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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冻结通知篇一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西安置地块:东至顺河高架→西泺河路,南至高压线,西至规划生产路北延线,北至云锦商城→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安置楼→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柳云小区12-19号楼、21号楼、建工柳苑、五柳庄花园、西泺河路11号、西泺河路17号、19号,五柳闸1号楼、五柳闸64号、72号、73号、74号等;核心区西侧地块:东至规划北湖公园→规划大明湖至小清河通航工程,南至边庄小区→变电站→规划标山南路,西至变电站→高架路,北至滨河南路→水屯北路,其中包括水园小区、小白鹤庄、富雅花园、边庄小区9号楼、18号-21号楼、24号-27号楼等;核心区东侧地块:东至东泺河,南至北园大街→欧亚达,西至欧亚达→水屯路→规划北湖公园,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水屯路66号、70号、82号、86号、杨庄社区、幸福社区、阳光社区、白鹤居委会住宅房屋、黄桥花园、北园大街349号、349-1号、351号、357号、357-1号至357-17号(单号)等;东安置地块:东至七一路,南至北园大街,西至东泺河→梁府小区,北至书刊印刷厂,其中包括七一路13号、13-1号至13-4号、15号、17-1号至17-6号、19号、19-1号、21号、23号、23-1号至23-6号、25号、25-1号至25-3号、27号、29号、29-1号、33号、35号、35-1号、35-2号、37号、39号、39-1号至39-15号,北园大街251号、253号、253-1号、253-2号、257号、259号、261号、263号、263-1号、273号、275号、275-3号至275-8号、277号、289号、289-1号、295号、299号、299-2号,金荷苑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8号楼、10号楼、11号楼,芙蓉花园,市乡镇企业局住宅等;北湖公园:东至北湖片区a1、b3地块,西至北湖片区b1、b2地块,南至水屯北路,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水园小区北区、水屯路15号、26号、28号、30号、30-1号等。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xx年5月19日至20xx年5月18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xx年8月29日发布的《征收冻结通告》(济(天桥)征冻告字〔20xx〕第15号)、20xx年11月27日发布的《征收冻结通告》(济(天桥)征冻告字〔20xx〕第24号)自今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五月十九日
征收冻结通知篇二
立交西北角c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道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水屯北路,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北园路27号、31号、33号,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xx年3月30日至20xx年3月30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通告。
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月30日
征收冻结通知篇三
xx街117号危房改造项目a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槐荫街,西至排水沟,南至71号住宅楼,北至经六路延长线。其中包括:槐荫街单号57-65号、69号、单号117-135号,以上门牌号码含所有旁门、副门牌。具体以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xx年6月7日至20xx年6月6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通告。
槐荫区城市更新局
6月7日
注:经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方调查,一直未能联系到槐荫街69号204产权人冯风爱,为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请看到本通告后,及时与槐荫区117号危房改造项目部联系,联系电话,联系人: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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