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章程修改的报告(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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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章程修改的报告(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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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常用于学术、商业和行政领域,用以传达重要的研究、业务或决策结果。确定好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框架,避免跑题和冗余。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报告案例,希望对大家的撰写有所帮助和指导。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一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

第八十条学校的精神概括为“扎根杨凌、胸怀社稷;脚踏黄土、情系三农;甘于吃苦、追求卓越”(简称“西农精神”)。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象形图案和学校创建年份“1934”构成,金、白、绿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学,体现农、林、水主题,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农业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旗为白绿套印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为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底绿字(徽)和绿底白字(徽)两种方式印制。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歌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歌》,黎琦、王军道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v^教育法》《^v^高等教育法》《中国^v^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名称northwesta&funiversity,缩写为nwafu。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v^思想、^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办学理念,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积极为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七条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培养新时代服务现代农业的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v^^v^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顶天”、“立地”两个发展方向,积极实施人才强校、国际化、信息化三大战略,切实履行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文明、人类健康、乡村振兴四大学科使命,争做卓越农林人才培养的标杆、引领干旱半干旱地区未来农业发展的标杆、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标杆、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以及校地深度融合发展的标杆,努力建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农业大学。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三

一、将序言修改为:“中国海洋大学创建于1924年,历经私立青岛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几个办学时期,于1959年发展成为山东海洋学院,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200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的创校宗旨,坚持‘重特色、求质量,先做强、再做大’的总体发展策略,遵循‘强化发展特色、协调发展综合,以特色带动综合、以综合强化特色’的学科发展思路,坚持‘特色立校、科学发展、树人立新、谋海济国’,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海洋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国家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共建。”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xxx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海纳百川,取则行远’的校训,秉承‘崇尚学术、谋海济国’价值追求,以扎根中国大地办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发展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七、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依规”。

八、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xxx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五、删去第二十条。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十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参加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设置;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历教育标准以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并决定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九)对重要学术成果推选作出评价或评定;

“(十一)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委员若干,由相关校领导、学部、学院、中心负责人以及师德师风高尚且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担任,由主席提名。”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评价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质量;

“(三)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确定和管理的相关办法;

“(五)审议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

“(六)负责学校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二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共建单位代表、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同学服务。”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校内各xxx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中国xxx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与管理。”

三十一、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三十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四

近期,我校启动了《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工作程序,现将《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并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大学章程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总依据。我校章程自2014年4月经教育部核准实施以来,在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目标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新的奋斗目标、理念等需在章程中同步调整。对照这些依据,我校章程无论在思想内涵还是条款表述方面已多有不一致之处(如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程等),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与我校章程第之规定,基于以上情况,应按程序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期间,学校也专门与教育部xxx进行了沟通,目前国家法律和教育政策法规在经过前几年较重大变化之后已趋于平稳,当前章程修订的外部时机已比较成熟。2019年,为配合章程修订工作,学校对全校20多年来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校内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集中清理,学校制度建设进一步科学、规范。综上,近期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动议,常委会讨论后决定正式启动我校章程修订工作,并将其作为学校202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吸纳高等教育和我校改革发展的制度和实践成果,按照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方向和目标,立足学校实际,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为创建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将按照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广泛征集校内外各方意见,努力使章程修订成为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完善治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具体修订工作则既要于法有据、稳妥审慎,又要在理解消化好国家政策法规、新理念新精神基础上,立足学校实际和特色,努力体现前瞻性、引领性和导向性,为学校下一步改革与发展留出制度空间。

章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过去5年来新修订的《中国xxx党章》《xxx宪法》《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国家关于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重大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主要包括: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双一流”建设方案、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等;是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新的发展方向、目标、理念和战略等。

近期,学校专门成立了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刘波书记和宋学锋校长担任组长,蔡世华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常委、助理为成员。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党委发展规划部、发展规划处,机关各部门为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12月21日,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开会,通过章程修订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修订工作;12月23日,在工作组全体成员单位中做了工作动员和部署,在校内外广泛征集意见。

截至1月6日,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收到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个人提交的原始意见建议条。在此基础上本着重要、确切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修改,提出初步修改建议,经1月7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提请教代会审议。目前初步修正建议涉及序言、总则、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任务与办学形式、学校成员、组织架构、教学与科研机构、财务与资产、校园文化与标识等章节共44条73处。请各位代表围绕以上原则和重点,广开思路,畅所欲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将认真研究讨论。此外,涉及学校办学历史、英文校名、办学理念、校风校训、当前改革事业发展重大事项,下一步学校还将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论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力争上半年完成修订工作报教育部审核,通过新章程的颁布实施推动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加快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夯实制度基础。

附: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

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五

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修正案》。章程中,对少先队性质作了阐述,并规定了入队年龄、队歌、入队誓词等条款,是少先队的重要资料。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队章对少先队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根据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中对队的性质的规定,将“我们队的性质”修改为“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少先队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并委托中国共青团领导的群众性的儿童组织。队章修改了入队年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少先队“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将队员入队年龄下限由7周岁改为6周岁。

队章增加了条款。将早已确定并广为传唱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写入了少年先锋队章程。

队章增加了入队誓词的条款。少年儿童在入队仪式上都要进行宣誓,誓词是由共青团三届三中全会于1958年6月通过并公布,一直沿用到今天,内容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这一誓词一直没有写入队章。本次大会根据当前的实际对誓词内容做出了部分调整并写入队章:“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队章把“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修改为“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使其内容更加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突显了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功能。相关内容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淡化了训诫的成分,增强了沟通交流;淡化了单向灌输,增强了双向互动;淡化了权力意识,增强了平等氛围,做到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1954年6月1日,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共青团中央正式公布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此后曾多次修改。原队章是2000年6月3日在第四次全国少代会上修订通过的.。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六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结构、数量可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

第五十八条校内二级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七

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xxx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外语专业+非语言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条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简称“sisu”。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xxx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xxx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第五条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八条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八

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内容有关的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

(一)直接性条款

《公司法》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符合《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设立方式;(2)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3)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4)公司利润分配办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间接性条款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第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第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还有第45条、第54条、第71条、第72条、第76条、第101条、第105条、第170条、第181条、第217条等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根据上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关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七个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写进去的,缺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特别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定要明确、详尽,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这里还要非常注意的是,股东(大)会的召集务必在章程中写明若原召集人怠于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谁代为召集的问题。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若不能顺利进行,那接下来的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都将“名存实亡”,而且公司易陷入僵局。同时,还要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2、将规范董事会运作看成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具体要注意: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董事勤勉义务时,因为要举证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因此可以以直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范。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4、除了上述七项内容外,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间接性条款规定充分应用。比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这样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确规定,出现违法担保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就被认定无效,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风险。

5、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规定。

总之,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希望企业家们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章程,或对原来的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修改,尽量使公司章程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公司的个性特点,不再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千人一面”,以保证公司的特异性和长期稳健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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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九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

月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

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

公司章程会因为合并或分立而需要修改,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因大小股东不同而有不同的问题,具体的问题有:

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公司决策变得高效,但实质上这种规则使得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其意志常常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并不能体现股东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甚至可能使得股东民主的基础丧失。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大股东之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才能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的过程中,大股东很可能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随意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添加或变更对小股东或者公司不利的条款,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也被学者或法律实践工作者所重视。

2、小股东滥用“否决权”,损害大股东及公司利益。

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目前在学界以及实践中对此关注还不是很明显,在于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出现情形比较少,基本上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很少不代表不会出现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情形就不存在。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一

1、要式文件,必须书面;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发起人,国独——国监,董事会报批;

3、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设立,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本数额、机构。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法》43条

(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法》103条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二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4、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xxxxx。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0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000万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将通过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及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以及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时限应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

(5)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xx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41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忠正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000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6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99,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年二月十六日。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五

章程修改申请书给修改章程时使用,以下的章程修改申请书范文提供给大家,欢迎借鉴。

关于要求核准我会修订后章程的

申 请 书

上犹县民政局

我会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并结合本会实际对原章程进行了修改,于 年 月 日召开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所修订的章程进行审改和表决,一致通过了新的章程,并已报上犹县宣传部同意,现特报请贵局核准。

请审批

上犹县 筹备小组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

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六

儿童是国家之未来,民族之希望。一个人成长的速度有多快跟成长的家庭环境和教育环境有关。留守儿童在近年已经引起了社会较多的注意,尤其是留守中小学生,对留守学龄前儿童的关注还比较少。仅以建瓯市为例目前全市留守儿童的规模已经达到3849人,其中80%以上居住在农村。“三岁看大,七岁至老”,学前教育是孩子重要的成长阶段,是开发幼儿智力的关键时期。孩子们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原本智力水平相当的孩子,还没有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就形成接受能力上的落差,这些儿童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他们大多内向、封闭、有一种强烈的自卑心理。由于缺少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家庭教育,不同程度存在生活失助、学习失教、心理失衡、道德失范、安全失保等问题。

他们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亲子之间的沟通问题;二是这些孩子在与人的交往上出现一些心理障碍;三是在学习上出现了一些困难。”一个从小失去关爱的人将来很难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事实证明,儿童生活环境差、就学机会差,导致了将来就业机会也差,只能从事一些较低级的、社会认可程度和报酬较低的工作,甚至由于没有稳定生活来源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留守学龄前儿童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可以说,留守幼儿的良好教育问题不只是教育安全问题,而应超越教育的问题,是孩子本身的需要,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留守学龄前儿童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的现行政策,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国家的财政支持并没有延伸到这一阶段,而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据教育厅数据,目前全省公立幼儿园约占有量30%,私利幼儿园占70%。由于在城市缺少住房,城市幼儿园收费高,总量不够等原因,从农村的调研情况来看,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绝大部分选择把孩子留在老家。农村各地出现了一些乡村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和仅有的一所乡镇级的公办幼儿园。然而,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依然面临家庭关爱、家庭教育的缺失、学前教育滞后、社会关注不足的严重问题。(1)家庭教育的缺失。首先表现为监护人观念的落后。学龄前留守儿童一般是由祖辈监护,由于文化层次低,绝大多数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孩子送去幼儿园的目的也就是找个人把孩子看着,不出事就行。绝大部分的监护人都严重忽视了孩子的智力开发。少数监护人有对孩子进行智力开发的意识,但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有限,无法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学前教育。调研中,我们明显感受到大部分留守学龄前儿童在语言表达能力、对安全的认知、问题反应速度、肢体活跃程度方面,与其他儿童均有比较明显的差距。(2)家庭关爱的缺乏。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儿童从小缺乏爱抚和亲子间的情感交流,这影响了留守幼儿情感和社会性的发展。亲子互动的缺失、抚养人模糊的职责意识,造成留守儿童缺乏对信任的感受和体验,孩子容易产生焦虑感和对别人的不信任,常常会表现出情绪、行为发展的异常,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孩子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退缩、感情淡漠,患上“爱的麻痹症”;有的则过度活跃、过分在意别人的关注,表现出一种“爱的饥渴症”。缺少对爱的感受和体验极有可能造成这些孩子将来缺少“爱”的能力。(3)学前教育的缺优。首先表现为幼儿园硬件设施的不足。农村一般一个乡设立一个幼儿园,其服务半径不足,且多为私立,办学条件较差。教室多为普通民房改建,室内、室外的活动场所都很有少,没有较为卫生的学生食堂和厕所,幼儿教育所需的配套设施也很缺乏,例如教辅资料、儿童玩具等。另外,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力量相当薄弱。从事幼儿教育的老师多为本地居民,文化素质较低,未经过任何幼儿教育的相关培训,基本不具备幼儿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有的地方还存在师资数量少且年龄偏老的情况。(4)社会关注的缺少。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入学问题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针对学龄前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还在思考阶段。没有真正拿出可行的措施或方案予以落实。

三、对策建议。

透视我国留守儿童现状,很显然,幼儿教育只靠学校头热解决不了问题,需要国家、政府着力扶助。现就我市留守儿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审时度势,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建议将幼儿教育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使得幼儿教育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为辅的局面。对已有的农村幼儿园增加财政补贴,并建议把农村留守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工作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置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之中,实现幼儿教育的均等化。

(2)有的放矢,开展贫困家庭幼儿教育的补助/救助活动。可制定“优先教育区”政策,针对经济条件差的家庭,以对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不利的儿童给予更大的重视和帮助。尤其通过对贫困家庭的幼儿进行早期补偿教育,使这些家庭走出代代贫穷的恶性循环圈。政府在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优先考虑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不利的儿童,采取特别扶持的政策提高那里儿童的入园、入学率,力求赶上国家规定的水平。此外,在取得办园合格证的前提下,还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多样化的幼教机构,特别是适应各种文化背景的、适应贫困、单亲家庭和各种“社会处境不利”儿童的幼教机构,以“补偿”这些儿童因家庭照顾和教育不足而带来的发展缺失。

(3)强化培训,努力提高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开办幼儿园资格审批。通过政府投入专项经费招聘合格师资和管理者,定向委托学校培训等多种形式,为幼儿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确保幼儿园师资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在农村,建议召集当地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如高中毕业生、返乡寻求就业机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进行幼师教育培训,对于开设幼儿园的业主对其进行资格认证,提高该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4)拓宽渠道,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早教”观念。借助一些社会团体开展义务培训活动,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早教”观念,树立科学育儿观,特别是在农村,对留守幼儿的监护人进行观念转变的引导以及相关早教技能的培训。如,今年暑期,针对暑假期间留守儿童没人照看情况,顺昌县双溪街道计生协会出台的一项帮扶举措,将12个行政村的“农家书屋”全部免费向留守儿童开放,让书香四溢的“农家书屋”成为留守儿童暑假期间的好去处,在炎炎夏日为孩子们撑起了一片知识的绿荫。此外,创设各种平台,以政府行为的方式让出版专门的简易幼儿教育书籍,在报刊杂志上创立相关的专题,电视广播节目中设立专门栏目版块。

(5)提供条件,将“留守儿童”转变为“流动儿童”

有条件的地方,使留守儿童尽可能与父母一起生活,就近入园。一方面通过提供廉租房,方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把孩子带在身边,将“留守儿童”逐步转变为“流动儿童”,另一方面,为这些进城的流动儿童提供“教育券”,享受平等的入园政策,使其能够在住所就近的幼儿园入读,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6)借鸡生蛋,通过立法保障和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帮扶。借力发力,使社会上的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等有合法便捷的渠道对留守幼儿的教育进行爱心扶助。动员社会力量来帮助这些孩子,建立联动的机制,政府、教育部门、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多位一体,齐抓共管,来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如鼓励志愿者下乡为农村幼儿园做义工,为上晚班、周末班的家长看孩子,为农村幼儿园捐赠图书、玩具等等。政府应该加强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严格审批制度,并逐步推进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对幼儿园的管理做到堵疏结合,在大规模新建、改建、规范幼儿园的同时,依法加大对非法和不规范办园行为的整治力度,取缔无证办园。建议政府要把农村学前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这是一件很接地气的大事实事。将留守儿童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指标,教育资源更加注重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提供专门的项目支持和政策制度保障。在现有城乡教育资源调配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社会教育机构到农村进行教育服务,政府层面,“埋单”的方式为广大农村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资源;学校教育层面,转变教育教学方式,注重心理疏导,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建立《教师结对帮扶制度》等。

“留守儿童就像外出打工父母的“后院”,一定要重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尤其是学龄前留守儿童问题,不能“后院”起火,让留守儿童不要成为外出农民工心中的痛。”留守儿童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更关乎一个民族的希望与未来。”是时代发展的内在需求,务必引起政府及社会的广泛的重视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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