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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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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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心得体会的写作要注重个人的真实感受和体验,避免空泛和笼统的陈述。在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值得反思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示。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一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二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反洗钱的能力,工行寻乌支行根据人行的安排,于2016年9月份,在人流量密集的中心城区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宣传过程中,我们热情为过往人群介绍反洗钱新规定、新特征、新形势,积极探索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对人民群众耐心讲解,突出体现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有效提高了反洗钱宣传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通过与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的沟通,我们将宣传地点选在了人流量相对密集的中心城区,以达到较大的宣传效果。其次,充分利用展台发放宣传资料,标注反洗钱的标语、横幅,展台上摆放着一摞摞反洗钱的宣传资料,向群众讲解宣传,并且现场准备了反洗钱案例简要说明,让前来观看的人们有更深的理解,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期间,工作人员满脸笑容,边发宣传资料边耐心地向前来咨询了解的人民群众解释沟通,通过询问、查看,让他们对反洗钱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大家的反洗钱。期间,共发放反洗钱宣传手册500余册、悬挂横幅2条、张贴标语5处,受教育群众达500余人次。

为全面推进我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根据人民银行寻乌县支行《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寻乌工行开展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了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学习了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三是通过对各类客户在我行开立帐户的审查,做到大额和可疑资金的及时报告,掌握一切可疑资金识别和分析的材料,将所学理论充分运用于工作实践中。于此同时,加强柜面宣传,在营业厅醒目位置摆放了反洗钱宣传折页,大堂经理以及柜员也会在工作间隙积极主动的向客户讲解如何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识别、避免反洗钱。本次“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取得了实效并获得了圆满成功。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三

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及《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培训工作,加强公司反洗钱体系建设,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结合我营业部实际制度本培训宣传计划。

一、培训宣传目标。

通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起到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为进一步优化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增强员工分析判断能力,切实掌握反洗钱实际操作和经验,使反洗钱操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培训宣传对象。

1、营业部全体工作人员。

2、营业部客户。

3、营业部居间人。

三、培训宣传内容。

1、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集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等。

2、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4、开展内部自查,加强内控管理。

四、培训宣传方式。

1、现场培训。

2、案例研讨。

3、考试。

4、一对一答疑。

五、培训安排。

2、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反洗钱培训。

3、全年组织一次反洗钱考试。

xxxx有限有公司xxxxx营业部2017年1月。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特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

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

课件。

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五

反洗钱管理办法是保障金融机构合法经营、防范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金融行业和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影响。作为一名从事金融业务的从业人员,我积极参与了贵行的反洗钱管理培训,并深刻感受到了反洗钱管理的重要性。本篇文章将结合自己的工作体验和思考,分享反洗钱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反洗钱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洗钱犯罪的风险。进一步来说,反洗钱管理不仅保障了金融机构的企业形象和声誉,更是对于提高公众对于金融行业的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责任,更是所有从业人员应该认真履行的义务。

在实际的工作中,反洗钱管理办法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我认真履行了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并建立了详尽的客户档案信息,以便在后续操作中能够及时核查。其次,我通过对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更好地识别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后,我与客户保持谨慎的沟通,以便及时发现并防范洗钱风险,最大程度地确保客户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反洗钱管理不仅是一项制度,更是一种执行的行为。金融从业人员应该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严格遵循反洗钱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通过行为的引领带动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反洗钱管理办法。只有全员参与,才能使反洗钱管理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反洗钱管理办法是金融行业保持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金融机构落实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金融从业人员应该始终牢记反洗钱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反洗钱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反洗钱管理的培训和实践。只有通过全员参与和行为引领,才能使反洗钱管理成为一种企业文化,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心和认可。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我行员工反洗钱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根据我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培训时间及对象:每年一次对全行所有临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和交流。如遇相关制度与法律的修订、增加,可以根据情况或我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一)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和基本状况;

(二)反洗钱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反洗钱的基本知识;

(四)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的要求和技巧;

(五)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六)内部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措施;

(七)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八)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和追诉标准;

(九)其它反洗钱的相关内容;

(十)结合经典案例讲述如何提高警惕、发现问题、做好反冼钱工作。

第四条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与现场讨论;

(二)聘请专业人员集中授课;

(三)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培训;

(四)学习人民银行或本行新的法规及制度。

第五条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性的反洗钱培训,新入行员工应进行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以持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按照总行和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大连市反洗钱义务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从业人员工作能力与工作职责相适应,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地区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义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反洗钱从业人员包括大连地区各义务机构的反洗钱管理人员、反洗钱合规人员、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其他反洗钱人员。

(一)大连地区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期货业法人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二)大连地区证券期货业营业部、支付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反洗钱工作负责人。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反洗钱合规人员指义务机构中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部署落实、组织协调、沟通联系等事宜的专职反洗钱人员。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专指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研判和报告的人员。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实行管理,具体工作由反洗钱处负责。

第二章反洗钱从业人员条件。

第七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从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参加过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或大连中支的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大连市反洗钱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九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反洗钱管理人员须从事金融行业工作3年以上;反洗钱合规人员和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须从事金融行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条反洗钱从业人员须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反洗钱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洗钱风险识别、防范和管理能力;反洗钱合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洗钱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反洗钱分析报告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二条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还应具备本行业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反洗钱业务培训管理、反洗钱岗位准入管理、反洗钱年检管理、反洗钱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各义务机构须在人民银行培训的基础上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自主培训,并于培训结束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要保证必要的培训内容、充分的覆盖面和良好的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各义务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反洗钱培训的强度、频率:

(一)对新聘用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二)每年对各类反洗钱从业人员至少开展两次反洗钱业务培训,确保其及时了解反洗钱监管政策、反洗钱内控要求、反洗钱新方法、反洗钱新技术、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信息。

(三)每年对洗钱风险较高岗位的从业人员至少开展四次反洗钱业务培训,确保其具备较强的反洗钱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实行反洗钱岗位准入管理,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须参加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或大连中支的岗位准入考试并取得资格证,无资格证者不得从事反洗钱工作。

第十七条参加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的义务机构应在考试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附成绩单上报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应于收到培训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的培训证书和照片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及时申领资格证。

第十八条各义务机构人员拟从事反洗钱工作,且需参加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岗位准入考试的,须由义务主体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报送考试申请并附《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报名表》(见附表1),经审核同意后参加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

第十九条反洗钱岗位准入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颁发资格证;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待岗培训后进行补考,补考通过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对各义务机构持有资格证的反洗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年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金州新区中支、各支行负责大连各义务主体机构在其辖区分支机构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年检工作,大连中支负责其余义务机构的年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每年通过会议、培训或考试等形式进行年检,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反洗钱工作,年检不合格者待岗培训后进行补检,补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反洗钱从业资格,不得从事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及牵头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新设或变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并附任职文件和《大连市反洗钱从业人员登记表》(见附表2)向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报备。

第二十三条各义务主体机构须于每年7月初、12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反洗钱从业人员情况表》(见附表3,附《填表说明》)。

第二十四条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做出处理结论的,不得成为反洗钱从业人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各义务主体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行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应考核办法扣减分数。未按要求整改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视情况采取多种分类监管措施强化监管。

第二十六条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如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须将相关人员调离反洗钱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反洗钱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义务机构”指大连地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指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大连地区最高层级的管辖或牵头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身。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九

反洗钱,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名字。对于我来说,天天都在与它打交道:大额存取款、客户风险等级评定、高风险客户识别与跟踪……这些都是每天必须做的工作。它有效的保护了金融体系的安全,维护了金融机构的信誉,稳定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原来,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虽然以前没有接触过,但是要知道,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反洗钱就在我们身边,切不可掉以轻心。

从此,我就特别关注有关反洗钱的案例,不看不知道,一看真是吓一跳。犯罪分子大多是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而手段又是那么的复杂、那么的专业。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即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了解客户真实的身份、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二是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即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异常迹象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或者是大额交易,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前者是我们反洗钱的基础工作,是后者的重要前提;后者则是我们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控洗钱风险的关键环节。

反洗钱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随着反洗钱体系的完善,相信我们会做得更好!反洗钱,我们在行动!

根据国际惯例: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洗钱形式: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11、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

12、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13、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14、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洗钱活动害人害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控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客户是指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受以上人员合法授权委托办理保险相关事宜的代办人。

第三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洗钱风险等级确定。

第四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风险等级设置。

第五条。

文档-------。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的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单位客户)。

第六条。

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类:高风险客户、风险客户和常规客户三个等级。

第三章。

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自然人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一)高风险客户。

客户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3、客户是外国政要。

5、客户为国家党政机关省部级及以上职位干部。

(二)风险客户。

--------------------------精品。

文档-------。

客户不符合自然人高风险分类标准,但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国籍是非中国国籍;

4、客户为国家党政机关厅局级及以上职位干部。

(三)常规客户。

客户不符合以上二类风险客户划分标准的,则评定为常规客户。

第八条。

单位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一)高风险客户。

客户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3、客户属外商独资企业,且在离岸中心设有银行账户。

文档-------。

(二)风险客户。

客户不符合单位客户高风险分类标准,但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属外商独资企业;

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2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三)常规客户。

客户不符合以上二类风险客户划分标准的,则评定为常规客户。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每年初对客户风险等级做一次评定,并将高风险客户名单以签章齐全的纸质形式和电子表格发送到分公司内控部。此项工作实行零报告制。

第十条。

应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高低,定期审核,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持续关注客户的经营交易行为,并根据评级依据信息的变化,适时更新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名单进行定期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财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精品。

文档-------。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七)审议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八)负责部署本行的反洗钱考核、奖励;

(九)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

(十)负责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会议流程一般为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听取并审议本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改进措施。

第九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xxxx部,办公室主任由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我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直销银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五)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六)组织反洗钱的培训宣传工作;

(七)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并及时通报;

(八)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

(九)负责报告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应根据业务量情况,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与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联络、协调和处理;

(二)及时传达上级监管部门及本行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六)负责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一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注册时,应严格按照直销银行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以及验证客户在我行直销银行绑定的银行卡是否归属同一人,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变更业务和提现业务,按有关反洗钱规定需要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和特殊动作照片(视频认证等),确保时客户本人亲自操作。

第十三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的各电子渠道进行其他相关业务时,应采取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码,静态验证码等交叉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反洗钱人员应对直销银行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大额或行为进行甄别、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五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客户为单位生成,含有客户不同渠道发生的若干笔交易信息。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直销银行大额交易报告信息的采集、报告工作以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反洗钱监控系统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分别生成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直销银行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二)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按照客户为单位生成大额交易报告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且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

(二)反洗钱人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甄别。

(三)初步可疑交易甄别工作应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直销银行应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好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时间,交易类型,金额,产品,账号等交易明细信息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验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直销银行系统设臵上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缺失、损毁及泄漏。

第二十二条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一)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应按照《银行电子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直销银行交易记录为电子交易数据,应自交易发生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调查、检查提出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内控合规部门为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助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直销银行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提供相关直销银行数据或资料,应经内控合规部门审定并由其提交给有权机关。

第二十五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工作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第二十六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运行日常检查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洗钱是一种既违法又危险的行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被其波及。在大多数国家,洗钱已经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和打击,但是,仍有许多人尝试进行这种非法行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在工作中接触到了不少涉及洗钱的案件,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洗钱的类型与手法

洗钱手法多种多样,但是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物理转移,即通过各种手段把黑钱集中到某个地方,再以正规的方式将其使用或投资。比如,将黑钱存入海外银行账户,再以投资理财等形式将其转移出来。第二种手法是跨境转移,即将黑钱通过虚假或合法的手段转移到国外,再以借贷、投资等手段使用。第三种是虚开发票,即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发票等手段,将黑钱洗白。这些手法需要精心策划、配合和实施,有些手法还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合作,难度较大。

第三段:洗钱的危险性

洗钱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洗钱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一旦被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甚至可能入狱。第二,洗钱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网络犯罪等,一旦被卷入这些犯罪行为,危险系数就会倍增。第三,洗钱行为可能给个人、企业甚至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不良影响,如金融系统的崩溃、社会财产的流失、经济失衡、社会动荡等。

第四段:如何有效打击洗钱

要想有效打击洗钱,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洗钱的类型、手法和规律,提高警惕性和鉴别能力。其次,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大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形成对洗钱者的威慑。同时,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评估,防范洗钱等非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另外,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构建起全球打击洗钱的合力。

第五段:结语

总之,洗钱是一种非法犯罪行为,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都产生巨大的危害。要想有效打击洗钱,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资源和人力,并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同时,大众也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参与或接受涉嫌洗钱的交易或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和谐、稳定和繁荣。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一式2份,1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1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二)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

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附件4),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件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1份交被查单位,1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6)。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2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件7)。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应载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附件8)一式2份,1份由检查组留存,另1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如需延期,应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3天前告知被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拟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审核。

主查人应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附件9)。检查组组长应在《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每1页签字。此项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在每1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实。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0),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五)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检查单位应当直接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11),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根据县(市)支行报送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附件1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检查单位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使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市分行要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行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和对支行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资产风险部。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本行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行营业机构要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我行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我行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帐户。

我行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三、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额度和标准,对发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级行报告。会计部门负责对公业务的大额和可疑报告工作,个金业务部门负责个人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四、严格按期限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帐户资料的保存期限是,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是,自交易记帐之日起至少5年。所谓的交易记录,包括帐户持有人,通过该帐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信息。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保密原则。

我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六、建立学习和例会制度。

市分行及支行反洗钱办公室要每季组织一次有关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培训,学习反洗钱操作程序及操作规程,可疑资金的识别、分析和遇情处理以及反洗钱法律知识等,每季要召开一次反洗钱工作例会,分析和解决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和日常的反洗钱知识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每次学习和例会都要作好记录,以备日后查考。

七、建立自查制度。

各级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要充分承担起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能,支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每季对本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支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支行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市分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每年对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和督促支行做好反洗钱工作。

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市分行及辖属各行处均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各支行(部、分理处)要将本行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市分行备案。

九、处罚规定。

凡违反我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前八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市分行均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行和责任人警告或处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行长(经理)的任职资格。处罚实行并罚制,即某行由于工作不力已受到人民银行处罚,我行仍要按内部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所有处罚全部由受罚行自行承担。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吉林**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吉林**(以下简称“本行”)的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丰富本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本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行实物贵金属是指由本行自主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冠以本行品牌、赋予一定含义,由本行委托指定的贵金属加工厂家加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产品。

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实物贵金属,办理实物交割。、代保管等相关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

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总行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信息技术部、安全保卫部、运营服务部、电子银行部、个人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分支机构。各单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业务发展。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与审核。

(二)个人业务部。

1.负责全行个人客户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

2.负责选择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合作方并商洽业务合作协议。

3.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

11.配合办公室做好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12.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系统操作员角色分配和操作。

权限管理。

(三)计划财务部。

1、负责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核算账户的设臵。

2、负责协调磐石地区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相关纳税事宜。

3、负责对磐石地区的增值税发票使用实施管理。

(四)会计结算部。

1、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与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重要单证、业务凭证的管理。

(五)运营服务部。

1、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行内资金清算。

2、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寄库管理工作。

3、负责辖内实物贵金属的出入库、领用、上缴及尾箱等业务。

4、负责按照总行个人业务部划款指令,实施实物贵金属货款划付工作。

(六)信息技术部。

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系统开发、升级与技术维护。

(七)安全保卫部。

负责监督、检查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八)电子银行部。

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的交易部署、业务管理和营销推动。

(九)各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须上报总行备案。

(二)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具备存储实。

物贵金属产品的金库。

(五)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章:经营计划、退换货和货款支付。

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数量统计分为出售数量和回购数量,以克为统计单位。出售数量是分支机构对客户出售实物贵金属所产生,以负数表示;回购数量是分支机构对客户买入实物贵金属所产生,以正数表示。

额的,应及时上报总行。

第五章:库存与调拨。

(一)各分支机构按业务合作方、品种、规格分别设臵总分账户。

(四)调拨须严格遵守吉林**运钞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会计出纳业务指导。

贵金属出售。

(二)回购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原则上不得再对外销售,与业务合作方约定可以销售的除外。

险、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

各分支机构须建立贵金属买卖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和营销激励措施,对开展贵金属买卖业务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办理贵金属买卖业务过程中违法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比照《吉林**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经办机构给予暂停贵金属买卖业务,直至取消业务开办资格的处罚。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

第五条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反洗钱检查内容。

(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建设。

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

(2)组织建设。

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本条线人员开展了反洗钱培训,是否能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是否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本反洗钱宣传工作,是否按时报送本部门所负责的反洗钱调研报告等。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协助报送重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要求协助反洗钱协查工作。

(4)日常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是否制定反洗钱检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予以整改。

(二)对各经营机构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组织运作情况(1)组织建设。

是否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配备反洗钱专管员,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管员变动是否及时报备。

(2)协调联动。

是否建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有效联动。

(3)工作处理。

反洗钱各项日常工作管理、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及纸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季报、年报,是否按照要求将反洗钱培训、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进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4)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涉及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培训宣传情况。

是否制订反洗钱培训计划,是否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是否涵盖管理人员、反洗钱专管员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会计与营销等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对外营业机构人员等。是否制定反洗钱宣传计划,是否落实反洗钱各项日常宣传及专题宣传工作。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重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时、按质完成我行下达的反洗钱协查工作,提供的协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是否制定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反洗钱检查监督是否涵盖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机构及对外营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第七条营业网点反洗钱自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每月进行一次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

(三)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

(四)是否按规定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五)是否按时提供相关的协查、核查资料。

营业网点在组织自查工作时,应当对之前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登记(见附件4)。

第八条督导检查内容(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对开立人民币、外币对公账户的客户身份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开户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三)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服务时,是否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进行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予以更新。

(四)对客户是否了解,包括对客户的基本背景、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资信状况等的了解,是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五)是否按规定正确识别本外币可疑交易,对符合报告标准的本外币可疑交易是否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进行报送,有无迟报、漏报现象。

(六)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是否重新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七)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检查频率。

第九条反洗钱自查由对外营业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每月1次;运营管理部对辖属机构反洗钱检查每季1次。

第十条各单位未纳入督导检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反洗钱督导检查由我行运营管理部结合督导工作定期开展。

第十二条我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我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1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第五章检查方法。

第十三条反洗钱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二)抽查测试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情况;

(三)查阅相关账户分户账及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或其他登记资料;

(四)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抽取相关营业机构账户电子交易信息。

(五)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会议记录资料;

2、反洗钱自查及检查情况记录;

3、反洗钱工作计划、总结和检查通报等资料;

4、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薄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

5、部分账户开销户情况记录及部分交易凭证、部分交易留存资料;

6、反洗钱培训、宣传资料;

7、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第六章专项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反洗钱专项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通报、检查处理和总结归档5个步骤。

(一)检查准备。

1、由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组分工、检查依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2、组成检查小组,召集检查人员学习讨论《检查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检查实施。

1、召开现场检查碰头会。由检查组召集被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反洗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位人员及检查人员,就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向与会人员进行宣布,提出检查要求,听取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调阅相关资料。由检查组填制一式两份《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附件2)递交被检查单位,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3、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认真填写《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附件3),检查底稿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经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可以当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作为其日后整改的依据。

4、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汇总,进行综合评定。反洗钱检查评定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并按《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附件1)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分,并列明扣分事项,计算出总分后,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名认定。

(三)检查通报。

检查组收集检查的相关资料,对检查认定的事实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形成检查报告,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发出检查通报,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检查通报应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内容、对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或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四)检查处理。

1、检查组根据认定的问题和检查事实,认为可以由被检查单位自行整改纠正的,要在检查通报中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做出整改;对认为应该予以处罚的,由检查组根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被检查单位自接到检查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3、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通报》和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整理、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完善有关制度,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同时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五)总结归档。

1、检查情况总结。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要对全行的反洗钱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作为完善下一步或下一反洗钱工作重点的依据。

2、检查资料归档保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须建立反洗钱检查资料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至少5年。反洗钱检查档案资料要作为对各单位反洗钱评价考核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我行部门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

2.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3.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

4.反洗钱自查工作登记表。

反洗钱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目标树立反洗钱持续风控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逐步实现反洗钱风险控制与与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融合,构建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公司其他风险控制具有同等重要性,反洗钱风险控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下,依法采取预防、识别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构建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满足公司发展中内部风险持续控制的要求。

(二)合规风控部、理财中心、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及其他必要部门部门总经理为小组成员,是反洗钱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层。合规风控部为工作牵头部门。

(三)公司反洗钱一线部门(主要为理财中心、合规风控部)设立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岗、反洗钱合规管理岗,具体落实反洗钱各项风险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义务特点,制订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操作流程、控制措施等内控制度。

(二)依法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定期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三)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全年的计划和总结;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反洗钱临时工作及重点工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增强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

(五)安排部署反洗钱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反洗钱氛围,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六)其他反洗钱监管政策要求的工作。

第六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由牵头部门组织发起,小组组长主持或副组长代理主持,过半数以上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合规风控部。

1、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工作安排。

2、组织发起反洗钱领导小组日常会议,保管会议记录。

3、负责与人民银行监管人员的沟通,传达、落实反洗钱工作最新政策及精神,完成监管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

4、负责公司反洗钱合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反洗钱各项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各项风控措施有效,每年按照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和监管部门具体操作要求,完成当年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和整改工作。

5、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6、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落实反洗钱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7、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

8、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二)理财中心。

1、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规定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划分。

3、分析客户交易行为,识别可疑交易,报送可疑交易数据。

4、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

5、负责柜台反洗钱宣传材料,的日常维护。

7、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

1、认真履行可疑交易识别义务,按规定保管交易记录。

2、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

3、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四)信息技术部。

1、提供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技术支持。

2、提供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技术支持。

3、提供其他反洗钱工作需要的技术支持。第八条公司按照《北京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管理指引(试行)》规定,设立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合规管理、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反洗钱岗位,选拔符合条件的员工担任,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一)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

1、主持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工作。

2、督促指导业务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3、组织实施反洗钱培训计划。

4、组织落实反洗钱宣传活动。

5、督促指导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工作。

6、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7、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1、负责与人民银行北京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联系、沟通反洗钱工作相关事宜。

2、协助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

3、协助开展反洗钱培训。

4、协助开展反洗钱宣传。

5、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

6、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7、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三)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岗:

1、可疑交易识别及报送工作。

2、配合本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3、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宣传。

5、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6、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九条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公司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参与反洗钱管理中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支持,履行反洗钱义务,保障反洗钱风控措施有效执行。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等级划分和记录保存。

第十条公司对办理业务的客户建立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并保留客户识别资料、评估记录和交易记录。公司根据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十二条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三条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现场理财经理按照公司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业务,要求客户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理财经理应根据客户填写资料完成对客户的身份识别。

第十六条理财经理按照公司制定的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保留评估记录。对风险等级符合可疑交易报送标准的要及时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按相应程序交事后监督岗位审核,并归公司档案室统一保存。全部资料自业务办理之日起保管1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章可疑交易报送。

第十九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可疑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现场理财经理在为对客户身份识别、等级划分后,对符合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报告,由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对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重大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

第五章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协助人民银行等机关依法开展的反洗钱调查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制定《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规范反洗钱岗位行为。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照细则内容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五条开展《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中未包含的反洗钱工作,应及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补充工作细则,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据可依。

第六章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公司反洗钱实行双重监督体制。

第二十七条反洗钱牵头部门作为内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审计部每年至少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两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直接上报董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报告落实责任,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末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全年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该员工全年考核成绩中。

第二十九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进行公开表扬或优先考虑评优:

(一)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并有突出贡献。

(二)向公司提出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反洗钱工作方法。

(三)对公司反洗钱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其他对公司反洗钱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第三十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采取公开批评等惩罚措施:

(一)未能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积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反洗钱宣传。

(四)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反洗钱知识培训。

(五)其他妨碍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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