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保险论文(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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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论文(优质18篇)
时间:2023-11-04 16:38:06     小编: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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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论文篇一

管理风险,也可称为行为风险。这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法人及个别员工的故意和非故意行为所至,如承保理赔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资金运用的无序性,员工素质的差异性等。这些错误承保、理赔、资金的乱投乱贷,“三产”的随意开办与投入,给公司带来的巨大风险不容视。

当务之急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夯实风降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充分发挥产险公司在人员、技术上的管理优势。为此,必须选准控制点,采取经常性的防范措施,坚持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实质性工作:

1.增强全员风险管理意识。由于我国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财产保险业经营的风险与管理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些干部员工认为:保险公司就是经营风险的,还讲什么风险控制与防范,确实多此一举。也有的认为:风险防范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保险财产遭到损失,保险公司赔款,理所当然。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反映了保险干部和员工在风险意识上的差异。因此,加强对干部员工的风险意识、防范手段的培养,求得认识上的统一,达到主动控制、共同防范、共同治理灾害的目的,对促进产险公司的更快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全面提高承保、理赔质量。继续强化理赔等各环节的责任控制和管理监督,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承保、理赔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财产保险的实务手续,析杜绝不顾及风险程度,不验标的的盲目承保,要坚持风险评估,特别是要搞好高风险的评估,切实做到承保想防范。在理赔环节上要按规定严格把好理赔关,该赔的不能惜赔,不该赔的不能滥赔,真正做到合理赔付。对上级规定的核保核赔制度,要采取实际措施,加以落实,不能搞形式主义,必须搞好各环节的配合与协调,为风险控制与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财务、资金、非保险实体的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以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坚决贯彻执行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证上划资金到位,不得变相搞投资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各种形式的担保。在非保险经济实体的管理方面,要继续进行清理整顿,不许以任何理由向非保险经济实体投入保险资金,对长期亏损的经济实体要坚决撤销。控制内部的自身风险,免除经营管理中的后患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4.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构与制度。提高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是必要的,但没有专门机构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是不行的'。向防灾要效益是产险公司在多年经营中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真正把防灾防损工作重视起来,摆正位置,设立机构,健全制度,与市场的发展和适应形势的需要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要搞好风险管理,一要在省和地市级公司设立专门管理监督机构,在县级公司设置专门岗位,做到层层有专人抓、专人管;二要形成保险公司、社会有关部门和保户“三位一体”的联防体系,走出保险防灾社会化的新路子,运用隐患跟踪、事故分析、信息反馈、防灾宣传、实践宣传等科学管理手段,把被动的赔付变为主动的防范,切实把风险管理工作落在实处。

5.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要强化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工作,加大内控和案件查处的力度。要发挥稽核审计部门在业务、财务方面的审计力度,把好第一关,防范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要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力度,对违纪违法等各种案件要及时查处,以遏制大案要案的再发生。同时,还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注重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发案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三防一保”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产险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产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的风险,以保证产险公司稳健经营。

体育保险论文篇二

社会保险稽核的负责单位是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他们依据有关法律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确保保险费按时收取,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能规范社会保险管理。这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管理工程,在国家政策与组织机构的结合下,还必须有合理的稽核方法在社会新形势下如何保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顺利开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

稽核工作有利于逐渐完善保险制度,近年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现象较多,保险稽核工作若能制度化,能提高基金社会的收缴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与维护职工与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能提供有力的保障,从而促进社会有秩序的发展,实现保险制度的高效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稳定,部分企业谎报缴费工资总额,影响了缴费基数的核定和保险基金的完整性。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主要措施。维护了保险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缴纳社会保险是我国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反应了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社会逐渐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企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改革用工体制,但也出现了用工随意的问题,企业单位没按规定申报实际用工人数,随意降低缴费额度等,这些不良现象经常出现,导致部分退休员工的权益没有很好的保障。

谎报、瞒报、漏报、低报等现象非常普遍。从保险基金收入来说,使职工平均待遇与上报基数不符,甚至部分缴费基数无增长率,还呈现负增长,进而影响到基金收入增长,影响基金支付保证。从社会秩序角度讲,谎报缴费人数使得一部分职工无法得到该有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即将退休的职工,退休后的社会保险得不到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漏报缴费基数作为单位控制成本,不断追求企业利益;部分单位提高了职工缴费基数,却降低了单位缴费基数,没有纳入应该参保的职工,没有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纳入每月应发工资里,而发放到另外科目;这些企业极大减少社会保险费用,却想多得到保险福利待遇,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尽量推挡,造成稽核工作非常复杂。现目前稽核对象越来越复杂,以前主要是国有单位或大型集体企业的稽核工作,现在无论是国有还是私有、民营的还是外企、小型企业等都是稽核对象,覆盖了城镇、个体,造成稽核对象多样复杂;企业用工形式也逐渐多样化,社会经济形式逼迫下,出现短时间临时用工非常普遍,出现各类的劳务代理代替劳动合同,从而躲避社会保险稽核考察,给稽核工作带来不便;企业现在拥有收入分配自主权,造成公司工资结构变化,有时以实物替代工资,提高了稽核工作的难度;出现多种违反法律法规现象,一些社会保险工作领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工作的,社保工作机构想要核实全部参保人员基数非常困难。信息沟通不一致,增加社会保险稽核难度。不了解参保单位信息,包括对单位运营情况、参保人员收入。缺乏了解单位以往与现实的基本情况,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谎报行为;缺乏与相关机构的交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使得有效信息不能传达交流;社保机构内部信息分散,全国各省、市、级等区域之间,信息化工作散漫,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仍陆续出现,稽核工作很难及时有效的了解参保单位的真实情况,一些参保单位还对稽核工作引发强烈的不满。信息不一致,表现在参保缴费与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情况。保险社区发展滞后,对年龄较大即将退休的工作人员生产情况比较关注,更容易掌握这些职工的具体情况,因此出现谎报欺骗行为较少,而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直接从银行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领取养老金,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用人单位的联系减少,企业单位逐渐脱离对退休人员的.管理,退休人员已经独立管理自己的退休基金。目前,社会管理服务机构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情况不能与社区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相比。社会保险稽核成本较高,由于有异地医疗、外地居民,使得参保对象多样化,外地即将退休人员的认证质量较低但费用较高。社保办理机构有限,办公经费欠缺,很难适应当前社会保险发展速度。对居住在外地的退休工作人员保险认证工作是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实施,使得外地退休人员的生存水平较低。内部控制建设制度不够完善,经办工作环节多,假冒谎报情况出现较多,个别人利用修改档案、假办病退、办理假证冒领社保等;个别参保人员托关系提供假证社保材料,个别单位为了人情,将临近退休人员调入单位内,将不应该参保人员成为在职员工提前办理退休。这些违反社会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防不胜防,给稽核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个别行为,我国现在已是法制社会,依法已是办事标准。依法行政,建立一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政府是保障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基础,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出台有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参保单位,规范企业用人单位以及参保人员的不良行为。要将社保管理机构、谎报冒领行为等以法律制度来约束;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相关的监督机制,专门监督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树立强有力的威严形象,加快建立社会保险稽核立法工作,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进行强有力掌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国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特别是稽核工作,政府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肩负起重大责任。建立社会保险经费政府分级分担机制,增加财政支持力度,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政府稽核工作的管理力度,配备办公必要的设备、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办理人员的必要补助;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配备一支专业化、综合素质高的稽核人员,提高稽核效率,减少时间,避免重复稽核。建立奖励制度,对稽核工作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对诚信单位予以表彰,鼓励,曝光欺诈行为。运用高新信息技术加以防备,加快保险信息建设,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专门的信息资料库,利用现代高新技术装备,举报电话、网络邮件等多渠道方式。加强稽核人员对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的实时状态了解。加强与社保机构、参保单位的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掌握情况,保证信息畅通,定期公开交流信息。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加快社区保险建设,根据退休人员的居住点建立多个养老金领取地点,配备专业人员协助管理,设立社会化服务网点,偏远乡镇成立社会保险服务点,协助农村社保管理,把稽核工作由城镇逐渐延伸到偏远山区,保障所有人的参保利益。加强部门、区域之间的调查,稽核工作要分工合作,协同管理。社会保障部门要相互鼓励支持,各省市要顾全大局,做好外地参保人员稽核工作,尽量减少稽核成本。将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检查与社保办理机构结合。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完善外地退休人员的信息调查制度,严格享受养老认证条件,确定无误,给予发放。

社会保险事业正处于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阶段,在面的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难点。国家要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要发挥其有力监督职能,背负重大责任。不断加大对企业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的审查力度,确保稽核工作顺利进行。

体育保险论文篇三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国家对医保事业的重视,医疗费用是最受关注的问题。改革医疗体制,要求医保数据能全国互认,实现全国都能参保享受待遇。但目前本市医保系统并不能与其他地区的系统做有效衔接。

1打破局限性与各领域密切配合。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应局限于在政府医保办应用,把这些数据和信息纳入智慧城市的建设中,渗透到各参保企业、定点医院,甚至医药、教育等相关的行业,地域范围更广,实现对信息的共享,综合运用。

2改善医疗信息系统的结构。

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专业化,使其具有集成性。系统的结构不够完善,兼容性不够好,系统应变性能差,数据之间交换困难,都是导致医疗信息不能有效对接的原因。因此,必须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善医疗信息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利用专有工具攻破技术上存在的难题,进而将医保信息合理的利用。

3按照标准化接口扩大医疗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应遵循国际、国内权威性强的标准流程。iso20001、cmmi、ital等标准,都有国际上公认的最佳实践。各地各行的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都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手册与准则。使得信息更加规范,处理的数据更加准确。在全国各地医保政策逐渐统一规范的大前提下,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的建立对外报送数据、共享数据的接口。使医保信息系统可以将各项基础数据进行整合,结合利用当前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技术,更多的进行数据挖掘,并最终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挖掘分析技术的突飞猛进,也被渗入到了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领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应用,极大的方便了政府医保办对参保企业、定点医院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及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正处于发展当中,需要不断的完善。我们必须不断探索、运用新技术,使其有更大的发展。

体育保险论文篇四

医保定点医院、医疗保险中心与分中心是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制度不断改革的背景下,不断完善了医保定点医院医保政策。必须要强化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积极地贯彻落实医保的制度,才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所需的服务。因为医院与医疗保险机构所追求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双方的发展,就应该形成共赢的局面,并保证合作关系的长期性。因此,就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来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管理的模式,这样不仅能够规范医疗保险工作,同时,还能够更好地落实医疗保险制度。

对医疗保险管理予以强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提升医保管理工作的效率,节省医疗费用。在医保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不仅能够构建费用控制的系统,而且还可以对统计数据进行详细地分析,对评价指标进行对比,进而真实地反映出医疗服务的水平,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1]。由此可见,需要充分考虑到医院实际的情况,科学合理地采用管理方式,加大监督与控制的力度,对于医疗费用进行严格地控制。而在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若某科室医疗费用出现超标的情况,需要进行提醒,并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医疗保险的指标进行详细地分析,对超标的科室予以处罚。在每年的年末,需要向领导汇报医院各项指标的实际落实情况,将其作为具体的根据,进而更好地制定出下一年的工作规划,拟定出医保指标协议,并且同科室负责人一起完成签订的工作。而在管理中,信息化技术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要想更好地开展医保管理工作,就一定要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的使用。

医院是盈利性机构,所以,要想获取理想的经济效益,必须要不断强化监控的力度,对于保险费用进行严格地核实。部分医院所使用的是刷卡结算的方式,所以,监控的力度不大[2]。而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管理问题经常出现。通过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能够充分利用计算机来对违规操作进行监控,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对医生工作的态度进行监督,同时还能够避免违规操作出现的几率,使得医疗保险的管理效果不断提升。

通过使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细化管理工作,保证工作的具体性。其中,医保管理部门需要对医疗保险操作的流程进行深入地了解,并且针对医院的医保管理情况有效地提出具体的优化措施。如果医院已经具备医疗保险管理系统,但是,只是对各个科室的药品占据比重和次均费用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且具体至各科室。然而,实际的管理方式却相对粗犷,仍然难以发挥管理系统的重要作用,而是根据医院指标来开展医保的调控工作,导致指标的细化程度不够[3]。所以,应该创建出三级管理体系,并且使用细化管理模式,积极地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对医保指标进行细化,严格考核量化指标,并利用分级对比的方式,对各个指标进行反复地对比,如果存在异常的情况,则需要及时提醒,降低管理问题出现的几率。

患者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强化监控工作的力度,对于医生用药以及治疗合理性进行全面地监督,防止拒付现象的发生。而在医疗保险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单病种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控,确保医生对单病种政策的了解,进而选择出最佳的结算方法,避免因为结算不合理出现患者拒付现象的发生[4]。另外,医保部门需要对单病种政策予以相应的了解,并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制作出电子模块,纳入到电子病历的'内容当中,使医生能够对政策内容与结算的方式进行充分地了解,避免拒付情况的出现。在每年年末,还应该统计医院最常用的药品,如果有药品同比增长超出了50%,那么就应该予以重点地审核,使医院用药更加合理。

第一,充分考虑医疗保险政策,并使用信息化技术合理地制定出开药限制,积极贯彻并落实,明文禁止同规定内容不吻合的行为出现[5]。同时,还应该向医保管理部门真实地反映出患者诊治的状况,并且对患者治疗处方进行实时地监控,在对评价治疗合理性进行审核的过程中,使得医保基金更加安全。第二,积极创建信息化的病例管理体系,对患者医疗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第三,利用his系统,并在信息化管理方式的帮助下,对影像报告进行严格地审核,保质保量地完成检验查询的工作,并对审核流程予以优化,确保审核工作效率的有效提升。在完成审核工作之后,还应该按照审核结果来开展二次加工,将市医保的审核重点当作重要依据,合理地制定出全新审核标准。与此同时,还需要增强诊疗监管的力度,找出病例当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并如实汇报给医生,保证医疗处方更加合理,并使得医保服务的质量得到提升。

要想更好地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医保管理工作当中的重要作用,使得信息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就应该构建资源共享平台,使信息更加准确与完整,有效地改进并完善信息化的管理体制,提高数据保存工作的质量[6]。另外,还应该积极地开发管理软件,保证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实用性不断增强,与此同时,还应该随着医保业务的发展对管理系统进行实时升级,进而更好地提高医保管理工作的效率。

综上所述,要想积极地提升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效率,就一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方法,对管理模式予以完善,构建出信息化的管理系统,使得管理制度更加合理。与此同时,还应该不断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保证管理要求的经济贯彻和落实,更好地提升医保管理的质量与水平。文章对信息化技术在医保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旨在更好地推动医院医保管理工作的开展。

[2]廖威,刘宗明.信息化手段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医药,20xx,07(6):773.

[6]杨爱荣,史丽波,赵红梅,等.探寻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j].中国管理信息化,20xx(13):72.

体育保险论文篇五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大力发展效益较好的非车险业务,提高其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正越来越引起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险市场上市场占比最大、各家公司争夺最为激烈、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的状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积极调整业务结构,通过发展非车险业务,调整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例;主动细分市场,降低车险业务中高风险、低效益业务品种比例,提高优质业务、效益好客户占比。可见,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重,将是今后公司业务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

1.有利于优化业务结构,实现稳健经营。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才能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才能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保险资本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利润最大化,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就要在做大保险业务规模的同时降低经营成本。在实现利润目标要求之内的、相对优化的状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一方面通过优化车险业务自身结构、注重承保质量和强化理赔管理等措施来降低车险赔付率,另一方面积极发展赔付率低的非车险业务,实现更大的规模效益。

3.有利于拓展保险领域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在保障经济、促进改革、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保险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现代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发挥功能的不断延伸,保险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三大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发挥。只有通过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才能进一步拓展保险领域,发挥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4.有利于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企业形象。保险服务必须适应市场需求,而市场永远是变化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逐渐将保险作为生产(生活)必要消费和家庭理财的重要方式来看待。因此,丰富保险品种,扩大服务领域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根据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居民、社会群众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新险种,以开发促进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通过险种的不断创新,使得其他公司难以模仿,逐步形成自己的个性品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通过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才能赢得更多的保户和更大的市场,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

1.树立发展非车险业务信心,提高公司效益的经营理念。良好的经营效益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和投资收入两个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确保承保利润的完成。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先进的理念带来生机与活力,落后或陈旧的理念导致公司的沉寂与衰退。只有认识到了效益性险种的发展对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重要性,才能从思想意识上树立发展非车险就是增加公司效益的'理念,才会坚定发展非车险业务的信心。

2.完善考核机制,增强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动力与压力。加大考核力度,落实目标责任制是保证非车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是改革考核办法。将以往考核以总保费和利润指标为主,改变为不仅要考核总保费和利润指标,而且要考核分险种指标,同时还要考核车险业务和非车险业务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二是明确责任。应设置专门的非车险业务营销机构,负责对本辖区非车险业务发展的指导与管理,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展业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并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该业务的拓展与管理工作。通过签订目标责任状形式,层层落实非车险业务发展目标,落实责任人,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与经营责任结合起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对不能按期完成考核指标的追究经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实施奖惩。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状况与工资奖金发放挂起钩来,与全公司的福利待遇挂起钩来。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来推动非车险业务的发展,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3.采取灵活的营销策略,确保非车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传统单一的营销手段已经不适应目前市场的发展变化,要适应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形势,必须不断创新营销手段,细分市场,采用多元化销售方式。在市场细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客户群,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以期达到最佳效果。第一,采取直接上门展业和依靠行政推动相结合的方式,拓宽新型保险业务的发展渠道。一方面,对于风险意识较强,经济状况较好的单位,可采取直接上门的展业方式,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特点,为化解其经营风险而设计投保建议书,送交法人代表供其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对于群体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可依靠行政推动的方式。从维护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安定等不同要求出发,通过行政推动促进相关险种的发展。第二,发挥兼业代理、专职代理和个人代理人的作用。通过完善的代理网络来推动各类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4.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非车险业务发展滞后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展业人员对非车险条款的不熟悉、不了解,想做业务而又苦于不懂业务知识。要克服这种情况,提高非车险业务规模,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体系,对广大展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大家充分了解条款知识,提高展业能力,调动业务人员发展非车险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对发展非车险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经济杠杆是市场经济形式下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方式。用规模效益、费用政策来提高展业人员发展非车险的积极性,不失为一个可以尽快凑效的办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手续费和营业费用进行适当的调剂,适当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倾斜力度,降低车险的费用,体现出效益原则,以此来引导、刺激广大展业人员发展非车险的积极性,提高非车险业务发展规模。

1.理清思路,抓住重点,把握方向,调整结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1994年,浙江分公司机构设置完备,管理经验丰富,一直以稳健的经营、规范的管理和良好的声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具有优秀的服务品牌和市场口碑。公司秉承“诚信天下,稳健经营,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积极改革创新,坚持稳健发展,完善全面管理,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专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保险人才。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大力发展车险业务。为改善经营现状,通过对前期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是实现公司扭亏增盈的重要途径。制定详细的非车险发展计划,由总经理带头开发非车险渠道,相关负责人与其分管渠道进行对接,一对一的开展工作,对渠道进行拓展和维护,全面调整优化险种结构。

2.重视人才,加强管理,悉心培养一支团结稳定的展业队伍。一方面,制定定时召开早会及定期召开周例会的规定。加强各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还为各部门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也建立了一支团结协作、勇于创新、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队伍。另一方面,公司业务的发展仅依靠代理人是不够的,一旦销售政策变化或销售费用跟不上,个人代理人就会流失。为此,浙江分公司坚持在为非车险业务岗位选拔和引进人才时,对外招收专业对口的大学生,内部坚持开展非车险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老带新,以相互交流的方法培养新人,并通过实战提高展业团队的协作和竞争力。为确保团队的稳定性,浙江分公司还为业务团队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等手续,有效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

3.创新思维,开拓渠道,逐步建立自身非车险销售模式,全面推进非车险业务加速发展。浙江分公司十分注重加强渠道建设,拓展非车险业务销售网络。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广泛挖掘渠道,要求各业务部门对已有的业务渠道密切关注,加强维护,并进一步挖掘现有渠道潜力。同时,广泛建立新的非车险业务渠道,特别是银行渠道,因为银行是所有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储存地和中转地,通过银行做财产保险不仅可以先行于他人一步,还能更广阔的了解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从而更有利于调整自我结构,持续占据有利位置。浙江分公司另一个主要的非车险渠道业务是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险主要经过风险评估,选定一些医院作为主攻突破口进行重点突破。公司在业务拓展的同时也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做到防范于未然。而面对一些优质业务,主要依托一些重点项目的信息资料,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意外险业务。

在拓展非车险业务中,浙江分公司还集中优势力量争取一些大项目。集中力量,积极公关,并精心制作投标书,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排除各种阻碍,最后中标。与此同时,浙江分公司狠抓优质中小型非车险业务,加大承保量,为浙江分公司整体非车险业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不断扩大非车险保费规模在拓展非车险业务的同时,浙江分公司注重为客户提供多项优质服务,并加大对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强化管理,拓宽渠道,浙江分公司公司不断成长,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

此外,为了不断巩固老客户,培养老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适当借鉴车险业务发展中续保时的无赔款优待政策,使老客户从心理上得到平衡(因为非车险业务中的大多数险种均属效益性险种,赔付率很低的,连续几年投保都没有赔案发生,客户会觉得不平衡,因此投保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这样一来,既维护了老客户,又降低了业务人员的续保难度,对非车险业务发展必定会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公司的经营思路是正确的。渠道开发是浙江分公司非车险做大的主要途径,通过公司业务、渠道业务、代理人销售相结合的营销模式,浙江分公司的非车险业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也让浙江分公司险种结构得到不断优化,赔付率不断降低,效益节节攀升。

体育保险论文篇六

构建多维盈利分析模型,需要我们将各项成本费用科目、指标合理的在时间、机构、产品、客户、渠道等维度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归集和分配,由此引出了费用分摊问题。费用分摊问题起源于交强险的单独核算,为出具交强险年度报告,需要将费用合理区分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并进行精确分配和归属。20xx年8月29日,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对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进行了科学指导、合理定义。《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指出:保险公司所指的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等;费用分摊的意义,基于产品定价、成本费用控制、分支机构考核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伴随着管理方式的改变,比如,各大保险公司集中管理后出现的运营中心、后援中心的'成本分摊问题。《分摊指引》同时指出:本指引是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程序和标准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循本指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发更为科学、准确、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也可以开发作业成本法等更为先进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但要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目前,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报的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绝大多数都是严格按照《分摊指引》管理要求,采用规范的费用分类、分摊流程和分摊标准,差别也大多只在于业务部门的界定、分摊标准的调整,很少有保险公司在作业成本法等更为先进的管理会计管理办法上有所突破。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缺乏分渠道、分机构的费用分摊流程,分险种、分业务类别的成本分摊不够精细,成本分摊数据不够准确,不能充分满足目前精细化的管理需要,费用分摊管理办法需要注入新的内容,成本费用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

1.费用分摊。

观察我们的利润表,已赚保费的各个项目、综合赔款的各个项目、综合费用的各个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都是可以分到机构、产品、渠道的。无法直接分到机构、产品、渠道的有:。

(1)投资收益;。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汇兑损益;。

(4)其他业务收入;。

(5)业务及管理费;。

(6)其他业务成本;(7)资产减值损失;等等在一般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金额较小,对总体损益影响不大。因此,关键是在对投资收益、业务及管理费进行分摊时,根据作业流程拓展业务部门的范围,增加分渠道、分机构进行分摊的流程,调整分摊的标准、因子,以更准确的体现分摊的结果,满足分机构、分渠道、分险种、分业务类别的精细化管理需要,为更好的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2.费用分析。

为此,在研究《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办法,以期能对费用分摊管理办法进行改进:。

(3)在原有分险种、分业务类别的分摊流程基础上,增加分机构、分渠道的费用分摊流程。多维盈利分析的要旨,就在于细分市场,细分市场不仅仅需要分险种分业务类别进行区分,还需要分机构、分渠道、分客户进行区分,不仅仅是单个进行区分,也可以是对其任意组合进行的区分。

(4)在共同费用的分摊上,采用作业成本法,对每一类费用根据成本动因科学合理归属费用。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往往是根据成本动因比如渠道或者产品调整部门,费用分摊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来进行分配。根据成本动因,或者新增成本中心,调整费用分摊流程;或者调整分摊标准和分摊因子,使得分摊结果相对更加准确。

综上来看,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水平和盈利能力,需要进行市场细分,而市场细分,需要我们进行多维盈利分析,架构多维盈利分析模型的关键在于对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因此,科学合理的费用分摊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体育保险论文篇七

保险业如何提高各级分支机构经营效益,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保险公司财产管理所面临的最大课题。在新时期下,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及我国加入wto的巨大压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完成从保费规模增长型向管理效益增长型的转变。本文通过研究和改进财险的业绩评价体系,并将其运用于分支机构,进而最终达到提升公司价值的思路和方法,对于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截止到20xx年12月,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45家,其中外资公司15家。从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来看,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绝对优势,20xx年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97.56%,其中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的有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公司。虽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较大,但是与外资公司相比,固定资本所占比例较高,资产流动性偏低,偿付能力准备不够充足,资产利用率不高。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即承保利润,与外资公司比较中资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目标经历了从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演变过程。产值最大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作为现代保险公司来说,追求价值最大化已经成为明确的管理目标。价值最大化的理论含义是:一是价值体现为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而不是简单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二是未来预期收益体现为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的会计利润,现金流是可以折现的;三是未来预期现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随着经济和竞争的全球化,风险、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构成了现代及以后的商业经营环境,也使企业的未来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四是资本具有成本,资本的基本回报要求使资本成为最昂贵的一种资金来源。把价值最大化作为目标是很具重要意义的,首先它考虑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其次它反映了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方向,使资源向着回报高、效率高、风险低、创造最大价值的区域、产品和客户倾斜。

2.1eva评价分析方法的概念。

经济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缩写,其公认的标准定义是指公司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利润余额。它的核心思想是一个公司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得该收益所投入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股东带来价值。如果eva值为负,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费自己的资产;如果差额为零,说明企业的利润仅能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预期获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场价值实现的一个方式,它又是把与市场价值相连的激励机制得以实现的一个方式,市场价值的管理、薪酬激励机制的设计、预算管理、战略规划基于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来实现。eva把股东、管理者、员工的意志和行为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创造了管理上的奇迹,成为创造财富的基础。基于这种认识,eva不仅是一种有效的公司业绩度量指标,同时还是企业进行决策与战略评估,以及资金运用和出售定价的基本理念。eva评价分析方法实质可归纳为4个“m”,即评价指标(measurement)、管理体系(management)、激励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体系(mindset)。

2.2eva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系。

根据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在计量上完整覆盖了包括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要素,这是它与传统的利润、资产收益率、现金流等评价指标的本质区别,从根本上体现了股东利益,诠释了企业创造财富的真正内涵。二是剔除了公认会计准则功能性的,偏离股东利益因素的影响,从内部管理角度,对财产收支和资本项目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符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三是为企业经营管理确立了长远、清晰、唯一的目标,而且是反映绝对数额越大越好的指标。尽管eva本身是期间的流量指标,但长期滚动的eva则反映了企业长期价值的增长,企业价值的增长=市场增加值(mva)在数量上等于企业未来年度eva的折现值的总和,eva和mva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和对企业市场表现同样的解释力。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每年产生的经济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说经济增加值的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变化,实际上,这两个指标一个是存量,一个是增量。

3.1发挥eva的资源配置机制。

eva约束观念的建立本身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和进步。现在国内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把eva的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在承保的时候随意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赔付时放宽标准,以赔促保,其最后的结果就是严重影响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风险,市场再大也不会创造价值甚至会毁灭价值。经济资本的约束是不是影响了市场份额,如果错误地理解了这个机制,就有可能影响市场份额,因为本来能够盈利的业务通过错误算帐误导了经营决策。事实上,保险最重要的市场是价值市场,只有那些能够创造价值的市场才是应该努力争取的市场,并不是简单的保费规模。经济资本总量的要求,使得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保持一致,其次,也体现了不同的风险,这就必然会造成有的业务系数高,有的业务系数低。实际经营中应努力使得相关资产组合的风险系数最低,而不要简单的追求单一产品的风险系数最低。因为开展的业务是相互联系的,片面开展单一品种肯定不能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

3.2运用eva衡量各个业务单元的真实业绩。

将eva指标分配到各业务单元,以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投入多少的依据。这样将企业资金真正投入到创造“创值”的机构和业务,并以此控制投入规模,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并同时注重到规模扩大与提高效益的结合。以一定的eva指标要求分支机构,如不能达到,则不能开设该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可予以撤、并。为确保新设机构质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标,要求定期报告。对于业务单元,致力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创值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价值创造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业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那些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3.3选择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和间接驱动因素。前者指与eva指标存在直接数量关系的因素,后者指间接影响eva的因素。eva驱动因素还可以分为财产驱动因素和非财产驱动因素前者由各类会计数据组合而成,后者构成中不包含会计数据。一般而言,直接驱动因素大部分都属财产驱动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是将红利支付与红利报酬分割开,在红利银行制度下,将以eva为基础的管理者红利计入其红利银行帐户中,该账户在该期间的期初余额包括以前期间的红利报酬超过以前期间红利支付的余额。本期支付的红利则基于更新后的红利账户余额。具体运用时再以一个不变的比例支付红利奖金,如红利账户余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始终良好,红利银行的余额会越来越多;如果红利账户的余额为负,则当期没有奖金支付,同时借记该账户;而如果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就会失去这笔奖金,本期的余额将被转存到下一期。这一制度下既允许了公司基于单一区间的高额报告业绩,奖励给管理者高额红利,同时奖金不封顶。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实表明业绩的虚假的,更多的红利奖励将在被支付之前被终止。红利银行制度通过基于后续期间的报告业绩来修正红利支付,削减了管理者从事短期行为的动机,同时它也给具有高业绩的诚实的管理者提供了极大的奖励。管理者知道,增进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陈超.公司财产管理案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xx.

管理评价体系的优势与不足[j].经济与管理,20xx,(19):50。

体育保险论文篇八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以及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同时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提出了适用于财产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完善策略。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问题;完善策略。

(一)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有助于防止投保人以他人财产进行投保的行为。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就限定了投保人仅可以自己的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投保,有效地保护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利于防范道德危险的'诱发。虽然保险法规定,以欺诈方式骗取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拒赔。正是保险利益的存在,确定了保险人给付的范围,使得投保人实施的这种自害行为所能获取的赔偿与其所丧失的利益相等,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这种行为。

(三)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助于限制保险责任范围。通过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可以确定保险金额,这样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以有利于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及时救助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又可以做到保险赔偿有依据,使保险合同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不明确,当前保险法没有具体阐述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定义。通常情况下,财产合同保险中保险利益判断标准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从形式上来讲,保险利益主要体现的是利害关系;第二,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保险利益表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第三,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利益属于合法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法中,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会失效。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确保保险利益,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有助于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订立相关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不明确,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却享有保险利益。按照相关的保险利益原则规定,财产保险利益能够进行转让,但是对转让时间却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因此导致发生纠纷的概率高。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定义首先要界定保险利益的性质,明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从而具体分析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者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关系。对于保险利益范围而言,在确定的过程中,主要的依据有四个:一是标的物,二是被保险人,三是赔偿项目,四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首先要确认投保财产保险利益,说明保险利益的合法性。其次,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以及范围,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第一,财产法律享有者;第二,保管者所保管财产;第三,占有者所占财产;第四,股东财产;第五,合同产生利益;第六,经营者对经营事业所期待的利益;七是财产保险标的其他相关利益。

(二)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义务规定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保险合订立过程中,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言,首先要规定告知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基于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三)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首先,要明确保险转让定义。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只有在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在具体标的物转移过程中,要以实体利益为核心标准,明确转让定义。其次,保险利益转移手续繁复,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保险利益也会发生转移,为了确保保险人利益,要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状况。再者,要掌握保险标的转让时间。标的物在转移前,标的物所有人承担风险。而标的物发生转移时,风险也将会发生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因此要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财产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制度,或多或少会有写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和摸索中逐步完善以更好地保证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正当利益。

[1]任以顺,陈夏.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j].金融与经济.20xx(09).

[2]邵祥东.论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xx(08).

[3]张晓一.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j].中国保险.20xx(07).

体育保险论文篇九

: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状的必要措施,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卫生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居民个人缴费的方式为城镇居民提供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并通过现场调研和对比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希望可以为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信息系统的投入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了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真正体现国家医疗政策的优越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息息系统加快农村和城镇医保精细化管理的步伐,切实保证医保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全面探讨和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城镇居民医保业务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业务提供充足的条件,以确保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现场调研与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某城市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该城市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总结出该城市居民医保在并入新农合制度后医保信息系统整合的技术路线。然后再结合医保整合的政策背景,系统的分析农村以及城镇这两种医保信息系统的优缺点,最终确定最佳的应用系统功能框架,进而确定最佳的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2.关键问题处理。

(1)参保信息管理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并入了新农合统一管理中,但是大部分没有统筹的地区仍然采用原有的工作模式,获取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信息。而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在统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可以同时满足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的需求,同时可以在系统中快速识别出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的两种人员身份,并对参与管理信息建设的人员属性进行分类管理。(2)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年度补偿标准不同,补偿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如果依照统一的标准将很难实现二者的有效管理,而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医保资金的使用信息情况进行有效的采集,并充分的考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科学的管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即使是在重新采集各种信息时,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仍然可以确保城镇居民年度补偿信息以及农村居民年度补偿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医保资金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医保筹资时间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而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农民在来年的1-12月份享受补偿。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存在时间交叉。应合理的安排二者的筹资与享受补偿的时间。

该城市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和优化后,将其投入到实际的应用中发现,整合后的信息管理可以切实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的需要,该系统运行稳定,能够确保医保实时结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系统一经推广使用便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接受和认可,避免了大面积退换就诊卡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的耗损程度,节约了信息管理成本。此外,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准确的统计出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参保和补偿报销信息数据,缩短了信息采集于管理的时间,降低了工作难度,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证明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经济合和社会效益,应该加大对其推广力度。

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信息管理系统是顺应国家医疗改革的必然,同时也是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强对此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其运行稳定性,切实确保人民合法利益,并为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1]李亚子,虞昌亮,吴春艳,汪和平,凌道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xx(1):34-36.

[2]徐爱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价理论与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20xx.

[3]齐耀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研究[d].南昌大学,20xx.

[4]曹笑辉,孙淑云.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与基础条件——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对接[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xx(1):48-50.

[5]王蕾,蒋中一,王禄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江苏省常熟市追踪调查之一[j].中国卫生经济,20xx(6):38-40.

体育保险论文篇十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从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条例》中没有清晰界定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解决主体等,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领域基本上属于一片空白。而且参照城镇职工稳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标准这一规定从文字上将农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我国农民工由于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纽带和经济联系,农民工的职业性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表现为随着农业季节变化而流动的特点,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点,和城市稳定的职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农民工保险赔偿的标准制定是参照城市职工稳定工作和相对固定的薪酬体系而制定,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应用于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自身随季节性流动性的特点,使得其工伤保障的收入指标与城市职工有明显的偏差,因此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权益标准。

(二)执法不严,无法做到坚实有理的监督。

从表面上看,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属于社会保证的一部分,应该和其他社会保险一起统一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但实际操作管理上,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没有相关联系。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进而减少工伤事故和补偿。然而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无法发挥工伤保险促安全的职能要求,大多数工伤保险是与医疗保险机构相挂靠,安全生产工作缺少监管机构。部门职能的重合导致工伤保险问题产生时责任不清,职责不明,效率低下。

(三)固有思想严重。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是伴随着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这一歧视性政策发展的,城市政府考虑的重点是本城市居民的既有利益,城市管理者通常忽视或忽略农民工的权益,甚至往往针对农民工群体采取限制和排斥的政策。特别是农民工聚集量较高的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以来追求的是以低成本创造高利润的盈利模式,因此企业处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角度,使得企业主往往牺牲农民工利益,避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降低企业成本。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自身缺少法律意识,当利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应有的权益,缺少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认识,也使自身陷入被动的境地。

(四)社会排斥导致农民工群体处于社会弱势阶层。

社会排斥是指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二级劳动力结构体系下和单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歧视,而逐渐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群体,孤立无助缺少维权途径,并且这种排挤可以通过社会“再造”而进一步累积并传递下去。在城市中的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的现象。农民工所处的工作环境条件恶劣,休息时间少,劳动强度高,获得劳动报酬不稳定,社会缺乏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在劳动过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范措施对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护,在现实中农民工如果出现工伤伤害,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城乡二级社会制度为城市人和农村人贴上的标签,使得即使农民工和城市人做着同样的工作,身份的差异依然将农民工划在正式劳动力市场之外,这种分割就产生歧视。农民工在非正式劳动市场寻找到的就业机会,自然缺少种种应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少缺少维护利益的诉求机制。

(五)农民工职业的流动性。

农民工的劳务关系紧紧依附于市场需求,与企业雇主的雇佣往往随着工程业务的完结而完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双向流动,哪里有工作机会就流向哪里,缺少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种职业流动性和现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区域跨省流动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原因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无法转移保持原有的保险关系。

农民工工伤保险内容涉及领域广,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特点流动频繁也使得工伤认定及补偿的类型种类也需要多种多样。围绕工伤保险,应该建立起涵盖安全生产、工伤风险预防以及职业康复等多方面内容的系统体系。因此农民工工伤保险应该是一个包含伤害医疗保障和现金补助、涵盖工伤责任赔偿和风险防范的系统体系。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无过失认定原则:无论农民工在劳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受到何种伤害或导致何种疾病,应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承担补偿的责任,无论伤害责任由谁负责,受害当事人都应得到补偿。这样不仅受害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也可以保障企业或雇主利益,利于用人单位开展和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人无负担原则:农民工工伤保险经费应由企业或雇主缴纳,社会及政府承担保险经费,农民工人人无须做出经济承担。社会与企业风险分担原则:社会及企业建立保险基金,由社会集中调配使用,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首先对企业应明确其缴费义务,企业必须承担对农民工的职业保障,以立法形式强征性缴纳保险费以建立保险基金库,再经由社会建立的保险机构再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自由流动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性统筹制度与农民工自身高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应实现跨市、跨省的自由转移,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账户使用不受地区区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1.完善立法,有法可依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建设,从法律层次上完善明晰农民工工伤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在总原则下,各地区根据各自身经济水平发展和社会保障程度制定符合条件的地方法规。加强并细化惩罚措施和力度,建立相配套的惩罚机制,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做到有法可依,增加违法成本。

2.强化执法,提高参保率企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对农民工群体缴费参保,明确工伤保险的责任人和收益人,并通过强制性手段严格监督用人单位为雇佣的所有农民缴纳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有效落实参保缴费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时检查企业缴费情况与被雇佣农民工人数,进行调查统计。对违反企业除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可以通过建立准入机制对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只有为农民工参保才可以获得相关经营权利。

3.放开户籍制度,消除社会排斥取消身份的歧视,为农民工提供工商保险是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的体现。长期以来,由户籍制度带来的身份不平等剥夺了本应该属于农民工部分的社会保障。使得农村人口在经济、医疗、保险、教育等多方面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承担更大的风险。逐步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同籍化”。消除因户籍带来的资源限制。

4.建立可自由转移流动的保险账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性统筹制度与农民工自身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形成天然的矛盾,该矛盾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应实现跨市、跨省的自由转移,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账户使用不受地区区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5.预防为主,辅以保障进一步挖掘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资金上的优势,结合社会其他机构资源,从上下游深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伤和职业病预防、事故防范等服务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对特殊行业和岗位提供防护措施。同时加大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普及和职业疾病预防知识的培训,与相关科技单位合作,提高风险防范和预防水平,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几率,逐步进入预防—减少事故—减少工伤赔付—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预防的良性循环。

体育保险论文篇十一

:近些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地被反复提及,西方发达国家首当其冲的面临了老龄化所引发的一系列有关老年人长期护理方面的问题,但对于具有家庭养老传统的亚洲国家来说,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则更为显著。中国作为传统家庭养老的代表性国家,在面对老龄化引发的老年人护理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一个完善且有效的解决办法,在这一方面,韩国率先建立起的系统且完善的护理保险制度对中国来说具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也为中国的老年人护理制度带来了一些启示。

: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护理制度;借鉴与启示。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是在人口老龄化这个大环境下建立起来的,与中国相比,韩国的人口基数小,人口少子高龄化趋势发展较快,相对于中国而言,韩国几乎不存在什么人口红利一说,其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也较中国而言要快得多,这就使得韩国不得不迅速找到一条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的道路。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医疗条件的进步,人的寿命也在逐渐延长,同时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对于以居家养老为主的亚洲国家、尤其是韩国来说,青壮年数量的下降与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及寿命的延长,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愈来愈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同时,家庭结构的变化也使得家庭对老年人的护理功能越来越弱,原本以女性护理为主的传统的大家庭模式逐渐解体,核心家庭于单身家庭越来越多,妇女更多的是选择外出工作而不是选择留在家庭中扮演照顾老人和小孩的角色。单纯的依靠家庭养老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这种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需要社会的支持。最后,在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之前,传统的对老人的救助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需求,关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也需要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更加的社会化。

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集中解决的问题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因此整个制度的核心是针对该问题的《老年长期护理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患有老年痴呆或者心脑血管疾病以及其他老年疾病的老年人,包括享受医疗救助的老年人,但其中不包括轻度老年病患者与残疾人。老年长期护理基金主要由政府的财政负担,享有护理的老年人承担部分费用。基本的标准是实行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费用、统一保险费标准,其实施程序为:首先,当被保险人需要长期护理保险时,应由其本人或其家属提出正式申请;第二,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或部门在接到申请之后,应对被保险人进行实际调查,经过严格的审定之后按照被保险人的病情级别确定为其提供的长期护理等级;第三,确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何种护理之后,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属与提供长期护理的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护理计划,也可以直接接受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计划。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效,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是因为其服务内容之丰富、服务范围之广泛能够基本上满足所有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的需求。例如在服务种类与服务时间上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并且包括日常护理与特殊护理,因此也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的护理需求。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主要取得的成效可以分为四点:第一,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将对老年人的护理确定下来,实现了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第二,护理制度的确定,缓解了老龄化背景下家庭的负担,免去了家庭的后顾之忧,许多年轻人得以全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第三,将护理保险统一,也有利于对整个护理保险市场的统一管理,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是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照顾。第四,护理保险法中明确了政府、护理机构与个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在老年人护理方面的压力,同时也有助于或与老年人护理时长,增加就业。

4.1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合理市场化。由于老年人对养老护理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单一的由政府统一提供的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需要。中国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的建设,不仅要重视国家、家庭以及社会上非营利组织的力量,还应将部门养老护理服务进行合理的市场化,对那些具有高层次高标准护理要求且能够负担得起护理成本的老年人提供更好更全面的长期护理。4.2加大力度发展社会服务。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制度发展来看,韩国在老年人服务机构与护理人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地区差异采取不同的老年人护理方式,例如对缺乏养老服务机构的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直接进行财物救助,而对较发达地区的相对富裕的老年人,则鼓励一些企业或社会组织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合理的开放老年人长期护理市场,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4.3发挥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护理制度提供充足资金。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老年人的养老与护理仍然主要以家庭和政府为主,老年人的经济来源通常是儿女或者是政府给予的补贴,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能够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保制度对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人长期护理的支持作用。

体育保险论文篇十二

先行支付政策的实施拥有突出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其一,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地得到工伤保险金赔偿,可以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治疗并进行康复训练,减少对伤残津贴的依靠程度,或者再次参与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其二,工伤职工在遭遇工伤之前通常都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劳动力,对他们给予帮助即是对一个家庭的帮助,可以避免一个家庭的崩溃,确保工伤职工子女的健康成长;其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要优于司法程序,在先行支付政策落实之前,很多工伤职工只能够凭借个人的.力量进行索赔,国家也会对这些索赔案件投入过多的司法资源。而先行支付政策实施之后,通过行政途径展开调查、支付与追缴,各个环节都能够更加节约资源。

现阶段国内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情况为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来提供先行支付,在近期之内不会存在资金方面的问题,但如果站在长远的角度来说,仅仅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支持并不符合公平性原则,也会威胁到基金的安全。所以,政府方面应当承担起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中的相关职责,确保这一制度的推广落实。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可以在当年度的财政预算之中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比例拿出一部分资金拨付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确保先行支付制度不存在资金上的缺口,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建议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置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这部分的基金根据一定的比例通过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以及违法单位赔偿与罚款组成。如此一来不但有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与支出情况,避免存在过去那种过度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同时还可以确保工伤基金的安全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作用。另外还应当设置追偿机构,进一步健全追偿机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常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以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因为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无法将所有精力都投入到追偿工作中去,所以可以通过设置追偿部门的方式来提高经办机构的追偿权利。另外经办机构应该与劳动监察部门等形成联动机制,从而尽可能的降低司法成本。

首先是要构建执法联动机制,将参加社保当作是企业准入条件之一,设置社保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冻结于指定账户,利用这一资金来支付罚款或者社保费用。其次是实施先行支付处罚机制,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比如说在追偿之后再进行处罚。要求用人单位不仅必须全额赔付工伤保险,还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处罚金,将罚金划到先行支付基金之内。最后是对不参加社保的单位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社保征缴的强制性。例如说将罚款金额提升,用人单位缴纳的罚款一律纳入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另外还可以引入刑事处罚,从而杜绝用人单位拒不参保或者逃避金额较大的情况,单位法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体育保险论文篇十三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针对我国企业工伤保险现状进行分析,从企业工伤保险立法制度、事故前期预防措施、工伤事故鉴定及争议、退休职工返聘工伤处理等方面浅谈下我国企业工伤保险需要改革的地方。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制造和城市建设都需要大量的从业者,而且由于生产制造自动化程度不高,人工操作过程中极易出现工伤事故。根据最近一项统计,全世界每年发生工伤死亡人数为110万,而我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约13万多人,这么大体量的工伤事故如果全部让企业和国家承担,就加大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那么工伤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国家和企业的这种负担,分散了风险。逐渐成为保障我国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存在许多问题在所难免。

2.1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

2.1.1相关法律顶层设计缺乏。我国工伤保险制定是基于20xx年1月1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从法律角度看,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没有形成法律规范,因此执法效力较弱。20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填补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空白,但是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性质较为特殊。应该独立于《社会保险法》而自成一部特别法,专门规制工伤保险相关事务,构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2.1.2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效力较弱。目前有关工伤保险的实施都是以《工伤保险条例》作为标准。难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缺失,对用人单位的震慑力较弱,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也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却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例如《劳动法》第一百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在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明确看出,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制裁手段仅仅是“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很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效力很弱,不能有效威慑到企业,促使其为在职员工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公有制企业或许不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在于让雇主改变生产条件,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万一事故发生了可以帮助企业分担风险,而不是为了惩罚,更不是为了赔偿。然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建立之初到现在为止,都是在事故后协商补偿、索赔,在事前没有发挥其预防的作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预防功能主要有这几点原因:首先工伤保险费率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我国现行制度下将工伤保险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3个类别: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这三个类别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的.缴纳比例分别是:0.5%、1.0%和2.0%。从费率设置上可以明显看出,行业之间的工伤风险差别较大,但是缴费比例差距却非常小,缴费比例设置非常不科学。合理的缴费费率设计可以激励用人单位加大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为员工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有效降低职业伤害的发生风险;其次,缺乏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是一些概述,缺乏工伤保险制度在事故预防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难以应对现实情况中对事故预防的需要。

2.3对工伤的认定以及争议处理机制不够健全。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五条中对工伤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在抢救48小时之后死亡呢,现代医学发达,把一个重伤者的生命抢救延续48小时不是太大问题。深圳某厂女工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送医院,在抢救48小时内被判定脑死亡,家属不愿放弃,要求医院继续抢救,但是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要求认定工伤,最终因超过法定的这“48小时”,人社部门拒绝认定为工伤,双方最后对簿公堂以家属败诉告终。这就导致工伤者家属面临着到底救与不救的伦理问题。即在“48小时”的法律限定的范围之内,家属会考虑老人、孩子等的家庭生活问题,为了得到更多工伤赔偿,从而违背人伦,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而企业则会相反,为能免于支付一大笔抚恤金,会想法设法让医院把员工生命延续,从而逃过这“48小时”,通过法律漏洞来逃避赔偿。所以这种有可能造成违背伦理的制度明显是不合理的。

2.4退休员工返聘上岗没有明确的工伤处理办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女职工在55岁退休,到20xx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都延迟到65岁。由于退休职工经验丰富,许多公司就会返聘退休员工,但毕竟退休职工年纪大,身体素质下降,容易出现工伤事故,企业承担的风险也大。在强制退休之后,国家通过建立退休保障制度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无需继续缴纳社保。由于他们在领取养老保险金,虽然法律上允许劳动者退休后还能够返聘上岗,但事实上他们已经不是劳动法所保护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劳动者”。社保机构也不会再继续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不排除有些地区会给他们办理工商保险),但是这些退休后再上岗,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如果遇到意外状况,也是法律上的空白区域。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方面的法规是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要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必须加快工伤保险的立法进程,把工伤保险条例升级为一部独立的法律,例如《社会保障法》或《工伤保险法》。工伤保险立法是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条件。通过立法手段,能让企业将员工的工伤保险重视起来,合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会让多方受益的制度,让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风险,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3.2建立工伤预防机制。

一是做好预防宣传工作。对特殊职业、特殊岗位的潜在危害做好宣导,同时做好岗位培训工作。做好职业病的预防措施,定时进行体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监管,对特殊企业的特殊岗位人员要做好持续动态管理,及时跟踪他们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问题,杜绝潜在的隐患。二是要求企业自身也需要建立预防机制。对企业自身的特殊设备进行资料建档,及时排查,定期进行养护检查,对有损设备进行及时修理或者更换,扫数隐患。特殊岗位人员加强培训,建立人员健康档案,动态跟踪其身体健康状况,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3.3制定合理的工伤认定措施。

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48小时”认定方法,及其不科学,会带来巨大的道德困境,家属面临着救与不救的道德谴责之中,这明显与道德冲突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我们应也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在医院抢救48小时后死亡,有的地方认定为工伤,也有的地方认定为非工伤,这说明这个制度是存在弹性的、可改革的地方,应该是针对事故的具体情况,工伤认定应该以是否在工作中造成的,是否是工作带来的职业病引起的,而不是单纯用48小时来认定。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家属才不会因为节省一大笔抚恤支出不予治疗、雇主不会因为逃避赔偿拖延治疗,就不会给社会带来伦理问题。

通过对我国企业工伤保险概况的了解,我们清楚工伤保险的意义,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降低企业承担工伤费用的风险,为建立和健全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石,虽然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但是随着国家出台各种工伤保险条例和制度,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企业工伤事故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1]刘祖德,何华刚.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实践[j].地质勘探安全,20xx(8)。

体育保险论文篇十四

雇主责任险一直以来都是保险制度中最为基本的业务,而随着相关工伤保险的出台,并进行了一次修改之后,对雇主责任险造成不小的冲击,这样难免有不少人为雇主责任险的发展产生担忧。但在工伤保险第二次整改之后,雇主责任险又出现了新的转机,综合各商业保险市场发展来看,市场中有小规模的快速发展趋势。雇主责任险只有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才能保证其健康有效的发展。

经过仔细的分析讨论,再结合市场的多方面的因素,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在两个方面影响着雇主责任险。

(一)有利的影响。

1.人民保险意识得到提高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在政府的相关实行措施下得到了有效的宣传、推广,在这种趋势下,相关的社会组织以及企业法人等各界社会群体都具备了良好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使得工伤保险全面普及。人们这种意识的提高不仅体现在雇主责任险方面,而且在民众的各类保险以及多种风投保险方面也有所增强,政府大力实行的措施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工作做出宣传。

2.商业责任险保障需求得到提高国家保险法对于因工而亡的赔偿补助金从20xx年有所提高,提高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种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责任保险市场,从而增加了对保障额度的需求。在最近几年中保险限额需求的不断提升,相关执法管理部门也随之提高了保险最低保障额度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以及大力实施使得保险保障额度也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在事故发生时工伤保险责任必须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种条例的明确规定,使得多数存在人员流动性较大或由于保险压力过大而没有投保的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赔偿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商业责任险的保障产生需求。

(二)不利的影响。

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有所减小由于新的工伤保险法的出台,使得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有所增加,法规中的参保单位由原先的存在雇员的个体户和各行业公司企业逐步扩展到企事业单位、各种事务所、民营公司、社会组织等团体;再加上各个省份大力响应这一政策,积极颁布落实条例,使得民众对于雇主责任险的需求明显下降;最后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行使权力,这样更加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社会保险法也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在处罚条例方面使得处罚条例更加规范,这一力度的加大,使得那些想要逃脱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而用人单位就会通过减少雇主责任保险方面的财务支出来节省企业的成本。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工伤条例的强制约束下,对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力度有很大的提升,这势必会导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所缩减。

2.雇主责任险的保障需求不再必要工伤保险条例在项目支出费用方面有所增加,以前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医疗赔偿金、就医医疗费、伙食补助以及医院看病的医药费等一系列费用,现在全部由工伤基金会提供,这一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单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样也使得纳税人对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不再需要。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待遇方面也有所提高,对于伤残的赔偿补助根据伤残等级来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这种待遇的提高,是得人们不再需要雇主责任险。

(一)硬性需求。

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时,需要有人单位来担负起赔偿损失的责任。在事故赔偿过程中,工伤保险赔偿与用人单位赔偿出现差额的部分,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支付差额部分。事故发生时,虽然工伤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支出,但也不是全部的承担赔偿费用,还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一定费用,对于赔偿中出现的差额的地方,用人单位需要全权支付。对于那些有个性化的需求的用户,需要特殊对待。大部分股份企业、国家企业以及外商企业都有较强的保险意识,需要从以下三点来完善雇主责任险。首先,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需要改变;其次,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细化了各个方面的责任,但风险描述的范围却不是很完善,存在遗漏;最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指出合同责任,但多数企业与雇员之间约定着更为明细的保险条例。这样一来就需要针对不同客户制定适合他们的方案。

(二)柔性需求。

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在各地的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可以根据各地部门对于条例执行的不同情况,找出保险执行力度不强或由于多数单位压力大而放松执法保险的地区,当地执法部门可以深入了解,注重工伤保险的执行。再者,可以根据企业间各类需求的不同,以工伤保险为核心设计独特的商业方案,以此来满足大多数企业的需要。

体育保险论文篇十五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劳动者及其家属解除后顾之忧,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和劳动者就业种类的增加,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越来越广,立法应越来越完善,运行机制应越来越顺畅,工伤赔付也越来越高效。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受雇于企业主,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身体伤害。如果是轻微的伤害,劳动者可以凭借自身的经济能力承受,但重大的伤害,劳动者既无法控制,也无力承担,向雇主提出补偿要求有着道义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层次上属于较低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盖范围上偏窄、参保率也不高。再者,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很多时候工伤认定程序繁杂,认定困难,获取赔付的难度很大。此外,工伤保险的待遇不高,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环节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工伤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工伤保险制度亟待进一步改进。

(一)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层次低、相关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级较低,强制性、约束力不强,致使许多的条例只能成为摆设,无法在实际操作中得以运用,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且,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这条规定虽然使用了“应当”一词,即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义务,但没有作为工会、用人单位监督、行使话语权的规定,因此实际执行起来会流于一句空话。与《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实施的法规也同样存在上述这类制约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流于形式等问题。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参保率较低。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呈现范围较窄、参保率较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参保率比较高,但中、小、微企业参保率比较低;小微企业中生产型企业的参保率比较高,但服务型企业的参保率比较低;中心城区和发达地区的参保率比较高,但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参保率比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工伤保险的参保总人数尽管已经达到20119万人,但这与我国从业劳动者的数量相比仍然差距明显。与许多工伤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相比,如日本的工伤保险率已达到98%,我国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工伤保险的运行方面主要存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参保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存在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或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才参加工伤保险等问题,使得工伤保险基金时常入不敷出。同时,国家对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没有实现统一,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更无法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运用,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甚至出现挪用等现象。其次,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方面,行业间费率差别档次少,并且也尚未建立起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企业等都会存在认为工伤保险是“小险种”的思想观念,所以造成对其的忽视,使工伤保险的各方面机制在运行时缺乏充足的人员储备及科学的管理运作方式,为工伤保险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的形成增加难度。

(四)工伤认定困难,获取赔付难度大。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伤频发的高危行业就越不规范。如建筑业、物流业、制造业从业人员多是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既没有法律常识,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事故发生后往往无法出示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而除了劳动合同外,工作证、口头证明等虽然有一定效力,但认定的过程复杂、时间长,会使很多人选择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监督和对追偿权的不足,以及工伤认定相关法律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部分缺乏对具体情况的详细说明,这些都造成了工伤认定的困难,劳动者获取工伤赔付的难度很大。尤其是现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受伤劳动者如果经济压力较大,很难有精力去寻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够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面对法律维权的高昂费用和时间成本也难以有坚持维权的信心。

在工伤保险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工伤保险待遇的总水平和待遇标准偏低,工伤伤残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个人标准工资计发,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却没有正常调整机制,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难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工伤待遇项目不完整,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并且工伤待遇的赔付常是一次性的补偿,缺乏定期补偿。再次,针对因公(工)残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力度不够。

(六)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环节薄弱。

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工伤保险实践一般局限于补偿和赔付,严重缺乏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中还存在着费率机制不完善、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而加拿大等国对事故预防非常重视,如哥伦比亚省的工人赔偿委员会用于事故预防的经费预算达到了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数的3.48%。瑞典等国对工伤康复非常重视,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炉生产企业,为使肌肉骨骼损伤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岗位,为受伤工人专门开设了一条用于康复的生产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也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有着重要的政策指导价值和现实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减压阀、减震器甚至安全网。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既能维护职工的合法工伤权益,也能使受伤劳动者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既有历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现实和技术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层次原因。从消极意义来看,工伤保险设立在于对工伤事故后的受伤职工进行补偿;从积极意义来看,工伤保险的设立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制度性组织机制,从而降低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但在建制理念层面,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仍旧以事后补偿为重心,导致了在现实和技术层面缺乏将预防和康复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行力度。

要继续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对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约束力,相应地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强制实施,实现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的公平,使工伤事故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最终实现公平与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标。

(二)实行双轨并行,扩大保障范围。

要解决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覆盖范围小的问题,让更多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可以选择工伤社会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双轨并行的实施方式。将工伤保险度实质性地扩展至城镇全体职工,实现工伤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的双轨并行,探索能够取得多种效益的发展方案,最终要发展到统一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过渡方案。

健全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主要推进三项工作。一要优化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预防冒领现象,又要加强各级政府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扩大监督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力度,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运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将工伤保险的政策公平性和行业的风险差别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选择级差费率制,增加差别费率的层次。三要强化保险保障的思想观念。扭转工伤保险是“小险种”的观念,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工伤保险意识。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工伤保险同“五险一金”中的其他险种一样认真对待,完善工伤保险各方面的运行机制,切实推动对工伤保险观念的转变。

(四)改进工伤认定机制。

若要改进工伤认定机制,保障好劳动者权益,首先应扩大劳动合同制度的普及范围,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管理,增强劳动者法律维权的意识,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的确认提供法律保障。“工伤一般被界定于使用劳动器械时受到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职业病。”德国还将在社会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形上规定可以构成职业灾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规定与具体实际情况的结合。应理顺工伤保险认定的各机关部门间的关系及责任,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缩短工伤认定的周期,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

(五)提高待遇水平,增加精神补偿。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提高工伤待遇的总体水平,将其与劳动者不断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挂钩,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伤保险的统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伤残劳动者的定期的补偿。再次,关于因工伤残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属,应当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和精神补偿。

(六)完善工伤预防与康复体系。

工伤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与工伤康复的有机结合。特别加强平时事前的工伤预防,做好平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制定严厉的相关方面的惩戒规定及办法。除此之外还要增进事后的康复工作,除了在问题中提到的工伤康复的范式国家瑞典外,如英国、美国等在工伤康复方面的成功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财政上对工伤康复工作给予支持,加强其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相关机构的监管,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保障工伤者的康复权利。综上所述,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笔者指出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依法治国背景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工伤保险制度所体现出的问题与不足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应对其措施也需要依据时代的脚步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完善。

体育保险论文篇十六

我国自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劳动保险条例》,就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确定,该制度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工人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该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本文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概述,介绍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现今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的策略。

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其核心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该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提供补偿的制度,补偿的对象就是遭遇工伤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其中支付的补偿中,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都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来支付,在此之外的工伤赔偿依据企业的规定来进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从事危险职业以及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得社会更加的稳定。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随着时间的发展在不断的扩大,其中将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纳入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的范围内,使得其企业覆盖范围扩大,并且将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网罗在其中,其中最明显的乡镇企业以及个体户被纳入其中。参与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企业以及职工数正在增加。现今我国工伤基金的缴纳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且保险基金的收入逐年增长。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是在当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出现职业病或者遭受工伤时,基金将为员工提供其伤残待遇、医疗费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因我国现今工伤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日益增加,这就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日益增长。缴纳人数增加,基金收入增加,同时其支出也日益增加。

(一)待遇支付水平低范围小,易导致社会不公平的现象。

3、在进行一样的赔偿项目时,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比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金额更高。我国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和未参加的员工的赔偿金额将依据不同的规定予以支付,因规定的不同,两者支付的金额将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就会导致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二)现今待遇支付的范围仍较狭窄。

现今我国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现在将原属于企业支付的一些工伤待遇也纳入了自己的支付范围。又因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层次依旧不高,且其覆盖范围仍较小,致使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支出面变窄,大量节余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现象。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多注重时候赔偿,只重事后补偿,轻视事前防范,为对工伤预防以及工伤康复缺乏应有的重视,只重事后补偿,轻视事前防范,对这两方面的支出也相应较少,致使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不够平衡。

(三)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无法彻底转移雇主风险,实现社会化补偿。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即缴纳责任由雇主承担,职员个人不需要承担缴纳的责任,而进行待遇支付时,有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进行进行承担,由其激进行支付,企业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未承担所有的责任,这就使得企业披上了企业赔偿责任的色彩。(四)实际工伤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与预期范围存在差异现今我国多数企业仍旧未重视工伤保险,将目光局限于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并且部分企业在为职工投了商业保险后就不投工伤保险了。并且部分个体户以及私营企业只为城镇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则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足,致使部分农民工对于工伤保险制度未有一定的了解,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参与人数与实际上岗人数差距较大。对于乡镇企业的职工以及农民工,他们多从事的高危的`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更大,但因其文化水平有限,对于工伤保险认识有限,该群体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作难以开展,致使该部分群体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一)健全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受保主体。

法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好的保障,必须做到主体、内容、权限以及程序合法,才能使得工伤保险行政执法有序的进行,因此,必须加强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行原则。想要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必须先确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体系促使其发展的更好。

(二)完善工伤保险机制,使得工伤保险扩大。

覆盖面,均衡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工伤保险就是为经济提供一道安全屏障。在其中,不仅应将高危行业收入在其中,还应该将低风险行业也收入在其中,扩大涵盖领域,并且重视对弱势农民工以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安全保护,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措施,使得工伤保险体系的范围不断扩大,体制不断健全。

(三)对工伤保险基金结构进行调整,将待遇水平提高。

工伤保险的发放是以货币的方式进行的,而货币作为流通机构,易受物价水平等的影响,因此必须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待遇进行适当的调整,建立一个相应的与之适应的调整体系,可有效依据职员的平均工资以及生活费用等情况进行及时的变动,确保职员的待遇水平。

(四)建立健全工伤事故预防机制。

对于工伤保险,应该先注重事前预防。应当建立专业的安全监察部门,监督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对于企业的安全隐患予以提醒,并督促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除,促进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进入制度化的阶段。对于一些重视生产安全、工伤事故发生少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该类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并且予以适当奖励,使其成为其他企业的榜样,利用工伤保险费率与奖励机制促进企业注重事故预防,事后补偿,保护职工安全与利益。

体育保险论文篇十七

企业违法转包给无用工资格单位或个人的,该单位和个人受伤的,企业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劳动关系。

当前,一些建筑、矿山等危险性较高的行业中,存在不规范用工状态,即将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来实际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而这类工作由于其危险性较高,导致工伤事故案件频发。这种类型的非规范用工状态,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种保险,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增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中规定,企业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述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没有统一适用裁判依据标准,导致此类案件维权困难。

司法实践中,多数此类案件以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申请为第一个法律程序。大多数劳动仲裁机构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2]的规定,而作出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裁决书;用工主体不服裁决而起诉至法院,一些法院又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不是法律为由,不作为裁决依据,而依据种种内部解释等等来判决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由此被切断了追求合法利益的途径。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工程是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又招用劳动者的,则认定该单位或者个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其前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另一种不予确认劳动关系的观点认为,该承包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符合了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才能成立劳动关系。人社部(20xx)第34号文第七条规定,“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4]。该规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认劳动关系不妥。不予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5]规定,建设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该承包人又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请求确认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予以支持。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处理参考意见[6]中根据其第二条规定,真正的干活的劳动者虽然与发包单位不一定能被认定劳动关系,但是依据该项规定,发包单位,违法承包者或者说无相应资格的承包者也是要对该劳动者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虽然不一定被认定劳动关系,但是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换言之,此种情况下有资质的用工单位和违法用工的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共同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项规定来规避承担更重的工伤保险责任。

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较大市也有地方性法规,比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内部指导文件[7]通知(20xx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中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用人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和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后,该单位和个人招的农民工等人与该单位之间不认可是劳动关系,该劳动者对其遭受的损害应通过民事赔偿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此项规定,笔者不予认同。此项规定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解决侵权问题,对于视同工伤的问题并不能予以解决。即劳动者如果发生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法院的适用法律不当而不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面临没有权利的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其合法权利也无从保障。

一种观点认为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规定,企业违法转包的,实际施工单位私自招聘的人与发包的企业之间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述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0]规定,具备资格的企业违法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无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资格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某工程的承包人,但该六建公司将工程以承包的方式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雇了张某施工干活。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后张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裁判结果为予以确认劳动关系,该机构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在该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这种情况下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的制定指导原则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并使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为最大目的。建筑、矿山等危险性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是劳动者,亦应受到我国劳动法规的保护,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保护此类行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对于非法用工行为的一种有效管理、约束;只有让非法用工的主体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制裁,才能规范此类非法用工行为。各级法院的内部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冲突的,应适用司法解释来判案的问题,属于法律法规的位阶问题,应适用高位法判案的规定已非常明确。法院内部的文件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仅就本区域内法院内部裁判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在裁决此类案件过程中,依然会出现依据三级法院内部文件而不予确认劳动关系,从而使此类当事人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得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而严重侵害到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类问题也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我国特有的司法现状。

关于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从立法的角度考量,应当由法律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阐述、规定此类情况该不该予以确认劳动关系,从而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陈述相一致,否则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解决走两条路,最后还要归入行政程序来申请认定工伤、确认赔偿数额等,由于规定与执行依据的不一致性,导致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极易造成司法不公正和社会的不稳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第三条规定.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四条规定.

[3]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10月第2版,第28页.

[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xx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xx]44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0xx年6月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7]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xx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第三条规定.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四条规定.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xx〕34号)第七条规定.

体育保险论文篇十八

[]本文主要以在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出发点,分析了当前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问题从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探讨了优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途径,以期进一步提高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新医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的不断改革,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发展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要全面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当前,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进一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因此,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优化管理和创新已成为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1.1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尚未建立。

城乡医保的筹资与资金管理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稳定和持续发展的根本。筹资渠道畅通、筹资方式简便和筹资成本较低等,是城乡医保统筹发展的关键。从20xx年开始,每年政府提高的补助标准趋于稳定(每年增加4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但每年提高幅度不一(20xx-,每年增加20元;20xx-,每年增加10元;20xx-,每年增加20元;20xx-每年增加30元),使农民群众对年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难以理解,看法不一并存有意见。为了消除城乡居民群众疑虑,应当建立一个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

1.2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式落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xx年进行试点,20xx年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则从20xx年开始推行至今。城乡居民医保现行筹资缴费方式基本相似,均由经办机构提供上一年度参保参合花名册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发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筹资收费、手工开具发票,再由村、镇工作人员整理、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县级经办机构核销发票,统计确认参保人数并批量开通缴费。筹资方式过于落后笨拙,而且由于工作量巨大,环节繁多,往往因数字不符而需要层层重新核对,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工作人员疲惫不堪,产生厌倦应付情绪,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及时就医和办理报销。

1.3经办机构在基金监管方面压力加大,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新农合)由刚开始的只开展住院补偿,扩展到住院统筹补偿、特殊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及大病补充补偿等业务,受益面扩大,工作量成倍增长。而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经办日常工作业务繁重,在加强基金运行监管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医疗行业技术的特殊性及不对等性,对经办机构精细化管理及业务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跨地区异地定点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多,依靠原来的监管方式,组织几支专家组对某些医疗机构抽取部分病历查阅分析、入户随访的监管方式已远远不适应当今全民医保情况下的监督与管理,更需要一个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智能稽核信息系统,一个能够积极促使医疗机构自主控费的运行指标管理制度,让医疗费用的控制方法更趋规范、更加公平合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更大。

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整合,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2.1科学立法,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

要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应把筹资机制制度化、法律化,将筹资规范、程序和操作手册等系统成文,从法律高度贯彻执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增长机制,方能确保医保基金的健康持续。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多元筹资机制,通过合理划分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医疗保障责任,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可以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建立参保档案,制定连续参保的优惠政策,逐步使城乡居民从自愿参保向自觉参保转变。第四,必须摆脱每年靠村干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政府应提前半年确定个人缴费标准,或每3年确定一个个人缴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可逐年增加,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宜每年提高;然后建立一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信息平台,连接到各村(居)委会,每年下半年就可启动缴费信息平台让下一年度参保居民缴费,利用信息系统打印参保票据和核对人数,确保金额数据的准确性;改变现在的手工登记造册、手工开具收款票据等笨拙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第五,科学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和补偿政策,政府补助标准要一视同仁,但城乡居民的个人缴标准可设计两个不同档次供个人选择,有关补偿政策可根据个人缴费的不同档次适当改变补偿比例,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城乡居民多缴费,体现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提高保障水平,使人们真正受益。

2.2建立城乡基本医保筹资缴费平台。

现行落后的筹资缴费机制制约着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为人们使用有序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多年的实践证明,城乡医保的实施,使广大城乡居民获得到真真正正的实惠,城乡居民的自主参保意愿和互助共济意识基本成熟,为建立城乡医保筹资缴费平台奠定了基础。

2.3加强信息系统智能稽核软件的开发,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以城乡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信息系统改造工作为契机,建立城乡基本医保信息化监管平台。一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库,特别是药品编码库、医用耗材编码库、疾病诊断分类编码库、医师库及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库等;二是完善医保信息化监控手段,全面开展医保智能化审核监控系统建设,科学制定监控基础指标,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发挥系统智能审核功能,对医保药品使用率、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日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及入院条件符合率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三是在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方面,还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建立医保协会组织,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或抽调协会专家成员,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多措并举,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四是建立医师档案库,建立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有效约束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

2.4加强医保经办队伍专业化培训,实现精细化管理。

发展城乡一体化医保管理制度,首先要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将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归属一个部门管理,构建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其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整合信息系统和经办队伍,做好三种医保制度的衔接。实现“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及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这不仅便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更是实现新农合与其他医保制度相衔接并同步管理的基础。最后,强化信息系统技术监管,全面实现就诊数据的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通过制定临床规则和经验规则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交替审查,自动识别可疑和待核实结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参合人员的医疗行为;不断提升医保经办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系统审核规则并公开,充分体现审核的公平与公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管理还有待完善,经办机构要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系,把医疗保障基金用在刀刃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合理、安全用好基金,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这不仅需要制定和完善一套合理合法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一支拥有专业水平、综合素质高、责任意识强的管理队伍,才能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建设这一项目得民心,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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