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合同(实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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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合同(实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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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文件,对于任何一方违约都将产生法律后果。在合同起草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双方的需求和目标。合同的细节和格式有一定的差异,以下范文可以作为参考,但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网络交易合同篇一

供应商:(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供货一事达成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乙方需要从20__年2月12日起向甲方购买pe给水管件、pvc排水管件、pvc电线管材及配件,以满足公司的施工进度。

定价方法:。

根据制造商的报价,每批管道的价格降低30%。

质量标准:。

甲方应按国家质量要求提供给排水管道;

如工程有特殊要求,由乙方另行提出,并按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技术要求执行。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供甲方工程用管计划的相关资料,作为甲方编制供管计划的依据。

2.乙方应被指定为乙方货物的收货人,并负责移交甲方提供的所有管道..管道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指定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收货人签名样本及相应的乙方授权委托书(加盖乙方公章)..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详细列出实际施工所需的产品名称、规格、品种和数量的需求清单,并在交货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需求清单(加盖乙方公章)。

4.在所供材料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2小时内,乙方收货人应根据需求清单和交货清单检查管道的单价、规格、数量和重量量子力学。乙方收货人如认为检查有错误,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派人到现场再次检查。

5.乙方对所供材料进行核实后,乙方收货人应在甲方的发货清单上签字收货,并出具货物的收发单据,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1.甲方应根据管道的批次提供相应制造商的质量证书的相关原件或复印件。

2.管道到货后24小时内,乙方必须按照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到场的管道进行抽样检查,并对结果进行二次复检;初验发现问题,应通知甲方在24小时内参加复检,现场管道应妥善保管;甲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参加复试的,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合理意见..

3.检验周期为管道进场后七天;如果管道进场超过七天,乙方没有有效的检测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映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认为管道质量合格。当现场管道通过测试时,乙方应将测试结果通知甲方。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测试不合格,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由于乙方对管道的不当使用、储存和维护而导致的所有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付款责任:如有银行现金汇票,以市场贴现为准。

每月25日前结清当月所有款项。乙方不得在项目中途向其他供应商索要货物。如发生此类行为,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相关责任:。

1.乙方退货,如有非质量问题拒绝收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管道货款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供货。非质量问题退回或拒收。

2.变更目的地时,乙方应在交货前7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3.变更收货人,乙方应在交货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交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新收货人身份证和乙方授权书的复印件..

4.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能交货货物总值的5%。

5.乙方应在检验期内将不合格管道的结果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同意使用,则应按质量评估价格。

6.乙方逾期付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供货。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的5‰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其未能或未能履行的原因。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后,允许延期、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赔偿金、仓储维护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责任明确或合同终止后3天内,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大概一万块钱用于管道。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和副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网络交易合同篇二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_________________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可获得乙方商品在微平台进行销售,并能根据市场定制价格。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按要求将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在________________平台上线后,开展售卖。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实时沟通与反馈订单信息。

4、甲方需对乙方进行一定的包装与宣传以获得更多的商机,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须协助乙方对售卖商品进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网站平台进行商品售卖。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商品样品供甲方制作在线数据包。

3、助控制甲方平台销售的价格优势。

4、乙方承诺所发出的商品质量及品牌符合甲方要求,保证商品对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在当日重新补发货品。

5、乙方有义务保证其货品库存的真实性,货品生产与供应的时效性。

6、乙方发送货物至甲方收货地址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在途风险。

7、因质量问题而遭遇退货的商品退回至乙方收货地址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商品因质量问题经甲方验证后,乙方有义务提供退换货等必要的售后服务。

第三条、货款支付方式、货款结算周期。

1、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银行转账。

2、结算周期:_________________货款结算采用月结模式,即依据乙方商品每月销售数量支付货款。双方的结算周期为次月________________日前结算上月货款,每月结算________________次。双方于次月________________日前对上月售出货品数量进行核对。

第四条、协议期限及生效。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止,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届满,甲、乙双方欲继续合作的,应在协议期届满________________天内,签订续约协议。协议期届满,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协议的,需在协议期届满前________________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

第五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协议一式___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___________份。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协议未规定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网络交易合同篇三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v^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本着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采购自动滴灌种植系统产品一批并在单位内安装自用事项协商同意,并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认真了解并通过详细核算,决定订购乙方如下产品:

产品明细。

备注:以上费用含运输费、安装费。

1、现场施工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提供的产品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技术要求,供货及安装期时间为一周,计划从20__年04月29日开始,到20__年05月3日之前完成供货及安装。

三、甲方的义务。

1、负责施工过程所需要的水电供应,并向乙方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支持。

2、提供安全的场所供乙方存放产品和其他工作相关的物品。

3、安排指定人员协助施工,如有变更,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相关事宜。

4、指定人员配合项目施工及其验收。

四、验收内容:

1、按照甲方采购清单的产品全部安装到位。

2、按照设计方案的内容菜苗栽种和种子播种完成。

3、全套灌溉设备实现自动供水。

五、结算方式:。

1.工程安装苗木栽育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五天内一次性结清。

2.合同执行期间,增加的货物,经双方确认后,应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结清。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向本合同履行地,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络交易合同篇四

一、谈判主题。

二、谈判人员构成。

三、谈判背景介绍。

(备注:这三部分也可在模拟现场以双方合作的形式用ppt的形式展示给观众,以让观众对整个谈判有一个大概了解。)。

四、谈判设计。

我方、对方优劣势分析。

我方目标层次分析(顶线目标、底线目标、可接受的目标)。

(备注:这一部分由每一个小组的两方各自撰写)。

五、谈判合同(初拟)。

(备注:谈判全程结束后可能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各方对于整个谈判结果的猜测。可以各自拿出一份合同,也可以双方商定后拿出一份统一的合同)。

关于模拟谈判的补充说明:

每一小组的谈判时间为30分钟左右。

谈判结束时请简要总结此次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可能遗留的问题。

谈判计划书范文二:

一、谈判双方公司背景。

网络交易合同篇五

合同。

导语】为大家提供网络交易合同,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写作需求,相信本文内容能为你起到参考作用。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标准合同,希望大家喜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

(一)支付宝()。

(二)网上银行支付()。

(三)货到付款()。

(四)其它()。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进行网络团购的,团购起止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诺本次团购购买者达_____人时成团交易,逾期未达约定人数的不成团交易,甲方支付货款通过原支付方式返还。本次团购每一名用户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过________份。

第五条购买商品的,乙方将所购商品送至甲方收货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运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购买服务的,甲方持消费凭证(网站下载网络经营者反馈的有关信息、密码、凭证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费。

第六条甲方收到所购商品后,应核对商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是否符合约定,检查商品是否损坏。符合约定的签收;不符合约定的不予签收。

验收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在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10日内予以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符合网页介绍的性能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乙方必须在销售网页上设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标注。甲方未购得商品或者消费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通过__________________退还。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网页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了解网络购销活动详情后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进入已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项中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网页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合法与真实。

(五)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_。

(一)甲方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网站交易的安全,导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项办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点击购买“确认”键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网络交易合同篇六

承包人: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

为了更好地开展洗浴休闲经营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__休闲洗_中心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

甲方将座落在的__洗_中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乙方对甲方所有的__休闲中心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休闲中心,并保证合法经营。

甲方将经营休闲中心所需的证照提供给乙方保管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经营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二、经营方式。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实际承包期限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

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承包金及缴纳。

乙方承包经营的年承包金为______元,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营证照。

1、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休闲中心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交给乙方,证照清单详见。

2、上述证照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消费卡。

乙方同意甲方此前已发放的消费卡可在乙方经营期间可继续使用,持卡者在持甲方消费卡至乙方消费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

七、担保或保证金。

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框架类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方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二年。

或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_____元,乙方违约的',乙方无权主张保证金,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由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收利息。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承包金。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休闲洗_中心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确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处于适用状态,能够满足乙方正常承包经营需要时予以接收。

3、甲方将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管道等的线路图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维护保养。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

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3、乙方应当爱护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适时维修和保养。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确需适当调整休闲洗_中心装饰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将调整后的装饰等无偿地移交甲方享有。

5、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则后果与经济责任自负。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与甲方无关,涉及甲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7、乙方不得以甲方休闲洗_中心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十、其它。

1、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对外发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原有设备及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甲方可折价取得该部分设备设施。

3、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网络交易合同篇七

1、用户知悉并认可:交易平台仅为了满足用户进行《问道手游》日常交易需求,并未授予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利用交易平台进行本协议不认可的牟利或任何其他商业目的使用的权利。一经发现,交易平台服务团队将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用户利用交易平台从事本协议不认可的牟利或为商业目的使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2、用户知悉并认可:用户无权对交易平台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在未经交易平台服务团队和/或与其合作伙伴、关联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在交易平台上展示的任何资料。

3、发生下述情况之一:

(2)交易平台收到任何第三方、用户关联的交易方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提出异议或投诉;

(3)交易平台发现用户的“雷霆游戏”账号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5)交易平台发现用户存在其他交易异常。

则,交易平台服务团队有权暂时或永久拒绝为用户及与用户关联的交易方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对用户的“雷霆游戏”账号进行调查以及调查期限,并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4、交易平台服务团队有权根据用户情节的严重程度自行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或取消在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

(2)要求用户退还或收回用户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所得或正在出售的交易物品;

(4)向用户追索争议交易款项并要求用户承担合理的追索费用;

(5)资金止付;

(6)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退还给买方或其他有权用户;

(7)其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游戏账号采取警告、暂时冻结玩法、永久冻结玩法、暂时隔离、永久隔离、暂时禁止登录、永久禁止登录、强制离线、封停账号、删除档案、扣除违规交易所得、交易功能限制、冻结游戏虚拟物品、收回游戏虚拟物品、倒扣数值、暂时限制游戏行为等措施。

网络交易合同篇八

发包人:

承包人:

保证人:

为了更好地开展洗浴休闲经营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__休闲洗_中心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

甲方将座落在的__洗_中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乙方对甲方所有的__休闲中心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休闲中心,并保证合法经营。

甲方将经营休闲中心所需的证照提供给乙方保管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经营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二、经营方式。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实际承包期限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

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承包金及缴纳。

乙方承包经营的年承包金为______元,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营证照。

1、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休闲中心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交给乙方,证照清单详见。

2、上述证照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消费卡。

乙方同意甲方此前已发放的消费卡可在乙方经营期间可继续使用,持卡者在持甲方消费卡至乙方消费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

七、担保或保证金。

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框架类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方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二年。

或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_____元,乙方违约的,乙方无权主张保证金,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由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收利息。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承包金。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休闲洗_中心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确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处于适用状态,能够满足乙方正常承包经营需要时予以接收。

3、甲方将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管道等的线路图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维护保养。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

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3、乙方应当爱护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适时维修和保养。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确需适当调整休闲洗_中心装饰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将调整后的装饰等无偿地移交甲方享有。

5、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则后果与经济责任自负。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与甲方无关,涉及甲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7、乙方不得以甲方休闲洗_中心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十、其它。

1、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对外发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原有设备及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甲方可折价取得该部分设备设施。

3、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担保方:

日期:

网络交易合同篇九

乙方: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基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数据处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提供的基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数据服务,涉及的各种数据处理功能,均为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内置的功能。

二、甲方根据乙方介绍和系统演示,能够正确理解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所具有各种功能,能够正确理解乙方提出的基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数据服务的含义和范围。

三、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同意:

1.甲方明白intermet网络和其他网络通讯媒体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存放内容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乙方提供相应的措施以利于甲方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但不担保非乙方原因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甲方保证不上传任何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及危害服务器安全的程序和数据。

四、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3.乙方提供足够的空间来保存甲方的数据;。

4.对甲方提出的关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任何问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给予书面答复;如果是甲方软件系统的原因引起的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要尽力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5.定期备份甲方的数据。

五、甲方向乙方订购_________个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客户端,服务期限_________个月(服务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服务器端进行设置,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设置好后的用户名和系统访问初始密码,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甲方指定的邮箱中。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的费用标准为每个客户端每月人民币_________,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合同到期后,甲方若要继续购买这项服务,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服务购买合同。

七、乙方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后,本项服务正式开始。

八、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

3.当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其服务费用,在乙方继续提供该项服务至结束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而仍未收到甲方应付的费用。

十一、双方同意当合同发生争议或合同中有未尽事宜时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

基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首次开户不填)

直销交易帐号: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所称“传真交易”仅适用于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即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交易帐户的客户。“传真交易”指甲方在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帐户,交易帐户并签署本合同后,以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的交易方式。

2.传真交易的服务内容包括:_____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和变更联系方式。

1.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

2.甲方已经在乙方开立基金帐户和交易帐户且该帐户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状态;

5.甲方已经在乙方办理了预留印鉴手续;

6.乙方不时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1.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基金交易申请,除该授权经办人通过指定传真电话发出的传真交易申请外,其他传真申请亦视为无效。

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_____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3.甲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_____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

4.甲方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及联系方式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_____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

5.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_____30—15:_____00(认购期内为9:_____30—16:_____00)之间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超过申请受理时间的申请,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6.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如果甲方没有致电确认,且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传真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可以受理;传真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相应基金契约或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申请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因该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甲方应重新修改申请日期,并进行签章确认。

8.乙方收到甲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9.乙方处理完毕甲方的申请后,应将打印并盖章的申请回执传真给甲方,作为受理甲方申请的凭证。甲方可在t+2日9:_____30之后通过电话,网站或亲临投资理财中心查询申请确认结果。

10.甲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当日内,将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乙方在受理业务五日内收不到甲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乙方保留取消甲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11.乙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将以公告和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授权经办人或传真号码变更,要提出业务申请,在乙方受理并确认后方生效。

1.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2.甲方应注意自身资料及信息的保密,由于甲方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致使资料或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_____

1.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停电,电脑网络和/或传真设备故障,乙方对由此导致的收发信息延误或失败不承担责任。

2.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3.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乙方基金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4.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由于在通讯中断,堵塞等情况下致使通过传真手段无法下达申请或无法进行传真确认时。

7.对于因本合同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所提示的`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

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合同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甲方如果对于乙方的修改持有异议,应当在甲方书面公告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双方在乙方发出该等书面异议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截止日”)内未能就该等异议进行磋商或未能达成共识,本合同自截止日终止。甲方未在本款所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修改,本合同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2.本合同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合同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始无效,但本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_____

(1)双方书面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基金账户或/和直销交易账户。

(4)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

(5)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合同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已经阅读并理解乙方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发行公告及本合同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已经充分了解传真基金交易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甲方同时确认,对于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所述乙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将不得就因任何原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内容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任何要求。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授权经办人(签字)____机构经办人(签字)____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一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货物交割,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__________。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__________)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割。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7.交割价:交割日前一个交易日本仓单品种的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割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__________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____kg。

9.交货地点:广东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如交割地点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具体交割地点与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割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买卖双方均提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提前交割。

11.验货期限:交割日(含)起_________个交易日内。

12.相关费用: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检验标准和方法:交割日(含)起_________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4.货款结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交割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_____%货款。余款待买方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货物品质异议或经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

15.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部分货物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价值20%的违约金。

16.其它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xxgb本)》及其相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塑料交易所(pvc)电子订货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订货合同自动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方自愿出售,乙方自愿购买商品住宅一套,总价: 人民币(下同) 万元整。 房址:宝应县世纪园小区栖枫园2——604,包括车库7.3平方米,两证齐全。 住房内部主要设施:天然气、太阳能、电视1、空调1、冰箱1、洗衣机1、床铺4、餐桌1、书桌1、茶几1、 直背椅6、曲背椅3、长短地柜各1、书柜1、窗帘2。

乙方于 年 月 日预交定金 万元整给甲方,双方约定以分期付款形式进行交易,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再付款 万元整给甲方,甲方应将与该房有关的所有钥匙交于乙方,并将房产证、土地证同时交于乙方,乙方收房后即可自由入住,甲方不得无故干扰。

二、剩余款项 万元整,乙方可在 年内逐年付清,每年付款不低于 万元整,欠款期间按年率 付息,满一年付息一次,尾款清欠后双方即可正常过户, 交易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论以后房价如何变化或其它因素,双方均不可反悔,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签订后,自签订日期开始,房屋由乙方实际拥有,所有新产生的涉及本房屋(含车库)的所有事项(包括水电物业等费用)均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无权过问,甲方保证本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房屋原来所承担的按揭贷款仍由甲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

定金不予退还或加一倍返还定金,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当时交易房价的20%承担违约金,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解决。

六、如过户前出现本合同未预料之特殊情况影响交易,可以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三

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由买方购进,由卖方售出下列商品,订立本合同:

产品名称。

数量和交货期。

合计。

单价(元)。

型号规格:

总价(元)。

付款。

条件。

托收承付     付款自提。

买方。

卖方。

1.双方同意按1963年1239号文所附式矿产品合同条款承担经济责任。

2.合同纠纷的促裁按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1979年8月8日(79)工商总字51号、(79)银会字第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凡产品用于下列者,请打“3”表示:a挖潜;b革新;c改造;d基本建设;e节能;f单位机配套。

收货单位。

供货单位。

企业性质。

全民、集体、社队。

资金来源。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报挂号。

电话。

电报挂号。

结算银行。

账号。

结算银行。

到达站。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四

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仅仅是购买商品,网络交易更是人们进行服务交流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这样一个数字化世界中,我也通过网络交易进行了一些购物和服务,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网络交易的看法和经验。

首先,网络交易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通过一个点击,我们就可以访问到全球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无论是买一本书、订一张机票,或者找一份兼职工作,网络上都有各种选择。购物可以从家里进行,不必排队,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这种便利性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使我们能够以更高效的方式满足我们的需求。

其次,网络交易也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首先,虚假广告和欺诈是网络交易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有些不良商家会故意夸大商品的效果,或者发送虚假的商品给顾客。我曾有过被骗购了一件仿冒品的经历,从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线上支付的安全性也是一个潜在的问题。盗取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已经成为了很常见的情况。因此,当进行网络交易时,我们必须保持警惕,注意对网站和商家的研究,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并定期更改密码。

第三,尽管网络交易有其局限性,但我仍然认为它带来了更多的利益。首先,价格通常会更低。因为网络交易省去了中间商的成本,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更容易被压低。此外,网络交易也给了小型商家和创业者一个全球范围的市场。他们可以通过网络销售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不再受限于地理位置和资源。这种平等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

第四,对于成功的网络交易,选择信誉度高的平台和商家是非常重要的。许多大型的电商平台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使顾客能够安全地进行交易。同时,顾客评价和评论也是一个参考的重要依据。通过阅读其他顾客的反馈,我们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而可以做出更好的决策。

最后,我认为网络交易需要更多的监管和法规。虽然网络交易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目前对于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惩治还不够充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此外,网络交易的隐私和数据保护问题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资产,它们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

总之,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现代生活的一部分。虽然它存在风险和挑战,但我认为它带来的好处远远大于不足之处。通过网络交易,我们可以享受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也可以帮助小型商家和促进经济发展。然而,我们也需要保持警惕,选择可靠的平台和商家,以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和公正。网络交易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改进的领域,我相信它会继续为我们带来更多的机遇和便利。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六

卖方: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____________替代交货。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3、商品代码:_________。

4、数量(单位:批,1批=5吨):_________。

5、买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6、卖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7、交货价: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本仓单品种的市场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________________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________。

9、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仓库。

如交货地点不在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具体交货地点与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货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货仓库提前交货,经市场批准可提前进行交货。

11、验货期限: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

12、相关费用: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买方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4、卖方交货及担保:卖方须在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开市前,向市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仓单。在提交仓单之前,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金由市场代收,支付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1)首期担保金标准为_________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3)交货日当月第十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4)若发生市场结算价高于卖方的订货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上述最低金额之外的价差;

还给卖方;

(8)卖方可用仓单向市场办理委托交付,赎回相应货物数量的担保金。

15、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市场,并委托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6、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市场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担保金;

(3)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足额仓单及相关凭证;

(4)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出现上述第(1)﹑(2)﹑(3)种情况,即视为违约方中止该合同,并即时委托市场对该合同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违约方的货款或担保金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后,余额返还。不足弥补的,守约方将依法向其追索。

如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即视为违约方委托市场在交货日(含)起十个营业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期间,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索赔标准为:违约数量乘以每个营业日_________元∕吨,双方均认可由市场代为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并直接支付给守约方。超过十个营业日仍无法实现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守约方的成交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合同终止。

出现上述第(4)种情况,该部分货物的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市场将该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仍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享有追索权。

17、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市场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须另征求对方同意。

18、在交货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市场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结算补偿费。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双方认可的市场价―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双方认可的市场价)1、17数量(吨)

19、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市场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交货合同,协调办理交货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货价结算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交货价―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交货价)1、17数量(吨)

20、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1、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合同于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七

(2019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

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9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交易合同篇十八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买卖双方欲通过蜗牛二手货车平台达成车辆交易,中介方能够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认证和中介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三方达成本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一、交易车辆基本信息(详情见附件三)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登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交易意向价格:_______元(大写)。

二、交易流程

2.1车辆认证:本次交易中,如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由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出具《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手货车认证报告》,由中介方提供______________二手货车______天质保承诺。

2.2购车款支付

2.2.1本车交易价格为元(大写)。

2.2.2本车辆交易购车款,买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支付 (请在方框内勾选):

予退还。因卖方原因未完成车辆交易的,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2.2.2.2□一次性支付全款: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买方应将价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

支付给中介方。如买方逾期3日未支付车辆全款,卖方与中介方可自行处置本车辆。签订本合同后买方如无故不购买本车辆,卖方和中介方有权向买方要求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买方付款后,因卖方原因无法完成交易的,卖方应无条件退还车款并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2.3 车辆手续办理

2.3.1在买方支付车辆全款后2日内,由买卖双方协同办理车辆过户、营运及挂靠手续。

2.3.2买卖双方在办理过程当中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资料。因未及时提供资料造成上述各项手续办理延期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车辆交付

车辆交付时间为以买卖双方签署的《车辆交付单》为准。

2.5 车辆价款结算

2.5.2买方先行支付价款给中介方的车辆,在车辆办理完毕过户及挂靠运营手续并签署完毕《车辆交付单》后,如买方未发现车辆存在"抵押车、拼装车、套牌车"或不符合《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如有)的情况,中介方将车辆价款在车辆交付当日按照约定支付给卖方(不计利息)。

三、买卖双方及中介方承诺

2.1 卖方保证本车辆归己方所有或已获得本车辆所有权人全权授权负责本车辆的交易、车辆价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五)。

虚假不实、引人误解、夸大宣传或欺诈的行为,并已详尽告知买方车辆基本情况、事故情况。

2.3根据买方购买意愿,本次车辆进行复检且符合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出具条件,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山东xx公司出具认证报告(见附件四)。车辆价款先行支付给中介方,车辆过户后,由中介方将车辆价款按照约定支付给卖方。

2.5中介方保证以严格、审慎和专业的态度履行交易流程中的应尽义务,并将卖方反映的车辆全部情况如实告知买方。

四、15_______天质保承诺

4.1经中介方认证并出具《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的车辆,中介方提供15天质保承诺。即,本合同签订完毕之后15天内,买方如发现所购买车辆不符合《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的情况,经鉴定属实,买方配合将车辆过户至中介方,中介方将购车款无条件退还买方(不计利息)。 超过15天退车期限,中介方不再承担退车义务。

4.2未出具《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的车辆,中介方不提供15天质保承诺。

五、风险转移

5.1车辆风险以车辆交付为转移,车辆交付时间以双方签订的《车辆交付单》时间为准。

5.2在车辆交付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之后所发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中介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各方均不承担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其他各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均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经各方书面协商变更,涂改无效。

九、附件

1、买方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

2、卖方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 ;

3、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4、认证报告;

5、授权委托书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7240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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