx省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人:张xx,该办公室主任
申诉人于xxx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xxxx)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诉人不服该裁定书及(xxx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xxx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审判,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xxxx)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xxx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xxx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杨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诉人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x123.1x元。
申诉事实与理由
关于刑事部分:
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杨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显系量刑畸轻。
1、xxx5年11月6日杨xx同杨xx在学苑大街西留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杨xx故意破坏现场,将其驾驶的豫l2x326号牌轿车及杨xx骑的自行车予以移位,并伪造事故现场,该事实在公安侦查卷宗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笔录中有记载,被告人杨xx也签字予以确认。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遗漏重要事实。
2、杨xx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一直否认其交通肇事,称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驶的汽车上。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遗漏重要事实。
3、原一、二审时杨xx向法庭举证其向济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纳了1x万元事故保证金,认为其有赔偿的意愿,希望法院考虑该情节,原一、二审法院在刑事量刑时考虑了该情节对杨xx从轻量刑。但在终审宣判的前一天将该1x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至今一年多该案分文未执行。杨xx将1x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说明其没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杨xx有赔偿意愿对其予以酌定从轻量刑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对此事实申诉人向再审法院予以举证说明,但再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不予纠正,明显系错误判决。
4、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xx肺气肿的鉴定是不客观、违法的鉴定结论。
1、济源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在原一审开庭时鉴定人依法出庭经公诉人、辩护人、被申诉人及申诉人的质证,该尸检报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是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
2、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杨xx所患肺气肿系伤前所患,是杨xx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诉人认为该鉴定结论是不客观、不真实的虚假的鉴定结论,不应当被人民法院采纳。
首先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韩子明不具备法医病理鉴定的资格,其无权对杨xx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其次济源市人民医院病历载明:杨xx入院时检查:……胸部对称、无畸形、无皮下气肿及骨擦音,两肺叩诊清音,呼吸音正常、无干湿性罗音……。济源市人民医院对杨xx肺部检查的病历记载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只字不提,却凭空捏造,毫无根据的认定杨xx事故前就患有肺气肿,是杨xx死亡的重要原因,该鉴定结论明显系鉴定人出于某些人为因素制造出的虚假鉴定。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遗漏重要事实。
综上,申诉人认为杨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又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杨xx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三年为宜。
关于民事部分:
一、杨xx、朱xx、xx镇计生办、xx镇人民政府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限额应当是xx%,而不是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x%。
本案中杨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杨xx等人应当承担xx%的赔偿责任,而非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x%赔偿责任。
二、、申诉人认为原审在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时适用xxx6年的统计数据,而计算护理费时却适用xxx5年的统计数据,护理费的适用标准明显错误。
申诉人认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当同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样适用xxx6年的统计数据,即二人护理费应当是21x5x.x5×2=元。
三、申诉人认为杨xx,朱xx,xx省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区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x123.1x元。
护理费(21x5x.x5×2=元)加上申诉人无异议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元。杨xx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数额是元×xx%=32x723.1x元,扣除杨xx已支付的426xx元,杨xx等4人应共同连带给付申诉人27x123.1x元。
四、关于朱xx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
杨xx与朱xx系夫妻关系,杨xx驾驶豫l2x326号牌机动车载朱xx一同从商业城回西留村家,系为家庭利益而开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朱xx对此事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五、关于xx镇计生办、xx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
首先,豫l2x326号牌机动车系xx计生办所有的公车(见行车证),对于公车只有以公务性质才能使用,绝不允许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出租,出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发,xx镇计生办也应参加保险,对豫l2x326号牌机动车进行投保,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能给受害人及时的赔偿,xx镇计生办应作为而不作为存在过错。
第三、xx镇计生办、xx镇人民政府认为已将该车转让,而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镇计生办、xx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两组证据与杨xx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及杨xx在法院执行阶段的笔录是矛盾的,不能证明其主张。况且根据《车辆报废标准》规定,豫l2x326号牌机动车使用期为1x年,该车1xx3年x月2日注册登记,xx镇计生办转让该车时,该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豫l2x326号牌机动车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因此说xx镇计生办的转让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四、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xx镇计生办在转让车时,应当进行过户登记,但未办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规定豫l2x326号牌机动车依旧是xx镇计生办所有。况且在车辆的年检中也是xx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进行盖章审车的。作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xx镇计生办是xx镇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其法人xx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且xx镇人民政府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人的责任。因此该两单位应当在肇事者杨xx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两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错误。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对杨xx刑事量刑明显畸轻,民事部分判决错误,请省高法依法监督,对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民事部分改判为:四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xx%,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与误工费计算标准一致,即适用xxx6年度xx省的统计数据,并判决朱xx,xx镇人民政府、xx镇计生办与杨xx共同连带承担27x123.1x元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八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所:________
原告二: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确认原告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工程集团_______分公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______元及利息(以购房款______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被告_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系被告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_____平方米,车库约___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元,两被告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______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十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严惩被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各种损失557872.3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44820元;医疗费9572.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280元;丧葬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4时余,在太平邮局附近,被告人张某手持利刃刺杀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60余岁的老母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失去了母爱之后,又永远失去了父亲。
被告人置国法与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可见其气焰之嚣张,主观恶性极深,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而且使被害人亲属在经济上也遭受了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在依法严惩被告人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二十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篇二十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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