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无产权合同(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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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无产权合同(通用19篇)
时间:2023-11-02 04:04:09     小编:雁落霞

作为一种正式协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可以进行咨询和协商。合同履行期限一到,双方应进行相关的结算和结案工作,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终结性。

无产权合同篇一

买方(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计房价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四界:

房屋四界。

东:

西:

南:

北: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计_____元的定金或_____元的预付款,其余___%,计_____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

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执存_____份,乙方执存_____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_____份。

十、买卖双方情况。

甲方(签字)___乙方(签字)___。

签定时间:___x年xx月xx日。

无产权合同篇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车库;

二、价格:

车库售价 元整,大写: 。

三、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价款。

四、 车库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交付后该车库风险转由乙方承担。

五、车库相关票据(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

六、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现由于开发商方问题,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尚未能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该车库的产权手续,但甲方保证在可以办理房产手续后为该车库办理房产手续,该车库产权证书取得后甲方协助乙方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因本车库所有权转移,过户所发生所有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 特别约定

乙方保证在甲方未从开发商处退回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之前不得对车库进行装修,如因为乙方装修导致甲方该装修保证金不能退回,甲方应向乙方给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赔偿。

八、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车库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车库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气、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车库交付后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十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该车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无产权合同篇三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 幢_____ 号车库卖给乙方所有;甲方出卖车库的同时转让该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三, 付款方式:

五, 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甲方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产权合同篇四

乙方(买受人) 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位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_小区_____楼_____号车位(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位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位后,对本车位享有所有权。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位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证明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无产权合同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28号14c室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60.1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00481742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约为 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 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剩余房款,即人民币 整当场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30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之前将相关服务水电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等由乙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仅营业税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来自在7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7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 证 方: 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产权合同篇六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 幢_____ 号车库卖给乙方所有;甲方出卖车库的同时转让该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三, 付款方式:

五, 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甲方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车库的所有权登记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

乙方(车库的实际所有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丙方(车库的购买人):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现甲、乙、丙三方就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的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上述车库实际所有人为乙方,甲方为所有权登记人。该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及相关义务均由实际所有人乙方享有或承担。甲、乙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并无异议,丙方亦知晓该事实。

第二条上述车库由乙方售给丙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内,丙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车库在_________之内交付给丙方。

第四条若乙方逾期___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丙方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___日后,丙方有权解除合同。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丙方已付购款的___%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丙方支付购款___%的违约金。

第五条甲方和乙方须保证上述车库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乙双方或任意一方的上述原因,造成该车库不能办理产权更名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实际责任人单独或连带承担全部责任。向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相当于购款______%的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须确保上述车库适宜使用。在交付之前,丙方有权对车库的质量、装修及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安全隐患或不适宜使用的问题,乙方应当在______之内予以维修、更换或其他措施予以解决。若情况严重的或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乙方应在______内返还购款。

第七条在甲方取得上述车库的产权证之日起______之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将车库产权更名至丙方名下。所发生的更名相关费用由_______承担。

第八条乙方须确保甲方在取得上述车库产权证之日起______之内,能够履行本合同第四条之义务。若甲方违反约定,迟延或拒绝履行更名过户义务,乙方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若甲方迟延或拒绝履行约定的更名过户义务,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全额返还丙方的购款及自交付购款之日起至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止的利息,并由______方向丙方支付相当于购款______%的违约金。若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由______方向乙方按日支付,自约定的办理更名手续最后期限第二天起,相当于购款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车库产权更至丙方名下之日止,在此期间甲方、乙方非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行政行为,均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不得私自将该车库另行转卖给他人或其他任何损害丙方合法权利之行为。且乙方须对甲方行为负担保义务。若甲方有上述侵犯丙方合法权利之行为,甲、乙双方须对丙方连带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单独为上述侵犯丙方合法权利之行为,由乙方单独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若发生第十条所述违约行为,应按第十条约定,由相应的责任主体对丙方承担相当于合同价款______%的违约金,同时责任主体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若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致使无法将该车库更名至丙方名下,相关责任主体须向丙方返还购款及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支付相当于购款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上述车库的相关权利义务自交付后均归丙方享有,丙方对上述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利,并由乙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及相关的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须保证上述车库能够办理产权登记。若上述车库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返还购款,并支付相当于购款______%的违约金。若丙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须保障丙方对该车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向丙方支付相当于购款______%的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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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合同篇七

甲、乙双方于___年5月12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甲方已于___年5月13日将合同所涉房屋,即位于郑州市房屋交付乙方占有、居住、管理,由于客观原因,双方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产权仍在甲方名下,现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房屋转让合同》有关事项作补充协议。

一、《房屋转让合同》所约房屋如遇被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或因其他原因灭失,基于此而产生的利益、义务由乙方享有、承担。

二、前条所述事件发生,实现权益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需手续由乙方以自己名字与相对方办理,如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协议、接受补偿款等具体事项。

三、如相对方要求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则甲方应当委托乙方代理。

四、如房屋灭失后,通过还迁补偿而获得房屋,新登记造册的产权人仍是甲方,则甲、乙双方应向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无产权合同篇八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车库;

二、价格:

车库售价 元整,大写: 。

三、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价款。

四、 车库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交付后该车库风险转由乙方承担。

五、车库相关票据(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

六、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现由于开发商方问题,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尚未能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该车库的产权手续,但甲方保证在可以办理房产手续后为该车库办理房产手续,该车库产权证书取得后甲方协助乙方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因本车库所有权转移,过户所发生所有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 特别约定

乙方保证在甲方未从开发商处退回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之前不得对车库进行装修,如因为乙方装修导致甲方该装修保证金不能退回,甲方应向乙方给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赔偿。

八、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车库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车库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气、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车库交付后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九、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

十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该车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无产权合同篇九

甲是乙、丙之父。乙丙是兄妹关系,俩人均已成家。为改善老人居住环境,乙丙双方决定为老人购置住房一套。为确保家庭和睦,经各方充分协商现就房产出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其家乡小区选购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由甲方夫妻俩人居住,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二、该商品住宅以乙方的名义购买,房屋总价款共计________万元。其中,乙方出资________万元,丙方出资________万元。剩余________万元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并由甲方承担月供款。

三、该房屋的装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不能承担月供款时,剩余债务应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交纳的月供款系对乙方的赠与,丙方的出资款系对乙方的借款。

五、两位老人过世之后,乙方始得出卖该房产,出卖所得的价款应及时归还丙方的借款。同时,乙方应将房产增值所得纯收益的三分之一作为对丙方资金占用的补偿。若乙方条件具备提前归还丙方借款时,可以仅归还本金,无需另行补偿。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自三方及其配偶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无产权合同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位于农七师137团北一路以北15号底商住宅楼以西137团综合楼(石悦大酒店)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房屋面积经甲、乙双方确认共平方米。该房屋属甲方所有的宅基地房屋,甲方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产权瑕疵。具体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见本合同附件。

1、本合同租赁期限共20xx年,自20xx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5日止。房屋为现状交付,乙方承租该房屋为无偿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能挪作他用。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内,乙方使用本合同所涉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电话费用、有限电视费用、网络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出借该房屋;甲方出售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租赁期内,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租赁期内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治安案件责任、违纪违法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无产权合同篇十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甲方见证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乙方见证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坐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所在层次为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

(一)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了《》(合同编号:__________),开发建设单位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该房屋,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取得该房屋产权证明。甲方应告知乙方其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付款方式,并确认房款已付清。

(二)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乙方承租。

(四)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所提供的原有购房协议及自己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成分;。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其配偶、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如抵押等),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全部负责。

甲方保证因国家政策性拆迁、自然灾害等涉及到的土地与房屋赔偿或补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本房屋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甲方保证:如原建房单位在日后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后,两个月内无偿协助乙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保障乙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行使。如因变更时甲方造成的费用增加,所有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有拖延或借口不配合乙方过户,视为违约。如果因为房屋性质、权属等问题造成不能过户变更房屋所有权予乙方,视为违约。

如能正常变更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及现有住址变更的情况下,能及时的通知乙方,以方便乙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及时的找到甲方。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大写)。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将该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时,租赁合同的全部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自动转化为购房款。房屋户于乙方后,租赁合同签自动终止。

(二)买卖双方对于房款自行交割,并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三)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

1、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十万元整)。

2、签订本合同后1年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并向甲方支付伍仟元人民币利息。

3、乙方取得房产证当日,乙方支付房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4、甲方开具支付收据。

(四)关于贷款的约定。

在甲方取得房产证后_______日内,乙方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乙方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

(3)终止本合同的进行,买卖双方相互清退各种款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其办理过程中已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房屋相关费用。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甲方同意转移至乙方名下。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1、如果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贰拾万人民币的违约金。

2、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必须赔偿乙方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七条税、费相关规定税费分担经双方协商,决定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担: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双方对前述税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遇政策调整的,双方应在权属过户之日前日内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缴纳。

第八条权属转移登记(一)当事人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乙方未能在甲方取得房产证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自乙方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乙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自动生效。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备份______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无产权合同篇十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我司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峻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二、房屋用途

该房屋的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房屋保证金和租金

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开具有效凭据给乙方做账。租赁期满退房时,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将此款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保证金 %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该房屋每(月/季/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五、付款方式

值相等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方可于每(月/季/年)的第 个月的 日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交付给甲方。 甲方应自开票之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起一周内将发票送达乙方,并与乙方办理发票交接签收手续。

(2)甲方信息栏 开户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3)乙方详细信息栏

开票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六、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七、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月/季/年)检查、修缮一次,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九、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十、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宽带服务费;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二、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若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文件后 日内向乙方书面答复。如有多人同时要求租赁该房屋,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甲方在租期届满后要上涨租金,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涨价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按原价续租。

十三、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租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租用的。

十四、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五、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的处理规定

(1)甲方违约强行解除合同,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征得乙方同意后,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

(4)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和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 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真实或不合规的,甲方除应根据乙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承担由其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 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导致乙方不能抵扣的,甲方应按照该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上载明的税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5)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十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十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二十、其他约定事项

二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二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无产权合同篇十三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位于华凌市场石材区19栋2号的房屋的一部分出租给乙方。

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处所: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华凌畜牧基地建材市场石材区19栋2号的一部分:编号19—2—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___壹年___,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日止。经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2、支付方式为现金。

3、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完毕。

第四条房屋用途及保持。

1、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仅限于(经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如乙方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

1、房屋交付后,乙方因经营需要欲进行装修或修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负费用进行装修或修缮,但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房屋构架及其他设施。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及其他设施原状前提下可自行添加设备。

3、甲方因任何原因收回房屋,无须对乙方进行的装修或修缮支付任何对价。乙方不得拆除已装修或添附部分,不得破坏房屋原状及其他设施,否则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乙方向甲方缴纳。(水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质量或其他设施损毁,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等,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3、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七条转租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须对次承租人的一切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房屋返还。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须及时搬迁并返还钥匙。

2、乙方逾期返还房屋及钥匙或拖延搬迁的,每逾期一天按照约定房租的三倍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押金。

1、押金金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须与租金同时支付。

2、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搬迁,并付清所有费用。甲方在确认房屋完好及乙方付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欠租金、费用等,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补足。

4、甲方扣留押金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十条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_____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元的;。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附属物品损耗,或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的。

(4)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活动,或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

(5)乙方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用途的行为。

2、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额外向对方支付壹个月租金,可提前解除合同。

3、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乙方须立即向甲方返还房屋、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须支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已租赁期间的租金、缴纳因租赁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均应按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延支付房租或迟延返还房屋及钥匙的,每逾期一日均应按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损毁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双方互不负责。

第十三条其他。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房屋,须于期满前_____日向甲方提出请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无产权合同篇十四

: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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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合同篇十五

联系电话: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最终取得的产权证记载为准);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2、甲方同该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但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3、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1、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所记载面积。如房屋最终取得房地产权证的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不一致,则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

2、如房屋最终取得房地产权证的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不一致,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房地产权证记载面积计算。

第三条房地产权证办理的约定。

如本合同项下房屋已具备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条件,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其中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如在前述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甲方一个月内未予办理,则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价格。

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记载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无产权合同篇十六

现今经济发展迅速,房屋租赁的现象日益增多,房屋。

租赁合同。

已成为一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凭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无产权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无产权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签订本合同。

2、甲方将龙坪镇文化路龙坪巷34号房屋的二楼三室两厅,面积140米2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金为15000元/年。连租两年,每年一次性付清租金。

3、租赁时间从20xx年3月12日止20xx年3月12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居住使用。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搬出。若乙方要求续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租赁期间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出租屋的使用安全,如需维修,维修费有甲方负责。乙方因使用过程中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

7、若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应在1个月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

8、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的房屋无安全保障或直接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经常故意刁难乙方,造成乙方居住不安宁的。

9、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利用出租房存放危险物品和化学药品或在出租屋内进行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房屋或改变用途的;;。

(3)故意损坏房屋及设施的;不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的。

10、因自然灾害、拆迁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实施或造成双方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原合同终止,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不计算,把多的租金退给乙方。

11、乙方交还房屋应保证各种设施及房屋完好无损,否则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立条款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若双方因某项事宜产生歧义,经协商、调解解决不了的,双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上下门面房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房屋用途为商用,乙方可自主选择行业进行经营。

租赁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租期为_______年。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每年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当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乙方如遇特殊情况,可最多推迟20天,不属于乙方违约,如乙方再拖延交付租金,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年租金1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超两月,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合同失效终止。

第五条关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入住后,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好防水防盗的安全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2.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遇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到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六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经营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租赁期满及租赁期间。

1.在乙方租赁该房经营期间,乙方在付清甲方房租的基础上,可承包给第三方经营,也有权对经营权进行转让。合同终止,由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与第三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期内乙方具有该房屋转租权,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不得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影响四周邻里生活,如有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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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合同篇十七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按年结算。每年月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产权合同篇十八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住房及住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座落于 ,房屋总层数 层,乙方所购买的房屋为第2层南边套, 结构,甲方确认面积 m,布局三室两厅一厨两卫。

房屋室内为水泥地面,墙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室内门窗未安装,入户门已经安装防盗门。甲方出售该栋其它楼层房屋时使用的座落:

二、本合同签定时,该房屋尚未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日后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甲方必须在房地产初始登记之日起30天内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

三、房屋水电等设施由甲方负责开户。居住用水水开户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另收取乙方费用,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好住宅用水开户。

居住用电电开户费用参照邻里,由乙方支付,该笔费用原则上不超过 元。甲方承诺 年内为乙方办理好住宅用电开户。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将房款付给甲方。

具体时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交付 元,第二笔 元在 年 月 日以前付清,余款 元由乙方在供电部门住宅用电开户之后十日内交清。

五、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本合同或该房屋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事件)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房屋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赔偿乙方损失。

六、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且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七、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应支付按日计算的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需将已收的房款即时全额退还,另支付购房总价20%违约金作为乙方损失赔偿。

八、甲方承诺出售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及要求。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乙方损失或其它伤害,由甲方赔付。甲方将该房屋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交付乙方。

九、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的。其逾期部分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两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将已收房款即时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总价20%违约金作为甲方损失赔偿。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十二、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无产权合同篇十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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