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各方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的责任。合同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和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请履行合同篇一
我们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企业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清偿所属单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部分货款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xx公司于x年6月与贵公司订立聚丙烯包装袋购销合同,之后积极履行合同,截止x年1月共向贵公司供应包装袋235万余条,应收货款470余万元,除贵公司及时结清外,目前尚欠货款87.62万元。xx公司多次派人催要。对此,贵公司一方面称所供包装袋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也不派员与xx公司催款人员协商欠款清偿事宜,致使xx公司应收货款一直不能到位。这种消极的态度,给我们以推诿拒付之感觉,也违反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之原则。
为保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避免贵公司责任或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法律事务处法律顾问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并立即认真履行欠款清偿义务。若贵公司认为xx公司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我们愿敦促xx公司派员主动与贵公司协商,和平友好地处理好欠款清偿事宜。我们真诚地希望贵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欠款清偿问题。如果贵公司一再借故推诿,拒绝协商,拒绝合作,我们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届时,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公司追讨欠款。
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及时给予回复,并就有关事项做出答复。我们联系方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传真:;邮政编码:。
谢谢合作!
请履行合同篇二
本文目录。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索赔权由谁来行使?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
怎么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
履行地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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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出卖人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但这并不能改变出租人的当事人地位。因此,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应当行使索赔的权利。但是,由于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其中的买卖合同获利,他一般也并关心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真正关心买卖合同履行的是承租人。因此,在实践中一般都是由三方订立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即约定出租人将自己基于买卖合同而对出卖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让渡给承租人。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时候,承租人可以依照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直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另外,在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后,出租人还负有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应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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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权的前提是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等。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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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
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
此时,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三种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请履行合同篇三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合同编号为“”。根据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我公司支付货物之货款,但你公司至今仍未依约定进行支付。
我公司特致函你公司在本函发出之日起日内向我公司支付货款。如在发函之日起日内,你公司仍未依合同向我公司进行支付,我公司将自行销售合同货物,但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将由你方承担,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差价损失。并且,我公司将依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望你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公司。
请履行合同篇四
承诺
合同
书(范本)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承诺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商务楼b座622室
邮政编码:210016
被承诺人: 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诺人的资格 :
1、承诺人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合法续存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承诺人的经营活动没有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
3、承诺人的经营活动不会对被承诺方构成欺诈和侵犯;
4、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承诺人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第二条 本合同所规范的行为为:
1、借助因特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2、邮购;产品承诺
协议书
范本。第三条 承诺人承诺之货品总价为人民币4298元。其产品规格如下附表:
第四条 承诺人针对其所售货品承担下列义务:
1、货品包装:产品承诺协议书范本。
提供爱瀛金网宝盒壹件
2、随货同行:
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壹份
提供承诺合同书壹份
3、运输及保险:
提供免费ems保价快递
4、发运期限:
收到货款24小时内
5、退货(款):
承诺在货品发出之后三十日内接受无理由退货(款)
6、货品质保期:
终身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承诺人对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原价贰倍赔偿。
2、承诺人对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道德问题按照原价拾倍赔偿。
第六条 时间戳:
1、本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2、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合同订立地为南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盖章: 被承诺人签字盖章:产品承诺协议书范本。
请履行合同篇五
我司就与您的居间合同(亦称“中介合同”)纠纷事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郑重致函:
因您与徐小姐已达成房产买卖合意,徐小姐作为买方,您作为卖方,我司作为中介方,于xxxx年6月13日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二手楼买卖合同前程远扬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手物业买卖协议书》,合同约定:您向徐小姐出售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18号恒基大厦雅江轩1704单元,约定成交价为25万元,过户费及中介费15500元由您与徐小姐共同承担。因一方原因(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除需向买卖的另一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外,还需承担5000元中介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您与徐小姐均依约向我司提交了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但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您存在双重户口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故徐小姐要求退还定金,待您注销了其中一个户口(身份证)后,徐小姐与我司多次催促要求重新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您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重新向我司提交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该合同并不因您户口的注销而失去效力,并且您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依据三方合同约定,您应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违约责任。
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你在收到本函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法律责任,并就我司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你追偿。
特此函告,望你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公司。
xxxx年8月19日。
请履行合同篇六
本文目录。
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我承租了当地军区招待所的房屋一间,合同期为两年,在将近一年时军区招待所将我这间房屋连同其它房屋共十一间租给了一个政府办事处,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我合同期满后,将我的这间房屋归还给他们,请问在这种环境下我还有没有承租这间房屋的权利了,另外我的房屋现在没有到期,这个办事处的势力很大,办事处的主任托派出所的人想把我赶走,所以来查我的治安证,我去办还不给我办,派出所的人让我离开这个地方,否则,把罚款交了才可以办,实在没有办法了,我决定离开这,可是军区招待所又不让我离开,说我的合同期不到,让我赔偿军区招待所的损失.他们将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办事处的主任却说,这间房屋他们还在交租金呢招待所收的是双倍的租金,请问老师在这个纠纷中我该怎么办.
【解答】你是否办理《治安证》与承租该房并不存在直接的冲突。你与军区招待所的。
租赁合同。
应继续有效,如果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租赁房屋的治安许可证,则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一定的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军区招待所与政府办事处的租赁合同中有关你承租的那间房屋的部分应属于无效,不过这个问题应当由军区招待所和政府办事处来解决,与你没有直接的关系。如双方起诉,你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履行。
合同范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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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静源居小区的开发商没有履行购房合同上的承诺,该小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据悉,这是本市首起业委会起诉开发商案。
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称,开发商在和小区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承诺该小区内建3栋楼,竣工图纸上也标明“三栋楼均已经完工”,但是实际上计划建设二号楼的某研究所到现在还没有拆迁……为此,该小区的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于是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目前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部分小区业主代表作为诉讼主体,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把几十或几百个不同原告起诉同一个开发商的案件合并审理。或者是由小区业主代表先行起诉,而更多的业主在后面等待观望,如果法院作出对业主有利的判决,其他业主再随后起诉。而由小区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的案件目前还极为少见。
昨天,有观点认为因不具有财团法人的办公要件,业主委员会只能受业主委托作为诉讼的参加人,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所以在此案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将成为今后争议的焦点。而对此,中国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则表示,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从诉讼主体资格上完全没有问题。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既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物业管理条理》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上述权利,业主委员会在代表业主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应经过业主大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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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省w公司与f国s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w公司提供由y国k公司生产的加工番茄酱成套设备,生产能力为每小时20吨原料,并提供该设备二年的零配件、备用件、检测化验用仪器、设备的安装和技术服务。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后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北京机场。合同总金额330万美元(其中设备款290万美元、s公司在1995年7月底前支付w公司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40万美元)。w公司分三年以该设备生产的番茄酱偿还全部款项。合同于1995年3月14日经n省对外经经济合作厅批准生效。
申请人w公司的索赔要求和理由。
双方签订的生效后,w公司积极开展了建厂、安排番茄种植等一系列工作。为使1995年7月正式投产,w公司进行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国内配套设备的购置、9200亩番茄的种植(95年3500亩、96年5700亩)、派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学习培训、办理报关商检、保险、进出口代理、工商登记、土地购置、仪器卫生检验以及保险、消防等手续。同时,w公司还从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给被申请人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
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s公司既没发运任何设备,也未支付分文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其违约行为造成w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w公司的损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于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签定了《备忘录》和《补充协议》。《备忘录》规定:为了弥补w公司种植者种植番茄的经济损失,s公司于1995年11月底前偿付w公司20万元人民币。《补充协议》规定s公司应于1995年9月底前发运设备。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既未支付20万元人民币,又未发运设备,致使w公司的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双方于1995年12月2日进行紧急协商。为了保证96年度的生产能如期进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s公司于1996年2月15日将番茄酱设备装船发运离港。
s公司逾期仍没有发运设备。而番茄生产的性很强,双方于1996年3月8日再次签定《设备发运协议》,《协议》规定s公司必须于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酱生产线设备(包括化验仪器和设备配件)空运到北京航空港交货,s公司则保证退款。
该《协议》签定后,w公司做好了接运、安装的一切准备工作。为了及时接运设备,申请人按照集装箱的数量组织安排了14辆国内卡车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发运任何设备。3月28日17时,w公司致电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达b市航空港,我方将向贵公司提出赔偿追索起诉。
1996年4月初,双方就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当时传闻国家将不再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惠政策,在s公司承诺海关税由其负担并保证w公司7月份试车投产的前提下,双方拟以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有关合资企业的协议及各项文件并未签和报批,而经证实国家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拟建合资企业事项并没有实际取代原补偿贸易合同。
对合同继续履行有实际意义的是4月5日《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和《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关于设备到货期的规定,在《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中规定,s公司应在4月下旬完成设备的购置发运工作。《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规定,分两批运到中国t港:第一批货于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货不得迟于6月20日到岸。
w公司按照约定继续进行1996年的番茄种植和番茄酱的生产准备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写为“4月19日”的传真和设备生产厂家4月18日、4月26给被申请人的传真,告知设备可能延迟装运、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后到达、设备主件“蒸发罐”有可能被转卖、不能保证在96年的番茄生产季节投产。w公司立即回传真表示拒绝:“任何晚于5月10日启运设备的安排,我们都是不能接受的。”并明确告诉s公司:“请贵公司注意:如果由于设备不能及时到货,而影响我司安装生产,我司将不会再进行这项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赔损失。”
5月2日,s公司传真告诉w公司,他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请你们不要进行今年的番茄种植计划。”这意味着:不仅96年已经大面积种植的番茄、与种植者签定的番茄收购合同等事项将必须赔偿,而且w公司96年生产番茄酱的。
工作计划。
也已经落空。这是w公司所无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传真中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并强调“再次提醒贵公司注意,如果设备不能如期到货,我司将对贵公司提出索赔起诉。”
随后,w公司被告知番茄酱生产设备主要部件已被生产厂家转卖,重新生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周期,96年投产已毫无可能。由于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给w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5月17日,w公司传真s公司:“鉴于上述情况,我司不得不决定,中止我们之间的协议关系,要求贵方全部退回我们预付的设备款项,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s公司对于w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闻,在5月20日的传真中单方面将设备的装运日期改变为96年年底,并要发运少量对投产无实际意义的设备,这是一种单方面的人为地扩大损失的行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发运了设备,w公司也不提货,自1996年5月17日后,双方只就处理合同解除的遗留问题进行商谈,不存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对于w公司如此明确态度,被申请人继续一意孤行,在6月3日传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书面方式明确,”否则,部分设备的装运将按计划进行。”w公司当即将“关于重申终止补偿贸易合同的函”传真给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合同。2、要求退还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预付款。3、要求赔偿我方相关投资损失。”
此后,s公司竟然违背国际商贸的一般准则,单方面人为地扩大损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别于6月17日和7月18日发运部分货物的通知,这两批货物在价值不足设备款的15%;在项目上属于支架、镙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无法形成生产能力,理所当然地为w公司所拒绝。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补偿贸易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因此,w公司请示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的《补偿贸易合同》;裁决s公司退还w公司预付的设备款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并补偿该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
裁决s公司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全部损失包括:(1)设备预付款人民币810万元、美元13万元;(2)设备预付款的银行同期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7.5万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3)厂房建安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435万元;(4)种植番茄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514.3万元(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358万元。
被申请人s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
申请书。
》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专递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员会局称在h的公司已关闭,该书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用挂号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但s公司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和反诉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仍按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向其委托送达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要求s公司按仲裁规则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员会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规则指定了仲裁员。由于s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之规定为其指定了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没。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开庭审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参加开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审过程中,w公司就事实作了口头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信函,将开庭情况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对w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有意见或异议,或者要求仲裁庭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应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书面开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w公司庭后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见或异议,应于1997年4月4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但s公司始终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仲裁庭意见]。
关于适用法律。
本案当事人在《补偿贸易合同》第十二条中已约定,双方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因此,本案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项补偿贸易的合同,除《补偿贸易合同》外,还有2个合同:即《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
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十条规定,《设备进口合同》是其附件a,《产品返销合同》是其附件d,连同其他附件,构成合同的完整性。《补偿贸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时,才完全有效,而且《补偿贸易合同》第一条3款规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销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认定,所称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为a的《设备进口合同》和作为附件d的《产品返销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设备进口合同》第二条2款明确规定“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后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将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的近一年后,s公司还在向w公司表示“很遗憾在欧洲我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麻烦”。这就是说,虽经w公司多次给予s公司以额外的时间来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没有能力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一、二、款的规定,w公司有权解除合同。w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两次书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的补偿贸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认定这两个书面通知是有效的。
关于w公司的仲裁请求。
(1)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第1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定: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月17日终止。
(2)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文件、单据和证据,证明w公司确实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预付设备款等共计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于s公司没有履行设备交货义务,w公司的第2项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仲裁庭认定:s公司必须在本裁决规定的限期内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还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依据”,认为是合理的,申请人只计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认为应考虑w公司的“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请求,利息应计算到本案的裁决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6.3=1,753,277)。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本案裁决规定的限期之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1,753,277元。
关于w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
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关于其经济损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经济损失共有2项。仲裁庭的意见如下:
(1)厂房建安损失:人民币4,350,000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资、差旅费、设计费、培训费、外贸代理费和其他。仲裁庭认为以上费用,除培训费和外贸代理费外,均应转为w的固定资产,二项固定资产为w公司所有,因此不是损失。关于培训费,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应由s公司提供培训。而w公司提出的培训费用是请f罐头食品厂培训而发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范围,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外贸代理费,申请人没有提供单据或其他证据,仲裁庭也不予支持。
(2)种植番茄损失:人民币5,143.000元,包括种籽、地膜、围帘、化肥、筐箱、人工费、其他、赔偿费。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单据、证据,认为这些损失确是由于s公司未按时付设备而造成的。s公司应该予以赔偿,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这项仲裁请求。
(3)仲裁费的承担。仲裁庭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违约,应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裁决]。
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与17日终止。
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1,753,277元,作为赔偿上述款项的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5,143,000元,作为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担。
以上各项款项全计,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总额为人民币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须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毕。逾期不付,则加计年利率为8%的利息。
[索赔指南]。
在这一起补偿贸易合同索赔案例中,有二点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
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双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与补偿贸易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有关。
补偿贸易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种特殊贸易方式,它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设备(包括机器设备、技术、必要的原材料及劳务);在一定期限内,由设备进口方用进口设备所制造的产品或所得收益进行偿还是以设备和用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它的“偿还”是在取得设备后的一定期限以后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按照补偿贸易取得的设备由进口方取得所有权,用以偿还设备的产品在转移给设备卖方后,设备出口方即取得所有权。
应该说,补偿贸易方式对于设备进口方是风险较小和风险滞后的,因而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广泛采用。在双方签定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设备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负有向设备进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设备的义务。由补偿贸易合同的基本性质决定,w公司无需用货币来支付所进口的设备,而是用这些设备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分批偿还。在经n省对外经济合作厅批准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酱”作为补偿产品,并且,由补偿贸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质决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设备未到达前(甚至设备未生产出产品前)向s公司支付现汇。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给其支付现款,迫使w公司分别多次向其支付了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的现款。
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设备的情况下,s公司屡次把申请人给其支付巨额现款作为发运设备的先决条件的行为,更加严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巨额现款后,并没有将此款支付给设备生产厂家用于购买设备,致使生产厂家多次拒绝发货、取消空运、转卖设备主要部件,最终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导致了申请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w公司经济损失的裁决是公正的,维护了w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不理会”作为对待索赔诉求的方式,导致缺席仲裁或缺席审判发生。通常缺席的是被申请人或被告,尤其是当其欠债被原告提出仲裁或诉讼索赔时,原告缺席只发生在其面临一个更大金额的反诉时,被告缺席的主要原因是当其为皮包公司时,也有个别有实力的大公司因其法定地址在非1958年《纽约公约》签国、能致执行困难。
实际上,“缺席”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或者积极的方式,无论是在仲裁还是在审判是,被告的缺席并不能阻止法定程序的照常进行,反而会导致仲裁或审判根据出席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完全没有缺席一方的反证与抗辩进行并完成,从而作出一边倒的、对缺席一方不利的裁决或判决。正如一位专家所言:“但仲裁员也没有办法,总不能凭空去想一些抗辩来保护缺席当事人。”
正如本案所证明的一样,被申请人s公司的缺席并没有终止本案的正常审理,仲裁庭同样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包括不支持w公司的某些仲裁请求)。对于仲裁员或仲裁庭来说,绝不会因为被告不理会就不审理和裁决了,作为仲裁员关心的是有没有给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适当的通知,有没有给败诉方提供申辩的机会。正如本案的仲裁审理一样,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多次通知了s公司,采用了法定地址、办事处地址、特快专递、委托律师事务所专程送达等方式,并且在通知中不仅给了被申请人s公司足够的答辩时间、还强调了最后答辩或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保障了s公司的权利,最后做出了一个不会因《纽约公约》规定的理由导致不被执行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国有公司经常“缺席”仲裁或审判,尤其是根据仲裁协议必须去外国或香港地区仲裁时,最后大都得到败诉的仲裁裁决。由于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签国,等拿到裁决才说索赔金额太高已时过境迁,因为根据该公约,中国法院是不能对仲裁裁决书内容另作他议的,因此,面对索赔,正确的作法是积极应诉、据理争论、依法抗辩。甚至提出反索赔请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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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
【解答】。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认为你的朋友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不赔偿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请履行合同篇七
答辩人:潘xx,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xxxxxxxxxxx大厦三楼。
委托代理人:陈琪春,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31873315。
答辩人就袁修能诉陈x、章非、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潘xx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xx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xx制衣厂”与陈x、章非无关。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xx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xx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
三、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
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
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
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
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
”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
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章非(化名)。
二0xx年九月十四日。
请履行合同篇八
广东xx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xx(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颜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委托人于xxxx年11月10日与您签订了《xx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合同约定您向委托人购买位于xx市xx区xx栋x单元xx单位房屋,房屋产权证为:深房地字第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xx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您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万元整。
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买方须于xxxx年12月1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x拾万元整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帐户,卖方须依买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但据委托人所述,您和第三方至今没有通知委托人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您仍拒绝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并于xxxx年12月14日正式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您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首期资金监管手续,否则根据你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二条的约定:“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责。”委托人将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现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您在收到本函后的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您追索。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颜xx。
xxxx年12月16日。
请履行合同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请履行合同篇十
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年月日订立定作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年月日向我公司交付,但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交付。因此我公司特致函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向我公司进行交付,如在三日内你公司仍未依合同向我公司进行交付,我公司将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你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
特此函告催告人:
公司。
请履行合同篇十一
2、我方保证接到进场通知后,按合同文件和进场通知书的`要求,配备全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物资,对本工程全面管理,满足相关部门履约检查,保证全部工程不分包、不转包;同时接受贵单位的检查、验收。如我方未达到贵方要求和自身承诺,接受贵方解除合同的处理,自身承担一切责任。
4、我方承诺任何情况下未经贵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自行采购“甲方供应材料价格表”中约定的甲供材料。
5、我方保证满足甲方下达的施工计划,连续三周或累计五周达不到贵单位要求的进度计划,贵单位有权要我单位退场并解除分包合同,并承诺不得以此向贵方提出任何费用要求且应承担贵方因此增加的其他费用。我单位全部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退场后,方按贵方认可的实际完成数量及分包合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
6、我方保证随时接受地方政府及贵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我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奖罚。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立即报告贵方,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抢救,并独自承担一切责任和发生的所有费用。
7、我方承诺确保达到贵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环境目标。因未达到环保要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我方承担。
8、我方承诺签订合同后,将及时为我方全部人员、财产、机械设备向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我单位将按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不论理赔金额多少,保证不再要求贵方承担经济损失补偿。
9、我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xxx
20xx年xx月xx日
请履行合同篇十二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___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请履行合同篇十三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通过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一份《______________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私有房产一套。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楼_____栋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无抵押(事实上有抵押);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由原告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自行支付给被告部分房款____________元用于被告办理房地产提前还贷、解抵押手续,被告于当月(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提前还贷、解抵押;被告在解抵押完毕后,需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房产转移所需材料交给丙方(即补充协议见证方)用于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剩余部分房款______________元由原告于房产转移登记当天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并将剩余______________元房款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前给付被告,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原告共计给付被告房价款_____________人民币。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请履行合同篇十四
x医院:
我单位与贵单位于20__年8月13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贵单位应当于“合同生效后,我方将租赁物交你方装修前”向我单位支付第一租赁年度租金210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第10条,贵我双方约定的租赁物装修期自20__年8月13日起算。本合同已于20__年8月13日生效,合同约定租赁物同时也符合交付标准。因此,贵单位应当在20__年8月13日支付210万元租金并接收租赁物,但截至函告之日,贵单位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也未接收租赁物,致使我单位权益受到侵害。
我单位特致函贵单位在本函发出之日 日内,向我单位支付210万元租金,同时来我单位办理租赁物的交接手续。如在本函发出之日 日内,贵单位仍未支付租金并办理租赁物交接手续,我单位将解除与贵单位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我单位将自行出租厂房,由此给我单位造成的损失将由贵单位承担。并且我单位将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望贵单位慎思并妥善对待。
特此函告
函告人:救灾中心
年 月 日
请履行合同篇十五
仲裁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___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70947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