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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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消毒工作汇报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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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与学习一种新的技能或知识,需要一段时间的摸索和总结。写总结时,我们应该保持思考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局限在表面的现象和问题,而是要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内在关系。下面是一些智者们的名言警句,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新的思考方向。

消毒工作汇报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烧伤科等有关科室和实验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医院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运送传染病人的车辆、工具和污染物品等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医源性感染,导致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医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做好对医院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

第十二条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疫源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三条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等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组织消毒。

第四章预防性消毒。

第十四条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物品和场所,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九条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车辆必须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第五章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二十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根据其用途,应当达到灭菌或消毒,并取得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获得“卫生许可证”。卫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方可出厂、销售。凡从事此类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清洁、对人体无毒无害。凡经消毒灭菌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产品,要严格防止再污染。包装上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厂名、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经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部门,应当按照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和规定,保存、运输。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批号、消毒标签及无有效期限或过期产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消毒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消毒工作。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消毒卫生监督任务。

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并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证件。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可以在本系统内设立和聘任从事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卫生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消毒措施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查阅、索取、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卫生监督员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五)及时提出消毒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必须按《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生产营业执照,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输液(血)器、注射器的研制、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产品由卫生防疫机构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消毒实验室,进行消毒监测合格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审评委员会,负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审评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全国认定消毒鉴定实验室,负责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从事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三十条经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产品使用超出审批限定范围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进。

对限期改进后的产品,仍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发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审批和监测及疫情消毒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用语含义如下:

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达到无害化。

灭菌:是指用化学、物理方法达到杀灭一切微生物。

卫生用品:是指需要消毒的卫生用品,包括:棉签、口罩、避孕工具、妇女卫生纸、妇女卫生巾、妇女卫生栓(杯)、消毒纸巾、隐形眼镜保存液和直接用于病人的漱口杯、一次性卫生餐具等。

医疗用品:是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诊断、治疗用的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血)器、手术巾、手术衣、帽、口罩、一次性口腔镜、一次性手套、指套及其它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等。

消毒药剂:是指用于消毒、灭菌或洗涤消毒的制剂。

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灭菌的各种器械或装置。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87)卫防字第49号文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和卫生部(85)卫防字第58号文颁发的《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毒工作汇报篇二

为了更好地完成除四害工作任务,我校成立了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除四害工作制度。我校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安排扎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各项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层层把关,确保了今年除四害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完成。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单位除四害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及教师家属区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

为提高人们的除四害意识,我们加大对除四害专兼职人员的工作培训,使其掌握除四害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同时通过健康教育手册、宣传栏、宣传单等方式大力宣传“四害”的生态习性,危害及防治方法,从而能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除四害的重要性,使除四害工作形成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灭鼠工作。根据县爱卫办的统一部署,我校组织开展了春、夏、秋季灭鼠活动。采取在单位室内外、绿化带及地面投放鼠药,下水道吊挂灭鼠蜡块鼠药,完善防鼠设施等综合防制措施,有效控制了单位内外环境的鼠密度。购老鼠药100包。

灭蚊、灭蝇工作。从5月至10月底,特别是今年的夏季、秋季的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聘请专业的消杀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对单位地面、绿化带、楼道等定期喷洒灭蚊、蝇杀虫剂,增加灭蝇灯和增设垃圾桶。暑期聘请保洁员24小时保洁,同时搞好校园的环境卫生,疏通下水道,清洁男女厕所,清理卫生死角、清沟、清淤、清运垃圾,改造通透式垃圾池,建设防蝇设施,较好地控制了蚊、蝇密度。

灭蟑工作。在综合药物杀灭工作中,采取了统一投药的方法。共投放灭蟑烟雾剂15只,灭蟑饵剂100包。

经过一年的除四害工作,我们所取得的主要经验有:坚持全单位动员,人人参与的方针,在灭鼠、灭蟑工作中坚持以治理环境卫生与化学药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在灭蚊、灭蝇工作中以治理孽生地为主的防治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除四害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杀难以长久持续。今后要加大除四害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认识,使除四害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

消毒工作汇报篇三

面对当前仍然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防控工作刻不容缓。中池镇各网格长、网格员纷纷化身为疫情防控“多面手”,奔赴一线、主动作为,以更严密、更扎实、更贴合的举措织密疫情防控“安全网”。

精准摸排,严防输入。入户走访群众家中,开展“地毯式”摸排,深入排查来石返石人员,掌握详细情况,并逐户做好返乡政策宣传,落细落实返乡人员管理,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严防疫情输入,确保底子清、情况明。

宣传劝导,禁止聚集。通过上街进行巡查走访、上门入户发放资料,全方位科普防疫知识,增强群众防护意识。对辖区内有群众聚集性活动及时进行劝离,并劝导村民不组织、不参与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共同守护公共安全防线。

安全防护,佩戴口罩。耐心劝导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随身携带口罩,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对不正确佩戴口罩现象进行现场纠正,对未戴口罩群众免费发放口罩,引导群众养成文明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双管齐下,稳定发展。现场查看旅游景区、施工现场、公共场所等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生产生活,严格防控、细化措施,督促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发展“两手抓、两不误”。

消毒工作汇报篇四

报告,中文字[释义]动态综合材料向上级报告,也指综合材料向群众报告。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xx街道xx社区立即召集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xx社区辖区面积约xx平方公里,常驻人口xx人,针对辖区情况社区书记立即召开全体工作人员紧急会议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成立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司其职,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xx社区充分调动社区力量,充分发挥志愿者力量,启用宣传机动车车辆xx辆,召集志愿者xx余人,宣传单xx张,宣传条幅xx条。以网格为单位,在网格长的带领下进行入户宣传,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网格内不漏户、户不漏人,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张贴《致居民的一封信》,消除居民恐惧心理,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做到不传谣不信谣,充分发挥社区联防联控作用,建立群众信心;向居民分发口罩,对辖区内超市、药房等经营场所进行重点宣传,要求大家做好防护工作。限制人员聚集、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公共浴池、网吧等公共场所。

为切实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扩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人员地毯式摸排,如有xx返乡人员、返乡车辆进行重点摸排,发现疫情,及时上报。积极协助市疾控中心重点查找疑似人员。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

xx社区在辖区内设置x个疫情监控点,分布在各社区网格内的小区,在小区出入处设置了防控点,按照“六个一”要求:一个固定喇叭,一条宣传条幅,一个外来人员告知牌,一个外来人员登记表,两名网格员(在监控点设有体温计,酒精、84消毒液口罩,对经过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人员登记)。

该社区组织人员对对辖区内垃圾池、下水道、小区内等存在卫生隐患的公共区域进行每天两次以上的全面清洁和消毒。力争做到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全力做好辖区内的消毒和清洁工作,保障公共区域的干净卫生,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当前,针对我校肺结核散发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剑阁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关于我校开展校园防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要求学校立即行动起来,开展了校园针对性消毒消杀工作,现总结如下:。

我校高度重视,立即于2021年4月7日起将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通知执行下去。学校按照上级要求,立即把消毒工作压实给学校体卫艺处吴建军副主任负责,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消毒队,细致进行了安排,把开展防结核消毒消杀工作和夏季灭蚊蝇压高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1.学校严格按照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要求,并根据《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和《消毒剂使用指南》以及县疾控中心出具的卫生技术指导意见书,把针对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落实到实处。

2.各学校在做好日常预防性消毒的基础上,为加大针对性消毒力度,确保效果,于4月7日晚上开始就对教室、宿舍、餐厅、环境等按要求进行了消毒,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每天针对性消毒工作,要求使用过氧乙酸浓度2000mg/l或84消毒液浓度1000mg/l进行地面和物品表面以及厕所和垃圾房消杀,使用5000mg/l浓度的过氧乙酸进行相关教室和寝室的空气消毒,于6月20日对毕业班教室和寝室进行终末消毒后还原成日常预防性消毒,确保校园公共场所不留死角。而且每次都做好详细的消杀记录。

3.各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做好全体师生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了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结合疫情防控安排及阿克苏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需要,我社区根据辖区实际人口情况,近两日内对辖区市场、商铺、企事业单位进行地毯式环境卫生消杀,现将具体情况小结如下:

此次爱国卫生运动及消杀工作开展之前,我社区召开各物业经理、企事业单位负责开展消杀工作动员会,同时通过制定发放消杀登记台账,要求辖区各行业单位对辖区场所责任到人,每次消杀后登记在册,签上责任人姓名,严格落实责任。

我社区根据辖区14352名人员实际情况,严格按照1:1000比例配备消杀员,目前成立3组消杀小分队,结合14名小区负责干部、4名“访惠聚”下沉干部、2名社区警务“三位一体”共发动消杀队员累计68名。

此次消杀共配备消杀工具如下:喷雾器18台、大型消毒喷雾机2台、防护服45套、酒精25升、消毒液50升。

我社区共有14个小区、498家商铺、47所企事业单元、1所公园、2间公厕,针对以上场所,已严格按照每处每天消杀3次的原则进行严格消杀,消杀次数累计达到2200余次。

通过此次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不仅美化了辖区环境,整治了卫生死角,更获得了居民群众的一致支持和好评。

消毒工作汇报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案例分析:

9月的一天,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与朋友在济南一家饭店吃饭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收取了3元餐具消毒费。

为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讨一个公道,李强将这家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返还其收取的3元餐具消毒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餐饮服务,不仅包括就餐的食品,还包括就餐的环境,如就餐用具、店堂布置、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等,这些都构成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餐饮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责的清洁餐具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而已。由于这部分清洗餐具的费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再向顾客收取,是不恰当的。

今年2月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餐馆向李强返还餐具消毒使用费3元,予以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厦门:法院判决饭店返还收取的7元钱。

今年4月,厦门本土公益诉讼人林雷,一举状告5家餐饮企业,缘由是收取特殊消毒餐具一元钱不合理。厦门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餐饮业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等,是法定义务,不得另行收费,判决饭店返回收取的7元钱。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餐馆向消费者加收餐具消毒费的做法是一种转移义务的侵权行为。这种做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毒工作汇报篇六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加强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凡属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销售均需按本程序申请,获得卫生许可证。

一、范围。

1、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包括:

(2)已获得批准文号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需要改变成分,剂型或型号;。

(3)国内新研制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

(4)进口国外生产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产品。

2、需要消毒灭菌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二、申报。

凡研制或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或“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要求提供必备的技术资料。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凡需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一个月内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产品质量和生产单位的生产卫生条件等)后报卫生部审批。

凡在国内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由生产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卫生许可申请表”(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设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凡在国内经营或引进生产国外进口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报资料项目。

1、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为原件)。

2、技术资料打印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分别按以下程序装订成册。内容包括:(1)研制报告;(2)杀灭微生物试验报告;(3)有效成分含量;(4)稳定性报告(对不能作化学测定的药剂可作杀菌作用稳定性试验);(5)毒理试验报告;(6)腐蚀性试验;(7)现场使用报告;(8)用户使用意见。

3、必要时提供样品(大型消毒器械可用结构图纸和照片代替);。

4、产品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5、产品质量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审批。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审评,全面审查技术资料,必要时可到卫生部认定实验室复测,或由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然后提出审评意见,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由审批单位签发批准文号和发给“卫生许可证”。

部级“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格式为(年号)卫消准字(省号一序号),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卫生许可证”设正本与副本,正本由申报单位持有,不得转让或组织生产。正本复印件加副本原件可作为技术转让,由生产部门组织生产。副本复印件一律无效,凡需再次转让技术,可由申报单位凭正本原件,并提供生产单位生产条件(包括:技术水平、设备等)重新提出申请副本。

省级“卫生许可证”可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设制,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应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上报卫生部备案。

卫生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负责消毒药械杀灭微生物试验和毒理试验的技术鉴定等项工作。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卫生许可的同时,按国内有关规定交纳审评费。

2、杀灭微生物试验,毒理试验等均应按卫生部1991年12月编印的《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提供试验报告(必须有检验和审核人员签字,注明本人专业和职称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凡产品名称或说明书中注明对肝炎或艾滋病病毒有消毒作用者,必须提供有关实验资料。

3、凡申报可用于食品器具、设备消毒、皮肤消毒的药剂应有相应试验资料,获准后,将在“卫生许可证”批文上注明可用于食品器具设备消毒或皮肤消毒。

4、已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在广告宣传时,不得超越批准的使用范围或更改使用说明书和配方,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管理。

5、本“卫生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两个月,产品申报单位必须向发给“卫生许可证”的部门报告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自检和卫生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检验报告,以办理续证手续。

六、本审批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消毒工作汇报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毒工作汇报篇八

县卫生局领导:

为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管理,控制医疗感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中央卫生部于1992年8月31日颁布了《消毒管理办法》。我县在全县县、乡、村全面贯彻实施本法,并逐步开展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是从。6年来,在县卫生局的重视和支持下,通过广泛宣传贯彻《消毒管理办法》,使全县的消毒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科学管理程序操作,并探索一些管理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近几年的贯彻实施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一)规范了全县的消毒行为。通过贯彻实施《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的培训,规范了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等的消毒管理技术,各单位领导的认识得到了提高,成立了以业务领导为主的控制感染委员会,专抓本单位的消毒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了消毒管理制度。各单位或个体医疗网点都相应地建立了消毒隔离制度,高压蒸气灭菌自测、消毒液配制与更换、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与销毁、安全注射等相关制度。

(三)增添了一定的消毒设施。自1994年以来县卫生局、县卫生防疫站连续二次为乡村卫生室、个体医疗点配备高压蒸气灭菌锅80多台,各医疗保健网点自购消毒贮槽、无菌杯(缸)200多个,消毒合(盘)120多个;配备有10种以上常用的消毒药剂等。

(四)清理整顿了经营使用消毒药械秩序,规范了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每年对全县4家经营消毒产品企业和医疗卫生保健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20多个单位的监督检查,已经使该市场得到基本规范。目前,全县对经营购进的消毒药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产品,都获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许可证”等三证,无三证的产品已杜绝进购。县、乡、村医疗保健机构初步推广使用了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血)器及其它一次性医疗器具,确保了注射安全。

(五)加强消毒监督监测,对控制医疗感染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消毒的监督监测,使医疗感染逐年得到降低。如我县某保健机构前几年经常性发生手术后感染事件,引起医疗纠纷,我站经对其各个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手术室、产房的空气细菌总数分别超过国家标准的30、130多倍,手术敷料含有厌氧菌等是造成手术感染的因素之一。针对监测结果,对该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后就没有发现有术后感染现象。据全县25个县、乡医疗保健单位报告,全县近二年没有发生大型医疗感染事故。

二、实施主要措施。

(一)制定结合本县的相关管理政策。《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与《实施细则》第三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因此,县卫生局结合房县地处边远山区的实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下发了相适应的管理文件。如下发的房卫字18号,县卫生局关于印发《房县“消毒合格证”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下发的房卫字6号,县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20xx年下发的房卫字11号,县卫生局关于《做好20xx年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重要文件对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的消毒管理,提高消毒质量,规范消毒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感染,推进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程序起了决定作用。同时,规定了消毒监测与收取监测费的标准,颁发《消毒合格证》的条件及有关政策。我县在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消毒合格证》制度来规范全县的消毒管理工作,受到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表扬。

(二)监督监测力度与监测项目。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特别是省、市消杀工作计划要求,自起县卫生防疫站要对县直医疗保健机构、托幼机构、生产经营与使用消毒产品(含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被监督单位,每年开展监督监测2次以上;乡镇、村级开展监督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抽样项目6个(使用中的消毒液、物体表面、压力蒸气灭菌、紫外线强度、乙肝表面抗原污染、空气);送化验室检测细菌总数、致病菌(如大肠菌群、金葡菌、溶血型链球菌、绿脓杆菌、乙肝表面抗原、霉菌、厌氧菌、余氯)等10个项目,要求县级抽样与检测不少于5个项目。

在这几年实际开展的消毒监督监测工作中,考虑到全县经济条件差,还处于贫困等因素,每年对县、乡、村三级的消毒监测只开展一次,检测项目根据抽样项目而定。但部分现场检查不符合消毒要求的`,抽样经检测相关指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体,其监督次数达二次或以上。

(三)消毒监督监测程序。

消毒监督监测对象为县卫生局认可并颁发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证》,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等。

每次监督监测都是2名以上的监督人员,每到一个监督单位或个人,首先是出示证件,讲明来意,争取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的配合,并有一名负责人陪同。在监督监测工作中,第一步是现场检查是否达到消毒条件,写出现场监督笔录,提出相关要求,然后对各操作环节的消毒效果进行抽样送检。其现场监督笔录、监测采样记录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备查。监督人员在每个单位监督结束后,将抽查样品及时送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室化验,化验按送检要求的项目进行程序化验检测,三天内发出检验报告。根据检验结果,主管监督人员写合格与不合格及改进意见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及时返回被监督单位或个人。

如果现场监督检查条件符合消毒管理要求,抽样经检测合格,发放《消毒合格证》。现场检查条件达不到消毒工作要求,抽样监测不合格者暂停发放《消毒合格证》,待整改合格或再次抽样监测合格才发《消毒合格证》。

对消毒监测严重不合格,或拒绝监督监测,或造成医疗感染事件的,提出限期整顿或罚款处罚。

其处罚依据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第四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它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凝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

我站在20xx年至20xx年基本上没有给罚款处罚,只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

(四)严格收费标准。

消毒监测收费:其标准是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鄂价字256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消毒监测根据抽取样品和监测项目不同,抽取一份样品收取监测费80—400元,而我们一律是抽取一份样品,不管监测哪个项目统一按低标准收取监测费88元(含采样费8元);新开业的颁发《消毒合格证》30元,验证20元;20xx年至20根据县物价局批复的《关于明确卫生监督收费标准》,收取了50—100元的现场卫生审查费。20xx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已取消了消毒监测现场卫生审查费。消毒监测收费在实际工作大部份没按88元标准收取,一般采取低标准收取,有的甚至只收了20—40元。而且收费都出示了全额县财政局预算外管理票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有极个别消毒监督人员,在监督监测中缺乏工作方法或不能依法行事,擅自降低收费标准,使各点收费不一致,导致被监督对象有意见。

(二)因我县村级医疗点分布在边远山区较多,交通不便,路程较远,少部分村级医疗点的抽样与送样间距超过时限,有时因气温过高,培养液时间过长等因素,导致样品检验不合格。

(三)只注重监测,不重视监督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四)部分单位领导或个人对消毒监督监测工作认识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使之配合不力等。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20xx年我们必须要克服以前的工作不足,对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认识,必须在以后的工作进行彻底改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对县、乡、村医疗人员消毒规范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的消毒行为,使全县的消毒工作逐步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科学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工作的领导,层层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充实专业队伍,使全县的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抓到一个新的水平。站将其监督监测工作质量列入站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奖惩。

(三)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测质量,坚决改变以往只注重抽样监测而轻视现场卫生监督的局面。其做法是从20xx年起已成立2个消毒监督监测组,将20个乡镇分二片包干进行监督,其监督力度要达二次以上,监督覆盖面要达到98%。远离县城的乡、村消毒监测样品采取冷冻保藏,快速送检以提高监测样品合格率。

(四)加强监督人员的素质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克服过去在消毒监督监测工作的随意性。

(五)严格物价政策,按标准收费,杜绝随意性收费,无票证收费,白条收费。

房县卫生防疫站。

20xx年6月1日。

消毒工作汇报篇九

当前,针对我校肺结核散发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依然严峻,根据xx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关于我校开展校园防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要求学校立即行动起来,开展了校园针对性消毒消杀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我校高度重视,立即于xx年4月7日起将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通知执行下去。学校按照上级要求,立即把消毒工作压实给学校体卫艺处吴建军副主任负责,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消毒队,细致进行了安排,把开展防结核消毒消杀工作和夏季灭蚊蝇压高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抓好落实。

1.学校严格按照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要求,并根据《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和《消毒剂使用指南》以及县疾控中心出具的卫生技术指导意见书,把针对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落实到实处。

2.各学校在做好日常预防性消毒的基础上,为加大针对性消毒力度,确保效果,于4月7日晚上开始就对教室、宿舍、餐厅、环境等按要求进行了消毒,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每天针对性消毒工作,要求使用过氧乙酸浓度2000mg/l或84消毒液浓度1000mg/l进行地面和物品表面以及厕所和垃圾房消杀,使用5000mg/l浓度的过氧乙酸进行相关教室和寝室的空气消毒,于6月20日对毕业班教室和寝室进行终末消毒后还原成日常预防性消毒,确保校园公共场所不留死角。而且每次都做好详细的消杀记录。

3.各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做好全体师生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了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湖北省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以及咸宁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经过扎实整顿,取得了明显效果。现将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1、加强领导、履行职能、落实整顿工作责任。我局成立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整治工作专班,制订了《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了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我局自4月下旬以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28人次,执法车辆6台次,对我市2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了彻底整治。一是加强技术指导,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等规定,对两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给予了技术指导;组织2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27名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了1天的卫生知识集中培训,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签订了安全承诺书,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负责人为餐饮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了餐饮具卫生安全诚信制度。抽检集中消毒餐饮具6次共132份(抽检的餐饮具卫生指标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分别建立了日常监督挡案和卫生许可挡案。二是严格整治,对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因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过小,流程,卫生设施达不到要求,由于周围环境不整洁等问题已责令其另行选址办厂(现已在我市开发区选址,正在重新规划和设计中),对另1家因采购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时未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不规范,检验室检验记录不全,给予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目前该单位已制定了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加紧进行整改之中。通过此次整治,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状况明显好转,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上栏公示,各种卫生制度、卫生管理组织全部上墙,消毒设施及其它卫生防护设施到位率达100%,功能区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备符合规范要求。

2、检验室没有配备有检验资质检验人员,导致检验室不能规范、正常运转;

3、运输工具及运输包装盒消毒没有记录;

4、更衣间没有储衣、鞋柜和洗手消毒设施,泡脚池没有正确使用;

5、包装标识不规范,没有生产日期、厂址等内容。

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整治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我局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2、加大《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宣传贯彻力度,树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原料特别是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进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消毒监测与评估和预警,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一

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管理,给广大患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条件,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消毒管理技术规范》20xx年版的规定,结合我县本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消毒监测工作计划。

1、城区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指导站。

2、十九个乡镇及办事处的医疗机构。

3、辖区内的村级卫生室226。

(一)监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gb15982━1995、gb9671━1996、gb18466━20xx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xx年版。

(二)监测内容与项目。

1、室内空气(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层流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病房、治疗室、换药室、侯诊室等);监测项目:细菌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2、使用中消毒液(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门诊、病房、检验科与血库、口腔科);监测项目:有效成份含量、污染菌量、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

3、医护人员手(手术室、监护室、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治疗室、检验科、供应室无菌区等);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

4、物体表面(产房与母婴同室、传染病房与门诊、检验室、监护室、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等);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5、灭菌物品;监测项目:无菌试验。

6、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

辖区内13所托幼机构。

监测范围和内容:

(1)空气:检验项目:做菌落总数。

每个幼儿园选大中小班各一个,监测教室样品一份。

玩具:检验项目:做致病菌。

每个幼儿园选大中小班各一个,监测玩具样品一份。

餐具:检验项目:做大肠杆菌。

(三)监测频次:对县级的医疗机构每年监测2次;对乡镇级的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每年监测1次,托幼机构每年监测1次。

四月中旬及十月中旬各开展1-2次计划完成采集样品670份。

对十三所托幼机构在四月中旬同时开展监测,全年监测1次。监测内容:空气(教室、宿舍)物体表面。

工作人员严格按规范做好样品采集,记录完整,保存规范,返回及时将样品及送检单送交检验科以被检验,工作时间严禁喝酒,严禁以工作名义办私事,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二

为了加强我区托幼机构的消毒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保护幼托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所于20xx年3月7日起对全区五十六所托幼机构的预防性消毒工作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总结如下:

1、物体表面(课桌、玩具等)消毒效果监测。

2、保育人员(保健员、教师)手的消毒效果监测。

3、室内空气(教室、卧室)消毒效果监测。

4、紫外线灯辐射强度监测

5、室内微小气候、噪声、照度、二氧化碳值的检测。

按《消毒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全过程无菌操作。

本次共监测了五十六所幼儿园,监测各类样品1752份,合格1587份,合格率90。6%。其中各类物体表面616份,合格528份,合格率85。7%;监测紫外线灯264支,合格226支,合格率85。6%;空气2份,合格218份,合格率100%;教室照度218份,合格207份,合格率95%;教室温度218份,合格215份,合格率98。6%;教室内噪声218份,合格193份,合格率88。5%。

1、从56所托幼机构整体情况看,与去年同期我们检查的情况相比,整体监测合格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有些幼儿园的硬件建设达不到规范要求,功能布局不合理,活动室与幼儿卧室共用一间,采光通风效果不好。

2、卫生消毒管理人员的卫生消毒意识方面需在进一步加强,一些幼儿园的消毒设施配备不足,如紫外线消毒灯数量不足,辐射强度不合格,紫外线灯超过使用时间而未及时更换。

1、幼儿园功能布局要合理,活动室与幼儿卧室应独立开设,要有足够的采光和通风。

2、应尽快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紫外线灭菌灯,准确记录紫外线灯的消毒时间和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000小时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空气消毒效果,降低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

3、继续加强消毒管理人员、幼儿老师及保育人员的卫生意识,课桌、玩具以及幼儿经常接触的物体要经常消毒,教室与卧室要常通风,被子、床单、不可湿的玩具要定期在阳光下曝晒,可湿性玩具要用消毒液浸泡消毒,课桌、椅子、门把手要每天用消毒液擦洗。教师、保育员要教导幼儿勤洗手,尤其是在饭前便后和课外活动后。

4、加强幼儿的卫生宣传,从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三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消毒产品行为,按照省、市“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的文件要求,开平区卫生局于5月1日起至7月30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为切实做好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区卫生局成立了以局长赵得平为组长,副局长王永军为副组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层层落实了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利用开平有线电视、开平集日等多种宣传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消毒产品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了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形成人人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按照专项检查行动方案要求,区卫生监督所在辖区范围内对经营消毒产品的单位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做到一个不漏。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消毒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等。针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或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对采购消毒产品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经营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件文号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我们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危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80余人次,车辆25辆次,监督检查各类消毒产品经营单位21家,收缴各类违法消毒产品6种28盒(件),并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违法产品。罚款一家,罚款金额1000元。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各种消毒产品违法行为,达到了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经营行为的目的,保证了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一)、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从业人员相关消毒产品经营知识缺乏,不能正确掌握消毒产品销售注意事项。

(三)、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宣传力度仍待加强。

(一)广泛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督促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开展消毒产品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四

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幼儿玩教具要保持清洁,定期要消毒、清洗。

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内有防蚊蝇、防暑设备。

厕所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用流动水或干净水洗手和洗脸,经常保持清洁。

饭后漱口,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

要求幼儿每周剪指甲次,每天带干净的小手绢。

要求幼儿服装整洁,被褥勤晒,床单每月洗次。

保护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损坏灯具等要及时修理,看电视时间不宜过长,不能离得太近,高度要适中。

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

有专用保健室、观察床,保健宝用品专用。

幼儿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

对患儿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幼儿入托,幼儿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五

根据年初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消毒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各级医疗单位及个体诊所的监测及督导工作。从而使消毒工作的效果有所提高,并取得了显著的效益,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监测方面

对全市各级医疗单位,全年共采集样品691份,合格691份,合格率为100%,详细情况如是下:

1.消毒剂使用中染菌量监测:288份,合格288份,合格率100%,其中碘类105份合格率100%,醛类34份合格34份,合格率100%,其它如(酒精、新洁尔灭等)149份,合格149份,合格率100%。

2.物体表面的监测:共采集样品343份,合格343份,合格率100%,其中护士人员手60份,合格60份,合格率100%,其它(白大衣、镊子、门把手、操作台等)283份,合格283份,合格率100%。

3.此外线灯照射强度监测,对市内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及部分个体诊所进行照射强度监测,共监测58支,合格57支,合格率98.2%。

4.空气中细菌总数监测:市内4家医院的主要科室利用尘障法进行监测,共采集60份,合格60份,合格率100%。

5.高压灭菌器监测:对医疗单位的供应室和口腔科以及全市的各口腔诊所进行了高压灭菌的`监测,共监测53台次,合格率为100%。

二、存在问题

1.紫外线灯管没有及时擦试,管上有污垢,影响消毒效果。2.口腔诊所的钴针数量不足,浸泡器械的消毒液不及时更换,污水不处理。

3.乡镇卫生院普遍存在处置室及化验室的污水处理问题。三、今后工作重点

1.加强无菌观念,防止院内感染发生。

2.乡镇卫生院的污水处理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科室的污水局部用含氯制剂消毒处理。3.对紫外线灯管的清洁维护。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六

新学期即将到来,为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让全校师生能有一个安全、健康、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开学氛围。8月19日下午,我校聘请专业人员对校园、场室、厕所、走廊过道进行了全面的'消毒。在消毒过程中,工作人员认真、仔细,绝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确保消毒彻底。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工作,学校每个角落都得到了全面的消毒。这次学校全方位的卫生消毒,确保了春季开学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为师生的健康安全提供了保障。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七

为提高全体师生健康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病媒生物密度,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及消杀的'工作力度,病媒生物消杀领导小组成员积极学习杀灭病媒生物的知识,研究病媒生物消杀方法,发扬前期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认真总结,齐抓共管,努力完成秋季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1、建立健全病媒生物消杀队伍网络,把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列入一项重要工程,并成立以周宏社校长为组长的病媒生物消杀领导小组,制定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步步到位。

2、加强宣传动员。我校利用例会、班会、晨会、校园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向全校师生作病媒生物消杀动员,宣传病媒生物消杀工作的重要性,宣传消杀方式和方法,使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到病媒生物消杀的工作中去。

3、建立检查制度,对校园内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定期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每周星期一为卫生大扫除,每月集中进行一次校园环境整治活动,清除教学楼、宿舍楼、教师宿办楼、餐厅、贮存室、库房等内外卫生,清扫楼前楼后、道路两边杂物、杂草,填平洼地、清除积水,并把鼠洞堵塞掉。

1、把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列为学校爱卫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人人参予,个个动手。

2、灭鼠工作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防、灭相结合,常年有粘鼠板,灭鼠器等工具,有切实可行的防鼠措施。

3、及时清理室内外杂物,经常检查仓库、墙角、墙缝、鼠洞,及时堵塞,对鼠笼、鼠夹及时投放和清理。

1、彻底清除蚊、蝇孳生场所和卫生死角,清除积水,不乱倒乱丢垃圾。

2、定点、定人、定时对孳生场所进行清理。

3、完善防蝇设施,特别是学生食堂,安装了多个灭蝇灯、粘蝇板等对苍蝇进行消杀。

春秋两季由政教处牵头,消杀人员配合,开展药物消灭蟑螂突击活动。

积极配合上级病媒生物消杀的统一安排,结合学校实际集中物力人力集中杀灭,并对整治结果进行检查,做好病媒生物消杀工作的记录,最大限度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为广大师生创造了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八

近日,山西大同大学校党委书记赵水民,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姚丽英以及其他在校的校领导寇福明、张旻、石凤珍、史水鸿、雷建设深入包联学生公寓、餐厅、健康监测区、浴室、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就御东校区和新平旺校区全面消毒消杀、卫生清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

赵水民重点检查了消杀频次、消杀方式、消毒液浓度配比、消杀人员防护等工作,并提出了指导改进建议。他指出,学校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上对待疫情防控工作,要把消毒消杀、卫生清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迅速落实。他强调,要坚决压实校领导包联学生公寓、公寓楼网格长职责,学院、部门领导要靠前指挥,所辖人员全员参与,切实做好全面消毒消杀工作,要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彻底阻断病毒传播链条,杜绝隐匿传播风险,真正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屏障。

在对学生公寓、校医院、致知楼等区域的消毒消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之后,姚丽英表示,要持续加强消毒消杀培训指导,进一步熟练掌握相关知识,规范技术操作流程,做到全面、科学、精准消杀,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她强调,校医院要做好人员轮换,保证校内医务人员配备到位,尤其要做好发热人员的.精准研判与分类管理;健康监测区在做好消毒消杀等常规防控措施外,要特别注重保供工作,充分保障同学们的正常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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