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消毒工作汇报范文(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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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消毒工作汇报范文(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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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工作汇报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毒工作汇报篇二

为规范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辖区内医务人员及乡村医生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水平,4月12日,长官中心卫生院在二楼宣教室组织开展传染病现场消毒知识培训。长官中心卫生院全体职工和各行政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参加此次培训会。

培训采用ppt课件加理论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卫生院副院长杜军同志就规范传染病现场消毒进行授课,重点分析介绍了新冠肺炎疫情消毒原则、消毒措施、含氯消毒液配制及常见污染对象的消毒方法等知识。培训会上,多名医护人员现场操作消毒液配制,做到深入学习,操作熟练到位。

通过此次传染病现场消毒知识培训,长官中心卫生院全体医护人员和辖区乡医较好掌握了传染病现场消毒工作流程,为辖区内科学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消杀工作奠定了基础。

消毒工作汇报篇三

报告,中文字[释义]动态综合材料向上级报告,也指综合材料向群众报告。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xx街道xx社区立即召集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xx社区辖区面积约xx平方公里,常驻人口xx人,针对辖区情况社区书记立即召开全体工作人员紧急会议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成立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司其职,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xx社区充分调动社区力量,充分发挥志愿者力量,启用宣传机动车车辆xx辆,召集志愿者xx余人,宣传单xx张,宣传条幅xx条。以网格为单位,在网格长的带领下进行入户宣传,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网格内不漏户、户不漏人,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张贴《致居民的一封信》,消除居民恐惧心理,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做到不传谣不信谣,充分发挥社区联防联控作用,建立群众信心;向居民分发口罩,对辖区内超市、药房等经营场所进行重点宣传,要求大家做好防护工作。限制人员聚集、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公共浴池、网吧等公共场所。

为切实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扩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人员地毯式摸排,如有xx返乡人员、返乡车辆进行重点摸排,发现疫情,及时上报。积极协助市疾控中心重点查找疑似人员。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

xx社区在辖区内设置x个疫情监控点,分布在各社区网格内的小区,在小区出入处设置了防控点,按照“六个一”要求:一个固定喇叭,一条宣传条幅,一个外来人员告知牌,一个外来人员登记表,两名网格员(在监控点设有体温计,酒精、84消毒液口罩,对经过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人员登记)。

该社区组织人员对对辖区内垃圾池、下水道、小区内等存在卫生隐患的公共区域进行每天两次以上的全面清洁和消毒。力争做到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全力做好辖区内的消毒和清洁工作,保障公共区域的干净卫生,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当前,针对我校肺结核散发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剑阁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关于我校开展校园防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要求学校立即行动起来,开展了校园针对性消毒消杀工作,现总结如下:。

我校高度重视,立即于2021年4月7日起将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通知执行下去。学校按照上级要求,立即把消毒工作压实给学校体卫艺处吴建军副主任负责,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消毒队,细致进行了安排,把开展防结核消毒消杀工作和夏季灭蚊蝇压高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1.学校严格按照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要求,并根据《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和《消毒剂使用指南》以及县疾控中心出具的卫生技术指导意见书,把针对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落实到实处。

2.各学校在做好日常预防性消毒的基础上,为加大针对性消毒力度,确保效果,于4月7日晚上开始就对教室、宿舍、餐厅、环境等按要求进行了消毒,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每天针对性消毒工作,要求使用过氧乙酸浓度2000mg/l或84消毒液浓度1000mg/l进行地面和物品表面以及厕所和垃圾房消杀,使用5000mg/l浓度的过氧乙酸进行相关教室和寝室的空气消毒,于6月20日对毕业班教室和寝室进行终末消毒后还原成日常预防性消毒,确保校园公共场所不留死角。而且每次都做好详细的消杀记录。

3.各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做好全体师生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了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结合疫情防控安排及阿克苏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需要,我社区根据辖区实际人口情况,近两日内对辖区市场、商铺、企事业单位进行地毯式环境卫生消杀,现将具体情况小结如下:

此次爱国卫生运动及消杀工作开展之前,我社区召开各物业经理、企事业单位负责开展消杀工作动员会,同时通过制定发放消杀登记台账,要求辖区各行业单位对辖区场所责任到人,每次消杀后登记在册,签上责任人姓名,严格落实责任。

我社区根据辖区14352名人员实际情况,严格按照1:1000比例配备消杀员,目前成立3组消杀小分队,结合14名小区负责干部、4名“访惠聚”下沉干部、2名社区警务“三位一体”共发动消杀队员累计68名。

此次消杀共配备消杀工具如下:喷雾器18台、大型消毒喷雾机2台、防护服45套、酒精25升、消毒液50升。

我社区共有14个小区、498家商铺、47所企事业单元、1所公园、2间公厕,针对以上场所,已严格按照每处每天消杀3次的原则进行严格消杀,消杀次数累计达到2200余次。

通过此次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不仅美化了辖区环境,整治了卫生死角,更获得了居民群众的一致支持和好评。

消毒工作汇报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毒工作汇报篇五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监所绝对安全稳定,结合相关工作要求。近日,玉树市看守所组织警力对监区在押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消毒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为确保体温测量、消毒的质量和效果,在工作前,看守所所长明确了体温测量和消毒工作的目标和意义,随后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分工、部署。在消毒、体温测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坚决做到不漏掉一个环节,不漏掉一个盲区,彻底对监区进行消毒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期间,民警对在押所有人员进行了体温测量工作,进一步确保了监所绝对安全稳定。

玉树市看守所坚持每日消毒工作,以预防防疫为主,尽可能消除潜在的病毒传播途径,为全体民警和在押人员营造一个健康卫生的.监所环境。

消毒工作汇报篇六

县卫生局领导:

为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管理,控制医疗感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中央卫生部于1992年8月31日颁布了《消毒管理办法》。我县在全县县、乡、村全面贯彻实施本法,并逐步开展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是从。6年来,在县卫生局的重视和支持下,通过广泛宣传贯彻《消毒管理办法》,使全县的消毒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科学管理程序操作,并探索一些管理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近几年的贯彻实施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一)规范了全县的消毒行为。通过贯彻实施《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的培训,规范了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等的消毒管理技术,各单位领导的认识得到了提高,成立了以业务领导为主的控制感染委员会,专抓本单位的消毒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了消毒管理制度。各单位或个体医疗网点都相应地建立了消毒隔离制度,高压蒸气灭菌自测、消毒液配制与更换、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与销毁、安全注射等相关制度。

(三)增添了一定的消毒设施。自1994年以来县卫生局、县卫生防疫站连续二次为乡村卫生室、个体医疗点配备高压蒸气灭菌锅80多台,各医疗保健网点自购消毒贮槽、无菌杯(缸)200多个,消毒合(盘)120多个;配备有10种以上常用的消毒药剂等。

(四)清理整顿了经营使用消毒药械秩序,规范了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每年对全县4家经营消毒产品企业和医疗卫生保健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20多个单位的监督检查,已经使该市场得到基本规范。目前,全县对经营购进的消毒药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产品,都获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许可证”等三证,无三证的产品已杜绝进购。县、乡、村医疗保健机构初步推广使用了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血)器及其它一次性医疗器具,确保了注射安全。

(五)加强消毒监督监测,对控制医疗感染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消毒的监督监测,使医疗感染逐年得到降低。如我县某保健机构前几年经常性发生手术后感染事件,引起医疗纠纷,我站经对其各个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手术室、产房的空气细菌总数分别超过国家标准的30、130多倍,手术敷料含有厌氧菌等是造成手术感染的因素之一。针对监测结果,对该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后就没有发现有术后感染现象。据全县25个县、乡医疗保健单位报告,全县近二年没有发生大型医疗感染事故。

二、实施主要措施。

(一)制定结合本县的相关管理政策。《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与《实施细则》第三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因此,县卫生局结合房县地处边远山区的实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下发了相适应的管理文件。如下发的房卫字18号,县卫生局关于印发《房县“消毒合格证”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下发的房卫字6号,县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20xx年下发的房卫字11号,县卫生局关于《做好20xx年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重要文件对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的消毒管理,提高消毒质量,规范消毒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感染,推进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程序起了决定作用。同时,规定了消毒监测与收取监测费的标准,颁发《消毒合格证》的条件及有关政策。我县在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消毒合格证》制度来规范全县的消毒管理工作,受到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表扬。

(二)监督监测力度与监测项目。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特别是省、市消杀工作计划要求,自起县卫生防疫站要对县直医疗保健机构、托幼机构、生产经营与使用消毒产品(含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被监督单位,每年开展监督监测2次以上;乡镇、村级开展监督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抽样项目6个(使用中的消毒液、物体表面、压力蒸气灭菌、紫外线强度、乙肝表面抗原污染、空气);送化验室检测细菌总数、致病菌(如大肠菌群、金葡菌、溶血型链球菌、绿脓杆菌、乙肝表面抗原、霉菌、厌氧菌、余氯)等10个项目,要求县级抽样与检测不少于5个项目。

在这几年实际开展的消毒监督监测工作中,考虑到全县经济条件差,还处于贫困等因素,每年对县、乡、村三级的消毒监测只开展一次,检测项目根据抽样项目而定。但部分现场检查不符合消毒要求的`,抽样经检测相关指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体,其监督次数达二次或以上。

(三)消毒监督监测程序。

消毒监督监测对象为县卫生局认可并颁发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证》,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等。

每次监督监测都是2名以上的监督人员,每到一个监督单位或个人,首先是出示证件,讲明来意,争取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的配合,并有一名负责人陪同。在监督监测工作中,第一步是现场检查是否达到消毒条件,写出现场监督笔录,提出相关要求,然后对各操作环节的消毒效果进行抽样送检。其现场监督笔录、监测采样记录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备查。监督人员在每个单位监督结束后,将抽查样品及时送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室化验,化验按送检要求的项目进行程序化验检测,三天内发出检验报告。根据检验结果,主管监督人员写合格与不合格及改进意见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及时返回被监督单位或个人。

如果现场监督检查条件符合消毒管理要求,抽样经检测合格,发放《消毒合格证》。现场检查条件达不到消毒工作要求,抽样监测不合格者暂停发放《消毒合格证》,待整改合格或再次抽样监测合格才发《消毒合格证》。

对消毒监测严重不合格,或拒绝监督监测,或造成医疗感染事件的,提出限期整顿或罚款处罚。

其处罚依据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第四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它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凝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

我站在20xx年至20xx年基本上没有给罚款处罚,只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

(四)严格收费标准。

消毒监测收费:其标准是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鄂价字256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消毒监测根据抽取样品和监测项目不同,抽取一份样品收取监测费80—400元,而我们一律是抽取一份样品,不管监测哪个项目统一按低标准收取监测费88元(含采样费8元);新开业的颁发《消毒合格证》30元,验证20元;20xx年至20根据县物价局批复的《关于明确卫生监督收费标准》,收取了50—100元的现场卫生审查费。20xx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已取消了消毒监测现场卫生审查费。消毒监测收费在实际工作大部份没按88元标准收取,一般采取低标准收取,有的甚至只收了20—40元。而且收费都出示了全额县财政局预算外管理票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有极个别消毒监督人员,在监督监测中缺乏工作方法或不能依法行事,擅自降低收费标准,使各点收费不一致,导致被监督对象有意见。

(二)因我县村级医疗点分布在边远山区较多,交通不便,路程较远,少部分村级医疗点的抽样与送样间距超过时限,有时因气温过高,培养液时间过长等因素,导致样品检验不合格。

(三)只注重监测,不重视监督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四)部分单位领导或个人对消毒监督监测工作认识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使之配合不力等。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20xx年我们必须要克服以前的工作不足,对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认识,必须在以后的工作进行彻底改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对县、乡、村医疗人员消毒规范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的消毒行为,使全县的消毒工作逐步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科学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工作的领导,层层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充实专业队伍,使全县的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抓到一个新的水平。站将其监督监测工作质量列入站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奖惩。

(三)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测质量,坚决改变以往只注重抽样监测而轻视现场卫生监督的局面。其做法是从20xx年起已成立2个消毒监督监测组,将20个乡镇分二片包干进行监督,其监督力度要达二次以上,监督覆盖面要达到98%。远离县城的乡、村消毒监测样品采取冷冻保藏,快速送检以提高监测样品合格率。

(四)加强监督人员的素质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克服过去在消毒监督监测工作的随意性。

(五)严格物价政策,按标准收费,杜绝随意性收费,无票证收费,白条收费。

房县卫生防疫站。

20xx年6月1日。

消毒工作汇报篇七

为了更好地完成除四害工作任务,我校成立了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除四害工作制度。我校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安排扎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各项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层层把关,确保了今年除四害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完成。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单位除四害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及教师家属区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

为提高人们的除四害意识,我们加大对除四害专兼职人员的工作培训,使其掌握除四害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同时通过健康教育手册、宣传栏、宣传单等方式大力宣传“四害”的生态习性,危害及防治方法,从而能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除四害的重要性,使除四害工作形成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灭鼠工作。根据县爱卫办的统一部署,我校组织开展了春、夏、秋季灭鼠活动。采取在单位室内外、绿化带及地面投放鼠药,下水道吊挂灭鼠蜡块鼠药,完善防鼠设施等综合防制措施,有效控制了单位内外环境的鼠密度。购老鼠药100包。

灭蚊、灭蝇工作。从5月至10月底,特别是今年的夏季、秋季的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聘请专业的消杀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对单位地面、绿化带、楼道等定期喷洒灭蚊、蝇杀虫剂,增加灭蝇灯和增设垃圾桶。暑期聘请保洁员24小时保洁,同时搞好校园的环境卫生,疏通下水道,清洁男女厕所,清理卫生死角、清沟、清淤、清运垃圾,改造通透式垃圾池,建设防蝇设施,较好地控制了蚊、蝇密度。

灭蟑工作。在综合药物杀灭工作中,采取了统一投药的方法。共投放灭蟑烟雾剂15只,灭蟑饵剂100包。

经过一年的除四害工作,我们所取得的主要经验有:坚持全单位动员,人人参与的方针,在灭鼠、灭蟑工作中坚持以治理环境卫生与化学药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在灭蚊、灭蝇工作中以治理孽生地为主的防治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除四害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杀难以长久持续。今后要加大除四害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认识,使除四害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

消毒工作汇报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案例分析:

9月的一天,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与朋友在济南一家饭店吃饭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收取了3元餐具消毒费。

为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讨一个公道,李强将这家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返还其收取的3元餐具消毒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餐饮服务,不仅包括就餐的食品,还包括就餐的环境,如就餐用具、店堂布置、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等,这些都构成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餐饮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责的清洁餐具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而已。由于这部分清洗餐具的费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再向顾客收取,是不恰当的。

今年2月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餐馆向李强返还餐具消毒使用费3元,予以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厦门:法院判决饭店返还收取的7元钱。

今年4月,厦门本土公益诉讼人林雷,一举状告5家餐饮企业,缘由是收取特殊消毒餐具一元钱不合理。厦门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餐饮业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等,是法定义务,不得另行收费,判决饭店返回收取的7元钱。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餐馆向消费者加收餐具消毒费的做法是一种转移义务的侵权行为。这种做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毒工作汇报篇九

当前,针对我校肺结核散发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依然严峻,根据xx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关于我校开展校园防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要求学校立即行动起来,开展了校园针对性消毒消杀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我校高度重视,立即于xx年4月7日起将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通知执行下去。学校按照上级要求,立即把消毒工作压实给学校体卫艺处吴建军副主任负责,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消毒队,细致进行了安排,把开展防结核消毒消杀工作和夏季灭蚊蝇压高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抓好落实。

1.学校严格按照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的要求,并根据《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和《消毒剂使用指南》以及县疾控中心出具的卫生技术指导意见书,把针对结核病毒消毒消杀工作落实到实处。

2.各学校在做好日常预防性消毒的基础上,为加大针对性消毒力度,确保效果,于4月7日晚上开始就对教室、宿舍、餐厅、环境等按要求进行了消毒,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每天针对性消毒工作,要求使用过氧乙酸浓度2000mg/l或84消毒液浓度1000mg/l进行地面和物品表面以及厕所和垃圾房消杀,使用5000mg/l浓度的过氧乙酸进行相关教室和寝室的空气消毒,于6月20日对毕业班教室和寝室进行终末消毒后还原成日常预防性消毒,确保校园公共场所不留死角。而且每次都做好详细的消杀记录。

3.各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做好全体师生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了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加强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凡属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销售均需按本程序申请,获得卫生许可证。

一、范围。

1、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包括:

(2)已获得批准文号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需要改变成分,剂型或型号;。

(3)国内新研制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

(4)进口国外生产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产品。

2、需要消毒灭菌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二、申报。

凡研制或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或“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要求提供必备的技术资料。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凡需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一个月内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产品质量和生产单位的生产卫生条件等)后报卫生部审批。

凡在国内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由生产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卫生许可申请表”(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设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凡在国内经营或引进生产国外进口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报资料项目。

1、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为原件)。

2、技术资料打印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分别按以下程序装订成册。内容包括:(1)研制报告;(2)杀灭微生物试验报告;(3)有效成分含量;(4)稳定性报告(对不能作化学测定的药剂可作杀菌作用稳定性试验);(5)毒理试验报告;(6)腐蚀性试验;(7)现场使用报告;(8)用户使用意见。

3、必要时提供样品(大型消毒器械可用结构图纸和照片代替);。

4、产品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5、产品质量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审批。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审评,全面审查技术资料,必要时可到卫生部认定实验室复测,或由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然后提出审评意见,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由审批单位签发批准文号和发给“卫生许可证”。

部级“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格式为(年号)卫消准字(省号一序号),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卫生许可证”设正本与副本,正本由申报单位持有,不得转让或组织生产。正本复印件加副本原件可作为技术转让,由生产部门组织生产。副本复印件一律无效,凡需再次转让技术,可由申报单位凭正本原件,并提供生产单位生产条件(包括:技术水平、设备等)重新提出申请副本。

省级“卫生许可证”可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设制,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应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上报卫生部备案。

卫生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负责消毒药械杀灭微生物试验和毒理试验的技术鉴定等项工作。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卫生许可的同时,按国内有关规定交纳审评费。

2、杀灭微生物试验,毒理试验等均应按卫生部1991年12月编印的《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提供试验报告(必须有检验和审核人员签字,注明本人专业和职称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凡产品名称或说明书中注明对肝炎或艾滋病病毒有消毒作用者,必须提供有关实验资料。

3、凡申报可用于食品器具、设备消毒、皮肤消毒的药剂应有相应试验资料,获准后,将在“卫生许可证”批文上注明可用于食品器具设备消毒或皮肤消毒。

4、已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在广告宣传时,不得超越批准的使用范围或更改使用说明书和配方,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管理。

5、本“卫生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两个月,产品申报单位必须向发给“卫生许可证”的部门报告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自检和卫生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检验报告,以办理续证手续。

六、本审批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烧伤科等有关科室和实验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医院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运送传染病人的车辆、工具和污染物品等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医源性感染,导致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医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做好对医院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

第十二条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疫源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三条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等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组织消毒。

第四章预防性消毒。

第十四条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物品和场所,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九条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车辆必须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第五章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二十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根据其用途,应当达到灭菌或消毒,并取得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获得“卫生许可证”。卫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方可出厂、销售。凡从事此类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清洁、对人体无毒无害。凡经消毒灭菌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产品,要严格防止再污染。包装上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厂名、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经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部门,应当按照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和规定,保存、运输。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批号、消毒标签及无有效期限或过期产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消毒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消毒工作。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消毒卫生监督任务。

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并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证件。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可以在本系统内设立和聘任从事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卫生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消毒措施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查阅、索取、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卫生监督员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五)及时提出消毒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必须按《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生产营业执照,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输液(血)器、注射器的研制、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产品由卫生防疫机构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消毒实验室,进行消毒监测合格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审评委员会,负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审评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全国认定消毒鉴定实验室,负责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从事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三十条经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产品使用超出审批限定范围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进。

对限期改进后的产品,仍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发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审批和监测及疫情消毒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用语含义如下:

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达到无害化。

灭菌:是指用化学、物理方法达到杀灭一切微生物。

卫生用品:是指需要消毒的卫生用品,包括:棉签、口罩、避孕工具、妇女卫生纸、妇女卫生巾、妇女卫生栓(杯)、消毒纸巾、隐形眼镜保存液和直接用于病人的漱口杯、一次性卫生餐具等。

医疗用品:是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诊断、治疗用的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血)器、手术巾、手术衣、帽、口罩、一次性口腔镜、一次性手套、指套及其它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等。

消毒药剂:是指用于消毒、灭菌或洗涤消毒的制剂。

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灭菌的各种器械或装置。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87)卫防字第49号文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和卫生部(85)卫防字第58号文颁发的《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二

面对当前仍然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防控工作刻不容缓。中池镇各网格长、网格员纷纷化身为疫情防控“多面手”,奔赴一线、主动作为,以更严密、更扎实、更贴合的举措织密疫情防控“安全网”。

精准摸排,严防输入。入户走访群众家中,开展“地毯式”摸排,深入排查来石返石人员,掌握详细情况,并逐户做好返乡政策宣传,落细落实返乡人员管理,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严防疫情输入,确保底子清、情况明。

宣传劝导,禁止聚集。通过上街进行巡查走访、上门入户发放资料,全方位科普防疫知识,增强群众防护意识。对辖区内有群众聚集性活动及时进行劝离,并劝导村民不组织、不参与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共同守护公共安全防线。

安全防护,佩戴口罩。耐心劝导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随身携带口罩,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对不正确佩戴口罩现象进行现场纠正,对未戴口罩群众免费发放口罩,引导群众养成文明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双管齐下,稳定发展。现场查看旅游景区、施工现场、公共场所等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生产生活,严格防控、细化措施,督促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发展“两手抓、两不误”。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三

为了加强我区托幼机构的消毒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保护幼托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所于20xx年3月7日起对全区五十六所托幼机构的预防性消毒工作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总结如下:

1、物体表面(课桌、玩具等)消毒效果监测。

2、保育人员(保健员、教师)手的消毒效果监测。

3、室内空气(教室、卧室)消毒效果监测。

4、紫外线灯辐射强度监测

5、室内微小气候、噪声、照度、二氧化碳值的检测。

按《消毒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全过程无菌操作。

本次共监测了五十六所幼儿园,监测各类样品1752份,合格1587份,合格率90。6%。其中各类物体表面616份,合格528份,合格率85。7%;监测紫外线灯264支,合格226支,合格率85。6%;空气2份,合格218份,合格率100%;教室照度218份,合格207份,合格率95%;教室温度218份,合格215份,合格率98。6%;教室内噪声218份,合格193份,合格率88。5%。

1、从56所托幼机构整体情况看,与去年同期我们检查的情况相比,整体监测合格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有些幼儿园的硬件建设达不到规范要求,功能布局不合理,活动室与幼儿卧室共用一间,采光通风效果不好。

2、卫生消毒管理人员的卫生消毒意识方面需在进一步加强,一些幼儿园的消毒设施配备不足,如紫外线消毒灯数量不足,辐射强度不合格,紫外线灯超过使用时间而未及时更换。

1、幼儿园功能布局要合理,活动室与幼儿卧室应独立开设,要有足够的采光和通风。

2、应尽快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紫外线灭菌灯,准确记录紫外线灯的消毒时间和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000小时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空气消毒效果,降低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

3、继续加强消毒管理人员、幼儿老师及保育人员的卫生意识,课桌、玩具以及幼儿经常接触的物体要经常消毒,教室与卧室要常通风,被子、床单、不可湿的玩具要定期在阳光下曝晒,可湿性玩具要用消毒液浸泡消毒,课桌、椅子、门把手要每天用消毒液擦洗。教师、保育员要教导幼儿勤洗手,尤其是在饭前便后和课外活动后。

4、加强幼儿的卫生宣传,从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四

icu自成立经历了几年的发展壮大,已经是具有很强的危重症救治能力的医疗单元。20xx年是icu发展最快的一年,进行了新病房的搬迁,扩大了病房的面积,增加了床位和人员,添加了高端新设备,收治病人数、重症病人抢救成功率大幅度提高。icu是医院感染重点科室,icu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病房的消毒隔离后盾。作为icu消毒隔离组的组长,我认真做好以下方面:

一、icu从入口到病房要经过三道门,这三道门的设置体现了不同区域的清洁消毒隔离程度。icu每位工作人员做到出入随手关门,保持三道门关闭状态。外来会诊、查房、探视等人员要衣、帽、口罩、鞋套穿戴整齐方可进入,减少外来细菌感染,做好隔离。

二、科室常规应用的器械包如气管切开包、缝合包、口腔护理包、换药包等器械,消毒瓶、治疗盘、敷料缸、镊子筒、呼吸机管路等物品在消毒隔离间经初步清洁消毒后打包送供应室消毒灭菌。领取医疗及生活垃圾袋、帽子口罩鞋套、棉球棉棒、碘伏酒精戊二醛等物品供日常应用。

三、压脉带、听诊器、体温表等物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制度消毒。做到压脉带一人一用一消毒,体温表浸泡浓度及时间达到标准,听诊器每位病人床头备一件分开使用,用后清洁。

四、病房内紫外线循环风消毒机每天两次消毒病房。当病人操作多、探视人员多、有气管切开病人时增加消毒次数。病房定时通风换气,做好病房的空气消毒。

五、治疗室布局合理,物品排放整齐有序。特定用品定点放置。严格区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无菌持物桶干存放、无菌盘每4小时更换一次。治疗室湿式清扫,每天紫外线灯消毒两次,操作多时增加消毒次数。

六、污洗间内拖把有明显标示,区分使用,如走廊、病房、治疗室、值班室、办公室、隔离间等拖把。

七、严格做好床单位的终末消毒,对特殊易感、特殊细菌感染及传染病病人就住隔离间,物品要先消毒、清洁再消毒。

八、保证并检查各种消毒登记落实登记及签名。

九、优质服务示范病房的开展,我们会为每位新入院病人修剪指甲、擦身、擦洗,每周一、四为病人洗头、擦浴,为病人做好清洁,减少病人感染机率,做好消毒隔离。

十、定期组织科室人员学习院内感染知识、医务人员手卫生知识,增强消毒隔离意识,共同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要向更好的科室学习消毒隔离的管理经验,认真做好本科室的消毒隔离工作。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五

为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保障校园安全卫生,维持日常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12月6日,金溪县锦绣小学开展了校园消杀工作。

本着对广大师生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该校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详细排查校园安全隐患,落实各种物资准备情况以及培训各种消杀产品的使用方法,并对校区内教学楼、办公室、教室、卫生间、车库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杀,做到卫生清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以安全卫生的环境迎接学生返校。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六

为加强我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根据我园的实际情况,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以园务计划为中心,认真实施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制定本年度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本学期我园的工作,继续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精神,以幼儿园《36岁儿童发展指南》为指导思想,认真执行《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制度》,以全面提高园所保教质量为根本,以促进幼儿富有个性健康发展为最终目标,扎实而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以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自我保护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加强各班的班级常规管理,不断提高保育、保健工作的质量。

(一)卫生保健

进一步完善各种卫生保健制度,认真组织全园教职工实施我园园本体系中的有关教育目标,贯穿于一日生活活动中。

1、严格执行新生入园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拒绝接收入园。

2、继续做好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记录工作,认真执行一摸、二看、三问、四查的原则,发现精神、体温异常及时通知家长。

3、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幼儿的预防接种、疾病防治(麻疹、水痘、风疹、手足口病及甲型流感)及传染病隔离、膳食均衡与营养分析。

4、积极认真组织保育员及后勤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保育质量。

5、负责患病幼儿在园服药工作,坚持认真、仔细、耐心、把安全服药放在第一位,做好“三对”:对班级、对姓名、对药名。

6、随时随地检查园内环境卫生、班级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并随时记录卫生情况,与考核挂钩。

(二)饮食与营养

1、管理好儿童膳食,每周制订带量食谱,食物品种多样,注意营养成分的搭配,保证按量供给.要求炊事人员做好饮食卫生及餐具消毒。

2、制定合理的进餐时间与次数,幼儿进餐提倡定时定点定量,各餐合理热能,供给分配,以保证幼儿生长发育需要。

3、随时为幼儿提供饮水机会,水温符合要求。

4、遵守开饭时间,不宜提早或推迟,做好餐前准备,餐后管理工作,分餐时要洗手,分发干菜、干点不直接用手接触。

5、幼儿在进餐过程中,教师要让幼儿情绪愉快,专心用餐,细嚼慢咽,不挑食,不剩饭菜,教师经常向幼儿宣传食物的营养价值及对生长发育的好处。

6、食堂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按食品卫生法烹饪,食物煮熟煮透,生熟分开,操作时保持食品营养素,制作食品色、香、味俱全。

(三)卫生习惯

1、为幼儿准备清洁卫生、安全符合幼儿特点的盥洗室和入厕设备,进食和入厕后必须用肥皂洗手。特别是小班幼儿,教师要及时教会幼儿洗手的方法,以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将幼儿每天所需餐巾摆放在固定的地方,方便幼儿取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3、注意幼儿的五官保健,定期调换幼儿位置,正确指导幼儿看书、画图画、写字等的良好习惯,保护幼儿视力培养幼儿良好用眼习惯及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

4、培养幼儿养成饭前便后洗手,保持双手干净的好习惯,加强午餐习惯培养,教育幼儿不挑食,确保营养的合理吸收。

5、组织好幼儿午餐,养成就餐秩序好,安静进餐的习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吃完,吃饱。培养幼儿饭后漱口、洗脸的习惯,组织幼儿散步,遵守幼儿午睡作息时间。

6、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足够的睡眠对幼儿身高发育起着重要作用,教师要做好睡前教育,为幼儿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让幼儿愉快入睡。

7、学会整理:幼儿活动室中,要养成哪里拿的东西哪里放,并归放整齐的.好习惯。大班幼儿要学会自己整理床铺,中班幼儿尝试整理自己的床铺。

8、努力做好幼儿自我保护工作,利用晨间谈话、健康安全教育课、宣传橱窗针对一些常见问题向幼儿介绍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四)清洁卫生、消毒隔离工作

1、实行一人一杯、一巾专用制度,各班做好标记。做到口杯、毛巾每日消毒。

2、各室定期、定时消毒,及时记录。

3、定期利用空气和日光中的紫外线消毒一些不宜清洗的玩具、图书、被褥等。及时换洗被褥、枕套(每月清洗一次),晾晒(每两周一次)。

4、食堂:清洗消毒工作严格按照食堂卫生标准及我园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执行,每周定时对餐具、用具及空气进行消毒。做好每天每餐的食物品尝、留样、观察、登记等工作,杜绝购买无证、腐烂、变质等有损于健康的食品。

5、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责任到班,班级每天一小扫,每月大扫除,随时保洁,玩具每周消毒一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抽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并纳入期末考核。

6、园内环境卫生由专人负责,每天坚持清扫一次,随时保洁,各种大型玩具每周坚持擦洗并消毒一次。每月环境大扫除一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抽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并纳入期末考核。

7、保健室药品标签清楚,妥善保管理医疗器具和日常药品,防止用错药。

8、加强晨检力度,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摸摸有无发烧,看看精神状态,面色、皮肤有无皮疹,可疑者及时隔离;问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后及时处理。对有患病的幼儿协助当班老师全面细心的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工作,对体弱儿加强检疫,防止水痘、流感等传染病的蔓延,对有传染病患儿所在班级的玩具、物品要彻底消毒、暴晒。

(五)安全保护

1、加强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各班教师要认真负责,制定规则,杜绝缝针、骨折、烫伤、走失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当班和接送幼儿的老师要仔细观察,对可疑者来园接幼儿要仔细询问并登记。

3、坚持不定期的午餐、午睡、卫生安全工作检查。

4、做好体弱儿与肥胖儿的管理工作。

(六)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季节以家园联系栏、通知单、告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及全体教职工宣传有关常见病、季节性的传染病的防治知识、预防保健常识、幼儿健康体检、幼儿卫生生活行为习惯等。

每月全园卫生大扫除、清洗幼儿被褥,每月随机卫生检查。

二月份

1、全园大扫除、暴晒幼儿被褥。

2、消毒被褥、毛巾、口杯、玩具等。

3、召开保育员及后勤工作人员会议。

4、制定卫生保健计划。

5、做好新生保健,建档工作。

6、后勤工作培训:

(1)厨房烹饪知识

(2)采购员采购食品知识

(3)园外接送车卫生安全知识

(4)保育员配班工作

三月份

1、保育知识培训:

(1)消毒方法

(2)消毒种类及班级常用消毒制品

(3)园外接送车春季疾病预防工作

2、做好春季疾病预防工作,对幼儿、家长进行春季疾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月份

1、保育知识培训:

(1)户外活动中的护理

(2)盥洗方法。

2、做好各项保育工作,加强幼儿育好习惯和饮食卫生教育。

3、幼儿保健知识宣传(水痘)

五月份

1、保育知识培训:

(1)餐前、餐后管理

(2)幼儿睡眠管理

2、幼儿健康知识宣传(水痘)

六月份

1、保育知识培训:

(1)幼儿个人卫生的注意

(2)幼儿生活物品管理

2、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暑期安全卫生教育。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七

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幼儿玩教具要保持清洁,定期要消毒、清洗。

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内有防蚊蝇、防暑设备。

厕所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用流动水或干净水洗手和洗脸,经常保持清洁。

饭后漱口,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

要求幼儿每周剪指甲次,每天带干净的小手绢。

要求幼儿服装整洁,被褥勤晒,床单每月洗次。

保护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损坏灯具等要及时修理,看电视时间不宜过长,不能离得太近,高度要适中。

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

有专用保健室、观察床,保健宝用品专用。

幼儿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

对患儿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幼儿入托,幼儿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八

冬春季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开展消毒灭源工作,是消灭病原、消除疫情隐患,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有效措施。为了切实搞好本次消毒灭源工作,根据省、市业务部门查源灭源工作的部署文件精神,重点进行了普查和污染区的消毒。本次消毒覆盖16个乡镇,271个行政村,120个规模养殖场,16个市场,6个屠宰场等。投入消毒剂总计10吨,消毒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确保本次消毒灭源工作顺利开展,以有限的消毒药品,取得最大实际效果,成立了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乡镇兽医站负责人组成的“消毒灭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业务部门技术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冬季消毒灭源工作的通知》,对具体工作做出了周密安排部署。截至目前全县已投入消毒经费28万元。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全县各乡镇疫情普查工作。充分利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消毒灭源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宣传到村、户、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生产、加工、精英、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保证全县疫情普查工作做到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强技术指导,规范消毒操作。对各辖区内的饲养、生产、加工、仓储、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工作,真正做到消毒不留死角,达到了消灭病原的目的,确保了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同时对进入各乡、村、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都进行了彻底的消毒。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保证工作扎实有效,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消毒过程中开展多次监督检查活动。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总结经验以利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本次“消毒灭源”工作范围大,消毒药品数量偏少,工作与日常疫情普查相结合,消毒重点突出,以免造成负面影响。各乡镇都严格依照省、市、县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辖区冬春季节查源灭源工作,真正做到查源真实,灭源彻底,巩固全县连续多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成果。

消毒工作汇报篇十九

消毒防疫工作是洪涝灾害后的一项重大任务。为积极做好汛后防疫工作,确保汛后无大疫,我院党支部于20xx年8月20日协同资中县重龙镇卫生院、龙江卫生院、马鞍卫生院、孟塘卫生院、疾控中心支援联合组成消杀队伍,开展“志愿消杀”活动,对重龙镇滨江路尚河半岛到二桥进行地地毯式消杀防疫,确保水退一块、清淤一块、消杀一块,保证无死角、无遗漏。

活动中,志愿者们身着工作服,背上喷雾器消毒设备,仔细对受灾场所进行全面消杀,并耐心指导群众对被洪水浸泡区域进行消毒,积极宣传灾后防疫注意事项,提高群众防病意识,确保“洪灾之后无大疫”。

同时为沿途灾后店铺、居民群众分发健康知识教育宣传单,并对其一一介绍,在洪水消退后该如何注意饮食健康,防止疫情发生。力争无一人因洪水而发生疫病。本次消杀一共出动170余人,接受宣传教育225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50余份,共消毒面积达36800平方。

本次志愿者服务活动,不仅增强了党支部党员干部间的凝聚力,发挥了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而且使辖区受灾群众的'健康得到了保障,更教会了群众更多的健康生活知识,为我县辖区内的消毒防疫及健康教育工作增添了色彩。

消毒工作汇报篇二十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执法力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xx年广西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桂卫监督〔20xx〕20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xx年广西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监督〔20xx〕6号)要求,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xx年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我县生活饮用水和消毒产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市卫生局的《通知》要求,20xx年我县纳入全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事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按文件要求设置了市政3个供水单位的3个出厂水监测点和10个末梢水监测点、城市自建供水2个单位的2个出厂水监测点、3个二次供水的3个监测点、5个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5个监测点、共23个监测点,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水质监督监测,结果上报区卫生监督所。

在日常监督中重点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自建水厂的卫生许可证、水源防护、管理制度、设施运转、工作档案、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等情况,以及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末梢水及二次供水水质。

全县有集中式供水单位37家,其中市政水厂3家、乡镇水厂14家、学校自备水厂20家,对37家经营性集中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单位96户次,;我县使用集中式供水的人口数约72万。从事供管水从业人员共96人,都已办理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37家供水单位中,3家以江河水为水源(经营性),2家以泉水为水源(经营性),其余32家以地下深层水为水源;3家以江河水为水源的供水单位全都有沉清、过滤、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其余34家供水单位中有15家(经营性,包括2家以泉水为水源的供水单位)安装自动加氯消毒设施;20家学校自备供水单位有19家都没有沉清、过滤、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其中15家建设有储水池。所有供水单位水源选址在规定的距离内无污染源,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学校自备水的单位基本上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有消毒设施的供水单位其消毒运转基本正常,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监测,全县共监测63份水样品,其中市政和乡镇集中经营式供水单位供水48份、学校自建水厂15份,合格57份,不合格6份,合格率90.5%。不合格水样其中3份为自备水,3份为乡镇水厂。不合格原因,为微生物指标超过国家标准或余氯低过国家标准。

通过检查,发现了目前我县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经营性集中式供水单位:部分供水单位无沉淀、过滤、和水质检验室(主要是以深井水和泉水为水源水的供水单位),个别单位消毒设施运转出现故障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影响到供水的卫生质量,少数单位日常自我检测项目未能完全开展,未能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大部分的单位化验室设备不全,检测能力有限。

(2)、农村寄宿学校自备水供水单位,自备水供水无消毒设施无检验室和没有检验人员,个别学校没有对水质进行消毒,没有制订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对监督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给予指出,同时制作卫生监督文书,提出监督整改意见,消除一些安全隐患,同时给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以加强对其本部门属下单位的管理,提高其卫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

在20xx年消毒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抽检工作中,共出动车辆6台次,出动监督员25人次。共检查3家生活用纸生产厂家,b级的餐饮业5家,酒吧、ok厅4家,大型超市4家,公共食(饮)集中消毒单位4家,对销售或使用一次性使用及纸(面)巾、消毒产品进行重点监督检检,包括检查外观是否良好,包装上是否注明产品名称、厂址、规格、卫生许可证号、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是否有适应症,有无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是否有夸大宣传等及检查索证情况(被检查的单位是否向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索取一次性使用及纸(面)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以及正规检验单位出具的消毒产品检测报告。

在监督检查生产单位过程中发现,有2家生产厂家取得了卫生许可证,1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宾阳县共有4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这4家单位均在县卫生局备案,并且这些公共食(饮)集中消毒单位建立有实验室,建立有各种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餐饮具消毒工艺流程合理,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有相应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餐饮具独立包装标注符合有关要求的规定。检测餐饮具360份,结果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个别经营单位对消毒产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缺乏,对消毒产品标签应该标注的各项内容不够了解,在采购消毒产品时,未向经销商索取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以及产品检测报告,不能确保采购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并进行及时的曝光,保障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

消毒工作汇报篇二十一

为提高全体师生健康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病媒生物密度,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及消杀的'工作力度,病媒生物消杀领导小组成员积极学习杀灭病媒生物的知识,研究病媒生物消杀方法,发扬前期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认真总结,齐抓共管,努力完成秋季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1、建立健全病媒生物消杀队伍网络,把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列入一项重要工程,并成立以周宏社校长为组长的病媒生物消杀领导小组,制定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步步到位。

2、加强宣传动员。我校利用例会、班会、晨会、校园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向全校师生作病媒生物消杀动员,宣传病媒生物消杀工作的重要性,宣传消杀方式和方法,使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到病媒生物消杀的工作中去。

3、建立检查制度,对校园内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定期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每周星期一为卫生大扫除,每月集中进行一次校园环境整治活动,清除教学楼、宿舍楼、教师宿办楼、餐厅、贮存室、库房等内外卫生,清扫楼前楼后、道路两边杂物、杂草,填平洼地、清除积水,并把鼠洞堵塞掉。

1、把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列为学校爱卫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人人参予,个个动手。

2、灭鼠工作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防、灭相结合,常年有粘鼠板,灭鼠器等工具,有切实可行的防鼠措施。

3、及时清理室内外杂物,经常检查仓库、墙角、墙缝、鼠洞,及时堵塞,对鼠笼、鼠夹及时投放和清理。

1、彻底清除蚊、蝇孳生场所和卫生死角,清除积水,不乱倒乱丢垃圾。

2、定点、定人、定时对孳生场所进行清理。

3、完善防蝇设施,特别是学生食堂,安装了多个灭蝇灯、粘蝇板等对苍蝇进行消杀。

春秋两季由政教处牵头,消杀人员配合,开展药物消灭蟑螂突击活动。

积极配合上级病媒生物消杀的统一安排,结合学校实际集中物力人力集中杀灭,并对整治结果进行检查,做好病媒生物消杀工作的记录,最大限度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为广大师生创造了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消毒工作汇报篇二十二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全球肆虐,“德尔塔”变异株、奥密克戎变异株接踵而至,而公共场所成为疫情传播的最佳场地。为提高和规范辖区内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和消毒工作,12月8日下午,越州镇中心卫生院组织公共场所全体负责人开展疫情防控和常消毒知识培训。

此次参加培训人员有越州镇辖区内宾馆、美容美发、足浴、沐浴、医疗机构等负责人。

此次培训主要内容为:常消毒专题业务知识培训、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医疗机构院感知识培训;内容针对性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经过本次培训,各场所负责人均掌握了日常消毒知识、熟悉了最新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认清做好消毒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性,纷纷表示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不给国家、政府增添麻烦。

消毒工作汇报篇二十三

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管理,给广大患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条件,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消毒管理技术规范》20xx年版的规定,结合我县本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消毒监测工作计划。

1、城区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指导站。

2、十九个乡镇及办事处的医疗机构。

3、辖区内的村级卫生室226。

(一)监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gb15982━1995、gb9671━1996、gb18466━20xx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xx年版。

(二)监测内容与项目。

1、室内空气(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层流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病房、治疗室、换药室、侯诊室等);监测项目:细菌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2、使用中消毒液(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门诊、病房、检验科与血库、口腔科);监测项目:有效成份含量、污染菌量、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

3、医护人员手(手术室、监护室、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治疗室、检验科、供应室无菌区等);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

4、物体表面(产房与母婴同室、传染病房与门诊、检验室、监护室、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等);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5、灭菌物品;监测项目:无菌试验。

6、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

辖区内13所托幼机构。

监测范围和内容:

(1)空气:检验项目:做菌落总数。

每个幼儿园选大中小班各一个,监测教室样品一份。

玩具:检验项目:做致病菌。

每个幼儿园选大中小班各一个,监测玩具样品一份。

餐具:检验项目:做大肠杆菌。

(三)监测频次:对县级的医疗机构每年监测2次;对乡镇级的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每年监测1次,托幼机构每年监测1次。

四月中旬及十月中旬各开展1-2次计划完成采集样品670份。

对十三所托幼机构在四月中旬同时开展监测,全年监测1次。监测内容:空气(教室、宿舍)物体表面。

工作人员严格按规范做好样品采集,记录完整,保存规范,返回及时将样品及送检单送交检验科以被检验,工作时间严禁喝酒,严禁以工作名义办私事,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消毒工作汇报篇二十四

近日,山西大同大学校党委书记赵水民,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姚丽英以及其他在校的校领导寇福明、张旻、石凤珍、史水鸿、雷建设深入包联学生公寓、餐厅、健康监测区、浴室、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就御东校区和新平旺校区全面消毒消杀、卫生清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

赵水民重点检查了消杀频次、消杀方式、消毒液浓度配比、消杀人员防护等工作,并提出了指导改进建议。他指出,学校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上对待疫情防控工作,要把消毒消杀、卫生清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迅速落实。他强调,要坚决压实校领导包联学生公寓、公寓楼网格长职责,学院、部门领导要靠前指挥,所辖人员全员参与,切实做好全面消毒消杀工作,要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彻底阻断病毒传播链条,杜绝隐匿传播风险,真正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屏障。

在对学生公寓、校医院、致知楼等区域的消毒消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之后,姚丽英表示,要持续加强消毒消杀培训指导,进一步熟练掌握相关知识,规范技术操作流程,做到全面、科学、精准消杀,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她强调,校医院要做好人员轮换,保证校内医务人员配备到位,尤其要做好发热人员的.精准研判与分类管理;健康监测区在做好消毒消杀等常规防控措施外,要特别注重保供工作,充分保障同学们的正常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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