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问题和挑战时,保持积极的态度和乐观的心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困难。在写一篇完美的总结时,我们要注重语言的简洁明了和文字的连贯性。以下是成功人士总结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反思。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一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为社会的发展鞠躬尽瘁。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堡垒,为国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
司法;公正;思考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
司法公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事关重要,对于司法而言,其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价值,为法律整个大环境贡献出属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对于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从实体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带给自身的便利性,为自身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甄别,对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从而将自身权利有效的利用,产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长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从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个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的权益得以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对于司法体系将会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会所认可,那无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司法公正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无疑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也是一次不可小觑的危机。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性和合法性。
对于司法的正义性而言,司法体制正义、审判及监督制度正义、律师制度正义、法官选任正义、考核及奖励惩戒机制正义都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解决一些法律纠纷之时,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正义手段,为一些纠纷的解决提出富有法律正义的解读,从而有效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产生于寻求法律的过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利用公正的原则为司法结果的产生负责。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制度合理运转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胁的时候,百姓就会对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会制度的维护将会收到很大的挑战,司法的合法性关乎每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步向前的希冀。
一个国家,只有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才会令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
保护个人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人权即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保护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而打击犯罪,即意味着为社会整个大环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权固然需要保护,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其人权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司法公正不单单仅针对于合法的主体,对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主体,其人身以及合法财产等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于人权问题更加的关注和保护的体现。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司法程序以及结果正当,会令人们心中对于司法的态度越加的改观,从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舆论对于司法的压力也会日趋显现,而不公平的报道也会越来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对于整个司法大环境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报复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百姓对于社会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现司法处理瑕疵的情况,百姓就会怨声载道,法律的公正感将会荡然无存,那么无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将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舆论的压力为司法施压,那么对于整个法制体系而言将是一种不可言喻的败笔。
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将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途径,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仅凭道德规制无法做到的问题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个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利益的解读,相信,在日趋发展的今天,法律将会是很好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工具,令法律的这杆天平能够一直平衡的日趋进步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司法的公正永远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百姓安居,社会稳定,势必整个国家都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尽管在发展的路途中会遇到困难,但路途中的荆棘往往有时候会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总之,无论是司法实体性还是程序性,无论是个人利益得以保障还是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都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构建出属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走的更加的坚定,令整个中国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令中国更加的强大。
[参考文献]
[1]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j].当代法学,(03).
[2]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05).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二
一、我国农地流转的动因、现状和制约因素研究综述。
(一)我国农地流转的动因。
目前,国内外关于农地流转原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地流转的重要作用。kung认为,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是影响和决定农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2、研究农户兼业行为对土地流转的影响。黄大学认为农业生产专业化分工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农户兼业化则阻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降低了土地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
3、研究产业分工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朱勇军、徐建群认为,农村加速分工分业奠定了土地流转基础。
4、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地流转的影响。谭丹和黄贤金发现农地流转率与家庭非农就业率正相关,非农就业率提高1%,农地流转率将提高16.26%。
(二)国内学者关于我国农地流转状况实证分析。
温铁军利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1984――1992年间的数据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参与过农地流转的农户比例仅为1.99%,这也是对农地流转进行实证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长度较长、样本数较多的文献。谷彬构建了土地流转指标体系,对区域土地流转状况与关联要素进行了综合评估。研究发现:农村土地流转并不充分,土地流转面积、参与农户比例有限,农业兼营特征明显,一些因素对土地流转存在阻碍作用。程令国等认为现有农地制度安排造成的高交易成本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土地流转的重要障碍,农地确权制度使得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可能性显著上升。
(三)我国农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虽然农地流转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制约因素,主要包括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缓慢、农地流转缺乏法律保护、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因素。
1、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流动的前提和基础,农地产权关系混乱将导致农地流转不规范,从而损害农户的利益进而妨碍农地的有效流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2、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缓慢。目前,绝大部分地方的农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滞后,使得难以通过土地流转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应该对农地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完善,是农地流转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
3、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由于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将进一步发展,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农地流转纠纷日益增多,农户的流转收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促使农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
4、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对策。贾雪池从中俄两国的农地流转情况、农地制度建设和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情况出发,认为农地流转制度是农地流转的前提和保证,建议我国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别化的农地流转制度。张文秀等在对成都14个县市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户非农收入、受教育程度和土地流转租金收益等因素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归纳了促进农地流转的主要决定因素。吕晨光等提出了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等建议。
二、农地流转、规模经营与农业生产率研究综述。
(一)关于土地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农业生产率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关于土地经营规模和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从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出发,认为通过大规模的机械化对劳动进行替代,从而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vandenberg等认为劳动力转移使大规模农场存在劳动力约束,妨碍农民从事经济效益更高的非粮食作物生产和农业的专业化生产,从而妨碍增加农民人均收入和提高粮食产量,因此需要机械化生产。黄祖辉和陈欣欣调查后发现,实行了规模经营以后的劳动生产率会高于小规模经营的劳动生产率,因为大规模经营的劳动力利用比小规模经营更充分,并且规模经营过程中新技术采用以及机械对劳动的替代将导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袁军宝认为农户兼业降低了土地生产率,规模化经营能提高农民收入,因此“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化”是理想的农业发展目标;另一种是从农业的土地生产率出发,探讨土地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土地生产率之间的关系。虽然有学者通过经验分析提出了土地规模与要素投入和土地生产率之间存在反向关系,但也有学者的实证结果显示反向关系不明显甚至存在正向关系。刘凤芹认为土地分割不会妨碍农业机械化操作,因为农业机械的型号是多样的,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是机械替代劳动的结果,而不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结果。她还认为,经济组织的性质与土地规模直接相关。罗必良总结了经济组织规模效率的若干决定因素,并对农地经营规模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的研究,认为农业在本质上并不具有显著规模效率,农地家庭经营至少在现阶段具有规模有效性。philipwoodhouse从生产成本的角度指出由于能源价格上涨,依靠机械的工业化农业模式虽然生产率更高,但在长期是不可持续的,未来农业需要小规模的劳动集约型生产方式。陈杰、苏群利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20xx――20xx年的数据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前后土地规模对土地生产率的影响,发现土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
(二)关于农业经营组织的研究。
目前,对农业经营组织的研究主要从形成原因、影响因素、模式和类型、所起作用和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等方面进行。黄祖辉等研究了影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及障碍。郭红东、蒋文华从农户角度出发,通过建立农户行为模型发现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受到户主文化水平、生产商品化程度和政府支持等因素的影响。苑鹏通过案例分析研究了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影响因素、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以及国家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孔祥智和郭艳芹调查发现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服务最多的是农产品销售方面,其次是技术指导服务,农资供应和信息及经验方面的服务也比较多。
不少合作经济组织当初成立的动机就是通过合作的规模效应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减少交易成本,从大批量的购销中得到差价。黄b等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及形成模式进行了研究,并对影响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关于农村经营组织形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定性研究,关于土地经营规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集中的方式、途径和意义上,两方面的研究都很少提及对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影响。定量研究方面,关于土地规模主要是研究与产出的关系,很少有关于土地规模和投入的定量研究。组织形式方面,定量研究主要是研究提供的服务、组建条件等,并没有涉及到农业生产要素投入。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三
「关键词」检察院法律监督检察监督法院侦查控诉审判。
作为一项国家活动,刑事诉讼流程涉及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仅从权力主体的角度而言,刑事诉讼流程分别关涉三种国家权力,即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这三种国家权力之间应该如何分配和组合,这是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中心问题。尤其是检察权,上承警察权,下启审判权,无疑具有诉讼枢纽的作用。正如学者所言,“有谓检察为刑事司法运作之中枢。另一方面,又有谓检察为埋没于警察与法院之山谷间。双方固均道出一面之真实,但无论如何,检察功能之健全运用确为对我国司法制度构成致命性重要事”。因此,本章拟以检察监督原则为视角对检察权的配置与功能进行初步探讨。
一、“大检察观”:检察监督原则的理论基础。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据此,人民检察院作为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原则被称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简称检察监督原则。在理论上,检察监督原则因与国外关于检察权作用的规定大相径庭,而一直被视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色原则,它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色。根据本书的分类原则和体系,检察监督原则无疑应被划为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体系中的政策性原则。
从渊源上考察,检察监督原则的法理依据直接来源于列宁有关社会主义国家中检察权作用的理论以及前苏联刑事诉讼体制中关于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能的设置。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全俄罗斯统一,甚至应该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就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显然,在公、检、法三机关中,适宜承担这一任务的只能是检察院,列宁指出,“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全共和国内对法制有绝对一致的了解,既不顾任何地方上的差别,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响”,“检察长的责任是要使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检察机关对法律执行的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不仅涵括公法领域,而且覆盖司法领域,“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我们容许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由此只是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法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为此,“不要之顺从‘西方’的愿望,而要进一步加强对‘私法关系’,即对民事案件的干预……不要放过扩大国家干预‘民事关系’的任何最小的机会。”据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应当延伸至民事领域,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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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的论文篇四
素质教育的贯彻落实使得社会各界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关注日益加大,积极探索其教学方法的创新及改进是是时代背景下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针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进行探讨,以期以教学方法上的创新带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加上教育改革呼声的日益高涨,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育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学生的价值选择与人生导向确立,对虚拟网络世界错误思潮与文化交流碰撞中的西方霸权主义起到强有力的打击。纵观当前我国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实际,其教学理念上的陈旧、教学方式上的不足逐渐凸显,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教学条件优势,做好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优化成为教育改革的首要难题,教学方法的创新与调整势在必行。
一、做好兴趣引导,激发学生课程学习的热情。
教学方法的创新必须与兴趣的培养结合起来,奠定学生人生发展与课程学习的基础。兴趣的引导应结合课程教学实际及学生日常生活体验,通过真实生动的案例导入引发学生课程学习的情感共鸣,从而调动起参与课堂的积极性。教师在兴趣引导方面可以以自我体验导入,减少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的陌生感,以兴趣的激发与培养促进其后期的课程学习。在兴趣引导方面教师要弱化自己的课堂主导地位,鼓励学生大胆发言,积极讨论,借助思想观点的碰撞产生课程学习的动力,在好奇心的辅助下奠定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的的正确认识。
二、课中积极突出主体,做好人本理念的积极凸显。
素质教育理念强调学生主体意识的课堂发掘与培养,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自然也不例外,应重点做好“主体参与”的调动与“人本理念”的凸显。所谓的“主体参与意识从本质上说是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与学生的兴趣调动具有相似的教学功效,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开展课堂学习。随着学生课堂参与主动性的增强,其思维能力与判断能力得到有效的培养与锻炼,增强课堂教学实效性的同时提升培养学生自觉学习的好习惯。针对学生开设的课堂活动就是立足学生德育实际,调动主体意识的过程。所谓的“人本观念”就是把学生置于所有教学活动的第一位,综合应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和途径,让每一位学生都成为课堂教学的积极参与者,努力将自己的全部身心投入到课堂学习目标中去。学生参与德育活动需要教师的有效引导,每一位教师都要在课程教学中树立“人本理念”,尊重学生,一切为了学生,让教学真正变得有意义起来。
三、引入多元教学模式,交叉综合提升教学实效性。
随着对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课程教学研究的深入,更多的新型教学方法利用在该课程教学中发挥功效。其中最应用比较普遍的创新型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情感教学及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借助生动鲜活的教学案例将枯燥的理论知识形象化,具体化,通过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实际的结合,增强学学生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的认同感,从而激发其学习热情。情感教学是将情感贯穿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全过程,教师教学充满热情,学生学习充满激情,通过情绪的渲染营造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的良好氛围。启发教学则是设置必要的教学情境,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与交流探究的形式畅所欲言,得出对热点问题的正确分析,教师在启发教学中起着与引导作用。形式的创新带动大学生思政学习的热情,更好地推动理论向实践的转化。
四、发挥网络优势,因势利导提升教学创新性。
新时期网络飞速发展,其对学生主流价值观念带来负面冲击的同时也带来教学方式的创新与教学方法的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网络教学优势,通过因势利导实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优化教学成为该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网络的宣传优势,通过网络媒体的宣传让学生更及时地接触思政动态、思政信息与法律政策,从而指导自己的课程学习。对于教师来说,借助网络可以及时把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的时代背景,做好课程教学的备课准备工作,从而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另一方面做好思政与法律交流平台的搭建。以自由开放的网络平台为基础搭建思政法律教育交流的论坛,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思政问题与热点事件的讨论交流,从而增强学生对思政理论的理解与运用,增强对法律政策的认同理解。通过网络与课程教学的结合,因势利导做好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创新工作。
五、结束语。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作为必修课程之一,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未来成长与价值选择,具有人生指导与未来选择的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做好该课程的日常教学。本文从四个方面指出了教学方法的创新性,以期对今后的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教学起到引导与促进作用。
作者:梁诗娅单位: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五
[摘要]: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是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价值基础;而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以及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再审听证等制度是审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内容,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目前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有以下的理论基础:
第一、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的情况下,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社会上潜在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三个分立,是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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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的论文篇六
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单一的专政转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贫穷落后发展到小康社会,由义务主导转向权利主导,那些不能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传统司法观念将会逐渐退出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客观规律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也将遭遇巨变。时代的变革呼唤司法制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础就是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首先应当知道何谓理念?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信念或价值观。她是一种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她是经过历史历练后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具有特定的客观基础,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状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先天的和超然的东西;理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不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理念应该能够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和活动得到反映和验证,具体化为一系列实证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实践,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及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具体制度是理念的惯常表现方式,而理念则在这种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运作中贯穿始终,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验证和完善。每一个拥有思维的人都有理念,一个人在其行为中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就是他们的个人理念。而一个制度的理念,则必须建立在若干人的集体智慧之上,是这个群体在围绕这个制度行为的过程中普遍遵循和奉行的原则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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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的论文篇七
为全面推进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全体干警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日常行为,确保公正高效、廉洁为民司法,我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的规定。不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与律师进行非正常交往,不违反规定插手过问案件,不利用评估、拍卖等谋私,不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时刻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公正廉洁司法,堂堂正正做法官,清清白白办铁案。
2、自觉接受监督。遵守政治纪律、审判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做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如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八
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保证,是调解社会纠纷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法律是最高的准则,司法公正是法律得以执行的关键。而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不仅应该尊重司法机关,更要了解司法制度的运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将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司法公正有更深入的认识。
第二段: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是法律实现公正的重要机制,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法律是为所有人服务的,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了偏差和不公,将会损害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进而使司法机关失去公信力。因此,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
第三段: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作为普通公民,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了解法律,才能更加准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仅有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维护公正司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通过多次参加法律培训和参与案例解析,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更加准确理解了法律法规。
第四段: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书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非常重要的诸多环节之一。法律文书不仅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记录手续,也是当事人权益的保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实或者不合法,将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的影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在日常的法律实践中,要特别重视法律文书的作用。
第五段:结论
司法公正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的重要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核心保障。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关注法律文书的作用,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我们每个人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执行者,应该以身作则,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守法用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九
公正司法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我通过学习、实践与观察,逐渐找到了一些关于公正司法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公正司法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没有法律的存在,公正司法就无从谈起。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刻意识到自己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司法决定。这不仅是我们的社会常识和道德观念,更是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在公正司法中,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法官的公正、公平、客观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核心。在观察法院庭审过程中,我发现法官行事克制、言语严谨明晰,公正客观的态度让人印象深刻。同时,法官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应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维护公平正义。因此,我认为法籍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水平,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和人民。
第三,公正司法需要舆论监督的支持和推动。公众对司法事务的关注和声音,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失误的改进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众需要通过举报、投诉、网络等渠道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和互动,提高对司法事务的了解和关注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评价,同时加深法治观念,更好地参与到司法实践中。
第四,在公正司法中,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公民衡量自己行为的标准,同时也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作为一名公民,拥有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是必要的。我们需要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处理方式,增强法律意识对法律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这也需要公民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支持全面、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文化。
最后,我认为公正司法的保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合理制衡和互相监督。法律制定者需要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总体把握社会发展和变化趋势,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行政机关需要遵循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和人才培训,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则需要维护司法独立,确保裁判公正、无私,防止人为干扰和依赖,促进社会公正和公信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公正司法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支柱。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反思、思考、实践和推动公正司法的落地和发展,共同营造法治社会的优良环境。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十
1、公正、高效审执各类案件。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办案节奏,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2、认真落实审务公开。做到立案公开、收费公开、审判程序公开、审判公开。
3、确保司法廉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坚决杜绝冷、横、硬、烦、推等不良作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定时限规定,减轻群众诉累,坚决杜绝超审(执)限现象发生。立案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是否立案;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在六个月内审结,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执结。
5、着力强化便民措施,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实行基本诉讼知识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推广便民立案措施,对提出申请的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上门立案服务,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加大对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群众的减、缓、免诉讼费力度,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对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6、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生效法律文书有执行能力的案件坚决依法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当事人依法处罚到位,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
7、积极做好信访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意见,做到有访必接,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8、积极推进“一乡一法庭”建设工作。建立六个基层人民法庭,接待群众咨询,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发挥好其贴近百姓、服务百姓的平台作用。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十一
演讲稿。
是演讲者为演讲活动撰写的文稿,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演讲的成败。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几篇坚持公正司法的演讲稿,希望能帮到你哟。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树立理想、坚定信念,为司法公正事业不断奋斗!”
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演讲,我心中有很多感慨,就在短短的一年前,我还只是一名在社会上为了自己的前途努力奋斗的青年,而今天,我已经作为一名光荣的法院干警,胸前佩戴着光荣的天平标志,同大家一起探讨树立司法理念、维护司法公正这些宏大的命题,前后对比,感觉时间仿佛就像河流,我们每个人都在这不断流逝的河流中寻求符合我们自身的位置和立场,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不断的自觉寻求适合自己的位置和立场。经过在法院一年来的学习和实践,今天,我可以自豪的说,我已经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立场,那就是:“时刻牢记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和实践者,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不断完善自身的修养,为追求实现最大的公平正义而奋斗终身!”。
今年以来,全国政法系统都在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理念”一词,其实是一个哲学名词,指在理性领域内的观念,简单的说,就是从实践中产生的超越了经验而形成的概念。从我自己的角度,我更加相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秉持的理想和信念,这个理想和信念,也就是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在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提出的必须树立起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想和信念。这种理想和信念,对于我们达成“公正与效率”的人民法院世纪工作主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伟大的俄罗斯作家托尔斯泰曾经说过:“理想是明灯,没有明灯,就没有方向,没有生命”。这句话正好完美的阐述了我们作为当代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树立起远大的理想的重要性,如果我们每天只是庸庸碌碌的把工作当作自己谋生的饭碗,把自己的工作等同于蚂蚁找寻食物般的日常事务,缺乏相应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那么我们相信,在我们的队伍中不会产生默默奉献、舍身求法的蒋庆,不会产生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不会产生扎根基层,一心为民的金桂兰,也不会在我们遵义法院系统内,短短的十年中连续涌现出祝吝宗、周其贵两位获得全国一等功表彰的先进典范。我们也看到,正是有了追求司法公正的不懈理想,我们身边正不断发生着种种感人的事迹,我看到有的法官常年坚持白天坐堂问案,晚上把厚厚的卷宗抱回家拟写法律文书;我看到有的同志不管是大年三十,还是清晨三点,坚持守候在被执行人的门口,只为了案件能够顺利地执行到位;我看到有的同志面对来访群众的怒气和怨气,把道理掰开来揉细了仔细的解释,照顾群众无微不至,自己却整天想不起吃饭喝水;我看到每到晚上,法院总有几个窗户的灯光,亮到深夜仍然放着光芒,照着那些精研法理的身影。是啊,一幕幕这样的情景,我们每一个法院的同志再熟悉不过,只是我们以往并没有深思,为了什么会有这样默默奉献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为什么会有这些看似平凡,却总能感动人的事情屡屡发生,我想,他们都是在为了自己的理想而奋斗、而奉献,是因为他们把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当作自己的毕生的理想。正是这些普普通通的事例教育了我,使我从一个原来曾经相信法院工作只是“一杯茶、一张报、过一天”,曾经怀疑“盘盘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否属实的简单青年,逐步变成了一个对于法制建设理念坚信不疑的法院工作者,变成一个把司法公正作为自己最高追求的法律人,变成一个逐步形成了远大的司法建设理想的光荣的法律人。
当然,只有远大的理想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看到离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远大目标还有很多的艰难和阻隔,所以必须树立起坚定的信念。这个信念,首先是要有树立起正气,孟子说:“吾善养吾浩然之气”,文天祥则在他的《正气歌》中说:“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于人曰浩然,沛乎塞苍溟”。只有我们在心中培养出了坚持司法公正的信念,真正树立起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正气,我们才能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都坚持做到凛然正气,勇敢的排除各种阻挠和抗拒行为,作出符合党和人民需要的司法行为,为人民司法事业的不断前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我们要有长期坚持、不断努力的信念,没有一座大厦能够在一夜之间建起,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的事业同样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只要我们认准了前进的方向,就要不懈的坚持。可能有的同志说,就算我再怎样努力,真正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全社会每一个角落去,也不是我可以完成的任务,是啊,我们每一个人的能力都是渺小的,但是,我们的努力却绝不会是白费的!这里,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故事:1920xx年,日本哲学家中江兆民身患癌症,医生宣告他的生命只是“一年有半”,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崩溃了吧?但是中江兆民为了全面阐述了他的“无神无灵魂”思想,却在这生命的最后时刻,以惊人的意志和毅力写成了自己的最后一部著作,取名就叫《一年有半》,为人类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他的行为说明了人在具有了坚持不懈地意识后,会迸发出多么惊人的力量!当然,还有的同志说:“远大的理想、崇高的正气、坚持的毅力,这些我都不缺,但是司法环境太差,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这正是我想说我们在树立起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解决的第三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看待我们置身的环境,不可否认,当前的司法环境的确有不足人意的地方,很多的报刊杂志,包括我们自己的同志也都对深恶痛绝,但是,让我们静下心来想一想环境是什么?其实,环境就是我、就是你、就是今天在座和不在座的每一个人,我们形成了环境,我们造就了环境,只要我们坚持从自身做起,从平时做起,规范高效的完成每一个哪怕最细小的司法行为,那么司法环境的好转也将一步一步的向我们走来!
同志们,我的演讲即将结束,在这时刻,我想起了诗人食指在他的著名诗篇《相信未来》中写下的诗句:“我坚信人们对于我们的脊骨,那无数次的探索、迷途、失败和成功,一定会给予热情、客观、公正的评定,是的,我焦急地等待着他们的评定!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相信未来、热爱生命!”是的,让我们全体法院干警团结在一起,拿出相信未来的勇气,树立理想、坚定信念,为司法公正事业不断奋斗!相信未来必将对我们在建设司法公正伟大事业所付出的每一分辛劳、每一滴汗水、每一点奉献都给与公正的评定!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领导,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并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法院,这是一种光荣,在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和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我们的责任就是要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通过我们为了的公正而不辞辛劳的奔波,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洮北区司法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无私奉献为人民,公正司法促和谐。
朋友,你知道吗?在我们这片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国家的强大、民族的复兴、工业的崛起、农业的丰收、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安宁、人们的富裕……无一不与法治唇齿相依。正是因为有司法这个国家血脉的滋养,有司法这个国家政治支柱的支撑,有司法这个社会公平的调节,你才可能看到一幅幅和谐美景、一张张美丽画卷。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朝气蓬勃中国,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国家的方向。
春夏秋冬,我和同事们走街串巷,访民情问民意,为弱者提供援助;阴晴雨雪,我们进门入户,不抛弃不放弃,矫正歧路人生;街头巷尾,我们设展台、发传单、挂条幅,宣传法律、法规,百问不厌,细致耐心。夫妻口角、邻里纠纷,我们苦口婆心,用情理化解;桌边炕头,两劳回归、迷途灵魂,我们为其排忧解难、重树希望,用温情体贴。琐碎中,我们送给百姓的是一张笑脸、一腔热情和一份责任。
作为一名(司法助理员),从事司法工作……个年头,期间有兴奋、有委屈、有难过、有愤怒,但更多的是为百姓伸张正义的信心,维护百姓权益的决心。明仁街道通业社区76岁的居民李大娘,老伴去世多年,她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4个子女拉扯成人。如今,4个子女却对年迈的母亲却不肯尽赡养义务,相互推诿。李大娘独自一人靠捡废品为生,有时捡不到废品只能饿肚子。一想到狠心的子女们,李大娘常常痛不欲生。我和社区的两名调解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就找到李大娘的子女,挨个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开始,他们很不理解,对待我们谩骂、冷落,甚至扬言,要打断我们的腿。但我们又先后十二次做他们的工作,其中有两次,他们竟然放出来狗来威胁我们。感动,无需惊天动地。在我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下,他们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后商定:每人每月出100元钱,把母亲送到了敬老院。
繁杂的基层司法工作,听起来或许有些诲涩而生硬、平凡而细微,但经过长期的法律服务和实践工作,我们懂得了老百姓的期盼,了解了老百姓的需求,同时也得到了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正是于平凡中、于细微处,从“小社会”着手,为百姓做好了“小事情”、处理了“小问题”、调处了“小矛盾”、化解了“小纠纷”,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以食为天,国以法为先。在xx大报告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名司法工作者,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是高深的理论,而是立足本职工作的平凡;不是空洞的。
口号。
而是肩上挑起的重担;更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而是求真务实的体现。我们是司法人就要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悔誓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甘当基石牢牢把守第一道防线;践行科学发展,应做先锋乘势而上、不畏艰难。这就是我们司法人的科学发展观我们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支撑点。
我没有美妙的歌喉,但我愿用我最真挚的情感,讴歌那些平凡而又伟大的司法人,他们以爱当音符,演绎着人生华美的乐章;我不是诗人,但我愿用我最朴实的笔触赞美那些平凡又伟大的司法人,他们以情为文字,谱写着共产党人无私无畏的诗篇;我不是画家,但我愿用我最稚嫩的画笔勾勒那些平凡又伟大的司法人,他们以血做颜料,描绘着共产主义事业喷薄的朝阳。
我的司法工作经历告诉我:人民司法工作的神圣,就在于我们身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最前沿,为党分忧,为百姓解难。司法工作不仅仅凭“一身正气”,不仅仅靠“铁面无私”,不仅仅是执法如山……更需要以人为本,科学司法,科学工作。只有落实科学发展观,司法工作才有更广阔的前景,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彰显司法事业的浩然正气,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谢谢大家!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十二
正在使用人工智能写作助手,以下是关于“司法公正心得体会医保”的五段式文章:
段落一:引言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原则,也是司法体系的基石。而医保作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需要司法公正的保障。本文将从个人经历出发,探讨司法公正如何影响医保制度的运行,并提出一些建议。
段落二:司法公正对医保制度的影响
司法公正对医保制度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公正的法律和司法判决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医保领域中,公正的法律能够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保障,避免以权谋私、作弊骗取福利等不正之风;其次,公正的司法能够打击医保领域的违法行为,净化医疗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只有通过司法手段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才能建立健全的医保制度。
段落三:司法公正在医保领域的不足
虽然司法公正对医保制度至关重要,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司法资源的匮乏。由于司法资源的紧缺,很多医保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限制了司法公正的发挥。此外,在医保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存在主观偏见和个人利益冲突的问题,导致案件的处理不够公正。
段落四:提升医保领域司法公正的途径
为了提升医保领域的司法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应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确保医保纠纷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此外,还需要完善医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权责、细化程序,从而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确保案件的处理不受个人因素的干扰。
段落五:个人体会和建议
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我曾目睹因医保领域的不公正而导致的社会悲剧。我深感司法公正在医保领域的重要性。因此,我建议政府应加强对医保制度的监督,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此外,加强对医保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确保医保制度的公正运行。
总结:司法公正是医保制度正常运行的前提,司法公正的不足也是当前医保领域存在的问题之一。通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等措施,我们可以提升医保领域的司法公正水平,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享受到医保制度的保障。我相信,随着司法公正水平的不断提高,医保制度也将更加完善,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十三
公正司法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越来越注重公正、公平、公开和公慈,越来越符合社会规律和人类所追求的正义。从律师、法官、检察官到公民个人,与司法相关的人都应该认真思考和深刻体会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当前法治建设的历史时期。
公正司法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它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慈的原则,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公正意味着没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法外之地。公平意味着变着法的判决不能漠视被告或原告的真实情况,让自己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公开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知道案情和判决结果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直接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公慈意味着司法行为应当以保障人民利益为中心,更注重让人民根据自己的权益享受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公正司法的四个原则相互关联、相互促进,构成了司法公正的体系。
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保障,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责任和义务相互纠统才能形成合理的政策法规和正确的司法观念。公正司法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它关系到社会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水平,是强化“法治”理念的基础和保障。
实现公正司法需要人道主义的价值观、规范的执法意识和技能、科学的司法评估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的相互结合。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强调四个方面:加强司法自给自足的能力,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和技术支持,加强对社会参与的调查和监管。
第五段:结论。
公正司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社会正义的保障,是实现法治的追求,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追求的价值观。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应当始终牢记公正司法的原则,积极参与公正司法的实践和推广,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和谐的社会文明。
公正司法的论文篇十四
司法效率低下似乎是伴随司法制度而生的一个顽疾。莎士比亚曾借哈姆雷特之口将“法律之迁延”(law‘sdelay)称作人世间的几大苦难之一,他用“待到草儿青青,马儿已经饿死”这样的谚语对司法拖延提出谴责。直到今天,司法系统不能对案件和纠纷作出及时的处理仍然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包括拖延在内的司法效率低下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敌。案件与纠纷的公正处理离不开法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采信。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有关记忆会模糊不清甚至颠鹿倒马。某些证据可能会完全灭失,从而使事实坠入永远无从查考的茫茫黑暗之中。拖延可能使某些案件的判决变得毫无意义,效率低下会令当事人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在诉讼的战车上进退两难:退则代价已付,心有不甘;进则定案无期,代价尚不知要再付几多。迟到的判决会加剧执行的困难,胜诉方拿到的判决书更可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或司法“白条”。低效将削弱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他们只好知难而退,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因此,司法低效不仅仅是个纠纷与案件及时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整个依法治国事业的成败。
观察今天的司法体系及其运作,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损害司法效率的若干因素。首先是法官不独立。司法管理体制中根深蒂固的行政化模式将法官纳入到了一种等级服从的格局之中,对于自己所听审的案件,法官很少有排他性的决策权;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等都可以对法官的.决策过程施加影响。这种无视法官独立地位的制度削弱了法官的荣誉和尊严-“既然迅速而公正地判决案件跟我个人的荣辱没多大关系,我何苦来?”更由于环节太多而使得司法的效率大大降低,仿佛关卡林立的道路难以畅通无阻。
通过损害独立进而降低效率的因素还可以在法院之外看到。从一个宏观的角度说,我们的司法决策还难以做到宪法所要求的“依法独立审判”,其他非司法或非法律因素常常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如此,我们现行诉讼制度的一些结构性的缺陷也无从确立决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例如,“审判监督程序”,即在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申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再审,再审当然又可以推翻从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如果这样的再审要求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法院则更需认真对待。在审判监督程序下,人们根本不可能得到一个最终确定的判决。司法决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无法做到“双赢”,必须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从人性的角度说,败诉方不可能喜欢相关判决。如果案件一经终审,便不可能改变,败诉的当事人也就不作推翻判决之想,而开始新的生活。但是,审判监督程序开启了欲望之门,让败诉方不断地求助于各种正当的或不正当的途径,以图推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于是,我们就看到,多少人终年路途奔走,权门呼号,多少资源耗费在这试图让每一个案件都达到完美结局的无尽追求之中。我们该记住西塞罗的话:“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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